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财政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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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997
颗粒名称: 卷十五 财政 金融
分类号: D912.2;D912.28
页数: 26
页码: 300-325
摘要: 明、清时期,县无独立财政。清末,本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田赋、杂税“尽收尽解”。同治元年(1862年)后,丁漕折收制钱,由官易银,除解部、充省悉留县用,同治七年始,改收银两,按石米折银1两9钱,其中解部1两3钱,提充省公款2钱7分,留县支用3钱3分。 民国初期,丁漕、正杂税仍“尽征尽解”,县财政收支由省核定。因九江关税权操之外人,其他税捐多为地方军阀截留,故各级财政混乱,入不敷出,苛捐及附加日增。1928年(民国17年),执行“国家收支与地方收支标准”,分省、县两款,田赋正税、契税和登禄营业税等由县征解省,田赋附税、各项地方附加和杂捐划归县,然县财政收支仍由省额定。1933年,国家财政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县正式建立财政预算制度,形成征收、保管、审核、监督四权分立的管理系统。抗日战争期间,九江沦陷后,县府外迁,仍对县境部分地区实施临时征收办法,维持费用。1946年,本县财政通过整理,恢复战前三级管理体制,田赋由省主管,县负责征解;地方税捐由中央制定通则,省订实施细则,县负责征管。但国家财政空虚,苛税名目繁多,贪官中饱私囊,人民负担沉重。 建国初,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的迅速好转,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0年起,本县财政分“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由上级下拨。1953-1957年,实行中央、省、县“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三级管理体制,规定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划归县财政作固定收入,农业税、工商税等大宗按比例大部上解,留县支配的财力一般只占总额25%以下。1958年,扩大地方财权,县财政收入分成比例,由1957年的12.9%提高到94%。1959年财政管理体制再次集中统一,根据“总额分成,收支挂钩,一年一定”的原则,实行按预算正常支出占财政总收入比重确定分成比例,县分成比例为上解60%,留县40%,支出不足由上级补拨,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1970年。俟后,县财政体制屡有变更,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包上交,包补助)”;1974~1975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1976年又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等等。
关键词: 财政 金融

内容

第一章财政
   第一节财政体制
  明、清时期,县无独立财政。清末,本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田赋、杂税“尽收尽解”。同治元年(1862年)后,丁漕折收制钱,由官易银,除解部、充省悉留县用,同治七年始,改收银两,按石米折银1两9钱,其中解部1两3钱,提充省公款2钱7分,留县支用3钱3分。
  民国初期,丁漕、正杂税仍“尽征尽解”,县财政收支由省核定。因九江关税权操之外人,其他税捐多为地方军阀截留,故各级财政混乱,入不敷出,苛捐及附加日增。1928年(民国17年),执行“国家收支与地方收支标准”,分省、县两款,田赋正税、契税和登禄营业税等由县征解省,田赋附税、各项地方附加和杂捐划归县,然县财政收支仍由省额定。1933年,国家财政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县正式建立财政预算制度,形成征收、保管、审核、监督四权分立的管理系统。抗日战争期间,九江沦陷后,县府外迁,仍对县境部分地区实施临时征收办法,维持费用。1946年,本县财政通过整理,恢复战前三级管理体制,田赋由省主管,县负责征解;地方税捐由中央制定通则,省订实施细则,县负责征管。但国家财政空虚,苛税名目繁多,贪官中饱私囊,人民负担沉重。
  建国初,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的迅速好转,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0年起,本县财政分“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由上级下拨。1953-1957年,实行中央、省、县“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三级管理体制,规定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划归县财政作固定收入,农业税、工商税等大宗按比例大部上解,留县支配的财力一般只占总额25%以下。1958年,扩大地方财权,县财政收入分成比例,由1957年的12.9%提高到94%。1959年财政管理体制再次集中统一,根据“总额分成,收支挂钩,一年一定”的原则,实行按预算正常支出占财政总收入比重确定分成比例,县分成比例为上解60%,留县40%,支出不足由上级补拨,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1970年。俟后,县财政体制屡有变更,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包上交,包补助)”;1974~1975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1976年又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等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财政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县贯彻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新体制。这种体制发挥了“分灶吃饭”的优越性,扩大了县级财政的自主权,促进了全县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第二节财政收支
  财政收入清代,县财政收入以田赋为主,辅以契税、牙当税、芦课、湖课、鱼苗税课等。据同治<德化县志>载,全县财政年总收入银26932.88两,其中田赋收入银24126.11两(内带征九江卫和南昌左卫屯丁、屯田赋役银9115.57两),占总收入89.58%;各种课税银2806.77两(内牙当税、契税等银96.49两,芦课、湖课、鱼苗税课等银2710.28两),占总收入10.42%。民国初期,财政收入仍以田赋为主。1914年(民国3年),全县财政总收入银36053.51两,其中田赋银28677.51两,占总收入79.54%;其他课税银7376两,占20.46qo。后各种苛捐杂税及附加增多,财政收入变动较大。1932年,全县财政总收入323317.46元,省款收入48496.46元,占总收入15%,其中田赋19763.02元,契税、牙当税、营业税、登录税和其他杂税28733.44元:县款收入274821元,占总收入85%,其中田赋附加5394兀,契税、牙当税、屠宰税附加7918元,房铺捐等杂捐杂税217380元,公产、学产44129元。1937年,全县财政总收入434497元,省款正税为147693元,占总收入33.99%,其中田赋34010兀,田赋地价税9979元,契税17083元,营业税66088元,屠宰税20533元;县款收入286804元,占66.01%,其中田赋附加23595元,契税、屠宰税等附加23130元,房铺捐、花捐、牙帖税、筵席税等杂捐税175920元,公产、学产64159元。1947年,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全县财政收入高达263036.46万元,其中田赋及田赋地价税4718万元,营业税、契税、牌照税、屠宰税、筵席娱乐税、遗产税、土地改良物税等课税137220.51万元,财产孳息、信托管理、罚款赔价及规费收入19990.95万元,其他收入75402.37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5381.95万元,上年结存322.68万元。
  1949年九江解放,旧县府库空匮,县城划归市,农村遭水灾,6—8月份全县财政收入仅3985240元(旧人民币)。新中国成立后,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积极组织财政收入。1950年起,县本级财政包括农业税、工商各税和其他收入,初以农业税收为主,工商税收比重逐年增加。1950~1952年,全县农业税收占本级财政收入72.93010,工商税收占25.38010。1953~1957年,农业税收占54.18%,工商税收占43.61%。1958年起,县本级财政增加企业上缴利润收入,并转以工商税收为主,是年所占比重为52.44%。1961~1979年中,企业有14年亏损,亏损总额达1010.9万元。1973~1978年,工商税收连续6年超过本级财政收入总额。
  1979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乡镇企业和个体商业有所发展,国营企业管理得以改善,全县工商税收稳步增长,财政收入逐年上升。1985年,县本级财政收入818.2万元,比1978年增长3.07倍,其中工商税收686万元,占83.84%;农业税收89.9万元,占10.99%;企业收入11.4万元,占1.39010;其他收入30.9万元,占3.78%。
