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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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100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金融
分类号: D912.28
页数: 12
页码: 314-325
摘要: 当铺清康熙三年(1864年),九江即有典当业,然以小押店为主。持有“当帖”的此开彼停,至同治十一年(1872年),持有当帖的当铺仅张家巷和大码头两家,1916年(民国5年)相继收歇。1913年,西门口又新开当铺一家,1950年失火烧毁。 银楼清乾隆末年,九江有涂茂兴银楼,久操银业,所制金银器皿曾获美国赛会奖和江西物产总会一等奖。1932年有银楼15家,有的既加工出售金银首饰,又兼金银兑换。九江沦陷,银楼凋落,战后渐次复兴。1948年,开业银楼有老庆云、涂茂兴、元华、天宝、宝成、皮泰兴、老万年、同丰、同庆、新宝成、老同丰、新凤祥、涂庆祥、老天宝、祥和、老宝庆、老宝盛、老凤祥等18家,至九江解放歇业。钱庄清光绪年间,九江有钱庄10余家,以门市兑换银钱为主。民国以后,九江钱业曾盛极一时,初30余家,后多至40余家。按资本和营业范围分一、二、三等,在竞争中形成徽州、广潮、南昌、九江四帮。徽帮初势强,清末有立大、成大两钱庄,民国初又开慎昌、丰泰、瑞庆裕、源通裕、志和、茂隆泰钱庄。1916年,因发生倒帐事件,被迫收歇和倒闭6家,惟长和(立大改组)、慎昌幸存。后几经挣扎,终一蹶不振。广帮原只几家钱土店,清末民初先后开办怡成、钧裕、宝泰、阜通、仁丰、玉成、协成、顺泰、崇馀等钱庄,大多资金雄厚,钧裕竟至南昌钱庄放款,仁丰兼营蜡烛、肥皂,怡成创办固本国货股份公司以抵制外货,余亦为一、二等钱店,取代了徽帮地位。
关键词: 金融法 金融管理

内容

第一节实业组织
  当铺清康熙三年(1864年),九江即有典当业,然以小押店为主。持有“当帖”的此开彼停,至同治十一年(1872年),持有当帖的当铺仅张家巷和大码头两家,1916年(民国5年)相继收歇。1913年,西门口又新开当铺一家,1950年失火烧毁。
  银楼清乾隆末年,九江有涂茂兴银楼,久操银业,所制金银器皿曾获美国赛会奖和江西物产总会一等奖。1932年有银楼15家,有的既加工出售金银首饰,又兼金银兑换。九江沦陷,银楼凋落,战后渐次复兴。1948年,开业银楼有老庆云、涂茂兴、元华、天宝、宝成、皮泰兴、老万年、同丰、同庆、新宝成、老同丰、新凤祥、涂庆祥、老天宝、祥和、老宝庆、老宝盛、老凤祥等18家,至九江解放歇业。
  钱庄清光绪年间,九江有钱庄10余家,以门市兑换银钱为主。民国以后,九江钱业曾盛极一时,初30余家,后多至40余家。按资本和营业范围分一、二、三等,在竞争中形成徽州、广潮、南昌、九江四帮。徽帮初势强,清末有立大、成大两钱庄,民国初又开慎昌、丰泰、瑞庆裕、源通裕、志和、茂隆泰钱庄。1916年,因发生倒帐事件,被迫收歇和倒闭6家,惟长和(立大改组)、慎昌幸存。后几经挣扎,终一蹶不振。
  广帮原只几家钱土店,清末民初先后开办怡成、钧裕、宝泰、阜通、仁丰、玉成、协成、顺泰、崇馀等钱庄,大多资金雄厚,钧裕竟至南昌钱庄放款,仁丰兼营蜡烛、肥皂,怡成创办固本国货股份公司以抵制外货,余亦为一、二等钱店,取代了徽帮地位。
  南帮清末有结纳官府财势大的方永成钱庄和汇通源钱庄,辛亥革命时停业。此后又相继开办吴三泰、恒源永、慎丰、罗福成、庆馀、友馀、昌记、三和、友成等钱庄,多数兼营大米出口或经销天津精盐,友成代收存放交通银行海关税收,罗福成铸造本街通用银元宝,三和用银钱兑换上海外国银行支票售与划汇钱庄,无论钱庄数量还是经营活动均居四帮之首。
  九江本帮实力最弱,清末民初仅开永昌恒、裕康、同丰、谦泰、钧和、元丰等几家钱店,俱二、三等之列,经营门市兑换及本街存放业务,不兼他业。
  1931年,九江钱界组织同业工会,人会钱庄25家,其中南帮13家,广帮5家,徽帮3家,本帮4家。1933年3月,国民政府改革币制,金银收归国有,金融业逐步转移到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商业银行,九江钱庄由此剧衰,次年仅存14家。抗日战争爆发,钱庄渐告消失,战后复业惟本帮钧和一家。
  1933年九江钱庄情况银行九江之有银行业,始自清光绪五年(1879年),英国首开汇丰银行九江分行,1927年收回英租界关闭。光绪三十四年,本国设立大清银行九江分行,辛亥革命宣告清理。宣统三年(1911年),日本又设九江台湾银行,1925年被反帝浪潮冲垮。
   民国时期,九江先后开设民国、交通、实业、中国、裕民、上海、中央、农民等银行分支机构。沦陷前夕,除民国、实业两家分行先行停业,各行纷纷撤退后方,战后逐渐复业,解放后为人民政府接管。
   民国银行九江分行。1912年设立,系官商合办,发行纸币,流通市面。1922年,纸币不能兑现,信用日损,被迫停业。
  交通银行九江支行。1913年9月成立办事处,1918年改支行,系官办。办理存款、放款、贴现、储蓄和兑换、信托等业务;经政府特许发行兑换券和代理发行公共实业机关债票。有推行总行发行的钞票权利和代收九江海关税银专利。
