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粮油经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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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985
颗粒名称: 卷十二 粮油经营
分类号: F717.5
页数: 16
页码: 260-275
摘要: 清末,县衙设钱粮柜,掌管赋谷、兵米征收事。民国初袭清制。1933年(民国21年),县设田粮经征处,负责田赋征解。1938年秋,九江沦陷,县府流亡,机构削减,县内游击区田粮事务,先由县长派员入境办理,后由第三科或前方行署经济股综理。1945年秋,抗日战争胜利,县府回城,成立县田赋粮食管理科。1947年8月,改为田赋粮食管理处,有职员20人、公役4人;下设乡镇田粮办事处,管理粮食征购、储运等工作。 1949年6月,县人民政府成立时设立粮食局,主管全县粮政。1959年1月至1961年9月,并入市粮食局。1968年10月,撤销县粮食局,成立县粮油服务站;1969年2月改称县农产品公司,职能基本不变。1970年6月,撤销县农产品公司,由县商业局粮油组取代全县粮油管理工作。1972年12月,恢复县粮食局。1954年5月,分区设立9个粮食管理所,作为基层粮食行政、企业综合管理机构,受所在地政府和县粮食局双重领导。1956年8月,撤销区粮管所,按经济区划设立新港、大桥、沙河、港口、新塘、马回岭中心粮站,1957年10月改称粮油管理所。1958年,增设联城(后改前进)粮油管理所,负责三里街、老马渡、十里铺等地(即老七区辖地)粮油管理工作,1961年9月市、县分治时划归市。1962和1964年,先后增设江洲、狮子粮油管理所。70年代中后期,随着行政区划变更,县内基层粮油管理机构多次调整,基本上按乡级行政区设置。1985年,全县共设新城、新洲、江洲、城子镇、永安、洗心桥、赛城湖、长山、涌泉、新塘、新合、城门、狮子、岷山、黄老门、马回岭等16个粮油管理所。 为了确保党和人民政府有关粮油工作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实施,建国初区设财粮助理,1958年起公社设财贸干事,1978年后公社(乡)镇、场配备专职粮油管理员,协助县粮食局工作。
关键词: 粮油经营 粮油商店

内容

第一章粮油机构
   第一节管理机构
  清末,县衙设钱粮柜,掌管赋谷、兵米征收事。民国初袭清制。1933年(民国21年),县设田粮经征处,负责田赋征解。1938年秋,九江沦陷,县府流亡,机构削减,县内游击区田粮事务,先由县长派员入境办理,后由第三科或前方行署经济股综理。1945年秋,抗日战争胜利,县府回城,成立县田赋粮食管理科。1947年8月,改为田赋粮食管理处,有职员20人、公役4人;下设乡镇田粮办事处,管理粮食征购、储运等工作。
  1949年6月,县人民政府成立时设立粮食局,主管全县粮政。1959年1月至1961年9月,并入市粮食局。1968年10月,撤销县粮食局,成立县粮油服务站;1969年2月改称县农产品公司,职能基本不变。1970年6月,撤销县农产品公司,由县商业局粮油组取代全县粮油管理工作。1972年12月,恢复县粮食局。
  1954年5月,分区设立9个粮食管理所,作为基层粮食行政、企业综合管理机构,受所在地政府和县粮食局双重领导。1956年8月,撤销区粮管所,按经济区划设立新港、大桥、沙河、港口、新塘、马回岭中心粮站,1957年10月改称粮油管理所。1958年,增设联城(后改前进)粮油管理所,负责三里街、老马渡、十里铺等地(即老七区辖地)粮油管理工作,1961年9月市、县分治时划归市。1962和1964年,先后增设江洲、狮子粮油管理所。70年代中后期,随着行政区划变更,县内基层粮油管理机构多次调整,基本上按乡级行政区设置。1985年,全县共设新城、新洲、江洲、城子镇、永安、洗心桥、赛城湖、长山、涌泉、新塘、新合、城门、狮子、岷山、黄老门、马回岭等16个粮油管理所。
  为了确保党和人民政府有关粮油工作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实施,建国初区设财粮助理,1958年起公社设财贸干事,1978年后公社(乡)镇、场配备专职粮油管理员,协助县粮食局工作。
