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20000997 |
颗粒名称: | 卷十五 财政 金融 |
分类号: | D912.2;D912.28 |
页数: | 26 |
页码: | 300-325 |
摘要: | 明、清时期,县无独立财政。清末,本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田赋、杂税“尽收尽解”。同治元年(1862年)后,丁漕折收制钱,由官易银,除解部、充省悉留县用,同治七年始,改收银两,按石米折银1两9钱,其中解部1两3钱,提充省公款2钱7分,留县支用3钱3分。 民国初期,丁漕、正杂税仍“尽征尽解”,县财政收支由省核定。因九江关税权操之外人,其他税捐多为地方军阀截留,故各级财政混乱,入不敷出,苛捐及附加日增。1928年(民国17年),执行“国家收支与地方收支标准”,分省、县两款,田赋正税、契税和登禄营业税等由县征解省,田赋附税、各项地方附加和杂捐划归县,然县财政收支仍由省额定。1933年,国家财政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县正式建立财政预算制度,形成征收、保管、审核、监督四权分立的管理系统。抗日战争期间,九江沦陷后,县府外迁,仍对县境部分地区实施临时征收办法,维持费用。1946年,本县财政通过整理,恢复战前三级管理体制,田赋由省主管,县负责征解;地方税捐由中央制定通则,省订实施细则,县负责征管。但国家财政空虚,苛税名目繁多,贪官中饱私囊,人民负担沉重。 建国初,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的迅速好转,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0年起,本县财政分“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由上级下拨。1953-1957年,实行中央、省、县“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三级管理体制,规定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划归县财政作固定收入,农业税、工商税等大宗按比例大部上解,留县支配的财力一般只占总额25%以下。1958年,扩大地方财权,县财政收入分成比例,由1957年的12.9%提高到94%。1959年财政管理体制再次集中统一,根据“总额分成,收支挂钩,一年一定”的原则,实行按预算正常支出占财政总收入比重确定分成比例,县分成比例为上解60%,留县40%,支出不足由上级补拨,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1970年。俟后,县财政体制屡有变更,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包上交,包补助)”;1974~1975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1976年又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等等。 |
关键词: | 财政 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