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粮油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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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98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粮油购销
分类号: F717.5
页数: 9
页码: 261-269
摘要: 粮食收购清末、民国初期,县内田赋征钱,粮食允许私商自由收购。1941年(民国30年),国民政府借口抗战军需,田赋收归中央,全部改行征实(稻谷),并随赋另派征购任务,全县年征购粮食约2万石(每石120斤)。1944年,改征购为征借,同时带征省、县级公粮。据《江西田粮统计>载,1946年度全县征实12354石,征借6863石,带征公粮3776石。1947年度征实11525.895石,征借7683.93石,带征公粮5762.951石;因滞纳征实罚谷25.859石,征借罚谷17.239石,带征公粮罚谷12.93石。
关键词: 粮油购销 粮油商店

内容

第一节粮食购销
  粮食收购清末、民国初期,县内田赋征钱,粮食允许私商自由收购。1941年(民国30年),国民政府借口抗战军需,田赋收归中央,全部改行征实(稻谷),并随赋另派征购任务,全县年征购粮食约2万石(每石120斤)。1944年,改征购为征借,同时带征省、县级公粮。据《江西田粮统计>载,1946年度全县征实12354石,征借6863石,带征公粮3776石。1947年度征实11525.895石,征借7683.93石,带征公粮5762.951石;因滞纳征实罚谷25.859石,征借罚谷17.239石,带征公粮罚谷12.93石。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军需、民食和生产情况,除征收、预借公粮外,先后采取议购、统购、超购、合同定购等形式收购粮食。1954-1985年,全县征购粮食(贸易粮,以下未注明品种皆贸易粮)入库总量为339398.2吨,其中征收公粮111819.92吨,占入库总量32.95%;统(定)购粮166914.23吨,占49.18%;超购粮60664.05吨,占17.87%。
  预借公粮:1949年6月中旬,为了支援人民解放军南下,县委工作队和驻县部队下乡向群众借粮。截至7月中旬,全县共筹借粮食485吨,均在当年秋征时分户结算。零星收购:建国初期,农民手中余粮可进入市场自由交易,私营粮商和小商贩也可上市自由采购。为限制私商扰乱市场,平抑粮价,县粮食部门委托基层供销合作社代购。1950年,从集市和私商手中零星收购粮食3505吨。1953年,全县零星购入混合粮7794.48吨(含稻谷5863.79吨、小麦715.64吨、黄豆1215.05吨),其中供销社代购3095.2吨(含稻谷1681.15吨、小麦163.4吨、黄豆1050.65吨),占入库总量39.71%.供销社自购自销小麦、米麦、蚕豆、豌豆、高梁等杂粮183.9吨。
  统购:1953年11月起,县内开始实行粮食统购,规定生产者留下口粮、种子、饲料粮和交纳公粮后的余粮,由国家统一收购,取缔私商自由收购。1954年,贯彻“购余粮不购口粮,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缺粮保证供应”政策,以户为单位,按常年产量计算,向余粮户分配统购任务,当年连征带购粮食入库9223.1吨。
  1955年秋,根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实施细则》,县内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即核定常年粮食产量,扣除“三留粮”后,本着增产不增购、歉收减购和余粮不全购(80-90%)原则下达定购任务,对城镇人口和专业渔民、船民及缺粮农民(含经济作物区农民)实行定销,对自足户不购不销,确定全县三年不变定产基数为59415.59吨(原粮)、定购基数(含公粮)为5221.26吨、定销基数为10674.06吨,当年实际入库8566.8吨,占田粮实产23.83%。1956年,将以户为单位改以农业社为单位核定“三定”,根据各社定产数和人口数划分余粮社、自足社和缺粮社,“三定”基数略有调整,当年实际入库14247.65吨,占田粮实产27.9%,1957年实际入库数13054.1吨,占田粮实产24.65%。
