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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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99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9
页码: 306-314
摘要: 农业税旧称田赋,历来是县内一大税种,税制和课征办法变革较多。明隆庆二年(1568年),县实行“一条鞭”法,将田赋、力役合并按田亩计征,赋役外的土贡、方物也合并到田赋内,并改征实物为征银两。后施行不彻底,丁银和田赋仍为两种税。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规定以五十年丁册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五年(1723年),实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将康熙朝固定的丁银平均摊人田赋银中,每年均摊一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停止人丁编审,统一田亩为课税对象。道光年间,军需浩繁,赔款累累,田赋加征日多。
关键词: 税务管理 税收管理

内容

第一节农业税
  农业税旧称田赋,历来是县内一大税种,税制和课征办法变革较多。明隆庆二年(1568年),县实行“一条鞭”法,将田赋、力役合并按田亩计征,赋役外的土贡、方物也合并到田赋内,并改征实物为征银两。后施行不彻底,丁银和田赋仍为两种税。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规定以五十年丁册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五年(1723年),实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将康熙朝固定的丁银平均摊人田赋银中,每年均摊一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停止人丁编审,统一田亩为课税对象。道光年间,军需浩繁,赔款累累,田赋加征日多。
  咸丰二年(1852年),停止漕运,每石漕米折银l两3钱解部。同治元年(1862年),县内丁银、漕米一律折收制钱,每地丁一两折收2400文,漕米一石折收3000文,由官易银解兑。同治七年,银贵钱贱,漕米每石改收银1两9钱;十二年,地丁每两加200文。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县内摊派“庚子赔款”始开亩捐,地丁每两加收200清同治年间田赋科则
   文,漕米每石加收300文,由县易银解司;三十三年改为征钱解钱。
  民国初年,革除苛杂,统征丁、漕两税,凡地丁项下统称地丁,每两征钱2700文,漕米项下统称米折,每石征钱3600文。1914年(民国3年),滥发官票,银贵如故,县内田赋复改以地丁l两征银元2元2角,附加税l角4分,另加手续料费7分;米折一石征银元2元9角,附加税2角2分,另加手续料费6分;带征兵屯粮地丁每两征银元2元,丁每两附加3角,米每石附加5角,另加手续料费1角。
  1927年,江西省财政厅以除弊便民名义,规定丁米折价化零为整,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征银元4元,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15010。并核定本县田赋科则为:一则田地每亩征银1钱2厘,米4升2勺,银米折合银元4角6分6厘8毫;二则田地每亩征银9分6厘,米4合,银米折合银元3角4厘;三则田地每亩征银8分6厘,米3合6勺,银米折合银元2角7分2厘4毫;四则田地每亩征银7分2厘,米3合,银米折合银元2角2分8厘。
  1935年,县内地丁、米折合并计征,统称田赋正税,仍照原额征收银元。次年,改征法币,每两正银征法币3元2角5分。
  1941年,物价飞涨,县内田赋改征实物,正附税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次年,每元折征稻谷4市斗或小麦2斗8升,同时每亩随赋征购稻谷30斤,且低于市价,并搭付部分粮食库券或法币储蓄券。1944年,改征购为征借,以交粮收据作为借据,既不付利息,又无还本措施,等于变相的田赋。1946年,每元赋额征实3斗6升,征借2斗,带征省县公粮1斗l升。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亦称公粮。1949年,县内公粮以不超过农民总收入20010的标准征收。1950年,实行大差额全额累进税制,税率40级,以户为单位,民主评议常年产量,本着“粮多多出,粮少少出,无粮不出,合理负担”的原则征收,贫农户最高不超过其农业收入的15%,富裕户不超过25%,地主户不超过50%。1952年,县内开展查田定产,实行小差额累进税制。根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平衡负担”的原则,将全县水田分16个等级,地分12个等级,按等级定常年产量,以人均占有原粮150~200斤为起征点,最低税率6%,每增原粮50斤增加税率1%。全县平均税率16.1%,地方附加占应征正税额7%。