   第二节经营机构
  建国前,县内粮油均由私商自由经营。九江素称“四大米市”之一,历来米行较多。据<九江指南>载,1932年(民国21年),城区有陆尘米业大小同行百余家,仅大中路就有吕合兴、德丰、裕隆、信诚、怡盛、协泰等27家。日军入侵,大都歇业。战后有所恢复。据1948年统计,全城有粮行117家,但军粮负荷加重,购销景况远不如战前。民国期间,县内新港、姑塘、港口、沙河等集镇亦有私营粮行2~5家不等,多属“箩头行”,即四乡零担米粮落行贩卖,收取佣金。马回岭则因盛产稻谷,经营米业有利可图,故战前有张义成、张义盛等加工米店20余家,战后发展到30余家。
  建国初,县粮食局除在老马渡设点办理粮油购销业务外,并委托基层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私营粮店、粮贩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可参与合法经营。
  1954年5月起,粮食购销由县粮食部门统一经营,下设新港、九号、官场、三里街、姑塘、峡石、十里铺、港口、大树下、新塘、尖刀嘴、沙河、黄老门、马回岭等粮食供应站14个,负责办理日常购销业务。偏远地区,仍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代销。
  1956年,全县共设粮食供应点19个,除各中心粮站门市部外,即新港中心站辖九号、官场、三里街供应站,大桥中心站辖姑塘、十里铺供应站,沙河中心站辖尖刀嘴、雨淋供应站,港口中心站辖城子镇、彭家湾、大树下、官湖供应站,新塘中心站辖杨桥供应站,马回岭中心站辖黄老门供应站。至1958年,先后撤销雨淋、官湖供应站,增设回峰矶、莲花庵、老马渡、涌泉、余河供应站,全县共设粮油供应站22个。
  1961年市、县分治后,县内基层粮油供应站增至26个,即新港所辖新港、九号、官场、新洲、回峰矶、长岭站,大桥所辖硖石、姑塘、莲花庵站,港口所辖洗心桥、团结、永安站,新塘所辖新塘、长山、涌泉、新合站,沙城所辖沙河、雨淋、狮子、杨柳站,马回岭所辖马回岭、岷山、黄老门、六祖站和赛城湖、城门山直属站。
  60年代中至70年代初,县内基层粮油供应站几经调整,至1973年减为20个,即江洲所辖江洲、新洲、官场站,新港所辖新港站,大桥所辖梓树埂、周岭站,港口所辖港口、团结、永安、赛城湖站,新塘所辖新塘、涌泉、新合站,狮子所辖狮子、城门站,新城所辖新城一、二站,马回岭所辖马回岭、岷山、黄老门站。
  1977年,新港、大桥、周岭粮油供应机构划归市属后,县内粮油供应机构基本稳定。1985年,除新城设第一、第二站,江洲设九号、官场站,港口设洗心桥、丁家山站,狮子设住岭、雨淋站,黄老门设黄老门、机场站外,余皆“一所一站”,全县共设粮油供应站21个。
  为了开展粮油议购议销业务,1963年县粮食局在沙河街设立粮油货栈,1968年停业。1978年恢复粮油议购议销,由基层粮油供应站兼营。1980年恢复县粮油货栈,1981年改称粮油议价公司,1985年改称粮油贸易公司。1982年起,公司下设浔丰粮行,作销售门点。
   第二章油购销
   第一节粮食购销
  粮食收购清末、民国初期,县内田赋征钱,粮食允许私商自由收购。1941年(民国30年),国民政府借口抗战军需,田赋收归中央,全部改行征实(稻谷),并随赋另派征购任务,全县年征购粮食约2万石(每石120斤)。1944年,改征购为征借,同时带征省、县级公粮。据《江西田粮统计>载,1946年度全县征实12354石,征借6863石,带征公粮3776石。1947年度征实11525.895石,征借7683.93石,带征公粮5762.951石;因滞纳征实罚谷25.859石,征借罚谷17.239石,带征公粮罚谷12.93石。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军需、民食和生产情况,除征收、预借公粮外,先后采取议购、统购、超购、合同定购等形式收购粮食。1954-1985年,全县征购粮食(贸易粮,以下未注明品种皆贸易粮)入库总量为339398.2吨,其中征收公粮111819.92吨,占入库总量32.95%;统(定)购粮166914.23吨,占49.18%;超购粮60664.05吨,占17.87%。