  1958年,粮食征购改以公社为单位“包产包购”,由于受高估产、高征购等“浮夸风”、“共产风”的影响,导致粮食帐上有、仓内空,当年粮食入库8818.95吨,比上年减少32.44%。1959~1961年,连续三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粮食减产,1959年田粮实产41484.85吨(原粮),而征购入库1155185吨,占田粮总产39.780-/0,以致农民留粮过少。1960年,全县农村人均留粮(原粮)约190公斤,比1957年344公斤下降44.77%。1962年,粮食生产开始好转,同时贯彻郑州会议精神,强调不购过头粮。1963年,全县粮食总产65474.9吨(原粮),征购入库9158.95吨,占田粮实产19.98%,农民人均留粮(原料)增加到265公斤,粮食形势由紧张趋向缓和。
  1965年,县内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全县征购基数定为10089吨,是年实际入库10281.65吨,完成任务10191%。1971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不变”,征购基数定为12310吨,是年实际入库10386.25吨,占任务84.37%。1977年,新港、大桥、周岭公社划归市,征购基数调减为10130吨,当年实际入库7802.85吨,占任务77.03%。1979年,鉴于县内粮食征购任务偏重,植棉面积逐年增加,根据中央“减轻”、“放宽”、“搞活”政策,经地区行署批准,将征购基数调减为5350吨,当年实际入库8486.55吨,完成任务158.63%。
  1982~1984年,县内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按合理负担逐级分配到队,包干到户,签定合同,一定三年,三年统算。全县年包干基数为7900吨,三年实际入库为59961.55吨,超过任务1.53倍;其中1984年超过年任务3.19倍,出现“卖粮难”,并从4月开始,小米、高梁、荞麦、蚕豆、碗豆、红小豆及不属于大豆的其他杂粮退出统购统销。
  合同定购:1985年4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县内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即由粮食部门将定购计划先行下达到乡、镇、场,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集体签订合同,然后分户落实定购任务。合同定购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完成合同定购后的余粮,可自由上市出售。当年全县合同定购
  1954~1985年全县粮食征购入库统计粮食15500吨(公粮折征代金),实际入库18775吨,超购3275吨,超额21.13%。
  超购:1966年,县内首次收进超购粮65.65吨,按省人委上年11月规定,每超购贸易粮100斤,按统购价加价50%,同时奖售化肥指标33.3斤、布票14.9尺。之后经多次调整,奖励标准不一。1972年,超购粮加价幅度由20%调到30%,1979年复调升为50%。1972~1985年(除1976年)全县共收超购粮60598.4吨,年均4661.42吨,超购最多是1984年28442.95吨,占超购总量46.94%。
  粮食销售清末、民国时期,县内粮食自给不足,需要外购补充。粮食自由贸易,地主、奸商囤积居奇,缺粮者备受高利盘剥之苦。1931年和1934年,县境先后发生历史罕见的水灾和旱灾,饥民塞路,野有饿殍。1948年,受时局影响,粮源短缺,粮价飞涨,县城粮行多数歇业,市民、公职人员纷纷举行反饥饿斗争。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即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并委托基层供销合作社代销。1952年,代销大米2768.9吨、杂粮696.9吨,平价供给城镇居民和缺粮农民,限制私商非法经营。
  1953年11月起,在实行粮食统购的同时,对于城镇居民、缺粮农民和棉、菜、林、渔、船等专业劳动人口用粮,则由县粮食部门实行统销,并对工商行业用粮,农副产品奖售粮和各种劳动、会议补助粮作出统一规定。1954~1985年,全县销售粮食(贸易粮,下同)总量为541764.05吨,其中城镇人口和工商行业用粮等非农业销售138114吨,占销售总量25.49%;农村定、返销和奖售用粮等农业销售403650.05吨,占销售总量74.51%。
  城镇人口用粮:实行粮食统销初期,县内城镇居民口粮,采取按户核定人口,民主评定用量,报经当地政府审批,发卡供应;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用粮,由单位提出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分月供应,供应量一般没有严格限制。
