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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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99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1
页码: 287-297
摘要: 清末至民国初期,境内无专门物价管理机构,商品价格随行就市,当供需矛盾突出时,由县商会会同有关同业公会与商户协商调整,波动不大。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于国民政府发动内战,市场秩序混乱,物价严重失控。1948年(民国37年)8月,为了配合金圆券发行,强制实行限价政策。县政府奉命成立物价评议委员会,调整与制订主要商品价格和各行业收费标准,交同业工会督促工商业主执行。但时局不稳,通货膨胀,所谓评定价格实为看涨调价。
关键词: 物价管理 物价政策

内容

第一节物价审定
  清末至民国初期,境内无专门物价管理机构,商品价格随行就市,当供需矛盾突出时,由县商会会同有关同业公会与商户协商调整,波动不大。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于国民政府发动内战,市场秩序混乱,物价严重失控。1948年(民国37年)8月,为了配合金圆券发行,强制实行限价政策。县政府奉命成立物价评议委员会,调整与制订主要商品价格和各行业收费标准,交同业工会督促工商业主执行。但时局不稳,通货膨胀,所谓评定价格实为看涨调价。
  建国初,遵照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和中财委《关于抛售物资、催收公债、回笼货币、稳定物价的指示>,国家物价管理高度集中,物价水平由中央贸易部统一控制。县内市场物价工作由县工商科主管,重点管好标准大米、龙头市布、食盐、煤油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对已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必须坚决执行统一定价,对无牌价的商品则组织议价核批。1951年,县成立物价指导委员会,各主要集镇成立物价评议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评议和制订商品统一价目,照知商户执行;同时,供销合作部门还采取高于市价15%收购主要农产品和低于市价10%供应主要生产、生活资料,藉以限制和打击不法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促进市场物价趋向稳定。
  1953年后,随着国家对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物价工作开始贯彻“计划第一,物价第二”方针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1954年2月,根据形势需要,县组成由财委、工商、粮食、供销合作等部门参加的物价研究小组,在新港、沙河、港口等集镇发展物价通讯员,定期编印《九江县物价》通讯,宣传、贯彻有关物价方针、政策;9月,又在新港、姑塘、沙河、港口、马回岭、十里铺等集镇建立以供销社为主体吸收工人和资方代表参加的物价管理小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所,加强对物价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党和政府的稳价方针和上级管理的物价在本地区贯彻执行。1955年6月后,根据全国第五次物价工作会议制订<国营商业牌价掌握分工制度>的规定,县物价管理部门主要是领导和管理全县市场物价,制订和调整上级商业部门的专业公司未掌握的商品收购、批发、销售牌价;对属于本级掌握的商品,则根据省商业厅规定的批零差率确定零售价格,并规定批发起点;同时协同县供销社领导和管理合作社的收购、批发、零售价格。
  1956年6月,县工商科撤销,物价管理工作先后归口县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1957年6月,县人民委员会鉴于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业已完成,社会主义统一市场正在形成,执行统一的计划价格势在必行,于是批转县工商局<关于开展审价工作方案),并采取“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对全县商业、工业和手工业所经营、生产的商品价格及服务行业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审定。