  1950~198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23537.7万元,其中本级财政收入12453.4万元,占52.91%,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上级财政补贴累计9821.6万元,占41.73%,其中预算内拨入9717.8万元,其他调入103.8万元;扣除上解和其他调出,净得补贴3323.7万元。
   财政支出清代,县财政支出主要是上1950一1985年全县财政收入情况解户、礼、工部和布政司以及存留解支府、县衙门和驿站各项支出。据同治<德化县志>载,全县年总支出银26932.88两,内上解户、礼、工部银6376.43两,其中实解部银5824.53两,脚耗和起运折色物料银220.26两,现办本色物料和协济各卫所漕运银331.64两;解支各衙门银1184.68两,其中本府通判项下俸食银231.1两,通远驿丞项下俸食银93.72两,知县项下俸食银574.9两,典史项下俸食银67.52两,儒学项下俸食银130.04两,大姑塘巡检项下俸食银43.52两,小池口巡检项下俸食银43.52两;解支府、县、驿站项下支给各项银7449.43两,其中支给驿站各项银6672.8两,存留本县各项银689.83两,解本府各项银86.8两;卫所田赋上解9115.57两,其中解布政司带征屯丁解部银242.2两,解都司存留屯银内扣解布政司归裁官银398.28两,解都司存留归并布政司解支银1353.92两,解督粮道漕运项下支销银7121.17两;征解各课税银2806.77两。
  民国时期,县财政支出分省款上解支出和县款留用支出两大项。1932年,全县财政总支出308223.46元,其中解省支出48496.46元,留县支出259727元。在留县财政支出中,自治费28164元,公安费162776元,财务费18628元,教育费22489元,建设费13894元,救恤费10890元,卫生费437元,其他支出2449兀,自治费和公安费占73.51%,教育、卫生、建设费仅占14.18%。1937年,全县财政总支出434497元,其中解省支出147693元,留县支出286804元;在留县财政支出中,教育、卫生、建设费的比重虽然增加到36.59%,而自治、公安费仍占54.12%。1947年,县本级财政总支出263036.46万元,其中政权行使和行政支出22145.08万元,公务员役生活补助支出159161.2万元,保安警察支出13511.23万元,教育支出3759.66万元,卫生支出1339.48万元,经济建设支出2236.75万元,社会救济和公务员退休及抚恤支出2787.44万元,财务支出7347.09万元,补助及协助支出24072.99万元,其他支出26508.07万元,结转下年支出10'7.47万元。在总支出中,政权行政、公务员役、保安警察支出占74.0'7%,而教育、卫生、经济建设支出仅占2.79%。
  建国后,县财政支出遵循“量入而出,统筹兼顾,节约开支,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原则,有计划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支出项目分为经济建设、社会科教文卫事业、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其中经济建设和社会科教文卫事业费支出的比重较大,且逐年增多。自1950年至1985年,县本级财政支出共计15865.8万元,占全县财政总支出23537.7万元的67.40%,其中经济建设支出6545.4万元,占本级财政支出41.25%;社会教科文卫支出5938.4万元,占37.43010;行政管理费支出2518.1万元,占15.87%;其他支出863.9万元,占5.45%。36年来,累计上解支出6429.9万元,其他调出(上缴贡献)68万元,计6497.9万元,占全县财政总支出27.61%。滚存结余1174万元,占4.99%。
   第三节财政管理
   明、清时期,县衙设有户房,掌管田赋、杂税征解。
  民国初期,县署设立粮柜,负责田赋征解,同时设立助理员办公处,管理各项税捐和地方附加。1928年(民国17年)始建县财政局,专司地方款收支。1933年,另设县财务委员会,主管和审核县财政收支,财政局则负责县财政预决算和省款征解,同时设立田粮经征处,负实际征收之责。1935年,县财政局改为财政科,同时省财政厅在本县设立省金库九江县分金库,主管税收保1950—1985年全县财政支出情况管和经费发放。抗战期间,县府在沦陷区临时设立行政公署经济股,管理部分地区赋税。1946年,县府仍设财政科,同时成立财政整理委员会。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设立财政科,主管全县财政收支预决算。1956年2月,县财政科改称财政贸易局,同年6月,改称县财政局,财政管理渐趋完善。
  预算管理1951年,县人民政府财政科即参与财政预算设计和管理。1953年,正式建立县级财政后,进一步严格财政预算、决算的请示报告制度和审批程序。每年年度预算和决算,均须先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平衡,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然后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全县统一的会计制度,县直各归口单位负责编造本系统财务预算和收支情况的月报和年报,监督下属单位资金合理使用。各级财政组织,根据“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精神,不编造支大于收的赤字预算,使财政分配得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建国初期,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采取定员定额,实行“供给制”,各单位收入全部上缴,纳入财政预算,所需支出由财政拨款,在标准范围内按年度计划进行控制。1955年后,供给制改为工资制,仍实行统收统支,全额预算管理。1959年,实行收支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1960年,实行包干报销,结余上缴财政,纳入下年度预算。1979年改按人定额,项目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包干项目:一是经常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及业务活动所必需的经费,工资部分按上年实支数(其中教育和卫生分别参照师生比例和病床定额标准核定),其余个人部分及公务费按定额标准计算作为包干基数;二是专项经费,包括扶持工业、支援农业和其他各项事业发展的经费,一般按当年事业发展计划工程建设项目所必需的经费作为包干的基数,分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无偿的实行包资金、包事业发展、包效益,有偿的采用合同制,定项目、定效益、定偿还期限,力求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三是非正常支出经费,包括防汛抗旱、抗灾救灾、防治急性流行病等经费,则采取临时追加的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县工业建设起步较晚,1958年,县财政部门始设专人对工业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后逐步加强。粮食、商业和供销企业,因隶属关系几经变革,其财务管理长期多归条条;1978年后,实行中央和省、县分级管理,条块结合。1985年,县属企业的财务管理权限全部放到县。企业财务管理项目主要有:
  企业收入分配管理。1958年,实行利润留成制,企业实现的利润除上缴国家预算的部分以外,按照一定比例留给企业支配使用,以补充流动资金和计划内基本建设投资不足等生产性支出及奖金、职工福利方面支出,企业主管部门亦可酌量提取一部分作调剂用。1962年,改为企业奖励基金制,企业实现的利润大部分上缴国家预算,在完成规定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可以从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一小部分奖励基金,用于奖金、集体福利和职工困难补助。1967年后,取消奖励基金,设置福利基金,基金的来源从成本中开支,企业实现的利润金额上缴。1978年,实行提取企业基金办法。1979年后,相继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成留用等分配管理制度。1983年,实行利改税,一部分利润转入税收,对企业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实行盈亏包干、上缴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
   企业利润解缴管理。通常采用每月按计划上缴,根据实际利润额定期进行结算。企业每季度前编制一季度的分月利润上缴计划。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数分月或分次上缴,并于下月初根据实际利润进行结算,受财政部门监督和监缴。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同时受税务部门监缴。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1978年以前,企业折旧基金,先后采用过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全部上交、集中使用;二是一部分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从1979年起,企业折旧资金不再上交国家。企业留用60~70%,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集中30~40%,掌管调剂使用。实行经济责任制后,全部归企业留用。
