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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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99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D912.2
页数: 7
页码: 300-306
摘要: 明、清时期,县无独立财政。清末,本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田赋、杂税“尽收尽解”。同治元年(1862年)后,丁漕折收制钱,由官易银,除解部、充省悉留县用,同治七年始,改收银两,按石米折银1两9钱,其中解部1两3钱,提充省公款2钱7分,留县支用3钱3分。 民国初期,丁漕、正杂税仍“尽征尽解”,县财政收支由省核定。因九江关税权操之外人,其他税捐多为地方军阀截留,故各级财政混乱,入不敷出,苛捐及附加日增。1928年(民国17年),执行“国家收支与地方收支标准”,分省、县两款,田赋正税、契税和登禄营业税等由县征解省,田赋附税、各项地方附加和杂捐划归县,然县财政收支仍由省额定。1933年,国家财政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县正式建立财政预算制度,形成征收、保管、审核、监督四权分立的管理系统。抗日战争期间,九江沦陷后,县府外迁,仍对县境部分地区实施临时征收办法,维持费用。1946年,本县财政通过整理,恢复战前三级管理体制,田赋由省主管,县负责征解;地方税捐由中央制定通则,省订实施细则,县负责征管。但国家财政空虚,苛税名目繁多,贪官中饱私囊,人民负担沉重。
关键词: 财政体制 财政管理

内容

第一节财政体制
  明、清时期,县无独立财政。清末,本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田赋、杂税“尽收尽解”。同治元年(1862年)后,丁漕折收制钱,由官易银,除解部、充省悉留县用,同治七年始,改收银两,按石米折银1两9钱,其中解部1两3钱,提充省公款2钱7分,留县支用3钱3分。
  民国初期,丁漕、正杂税仍“尽征尽解”,县财政收支由省核定。因九江关税权操之外人,其他税捐多为地方军阀截留,故各级财政混乱,入不敷出,苛捐及附加日增。1928年(民国17年),执行“国家收支与地方收支标准”,分省、县两款,田赋正税、契税和登禄营业税等由县征解省,田赋附税、各项地方附加和杂捐划归县,然县财政收支仍由省额定。1933年,国家财政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县正式建立财政预算制度,形成征收、保管、审核、监督四权分立的管理系统。抗日战争期间,九江沦陷后,县府外迁,仍对县境部分地区实施临时征收办法,维持费用。1946年,本县财政通过整理,恢复战前三级管理体制,田赋由省主管,县负责征解;地方税捐由中央制定通则,省订实施细则,县负责征管。但国家财政空虚,苛税名目繁多,贪官中饱私囊,人民负担沉重。
  建国初,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的迅速好转,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0年起,本县财政分“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由上级下拨。1953-1957年,实行中央、省、县“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三级管理体制,规定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划归县财政作固定收入,农业税、工商税等大宗按比例大部上解,留县支配的财力一般只占总额25%以下。1958年,扩大地方财权,县财政收入分成比例,由1957年的12.9%提高到94%。1959年财政管理体制再次集中统一,根据“总额分成,收支挂钩,一年一定”的原则,实行按预算正常支出占财政总收入比重确定分成比例,县分成比例为上解60%,留县40%,支出不足由上级补拨,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1970年。俟后,县财政体制屡有变更,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包上交,包补助)”;1974~1975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1976年又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等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财政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县贯彻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新体制。这种体制发挥了“分灶吃饭”的优越性,扩大了县级财政的自主权,促进了全县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第二节财政收支
  财政收入清代,县财政收入以田赋为主,辅以契税、牙当税、芦课、湖课、鱼苗税课等。据同治<德化县志>载,全县财政年总收入银26932.88两,其中田赋收入银24126.11两(内带征九江卫和南昌左卫屯丁、屯田赋役银9115.57两),占总收入89.58%;各种课税银2806.77两(内牙当税、契税等银96.49两,芦课、湖课、鱼苗税课等银2710.28两),占总收入10.42%。民国初期,财政收入仍以田赋为主。1914年(民国3年),全县财政总收入银36053.51两,其中田赋银28677.51两,占总收入79.54%;其他课税银7376两,占20.46qo。后各种苛捐杂税及附加增多,财政收入变动较大。1932年,全县财政总收入323317.46元,省款收入48496.46元,占总收入15%,其中田赋19763.02元,契税、牙当税、营业税、登录税和其他杂税28733.44元:县款收入274821元,占总收入85%,其中田赋附加5394元,契税、牙当税、屠宰税附加7918元,房铺捐等杂捐杂税217380元,公产、学产44129元。1937年,全县财政总收入434497元,省款正税为147693元,占总收入33.99%,其中田赋34010元,田赋地价税9979元,契税17083元,营业税66088元,屠宰税20533元;县款收入286804元,占66.01%,其中田赋附加23595元,契税、屠宰税等附加23130元,房铺捐、花捐、牙帖税、筵席税等杂捐税175920元,公产、学产64159元。1947年,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全县财政收入高达263036.46万元,其中田赋及田赋地价税4718万元,营业税、契税、牌照税、屠宰税、筵席娱乐税、遗产税、土地改良物税等课税137220.51万元,财产孳息、信托管理、罚款赔价及规费收入19990.95万元,其他收入75402.37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5381.95万元,上年结存322.68万元。
