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工商物价计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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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993
颗粒名称: 卷十四 工商物价计量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8
页码: 282-299
摘要: 清末,县署下设有“司市”人员管理市场。民国初,归口县公署实业课。1926年(民国15年)后,由县政府建设科主管,通过县商会及所属同业公会协商实施。但历来管理松弛,少数劣商欺行霸市,多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建国初,县内市场管理工作,先后归口县人民政府工商税务局、工商科,主要任务是尽力稳定市场,稳定物价。1950年4~6月,通过办理工商企业登记,广泛宣传“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政策,整顿安排市场,组织物资交流,鼓励私营工商业者合法经营,同一切违反政策,扰乱市场行为作斗争。7月,在拥有工商业者50户以上的新港、姑塘、港口、沙河街、马回岭等集镇建立工商业者联合会和50户以下的城子镇、洗心桥、十里铺、女儿街、黄老门等集镇建立工商业者联合小组,动员他们参与市场管理;同时由点到面发展供销合作社,不断扩大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市场。1952年7月,在全县私营工商业中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打击不法商人的“五毒”行为,取缔非法经营的沙河、马回岭杂货联营组和港口土产商行,从而基本上遏制了物价上涨歪风,扭转了市场混乱局面。 1953年以后,国家先后对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对生猪、禽蛋和部分土副产品实行派购或计划收购,县内市场管理工作重点是维护和促进统购统销政策贯彻落实和各项收购计划完成。于是,一方面取消粮、棉自由贸易,禁止私营油坊、油商自购原料和自销产品;另一方面以区为单位开放8个初级市场,在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产品进行集市贸易。 1956年6月,撤销县工商科,市场管理工作由县商业局行政股兼管。随着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全县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管理范围逐渐缩小。
关键词: 工商物价 物价计量

内容

第一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市场管理
  清末,县署下设有“司市”人员管理市场。民国初,归口县公署实业课。1926年(民国15年)后,由县政府建设科主管,通过县商会及所属同业公会协商实施。但历来管理松弛,少数劣商欺行霸市,多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建国初,县内市场管理工作,先后归口县人民政府工商税务局、工商科,主要任务是尽力稳定市场,稳定物价。1950年4~6月,通过办理工商企业登记,广泛宣传“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政策,整顿安排市场,组织物资交流,鼓励私营工商业者合法经营,同一切违反政策,扰乱市场行为作斗争。7月,在拥有工商业者50户以上的新港、姑塘、港口、沙河街、马回岭等集镇建立工商业者联合会和50户以下的城子镇、洗心桥、十里铺、女儿街、黄老门等集镇建立工商业者联合小组,动员他们参与市场管理;同时由点到面发展供销合作社,不断扩大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市场。1952年7月,在全县私营工商业中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打击不法商人的“五毒”行为,取缔非法经营的沙河、马回岭杂货联营组和港口土产商行,从而基本上遏制了物价上涨歪风,扭转了市场混乱局面。
  1953年以后,国家先后对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对生猪、禽蛋和部分土副产品实行派购或计划收购,县内市场管理工作重点是维护和促进统购统销政策贯彻落实和各项收购计划完成。于是,一方面取消粮、棉自由贸易,禁止私营油坊、油商自购原料和自销产品;另一方面以区为单位开放8个初级市场,在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产品进行集市贸易。
  1956年6月,撤销县工商科,市场管理工作由县商业局行政股兼管。随着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全县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管理范围逐渐缩小。
  “大跃进”期间,集贸市场关闭,物资短缺,少数人乘机搞黑市交易,投机倒把活动猖獗。1959年,根据市、县人民委员会的部署,清理和整顿市场秩序,先后取缔弃农经商123户,查处投机商贩94户,处理非法所得金额2.09万元。
  1961年10月,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肯定集市贸易是国营和供销合作商业的补充,恢复初级市场和市管机构,并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要求,制订<九江县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草案)>,同时在新港、港口、沙城,新塘、马回岭等区和姑塘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所,以加强对小商小贩和集市贸易的领导与管理。1962年,根据省人委<关于制止市场管理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的通知>,检查整顿市管人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1963年,调整健全基层市管机构,成立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坚持保护合法交易,打击投机倒把,使市场逐渐趋于稳定,物价回落,个别商品市价尚低于国营牌价。
  1965年1月,县人委总结<集贸管理办法(草案》试行情况,颁发<九江县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完成国家统购的第一类物资(棉花、土纱、土布除外)和派购的第二类物资(烤烟、手工卷烟、牛皮除外)以后的剩余产品,以及优先卖给国家需要收购的第三类物资(如柴炭、小山竹、棕制品等)以外的产品,允许生产者上市出售。但参与交易的除国营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单位,只限于农民和农村人民公社的各级生产单位、手工业集体单位、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城镇消费者个人,在住地附近国家指定的集市上出售自己的产品,购买自己需要的产品,不准转手贩卖和长途运销。同时规定废铜、锡、铝、钢、铁等国家统一管理的物资不准进入集市,必须卖给指定的收购部门;金银(包括制成品)和无价证券严禁买卖。