  1955年秋,根据国务院<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实施细则>,县内开始对城镇非农业人口用粮实行按劳分等、以人定量、归户计算、分月供应。人均月定量分别为:特重体力劳动者45-55斤,平均不超过50斤;一般重体力劳动者37。42斤,平均不超过40斤;轻体力劳动者30.5~35斤,平均不超过32.5斤;干部、职员及其他脑力劳动者27-32斤,平均不超过28.8斤;中学生31~37斤,平均不超过35斤;一般居民及10周岁以上儿童24。30斤,平均不超过27.2斤;其他年龄儿童为9周岁24斤、8周岁23斤、7周岁22斤、6周岁21斤、5周岁18斤、4周岁16斤、3周岁14斤、2周岁12斤、1周岁9斤、周岁以下6斤。当时只有沙河镇符合市镇供应条件,全镇353户、1411人,月供应大米指标33549斤,人均23.8斤。其他如新港、姑塘、十里铺、港口、黄老门、马回岭等小集镇非农业人口用粮,则在所在机关单位合并办理,按省府规定人均日供大米指标不超过1.2斤。
  1957年,县内对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标准进行调整,规定各类人口月供大米指标为:特重体力劳动者45~53斤,一般重体力劳动者38~45斤,轻体力劳动者33~38斤,机关和企业管理干部、供销社职员、文教卫生人员27~35斤,中学生28~33斤,一般居民和IO周岁以上儿童26-30斤,6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18-22斤,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14~16斤,不满3周岁4-6斤。
  1959~1961年,县内农业受灾减产,粮食供应紧张,非农业人口定量标准压低。1959年5月起,特重体力劳动者、一般重体力劳动者和机关干部人均月供应大米指标,分别比1955年减少6.5、2.5和7.5斤。1960年开始,在机关、企事业干部中,提倡“低标准、瓜菜代”,每人每天节约一、二两米,各类人口定量标准亦相应减少。1961年7月,特重体力劳动者和一般重体力劳动者,人均月定量标准分别比1959年5月减少2.5和5.5斤。
  1962年以后,县内粮食生产形势好转,各类人口定量标准通过调整逐步提高。1972年,非农业人口月供大米指标调整为:特重体力劳动者45~55斤,平均不超过50斤;一般重体力劳动者37~42斤,平均不超过40斤;轻体力劳动者30.5-35斤,平均不超过32.5斤;干部、职员及其他脑力劳动者27~32斤,平均不超过28.5斤;中学生31—37斤,平均不超过35斤;一般居民及10周岁以上儿童24~30斤,平均不超过27斤;6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21-24斤,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14~18斤,3周岁以下9—12斤。自后,除在规定的幅度内稍有调整,一般定量标准基本未变。1974年,学习、推广“旅大经验”,对厂矿干部、职工和中学生实行基本定量29斤,其余部分由厂方和学校据实造册报领,至1982年取消。
  1985年,全县按人分等定量为24827人,其中工人9401人,干部、职工4972人,中学生2702人,一般居民及10周岁以上儿童3611人,不满10周岁儿童4141人,全年定量供应粮食5380吨。1956~1985年,非农业人口定量供应粮食总量87918.75吨,年均2930.63吨。
  工商行业用粮:实行粮食统销后,县内以粮食为原料或辅助材料的工业、手工业所需生产用粮,由生产单位按季编造用粮计划,报经粮食部门核准后,按月凭证定额供应。食品、饮食行业用粮实行差额结算,年初由粮食部门会同用粮单位合议用粮计划,经核准后按统一规定标准收回粮票,年终与粮食部门结算回笼。1974年开始,食品、饮食行业用粮改行“一次铺底”办法,不再分月供应,周转不足部分由用户从议销粮中解决。1985年,工业生产用粮一律改为议价供应,食品、饮食行业用粮实行平价与议价相结合,逐步缩小计划供应比例,是年供应平价粮530吨。1954—1985年,全县工商行业用粮供应总量为28324.3吨,年均885.13吨。
  农村定、返销粮:实行粮食统销后,县内对农村种粮农民自种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返销。返销标准原则上同邻近产粮区口粮标准相同,丰年略高,歉年略低,经审批后分期分户凭证供应,对专业棉农、菜农、林农、渔民、船民,在不低于产粮区农民留用口粮标准原则下,分户分人核定销粮指标,扣除自种留粮部分后,分户发放购粮卡,按月凭证供应。1955年,全县缺粮22019户,其中种粮缺粮18416户,经济作物区2365户,渔民135户,船民132户,其他971户,全年向农村共返销粮食11124.7吨。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对种粮缺粮一般由公社内部调整。确实需要国家给予粮食供应的,则以生产队为单位核定返销指标,由生产队民主评定,落实到户,当年向农村返销粮食10390.6吨。