   中国实业银行九江分行。1915年7月设办事处,1931年成立分行。商办,开办汇兑、押汇、放款、贴现等业务。1932年因经营不佳而歇业。
  中国银行九江支行。1916年1月3日成立,官商合办。主要从事推行上海中国银行发行的钞票,择殷实钱庄、商店开户往来,兼揽汇款业务,存户甚多。并在琵琶亭建堆栈,设牯岭办事处,便利客商。
  江西裕民银行九江分行。1928年3月成立,官商合办,省行性质。主要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和有价证券买卖;并发行流通市面的千文、百文铜元票,备金甚足,可随时兑现。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九江分行。1929年10月成立。系商办,主要是投资兴中纱厂,藉以购进棉花、棉纱作银行外栈抵押放款。创储蓄业务,1元即可立摺,大量吸收地方游资。附设中国旅行社和牯岭办事处,招来旅浔、旅山游客。
   中央银行九江分行。1929年11月成立,属中央财政部之国家银行。主要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及代收国税、代解军费等业务。
  中国农民银行九江支行。1934年12月,成立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九江办事处,系官办,经营汇兑、押汇、放款、贴现业务,并发行农民流通券,限于四省流通。1935年总行改称中国农民银行后,九江办事处改为支行,主要经营一般农民存款、放款、汇兑及发行该行之兑换券等业务。
  新中国成立后,银行为国家所有。县内先后设立人民银行和农业、建设、工商等专业银行支行,逐步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主体、统分结合新的金融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县支行。1950年1月成立,按区下设8个营业所,1952年增至9个所。主要任务是调节信贷资金,进行货币管理,打击金银黑市,稳定金融市场,并办理存款、储蓄、贷款和转帐结算、现金收付等业务。1957年县人民银行并人九江中心支行,1958年7月复分设。1959年1月市、县两行合并,1961年9月重设县人民银行,下辖江洲、新港、大桥、赤湖、港口、赛城湖、沙河、城门、新塘、岷山、马回岭等11个营业所和新洲营业组。1968年10月,县人民银行与财政、税务局合并为财政金融服务站,基层改设财政金融所.1969年8月恢复人民银行建制。1979年后,相继分设农业、建设、工商银行支行,县人民银行则成为管理金融的行政机构,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对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行业务领导,不再办理存、贷款和农村金融业务。1985年,全行有职工6人。
  中国农业银行九江县支行。1956年2月成立,主要任务是管理国家支农资金,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农村信贷,发展农村金融事业。同年12月并人县人民银行,1964年2月复分设,下辖江洲、新港、大桥、赤湖、港口、赛城湖、沙河、新塘、马回岭等9个营业所。1965年11月再度并入县人民银行,1979年10月恢复农业银行建制。1985年,有基层营业所14个、办事处1个、储蓄所2个,全行有职工117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九江县支行。1976年11月成立办事处,1981年1月升支行。主要任务是管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有关单位基本建设预、决算,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监督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等。1985年全行有职工8人。
  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县支行。1984年12月成立。主要任务是办理工商信贷、储蓄和行政事业单位存款、结算等业务。通过工商信贷关系,支持和监督企业生产活动,促使其合理使用资金,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985年,设有营业厅1个、办事处2个、储蓄所2个,全行有职工65人。
  信用合作社1932年,江西省农业合作委员会派员来县,指导筹办农村信用合作社。1935年底,全县建有区信用合作社联合会1个,会员15人,会股41股,股金820元,保证金2460元,合作贷款17600元;乡村信用合作社45个,社员1306人,社股1501股,股金3792元,合作贷款28997元;互助社137个,社员10522人,合作贷款37756元。1946年,重建县联社1个,社员16人,股金160万元;乡镇合作社17个,社员11348人,股金458.58万元;一般合作社2个,社员6000人,股金1200万元。1948年,通货膨胀,信用合作社停办。