  同年上半年,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市管会又抽调37名干部成立专门办公室,并吸收95名兼职市管员参与,开展宣传<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清理整顿市场运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218起,其中牟利千元以上7起。9月,改以公社(场)为单位设初级市场,组成23个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11月,成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县商业局合署办公,配备专职人员重建新港、江洲、姑塘、港口、沙河、新塘、黄老门、马回岭等8个工商行政管理所,全面履行各辖区市场管理职能。据不完全统计,自1963年至1965年,先后共查处违法、违章案件1048起,其中批评教育的513起,平价收购的351起,罚没处理的184起,上交金额1.18万元。
  “文化大革命”发生后,县内市管单位瘫痪,集贸市场被看作是“产生资本主义的条件和土壤”而关闭,造成流通渠道阻塞,物资供应紧张,黑市交易越来越多。为了控制市场,管住一、二类物资,确保国家收购计划完成,1970年10月恢复县市场管理委员会,1972年10月复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市管会合署办公;1976年1月,工商局并入商业局后,又设立县打击投机倒把指挥部,抽调专人开展日常工作。然而市场形势往往是“一管就死”、“一活就乱”,给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1978年以后,党中央纠正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多次指出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年9月,恢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设城郊、江洲、港口、新塘、马回岭、赛城湖、狮子等工商行政管理所。1980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布告>,1982年3月县人民政府又发布<关于加强县城集市贸易管理的通告>,反复贯彻中央、省有关市场管理的政策、法令和法规,重申“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特别是1981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和同年5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的暂行规定>下发后,进一步放宽了集市贸易政策,如农村社队集体和社员个人的农副产品(棉花和一级烤烟除外),在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和履行合同义务后,可上市出售,亦可贩运;国营、集体工矿企业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在保证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履行合同义务后,可自销产品;社队油坊、面坊、豆腐坊可用自产剩余粮油和上市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出售;机关、团体、部队、等校和企事单位自食自用,合作商店、合作/组和有证个体商贩按经营范围,均可到农村社队和集市采购农副产品等,使城乡市场日渐活跃,商品日益增多,物价稳定,是建国以来最好时期之一。
  1979年以来,在整顿和发展集市贸易过程中,对于非法交易和投机倒把活动,则按政策规定严肃查处,打击重点是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抢购和倒卖国家计划收购物资;套购国、合商业及工业部门商品,转手加价出售;充当黑市经纪,牟取暴利;买空卖空,转包渔利;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票证和有价证券,倒卖金银、珠宝和文物;偷工减料,参杂使假,以假充真等。至1985年,全县共查处大、小案件585起,其中千元以上大案29起,罚没上交金额13.89万元;重大经济政治案件1起,移送司法部门审理,从而较好地维护了国家计划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的良性循环。
   第二节工商企业登记
  建国前,县内私营工商业开业、转业、歇业的注册登记,由县建设科委托县商会会同所属同业公会办理。1933年(民国22年),县城九江经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共942户,其中工业61户,商业881户。日军侵占期间,企业登记停止。抗战胜利后,九江的工商业得以恢复发展。1949年初,城区登记的工商企业共1921户,其中工业(含手工业)861户,商业1060户;沙河街登记的商业和副食品加工业共78户。
  建国后,工商企业登记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1950年4~6月,县工商科为了摸清工商企业底细,以利扭转市场混乱局面,保护合法经营,根据中南区颁发《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会同县税务局,对新港、姑塘、十里铺、港口、沙河街、马回岭等6个集镇的私营工商业进行一次普查登记,登记工业企业124户,商业企业361户,资本总额4.86亿元(旧人民币,下同)。1951年底,为了贯彻政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又对全县私营工商企业全面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共登记824户,从业1483人,资本总额39.76亿元。其中新港、姑塘、女儿街、十里铺、城子镇、港口、洗心桥、沙河街、黄老门、马回岭等集镇工商业521户,从业1057人,资本总额30亿元(含流动资金10亿元);农村个体商贩、手工业303户,从业426人,资本总额9.76亿元(含流动资金2.12亿元)。
  1956年8月,随着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由县商业局主持,对原私营工商业重新进行登记换证。全县共登记换发证照468户,从业529人,其中公私合营72户,从业109人;合作商业(小组)332户,从业353人;经销店31户,从业33人;代购代销店33户,从业34人。
  1963年6月下旬,为了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加强社会主义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管理,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省人民委员会的通知精神,县成立工商企业登记发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全县国营、公私合营、供销合作、合作商店(小组)、社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为期3个月的清理整顿和登记发证工作。共登记2220户,按核算单位核发营业执照2110份,从业人员4653人,资金总额454.4万元。按行业分,其中工业142户,核发执照142份,从业590人,资金119.19万元;手工业1627户,核发执照1621份,从业2891人,资金65.72万元;交通运输业15户,核发执照15份,从业152人,资金10.99万元;商业262户,核发执照161份,从业776人,资金255.6万元;饮食业II户,核发执照9份,从业62人,资金2.05万元;服务业163户,核发执照162份,从业182人,资金0.85万元。按经济类型分,其中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44户,核发执照32份,从业288人,资金52.76万元;合作企业179户,核发执照81份,从业1424人,资金370.95万元;社队企业189户,核发执照189份,从业954人,资金29.05万元;个体商贩和手工业1808户,核发执照1808份,从业1987人,资金1.64万元。