  1964年起,对棉农、菜农、林农、渔民、船民口粮实行分类定销,即根据行业劳动强度和年龄分组以及有无自种部分分别审定,然后填发定销粮购粮证(卡),分月或分期供应。是年,全县吃定、返销粮54150人,提供粮食指标5806.05吨。后随着棉田面积不断扩大,定销粮人口和供应量逐年增加。1978年,全县吃定、返销粮78000人,全年提供粮食指标12824.7吨。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粮区返销粮大量减少。1985年,全县吃定、返销粮共94804人,其中专业棉农66667人,菜农2572人,林农803人,渔民3000人,种粮缺粮农民21762人,全年提供定、返销粮指标12145吨。1958~1985年,定、返销粮销售总量为27490.1吨,年均981.79吨。
  1954~1985年全县粮食销售统计
  奖售粮:1961年起,县内对收购棉花、生猪、家禽、鲜蛋、茶叶、竹木、中药材等部分农副产品,实行奖售贸易粮,但奖售标准先后不一。以1963年为例,交售皮棉每100斤奖35斤;交售肉猪每头120斤重奖30斤,140斤重奖35斤,160斤重奖40斤,180斤重奖45斤;交售一级茶叶每100斤奖60斤,二级奖55斤,三级奖50斤,四级奖40斤,五级奖30斤;交售生漆每100斤奖50斤;交售中药材川芎、当归每100斤奖140斤,麦冬、山药、元胡、砂仁、元参、全虫等每100斤奖100斤。1970~1971年,奖售粮中断。1985年取消农副产品奖售粮。1961~1984年的22年中,全县共发放奖售粮60926.95吨,年均2769.41吨。
  补助粮:实行粮食统销后,县内农民支援国家工业、交通建设或参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期间,自带口粮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根据其劳力强度给予差额补助。1954年冬,沿江滨湖复堤堵口,发放民工补助粮145.8吨。1958年,大炼钢铁,发放民工补助粮370吨。1965年,狮子、岷山、马回岭灭螺大会战,发放民工补助粮165.7吨。1981~1984年,城门、团结公社围垦,共支付民工补助粮828.71吨。
  1963年起,凡经县党政领导批准,县或公社召开党代会、人代会、劳模会、三级干部会及其他大型会议,可按实际到会人数,每人每天补助大米指标2两。干部、职工下乡蹲点劳动,每人每天补足到1.2斤。出差到农民家用膳每人每天按1.2斤计算,到公社以上机关食堂、招待所用膳或到外地开会每人每天按1斤计算,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补足。农村自带口粮入学中学生,按商品粮在校学生同等口粮标准补足。职工、学生定期参加体力劳动,按同工种用粮水平补足。干部、职工、医务人员夜班超过12时,每人每晚补助大米指标2两。文艺工作者到基层演出,亦酌情给予补助。1983年,会议、出差、夜班等项粮食补助全部取消。
   第二节油脂购销
   油脂收购建国前,县内油脂、油料收购,由私商自由经营。
   建国初,县粮食部门在市区老马渡设门点经营油脂、油料收购业务,并委托基层供销合作社代购。1951-1953年,全县收购油脂422.5吨,其中由供销社代购323.5吨,占收购总量76.57%。
  1954年起,县内对食用植物油脂、油料实行统购,农户按规定留下种籽和口油后,剩余部分由粮食部门收购,并继续委托供销社代购。当年全县油脂入库217.7吨,占计划收购量131.54%。
  1957年,油脂、油料购销业务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并以农业社为单位,根据常年产量划分余油社、缺油社、自足社,统购余油社所余95qo,5%按统购加价7qo收购。当年全县收购油脂809.15吨,比上年增购33.15%。
  1959年,强调“以粮为纲”,油料种植面积缩小,加上自然灾害影响,产量下降,以致油脂入库相应减少。是年全县入库246.05吨,比1958年减少60.82%。1961年入库378.6吨,比1960年减少20.11%。
  1962年,为了鼓励农民多产油、多交油,县内提高油料收购价格13%,并实行每交售食油100斤奖布票5尺,后又奖售大米或针织品、食糖、化肥、煤油等工业品。1964年,规定每个农业人口可向集体借田1分种油菜,收获后还田。由是,油脂生产得到发展,入库量逐年增加。1965年,全县油脂定购基数为607.7吨,实际入库798.35吨,超过任务31.37%。