即市场价格总水平由县工商局掌握,各种商品价格分级分类审理:一类商品(即主要商品)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工商局审核,报县人委批准;二类商品(即一般商品)由业务主管部门掌握,在征得工商局同意后批准下达,并报工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三类商品(即细小商品)由基层单位和手工业联社共同酌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局备案。对饮食服务行业的食品,实行定质、定量、定价。对集贸市场审定的品种、范围尽量缩小,多数商品只规定价格的伸缩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价格10~20%。同年10月,成立县物价委员会,是为县人委领导下管理全县物价工作的专职机构,在贯彻落实中央、省、专下达定价、调价方案的同时,审定地方工业、手工业产品出厂价和销售价、农副产品购销价、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以及饮食业各种食品零售价;审定县内短途运输、文化教育、医药卫生、服务行业和农村手工业门工收费标准;审定县内各项商品的进销差价、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
  1959年11月市、县合并期间,市、县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物价管理工作的规定》,强调要按“集中领导,全面规划,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精神管好物价。规定凡属中央、省、专三级管理权限内的商品价格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指定管理的某些商品价格需要确定或调整时,则按分管权限提出方案,经市、县人民委员会审核报上级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定价、调价;属市、县管理的商品购销价格的确定和大的调整,必须按分管权限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县物价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如属小范围的个别调整,则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物价委员会批准。市、县物价委员会全面管理市场物价工作,各种工业品出厂价则由市、县经济计划委员会管理,其他收购、调拨、零售价分由商业、粮食、农垦部门管理,人民公社不得自行定价和调价。
  1964年9月,根据国务院颁发《关于物价管理试行规定》和全省第七次物价工作会议的要求,县内全面部署市场物价整顿和审价工作。着重整顿属于县管的地方工业和手工业产品销售价格、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短途运输价格以及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等收费标准,继续平抑集市贸易物价,把不合理的价格降下来。具体涉及县商业、供销、粮食、工交、农机、农垦、森工、卫生等部门所属经营、服务单位,由点到面分期分批进行,至次年年底结束。通过审查发现不少错级、错价现象,如供销合作系统被审查单位13个、商品16999种,发现错价1200种,其中错高658种,错低542种。在审查、整顿基础上,各地、各单位均按要求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和物价监督员,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
  “文化大革命”初期,县物价管理机构瘫痪,市场物价濒临失控。1967年9月,省革委筹委会<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下发后,对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和制止当时乱涨价歪风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物价冻结,商品计划分配代替了商品正常流通,阻碍了商品生产发展,因而造成了物资供应紧张,“黑价”交易应运而生。
  1974年5月,县革委抓促部转发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物价管理权限的通知>,同时恢复县物价委员会,强调必须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事,不得擅自提级提价、压级压价或越级订价。1975年2—6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审价工作。8月,县物价委员会并入县计划委员会。