  1965年9月,贯彻专署批转商业处《关于换发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的报告>,对全县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复查换证工作,重点查处1963年后未经申请登记无证开业或擅自跨行、转业,整个工作于11月完成。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内工商企业登记中断。1972年10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曾筹划开展此项工作,因受“左”的思想干扰,延至次年草率结束。
  1978年8月,根据省革委的指示,恢复县内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着重清理整顿农村社队和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检查有否违反国家政策、法令,逐个提出开业、歇业、转业或取缔意见,然后按规定办理登记和核发证照手续。此后,除对新增企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外,每年还分行业开展检查验证工作。据统计,1981年,全县登记发证的工商企业共802户,其中工业80户,商业722户。1985年,全县登记发证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共562户,设分支机构453户,从业人员29321人,拥有固定资产净值7256.4万元,自有流动资金2380.1万元,其中国营工商企业149户,设分支机构75户,从业8606人,拥有固定资产净值5345.2万元,自有流动资金1185.4万元;集体工商企业413户,设分支机构378户,从业20715人,拥有固定资产净值1911.2万元,自有流动资金1194.7万元。登记发证的城乡个体工商业1321户,从业1576人,自有资金140.64万元。
   第三节经济合同管理
  建国前,县内以经济活动为内容的双方或多方,为了切实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多以签订契约的形式相互约束,同时央有“人保”或“铺保”监督施行。抗日战争胜利后,城区九江大商户与外地商户或厂家达成某种批发业务协议时,则多签订信托合同,并由银行信托部门作凭中。由于合同未办理鉴证手续,无法律保障,故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建国后,县内以经济活动为内容签订的合同很多,主要有“收购合同”、“代收代购合同”、“推销合同”、“购销合同”、“结合合同”、“执行合同”,大都涉及农副产品收购、农业生产资料推销、手工业产品加工订货、商品批发销售等,直至80年代初,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审批和监督,均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198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发后,县内经济合同制度逐渐纳入法制化轨道。1982年初,县工商局设立经济合同股,配备4名专职干部,负责经济合同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同年,县司法局亦开始办理经济合同公证业务。1983年,全县鉴证经济合同36份,共计金额14.78万元,其中工商合同2份,金额1.64万元;农商合同34份,金额13.14万元。
  1984年9月,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负责对经济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与仲裁。同年,鉴证各类经济合同70份,共计金额704.92万元,其中购销合同68份,金额685.47万元;加工承揽合同l份,金额17万元;借款合同1份,金额2.45万元。备案合同91份,共计金额6142.16万元。当年调解与仲裁合同纠纷4起,确认无效合同2份。
  1985年,全县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14份,共计金额1142.54万元,其中购销合同95份,金额991.22万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7份,金额137.77万元;加工承揽合同4份,金额2.5万元;借款合同3份,金额3.05万元;其他合同5份,金额8万元。备案合同42份,共计金额42.6万元。当年受理经济合同案件12起,其中调解和仲裁合同纠纷3起,确认无效合同3份;处理违约责任案件6起,其中不按期交货的2起,拖欠货款的4起,赔偿金额共1.16万元。
   第四节商标管理
  清末至民国时期,县内商标注册由县商会会同同业公会办理,申请注册的一般都是畅销的名产品或较大厂家的出品,为数很少。清宣统二年(1910年),县城九江涂茂 [=此处为表格(1979~1985年全县注册商标)=]兴银楼经申请批准注册商标的有“双龙”牌烛台和“宝塔”牌茶叶瓶等,并获名牌产品称号。民国时期,经注册商标的有久兴纱厂“庐山牌”棉纱和裕生火柴厂“飞凫”、“童马”、“庐雁”、“地球”牌火柴等。建国初期,县内工业基础薄弱,定型产品较少,故无注册的商标。60年代中期,正待贯彻实施国家<商标管理条例》,却受“文化大革命”干扰而中止。
  1979年10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的通知>精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办理商标注册,日常业务由工商股主持。按照“凡是经常生产,保证质量,在商品和商品包装上应当使用商标的,都要使用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在商品上使用”的规定,对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初审合格,均积极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198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公布施行后,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商标注册手续,监督商标标识的设计、印刷和商标的使用、转让以及商品质量,解决商标争议和制裁商标违法行为。同时,在县城农贸市场多次举办真伪商标商品对比展览,帮助消费者提高识别能力。对于伪造、仿制、假冒的商标一经查出,则严加处罚,先后查处冒牌自行车、香烟等违反《商标法》案件多起。
   截止1985年,全县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注册的商标共24个,其中国营企业11个,集体企业13个。
   第二章物价管理
   第一节物价审定
  清末至民国初期,境内无专门物价管理机构,商品价格随行就市,当供需矛盾突出时,由县商会会同有关同业公会与商户协商调整,波动不大。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于国民政府发动内战,市场秩序混乱,物价严重失控。1948年(民国37年)8月,为了配合金圆券发行,强制实行限价政策。县政府奉命成立物价评议委员会,调整与制订主要商品价格和各行业收费标准,交同业工会督促工商业主执行。但时局不稳,通货膨胀,所谓评定价格实为看涨调价。