  1958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止累进税制,统一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全县平均正税率为15.9%,地方附加不超过应征税额的10010。1961年,大幅度调减农业税,全县平均税率调整为11%,地方附加5010。1963年后,平均税率稳定在12%左右,地方附加10%。公粮以征收粮食等实物为主,少数折征代金,此制延续至今。
   第二节工商各税
  清代,田赋之外统称杂税。有规定的常额和无规定的派额,有从量计征,也有从价计征。县内先后开征的有田房契税、当税、牛税、牙税、鱼苗税等。乾隆四年(1739年),九江海关“常关”开征盐捐、货厘、船钞。咸丰五年(1855年),创厘金制,设卡征收厘金。同治二年(1863年),九江“新关”征收输入税、输出税、沿岸贸易税、吨税、通过税。
  民国时期,县内工商税除部分承袭清制外,陆续开征的税捐和附加多达数十种,分国税和地方税两大类,国税主要包括厘金、货物税、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地力税主要包括契税、牙当税、屠宰税、筵席奴乐税等。
  1950年,政务院颁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税收体制,规定除农业税外,共设工商各税14种,县内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8种。1953年,国家对工商税制作重要修正,设税12种,县内开征的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等8种。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原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的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简化征税办法,全国统一税收合并为8种,本县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4种。1983年,增开牲畜交易税、增殖税、建筑税,同时对预算内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对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在合理拟定产品税税率的同时,适当增加税种,恢复和新开征的税种共11种,县内开征的有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调节税等,企业按章纳税后,剩余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扩大企业经营的自主权。1985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筑税。
  厘金咸丰五年(1855)开征。正税有牙帖捐、丝捐、茶厘捐和百货厘金等12大类682分项,税率大体按货物价格值百抽一,即1%为一厘,故称厘金,征收办法有两种:一为活厘,属于通过税性质,抽之于行商;一为板厘,属于交易税性质,取之于坐商。民国初年,重订厘税制,将货物划分10余类,同时征收活厘和板厘,税率增至4~10%。1931年,裁厘纳入营业税。
  牙税咸丰六年开征。向牙行或牙商征收具有营业牌照性质的帖费和按期缴纳营业税性质的常年税。1912年改为登录税、营业税和随正税征收经征税三项。1936年,税率分甲、乙、丙三等,登录税分别征300元、200元、100元,登录经征税征7元、5元、3元;营业税分别征40元、30元、20元,营业经征税征8角、6角、3角。1941年并入营业牌照税。
  当税康熙三年(1664年)开征。每个当铺年征税银2两5钱至5两不等。雍正六年(1728年),规定新开当铺必先向官府请领当帖,即营业执照,缴纳帖捐。民国初,依旧发帖、征收当税,并分登录税、营业税和随正税征收经征税三项。1936年,税率分甲、乙两等,登录税甲等征300元、乙等征240元,登录经征税每户7元;营业税甲等征80元,乙等征50元,营业经征税分别为1元、8角。1941年并人营业牌照税。
   营业税1934年开征。以营业收入额为课征标准的税率3010,以营业收益额为课征标准的税率6%,以资本额课征标准的税率6—15%。1946年10月,划为地方税种,移交县经征处征管。1950年,根据不同行业,分别按营业总收入额、营业总收益额和佣金收益额计算,税率分别为1~3%、1.5%。6%、6~15%。1958年并人工商统一税(后为工商税)。1984年,从工商税中分出为独立税种,税目11个,税率最高15%,最低3%。
  契税宋开宝二年(969年),规定典、买田宅应向官输钱验印,名日印契钱。清制契价1两,征正税3分,火耗解费9厘。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每两征银6分5厘,次年刊发官契纸,买契征9010,典契征6010。1914年,改为买4典2,1917年又改为买6典3,带征筹备南浔铁路保息买2典1。后税率常变,买契高达15%,典契达10%,正税外有附加。解放后废除。
  屠宰税宣统元年(1909年)开征,从量计征。1915年,每宰牛l头征银元1元、猪1头3角、羊1头2角。1917年,免征宰牛税,猪每头改征4角,并加经征税2分。1932年8月,每宰猪l头征5角。1935年3月,每宰猪1头征7角。1946年,每宰牛l头征10元、猪3元、羊1元。1950年12月后,屠宰税从价计征,税率10%;1953年税率13%,自养、自宰、自食税率8010。1957年改为从量计征,每头猪征4元;1976年每头减为3元,专门从事屠宰的按价计征,税率8%。