  企业流动资金管理。1958年前,企业流动资金,定额部分由财政供应和管理,非定额部分归银行供应和管理,银行部分约占20~30%。1959~1961年,实行全额信贷,也称“一口”供应。1961年下半年,恢复“两口”供应。从1983年7月起,又实行全额信贷,由银行统一管理。
  审计监督建国以来,县财政部门通常以强制性的财税规章制度,下达本级财税指令性计划,向与财政发生分配关系的一切部门和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派出人员进行财务、税收检查,促进各项预算收入完额解缴,纠正一些违法征收、任意减免以及截留国家收入等错误行为,检查和监督资金合理使用,保证本单位经济事业计划的实现。财政部门每年还定期组织财政税务干部会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进行一至二次财务工作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1984年5月,县审计局成立后,进一步加强了财政经济活动的检查与监督。当年,在审计县木材公司1983年度财务收支过程中,查出有问题资金33.46万元,其中转移资金、多提奖金、“大修理”基金16.6万元,乱挤乱摊成本16.86万元,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处理,对转移属于截留应缴国家利润的资金及时上缴了财政。1985年4月,对粮食系统19个基层企业的1983~1984年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共查出有问题资金178.41万元,其中违纪资金158.12万元,处理上缴财政33万元。
   第二章税务
   第一节农业税
  农业税旧称田赋,历来是县内一大税种,税制和课征办法变革较多。明隆庆二年(1568年),县实行“一条鞭”法,将田赋、力役合并按田亩计征,赋役外的土贡、方物也合并到田赋内,并改征实物为征银两。后施行不彻底,丁银和田赋仍为两种税。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规定以五十年丁册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五年(1723年),实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将康熙朝固定的丁银平均摊人田赋银中,每年均摊一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停止人丁编审,统一田亩为课税对象。道光年间,军需浩繁,赔款累累,田赋加征日多。
  咸丰二年(1852年),停止漕运,每石漕米折银l两3钱解部。同治元年(1862年),县内丁银、漕米一律折收制钱,每地丁一两折收2400文,漕米一石折收3000文,由官易银解兑。同治七年,银贵钱贱,漕米每石改收银1两9钱;十二年,地丁每两加200文。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县内摊派“庚子赔款”始开亩捐,地丁每两加收200清同治年间田赋科则
   文,漕米每石加收300文,由县易银解司;三十三年改为征钱解钱。
  民国初年,革除苛杂,统征丁、漕两税,凡地丁项下统称地丁,每两征钱2700文,漕米项下统称米折,每石征钱3600文。1914年(民国3年),滥发官票,银贵如故,县内田赋复改以地丁l两征银元2元2角,附加税l角4分,另加手续料费7分;米折一石征银元2元9角,附加税2角2分,另加手续料费6分;带征兵屯粮地丁每两征银元2元,丁每两附加3角,米每石附加5角,另加手续料费1角。
  1927年,江西省财政厅以除弊便民名义,规定丁米折价化零为整,地丁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征银元4元,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15010。并核定本县田赋科则为:一则田地每亩征银1钱2厘,米4升2勺,银米折合银元4角6分6厘8毫;二则田地每亩征银9分6厘,米4合,银米折合银元3角4厘;三则田地每亩征银8分6厘,米3合6勺,银米折合银元2角7分2厘4毫;四则田地每亩征银7分2厘,米3合,银米折合银元2角2分8厘。
  1935年,县内地丁、米折合并计征,统称田赋正税,仍照原额征收银元。次年,改征法币,每两正银征法币3元2角5分。
  1941年,物价飞涨,县内田赋改征实物,正附税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次年,每元折征稻谷4市斗或小麦2斗8升,同时每亩随赋征购稻谷30斤,且低于市价,并搭付部分粮食库券或法币储蓄券。1944年,改征购为征借,以交粮收据作为借据,既不付利息,又无还本措施,等于变相的田赋。1946年,每元赋额征实3斗6升,征借2斗,带征省县公粮1斗l升。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亦称公粮。1949年,县内公粮以不超过农民总收入20010的标准征收。1950年,实行大差额全额累进税制,税率40级,以户为单位,民主评议常年产量,本着“粮多多出,粮少少出,无粮不出,合理负担”的原则征收,贫农户最高不超过其农业收入的15%,富裕户不超过25%,地主户不超过50%。1952年,县内开展查田定产,实行小差额累进税制。根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平衡负担”的原则,将全县水田分16个等级,地分12个等级,按等级定常年产量,以人均占有原粮150~200斤为起征点,最低税率6%,每增原粮50斤增加税率1%。全县平均税率16.1%,地方附加占应征正税额7%。
  1958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止累进税制,统一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全县平均正税率为15.9%,地方附加不超过应征税额的10010。1961年,大幅度调减农业税,全县平均税率调整为11%,地方附加5010。1963年后,平均税率稳定在12%左右,地方附加10%。公粮以征收粮食等实物为主,少数折征代金,此制延续至今。
   第二节工商各税
  清代,田赋之外统称杂税。有规定的常额和无规定的派额,有从量计征,也有从价计征。县内先后开征的有田房契税、当税、牛税、牙税、鱼苗税等。乾隆四年(1739年),九江海关“常关”开征盐捐、货厘、船钞。咸丰五年(1855年),创厘金制,设卡征收厘金。同治二年(1863年),九江“新关”征收输入税、输出税、沿岸贸易税、吨税、通过税。
  民国时期,县内工商税除部分承袭清制外,陆续开征的税捐和附加多达数十种,分国税和地方税两大类,国税主要包括厘金、货物税、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地力税主要包括契税、牙当税、屠宰税、筵席奴乐税等。
  1950年,政务院颁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税收体制,规定除农业税外,共设工商各税14种,县内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8种。1953年,国家对工商税制作重要修正,设税12种,县内开征的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等8种。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原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的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简化征税办法,全国统一税收合并为8种,本县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4种。1983年,增开牲畜交易税、增殖税、建筑税,同时对预算内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对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在合理拟定产品税税率的同时,适当增加税种,恢复和新开征的税种共11种,县内开征的有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调节税等,企业按章纳税后,剩余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扩大企业经营的自主权。1985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筑税。
  厘金咸丰五年(1855)开征。正税有牙帖捐、丝捐、茶厘捐和百货厘金等12大类682分项,税率大体按货物价格值百抽一,即1%为一厘,故称厘金,征收办法有两种:一为活厘,属于通过税性质,抽之于行商;一为板厘,属于交易税性质,取之于坐商。民国初年,重订厘税制,将货物划分10余类,同时征收活厘和板厘,税率增至4~10%。1931年,裁厘纳入营业税。
  牙税咸丰六年开征。向牙行或牙商征收具有营业牌照性质的帖费和按期缴纳营业税性质的常年税。1912年改为登录税、营业税和随正税征收经征税三项。1936年,税率分甲、乙、丙三等,登录税分别征300元、200元、100元,登录经征税征7元、5元、3元;营业税分别征40元、30元、20元,营业经征税征8角、6角、3角。1941年并入营业牌照税。
  当税康熙三年(1664年)开征。每个当铺年征税银2两5钱至5两不等。雍正六年(1728年),规定新开当铺必先向官府请领当帖,即营业执照,缴纳帖捐。民国初,依旧发帖、征收当税,并分登录税、营业税和随正税征收经征税三项。1936年,税率分甲、乙两等,登录税甲等征300元、乙等征240元,登录经征税每户7元;营业税甲等征80元,乙等征50元,营业经征税分别为1元、8角。1941年并人营业牌照税。
   营业税1934年开征。以营业收入额为课征标准的税率3010,以营业收益额为课征标准的税率6%,以资本额课征标准的税率6—15%。1946年10月,划为地方税种,移交县经征处征管。1950年,根据不同行业,分别按营业总收入额、营业总收益额和佣金收益额计算,税率分别为1~3%、1.5%。6%、6~15%。1958年并人工商统一税(后为工商税)。1984年,从工商税中分出为独立税种,税目11个,税率最高15%,最低3%。