  建国初,遵照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和中财委《关于抛售物资、催收公债、回笼货币、稳定物价的指示>,国家物价管理高度集中,物价水平由中央贸易部统一控制。县内市场物价工作由县工商科主管,重点管好标准大米、龙头市布、食盐、煤油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对已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必须坚决执行统一定价,对无牌价的商品则组织议价核批。1951年,县成立物价指导委员会,各主要集镇成立物价评议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评议和制订商品统一价目,照知商户执行;同时,供销合作部门还采取高于市价15%收购主要农产品和低于市价10%供应主要生产、生活资料,藉以限制和打击不法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促进市场物价趋向稳定。
  1953年后,随着国家对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物价工作开始贯彻“计划第一,物价第二”方针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1954年2月,根据形势需要,县组成由财委、工商、粮食、供销合作等部门参加的物价研究小组,在新港、沙河、港口等集镇发展物价通讯员,定期编印《九江县物价》通讯,宣传、贯彻有关物价方针、政策;9月,又在新港、姑塘、沙河、港口、马回岭、十里铺等集镇建立以供销社为主体吸收工人和资方代表参加的物价管理小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所,加强对物价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党和政府的稳价方针和上级管理的物价在本地区贯彻执行。1955年6月后,根据全国第五次物价工作会议制订<国营商业牌价掌握分工制度>的规定,县物价管理部门主要是领导和管理全县市场物价,制订和调整上级商业部门的专业公司未掌握的商品收购、批发、销售牌价;对属于本级掌握的商品,则根据省商业厅规定的批零差率确定零售价格,并规定批发起点;同时协同县供销社领导和管理合作社的收购、批发、零售价格。
  1956年6月,县工商科撤销,物价管理工作先后归口县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1957年6月,县人民委员会鉴于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业已完成,社会主义统一市场正在形成,执行统一的计划价格势在必行,于是批转县工商局<关于开展审价工作方案),并采取“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对全县商业、工业和手工业所经营、生产的商品价格及服务行业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审定。即市场价格总水平由县工商局掌握,各种商品价格分级分类审理:一类商品(即主要商品)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工商局审核,报县人委批准;二类商品(即一般商品)由业务主管部门掌握,在征得工商局同意后批准下达,并报工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三类商品(即细小商品)由基层单位和手工业联社共同酌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局备案。对饮食服务行业的食品,实行定质、定量、定价。对集贸市场审定的品种、范围尽量缩小,多数商品只规定价格的伸缩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价格10~20%。同年10月,成立县物价委员会,是为县人委领导下管理全县物价工作的专职机构,在贯彻落实中央、省、专下达定价、调价方案的同时,审定地方工业、手工业产品出厂价和销售价、农副产品购销价、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以及饮食业各种食品零售价;审定县内短途运输、文化教育、医药卫生、服务行业和农村手工业门工收费标准;审定县内各项商品的进销差价、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
  1959年11月市、县合并期间,市、县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物价管理工作的规定》,强调要按“集中领导,全面规划,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精神管好物价。规定凡属中央、省、专三级管理权限内的商品价格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指定管理的某些商品价格需要确定或调整时,则按分管权限提出方案,经市、县人民委员会审核报上级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定价、调价;属市、县管理的商品购销价格的确定和大的调整,必须按分管权限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县物价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如属小范围的个别调整,则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物价委员会批准。市、县物价委员会全面管理市场物价工作,各种工业品出厂价则由市、县经济计划委员会管理,其他收购、调拨、零售价分由商业、粮食、农垦部门管理,人民公社不得自行定价和调价。
  1964年9月,根据国务院颁发《关于物价管理试行规定》和全省第七次物价工作会议的要求,县内全面部署市场物价整顿和审价工作。着重整顿属于县管的地方工业和手工业产品销售价格、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短途运输价格以及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等收费标准,继续平抑集市贸易物价,把不合理的价格降下来。具体涉及县商业、供销、粮食、工交、农机、农垦、森工、卫生等部门所属经营、服务单位,由点到面分期分批进行,至次年年底结束。通过审查发现不少错级、错价现象,如供销合作系统被审查单位13个、商品16999种,发现错价1200种,其中错高658种,错低542种。在审查、整顿基础上,各地、各单位均按要求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和物价监督员,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
  “文化大革命”初期,县物价管理机构瘫痪,市场物价濒临失控。1967年9月,省革委筹委会<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下发后,对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和制止当时乱涨价歪风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物价冻结,商品计划分配代替了商品正常流通,阻碍了商品生产发展,因而造成了物资供应紧张,“黑价”交易应运而生。