  预借公粮:1949年6月中旬,为了支援人民解放军南下,县委工作队和驻县部队下乡向群众借粮。截至7月中旬,全县共筹借粮食485吨,均在当年秋征时分户结算。零星收购:建国初期,农民手中余粮可进入市场自由交易,私营粮商和小商贩也可上市自由采购。为限制私商扰乱市场,平抑粮价,县粮食部门委托基层供销合作社代购。1950年,从集市和私商手中零星收购粮食3505吨。1953年,全县零星购入混合粮7794.48吨(含稻谷5863.79吨、小麦715.64吨、黄豆1215.05吨),其中供销社代购3095.2吨(含稻谷1681.15吨、小麦163.4吨、黄豆1050.65吨),占入库总量39.71%.供销社自购自销小麦、米麦、蚕豆、豌豆、高梁等杂粮183.9吨。
  统购:1953年11月起,县内开始实行粮食统购,规定生产者留下口粮、种子、饲料粮和交纳公粮后的余粮,由国家统一收购,取缔私商自由收购。1954年,贯彻“购余粮不购口粮,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缺粮保证供应”政策,以户为单位,按常年产量计算,向余粮户分配统购任务,当年连征带购粮食入库9223.1吨。
  1955年秋,根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实施细则》,县内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即核定常年粮食产量,扣除“三留粮”后,本着增产不增购、歉收减购和余粮不全购(80-90%)原则下达定购任务,对城镇人口和专业渔民、船民及缺粮农民(含经济作物区农民)实行定销,对自足户不购不销,确定全县三年不变定产基数为59415.59吨(原粮)、定购基数(含公粮)为5221.26吨、定销基数为10674.06吨,当年实际入库8566.8吨,占田粮实产23.83%。1956年,将以户为单位改以农业社为单位核定“三定”,根据各社定产数和人口数划分余粮社、自足社和缺粮社,“三定”基数略有调整,当年实际入库14247.65吨,占田粮实产27.9%,1957年实际入库数13054.1吨,占田粮实产24.65%。
  1958年,粮食征购改以公社为单位“包产包购”,由于受高估产、高征购等“浮夸风”、“共产风”的影响,导致粮食帐上有、仓内空,当年粮食入库8818.95吨,比上年减少32.44%。1959~1961年,连续三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粮食减产,1959年田粮实产41484.85吨(原粮),而征购入库1155185吨,占田粮总产39.780-/0,以致农民留粮过少。1960年,全县农村人均留粮(原粮)约190公斤,比1957年344公斤下降44.77%。1962年,粮食生产开始好转,同时贯彻郑州会议精神,强调不购过头粮。1963年,全县粮食总产65474.9吨(原粮),征购入库9158.95吨,占田粮实产19.98%,农民人均留粮(原料)增加到265公斤,粮食形势由紧张趋向缓和。
  1965年,县内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全县征购基数定为10089吨,是年实际入库10281.65吨,完成任务10191%。1971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不变”,征购基数定为12310吨,是年实际入库10386.25吨,占任务84.37%。1977年,新港、大桥、周岭公社划归市,征购基数调减为10130吨,当年实际入库7802.85吨,占任务77.03%。1979年,鉴于县内粮食征购任务偏重,植棉面积逐年增加,根据中央“减轻”、“放宽”、“搞活”政策,经地区行署批准,将征购基数调减为5350吨,当年实际入库8486.55吨,完成任务158.63%。
  1982~1984年,县内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按合理负担逐级分配到队,包干到户,签定合同,一定三年,三年统算。全县年包干基数为7900吨,三年实际入库为59961.55吨,超过任务1.53倍;其中1984年超过年任务3.19倍,出现“卖粮难”,并从4月开始,小米、高梁、荞麦、蚕豆、碗豆、红小豆及不属于大豆的其他杂粮退出统购统销。