  建国后,信用合作社成为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之一。主要任务是吸收农民储蓄存款,发放短期贷款,调剂资金余缺,促进生产发展,并受国家银行委托办理农村信贷、结算业务。1952年,经过试点,在9个区内建立信用合作社12个,入股社员49999人,股金4.97万元,吸收存款2.44万元。1956年底,全县42个乡普遍建立信用合作社,入社37422户,占总农户77.51%,实收股金9.99万元;当年吸收存款437.86万元。1958年,撤销原乡信用社,设立公社信用部,与银行营业所合署,业务由银行直管。1962年,恢复信用社建制,公社设信用社,大队设信用分社,全县有信用社22个、专职人员35名;信用分社209个、兼职人员418名;共有股金9.4万元。后多次调整撤并,至1985年,全县设信用社17个、信用分社12个,有正式职工65人、临时合同工57人;设信用代办站(只代办储蓄业务)57个,有兼职代办员57人;共有存款1497万元,其中社员储蓄1132万元。
   第二节货币
  流通币种县境历代流通的货币,品种甚多,按质地可分金属币和纸币两大类。金属币流通久远的是铜钱,铁钱、银两次之,清末民初始兴银元、铜元。纸币主要通行银钱票、法币、关金券、金圆券和人民币,日伪时期曾使用军票、中储券,民间还发放花票。
  铜钱。俗称“缗钱”,明、清时称“制钱”。县博物馆藏铜钱中,早期有秦“半两”、汉“五铢”、新莽“布币”(大布黄千)和“刀币”(一刀平五千);晚期有“太平天国圣宝”、“光绪通宝”、“宣统通宝”。民国初,县内渐停铜钱使用。
  铁钱。南朝梁普通四年(523年),有铁铸“五铢”钱流入。清咸丰四年(1854年),铸有面额当制钱5文、10文、以至1000文铁钱多种,县内流通至咸丰九年渐停。
  银两。以银锭为主要形式的秤量货币,俗称“元宝”。明、清时县内征收赋税和大额交易,均以银两计算。清末有虚实银两之分。虚银两乃一种记帐货币,支付时折成银两或银元。本县曾有上海“规元”和汉口“洋例”等虚币流人。1933年(民国22年)“废两改元”,银两不再使用。
  银元。俗称“银洋”、“光洋”、“大洋”。县内主要通用光绪“龙洋”(大清银币)、民国“像洋”(铸孙中山或袁世凯、蒋介石头像);次为墨西哥“鹰洋”、日本“龙洋”;间有江南洋、四川洋、湖北洋等。1933年又发行“船洋”(铸帆船图案)。同时使用银辅币,面额有伍分、壹角、贰角、伍角等4种,俗称“银角”、“毫洋”,县内多用广东毫洋和福建、湖北银角。1935年实行法币政策,银元禁止流通。抗日战争后,通货恶性膨胀,银元又充斥市场。建国后,中国人民银行按一定比价收兑入库,民间仍有少量储藏。
  铜元。俗称“铜板”,清末流通县内有“光绪元宝”和宣统“大清铜币”。主币面额有当制钱10文单铜板和当20文双铜板,辅币有当l文、2文、5文和半分、1分、2分、5分多种。北洋军阀时期,还有河南铸当50文和四川铸当100文、200文的铜元流入。1935年,与银元同时停止使用。
  银钱票。咸丰三年,清王朝发行以制钱为单位的“大清宝钞”,面额初为贰佰伍拾文、伍佰文、壹仟文、壹仟伍佰文、贰仟文,后增至伍仟文、拾仟文、伍拾仟文、壹佰仟文等多种及以银两为单位的户部官票,面额有壹两、叁两、伍两、拾两、伍拾两等5种,县内流通至同治初年渐停。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江西官银钱总号发行“十足钱票”和“九五官票”,并在县内流通,1926年北伐军入赣废止。民国时期,省内外10余家银行发行的银钱票先后流入,县内广为通用的是中国、中央、交通和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银元票,面额有元票壹元、伍元、拾元和角票壹角、贰角、伍角等6种及江西裕民、建设和南昌市立银行发行的铜元票,面额有拾枚、伍拾枚、壹佰枚3种。1935年与银元、铜元同时废止。
  花票。当地商业团体或私营商号发行的一种纸币,俗称“花票”。民国初,县内流通县商会发行的铜元票和庆馀、同德祥、同芳、同丰、恒馀、咸康、冯永康等商号发行的钱票。1933年底,省府严令取缔花票。至1934年,县商会发行的20万串铜元票,尚有16.9万串未收回,故拟拍卖孤溪埂、滨兴洲地皮作清退基金。
  法币。1935年,国民政府法定中央、中国、交通和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通用货币,简称“法币”。通行本县币额初有主币壹元、伍元、拾元和辅币壹角、贰角、伍角等6种,同时流通有镍质辅币伍分、拾分、贰拾分、半圆4种;后通货膨胀,法币贬值,逐渐增发贰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壹万元、拾万元乃至百万元。1948年发行金圆券后停用。
  关金券。全称“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简称“关金”。1931年5月中央银行发行,专供缴纳关税之用。1942年4月投入县内市场,以l关金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与法币并行流通。面额初为壹元、伍元、拾元3种,后随着法币贬值而贬值,1947年流通县内的面额有伍佰元、壹仟元、贰仟元、伍仟元、壹万元、伍万元等。1948年与法币同时停用。