  1974年5月,县革委抓促部转发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物价管理权限的通知>,同时恢复县物价委员会,强调必须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事,不得擅自提级提价、压级压价或越级订价。1975年2—6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审价工作。8月,县物价委员会并入县计划委员会。
  1979年以后,国家开始进行物价管理体制改革,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逐步下放物价管理权限,调整不合理的价格结构。1980年,九江地区行署在县城沙河街召开毗邻地区价格衔接会议,应邀出席的有湖北咸宁和黄岗地区、安徽安庆地区、本省上饶地区和景德镇市及所属各毗邻县、市物价部门代表,会议本着“实事求是,服从全面,照顾困难,互谅互让,大体摆平”的原则充分协商,分别签定了接壤县价格衔接协议。1981年9月,县物价局成立后,根据改革、开放精神和上级统一部署,逐步缩小对农副产品价格管理权限,减少管理品种,同时给予生产和经营单位一部分产品的定价权,对不属于订购范围的农副产品价格则随行就市,灵活掌握。1983年,开始建立物价业务统计报告制度,通过汇集市场情况,了解物价动态,指导物价工作。
  到1985年,县内流通领域逐渐形成以计划价格为主的由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组成的价格形式,整个价格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恢复和扩大集市贸易价格的适用范围,既有零售价格,也有批发价格;零售企业可按有利于自己经营的渠道进货,有的商品可完全自由定价,有的在有关政策指导下有一定的定价权;生产资料销售价格正在部分地改按商品价格,实行“放调结合”,出现市场价格和国家定价并存的“双轨制”;逐渐恢复被取消的工业品季节差价,不合理的地区差价、质量差价、批零差价和进销差价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
   第二节物价变化
  牌价即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因以挂牌方式公布得名。1948年(民国37年),县政府曾下令商界“挂牌亮价”,但官商带头抵制,限价流于形式。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各个时期制订和调整的商品牌价,包括农副产品收购、消费品零售及与之相关的商品批发、调拨等价格,充分发挥其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杠杆作用。
  收购价:建国初,党和人民政府为了巩固工农联盟,促进生产发展,在稳价方针指导下,逐步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以1954年县内收购牌价(按新人民币折算)为例,每50公斤早稻6.2元、油菜籽13.13元、中等良种皮棉87.7元,比1950年分别提高22.53%、35.36%、32.88%。
  1957年9月,执行县审价调整方案。全县商品收购价格共调升66种,调前总值3189.42元,调后总值4224.31元,调幅32.45%,其中粮油类16种,幅度28.72%;农副产品类43种,幅度33.58%;副食品类7种,幅度14.320-/0。调低仅农副产品类2种,调前总值30.5元,调后总值25.5元,调幅16.3g%。
  1961年7月,大幅度提高粮、油统购价格,按全县市场平均计算,每50公斤稻谷由6.3元调为8.13元,调升29.05%;小麦由8.56元调为11.26元,调升31.54%:大豆由10.82元调为14.85元,调升37.25%。油菜籽、芝麻、菜油、花生油的统购价,分别调升26.29%、9.95%、10.8%、10.42%。粮食销价不变,其购销差由国家财政补贴。
  1965年8月,根据省物委、省粮食厅的联合通知,县内调整提高稻谷、大米统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中等籼稻较原来提高0.1元,糯稻高于籼稻调后价格25%,粳稻高于籼稻调后价格8%。并决定从本粮食年度起,凡农村生产队和国营农场向国家提供商品粮超过规定的部分,按统购价格给予加价12%的奖励。196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调整粮食统购价格,县内平均调升13.8%,其中每50公斤籼稻由8.3元调为9.5元,小麦由11.2元调为13元,大豆由14.63元调为16.5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价格基本未动。1971年开始,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五年不变,因之对粮食、油料、油脂超购部分加价30%。1977年,调整部分油料、油脂价格。
  1979年3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全国大幅度提高1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平均提升24.8%。县内先后调升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幅度是:早稻(每50公斤,下同)调为11.55元,升幅21.58%;油菜籽调为36元,升幅28.57%;粮油超购部分加价50%。中等皮棉调为132.5元,升幅15.22%,超过收购基数部分加价30%。二级苎麻调为120元,升幅25%。二级肥猪调为62元,升幅26.53%。二级花色鱼调为46元,升幅41.54%。本年度,县内还提高了蜂蜜、白蜡、橡子、辣椒粉、大蒜籽、香菇等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调升幅度为8.2~33.3%。
  建国后部分年份主要农副产品收购牌价1980年6月,根据省物价局、省供销社联合通知,决定从本年度新棉上市之日起,将每50公斤三级27毫米皮辊棉的收购价调为145.8元,升幅10.04qo,其他各级棉花收购价格按等级差价率计算,调价后原定超购加价政策不变。1984年,农产品收购价由基数加价法改为固定比例法。1985年,在价格改革中,粮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每50公斤早稻收购价调为15.59元,晚稻调为16.09元。生猪取消派养派购,改为议购议销。木材价格和集市贸易价格放开,由固定形式转为市场调节形式。
  销售价:建国初,县内物资匮乏,消费品价格不断上涨。党和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在恢复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国家牌价领域,限制和缩小牌、市价差距,使市场状况相应好转,物价基本稳定。1953年县内零售牌价,稻谷每斤673元(旧人民币),比1950年上升26.5%;标二早米每斤984元,比1950年上升15.76%;菜油每斤4056元,比1950年下降14.93%。工业品销售价格,1951年比1950年上升12.4%,1952年比1951年下降2.7%;1953年上半年,棉布、毛巾、食盐、牙膏、肥皂、火柴等大批日用品又降价,平均下降7.7%。
  1954年冬,鉴于新港供销社君子呢和马回岭供销社三星牙膏等日用工业品零售价格低于九江市区,分别调高8.14%和8.47%,其他布匹相应调高5—10%,从而解决了城乡倒挂和棉布差价过大问题。同年12月,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提高食油、食糖和卷烟销售价格。
  1955年1月和5月,根据中央的指示,全面调整供销合作社零售价格,进一步解决某些商品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偏紧问题。全县按11个地区制订粮食销价,其中沙河地区每50公斤稻谷6.68元、大米9.87元、面粉9.7元、黄豆11.94元。油脂、油饼销售全县一价,每0.5公斤菜油0.5元、麻油0.51元、茶油0.56元,每50公斤菜饼6.1元、麻饼6.4元、棉饼3.3元。