  1979年以后,国家开始进行物价管理体制改革,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逐步下放物价管理权限,调整不合理的价格结构。1980年,九江地区行署在县城沙河街召开毗邻地区价格衔接会议,应邀出席的有湖北咸宁和黄岗地区、安徽安庆地区、本省上饶地区和景德镇市及所属各毗邻县、市物价部门代表,会议本着“实事求是,服从全面,照顾困难,互谅互让,大体摆平”的原则充分协商,分别签定了接壤县价格衔接协议。1981年9月,县物价局成立后,根据改革、开放精神和上级统一部署,逐步缩小对农副产品价格管理权限,减少管理品种,同时给予生产和经营单位一部分产品的定价权,对不属于订购范围的农副产品价格则随行就市,灵活掌握。1983年,开始建立物价业务统计报告制度,通过汇集市场情况,了解物价动态,指导物价工作。
  到1985年,县内流通领域逐渐形成以计划价格为主的由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组成的价格形式,整个价格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恢复和扩大集市贸易价格的适用范围,既有零售价格,也有批发价格;零售企业可按有利于自己经营的渠道进货,有的商品可完全自由定价,有的在有关政策指导下有一定的定价权;生产资料销售价格正在部分地改按商品价格,实行“放调结合”,出现市场价格和国家定价并存的“双轨制”;逐渐恢复被取消的工业品季节差价,不合理的地区差价、质量差价、批零差价和进销差价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
   第二节物价变化
  牌价即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因以挂牌方式公布得名。1948年(民国37年),县政府曾下令商界“挂牌亮价”,但官商带头抵制,限价流于形式。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各个时期制订和调整的商品牌价,包括农副产品收购、消费品零售及与之相关的商品批发、调拨等价格,充分发挥其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杠杆作用。
  收购价:建国初,党和人民政府为了巩固工农联盟,促进生产发展,在稳价方针指导下,逐步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以1954年县内收购牌价(按新人民币折算)为例,每50公斤早稻6.2元、油菜籽13.13元、中等良种皮棉87.7元,比1950年分别提高22.53%、35.36%、32.88%。
  1957年9月,执行县审价调整方案。全县商品收购价格共调升66种,调前总值3189.42元,调后总值4224.31元,调幅32.45%,其中粮油类16种,幅度28.72%;农副产品类43种,幅度33.58%;副食品类7种,幅度14.320-/0。调低仅农副产品类2种,调前总值30.5元,调后总值25.5元,调幅16.3g%。
  1961年7月,大幅度提高粮、油统购价格,按全县市场平均计算,每50公斤稻谷由6.3元调为8.13元,调升29.05%;小麦由8.56元调为11.26元,调升31.54%:大豆由10.82元调为14.85元,调升37.25%。油菜籽、芝麻、菜油、花生油的统购价,分别调升26.29%、9.95%、10.8%、10.42%。粮食销价不变,其购销差由国家财政补贴。
  1965年8月,根据省物委、省粮食厅的联合通知,县内调整提高稻谷、大米统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中等籼稻较原来提高0.1元,糯稻高于籼稻调后价格25%,粳稻高于籼稻调后价格8%。并决定从本粮食年度起,凡农村生产队和国营农场向国家提供商品粮超过规定的部分,按统购价格给予加价12%的奖励。196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调整粮食统购价格,县内平均调升13.8%,其中每50公斤籼稻由8.3元调为9.5元,小麦由11.2元调为13元,大豆由14.63元调为16.5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价格基本未动。1971年开始,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五年不变,因之对粮食、油料、油脂超购部分加价30%。1977年,调整部分油料、油脂价格。
  1979年3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全国大幅度提高1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平均提升24.8%。县内先后调升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幅度是:早稻(每50公斤,下同)调为11.55元,升幅21.58%;油菜籽调为36元,升幅28.57%;粮油超购部分加价50%。中等皮棉调为132.5元,升幅15.22%,超过收购基数部分加价30%。二级苎麻调为120元,升幅25%。二级肥猪调为62元,升幅26.53%。二级花色鱼调为46元,升幅41.54%。本年度,县内还提高了蜂蜜、白蜡、橡子、辣椒粉、大蒜籽、香菇等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调升幅度为8.2~33.3%。