  合同定购:1985年4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县内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即由粮食部门将定购计划先行下达到乡、镇、场,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集体签订合同,然后分户落实定购任务。合同定购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完成合同定购后的余粮,可自由上市出售。当年全县合同定购
  1954~1985年全县粮食征购入库统计粮食15500吨(公粮折征代金),实际入库18775吨,超购3275吨,超额21.13%。
  超购:1966年,县内首次收进超购粮65.65吨,按省人委上年11月规定,每超购贸易粮100斤,按统购价加价50%,同时奖售化肥指标33.3斤、布票14.9尺。之后经多次调整,奖励标准不一。1972年,超购粮加价幅度由20%调到30%,1979年复调升为50%。1972~1985年(除1976年)全县共收超购粮60598.4吨,年均4661.42吨,超购最多是1984年28442.95吨,占超购总量46.94%。
  粮食销售清末、民国时期,县内粮食自给不足,需要外购补充。粮食自由贸易,地主、奸商囤积居奇,缺粮者备受高利盘剥之苦。1931年和1934年,县境先后发生历史罕见的水灾和旱灾,饥民塞路,野有饿殍。1948年,受时局影响,粮源短缺,粮价飞涨,县城粮行多数歇业,市民、公职人员纷纷举行反饥饿斗争。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即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并委托基层供销合作社代销。1952年,代销大米2768.9吨、杂粮696.9吨,平价供给城镇居民和缺粮农民,限制私商非法经营。
  1953年11月起,在实行粮食统购的同时,对于城镇居民、缺粮农民和棉、菜、林、渔、船等专业劳动人口用粮,则由县粮食部门实行统销,并对工商行业用粮,农副产品奖售粮和各种劳动、会议补助粮作出统一规定。1954~1985年,全县销售粮食(贸易粮,下同)总量为541764.05吨,其中城镇人口和工商行业用粮等非农业销售138114吨,占销售总量25.49%;农村定、返销和奖售用粮等农业销售403650.05吨,占销售总量74.51%。
  城镇人口用粮:实行粮食统销初期,县内城镇居民口粮,采取按户核定人口,民主评定用量,报经当地政府审批,发卡供应;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用粮,由单位提出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分月供应,供应量一般没有严格限制。
  1955年秋,根据国务院<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实施细则>,县内开始对城镇非农业人口用粮实行按劳分等、以人定量、归户计算、分月供应。人均月定量分别为:特重体力劳动者45-55斤,平均不超过50斤;一般重体力劳动者37。42斤,平均不超过40斤;轻体力劳动者30.5~35斤,平均不超过32.5斤;干部、职员及其他脑力劳动者27-32斤,平均不超过28.8斤;中学生31~37斤,平均不超过35斤;一般居民及10周岁以上儿童24。30斤,平均不超过27.2斤;其他年龄儿童为9周岁24斤、8周岁23斤、7周岁22斤、6周岁21斤、5周岁18斤、4周岁16斤、3周岁14斤、2周岁12斤、1周岁9斤、周岁以下6斤。当时只有沙河镇符合市镇供应条件,全镇353户、1411人,月供应大米指标33549斤,人均23.8斤。其他如新港、姑塘、十里铺、港口、黄老门、马回岭等小集镇非农业人口用粮,则在所在机关单位合并办理,按省府规定人均日供大米指标不超过1.2斤。