  印花税1913年开征。以商业活动和产权、特许权的转移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为征收对象,以在凭证上贴印花作完税标记,故称印花税。税率按金额总值征3~5%。1950年缩小应税范围,仅以商事凭证和产权凭证为征税对象,按凭证的特点和性质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帐簿、帐单、发货票、银钱收据、债券等税率为3‰,契据为1~3‰,委托承揽契据为30‰,保险契据为10‰;不能载明金额的按件定额,每件贴花5角。1958年并人工商统一税。
  烟酒牌照税1914年开征。分整卖、零卖两类,每年征收两期,整卖每期征20元,零卖每期甲种征8元、乙种4元、丙种2元。1928年改为按季换照和纳税,整卖每季甲种100元、乙种40元、丙种20元,零卖每季甲种12元、乙种8元、丙种4元、丁种2元、戊种5角。1941年并人营业牌照税。
   营业牌照税1941年开征。原牙税、当税等均改办此税。按年征收,依资本划分等级者税率不超资本额5‰,以营业总收入划分等级者税率不超过上年营业总收入额2.5‰。车船使用牌照税1915年始征船捐,分照费、旗费、注册费,凭照每年更换一次,按容量分为8等10级,每照每年征5角至12元不等;旗费、注册费分为3角、l角,于登记时一次缴纳。1941年改称使用牌照税,按年分类征收,人力、畜力车每辆年征10元以内,船每只12元,肩舆(轿子)每乘5元。1946年改按季征收,人力车每季征200~800元、畜力车420元、机器驾驶车80~120元,船300~1200元。建国后,仍按季定额征收。1951年9月,规定载客汽车每辆每季征15~80元、载货汽车每吨4~15元,大板车每辆1元,自行车每辆5角—1元,机动船每吨3角至1元1角、非机动船每吨1角5分至3角5分。
  1973年工商企业中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人工商税,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仍保留,1979年停征。
  特种物品产销善后捐1932年开征。原系国民政府为镇压人民革命筹措经费所征收的一种捐税。依不同物品从价计征,奢侈品征12~17.5%,半奢侈品7.5。10%.日用品3~12.5%,文化周品5010,迷信用品7~10%,夏布1.5~2.5%,药材及油豆类物品5一l0%。1941年改为战时消费税,课税分奢侈品、日用品两类,税率分别为15。30%、3~6%。1946年又开征自卫特捐,以货物为课征对象,分别从价征收和按原货物税额计征,从价计征的有棉花2%,棉纱3%,煤炭、食盐、皮革、桐油、猪鬃及运输费各10%;按原货物税额计征的有卷烟30%,土烟20%。另有米谷、木材出口特征及特别捐献等。
  货物税1939年开征。按应税货物流转额征收,税目有烟、酒、糖和皮毛、木竹、陶瓷、纸箔等,税率为10~30%。1950年1月,规定应税货物在出厂起运或移送使用环节时纳税,征收范围有8大类1136目。1958年并人工商统一税。
  筵席娱乐税1942年开征。凡奢侈性筵席和以营业为目的的娱乐场所应纳此税。1946年,税率分为5级,最高25%,最低2%。1950年改称特种行为税,筵席起征点3元,按每次消费金额10~20%征收,娱乐按票房售票券总额10%征收。1952年,筵席、旅馆税并入营业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工商业税1950年开征,分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营业税分行业按比例确定税额,最高15%,最低1%;所得税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最高30%,最低5%。1958年,营业税部分并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部分改为独立的工商所得税。
  商品流通税1953年,将原货物税中卷烟、熏烟叶、酒、麦粉、皮毛、棉纱、火柴、唱片、酸碱、化学肥料、盘纸、轮胎、轮带、原木、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生铁、钢材、焦炭及副产品、矿物油及副产品等22个税目,改为试行商品流通税。其中除啤酒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外,其余均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最高66%,最低5%。1958年并人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1958年新辟的税种。由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营业税四个主要税种合并而成。共分42个税目,22个不同税率,最高55%,最低1.5%。1973年并人工商税。
  工商税1973年开征。由原工商企业所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而成,税源大,征收范围广,在各种税收中居于首位,共分44个税目,其中工业30个,交通运输1个,农、林、牧、水产品采购9个,商业零售、服务行业及其他业务4个。税率82种,不同比例税率17个,最高66%(甲、乙级卷烟),最低3%(农机具、化肥、农药)。此税实行两次课征制,工业品通过出厂销售和经过商业零售两个环节征收,农产品通过采购和零售两个环节征收,进口贸易通过进口环节征收,交通运全和服务业在取得业务收入环节征收。1984年,分为四个税种,即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盐税,其中盐税县内未开征。
