内容出处: | 《九江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20001008 |
颗粒名称: | 第二章 行政机构 |
分类号: | D035.1 |
页数: | 16 |
页码: | 364-379 |
摘要: | 明、清时期,县内最高行政机构为县署,亦称县衙。明初,县署设知县、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等职官、知县为全县行政长官,掌一县政令,平赋役、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兴教化、厉风俗、表善良、恤穷乏及养老、祀神、贡士、读法等皆亲理之。县丞、主簿为知县之佐,分掌粮马、征税、户籍、巡捕、水利等事;典史为知县属吏,掌监察狱囚,正统年间裁县丞、主簿,由典史兼领其事。教谕为一县教育长官,训导为之佐,同掌教导诸生及管理学校等事。嘉靖年间有“六房”之设,以吏房掌考课、任免、文书、读法等事,户房掌户口、田土、钱粮、出纳等事,礼房掌祭祀、贡士、学校、教化等事,兵房掌武选、兵甲、考核军实等事,刑房掌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逖奸非等事,工房掌水利、度量、工艺等事,并设承发房掌收发文件等事。清初袭明制,同治年间无“六房”之称,只设听事官吏6员。 |
关键词: | 行政机构 政权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