  建国后部分年份主要农副产品收购牌价1980年6月,根据省物价局、省供销社联合通知,决定从本年度新棉上市之日起,将每50公斤三级27毫米皮辊棉的收购价调为145.8元,升幅10.04qo,其他各级棉花收购价格按等级差价率计算,调价后原定超购加价政策不变。1984年,农产品收购价由基数加价法改为固定比例法。1985年,在价格改革中,粮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每50公斤早稻收购价调为15.59元,晚稻调为16.09元。生猪取消派养派购,改为议购议销。木材价格和集市贸易价格放开,由固定形式转为市场调节形式。
  销售价:建国初,县内物资匮乏,消费品价格不断上涨。党和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在恢复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国家牌价领域,限制和缩小牌、市价差距,使市场状况相应好转,物价基本稳定。1953年县内零售牌价,稻谷每斤673元(旧人民币),比1950年上升26.5%;标二早米每斤984元,比1950年上升15.76%;菜油每斤4056元,比1950年下降14.93%。工业品销售价格,1951年比1950年上升12.4%,1952年比1951年下降2.7%;1953年上半年,棉布、毛巾、食盐、牙膏、肥皂、火柴等大批日用品又降价,平均下降7.7%。
  1954年冬,鉴于新港供销社君子呢和马回岭供销社三星牙膏等日用工业品零售价格低于九江市区,分别调高8.14%和8.47%,其他布匹相应调高5—10%,从而解决了城乡倒挂和棉布差价过大问题。同年12月,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提高食油、食糖和卷烟销售价格。
  1955年1月和5月,根据中央的指示,全面调整供销合作社零售价格,进一步解决某些商品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偏紧问题。全县按11个地区制订粮食销价,其中沙河地区每50公斤稻谷6.68元、大米9.87元、面粉9.7元、黄豆11.94元。油脂、油饼销售全县一价,每0.5公斤菜油0.5元、麻油0.51元、茶油0.56元,每50公斤菜饼6.1元、麻饼6.4元、棉饼3.3元。
  1957年9月,执行县审价调整方案。全县商品销价共调升139种,调前总值1841.25元,调后2105.22元,调幅14.34%;调低21种,调前总值340.82元,调后309.64元,调幅9.15%。其中粮油类调升17种、幅度19.21%,调低4种、幅度4.92%;农副产品类调升2种、幅度12.7g%,调低3种、幅度21.95%;副食品类调升12种、幅度18.47%,调低3种、幅度1.79%;工业品类调升9种、幅度5.48%,调低10种、幅度11.32%;手工业产品调升99种、幅度11.7%,调低1种、幅度5.26%。同时适当调低服务行业收费标准,总幅度为11.76%。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物资供应紧张,国家计划价格受到市场价格冲击。为了掌握物价管理主动权,根据上级指示,县内对部分不合理的零售牌价进行必要的调整,其中农产品调高108种,调低41种,总调高幅度为8%;副食品调高79种,调低4种,总调高幅度为16%,总价格水平保持基本稳定。特别是省物价委员会下达中央规定稳价的“十八类商品品种目录”后,为了控制物价上涨,对其中粮食、食油、食盐、食糖、猪肉、棉布、棉絮、针织品、煤炭、煤油、火柴等人民生活必需品,采取凭票定量或凭证限量供应;对交通、邮电、房租、水电、医疗、学杂费等费用,由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掌握,维持原价不变。同时,对精制糕点、糖果,名牌烟、酒、钟表、自行车,高档针织品和进口砂糖、卷烟等少数商品,则实行高价敞开供应,以便加速货币回笼。
  1962年始,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整顿和健全物价秩序,同年7月,清理手工业产品价格混乱现象,把销价基本上降到1957年水平。1963年5月,按照0.5一1.5%的综合差率,恢复市、县合并期间取消的工业品城乡差价。6月,统一全县手工业门工收费标准,规定泥、木、石、油漆、弹花工每人每天2元,懈工每天2.2元,缝纫(自带机器)和篾工每天1.8元,木砻每乘4.4元。1964年10月,参照《江西省搬运装卸暂行办法(试行草案)》,结合本县实际,调整提高农村短途运输价格,其中平原、丘陵公路人、畜力车运价提高5.825%,人力搬运力资提高30%;区乡大道人、畜力车运价提高11.65%,人力搬运力资提高60%;山区小道独轮车运价提高70%,人力搬运力资提高90%;崎岖小路人力搬运力资提高130%。