  市场交易税1963年开征。应税项目有干鲜果品、编扎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等,起征点10元,税率10010。1967年停征。1981年集市开放后复征,应征税目有家禽、肉类、蛋类、水产品、干鲜果品、竹木制品、编扎制品、土特产品等8类,起征点20元,税率5%。
  产品税1984年从原工商税中分出。共分270个税目,350个税率,最高60%,最低3%。其中对列入国家计划的试制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对国营和城乡集体企业用议价粮生产白酒、黄酒的税率由50%减按30%征收,啤酒由40010减按20%征收,用议价薯类生产白酒也由40%减按20%征收;小农具由5%减按3%征收。此税税源大,1985年税额占全县税收总额46.9%。
  增殖税原为工商税中的税目。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新增加的价值额为课税依据。1983年,县内对生产的电风扇、农机具、轴承3项产品,试征增殖税。1984年10月,正式分为独立税种,课税产品扩大到12项,分甲、乙两类,分别实行“扣额法”和“扣税法”计征,甲类税率为6—14%,乙类为8~16%。
  工商所得税1958年由工商业税中所得税改成的独立税种,以全年所得额为课税对象,根据不同纳税入分别采用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对个体经济由21级全额累进税率简按14级征收,税率7—62%;合作商店由21级全额累进改按9级超额累进征收,税率7~60%;供销合作社由55%比例税率减为39%比例税率;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由20~30%的比例税率改为8级超额累进征收,税率7—55%。1984年,统一采用新的8级超额累进征收,税率10~55%。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6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新辟的税种。税率按各类企业经营情况和实际负担能力,分别定为大中型企业适用55%比例税率,小型国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适用7~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饮食业和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均按15%比例税率。1984年10月1日起,对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重划标准,改按新的10~55010的8级超额累迸税率征收。
  建筑税1983年新辟的税种。对所有国家计划外自筹基本建设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建筑工程,除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以及经财政部门专案批准免征建筑税外,均按10%税率征收。
  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新辟的税种。规定国营企业凡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包括用奖励基金开支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助和物质奖励),均按超额累进办法计征奖金税。税率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不足50元按50元计算)两个半月至四个月的部分征收30%,超过四至六个月的征收100%,六个月以上的征收300%。
   第三节税收减免
  农业税减免清代,地方遇有水旱等灾害,官府对田赋实行蠲免或缓征,依据实情重者以五成,轻者或三四成,由县官勘明题报,督府先以情形题奏,朝廷核准。然蠲免并非全免,而是将本年应征丁米按蠲免成数造册具结,延缓至次年秋后带征一半。
  1914年(民国3年),财政部颁发勘办灾歉条例,将灾户原纳正赋以10分计算,按灾请蠲,受灾9分以上者请蠲正赋10之8,7分以上者蠲10分之5,5分以上者蠲10分之2;应蠲钱粮有先行完纳者准其留抵次年应完正赋,其中受灾7分以上者分3年带征,受灾5分以上者分2年带征。1915年,受灾9分、8分者仍按旧例,受灾7分者改为蠲免2成、缓征4成、征收4成,受灾6分、5分者改为蠲免1成、缓征4成、征收5成,所缓之丁米至第二年秋分后分两年带征。1928年后的蠲免,仍按1914年条例实行。并规定夏灾限立秋前1日止,秋灾限立冬前1日止,风、雹、旱、虫灾则随时呈报,由县长及委员勘明造册,呈民政厅复核加结咨送财政厅,又由财政厅核明会同民政厅请省府核转。农户在灾后一年既须完本年粮赋,又须完上年缓征,所谓蠲免,并未减轻农民负担。
   建国后,根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