  契税宋开宝二年(969年),规定典、买田宅应向官输钱验印,名日印契钱。清制契价1两,征正税3分,火耗解费9厘。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每两征银6分5厘,次年刊发官契纸,买契征9010,典契征6010。1914年,改为买4典2,1917年又改为买6典3,带征筹备南浔铁路保息买2典1。后税率常变,买契高达15%,典契达10%,正税外有附加。解放后废除。
  屠宰税宣统元年(1909年)开征,从量计征。1915年,每宰牛l头征银元1元、猪1头3角、羊1头2角。1917年,免征宰牛税,猪每头改征4角,并加经征税2分。1932年8月,每宰猪l头征5角。1935年3月,每宰猪1头征7角。1946年,每宰牛l头征10元、猪3元、羊1元。1950年12月后,屠宰税从价计征,税率10%;1953年税率13%,自养、自宰、自食税率8010。1957年改为从量计征,每头猪征4元;1976年每头减为3元,专门从事屠宰的按价计征,税率8%。
  印花税1913年开征。以商业活动和产权、特许权的转移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为征收对象,以在凭证上贴印花作完税标记,故称印花税。税率按金额总值征3~5%。1950年缩小应税范围,仅以商事凭证和产权凭证为征税对象,按凭证的特点和性质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帐簿、帐单、发货票、银钱收据、债券等税率为3‰,契据为1~3‰,委托承揽契据为30‰,保险契据为10‰;不能载明金额的按件定额,每件贴花5角。1958年并人工商统一税。
  烟酒牌照税1914年开征。分整卖、零卖两类,每年征收两期,整卖每期征20元,零卖每期甲种征8元、乙种4元、丙种2元。1928年改为按季换照和纳税,整卖每季甲种100元、乙种40元、丙种20元,零卖每季甲种12元、乙种8元、丙种4元、丁种2元、戊种5角。1941年并人营业牌照税。
   营业牌照税1941年开征。原牙税、当税等均改办此税。按年征收,依资本划分等级者税率不超资本额5‰,以营业总收入划分等级者税率不超过上年营业总收入额2.5‰。车船使用牌照税1915年始征船捐,分照费、旗费、注册费,凭照每年更换一次,按容量分为8等10级,每照每年征5角至12元不等;旗费、注册费分为3角、l角,于登记时一次缴纳。1941年改称使用牌照税,按年分类征收,人力、畜力车每辆年征10元以内,船每只12元,肩舆(轿子)每乘5元。1946年改按季征收,人力车每季征200~800元、畜力车420元、机器驾驶车80~120元,船300~1200元。建国后,仍按季定额征收。1951年9月,规定载客汽车每辆每季征15~80元、载货汽车每吨4~15元,大板车每辆1元,自行车每辆5角—1元,机动船每吨3角至1元1角、非机动船每吨1角5分至3角5分。
  1973年工商企业中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人工商税,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仍保留,1979年停征。
  特种物品产销善后捐1932年开征。原系国民政府为镇压人民革命筹措经费所征收的一种捐税。依不同物品从价计征,奢侈品征12~17.5%,半奢侈品7.5。10%.日用品3~12.5%,文化周品5010,迷信用品7~10%,夏布1.5~2.5%,药材及油豆类物品5一l0%。1941年改为战时消费税,课税分奢侈品、日用品两类,税率分别为15。30%、3~6%。1946年又开征自卫特捐,以货物为课征对象,分别从价征收和按原货物税额计征,从价计征的有棉花2%,棉纱3%,煤炭、食盐、皮革、桐油、猪鬃及运输费各10%;按原货物税额计征的有卷烟30%,土烟20%。另有米谷、木材出口特征及特别捐献等。
  货物税1939年开征。按应税货物流转额征收,税目有烟、酒、糖和皮毛、木竹、陶瓷、纸箔等,税率为10~30%。1950年1月,规定应税货物在出厂起运或移送使用环节时纳税,征收范围有8大类1136目。1958年并人工商统一税。
  筵席娱乐税1942年开征。凡奢侈性筵席和以营业为目的的娱乐场所应纳此税。1946年,税率分为5级,最高25%,最低2%。1950年改称特种行为税,筵席起征点3元,按每次消费金额10~20%征收,娱乐按票房售票券总额10%征收。1952年,筵席、旅馆税并入营业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工商业税1950年开征,分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营业税分行业按比例确定税额,最高15%,最低1%;所得税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最高30%,最低5%。1958年,营业税部分并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部分改为独立的工商所得税。
  商品流通税1953年,将原货物税中卷烟、熏烟叶、酒、麦粉、皮毛、棉纱、火柴、唱片、酸碱、化学肥料、盘纸、轮胎、轮带、原木、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生铁、钢材、焦炭及副产品、矿物油及副产品等22个税目,改为试行商品流通税。其中除啤酒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外,其余均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最高66%,最低5%。1958年并人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1958年新辟的税种。由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营业税四个主要税种合并而成。共分42个税目,22个不同税率,最高55%,最低1.5%。1973年并人工商税。
  工商税1973年开征。由原工商企业所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而成,税源大,征收范围广,在各种税收中居于首位,共分44个税目,其中工业30个,交通运输1个,农、林、牧、水产品采购9个,商业零售、服务行业及其他业务4个。税率82种,不同比例税率17个,最高66%(甲、乙级卷烟),最低3%(农机具、化肥、农药)。此税实行两次课征制,工业品通过出厂销售和经过商业零售两个环节征收,农产品通过采购和零售两个环节征收,进口贸易通过进口环节征收,交通运全和服务业在取得业务收入环节征收。1984年,分为四个税种,即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盐税,其中盐税县内未开征。
  市场交易税1963年开征。应税项目有干鲜果品、编扎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等,起征点10元,税率10010。1967年停征。1981年集市开放后复征,应征税目有家禽、肉类、蛋类、水产品、干鲜果品、竹木制品、编扎制品、土特产品等8类,起征点20元,税率5%。
  产品税1984年从原工商税中分出。共分270个税目,350个税率,最高60%,最低3%。其中对列入国家计划的试制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对国营和城乡集体企业用议价粮生产白酒、黄酒的税率由50%减按30%征收,啤酒由40010减按20%征收,用议价薯类生产白酒也由40%减按20%征收;小农具由5%减按3%征收。此税税源大,1985年税额占全县税收总额46.9%。
  增殖税原为工商税中的税目。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新增加的价值额为课税依据。1983年,县内对生产的电风扇、农机具、轴承3项产品,试征增殖税。1984年10月,正式分为独立税种,课税产品扩大到12项,分甲、乙两类,分别实行“扣额法”和“扣税法”计征,甲类税率为6—14%,乙类为8~16%。
  工商所得税1958年由工商业税中所得税改成的独立税种,以全年所得额为课税对象,根据不同纳税入分别采用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对个体经济由21级全额累进税率简按14级征收,税率7—62%;合作商店由21级全额累进改按9级超额累进征收,税率7~60%;供销合作社由55%比例税率减为39%比例税率;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由20~30%的比例税率改为8级超额累进征收,税率7—55%。1984年,统一采用新的8级超额累进征收,税率10~55%。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6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新辟的税种。税率按各类企业经营情况和实际负担能力,分别定为大中型企业适用55%比例税率,小型国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适用7~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饮食业和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均按15%比例税率。1984年10月1日起,对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重划标准,改按新的10~55010的8级超额累迸税率征收。
  建筑税1983年新辟的税种。对所有国家计划外自筹基本建设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建筑工程,除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以及经财政部门专案批准免征建筑税外,均按10%税率征收。