  1965年4月1日,国家规定调整提高粮食销价,县内每50公斤早稻调为8.3元、标二早米12.2元、黄豆15元、小麦11.5元。1966年8月1日,再次提高粮食销价,每50公斤早稻调为9.5元、标二早米13.8元,总调高幅度15.8%。两次调高粮价,国家均对收入较低的职工实行粮差补贴,同时还降低棉布、针织品、面粉、西药、农药和部分手工业品的销售价格。“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基本冻结,各类商品销售牌价虽未变动,但变相涨价和随意提价现象时有发生。1971年,开始调整提高部分油料、油脂销售价格和降低部分化肥、农药销售价格。1973年,还调整部分山林土特产品和水产品销价。
  1979年,为了适应国民经济调整、改革的要求,根据上级的部署,调整降低了部分工业品销价,提高了部分副食品销价。7月,县产油毡每卷出厂价由14元降为13元。8月,县产味精每500克销售价由9.1元降为6.36元。同月,调低省产农药零售价,25%乳剂杀虫脒下降11.5%,50%乳剂磷胺下降30%,92%原油磷胺下降23.4%。同年11月,全国提高猪肉、牛肉、羊肉、
  建国后部分年份主要食杂日用品销售牌价1985年全县主要生活费用价格和零售物价指数
  牛奶、家禽、鲜蛋、水产品、蔬菜等八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县内除牛奶、蔬菜未作统一规定外,其他品种的零售价格都有所提高,县城每0.5公斤猪肉由0.76元调到1元,牛肉由0.54元调到0.78兀,活母鸡由0.91元调到1.12元。由是国家对职工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但对人民生活必需的粮食、食油、食盐、食糖、酱油、醋、棉布、针棉织品、化纤织物、生活用煤、煤油、火柴、西药、课本、书报杂志和铝制品、塑料制品、民用橡胶制品等销价保持稳定,对房租、水电、交通和学杂费用等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
  1980年2月,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规定城镇、工矿区每生每学期高中3元,初中2元,小学1.5元;农村每生每学期高中2元,初中1元,小学0.50元。同年3月,整顿饮食、服务业价格管理秩序,规定综合毛利率不得超过省订标准25~30%。1981年11月起,全省涤棉布降价,烟酒提价。涤棉细布零售价,平均每米降低0.66元。平均甲级烟价提高70.9%,乙级烟价提高29.8%,丙级烟价提高10.4%.其中省产庐山牌香烟每包零售价由0.28元调为0.36元,沪产精前门由每包0.4元调为0.53元,精飞马每包由0.32元调为0.42元;省产名酒价格提高34.9%。与此同时,县内还降低了手表、收录机、闹钟、胶鞋等商品的销售价格。
  1983年1月,全国统一降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和提高棉纺织品价格。本地区主要产品平均出厂价调整为:白市布每米提价0.174元,提高24.2%;色平布每米提价0.222元,提高23.6%;色斜纹布每米提价0.219元,提高12.7%。晴纶粗绒每公斤降价4.86元,降低26.2%。
  1985年4月,国家规定生猪及其他活鲜品价格放开,县内猪肉、牛肉、家禽、鲜蛋、、水产品销售价格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为r不降低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政府按吃商品粮人口每人月发肉价补贴1.2元。同时,随着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农村返销粮价格有所调整,每50公斤标二早米由14元调为22.55元,但对城镇、工矿区吃商品粮人口继续实行粮油定量供应,销价按牌价不变。是年,全县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比上年增长5.5%,零售物价指数增长5.6%。
  市价即商品在市场上交易的价格。这里所指的市价是国家计划价格以外的集市贸易价格,或称自由市场价格。民国时期,县内商品市价是由买卖双方面议,或由县商会会同有关同业公会共同拟订。抗日战争前,九江属非产粮区,所需大米大部分由抚州上顿渡和上饶浒湾等地输入,大米价格则以上海市场价格升降为转移,一般每石(老秤160斤)上半年8~9元(银元),下半年7元左右,上下幅度不过一元,比南昌要高1~2元。1930年(民国19年)上半年,因上年省内遭旱灾,粮食歉收,九江大米市场全靠上海调暹米供应,6月前每石米价7—10元,7月涨至19元,为有史以来的高峰。1933年虽然涨大水,但省内粮产区未遭灾,因而九江大米市价未受影响。九江棉花市价也是以上海价格变动为转移。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掀起抵制日货运动,九江海关禁止棉花进口,因而布商纷纷用民船从武穴偷运入城,乘机将棉花市价抬高一倍左右,并持续一年多。战前市场物价虽有起落,但在正常情况下还是比较稳定的。1933年起,标二早米、油菜籽、粗绒皮棉等批发市场均处于下降趋势,生猪每百斤收购市价只在13.333元上下一元内浮动,青鱼每百市斤批发市价一直保持6.1元不变。