  1952~1985年全县农业税减免情况的负担政策,农业税减免分为起征点减免、灾情减免、社会减免和牲畜(幼牛)减免以及垦种荒地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农业税等项。1952年,规定农户人均收入不足75公斤原粮者免征农业税,后对起征点进行多次调整,1980年改为人均口粮不足200公斤、收入不到50元的农户免征农业税。对受灾地区一贯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的原则,减免比例各个时期不一,1984年歉收6成以上者全部免征、歉收5成减征70%、歉收4成减征50%、歉收3成减征35%、歉收2成减征25%。对于军烈属、无劳力户、困难户和贫穷的社队,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按照应征额2~3.5%的比例实行社会减免。为保护和发展耕牛,实行牲畜优待减免,幼牛每头减征稻谷10公斤。自1950年起,对垦种生荒地5年以内、熟荒地3年以内、轮歇地在轮歇年内,实行免征。1952~1985年,全县农业税各种减免共计稻谷3022.62万公斤,占依率计征税额14.99%。
  工商各税减免旧中国工商各税一般无减免。建国后,除部分税收起征点以下免征外,并对以下几种情况实行税收减免:对小型工商户、部分支农产品免税;1957年为扶持小手工业、70年代初为发展“五小”工业、1979年对初开办的二轻工业企业纳税有困难者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1958年对农民春节期间自养、自宰、自食肉猪从量减征屠宰税10%,端午、中秋前三日减征5%;1968年后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从事生产的场、队及其开办的其他工商企业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等等。1981年后,还对使用基本建设贷款和其他专项生产设施贷款符合国务院和财政部各种涉税贷款规定精神的“五户”企业,采用新增加的工商税归还贷款。1980~1985年,全县工商税收各项减免共计280.07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实收总额2578.9万元的10.86%,其中用减免税收归还贷款125.24万元,占减免总额44.72%。分年度统计为:1980年减免23.85万元;1981年减免18.36万元,其中用减免还贷5.69万元;1982年减免21.98万元,其中用减免还贷10.99万元;1983年减免25.97万元,其中用减免还贷15.09万元;1984年减免44.21万元,其中用减免还贷7.67万元;1985年减免145.7万元,其中用减免还贷85.8万元。
   第四节税收征管
  清代,县衙设户房掌管田赋,钱谷师爷负实际责任,乡设乡董催收。为便利交纳和囤积谷物,县设粮仓,德化、仙二、仁二、封二、南昌、白鹤、桑落等乡分设社仓。全年分上忙和下忙两期征收,上忙二月开征、四月完半,下忙八月接征、冬月全完。每期开征前,由县预先编制实征册及串票,分别通知送各粮户按期赴仓完纳。咸丰五年(1855年),县衙专设厘金局开征厘金,下设7个厘卡,其中兰桥、新港、姑塘厘卡抽收陆路厘金;二套口、新坝、小池、大姑塘厘卡抽收水路厘金。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九江海关常关及其在县境内所设立的姑塘分关和老马渡、北关、八里江、梅家洲、白石嘴等5个分卡改归九江新关节制,海关监督权丧失殆尽。
  民国初,田赋由县府负责征解,县设粮柜负责实际征收,其余各项税捐和附加,初设助理员办公处管理,1928年改由县财政局专任。1933年,田赋及其他各种税收,由县设经征处征管,保甲长及催缴警或粮差等催交。1945年,赋税分开另设县田粮管理处,专管田赋征收。1948年3月赋税合并,撤销田粮管理处和经征处,设税捐稽征处,处长由县长兼任,下设沙河、姑塘两个稽征分处,有职员68人,警役26人,负责全县田赋催交和税捐征收。同时,对于一些主要税种,上级直接设立专门征收机构,境内先后有九江鱼捐分所、九江屠宰税局、九江营业税局和江西产销税局以及财政部盐务收税处、财政部赣省矿税局、财政部统税管理局等,负责各税征收和管理。
  建国后,县内农业税,初由各级政府下达任务,全年一次计征到户,分夏秋两季征收实物(稻谷),委托粮食部门代征人库,折款上交财政。1958年后,由县、社逐级下达任务,统以生产队为单位交粮入库,分队结算,由粮管员具体办理。1981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采取分户缴纳,分户结算,县、乡工作组组织交送。
  县内工商各税统由税务部门征管。1949年10月成立县税务局,下设沙河、姑塘税务所。1952年,税务局迁沙河街,撤销沙河税务所,增设新港、马回岭税务所。1958年,税务局迁市区九江与财政局合并,恢复沙河税务所,增设港口税务所。1961年撤销姑塘税务所,增设大桥、新塘税务所。1968年,县级机关迁沙河街,沙河税务所改为城郊税务所。1977年,新港、大桥税务所划归九江市,增设江洲税务所。1979年增设狮子、永安税务所。1981年增设县直税务所。1982年增设新合税务所。1984年在九江设驻市征收处。1985年增设稽查队。
  县内对工商各税主要采取查证征收、查验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专管员下户征收、纳税人自核自缴以及代征、代扣、代缴等方式进行征收,并逐步建立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票证管理、纳税检查和违章处理等征管制度,确保国家税收政策、法令贯彻实施。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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