  军用票。沦陷期间,日本占领军强行投入县内市场与法币同时流通的纸币。面额有壹元、伍元、拾元3种。初与法币比价是1元兑1元,后抬高日钞,军用票1元折合法币10元以上。1941年停用,由汪伪银行以中储券100元兑换军用票18元的比率收兑。中储券。“中央储备银行兑换券”之简称。1941年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发行,流通县内面额有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5种。1945年汪伪政权垮台,中储券随废,由国民政府以新法币1元折合中储券200元的比率收兑。
  金圆券。194R年8月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流通县内面额有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5种。国民政府强令以金圆券收兑法币和金银,规定金圆券1元收兑法币300万元,金圆券2元收兑银元1元。后发行过滥,币值猛跌,不到10个月发行额增加65万倍,批发物价上涨超过120万倍,为市场所拒用。解放后,由人民政府陆续用人民币作价收回。
  人民币。新中国唯一的统一货币。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始发行,1949年5月17日起在县内流通。面额有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壹万元、伍万元6种。因币额较大,使用不便,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以新币1元折合旧币l万元收兑。新币有主币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5种和辅币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6种。1957年12月1日,又增发铝质辅币壹分、贰分、伍分3种。1985年,在县内市场流通的人民币,仅少面额叁元的一种,余皆不变。
   货币管理建国后,随着人民币的普遍使用和旧币的禁止流通,县内货币管理主要是金银兑售和现金收支,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
  金银兑售。1950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县内实行无论单位或个人,凡生产、采集或回收的金银,均交人民银行统一收购;科研、医药和工矿企业生产所需的金银,皆由人民银行统一审批和配售。允许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个人所有金银需出售时,亦由人民银行按牌价收兑。土地改革和取缔黑市收缴的金银,均交银行兑换人民币后再行处置。截止1953年,县银行收兑黄金6562.5克、银元25051枚。自后,金银兑售业务由地、市银行办理。
  1953~1985年现金收支情况 现金收支。1950年始,县人民银行每年初自下而上编制现金计划,有计划地调节县内货币流通。1951年,对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使用范围,一般除工资、旅差费、采购农副产品和零星购买办公用品及对个人其他支出外,不得坐支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存入银行。1952年,单位经济往来达30元以上,采取转帐结算,异地出差携带现金不超过200元。1953年,单位送存现金时间为当日或次日10时以前。1958年底,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农村人民公社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但信贷宽松,管理流于形式。1980年,县内现金使用范围有所扩大,单位库存现金限额适当放宽,当地转帐结算起点改为100元以上,异地携带现金可达500元以下,自后货币投放逐年增多。
  货币流通本县向属地、市附廓县,群众素有入城选购商品之习,故货币经常大量地流入九江市区,成为历年货币净投放县。1953~1985年,全县货币总投放92844.55万元,总回笼73285.82万元,净投放额19558.73万元,年均592.69万元,总投放超过总回笼26.69%。有的年份由于管理松弛,这种放大于收的差距则拉得更大,1963年为35.95%,1974年为36.58%,1984年为37.51%。1985年,严格控制货币投放量,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才使货币净投放率明显下降。
   第三节存款