  1930~1936年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价抗战胜利后,九江光复,人心振奋,市场物价一度趋向正常。但国民政府挑起内战,给市场带来空前的波动,货币接二连三贬值,物价飞涨。以1948年8月城区早米、菜油、猪肉、龙头细布等零售价格为基期价,至次年2月,分别上涨414、540、500、583倍,且涨势无法遏制,使普通市民和公职人员生活濒临绝境。
   建国后,县内市场价格一直受国家价格政策制约,基本上保持稳定。50年代初期,集贸市场价格一般高于国营牌价5-15%,至1956年完成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市价则接近于牌价。60年代初,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物资紧缺,集市贸易价格急剧上涨,粮、油、肉、禽、蛋等食品价格,一般要高出牌价3~5倍,有的高出7~8倍,青椒由0.05~0.07元涨至0.2元,萝卜由0.045元涨至0.3元。1962年,大力贯彻稳价方针,并采取一系列抑制措施,规定产销双方议价肉、禽、蛋、鱼等晕菜不得高于牌价50%,蔬菜不得高于30%,其他农副产品不得高于20~30%,至年底主要农副产品平均市价实际高出牌价约1.5倍。1963,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形势好转,市价继续回落,全县市场经常交易的大米、食油、猪肉、鲜蛋、鲜鱼等主要食品,除大米高出牌价1.25倍、食油高出25%,其余均与牌价基本持平。
  “文化大革命”期间,集贸市场一度关闭,黑市价格猛涨。直至1975年,虽然允许部分农副产品上市,但价格降幅不大。据沙河集贸市场14个品种价格调查,同1965年市价相比,超过一倍以上的有4种,超过50%的6种,超过10~30%的4种。
  1982年10月起,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当年,县内首批放开6大类177个品种,由是商品价格步入了“双轨制”,市价略高于牌价。以同年12月沙河农贸市场为例,每0.5公斤猪肉1.3元、牛肉0.99元、鲤鱼1.73元、鸡蛋1.37元,比牌价分别高出30%、41.43%、30.36%、30.48%;每0.5公斤青椒0.18元、萝卜0.04兀,比牌价分别高出28.27%、33.3%。1983-1984年,继续放开小商品价格,凡三类日用工业品(包括中、小型农具)价格全部放开。1985年,又先后放开国产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收录机、黑白电视机、电风扇、家用电冰箱和洗衣机、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布等商品价格。对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物价部门仍加强指导和管理,并规定其进销差价和批零差率。是年,县城集市贸易价格总指数比上年上升12.3%,其中粮食上升5.8%,食用植物油上升8.6%,肉、禽、蛋上升11%,水产品上升52%,鲜菜上升4.30-/0,鲜果上升7.2%,柴草上升17.3%,日用杂品上升0.4%,小农具上升10.1%,幼禽、家畜上升3.4%。
   商品比价即同一时间、同一市场不同商品价格之间的比例。从表14-6汇集七个年份的部分工农业商品单项比价看,建国后的食盐价格一直比抗日战争前便宜,而白糖、煤油却在较长时期内比战前贵。这是因为战前盐税繁重,盐商盘剥,交通不便,加上对苏区封锁,造成盐价过高;由于英、美等国洋货大量倾销,以致糖和煤油价格水平过低。建国后,国家控制食盐产、供、销,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减轻赋税,实行合理流转和改善运输线路,使盐价明显降低;同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降低工业品销价,逐步缩小工农业商品比价的剪刀差。至70年代末,除照顾蔗农和糖业生产者利益使糖价亦渐次提高外,其他工业品价格均比战前要便宜。建国前后几个年份部分工农业商品单项比价
   第三节物价检查
  建国后,为了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物价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县物价部门经常组织力量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物价检查,促进物价基本稳定。
  早在1953年,县工商科就要求县内主要集镇实行明码标价,以便群众对物价的监督。1957年,县工商管理局组织检查组,对新港、姑塘、港口、沙河、黄老门、马回岭等集镇工农业产品计划价格执行情况分别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964年,由县物价委员会主持,对全县国营和供销合作商业、合作商店以及粮食、交通、森工、手工业、中西医药等系统的计划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普遍检查,通过检查纠正了部分商品价格混乱和不合理现象,要求各经营单位使用商品标签,标明货号、品名、产地、规格、价格,以建立正常的物价秩序。1965年,县人民委员会从商业、供销、手管、卫生、物委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以沙河街为试点,结合审价工作开展物价大检查,受检商品4635种,发现和纠正错价825种,其中错进653种,错出172种。“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检查工作基本停顿。