  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新辟的税种。规定国营企业凡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包括用奖励基金开支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助和物质奖励),均按超额累进办法计征奖金税。税率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不足50元按50元计算)两个半月至四个月的部分征收30%,超过四至六个月的征收100%,六个月以上的征收300%。
   第三节税收减免
  农业税减免清代,地方遇有水旱等灾害,官府对田赋实行蠲免或缓征,依据实情重者以五成,轻者或三四成,由县官勘明题报,督府先以情形题奏,朝廷核准。然蠲免并非全免,而是将本年应征丁米按蠲免成数造册具结,延缓至次年秋后带征一半。
  1914年(民国3年),财政部颁发勘办灾歉条例,将灾户原纳正赋以10分计算,按灾请蠲,受灾9分以上者请蠲正赋10之8,7分以上者蠲10分之5,5分以上者蠲10分之2;应蠲钱粮有先行完纳者准其留抵次年应完正赋,其中受灾7分以上者分3年带征,受灾5分以上者分2年带征。1915年,受灾9分、8分者仍按旧例,受灾7分者改为蠲免2成、缓征4成、征收4成,受灾6分、5分者改为蠲免1成、缓征4成、征收5成,所缓之丁米至第二年秋分后分两年带征。1928年后的蠲免,仍按1914年条例实行。并规定夏灾限立秋前1日止,秋灾限立冬前1日止,风、雹、旱、虫灾则随时呈报,由县长及委员勘明造册,呈民政厅复核加结咨送财政厅,又由财政厅核明会同民政厅请省府核转。农户在灾后一年既须完本年粮赋,又须完上年缓征,所谓蠲免,并未减轻农民负担。
   建国后,根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
  1952~1985年全县农业税减免情况的负担政策,农业税减免分为起征点减免、灾情减免、社会减免和牲畜(幼牛)减免以及垦种荒地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农业税等项。1952年,规定农户人均收入不足75公斤原粮者免征农业税,后对起征点进行多次调整,1980年改为人均口粮不足200公斤、收入不到50元的农户免征农业税。对受灾地区一贯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的原则,减免比例各个时期不一,1984年歉收6成以上者全部免征、歉收5成减征70%、歉收4成减征50%、歉收3成减征35%、歉收2成减征25%。对于军烈属、无劳力户、困难户和贫穷的社队,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按照应征额2~3.5%的比例实行社会减免。为保护和发展耕牛,实行牲畜优待减免,幼牛每头减征稻谷10公斤。自1950年起,对垦种生荒地5年以内、熟荒地3年以内、轮歇地在轮歇年内,实行免征。1952~1985年,全县农业税各种减免共计稻谷3022.62万公斤,占依率计征税额14.99%。
  工商各税减免旧中国工商各税一般无减免。建国后,除部分税收起征点以下免征外,并对以下几种情况实行税收减免:对小型工商户、部分支农产品免税;1957年为扶持小手工业、70年代初为发展“五小”工业、1979年对初开办的二轻工业企业纳税有困难者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1958年对农民春节期间自养、自宰、自食肉猪从量减征屠宰税10%,端午、中秋前三日减征5%;1968年后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从事生产的场、队及其开办的其他工商企业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等等。1981年后,还对使用基本建设贷款和其他专项生产设施贷款符合国务院和财政部各种涉税贷款规定精神的“五户”企业,采用新增加的工商税归还贷款。1980~1985年,全县工商税收各项减免共计280.07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实收总额2578.9万元的10.86%,其中用减免税收归还贷款125.24万元,占减免总额44.72%。分年度统计为:1980年减免23.85万元;1981年减免18.36万元,其中用减免还贷5.69万元;1982年减免21.98万元,其中用减免还贷10.99万元;1983年减免25.97万元,其中用减免还贷15.09万元;1984年减免44.21万元,其中用减免还贷7.67万元;1985年减免145.7万元,其中用减免还贷85.8万元。
   第四节税收征管
  清代,县衙设户房掌管田赋,钱谷师爷负实际责任,乡设乡董催收。为便利交纳和囤积谷物,县设粮仓,德化、仙二、仁二、封二、南昌、白鹤、桑落等乡分设社仓。全年分上忙和下忙两期征收,上忙二月开征、四月完半,下忙八月接征、冬月全完。每期开征前,由县预先编制实征册及串票,分别通知送各粮户按期赴仓完纳。咸丰五年(1855年),县衙专设厘金局开征厘金,下设7个厘卡,其中兰桥、新港、姑塘厘卡抽收陆路厘金;二套口、新坝、小池、大姑塘厘卡抽收水路厘金。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九江海关常关及其在县境内所设立的姑塘分关和老马渡、北关、八里江、梅家洲、白石嘴等5个分卡改归九江新关节制,海关监督权丧失殆尽。
  民国初,田赋由县府负责征解,县设粮柜负责实际征收,其余各项税捐和附加,初设助理员办公处管理,1928年改由县财政局专任。1933年,田赋及其他各种税收,由县设经征处征管,保甲长及催缴警或粮差等催交。1945年,赋税分开另设县田粮管理处,专管田赋征收。1948年3月赋税合并,撤销田粮管理处和经征处,设税捐稽征处,处长由县长兼任,下设沙河、姑塘两个稽征分处,有职员68人,警役26人,负责全县田赋催交和税捐征收。同时,对于一些主要税种,上级直接设立专门征收机构,境内先后有九江鱼捐分所、九江屠宰税局、九江营业税局和江西产销税局以及财政部盐务收税处、财政部赣省矿税局、财政部统税管理局等,负责各税征收和管理。
  建国后,县内农业税,初由各级政府下达任务,全年一次计征到户,分夏秋两季征收实物(稻谷),委托粮食部门代征人库,折款上交财政。1958年后,由县、社逐级下达任务,统以生产队为单位交粮入库,分队结算,由粮管员具体办理。1981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采取分户缴纳,分户结算,县、乡工作组组织交送。
  县内工商各税统由税务部门征管。1949年10月成立县税务局,下设沙河、姑塘税务所。1952年,税务局迁沙河街,撤销沙河税务所,增设新港、马回岭税务所。1958年,税务局迁市区九江与财政局合并,恢复沙河税务所,增设港口税务所。1961年撤销姑塘税务所,增设大桥、新塘税务所。1968年,县级机关迁沙河街,沙河税务所改为城郊税务所。1977年,新港、大桥税务所划归九江市,增设江洲税务所。1979年增设狮子、永安税务所。1981年增设县直税务所。1982年增设新合税务所。1984年在九江设驻市征收处。1985年增设稽查队。
  县内对工商各税主要采取查证征收、查验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专管员下户征收、纳税人自核自缴以及代征、代扣、代缴等方式进行征收,并逐步建立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票证管理、纳税检查和违章处理等征管制度,确保国家税收政策、法令贯彻实施。
   第三章金融
   第一节实业组织
  当铺清康熙三年(1864年),九江即有典当业,然以小押店为主。持有“当帖”的此开彼停,至同治十一年(1872年),持有当帖的当铺仅张家巷和大码头两家,1916年(民国5年)相继收歇。1913年,西门口又新开当铺一家,1950年失火烧毁。
  银楼清乾隆末年,九江有涂茂兴银楼,久操银业,所制金银器皿曾获美国赛会奖和江西物产总会一等奖。1932年有银楼15家,有的既加工出售金银首饰,又兼金银兑换。九江沦陷,银楼凋落,战后渐次复兴。1948年,开业银楼有老庆云、涂茂兴、元华、天宝、宝成、皮泰兴、老万年、同丰、同庆、新宝成、老同丰、新凤祥、涂庆祥、老天宝、祥和、老宝庆、老宝盛、老凤祥等18家,至九江解放歇业。
  钱庄清光绪年间,九江有钱庄10余家,以门市兑换银钱为主。民国以后,九江钱业曾盛极一时,初30余家,后多至40余家。按资本和营业范围分一、二、三等,在竞争中形成徽州、广潮、南昌、九江四帮。徽帮初势强,清末有立大、成大两钱庄,民国初又开慎昌、丰泰、瑞庆裕、源通裕、志和、茂隆泰钱庄。1916年,因发生倒帐事件,被迫收歇和倒闭6家,惟长和(立大改组)、慎昌幸存。后几经挣扎,终一蹶不振。
  广帮原只几家钱土店,清末民初先后开办怡成、钧裕、宝泰、阜通、仁丰、玉成、协成、顺泰、崇馀等钱庄,大多资金雄厚,钧裕竟至南昌钱庄放款,仁丰兼营蜡烛、肥皂,怡成创办固本国货股份公司以抵制外货,余亦为一、二等钱店,取代了徽帮地位。
  南帮清末有结纳官府财势大的方永成钱庄和汇通源钱庄,辛亥革命时停业。此后又相继开办吴三泰、恒源永、慎丰、罗福成、庆馀、友馀、昌记、三和、友成等钱庄,多数兼营大米出口或经销天津精盐,友成代收存放交通银行海关税收,罗福成铸造本街通用银元宝,三和用银钱兑换上海外国银行支票售与划汇钱庄,无论钱庄数量还是经营活动均居四帮之首。
  九江本帮实力最弱,清末民初仅开永昌恒、裕康、同丰、谦泰、钧和、元丰等几家钱店,俱二、三等之列,经营门市兑换及本街存放业务,不兼他业。
  1931年,九江钱界组织同业工会,人会钱庄25家,其中南帮13家,广帮5家,徽帮3家,本帮4家。1933年3月,国民政府改革币制,金银收归国有,金融业逐步转移到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商业银行,九江钱庄由此剧衰,次年仅存14家。抗日战争爆发,钱庄渐告消失,战后复业惟本帮钧和一家。
  1933年九江钱庄情况银行九江之有银行业,始自清光绪五年(1879年),英国首开汇丰银行九江分行,1927年收回英租界关闭。光绪三十四年,本国设立大清银行九江分行,辛亥革命宣告清理。宣统三年(1911年),日本又设九江台湾银行,1925年被反帝浪潮冲垮。
   民国时期,九江先后开设民国、交通、实业、中国、裕民、上海、中央、农民等银行分支机构。沦陷前夕,除民国、实业两家分行先行停业,各行纷纷撤退后方,战后逐渐复业,解放后为人民政府接管。