  1957年9月,执行县审价调整方案。全县商品销价共调升139种,调前总值1841.25元,调后2105.22元,调幅14.34%;调低21种,调前总值340.82元,调后309.64元,调幅9.15%。其中粮油类调升17种、幅度19.21%,调低4种、幅度4.92%;农副产品类调升2种、幅度12.7g%,调低3种、幅度21.95%;副食品类调升12种、幅度18.47%,调低3种、幅度1.79%;工业品类调升9种、幅度5.48%,调低10种、幅度11.32%;手工业产品调升99种、幅度11.7%,调低1种、幅度5.26%。同时适当调低服务行业收费标准,总幅度为11.76%。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物资供应紧张,国家计划价格受到市场价格冲击。为了掌握物价管理主动权,根据上级指示,县内对部分不合理的零售牌价进行必要的调整,其中农产品调高108种,调低41种,总调高幅度为8%;副食品调高79种,调低4种,总调高幅度为16%,总价格水平保持基本稳定。特别是省物价委员会下达中央规定稳价的“十八类商品品种目录”后,为了控制物价上涨,对其中粮食、食油、食盐、食糖、猪肉、棉布、棉絮、针织品、煤炭、煤油、火柴等人民生活必需品,采取凭票定量或凭证限量供应;对交通、邮电、房租、水电、医疗、学杂费等费用,由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掌握,维持原价不变。同时,对精制糕点、糖果,名牌烟、酒、钟表、自行车,高档针织品和进口砂糖、卷烟等少数商品,则实行高价敞开供应,以便加速货币回笼。
  1962年始,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整顿和健全物价秩序,同年7月,清理手工业产品价格混乱现象,把销价基本上降到1957年水平。1963年5月,按照0.5一1.5%的综合差率,恢复市、县合并期间取消的工业品城乡差价。6月,统一全县手工业门工收费标准,规定泥、木、石、油漆、弹花工每人每天2元,懈工每天2.2元,缝纫(自带机器)和篾工每天1.8元,木砻每乘4.4元。1964年10月,参照《江西省搬运装卸暂行办法(试行草案)》,结合本县实际,调整提高农村短途运输价格,其中平原、丘陵公路人、畜力车运价提高5.825%,人力搬运力资提高30%;区乡大道人、畜力车运价提高11.65%,人力搬运力资提高60%;山区小道独轮车运价提高70%,人力搬运力资提高90%;崎岖小路人力搬运力资提高130%。
  1965年4月1日,国家规定调整提高粮食销价,县内每50公斤早稻调为8.3元、标二早米12.2元、黄豆15元、小麦11.5元。1966年8月1日,再次提高粮食销价,每50公斤早稻调为9.5元、标二早米13.8元,总调高幅度15.8%。两次调高粮价,国家均对收入较低的职工实行粮差补贴,同时还降低棉布、针织品、面粉、西药、农药和部分手工业品的销售价格。“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基本冻结,各类商品销售牌价虽未变动,但变相涨价和随意提价现象时有发生。1971年,开始调整提高部分油料、油脂销售价格和降低部分化肥、农药销售价格。1973年,还调整部分山林土特产品和水产品销价。
  1979年,为了适应国民经济调整、改革的要求,根据上级的部署,调整降低了部分工业品销价,提高了部分副食品销价。7月,县产油毡每卷出厂价由14元降为13元。8月,县产味精每500克销售价由9.1元降为6.36元。同月,调低省产农药零售价,25%乳剂杀虫脒下降11.5%,50%乳剂磷胺下降30%,92%原油磷胺下降23.4%。同年11月,全国提高猪肉、牛肉、羊肉、
  建国后部分年份主要食杂日用品销售牌价1985年全县主要生活费用价格和零售物价指数
  牛奶、家禽、鲜蛋、水产品、蔬菜等八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县内除牛奶、蔬菜未作统一规定外,其他品种的零售价格都有所提高,县城每0.5公斤猪肉由0.76元调到1元,牛肉由0.54元调到0.78兀,活母鸡由0.91元调到1.12元。由是国家对职工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但对人民生活必需的粮食、食油、食盐、食糖、酱油、醋、棉布、针棉织品、化纤织物、生活用煤、煤油、火柴、西药、课本、书报杂志和铝制品、塑料制品、民用橡胶制品等销价保持稳定,对房租、水电、交通和学杂费用等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
  1980年2月,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规定城镇、工矿区每生每学期高中3元,初中2元,小学1.5元;农村每生每学期高中2元,初中1元,小学0.50元。同年3月,整顿饮食、服务业价格管理秩序,规定综合毛利率不得超过省订标准25~30%。1981年11月起,全省涤棉布降价,烟酒提价。涤棉细布零售价,平均每米降低0.66元。平均甲级烟价提高70.9%,乙级烟价提高29.8%,丙级烟价提高10.4%.其中省产庐山牌香烟每包零售价由0.28元调为0.36元,沪产精前门由每包0.4元调为0.53元,精飞马每包由0.32元调为0.42元;省产名酒价格提高34.9%。与此同时,县内还降低了手表、收录机、闹钟、胶鞋等商品的销售价格。
  1983年1月,全国统一降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和提高棉纺织品价格。本地区主要产品平均出厂价调整为:白市布每米提价0.174元,提高24.2%;色平布每米提价0.222元,提高23.6%;色斜纹布每米提价0.219元,提高12.7%。晴纶粗绒每公斤降价4.86元,降低26.2%。
  1985年4月,国家规定生猪及其他活鲜品价格放开,县内猪肉、牛肉、家禽、鲜蛋、、水产品销售价格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为r不降低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政府按吃商品粮人口每人月发肉价补贴1.2元。同时,随着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农村返销粮价格有所调整,每50公斤标二早米由14元调为22.55元,但对城镇、工矿区吃商品粮人口继续实行粮油定量供应,销价按牌价不变。是年,全县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比上年增长5.5%,零售物价指数增长5.6%。
  市价即商品在市场上交易的价格。这里所指的市价是国家计划价格以外的集市贸易价格,或称自由市场价格。民国时期,县内商品市价是由买卖双方面议,或由县商会会同有关同业公会共同拟订。抗日战争前,九江属非产粮区,所需大米大部分由抚州上顿渡和上饶浒湾等地输入,大米价格则以上海市场价格升降为转移,一般每石(老秤160斤)上半年8~9元(银元),下半年7元左右,上下幅度不过一元,比南昌要高1~2元。1930年(民国19年)上半年,因上年省内遭旱灾,粮食歉收,九江大米市场全靠上海调暹米供应,6月前每石米价7—10元,7月涨至19元,为有史以来的高峰。1933年虽然涨大水,但省内粮产区未遭灾,因而九江大米市价未受影响。九江棉花市价也是以上海价格变动为转移。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掀起抵制日货运动,九江海关禁止棉花进口,因而布商纷纷用民船从武穴偷运入城,乘机将棉花市价抬高一倍左右,并持续一年多。战前市场物价虽有起落,但在正常情况下还是比较稳定的。1933年起,标二早米、油菜籽、粗绒皮棉等批发市场均处于下降趋势,生猪每百斤收购市价只在13.333元上下一元内浮动,青鱼每百市斤批发市价一直保持6.1元不变。