  1957年,县内对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标准进行调整,规定各类人口月供大米指标为:特重体力劳动者45~53斤,一般重体力劳动者38~45斤,轻体力劳动者33~38斤,机关和企业管理干部、供销社职员、文教卫生人员27~35斤,中学生28~33斤,一般居民和IO周岁以上儿童26-30斤,6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18-22斤,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14~16斤,不满3周岁4-6斤。
  1959~1961年,县内农业受灾减产,粮食供应紧张,非农业人口定量标准压低。1959年5月起,特重体力劳动者、一般重体力劳动者和机关干部人均月供应大米指标,分别比1955年减少6.5、2.5和7.5斤。1960年开始,在机关、企事业干部中,提倡“低标准、瓜菜代”,每人每天节约一、二两米,各类人口定量标准亦相应减少。1961年7月,特重体力劳动者和一般重体力劳动者,人均月定量标准分别比1959年5月减少2.5和5.5斤。
  1962年以后,县内粮食生产形势好转,各类人口定量标准通过调整逐步提高。1972年,非农业人口月供大米指标调整为:特重体力劳动者45~55斤,平均不超过50斤;一般重体力劳动者37~42斤,平均不超过40斤;轻体力劳动者30.5-35斤,平均不超过32.5斤;干部、职员及其他脑力劳动者27~32斤,平均不超过28.5斤;中学生31—37斤,平均不超过35斤;一般居民及10周岁以上儿童24~30斤,平均不超过27斤;6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21-24斤,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14~18斤,3周岁以下9—12斤。自后,除在规定的幅度内稍有调整,一般定量标准基本未变。1974年,学习、推广“旅大经验”,对厂矿干部、职工和中学生实行基本定量29斤,其余部分由厂方和学校据实造册报领,至1982年取消。
  1985年,全县按人分等定量为24827人,其中工人9401人,干部、职工4972人,中学生2702人,一般居民及10周岁以上儿童3611人,不满10周岁儿童4141人,全年定量供应粮食5380吨。1956~1985年,非农业人口定量供应粮食总量87918.75吨,年均2930.63吨。
  工商行业用粮:实行粮食统销后,县内以粮食为原料或辅助材料的工业、手工业所需生产用粮,由生产单位按季编造用粮计划,报经粮食部门核准后,按月凭证定额供应。食品、饮食行业用粮实行差额结算,年初由粮食部门会同用粮单位合议用粮计划,经核准后按统一规定标准收回粮票,年终与粮食部门结算回笼。1974年开始,食品、饮食行业用粮改行“一次铺底”办法,不再分月供应,周转不足部分由用户从议销粮中解决。1985年,工业生产用粮一律改为议价供应,食品、饮食行业用粮实行平价与议价相结合,逐步缩小计划供应比例,是年供应平价粮530吨。1954—1985年,全县工商行业用粮供应总量为28324.3吨,年均885.13吨。
  农村定、返销粮:实行粮食统销后,县内对农村种粮农民自种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返销。返销标准原则上同邻近产粮区口粮标准相同,丰年略高,歉年略低,经审批后分期分户凭证供应,对专业棉农、菜农、林农、渔民、船民,在不低于产粮区农民留用口粮标准原则下,分户分人核定销粮指标,扣除自种留粮部分后,分户发放购粮卡,按月凭证供应。1955年,全县缺粮22019户,其中种粮缺粮18416户,经济作物区2365户,渔民135户,船民132户,其他971户,全年向农村共返销粮食11124.7吨。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对种粮缺粮一般由公社内部调整。确实需要国家给予粮食供应的,则以生产队为单位核定返销指标,由生产队民主评定,落实到户,当年向农村返销粮食10390.6吨。