   民国银行九江分行。1912年设立,系官商合办,发行纸币,流通市面。1922年,纸币不能兑现,信用日损,被迫停业。
  交通银行九江支行。1913年9月成立办事处,1918年改支行,系官办。办理存款、放款、贴现、储蓄和兑换、信托等业务;经政府特许发行兑换券和代理发行公共实业机关债票。有推行总行发行的钞票权利和代收九江海关税银专利。
   中国实业银行九江分行。1915年7月设办事处,1931年成立分行。商办,开办汇兑、押汇、放款、贴现等业务。1932年因经营不佳而歇业。
  中国银行九江支行。1916年1月3日成立,官商合办。主要从事推行上海中国银行发行的钞票,择殷实钱庄、商店开户往来,兼揽汇款业务,存户甚多。并在琵琶亭建堆栈,设牯岭办事处,便利客商。
  江西裕民银行九江分行。1928年3月成立,官商合办,省行性质。主要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和有价证券买卖;并发行流通市面的千文、百文铜元票,备金甚足,可随时兑现。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九江分行。1929年10月成立。系商办,主要是投资兴中纱厂,藉以购进棉花、棉纱作银行外栈抵押放款。创储蓄业务,1元即可立摺,大量吸收地方游资。附设中国旅行社和牯岭办事处,招来旅浔、旅山游客。
   中央银行九江分行。1929年11月成立,属中央财政部之国家银行。主要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及代收国税、代解军费等业务。
  中国农民银行九江支行。1934年12月,成立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九江办事处,系官办,经营汇兑、押汇、放款、贴现业务,并发行农民流通券,限于四省流通。1935年总行改称中国农民银行后,九江办事处改为支行,主要经营一般农民存款、放款、汇兑及发行该行之兑换券等业务。
  新中国成立后,银行为国家所有。县内先后设立人民银行和农业、建设、工商等专业银行支行,逐步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主体、统分结合新的金融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县支行。1950年1月成立,按区下设8个营业所,1952年增至9个所。主要任务是调节信贷资金,进行货币管理,打击金银黑市,稳定金融市场,并办理存款、储蓄、贷款和转帐结算、现金收付等业务。1957年县人民银行并人九江中心支行,1958年7月复分设。1959年1月市、县两行合并,1961年9月重设县人民银行,下辖江洲、新港、大桥、赤湖、港口、赛城湖、沙河、城门、新塘、岷山、马回岭等11个营业所和新洲营业组。1968年10月,县人民银行与财政、税务局合并为财政金融服务站,基层改设财政金融所.1969年8月恢复人民银行建制。1979年后,相继分设农业、建设、工商银行支行,县人民银行则成为管理金融的行政机构,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对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行业务领导,不再办理存、贷款和农村金融业务。1985年,全行有职工6人。
  中国农业银行九江县支行。1956年2月成立,主要任务是管理国家支农资金,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农村信贷,发展农村金融事业。同年12月并人县人民银行,1964年2月复分设,下辖江洲、新港、大桥、赤湖、港口、赛城湖、沙河、新塘、马回岭等9个营业所。1965年11月再度并入县人民银行,1979年10月恢复农业银行建制。1985年,有基层营业所14个、办事处1个、储蓄所2个,全行有职工117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九江县支行。1976年11月成立办事处,1981年1月升支行。主要任务是管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有关单位基本建设预、决算,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监督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等。1985年全行有职工8人。
  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县支行。1984年12月成立。主要任务是办理工商信贷、储蓄和行政事业单位存款、结算等业务。通过工商信贷关系,支持和监督企业生产活动,促使其合理使用资金,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985年,设有营业厅1个、办事处2个、储蓄所2个,全行有职工65人。
  信用合作社1932年,江西省农业合作委员会派员来县,指导筹办农村信用合作社。1935年底,全县建有区信用合作社联合会1个,会员15人,会股41股,股金820元,保证金2460元,合作贷款17600元;乡村信用合作社45个,社员1306人,社股1501股,股金3792元,合作贷款28997元;互助社137个,社员10522人,合作贷款37756元。1946年,重建县联社1个,社员16人,股金160万元;乡镇合作社17个,社员11348人,股金458.58万元;一般合作社2个,社员6000人,股金1200万元。1948年,通货膨胀,信用合作社停办。
  建国后,信用合作社成为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之一。主要任务是吸收农民储蓄存款,发放短期贷款,调剂资金余缺,促进生产发展,并受国家银行委托办理农村信贷、结算业务。1952年,经过试点,在9个区内建立信用合作社12个,入股社员49999人,股金4.97万元,吸收存款2.44万元。1956年底,全县42个乡普遍建立信用合作社,入社37422户,占总农户77.51%,实收股金9.99万元;当年吸收存款437.86万元。1958年,撤销原乡信用社,设立公社信用部,与银行营业所合署,业务由银行直管。1962年,恢复信用社建制,公社设信用社,大队设信用分社,全县有信用社22个、专职人员35名;信用分社209个、兼职人员418名;共有股金9.4万元。后多次调整撤并,至1985年,全县设信用社17个、信用分社12个,有正式职工65人、临时合同工57人;设信用代办站(只代办储蓄业务)57个,有兼职代办员57人;共有存款1497万元,其中社员储蓄1132万元。
   第二节货币
  流通币种县境历代流通的货币,品种甚多,按质地可分金属币和纸币两大类。金属币流通久远的是铜钱,铁钱、银两次之,清末民初始兴银元、铜元。纸币主要通行银钱票、法币、关金券、金圆券和人民币,日伪时期曾使用军票、中储券,民间还发放花票。
  铜钱。俗称“缗钱”,明、清时称“制钱”。县博物馆藏铜钱中,早期有秦“半两”、汉“五铢”、新莽“布币”(大布黄千)和“刀币”(一刀平五千);晚期有“太平天国圣宝”、“光绪通宝”、“宣统通宝”。民国初,县内渐停铜钱使用。
  铁钱。南朝梁普通四年(523年),有铁铸“五铢”钱流入。清咸丰四年(1854年),铸有面额当制钱5文、10文、以至1000文铁钱多种,县内流通至咸丰九年渐停。
  银两。以银锭为主要形式的秤量货币,俗称“元宝”。明、清时县内征收赋税和大额交易,均以银两计算。清末有虚实银两之分。虚银两乃一种记帐货币,支付时折成银两或银元。本县曾有上海“规元”和汉口“洋例”等虚币流人。1933年(民国22年)“废两改元”,银两不再使用。
  银元。俗称“银洋”、“光洋”、“大洋”。县内主要通用光绪“龙洋”(大清银币)、民国“像洋”(铸孙中山或袁世凯、蒋介石头像);次为墨西哥“鹰洋”、日本“龙洋”;间有江南洋、四川洋、湖北洋等。1933年又发行“船洋”(铸帆船图案)。同时使用银辅币,面额有伍分、壹角、贰角、伍角等4种,俗称“银角”、“毫洋”,县内多用广东毫洋和福建、湖北银角。1935年实行法币政策,银元禁止流通。抗日战争后,通货恶性膨胀,银元又充斥市场。建国后,中国人民银行按一定比价收兑入库,民间仍有少量储藏。
  铜元。俗称“铜板”,清末流通县内有“光绪元宝”和宣统“大清铜币”。主币面额有当制钱10文单铜板和当20文双铜板,辅币有当l文、2文、5文和半分、1分、2分、5分多种。北洋军阀时期,还有河南铸当50文和四川铸当100文、200文的铜元流入。1935年,与银元同时停止使用。
  银钱票。咸丰三年,清王朝发行以制钱为单位的“大清宝钞”,面额初为贰佰伍拾文、伍佰文、壹仟文、壹仟伍佰文、贰仟文,后增至伍仟文、拾仟文、伍拾仟文、壹佰仟文等多种及以银两为单位的户部官票,面额有壹两、叁两、伍两、拾两、伍拾两等5种,县内流通至同治初年渐停。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江西官银钱总号发行“十足钱票”和“九五官票”,并在县内流通,1926年北伐军入赣废止。民国时期,省内外10余家银行发行的银钱票先后流入,县内广为通用的是中国、中央、交通和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银元票,面额有元票壹元、伍元、拾元和角票壹角、贰角、伍角等6种及江西裕民、建设和南昌市立银行发行的铜元票,面额有拾枚、伍拾枚、壹佰枚3种。1935年与银元、铜元同时废止。
  花票。当地商业团体或私营商号发行的一种纸币,俗称“花票”。民国初,县内流通县商会发行的铜元票和庆馀、同德祥、同芳、同丰、恒馀、咸康、冯永康等商号发行的钱票。1933年底,省府严令取缔花票。至1934年,县商会发行的20万串铜元票,尚有16.9万串未收回,故拟拍卖孤溪埂、滨兴洲地皮作清退基金。
  法币。1935年,国民政府法定中央、中国、交通和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通用货币,简称“法币”。通行本县币额初有主币壹元、伍元、拾元和辅币壹角、贰角、伍角等6种,同时流通有镍质辅币伍分、拾分、贰拾分、半圆4种;后通货膨胀,法币贬值,逐渐增发贰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壹万元、拾万元乃至百万元。1948年发行金圆券后停用。
