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20000996 |
颗粒名称: | 第三章 计量管理 |
分类号: | D912.17 |
页数: | 3 |
页码: | 297-299 |
摘要: | 自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后,我国计量制度不断向前发展。但历代官司、豪富为了搜刮民财,肆意私造斛、斗、秤、尺;加之九江辟为通商口岸后,英、美、日、俄等国商人又强行使用“海关尺”、“关平两”,致使境内计量器具和量值长期处于混乱局面。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廷决定重订营造尺库平制,规定以营造尺作为度的标准(一营造尺合米制32厘米),计量单位为毫、厘、分、寸、尺、步(亦作弓)、丈、引、里,尺以下10进制,5尺为l步,10尺为1丈,10丈为l引,150丈为1里;以漕斛作为量的标准,计量单位为勺、合、升、斗、斛、石,斗以下10进制,2斗5升为1斛,10斗或4斛为l石,l石折合120斤;以库平作为权衡的标准(1库平两合37.301克),计量单位为毫、厘、分、钱、两、斤,两以下10进制,16两为1斤,使用器具有尺、升、斗、斛、秤、戥、斤筒(吊提)等。但县内在推行此制过程中,由于地区不同,行业差异,量值仍不统一,如长度1尺有大于10寸的,也有不足10寸的;容量有平升、加一升、加三升之分,也有l斗折12斤、15斤或20斤的;衡器木杆秤,1斤有折18两、20两的,还有折12两、14两的,漕三秤每100斤大于漕平秤3斤。一些不法商人、地主、富农高利贷者,往往利用这种混杂盘剥人民。 1928年(民国17年)7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以万国权度制作为我国权度标准制,标准制与市用制并行,同时规定长度以1公尺为标准尺,容量以1公升为标准升,重量以l公斤为标准斤。市用制长度以标准尺的三分之一为1市尺,计算里程以1500尺为1里、地积以60平方丈(6000平方尺)为1亩;容量以标准升为1升,1公升等于1市升;重量以标准斤的二分之一为1市斤,1市斤等于16两。1935年2月,遵照省政府颁发的<江西省度量衡实施办法>,县政府决定在城镇逐步推行这一新制。1940年4月,制订了<九江县度量衡暂行管理条例>,要求县内游击区、乡、保、甲一律使用市尺、市升和市秤,由于当时县境沦陷,日军骚扰,难以划一,直至抗战胜利方大力推广。 |
关键词: | 计量管理 技术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