  1964年起,对棉农、菜农、林农、渔民、船民口粮实行分类定销,即根据行业劳动强度和年龄分组以及有无自种部分分别审定,然后填发定销粮购粮证(卡),分月或分期供应。是年,全县吃定、返销粮54150人,提供粮食指标5806.05吨。后随着棉田面积不断扩大,定销粮人口和供应量逐年增加。1978年,全县吃定、返销粮78000人,全年提供粮食指标12824.7吨。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粮区返销粮大量减少。1985年,全县吃定、返销粮共94804人,其中专业棉农66667人,菜农2572人,林农803人,渔民3000人,种粮缺粮农民21762人,全年提供定、返销粮指标12145吨。1958~1985年,定、返销粮销售总量为27490.1吨,年均981.79吨。
  1954~1985年全县粮食销售统计
  奖售粮:1961年起,县内对收购棉花、生猪、家禽、鲜蛋、茶叶、竹木、中药材等部分农副产品,实行奖售贸易粮,但奖售标准先后不一。以1963年为例,交售皮棉每100斤奖35斤;交售肉猪每头120斤重奖30斤,140斤重奖35斤,160斤重奖40斤,180斤重奖45斤;交售一级茶叶每100斤奖60斤,二级奖55斤,三级奖50斤,四级奖40斤,五级奖30斤;交售生漆每100斤奖50斤;交售中药材川芎、当归每100斤奖140斤,麦冬、山药、元胡、砂仁、元参、全虫等每100斤奖100斤。1970~1971年,奖售粮中断。1985年取消农副产品奖售粮。1961~1984年的22年中,全县共发放奖售粮60926.95吨,年均2769.41吨。
  补助粮:实行粮食统销后,县内农民支援国家工业、交通建设或参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期间,自带口粮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根据其劳力强度给予差额补助。1954年冬,沿江滨湖复堤堵口,发放民工补助粮145.8吨。1958年,大炼钢铁,发放民工补助粮370吨。1965年,狮子、岷山、马回岭灭螺大会战,发放民工补助粮165.7吨。1981~1984年,城门、团结公社围垦,共支付民工补助粮828.71吨。
  1963年起,凡经县党政领导批准,县或公社召开党代会、人代会、劳模会、三级干部会及其他大型会议,可按实际到会人数,每人每天补助大米指标2两。干部、职工下乡蹲点劳动,每人每天补足到1.2斤。出差到农民家用膳每人每天按1.2斤计算,到公社以上机关食堂、招待所用膳或到外地开会每人每天按1斤计算,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补足。农村自带口粮入学中学生,按商品粮在校学生同等口粮标准补足。职工、学生定期参加体力劳动,按同工种用粮水平补足。干部、职工、医务人员夜班超过12时,每人每晚补助大米指标2两。文艺工作者到基层演出,亦酌情给予补助。1983年,会议、出差、夜班等项粮食补助全部取消。
   第二节油脂购销
   油脂收购建国前,县内油脂、油料收购,由私商自由经营。
   建国初,县粮食部门在市区老马渡设门点经营油脂、油料收购业务,并委托基层供销合作社代购。1951-1953年,全县收购油脂422.5吨,其中由供销社代购323.5吨,占收购总量76.57%。
  1954年起,县内对食用植物油脂、油料实行统购,农户按规定留下种籽和口油后,剩余部分由粮食部门收购,并继续委托供销社代购。当年全县油脂入库217.7吨,占计划收购量131.54%。
  1957年,油脂、油料购销业务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并以农业社为单位,根据常年产量划分余油社、缺油社、自足社,统购余油社所余95qo,5%按统购加价7qo收购。当年全县收购油脂809.15吨,比上年增购33.15%。
  1959年,强调“以粮为纲”,油料种植面积缩小,加上自然灾害影响,产量下降,以致油脂入库相应减少。是年全县入库246.05吨,比1958年减少60.82%。1961年入库378.6吨,比1960年减少20.11%。
  1962年,为了鼓励农民多产油、多交油,县内提高油料收购价格13%,并实行每交售食油100斤奖布票5尺,后又奖售大米或针织品、食糖、化肥、煤油等工业品。1964年,规定每个农业人口可向集体借田1分种油菜,收获后还田。由是,油脂生产得到发展,入库量逐年增加。1965年,全县油脂定购基数为607.7吨,实际入库798.35吨,超过任务31.37%。
