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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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99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计量管理
分类号: D912.17
页数: 3
页码: 297-299
摘要: 自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后,我国计量制度不断向前发展。但历代官司、豪富为了搜刮民财,肆意私造斛、斗、秤、尺;加之九江辟为通商口岸后,英、美、日、俄等国商人又强行使用“海关尺”、“关平两”,致使境内计量器具和量值长期处于混乱局面。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廷决定重订营造尺库平制,规定以营造尺作为度的标准(一营造尺合米制32厘米),计量单位为毫、厘、分、寸、尺、步(亦作弓)、丈、引、里,尺以下10进制,5尺为l步,10尺为1丈,10丈为l引,150丈为1里;以漕斛作为量的标准,计量单位为勺、合、升、斗、斛、石,斗以下10进制,2斗5升为1斛,10斗或4斛为l石,l石折合120斤;以库平作为权衡的标准(1库平两合37.301克),计量单位为毫、厘、分、钱、两、斤,两以下10进制,16两为1斤,使用器具有尺、升、斗、斛、秤、戥、斤筒(吊提)等。但县内在推行此制过程中,由于地区不同,行业差异,量值仍不统一,如长度1尺有大于10寸的,也有不足10寸的;容量有平升、加一升、加三升之分,也有l斗折12斤、15斤或20斤的;衡器木杆秤,1斤有折18两、20两的,还有折12两、14两的,漕三秤每100斤大于漕平秤3斤。一些不法商人、地主、富农高利贷者,往往利用这种混杂盘剥人民。 1928年(民国17年)7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以万国权度制作为我国权度标准制,标准制与市用制并行,同时规定长度以1公尺为标准尺,容量以1公升为标准升,重量以l公斤为标准斤。市用制长度以标准尺的三分之一为1市尺,计算里程以1500尺为1里、地积以60平方丈(6000平方尺)为1亩;容量以标准升为1升,1公升等于1市升;重量以标准斤的二分之一为1市斤,1市斤等于16两。1935年2月,遵照省政府颁发的<江西省度量衡实施办法>,县政府决定在城镇逐步推行这一新制。1940年4月,制订了<九江县度量衡暂行管理条例>,要求县内游击区、乡、保、甲一律使用市尺、市升和市秤,由于当时县境沦陷,日军骚扰,难以划一,直至抗战胜利方大力推广。
关键词: 计量管理 技术管理

内容

第一节计量制演变
  自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后,我国计量制度不断向前发展。但历代官司、豪富为了搜刮民财,肆意私造斛、斗、秤、尺;加之九江辟为通商口岸后,英、美、日、俄等国商人又强行使用“海关尺”、“关平两”,致使境内计量器具和量值长期处于混乱局面。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廷决定重订营造尺库平制,规定以营造尺作为度的标准(一营造尺合米制32厘米),计量单位为毫、厘、分、寸、尺、步(亦作弓)、丈、引、里,尺以下10进制,5尺为l步,10尺为1丈,10丈为l引,150丈为1里;以漕斛作为量的标准,计量单位为勺、合、升、斗、斛、石,斗以下10进制,2斗5升为1斛,10斗或4斛为l石,l石折合120斤;以库平作为权衡的标准(1库平两合37.301克),计量单位为毫、厘、分、钱、两、斤,两以下10进制,16两为1斤,使用器具有尺、升、斗、斛、秤、戥、斤筒(吊提)等。但县内在推行此制过程中,由于地区不同,行业差异,量值仍不统一,如长度1尺有大于10寸的,也有不足10寸的;容量有平升、加一升、加三升之分,也有l斗折12斤、15斤或20斤的;衡器木杆秤,1斤有折18两、20两的,还有折12两、14两的,漕三秤每100斤大于漕平秤3斤。一些不法商人、地主、富农高利贷者,往往利用这种混杂盘剥人民。
  1928年(民国17年)7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以万国权度制作为我国权度标准制,标准制与市用制并行,同时规定长度以1公尺为标准尺,容量以1公升为标准升,重量以l公斤为标准斤。市用制长度以标准尺的三分之一为1市尺,计算里程以1500尺为1里、地积以60平方丈(6000平方尺)为1亩;容量以标准升为1升,1公升等于1市升;重量以标准斤的二分之一为1市斤,1市斤等于16两。1935年2月,遵照省政府颁发的<江西省度量衡实施办法>,县政府决定在城镇逐步推行这一新制。1940年4月,制订了<九江县度量衡暂行管理条例>,要求县内游击区、乡、保、甲一律使用市尺、市升和市秤,由于当时县境沦陷,日军骚扰,难以划一,直至抗战胜利方大力推广。
  1951年11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新港、姑塘、港口、沙河、黄老门、马回岭等集镇率先废除旧尺、旧斗、旧秤,使用市制计量器具,然后由点到面铺开。