  1930~1936年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价抗战胜利后,九江光复,人心振奋,市场物价一度趋向正常。但国民政府挑起内战,给市场带来空前的波动,货币接二连三贬值,物价飞涨。以1948年8月城区早米、菜油、猪肉、龙头细布等零售价格为基期价,至次年2月,分别上涨414、540、500、583倍,且涨势无法遏制,使普通市民和公职人员生活濒临绝境。
   建国后,县内市场价格一直受国家价格政策制约,基本上保持稳定。50年代初期,集贸市场价格一般高于国营牌价5-15%,至1956年完成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市价则接近于牌价。60年代初,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物资紧缺,集市贸易价格急剧上涨,粮、油、肉、禽、蛋等食品价格,一般要高出牌价3~5倍,有的高出7~8倍,青椒由0.05~0.07元涨至0.2元,萝卜由0.045元涨至0.3元。1962年,大力贯彻稳价方针,并采取一系列抑制措施,规定产销双方议价肉、禽、蛋、鱼等晕菜不得高于牌价50%,蔬菜不得高于30%,其他农副产品不得高于20~30%,至年底主要农副产品平均市价实际高出牌价约1.5倍。1963,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形势好转,市价继续回落,全县市场经常交易的大米、食油、猪肉、鲜蛋、鲜鱼等主要食品,除大米高出牌价1.25倍、食油高出25%,其余均与牌价基本持平。
  “文化大革命”期间,集贸市场一度关闭,黑市价格猛涨。直至1975年,虽然允许部分农副产品上市,但价格降幅不大。据沙河集贸市场14个品种价格调查,同1965年市价相比,超过一倍以上的有4种,超过50%的6种,超过10~30%的4种。
  1982年10月起,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当年,县内首批放开6大类177个品种,由是商品价格步入了“双轨制”,市价略高于牌价。以同年12月沙河农贸市场为例,每0.5公斤猪肉1.3元、牛肉0.99元、鲤鱼1.73元、鸡蛋1.37元,比牌价分别高出30%、41.43%、30.36%、30.48%;每0.5公斤青椒0.18元、萝卜0.04兀,比牌价分别高出28.27%、33.3%。1983-1984年,继续放开小商品价格,凡三类日用工业品(包括中、小型农具)价格全部放开。1985年,又先后放开国产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收录机、黑白电视机、电风扇、家用电冰箱和洗衣机、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布等商品价格。对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物价部门仍加强指导和管理,并规定其进销差价和批零差率。是年,县城集市贸易价格总指数比上年上升12.3%,其中粮食上升5.8%,食用植物油上升8.6%,肉、禽、蛋上升11%,水产品上升52%,鲜菜上升4.30-/0,鲜果上升7.2%,柴草上升17.3%,日用杂品上升0.4%,小农具上升10.1%,幼禽、家畜上升3.4%。
   商品比价即同一时间、同一市场不同商品价格之间的比例。从表14-6汇集七个年份的部分工农业商品单项比价看,建国后的食盐价格一直比抗日战争前便宜,而白糖、煤油却在较长时期内比战前贵。这是因为战前盐税繁重,盐商盘剥,交通不便,加上对苏区封锁,造成盐价过高;由于英、美等国洋货大量倾销,以致糖和煤油价格水平过低。建国后,国家控制食盐产、供、销,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减轻赋税,实行合理流转和改善运输线路,使盐价明显降低;同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降低工业品销价,逐步缩小工农业商品比价的剪刀差。至70年代末,除照顾蔗农和糖业生产者利益使糖价亦渐次提高外,其他工业品价格均比战前要便宜。建国前后几个年份部分工农业商品单项比价
   第三节物价检查
  建国后,为了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物价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县物价部门经常组织力量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物价检查,促进物价基本稳定。
  早在1953年,县工商科就要求县内主要集镇实行明码标价,以便群众对物价的监督。1957年,县工商管理局组织检查组,对新港、姑塘、港口、沙河、黄老门、马回岭等集镇工农业产品计划价格执行情况分别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964年,由县物价委员会主持,对全县国营和供销合作商业、合作商店以及粮食、交通、森工、手工业、中西医药等系统的计划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普遍检查,通过检查纠正了部分商品价格混乱和不合理现象,要求各经营单位使用商品标签,标明货号、品名、产地、规格、价格,以建立正常的物价秩序。1965年,县人民委员会从商业、供销、手管、卫生、物委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以沙河街为试点,结合审价工作开展物价大检查,受检商品4635种,发现和纠正错价825种,其中错进653种,错出172种。“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检查工作基本停顿。
  1979年11月,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当前市场物价问题的通知》,在全县各集镇开展物价大检查,对随意变动价格、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单位或当事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处理。1981年,县物价局成立后,对有关单位的物价执行情况,在自查、互查的基础上,进行三次重点抽查。1982年元旦至春节期间,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县组成物价检查团,下设三个分团,分别由县、局级领导干部带队,对全县各行业、商店、门市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物价大检查,发现不少变相涨价现象,如饮食业的包子、油条份量不足,副食品的糖果、于菜短斤少两,物资部门某些建材以次充好,对此均按政策规定分别作了处理。1983年,又对县内有关商业门点和农贸市场先后进行4次物价检查,发现有违纪行为的单位15个,经查处罚款上交县财政4103兀。1984年5月,县物价局对全县82个工商企业单位(其中国营32个,集体14个,个体36个)开展一次物价大检查,发现物价政策执行较好的有53个单位,存在问题的29个单位,通过检查督促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和改进。
  1985年初,成立县物价检查所,隶属县物价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场分别配备专兼职物价检查员。全县共有物价检查员70人,其中兼职45人、义务4人,制订了相互联系和请示报告制度,初步形成了物价情报网络。同时建立物价检查档案和信访制度,设置物价检查意见箱,公布群众举报电话号码,进一步加强了物价检查监督工作。是年,全县进行物价大检查8次,参加检查人员116人次,受检单位372个,查出违纪案件60起,没收非法收入和罚款共45110.16元,其中上交县财政39933.71元,退还用户的损失5176.45元。在检查基础上,还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的评比活动,县副食品公司,百货公司和刘鹏庭干菜店被评为“双信”先进单位,分别授予“信得过”奖牌。
   第一章计量管理
   第一节计量制演变