  1949年九江解放,旧县府库空匮,县城划归市,农村遭水灾,6—8月份全县财政收入仅3985240元(旧人民币)。新中国成立后,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积极组织财政收入。1950年起,县本级财政包括农业税、工商各税和其他收入,初以农业税收为主,工商税收比重逐年增加。1950~1952年,全县农业税收占本级财政收入72.93010,工商税收占25.38010。1953~1957年,农业税收占54.18%,工商税收占43.61%。1958年起,县本级财政增加企业上缴利润收入,并转以工商税收为主,是年所占比重为52.44%。1961~1979年中,企业有14年亏损,亏损总额达1010.9万元。1973~1978年,工商税收连续6年超过本级财政收入总额。
  1979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乡镇企业和个体商业有所发展,国营企业管理得以改善,全县工商税收稳步增长,财政收入逐年上升。1985年,县本级财政收入818.2万元,比1978年增长3.07倍,其中工商税收686万元,占83.84%;农业税收89.9万元,占10.99%;企业收入11.4万元,占1.39010;其他收入30.9万元,占3.78%。
  1950~198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23537.7万元,其中本级财政收入12453.4万元,占52.91%,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上级财政补贴累计9821.6万元,占41.73%,其中预算内拨入9717.8万元,其他调入103.8万元;扣除上解和其他调出,净得补贴3323.7万元。
   财政支出清代,县财政支出主要是上1950一1985年全县财政收入情况解户、礼、工部和布政司以及存留解支府、县衙门和驿站各项支出。据同治<德化县志>载,全县年总支出银26932.88两,内上解户、礼、工部银6376.43两,其中实解部银5824.53两,脚耗和起运折色物料银220.26两,现办本色物料和协济各卫所漕运银331.64两;解支各衙门银1184.68两,其中本府通判项下俸食银231.1两,通远驿丞项下俸食银93.72两,知县项下俸食银574.9两,典史项下俸食银67.52两,儒学项下俸食银130.04两,大姑塘巡检项下俸食银43.52两,小池口巡检项下俸食银43.52两;解支府、县、驿站项下支给各项银7449.43两,其中支给驿站各项银6672.8两,存留本县各项银689.83两,解本府各项银86.8两;卫所田赋上解9115.57两,其中解布政司带征屯丁解部银242.2两,解都司存留屯银内扣解布政司归裁官银398.28两,解都司存留归并布政司解支银1353.92两,解督粮道漕运项下支销银7121.17两;征解各课税银2806.77两。
  民国时期,县财政支出分省款上解支出和县款留用支出两大项。1932年,全县财政总支出308223.46元,其中解省支出48496.46元,留县支出259727元。在留县财政支出中,自治费28164元,公安费162776元,财务费18628元,教育费22489元,建设费13894元,救恤费10890元,卫生费437元,其他支出2449元,自治费和公安费占73.51%,教育、卫生、建设费仅占14.18%。1937年,全县财政总支出434497元,其中解省支出147693元,留县支出286804元;在留县财政支出中,教育、卫生、建设费的比重虽然增加到36.59%,而自治、公安费仍占54.12%。1947年,县本级财政总支出263036.46万元,其中政权行使和行政支出22145.08万元,公务员役生活补助支出159161.2万元,保安警察支出13511.23万元,教育支出3759.66万元,卫生支出1339.48万元,经济建设支出2236.75万元,社会救济和公务员退休及抚恤支出2787.44万元,财务支出7347.09万元,补助及协助支出24072.99万元,其他支出26508.07万元,结转下年支出10'7.47万元。在总支出中,政权行政、公务员役、保安警察支出占74.0'7%,而教育、卫生、经济建设支出仅占2.79%。
  建国后,县财政支出遵循“量入而出,统筹兼顾,节约开支,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原则,有计划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支出项目分为经济建设、社会科教文卫事业、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其中经济建设和社会科教文卫事业费支出的比重较大,且逐年增多。自1950年至1985年,县本级财政支出共计15865.8万元,占全县财政总支出23537.7万元的67.40%,其中经济建设支出6545.4万元,占本级财政支出41.25%;社会教科文卫支出5938.4万元,占37.43010;行政管理费支出2518.1万元,占15.87%;其他支出863.9万元,占5.45%。36年来,累计上解支出6429.9万元,其他调出(上缴贡献)68万元,计6497.9万元,占全县财政总支出27.61%。滚存结余1174万元,占4.99%。
   第三节财政管理
   明、清时期,县衙设有户房,掌管田赋、杂税征解。
  民国初期,县署设立粮柜,负责田赋征解,同时设立助理员办公处,管理各项税捐和地方附加。1928年(民国17年)始建县财政局,专司地方款收支。1933年,另设县财务委员会,主管和审核县财政收支,财政局则负责县财政预决算和省款征解,同时设立田粮经征处,负实际征收之责。1935年,县财政局改为财政科,同时省财政厅在本县设立省金库九江县分金库,主管税收保1950—1985年全县财政支出情况管和经费发放。抗战期间,县府在沦陷区临时设立行政公署经济股,管理部分地区赋税。1946年,县府仍设财政科,同时成立财政整理委员会。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设立财政科,主管全县财政收支预决算。1956年2月,县财政科改称财政贸易局,同年6月,改称县财政局,财政管理渐趋完善。