  民国初年,存款便成为九江钱庄主要业务之一。有浮存和长存两种.浮存凭摺或支票可随时提取,长存如有急需可提前支取。利率按存积计算,上半年月息七厘五,下半年月息一分。银行业兴起,亦开办活期和定期存款业务,存款对象以商号和住户居多,次为官厅和同业。据1933年江西裕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四家在九江的分(支)行统计,年末存款为1252.73万元,其中商号存款占15.83010,住户存款占69.9%;在住户存款中又多为中级社会人士和商号以私人名义存人,农户存款极少。抗日战争胜利后,物价飞涨,币值日贬,存款额急剧下降,银行曾办理折实或以金、银为比价的存款业务,其势不可逆转。
   建国后,先后开办机关企事业存款、居民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基本建设存款等业务。
  机关企事业存款。1950年,资金微薄,存款额仅5.44万元。1951年始,对县内所有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推行非现金结算,控制库存现金额,银行存款余额逐年增加,1956年存款31.6万元,比1950年增长4.81倍。1957年县级财政留成比例偏低和1958年企事业“大跃进”,这类存款出现两年“透支”。自后20年除个别年份外,机关企事业存款一直处于上升趋势,1978年年末存款余额656万元。尔后发展更快,到1985年,存款余额达2380万元,比1978年增长2.63倍。
  居民储蓄存款。建国以来,县金融机构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城乡居民踊跃储蓄。1950年,开办保本保值储蓄及爱国有奖储蓄,当年储蓄余额1.43万元。1951年,物价趋向稳定,保本保值储蓄结束,年末存款余额仍达4.82万元。1953年,为鼓励农民多售余粮,举办优待售粮储蓄。1956年,又开展贴花有奖储蓄,“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办,1982年复办。1950年至今,储蓄分活期和定期两种,活期月息初为l0‰左右,定期一年月息29‰;后逐年下降,1959年活期月息为1.8‰,定期一年3.33‰。1979年后,利率逐渐回升,活期月息2.4%0,定期一年4.5‰。1985年,活期月息不变,定期一年提高到6‰,是年存款余额2502万元,比1978年增长11.63倍。
   农村存款。指农村社队(乡村)及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存款和信用社转存款,建国初,这类存款较少。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存款增幅较大,1957年末存款余额133.67万元,相当于前6年总和的1.48倍。1966年存款余额339万元,比1957年增长1.54倍,“文化大革命”期间除少数年份外,一直未突破这个水平。1979年后,农业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较快,农村存款出现新的上升趋势,1982年达1781万元,比1978年增长4.65倍,为历史最高水平。1985年存款余额保持1018万元,比1978年增长2.23倍基本建设存款。包括贷款基金、自筹资金、专用基金和周转性资金等存款。1964年始开此类项目。1981年前由县人民银行代办,后由县建行办理。1985年,全县存款余额708万元,比1981年增长8.44倍。
  1950~1985年全县各类存款余额第四节信贷
   清末至民国时期,县内信贷有民间借贷和钱庄、银行放款两种途径。
  民间借贷。分借钱、借物、合会等。借钱一般发生亲友睦邻间,时间较短,口说为凭,不计利息。但不少穷苦百姓,每遇天灾人祸,即被迫向地主或高利贷者借钱,倍受盘剥,其月利率低则五分,高则借一还二,甚至按天计息,到期未还,利上加利,名日“滚雪球”,或日“鸟儿叫”。借物以谷物为主,多发生在青黄不接之际,亦称“借青苗”,利息一般五分,即春夏间借稻谷l石,秋后还1石5斗,有的高达2石。合会也称“约会”、“凑会”,由一人牵头(称“约会人”),临时相约,10人或20人不等,人会金额共同议定。此种合会有无息和计息两种,无息合会会钱由约会人先得,以下协商排列,轮完会散;计息合会会钱为困难者先得,余按月利2%,届会期满本息一次领取。据1937年统计,全县农户中借钱3.92万户,占总农户80%;借粮2.94万户,占60%;加入合会1.96万户,占40%。
  钱庄、银行放款。有长期、短期、信用、抵押几种。长期放款,每年三、九两月举行,三月交易,九月偿还,但可商请延期,以明年三月为交割。短期放款,随时催令偿还。信用放款,以借款人之信用或以相保人之保证,定借额之大小及期限之长短。抵押放款,须以货物提单、有价证券、田地契据或金银首饰作抵押。放款对象以工商业者为主,居民极少。据1933年江西裕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四家在九江的分(支)行统计,年末放款余额1101.41万元,其中工商业放款1054.3万元,占当年放款总额95.72%;农产品抵押放款3.3万元,占0.3%。后物价不稳,货币贬值,存款逐年下降,贷款亦相应减少。