  自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后,我国计量制度不断向前发展。但历代官司、豪富为了搜刮民财,肆意私造斛、斗、秤、尺;加之九江辟为通商口岸后,英、美、日、俄等国商人又强行使用“海关尺”、“关平两”,致使境内计量器具和量值长期处于混乱局面。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廷决定重订营造尺库平制,规定以营造尺作为度的标准(一营造尺合米制32厘米),计量单位为毫、厘、分、寸、尺、步(亦作弓)、丈、引、里,尺以下10进制,5尺为l步,10尺为1丈,10丈为l引,150丈为1里;以漕斛作为量的标准,计量单位为勺、合、升、斗、斛、石,斗以下10进制,2斗5升为1斛,10斗或4斛为l石,l石折合120斤;以库平作为权衡的标准(1库平两合37.301克),计量单位为毫、厘、分、钱、两、斤,两以下10进制,16两为1斤,使用器具有尺、升、斗、斛、秤、戥、斤筒(吊提)等。但县内在推行此制过程中,由于地区不同,行业差异,量值仍不统一,如长度1尺有大于10寸的,也有不足10寸的;容量有平升、加一升、加三升之分,也有l斗折12斤、15斤或20斤的;衡器木杆秤,1斤有折18两、20两的,还有折12两、14两的,漕三秤每100斤大于漕平秤3斤。一些不法商人、地主、富农高利贷者,往往利用这种混杂盘剥人民。
  1928年(民国17年)7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以万国权度制作为我国权度标准制,标准制与市用制并行,同时规定长度以1公尺为标准尺,容量以1公升为标准升,重量以l公斤为标准斤。市用制长度以标准尺的三分之一为1市尺,计算里程以1500尺为1里、地积以60平方丈(6000平方尺)为1亩;容量以标准升为1升,1公升等于1市升;重量以标准斤的二分之一为1市斤,1市斤等于16两。1935年2月,遵照省政府颁发的<江西省度量衡实施办法>,县政府决定在城镇逐步推行这一新制。1940年4月,制订了<九江县度量衡暂行管理条例>,要求县内游击区、乡、保、甲一律使用市尺、市升和市秤,由于当时县境沦陷,日军骚扰,难以划一,直至抗战胜利方大力推广。
  1951年11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新港、姑塘、港口、沙河、黄老门、马回岭等集镇率先废除旧尺、旧斗、旧秤,使用市制计量器具,然后由点到面铺开。
  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公制(米突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同时允许保留市制。至10月,全县普遍将市制原定的16两为1斤改以10两为1斤,并统一长度、地积、容积、重量的换算值和各项计量器具,考虑中医处方用药的传统习惯,其计量方法暂未改变。
  1977年11月,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计量局等单位《关于改革中药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全县中医处方用药和中药销售一律实行公制计量,即以“克”为主单位、“毫克”为辅助单位,取消两、钱、分。
  1984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制定了<九江县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意见》,规定以公制为县内法定计量单位,要求1984-1987年,在国民经济各主要部门大体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1990年以前,各乡(镇、场)及各部门、各行业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
   第二节计量检验
  清末,县内有关计量制度的推行和量具的检定,由县署根据户部规定委托商会掌管;民间推广使用的计量器具,由县署依照工部颁布标准器监制。并制订定期检验制度和违反处罚条例,如“私造或私用不合规则之度量衡器,或在官府业经检查之度量衡上加贴补削者,应受笞刑六十,工匠同罪”:“私用未经官府校勘烙印之度量衡器,虽大小轻重与法定制度相同,亦应受笞刑四十”等,但违者多属豪强,实际很少执行。特别是帝国主义列强凭藉不平等条约,藐视我计量律令,既使国家计量主权丧失,也使地方政府计量检验难以公正实施。
  民国时期,县内计量管理归口县政府建设科,内设专职度量衡检定员(度政技佐),具体履行国民政府颁发的《度量衡法>和《度量衡法实施细则》所赋予的职能,同时在县商会设立度量衡检定分所,培训计量检验人员,监督制秤行业依法制造。但由于全国度量衡划一程序没有完全形成,县内计量检验工作亦流于形式。
  建国初,县内计量工作由县工商科主管。1951年11月,为了在全县推行市制计量制,先期对新港、姑塘、十里铺、港口、沙河、马回岭等集镇进行计量器具检验,规定统一使用新式量具,收缴旧式量具,对不准确的度量衡器责令检修后使用,对非法制造和使用的器具当场没收,并在各商店设复尺处和复秤处。
  1959年,县内计量管理由县商业局行政股兼管,经常组织力量深入商店和农贸市场检验量具,对不合规格的一律禁止使用。
  1975年11月,成立县计量管理所,隶属县计划委员会,1979年8月改属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为统管全县计量器具制造、校验和检修的职能机构。1976年,开始对全县计量器具进行系统的一年一次周期性的检定,实行量值传递。197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计量器具全面检定,严格取缔16两制和麻纽木杆秤,禁用掉星、断杆、私配秤砣的旧秤,收缴不合规格的度量衡器;对经检验、检修合格的度量衡器加烙钢印,发给合格证。同时对计量器具制造单位进行检查,要求县产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经检验合格方可上市,未经检定或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售。1981年1月,贯彻省革委<关于加强衡器管理的通告>,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衡器大检查,收缴不合格的器具489件。
  1983年10月12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全县统一使用定量铊的通告>,要求所有经营单位、个体商贩一律更换使用新规格杆秤。明确规定新规格秤杆的头纽、二纽均为刀纽(即双刀纽),秤铊上标有该铊重量(克)及所称秤量(即定铊),头尾两端牢固包以铜金属帽套,秤的星点用铜、铝等金属(不准用水银)制作;对农贸市场现行非定量铊秤,须经计量所检定合格方可使用,且实行只检不修,自然淘汰;今后生产的杆秤必须是定量铊、双刀纽,经检定合格方可出售和使用,未按新规定生产或未经检定的杆秤一律禁售和使用,违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没收或罚款。
  1984年6月,县计量管理所改属县经济委员会。1985年8月,更名县标准计量所,有干部、职工13人,同时在县商业局、供销社、物价局、工商局、粮食局和个体工商业者协会各配兼职计量员1人。是年,县计量所发出《关于加强计量管理的通告》,并派专人在集贸市场设计量器具检定处,配合工商部门对集市计量器具检查15次;同时参与全县工商、物价、计量大检查,共收缴不合格的计量器具1651件,然后陈列街头,当众烧毁,使受检合格率由原30%提高到80%。当年,还配合县经委对全县重点工业企业的计量设备、计量管理的定级、升级进行检定,核定赛城湖粉丝厂为二级单位,县水泥厂、造纸厂、油泵厂和赛城湖等离子喷涂厂为三级单位。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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