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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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99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
分类号: D523.5
页数: 6
页码: 282-287
摘要: 清末,县署下设有“司市”人员管理市场。民国初,归口县公署实业课。1926年(民国15年)后,由县政府建设科主管,通过县商会及所属同业公会协商实施。但历来管理松弛,少数劣商欺行霸市,多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建国初,县内市场管理工作,先后归口县人民政府工商税务局、工商科,主要任务是尽力稳定市场,稳定物价。1950年4~6月,通过办理工商企业登记,广泛宣传“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政策,整顿安排市场,组织物资交流,鼓励私营工商业者合法经营,同一切违反政策,扰乱市场行为作斗争。7月,在拥有工商业者50户以上的新港、姑塘、港口、沙河街、马回岭等集镇建立工商业者联合会和50户以下的城子镇、洗心桥、十里铺、女儿街、黄老门等集镇建立工商业者联合小组,动员他们参与市场管理;同时由点到面发展供销合作社,不断扩大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市场。1952年7月,在全县私营工商业中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打击不法商人的“五毒”行为,取缔非法经营的沙河、马回岭杂货联营组和港口土产商行,从而基本上遏制了物价上涨歪风,扭转了市场混乱局面。
关键词: 工商行政 行政管理

内容

第一节市场管理
  清末,县署下设有“司市”人员管理市场。民国初,归口县公署实业课。1926年(民国15年)后,由县政府建设科主管,通过县商会及所属同业公会协商实施。但历来管理松弛,少数劣商欺行霸市,多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建国初,县内市场管理工作,先后归口县人民政府工商税务局、工商科,主要任务是尽力稳定市场,稳定物价。1950年4~6月,通过办理工商企业登记,广泛宣传“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政策,整顿安排市场,组织物资交流,鼓励私营工商业者合法经营,同一切违反政策,扰乱市场行为作斗争。7月,在拥有工商业者50户以上的新港、姑塘、港口、沙河街、马回岭等集镇建立工商业者联合会和50户以下的城子镇、洗心桥、十里铺、女儿街、黄老门等集镇建立工商业者联合小组,动员他们参与市场管理;同时由点到面发展供销合作社,不断扩大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市场。1952年7月,在全县私营工商业中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打击不法商人的“五毒”行为,取缔非法经营的沙河、马回岭杂货联营组和港口土产商行,从而基本上遏制了物价上涨歪风,扭转了市场混乱局面。
  1953年以后,国家先后对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对生猪、禽蛋和部分土副产品实行派购或计划收购,县内市场管理工作重点是维护和促进统购统销政策贯彻落实和各项收购计划完成。于是,一方面取消粮、棉自由贸易,禁止私营油坊、油商自购原料和自销产品;另一方面以区为单位开放8个初级市场,在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产品进行集市贸易。
  1956年6月,撤销县工商科,市场管理工作由县商业局行政股兼管。随着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全县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管理范围逐渐缩小。
  “大跃进”期间,集贸市场关闭,物资短缺,少数人乘机搞黑市交易,投机倒把活动猖獗。1959年,根据市、县人民委员会的部署,清理和整顿市场秩序,先后取缔弃农经商123户,查处投机商贩94户,处理非法所得金额2.09万元。
  1961年10月,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肯定集市贸易是国营和供销合作商业的补充,恢复初级市场和市管机构,并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要求,制订<九江县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草案)>,同时在新港、港口、沙城,新塘、马回岭等区和姑塘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所,以加强对小商小贩和集市贸易的领导与管理。1962年,根据省人委<关于制止市场管理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的通知>,检查整顿市管人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1963年,调整健全基层市管机构,成立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坚持保护合法交易,打击投机倒把,使市场逐渐趋于稳定,物价回落,个别商品市价尚低于国营牌价。
  1965年1月,县人委总结<集贸管理办法(草案》试行情况,颁发<九江县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完成国家统购的第一类物资(棉花、土纱、土布除外)和派购的第二类物资(烤烟、手工卷烟、牛皮除外)以后的剩余产品,以及优先卖给国家需要收购的第三类物资(如柴炭、小山竹、棕制品等)以外的产品,允许生产者上市出售。但参与交易的除国营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单位,只限于农民和农村人民公社的各级生产单位、手工业集体单位、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城镇消费者个人,在住地附近国家指定的集市上出售自己的产品,购买自己需要的产品,不准转手贩卖和长途运销。同时规定废铜、锡、铝、钢、铁等国家统一管理的物资不准进入集市,必须卖给指定的收购部门;金银(包括制成品)和无价证券严禁买卖。
  同年上半年,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市管会又抽调37名干部成立专门办公室,并吸收95名兼职市管员参与,开展宣传<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清理整顿市场运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218起,其中牟利千元以上7起。9月,改以公社(场)为单位设初级市场,组成23个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11月,成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县商业局合署办公,配备专职人员重建新港、江洲、姑塘、港口、沙河、新塘、黄老门、马回岭等8个工商行政管理所,全面履行各辖区市场管理职能。据不完全统计,自1963年至1965年,先后共查处违法、违章案件1048起,其中批评教育的513起,平价收购的351起,罚没处理的184起,上交金额1.18万元。