  1977年,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油脂统购基数“一定四年不变”,超购部分按超购价处理。经九江行署核定,全县年统购基数450吨,其中菜油90吨、麻油25吨、花生油5吨,棉油330吨。四年油脂收购总量为2287.1吨,年均571.78吨,超过任务27.06%。
  1981年后,县内油料生产发展较快,一度出现“卖油难”。1982年,全县油脂入库高达2365.55吨,超过统购任务185.63%,创历史最高纪录。
  1985年4月1日开始,油脂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并对油菜籽、芝麻、花生、油茶籽4种油料收购价格实行“倒四六”,即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结算;棉籽实行“顺四六”,即60%按统购价、40%按超购价结算。定购以外由农民自行处理。当年油脂入库1079.55吨。1961-1985年,全县油脂入库总量为18175.65吨,年均727.03吨。
   油脂销售建国前,县内油脂销售由生产者和私商、小贩自由交易。
  建国初,允许食油自由买卖,县粮食部门亦委托基层供销合作社代销。实行油脂统销后,对于城镇人口食油、工商行业用油和农村定、返销油,则由县粮食部门统一供应。1961~1985年,全县油脂销售总量为5828.7吨,年均233.15吨。
  城镇人口食油:实行油脂统销初期,机关干部、职工所需口油由单位编造计划,居民所需口油经民主评议,报粮油部门核准,实行限量供应。1955年冬,对城镇非农业人口食油,开始按人定量,凭证供应,人均月定量4两;1960年减为3两,1972年恢复4两。1982年后,人均月定量提高到5两,离、退休干部月增供5两,春节、国庆每人每次补售2~5两,烈军属亦享受优补待遇,但无常额。与此同时,尚有分成价和半高价油限量供应。1961—1985年,全县城镇口油销售总量为2588.95吨,年均103.56吨。
   工商行业用油:实行油脂统销后,由各用户编造计划,报粮食部门审批,分期供 [=此处为表格(1961-1985年全县油脂购销统计)=]应。食品、饮食业实行顶票供应,先后按5.5%和7.4%比例以粮配油。1977年开始,对各种行业用油改分期供应为“一次铺底”,周转不足从议价油中解决。1961~1985年,全县工商行业用油销售总量为1423吨,年均56.92吨。
  农村定、返销油:1957年,对不产或少产油料农业社的群众食油,实行自报公议,政府审批,指标到户,限额供应。1964年起,停止对农业人口食油供应,个别缺油队、缺油户由社、队自行调整。对经济作物区、林区、水上作业区专业人口食油,则采取补销或定销办法,酌量供应。1961~1985年,农村食油定、返销总量为1233.15吨,年均49.33吨。
   第三节粮油议购议销
  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后,县内基本上无议价粮油上市。1954年8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新港、虞家河、沙河街、生机林、新塘铺、马回岭、黄老门、十里铺、住岭等地建立国家粮油交易市场;次年2月,又在桃花、长岭、三里街、周岭、妙智铺、西林、木马、游狮、黄土勘等地增设粮油交易市场,允许农民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的余粮、余油进入市场交易。1959年,粮油市场被贬作“黑市”予以关闭。
  1963年,重新开放粮油市场,规定集体生产单位和社员自留地所生产的粮食和油料(含油脂),在留足口粮、口油和种子、饲料以及完成征购任务后可上市出售,县粮食贸易部门和基层粮站也可议购议销,当年全县议价收购粮食(贸易粮,下同)240.6吨,议价销售粮食40.6吨,1964年,全县议购粮食232.7吨,议销粮食333.7吨;议购油脂121.6吨,议销油脂23.75吨。“文化大革命”期间,认为议购议销助长资本主义,再次宣告停止。