  关金券。全称“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简称“关金”。1931年5月中央银行发行,专供缴纳关税之用。1942年4月投入县内市场,以l关金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与法币并行流通。面额初为壹元、伍元、拾元3种,后随着法币贬值而贬值,1947年流通县内的面额有伍佰元、壹仟元、贰仟元、伍仟元、壹万元、伍万元等。1948年与法币同时停用。
  军用票。沦陷期间,日本占领军强行投入县内市场与法币同时流通的纸币。面额有壹元、伍元、拾元3种。初与法币比价是1元兑1元,后抬高日钞,军用票1元折合法币10元以上。1941年停用,由汪伪银行以中储券100元兑换军用票18元的比率收兑。中储券。“中央储备银行兑换券”之简称。1941年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发行,流通县内面额有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5种。1945年汪伪政权垮台,中储券随废,由国民政府以新法币1元折合中储券200元的比率收兑。
  金圆券。194R年8月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流通县内面额有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5种。国民政府强令以金圆券收兑法币和金银,规定金圆券1元收兑法币300万元,金圆券2元收兑银元1元。后发行过滥,币值猛跌,不到10个月发行额增加65万倍,批发物价上涨超过120万倍,为市场所拒用。解放后,由人民政府陆续用人民币作价收回。
  人民币。新中国唯一的统一货币。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始发行,1949年5月17日起在县内流通。面额有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壹万元、伍万元6种。因币额较大,使用不便,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以新币1元折合旧币l万元收兑。新币有主币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5种和辅币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6种。1957年12月1日,又增发铝质辅币壹分、贰分、伍分3种。1985年,在县内市场流通的人民币,仅少面额叁元的一种,余皆不变。
   货币管理建国后,随着人民币的普遍使用和旧币的禁止流通,县内货币管理主要是金银兑售和现金收支,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
  金银兑售。1950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县内实行无论单位或个人,凡生产、采集或回收的金银,均交人民银行统一收购;科研、医药和工矿企业生产所需的金银,皆由人民银行统一审批和配售。允许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个人所有金银需出售时,亦由人民银行按牌价收兑。土地改革和取缔黑市收缴的金银,均交银行兑换人民币后再行处置。截止1953年,县银行收兑黄金6562.5克、银元25051枚。自后,金银兑售业务由地、市银行办理。
  1953~1985年现金收支情况 现金收支。1950年始,县人民银行每年初自下而上编制现金计划,有计划地调节县内货币流通。1951年,对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使用范围,一般除工资、旅差费、采购农副产品和零星购买办公用品及对个人其他支出外,不得坐支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存入银行。1952年,单位经济往来达30元以上,采取转帐结算,异地出差携带现金不超过200元。1953年,单位送存现金时间为当日或次日10时以前。1958年底,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农村人民公社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但信贷宽松,管理流于形式。1980年,县内现金使用范围有所扩大,单位库存现金限额适当放宽,当地转帐结算起点改为100元以上,异地携带现金可达500元以下,自后货币投放逐年增多。
  货币流通本县向属地、市附廓县,群众素有入城选购商品之习,故货币经常大量地流入九江市区,成为历年货币净投放县。1953~1985年,全县货币总投放92844.55万元,总回笼73285.82万元,净投放额19558.73万元,年均592.69万元,总投放超过总回笼26.69%。有的年份由于管理松弛,这种放大于收的差距则拉得更大,1963年为35.95%,1974年为36.58%,1984年为37.51%。1985年,严格控制货币投放量,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才使货币净投放率明显下降。
   第三节存款
  民国初年,存款便成为九江钱庄主要业务之一。有浮存和长存两种.浮存凭摺或支票可随时提取,长存如有急需可提前支取。利率按存积计算,上半年月息七厘五,下半年月息一分。银行业兴起,亦开办活期和定期存款业务,存款对象以商号和住户居多,次为官厅和同业。据1933年江西裕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四家在九江的分(支)行统计,年末存款为1252.73万元,其中商号存款占15.83010,住户存款占69.9%;在住户存款中又多为中级社会人士和商号以私人名义存人,农户存款极少。抗日战争胜利后,物价飞涨,币值日贬,存款额急剧下降,银行曾办理折实或以金、银为比价的存款业务,其势不可逆转。
   建国后,先后开办机关企事业存款、居民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基本建设存款等业务。
  机关企事业存款。1950年,资金微薄,存款额仅5.44万元。1951年始,对县内所有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推行非现金结算,控制库存现金额,银行存款余额逐年增加,1956年存款31.6万元,比1950年增长4.81倍。1957年县级财政留成比例偏低和1958年企事业“大跃进”,这类存款出现两年“透支”。自后20年除个别年份外,机关企事业存款一直处于上升趋势,1978年年末存款余额656万元。尔后发展更快,到1985年,存款余额达2380万元,比1978年增长2.63倍。
  居民储蓄存款。建国以来,县金融机构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城乡居民踊跃储蓄。1950年,开办保本保值储蓄及爱国有奖储蓄,当年储蓄余额1.43万元。1951年,物价趋向稳定,保本保值储蓄结束,年末存款余额仍达4.82万元。1953年,为鼓励农民多售余粮,举办优待售粮储蓄。1956年,又开展贴花有奖储蓄,“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办,1982年复办。1950年至今,储蓄分活期和定期两种,活期月息初为l0‰左右,定期一年月息29‰;后逐年下降,1959年活期月息为1.8‰,定期一年3.33‰。1979年后,利率逐渐回升,活期月息2.4%0,定期一年4.5‰。1985年,活期月息不变,定期一年提高到6‰,是年存款余额2502万元,比1978年增长11.63倍。
   农村存款。指农村社队(乡村)及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存款和信用社转存款,建国初,这类存款较少。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存款增幅较大,1957年末存款余额133.67万元,相当于前6年总和的1.48倍。1966年存款余额339万元,比1957年增长1.54倍,“文化大革命”期间除少数年份外,一直未突破这个水平。1979年后,农业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较快,农村存款出现新的上升趋势,1982年达1781万元,比1978年增长4.65倍,为历史最高水平。1985年存款余额保持1018万元,比1978年增长2.23倍基本建设存款。包括贷款基金、自筹资金、专用基金和周转性资金等存款。1964年始开此类项目。1981年前由县人民银行代办,后由县建行办理。1985年,全县存款余额708万元,比1981年增长8.44倍。
  1950~1985年全县各类存款余额第四节信贷
   清末至民国时期,县内信贷有民间借贷和钱庄、银行放款两种途径。
  民间借贷。分借钱、借物、合会等。借钱一般发生亲友睦邻间,时间较短,口说为凭,不计利息。但不少穷苦百姓,每遇天灾人祸,即被迫向地主或高利贷者借钱,倍受盘剥,其月利率低则五分,高则借一还二,甚至按天计息,到期未还,利上加利,名日“滚雪球”,或日“鸟儿叫”。借物以谷物为主,多发生在青黄不接之际,亦称“借青苗”,利息一般五分,即春夏间借稻谷l石,秋后还1石5斗,有的高达2石。合会也称“约会”、“凑会”,由一人牵头(称“约会人”),临时相约,10人或20人不等,人会金额共同议定。此种合会有无息和计息两种,无息合会会钱由约会人先得,以下协商排列,轮完会散;计息合会会钱为困难者先得,余按月利2%,届会期满本息一次领取。据1937年统计,全县农户中借钱3.92万户,占总农户80%;借粮2.94万户,占60%;加入合会1.96万户,占40%。
  钱庄、银行放款。有长期、短期、信用、抵押几种。长期放款,每年三、九两月举行,三月交易,九月偿还,但可商请延期,以明年三月为交割。短期放款,随时催令偿还。信用放款,以借款人之信用或以相保人之保证,定借额之大小及期限之长短。抵押放款,须以货物提单、有价证券、田地契据或金银首饰作抵押。放款对象以工商业者为主,居民极少。据1933年江西裕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四家在九江的分(支)行统计,年末放款余额1101.41万元,其中工商业放款1054.3万元,占当年放款总额95.72%;农产品抵押放款3.3万元,占0.3%。后物价不稳,货币贬值,存款逐年下降,贷款亦相应减少。