  “文化大革命”发生后,县内市管单位瘫痪,集贸市场被看作是“产生资本主义的条件和土壤”而关闭,造成流通渠道阻塞,物资供应紧张,黑市交易越来越多。为了控制市场,管住一、二类物资,确保国家收购计划完成,1970年10月恢复县市场管理委员会,1972年10月复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市管会合署办公;1976年1月,工商局并入商业局后,又设立县打击投机倒把指挥部,抽调专人开展日常工作。然而市场形势往往是“一管就死”、“一活就乱”,给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1978年以后,党中央纠正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多次指出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年9月,恢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设城郊、江洲、港口、新塘、马回岭、赛城湖、狮子等工商行政管理所。1980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布告>,1982年3月县人民政府又发布<关于加强县城集市贸易管理的通告>,反复贯彻中央、省有关市场管理的政策、法令和法规,重申“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特别是1981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和同年5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的暂行规定>下发后,进一步放宽了集市贸易政策,如农村社队集体和社员个人的农副产品(棉花和一级烤烟除外),在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和履行合同义务后,可上市出售,亦可贩运;国营、集体工矿企业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在保证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履行合同义务后,可自销产品;社队油坊、面坊、豆腐坊可用自产剩余粮油和上市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出售;机关、团体、部队、等校和企事单位自食自用,合作商店、合作/组和有证个体商贩按经营范围,均可到农村社队和集市采购农副产品等,使城乡市场日渐活跃,商品日益增多,物价稳定,是建国以来最好时期之一。
  1979年以来,在整顿和发展集市贸易过程中,对于非法交易和投机倒把活动,则按政策规定严肃查处,打击重点是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抢购和倒卖国家计划收购物资;套购国、合商业及工业部门商品,转手加价出售;充当黑市经纪,牟取暴利;买空卖空,转包渔利;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票证和有价证券,倒卖金银、珠宝和文物;偷工减料,参杂使假,以假充真等。至1985年,全县共查处大、小案件585起,其中千元以上大案29起,罚没上交金额13.89万元;重大经济政治案件1起,移送司法部门审理,从而较好地维护了国家计划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的良性循环。
   第二节工商企业登记
  建国前,县内私营工商业开业、转业、歇业的注册登记,由县建设科委托县商会会同所属同业公会办理。1933年(民国22年),县城九江经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共942户,其中工业61户,商业881户。日军侵占期间,企业登记停止。抗战胜利后,九江的工商业得以恢复发展。1949年初,城区登记的工商企业共1921户,其中工业(含手工业)861户,商业1060户;沙河街登记的商业和副食品加工业共78户。
  建国后,工商企业登记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1950年4~6月,县工商科为了摸清工商企业底细,以利扭转市场混乱局面,保护合法经营,根据中南区颁发《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会同县税务局,对新港、姑塘、十里铺、港口、沙河街、马回岭等6个集镇的私营工商业进行一次普查登记,登记工业企业124户,商业企业361户,资本总额4.86亿元(旧人民币,下同)。1951年底,为了贯彻政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又对全县私营工商企业全面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共登记824户,从业1483人,资本总额39.76亿元。其中新港、姑塘、女儿街、十里铺、城子镇、港口、洗心桥、沙河街、黄老门、马回岭等集镇工商业521户,从业1057人,资本总额30亿元(含流动资金10亿元);农村个体商贩、手工业303户,从业426人,资本总额9.76亿元(含流动资金2.12亿元)。
  1956年8月,随着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由县商业局主持,对原私营工商业重新进行登记换证。全县共登记换发证照468户,从业529人,其中公私合营72户,从业109人;合作商业(小组)332户,从业353人;经销店31户,从业33人;代购代销店33户,从业34人。
  1963年6月下旬,为了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加强社会主义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管理,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省人民委员会的通知精神,县成立工商企业登记发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全县国营、公私合营、供销合作、合作商店(小组)、社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为期3个月的清理整顿和登记发证工作。共登记2220户,按核算单位核发营业执照2110份,从业人员4653人,资金总额454.4万元。按行业分,其中工业142户,核发执照142份,从业590人,资金119.19万元;手工业1627户,核发执照1621份,从业2891人,资金65.72万元;交通运输业15户,核发执照15份,从业152人,资金10.99万元;商业262户,核发执照161份,从业776人,资金255.6万元;饮食业II户,核发执照9份,从业62人,资金2.05万元;服务业163户,核发执照162份,从业182人,资金0.85万元。按经济类型分,其中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44户,核发执照32份,从业288人,资金52.76万元;合作企业179户,核发执照81份,从业1424人,资金370.95万元;社队企业189户,核发执照189份,从业954人,资金29.05万元;个体商贩和手工业1808户,核发执照1808份,从业1987人,资金1.64万元。