  预算管理1951年,县人民政府财政科即参与财政预算设计和管理。1953年,正式建立县级财政后,进一步严格财政预算、决算的请示报告制度和审批程序。每年年度预算和决算,均须先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平衡,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然后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全县统一的会计制度,县直各归口单位负责编造本系统财务预算和收支情况的月报和年报,监督下属单位资金合理使用。各级财政组织,根据“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精神,不编造支大于收的赤字预算,使财政分配得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建国初期,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采取定员定额,实行“供给制”,各单位收入全部上缴,纳入财政预算,所需支出由财政拨款,在标准范围内按年度计划进行控制。1955年后,供给制改为工资制,仍实行统收统支,全额预算管理。1959年,实行收支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1960年,实行包干报销,结余上缴财政,纳入下年度预算。1979年改按人定额,项目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包干项目:一是经常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及业务活动所必需的经费,工资部分按上年实支数(其中教育和卫生分别参照师生比例和病床定额标准核定),其余个人部分及公务费按定额标准计算作为包干基数;二是专项经费,包括扶持工业、支援农业和其他各项事业发展的经费,一般按当年事业发展计划工程建设项目所必需的经费作为包干的基数,分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无偿的实行包资金、包事业发展、包效益,有偿的采用合同制,定项目、定效益、定偿还期限,力求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三是非正常支出经费,包括防汛抗旱、抗灾救灾、防治急性流行病等经费,则采取临时追加的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县工业建设起步较晚,1958年,县财政部门始设专人对工业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后逐步加强。粮食、商业和供销企业,因隶属关系几经变革,其财务管理长期多归条条;1978年后,实行中央和省、县分级管理,条块结合。1985年,县属企业的财务管理权限全部放到县。企业财务管理项目主要有:
  企业收入分配管理。1958年,实行利润留成制,企业实现的利润除上缴国家预算的部分以外,按照一定比例留给企业支配使用,以补充流动资金和计划内基本建设投资不足等生产性支出及奖金、职工福利方面支出,企业主管部门亦可酌量提取一部分作调剂用。1962年,改为企业奖励基金制,企业实现的利润大部分上缴国家预算,在完成规定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可以从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一小部分奖励基金,用于奖金、集体福利和职工困难补助。1967年后,取消奖励基金,设置福利基金,基金的来源从成本中开支,企业实现的利润金额上缴。1978年,实行提取企业基金办法。1979年后,相继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成留用等分配管理制度。1983年,实行利改税,一部分利润转入税收,对企业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实行盈亏包干、上缴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
   企业利润解缴管理。通常采用每月按计划上缴,根据实际利润额定期进行结算。企业每季度前编制一季度的分月利润上缴计划。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数分月或分次上缴,并于下月初根据实际利润进行结算,受财政部门监督和监缴。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同时受税务部门监缴。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1978年以前,企业折旧基金,先后采用过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全部上交、集中使用;二是一部分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从1979年起,企业折旧资金不再上交国家。企业留用60~70%,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集中30~40%,掌管调剂使用。实行经济责任制后,全部归企业留用。
  企业流动资金管理。1958年前,企业流动资金,定额部分由财政供应和管理,非定额部分归银行供应和管理,银行部分约占20~30%。1959~1961年,实行全额信贷,也称“一口”供应。1961年下半年,恢复“两口”供应。从1983年7月起,又实行全额信贷,由银行统一管理。
  审计监督建国以来,县财政部门通常以强制性的财税规章制度,下达本级财税指令性计划,向与财政发生分配关系的一切部门和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派出人员进行财务、税收检查,促进各项预算收入完额解缴,纠正一些违法征收、任意减免以及截留国家收入等错误行为,检查和监督资金合理使用,保证本单位经济事业计划的实现。财政部门每年还定期组织财政税务干部会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进行一至二次财务工作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1984年5月,县审计局成立后,进一步加强了财政经济活动的检查与监督。当年,在审计县木材公司1983年度财务收支过程中,查出有问题资金33.46万元,其中转移资金、多提奖金、“大修理”基金16.6万元,乱挤乱摊成本16.86万元,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处理,对转移属于截留应缴国家利润的资金及时上缴了财政。1985年4月,对粮食系统19个基层企业的1983~1984年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共查出有问题资金178.41万元,其中违纪资金158.12万元,处理上缴财政33万元。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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