  建国后,人民政府实行信贷集中,以支持工农业生产,扩大商品流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先后开办农业、工业、商业等贷款。农业贷款。分有实物贷款、一般性生产贷款、抗灾贷款、专项贷款、社队(乡镇)企业贷款、农民个人贷款、支持信用社贷款等项。1950年,县人民银行贯彻“用于生产,重点发放”的原则,试点发放贫农贷款2.6万元,用于购买耕牛、农具、种子等;同时调入大米、黄豆、豆饼等实物,折款5.34万元,发放给贫困农户,全县共贷款7.94万元,年末余额2.61万元。1952~1953年,农业贷款对象渐由个体农户转向生产互助组,为了推广种植改良棉和使用东北豆饼、肥田粉,银行发放贷款48.48万元,信用合作社发放贷款5.8万元。1954年,县内遭受特大水灾,银行发放抗灾贷款22.3万元,信用社发放贷款29.38万元,是年,农贷投放总量75.88万元,年末余额64.9万元,帮助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1955~1956年,银行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68万元,占这两年农贷投放量64.49%,帮助11179户贫农解决人社股金不足困难。1958年农贷始以发展社队集体经济为主,当年投放170.03万元,年末余额193.5万元。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农贷重点是扶持穷社、穷队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帮助贫困户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并于1964年.清理1961年前农业贷款、赊销款、预付款和预购定金等欠款,对无偿还能力的社队和社员,根据政策酌情豁免,全县豁免93万元。1969~1977年,农贷年均余额137.61万元,低于前10年、后8年中任何一年。1979年后,农贷重点转为支持社队企业和发展多种经营,且投放量倍增。1982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成为农贷主要对象,是年仅信用社便投放338万元,次年上升到974万元。1984年,“三户”贷款余额1020.7万元,占农贷余额41.7%。1985年,农贷年末余额3132万元,占各项贷款余额25.99%,比1978年增长11.74倍。其中乡镇企业贷款1359万元,占农贷总额43.39%;“三户”贷款982.3万元,占31.36%。
  工业贷款。主要对象是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及物资供销企业。1950~1953年,县内仅1家国营农机企业和部分手工业,工业贷款较少,4年余额仅1.2万元,占同期各项贷款余额1.37010。1954年后,为支持集体工业和地方国营工业的发展,工贷额逐渐增多。1959年,将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两家供给,改为由银行统一以贷款方式发放,称“全额信贷”,是年贷款余额18.4万元。1960年工业“大跃进”,年贷额增加到65.9万元,接近前10年贷款余额之总和。1962年,取消“全额信贷”,实行部分定额贷款,当年工贷余额仅5.3万元,自后数年余额均在20万元左右。
  70年代初,县内工业企业迅速兴起,工贷额增幅较大。1971年,贷款余额238万元,比1960年增长2.61倍。1973年至1979年,部分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几乎靠贷款维持。1980年,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贷款使用的效益,当年扭转全县工业企业亏损局面。1983年7月1日后,企业流动资金除部分自行补充外,全由银行贷款供应。1985年,工业贷款余额914.4万元,占各项贷款余额7.59%,比1978年增长4.48倍。
  商业贷款。主要是商品流转、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等。建国初,为保护民族商业,稳定市场,县银行向私营商业发放抵押贷款,1954年后逐步停止这类贷款。1951年,遵循“先公后私”的原则,重点扶持供销合作商业,充分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的信贷资金,对批发、零售商业则按信贷计划供应。1955年始办理粮食和棉花预购定金贷款,1957年增加生猪和油料预购定金贷款,1958年,对商业企业实行“存贷合一”制度,即企业进货时向银行贷款,销货后归还贷款,但贷方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1959年,又实行“全额信贷”,银行“充分供应资金”,盲目支持大购大销,企业发生严重赊销支付,商业贷款余额增至443.7万元,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58.18%,比前8年贷款余额总和增长72%。1962年,停止“全额信贷”,贷款余额略有下降。1963年,国民经济形势好转,商业贷款逐步上升,1966年贷款余额1148.9万元。1979年后,商业贷款增长较快,是年突破两千万元。1981年增设个体商业贷款。1985年,商业贷款余额5378.1万元,占各项贷款44.62%,比1978年增长2.07倍。
  1950~1985年全县各项贷款余额
   第五节债券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先后发行公债50余种,至1936年(民国25年)2月,有30余种未偿还,遂借口清理旧债发行“统一公债”;后又发行“复兴公债”、“救国公债”、“战时公债”等债券,县内派额及认购不详。1942年,再发行“同盟胜利折实公债”,县内派额国币17.41万元、美金1.04万元。1943年,“同盟胜利公债”派额国币34.46万元,实募19万元。建国后,为加速国民经济建设,人民政府先后发行三种公债券。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1月开始在县内发行。规定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以“分”为计算单位,年息5厘,分5年还清。发行对象主要是公教人员和城镇工商业者,认购数不详。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1958年城乡普遍发行。年息4厘,每年抽签还本、付息一次,分8年还清。县内认购额分别为:1954年15.56万元,占分配额43.1%;1955年6.26万元,占分配额118.79%;1956年60.2万元,占分配额77.35%;1957年3.37万元;1958年9.73万元
  。国库券。1981年始,在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行。1982~1985年,全县城乡集体和个人普遍认购。规定当年国库券1月1日起发行,6月30日交款结束,7月1日起计息。1984年前,单位认购年息4qo,个人8%;1985年,单位认购年息5%,个人9%;从第六年起,分5年作5次偿还本息。县内认购额分别为:1982年45.04万元,其中个人36.71万元,集体8.33万元;1983年44.37万元,其中个人31.87万元,集体12.5万元;1984年38.8万元,其中个人26.97万元,集体11.83万元;1985年77万元,其中个人68.4万元,集体8.6万元。
   第六节保险
  1932年(民国21年),上海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在九江中国银行开办人身、财产保险业务。
  建国初,县内保险业务由九江专署保险公司代办。1950年1月县人民银行成立后,内设保险代理处,根据“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提高人民福利”的方针,开办财产、运输、耕牛、棉花和简易人身等险种,并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大类。1956年,强制保险设有国营和集体企业固定资产、重要物资、流动运输工具、船舶等险种;自愿保险有火险、车船安全险、水陆运输险、简易人身险、家庭财产险、农村耕畜险等,当年收保单972份。承保总额3702.82万元,保费收入1.96万元;理赔案4件,保的赔付额777.71元,赔付率3.97%。
  1958年7月,县人民银行内设九江县保险工作组。年底,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提倡“一大二公”,保险机构撤销,保险业务停办。
  1981年,根据国务院“恢复保险业务”的决定,县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内,分设保险代理处。初开企业财产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两个险种,继开第三者责任保险、船舶保险、货运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财两全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养老保险、子女备用金保险、团体人身保险、耕牛保险、棉花保险等22个险种。
  1984年9月,正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九江县分公司。当年投保总额1657.3万元,保费收入22.53万元;理赔案87件,赔付额98,55万元,综合赔付率437.42%。其中新洲垦殖场头年洪水溃堤,棉花全部淹没,一次赔款75.74万元。1985年,保单1452份,投保总额6788.8万元,并成为全市第一个农村家庭财产全保县。当年保费收入46.04万元;理赔案296件,赔额22.25万元,综合赔付率48.33%。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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