  1979年11月,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当前市场物价问题的通知》,在全县各集镇开展物价大检查,对随意变动价格、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单位或当事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处理。1981年,县物价局成立后,对有关单位的物价执行情况,在自查、互查的基础上,进行三次重点抽查。1982年元旦至春节期间,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县组成物价检查团,下设三个分团,分别由县、局级领导干部带队,对全县各行业、商店、门市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物价大检查,发现不少变相涨价现象,如饮食业的包子、油条份量不足,副食品的糖果、于菜短斤少两,物资部门某些建材以次充好,对此均按政策规定分别作了处理。1983年,又对县内有关商业门点和农贸市场先后进行4次物价检查,发现有违纪行为的单位15个,经查处罚款上交县财政4103兀。1984年5月,县物价局对全县82个工商企业单位(其中国营32个,集体14个,个体36个)开展一次物价大检查,发现物价政策执行较好的有53个单位,存在问题的29个单位,通过检查督促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和改进。
  1985年初,成立县物价检查所,隶属县物价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场分别配备专兼职物价检查员。全县共有物价检查员70人,其中兼职45人、义务4人,制订了相互联系和请示报告制度,初步形成了物价情报网络。同时建立物价检查档案和信访制度,设置物价检查意见箱,公布群众举报电话号码,进一步加强了物价检查监督工作。是年,全县进行物价大检查8次,参加检查人员116人次,受检单位372个,查出违纪案件60起,没收非法收入和罚款共45110.16元,其中上交县财政39933.71元,退还用户的损失5176.45元。在检查基础上,还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的评比活动,县副食品公司,百货公司和刘鹏庭干菜店被评为“双信”先进单位,分别授予“信得过”奖牌。
   第一章计量管理
   第一节计量制演变
  自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后,我国计量制度不断向前发展。但历代官司、豪富为了搜刮民财,肆意私造斛、斗、秤、尺;加之九江辟为通商口岸后,英、美、日、俄等国商人又强行使用“海关尺”、“关平两”,致使境内计量器具和量值长期处于混乱局面。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廷决定重订营造尺库平制,规定以营造尺作为度的标准(一营造尺合米制32厘米),计量单位为毫、厘、分、寸、尺、步(亦作弓)、丈、引、里,尺以下10进制,5尺为l步,10尺为1丈,10丈为l引,150丈为1里;以漕斛作为量的标准,计量单位为勺、合、升、斗、斛、石,斗以下10进制,2斗5升为1斛,10斗或4斛为l石,l石折合120斤;以库平作为权衡的标准(1库平两合37.301克),计量单位为毫、厘、分、钱、两、斤,两以下10进制,16两为1斤,使用器具有尺、升、斗、斛、秤、戥、斤筒(吊提)等。但县内在推行此制过程中,由于地区不同,行业差异,量值仍不统一,如长度1尺有大于10寸的,也有不足10寸的;容量有平升、加一升、加三升之分,也有l斗折12斤、15斤或20斤的;衡器木杆秤,1斤有折18两、20两的,还有折12两、14两的,漕三秤每100斤大于漕平秤3斤。一些不法商人、地主、富农高利贷者,往往利用这种混杂盘剥人民。
  1928年(民国17年)7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以万国权度制作为我国权度标准制,标准制与市用制并行,同时规定长度以1公尺为标准尺,容量以1公升为标准升,重量以l公斤为标准斤。市用制长度以标准尺的三分之一为1市尺,计算里程以1500尺为1里、地积以60平方丈(6000平方尺)为1亩;容量以标准升为1升,1公升等于1市升;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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