  建国后,人民政府实行信贷集中,以支持工农业生产,扩大商品流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先后开办农业、工业、商业等贷款。农业贷款。分有实物贷款、一般性生产贷款、抗灾贷款、专项贷款、社队(乡镇)企业贷款、农民个人贷款、支持信用社贷款等项。1950年,县人民银行贯彻“用于生产,重点发放”的原则,试点发放贫农贷款2.6万元,用于购买耕牛、农具、种子等;同时调入大米、黄豆、豆饼等实物,折款5.34万元,发放给贫困农户,全县共贷款7.94万元,年末余额2.61万元。1952~1953年,农业贷款对象渐由个体农户转向生产互助组,为了推广种植改良棉和使用东北豆饼、肥田粉,银行发放贷款48.48万元,信用合作社发放贷款5.8万元。1954年,县内遭受特大水灾,银行发放抗灾贷款22.3万元,信用社发放贷款29.38万元,是年,农贷投放总量75.88万元,年末余额64.9万元,帮助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1955~1956年,银行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68万元,占这两年农贷投放量64.49%,帮助11179户贫农解决人社股金不足困难。1958年农贷始以发展社队集体经济为主,当年投放170.03万元,年末余额193.5万元。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农贷重点是扶持穷社、穷队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帮助贫困户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并于1964年.清理1961年前农业贷款、赊销款、预付款和预购定金等欠款,对无偿还能力的社队和社员,根据政策酌情豁免,全县豁免93万元。1969~1977年,农贷年均余额137.61万元,低于前10年、后8年中任何一年。1979年后,农贷重点转为支持社队企业和发展多种经营,且投放量倍增。1982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成为农贷主要对象,是年仅信用社便投放338万元,次年上升到974万元。1984年,“三户”贷款余额1020.7万元,占农贷余额41.7%。1985年,农贷年末余额3132万元,占各项贷款余额25.99%,比1978年增长11.74倍。其中乡镇企业贷款1359万元,占农贷总额43.39%;“三户”贷款982.3万元,占31.36%。
  工业贷款。主要对象是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及物资供销企业。1950~1953年,县内仅1家国营农机企业和部分手工业,工业贷款较少,4年余额仅1.2万元,占同期各项贷款余额1.37010。1954年后,为支持集体工业和地方国营工业的发展,工贷额逐渐增多。1959年,将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两家供给,改为由银行统一以贷款方式发放,称“全额信贷”,是年贷款余额18.4万元。1960年工业“大跃进”,年贷额增加到65.9万元,接近前10年贷款余额之总和。1962年,取消“全额信贷”,实行部分定额贷款,当年工贷余额仅5.3万元,自后数年余额均在20万元左右。
  70年代初,县内工业企业迅速兴起,工贷额增幅较大。1971年,贷款余额238万元,比1960年增长2.61倍。1973年至1979年,部分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几乎靠贷款维持。1980年,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贷款使用的效益,当年扭转全县工业企业亏损局面。1983年7月1日后,企业流动资金除部分自行补充外,全由银行贷款供应。1985年,工业贷款余额914.4万元,占各项贷款余额7.59%,比1978年增长4.48倍。
  商业贷款。主要是商品流转、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等。建国初,为保护民族商业,稳定市场,县银行向私营商业发放抵押贷款,1954年后逐步停止这类贷款。1951年,遵循“先公后私”的原则,重点扶持供销合作商业,充分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的信贷资金,对批发、零售商业则按信贷计划供应。1955年始办理粮食和棉花预购定金贷款,1957年增加生猪和油料预购定金贷款,1958年,对商业企业实行“存贷合一”制度,即企业进货时向银行贷款,销货后归还贷款,但贷方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1959年,又实行“全额信贷”,银行“充分供应资金”,盲目支持大购大销,企业发生严重赊销支付,商业贷款余额增至443.7万元,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58.18%,比前8年贷款余额总和增长72%。1962年,停止“全额信贷”,贷款余额略有下降。1963年,国民经济形势好转,商业贷款逐步上升,1966年贷款余额1148.9万元。1979年后,商业贷款增长较快,是年突破两千万元。1981年增设个体商业贷款。1985年,商业贷款余额5378.1万元,占各项贷款44.62%,比1978年增长2.07倍。