  1977年,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油脂统购基数“一定四年不变”,超购部分按超购价处理。经九江行署核定,全县年统购基数450吨,其中菜油90吨、麻油25吨、花生油5吨,棉油330吨。四年油脂收购总量为2287.1吨,年均571.78吨,超过任务27.06%。
  1981年后,县内油料生产发展较快,一度出现“卖油难”。1982年,全县油脂入库高达2365.55吨,超过统购任务185.63%,创历史最高纪录。
  1985年4月1日开始,油脂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并对油菜籽、芝麻、花生、油茶籽4种油料收购价格实行“倒四六”,即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结算;棉籽实行“顺四六”,即60%按统购价、40%按超购价结算。定购以外由农民自行处理。当年油脂入库1079.55吨。1961-1985年,全县油脂入库总量为18175.65吨,年均727.03吨。
   油脂销售建国前,县内油脂销售由生产者和私商、小贩自由交易。
  建国初,允许食油自由买卖,县粮食部门亦委托基层供销合作社代销。实行油脂统销后,对于城镇人口食油、工商行业用油和农村定、返销油,则由县粮食部门统一供应。1961~1985年,全县油脂销售总量为5828.7吨,年均233.15吨。
  城镇人口食油:实行油脂统销初期,机关干部、职工所需口油由单位编造计划,居民所需口油经民主评议,报粮油部门核准,实行限量供应。1955年冬,对城镇非农业人口食油,开始按人定量,凭证供应,人均月定量4两;1960年减为3两,1972年恢复4两。1982年后,人均月定量提高到5两,离、退休干部月增供5两,春节、国庆每人每次补售2~5两,烈军属亦享受优补待遇,但无常额。与此同时,尚有分成价和半高价油限量供应。1961—1985年,全县城镇口油销售总量为2588.95吨,年均103.56吨。
   工商行业用油:实行油脂统销后,由各用户编造计划,报粮食部门审批,分期供 [=此处为表格(1961-1985年全县油脂购销统计)=]应。食品、饮食业实行顶票供应,先后按5.5%和7.4%比例以粮配油。1977年开始,对各种行业用油改分期供应为“一次铺底”,周转不足从议价油中解决。1961~1985年,全县工商行业用油销售总量为1423吨,年均56.92吨。
  农村定、返销油:1957年,对不产或少产油料农业社的群众食油,实行自报公议,政府审批,指标到户,限额供应。1964年起,停止对农业人口食油供应,个别缺油队、缺油户由社、队自行调整。对经济作物区、林区、水上作业区专业人口食油,则采取补销或定销办法,酌量供应。1961~1985年,农村食油定、返销总量为1233.15吨,年均49.33吨。
   第三节粮油议购议销
  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后,县内基本上无议价粮油上市。1954年8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新港、虞家河、沙河街、生机林、新塘铺、马回岭、黄老门、十里铺、住岭等地建立国家粮油交易市场;次年2月,又在桃花、长岭、三里街、周岭、妙智铺、西林、木马、游狮、黄土勘等地增设粮油交易市场,允许农民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的余粮、余油进入市场交易。1959年,粮油市场被贬作“黑市”予以关闭。
  1963年,重新开放粮油市场,规定集体生产单位和社员自留地所生产的粮食和油料(含油脂),在留足口粮、口油和种子、饲料以及完成征购任务后可上市出售,县粮食贸易部门和基层粮站也可议购议销,当年全县议价收购粮食(贸易粮,下同)240.6吨,议价销售粮食40.6吨,1964年,全县议购粮食232.7吨,议销粮食333.7吨;议购油脂121.6吨,议销油脂23.75吨。“文化大革命”期间,认为议购议销助长资本主义,再次宣告停止。
  1978年,县粮食部门恢复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并实行内购内销、内购外销、外购内销、外购外销相结合。经营品种除稻谷、大米、食用植物油外,还有小麦、黄豆、芝麻、花生、葵花籽和面粉、面条等,调出以油脂为主,调入以粮食及县内短缺的小宗农产品为多。至1985年,全县议购粮食24546.65吨,议销粮食29620.45吨,议购油脂42859.1吨,议销油脂42191.8吨。
  1978~1985年全县粮油议购议销统计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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