  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公制(米突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同时允许保留市制。至10月,全县普遍将市制原定的16两为1斤改以10两为1斤,并统一长度、地积、容积、重量的换算值和各项计量器具,考虑中医处方用药的传统习惯,其计量方法暂未改变。
  1977年11月,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计量局等单位《关于改革中药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全县中医处方用药和中药销售一律实行公制计量,即以“克”为主单位、“毫克”为辅助单位,取消两、钱、分。
  1984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制定了<九江县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意见》,规定以公制为县内法定计量单位,要求1984-1987年,在国民经济各主要部门大体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1990年以前,各乡(镇、场)及各部门、各行业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
   第二节计量检验
  清末,县内有关计量制度的推行和量具的检定,由县署根据户部规定委托商会掌管;民间推广使用的计量器具,由县署依照工部颁布标准器监制。并制订定期检验制度和违反处罚条例,如“私造或私用不合规则之度量衡器,或在官府业经检查之度量衡上加贴补削者,应受笞刑六十,工匠同罪”:“私用未经官府校勘烙印之度量衡器,虽大小轻重与法定制度相同,亦应受笞刑四十”等,但违者多属豪强,实际很少执行。特别是帝国主义列强凭藉不平等条约,藐视我计量律令,既使国家计量主权丧失,也使地方政府计量检验难以公正实施。
  民国时期,县内计量管理归口县政府建设科,内设专职度量衡检定员(度政技佐),具体履行国民政府颁发的《度量衡法>和《度量衡法实施细则》所赋予的职能,同时在县商会设立度量衡检定分所,培训计量检验人员,监督制秤行业依法制造。但由于全国度量衡划一程序没有完全形成,县内计量检验工作亦流于形式。
  建国初,县内计量工作由县工商科主管。1951年11月,为了在全县推行市制计量制,先期对新港、姑塘、十里铺、港口、沙河、马回岭等集镇进行计量器具检验,规定统一使用新式量具,收缴旧式量具,对不准确的度量衡器责令检修后使用,对非法制造和使用的器具当场没收,并在各商店设复尺处和复秤处。
  1959年,县内计量管理由县商业局行政股兼管,经常组织力量深入商店和农贸市场检验量具,对不合规格的一律禁止使用。
  1975年11月,成立县计量管理所,隶属县计划委员会,1979年8月改属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为统管全县计量器具制造、校验和检修的职能机构。1976年,开始对全县计量器具进行系统的一年一次周期性的检定,实行量值传递。197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计量器具全面检定,严格取缔16两制和麻纽木杆秤,禁用掉星、断杆、私配秤砣的旧秤,收缴不合规格的度量衡器;对经检验、检修合格的度量衡器加烙钢印,发给合格证。同时对计量器具制造单位进行检查,要求县产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经检验合格方可上市,未经检定或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售。1981年1月,贯彻省革委<关于加强衡器管理的通告>,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衡器大检查,收缴不合格的器具489件。
  1983年10月12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全县统一使用定量铊的通告>,要求所有经营单位、个体商贩一律更换使用新规格杆秤。明确规定新规格秤杆的头纽、二纽均为刀纽(即双刀纽),秤铊上标有该铊重量(克)及所称秤量(即定铊),头尾两端牢固包以铜金属帽套,秤的星点用铜、铝等金属(不准用水银)制作;对农贸市场现行非定量铊秤,须经计量所检定合格方可使用,且实行只检不修,自然淘汰;今后生产的杆秤必须是定量铊、双刀纽,经检定合格方可出售和使用,未按新规定生产或未经检定的杆秤一律禁售和使用,违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没收或罚款。
  1984年6月,县计量管理所改属县经济委员会。1985年8月,更名县标准计量所,有干部、职工13人,同时在县商业局、供销社、物价局、工商局、粮食局和个体工商业者协会各配兼职计量员1人。是年,县计量所发出《关于加强计量管理的通告》,并派专人在集贸市场设计量器具检定处,配合工商部门对集市计量器具检查15次;同时参与全县工商、物价、计量大检查,共收缴不合格的计量器具1651件,然后陈列街头,当众烧毁,使受检合格率由原30%提高到80%。当年,还配合县经委对全县重点工业企业的计量设备、计量管理的定级、升级进行检定,核定赛城湖粉丝厂为二级单位,县水泥厂、造纸厂、油泵厂和赛城湖等离子喷涂厂为三级单位。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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