  1950~1985年全县各项贷款余额
   第五节债券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先后发行公债50余种,至1936年(民国25年)2月,有30余种未偿还,遂借口清理旧债发行“统一公债”;后又发行“复兴公债”、“救国公债”、“战时公债”等债券,县内派额及认购不详。1942年,再发行“同盟胜利折实公债”,县内派额国币17.41万元、美金1.04万元。1943年,“同盟胜利公债”派额国币34.46万元,实募19万元。建国后,为加速国民经济建设,人民政府先后发行三种公债券。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1月开始在县内发行。规定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以“分”为计算单位,年息5厘,分5年还清。发行对象主要是公教人员和城镇工商业者,认购数不详。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1958年城乡普遍发行。年息4厘,每年抽签还本、付息一次,分8年还清。县内认购额分别为:1954年15.56万元,占分配额43.1%;1955年6.26万元,占分配额118.79%;1956年60.2万元,占分配额77.35%;1957年3.37万元;1958年9.73万元
  。国库券。1981年始,在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行。1982~1985年,全县城乡集体和个人普遍认购。规定当年国库券1月1日起发行,6月30日交款结束,7月1日起计息。1984年前,单位认购年息4qo,个人8%;1985年,单位认购年息5%,个人9%;从第六年起,分5年作5次偿还本息。县内认购额分别为:1982年45.04万元,其中个人36.71万元,集体8.33万元;1983年44.37万元,其中个人31.87万元,集体12.5万元;1984年38.8万元,其中个人26.97万元,集体11.83万元;1985年77万元,其中个人68.4万元,集体8.6万元。
   第六节保险
  1932年(民国21年),上海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在九江中国银行开办人身、财产保险业务。
  建国初,县内保险业务由九江专署保险公司代办。1950年1月县人民银行成立后,内设保险代理处,根据“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提高人民福利”的方针,开办财产、运输、耕牛、棉花和简易人身等险种,并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大类。1956年,强制保险设有国营和集体企业固定资产、重要物资、流动运输工具、船舶等险种;自愿保险有火险、车船安全险、水陆运输险、简易人身险、家庭财产险、农村耕畜险等,当年收保单972份。承保总额3702.82万元,保费收入1.96万元;理赔案4件,保的赔付额777.71元,赔付率3.97%。
  1958年7月,县人民银行内设九江县保险工作组。年底,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提倡“一大二公”,保险机构撤销,保险业务停办。
  1981年,根据国务院“恢复保险业务”的决定,县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内,分设保险代理处。初开企业财产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两个险种,继开第三者责任保险、船舶保险、货运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财两全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养老保险、子女备用金保险、团体人身保险、耕牛保险、棉花保险等22个险种。
  1984年9月,正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九江县分公司。当年投保总额1657.3万元,保费收入22.53万元;理赔案87件,赔付额98,55万元,综合赔付率437.42%。其中新洲垦殖场头年洪水溃堤,棉花全部淹没,一次赔款75.74万元。1985年,保单1452份,投保总额6788.8万元,并成为全市第一个农村家庭财产全保县。当年保费收入46.04万元;理赔案296件,赔额22.25万元,综合赔付率48.33%。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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