  1965年9月,贯彻专署批转商业处《关于换发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的报告>,对全县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复查换证工作,重点查处1963年后未经申请登记无证开业或擅自跨行、转业,整个工作于11月完成。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内工商企业登记中断。1972年10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曾筹划开展此项工作,因受“左”的思想干扰,延至次年草率结束。
  1978年8月,根据省革委的指示,恢复县内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着重清理整顿农村社队和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检查有否违反国家政策、法令,逐个提出开业、歇业、转业或取缔意见,然后按规定办理登记和核发证照手续。此后,除对新增企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外,每年还分行业开展检查验证工作。据统计,1981年,全县登记发证的工商企业共802户,其中工业80户,商业722户。1985年,全县登记发证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共562户,设分支机构453户,从业人员29321人,拥有固定资产净值7256.4万元,自有流动资金2380.1万元,其中国营工商企业149户,设分支机构75户,从业8606人,拥有固定资产净值5345.2万元,自有流动资金1185.4万元;集体工商企业413户,设分支机构378户,从业20715人,拥有固定资产净值1911.2万元,自有流动资金1194.7万元。登记发证的城乡个体工商业1321户,从业1576人,自有资金140.64万元。
   第三节经济合同管理
  建国前,县内以经济活动为内容的双方或多方,为了切实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多以签订契约的形式相互约束,同时央有“人保”或“铺保”监督施行。抗日战争胜利后,城区九江大商户与外地商户或厂家达成某种批发业务协议时,则多签订信托合同,并由银行信托部门作凭中。由于合同未办理鉴证手续,无法律保障,故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建国后,县内以经济活动为内容签订的合同很多,主要有“收购合同”、“代收代购合同”、“推销合同”、“购销合同”、“结合合同”、“执行合同”,大都涉及农副产品收购、农业生产资料推销、手工业产品加工订货、商品批发销售等,直至80年代初,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审批和监督,均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198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发后,县内经济合同制度逐渐纳入法制化轨道。1982年初,县工商局设立经济合同股,配备4名专职干部,负责经济合同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同年,县司法局亦开始办理经济合同公证业务。1983年,全县鉴证经济合同36份,共计金额14.78万元,其中工商合同2份,金额1.64万元;农商合同34份,金额13.14万元。
  1984年9月,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负责对经济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与仲裁。同年,鉴证各类经济合同70份,共计金额704.92万元,其中购销合同68份,金额685.47万元;加工承揽合同l份,金额17万元;借款合同1份,金额2.45万元。备案合同91份,共计金额6142.16万元。当年调解与仲裁合同纠纷4起,确认无效合同2份。
  1985年,全县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14份,共计金额1142.54万元,其中购销合同95份,金额991.22万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7份,金额137.77万元;加工承揽合同4份,金额2.5万元;借款合同3份,金额3.05万元;其他合同5份,金额8万元。备案合同42份,共计金额42.6万元。当年受理经济合同案件12起,其中调解和仲裁合同纠纷3起,确认无效合同3份;处理违约责任案件6起,其中不按期交货的2起,拖欠货款的4起,赔偿金额共1.16万元。
   第四节商标管理
  清末至民国时期,县内商标注册由县商会会同同业公会办理,申请注册的一般都是畅销的名产品或较大厂家的出品,为数很少。清宣统二年(1910年),县城九江涂茂 [=此处为表格(1979~1985年全县注册商标)=]兴银楼经申请批准注册商标的有“双龙”牌烛台和“宝塔”牌茶叶瓶等,并获名牌产品称号。民国时期,经注册商标的有久兴纱厂“庐山牌”棉纱和裕生火柴厂“飞凫”、“童马”、“庐雁”、“地球”牌火柴等。建国初期,县内工业基础薄弱,定型产品较少,故无注册的商标。60年代中期,正待贯彻实施国家<商标管理条例》,却受“文化大革命”干扰而中止。
  1979年10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的通知>精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办理商标注册,日常业务由工商股主持。按照“凡是经常生产,保证质量,在商品和商品包装上应当使用商标的,都要使用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在商品上使用”的规定,对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初审合格,均积极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198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公布施行后,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商标注册手续,监督商标标识的设计、印刷和商标的使用、转让以及商品质量,解决商标争议和制裁商标违法行为。同时,在县城农贸市场多次举办真伪商标商品对比展览,帮助消费者提高识别能力。对于伪造、仿制、假冒的商标一经查出,则严加处罚,先后查处冒牌自行车、香烟等违反《商标法》案件多起。
   截止1985年,全县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注册的商标共24个,其中国营企业11个,集体企业13个。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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