  1978年,县粮食部门恢复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并实行内购内销、内购外销、外购内销、外购外销相结合。经营品种除稻谷、大米、食用植物油外,还有小麦、黄豆、芝麻、花生、葵花籽和面粉、面条等,调出以油脂为主,调入以粮食及县内短缺的小宗农产品为多。至1985年,全县议购粮食24546.65吨,议销粮食29620.45吨,议购油脂42859.1吨,议销油脂42191.8吨。
  1978~1985年全县粮油议购议销统计第三章粮油储运
   第一节仓储
  仓廒境内官民建仓积谷,备度饥荒,古来有之。明、清时期,府、县先后建预备仓、常平仓、南粮仓、儒学仓,九江关建义仓,五路八乡建社仓。然屡兴屡废,到清同治年间大都名存实亡。
  县常平仓:分列县治前后、左右,分编天、地、人、日、月、星、辰、宇、宙等字号,共有瓦屋51间。其中天字廒5间在仪门内东,地、人字廒各3间在大堂左右,日字廒5间在头门内东,清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知县张近光建;月字廒3间在头门内西,顺治年间知县张应午建;星字廒5间在捕厅东,辰、宇字廒各8间在马号口、里侧,雍正十至十二年(1732。1734年)知县张思恬建;宙字廒11间在县治后,乾隆三年(1738年)知县景师毅建,四十四年知县沈锡三重修。以上仓廒俱遭兵毁,后移建县文庙右。
   府常平仓:在府署仪门内,共11间。乾隆三十年,奉文移谷归县经理。
   关义仓:雍正八年,知府蔡学灏建于巡道署旧址,原作九江关采买、积贮之用。后仓廒倾圮,积谷分贮县仓。
  社仓:德化东、西乡建两仓,仁贵(东、西)、仙居(一、二)、甘泉(东、西)、封郭(一、二)各二乡建一仓,南昌、白鹤、桑落乡各建一仓。
  民国时期,县、区、乡(镇)均建有积谷仓,民间有义仓,沦陷期间,倾毁过半。1946年后,为了内战转输军粮需要,省府拨专款择要修理仓库。据1947年(民国36年)度<江西省各县收纳仓库修仓经费分配数>载,九江县配发修仓费123.5万元,应修仓容9500石。至1948年6月底,全县收纳仓库容量为2.25万石。
  1949年6月,县粮食局接管旧县仓3座(址设市区老马渡),改建为县粮库,使用面积1609平方米,仓容2450吨。1950年,租用旧有祠堂、庙宇、区乡公所、海关公房或民舍,设立县粮库分库和沙河、姑塘、港口、马回岭中心粮库及洗心桥分库;同年,国家投资3万余元,在沙河修建简易粮库2座,仓容900吨。1951年,将老马渡县直属库和沙河、马回岭中心库分别改称第一、第二、第三粮库,其它粮库改为所属分库。
  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后,粮油购销量逐年增加,为了解决仓容不足,县内陆续兴建或扩建一批粮油仓库。1954~1959年,投资12.87万元,在沙河、团结、永安、港口、涌泉、新塘、黄老门、马回岭等地建粮仓15座,其中基建仓6座、简易仓9座,占地面积5110平方米,实际容量5895吨。1960—1969年,投资10万元,在老马渡、江洲、团结、永安、港口、新塘、新合等地建粮仓9座,其中基建仓4座、简易仓5座,占地2921平方米,实际容量3800吨;在江洲油厂建基建库和简易库各2座,占地1505平方米,实际容量2000吨。1970~1979年,投资34.75万元,在老马渡、沙河、江洲、永安、赛城湖、长山、新塘、新合、城门、狮子、岷山、黄老门等地建粮仓22座,其中拱型仓4座、基建仓11座、简易仓7座,占地6902平方米,实际容量8770吨。1980年以后,复在沙河、江洲、港口、城门、马回岭等地,改建和新建粮库和油库。至1985年,全县共有粮食仓库65座,其中拱型仓4座、基建仓36座、简易仓25座,建筑面积20702.6平方米,实际容量32125吨;油库6个,容量410吨。除1984年仓容超负荷,其余年份均能满足粮油集并、周转和储存的需要。
  储存据清同治<德化县志>载,乾隆年间起,县常平仓贮谷2万石,奉文经理府常平仓积谷6000石,为九江关义仓代贮谷2269.45石。乾隆六年,知县景师毅为赈济桑落洲水灾,动用关义仓贮谷73.2石,结存2196.25石。按乾隆十八年奏销册报在案,全县社仓共贮谷4759.43石,其中德化乡仓贮830.353石,仁贵乡仓贮666.728石,仙居乡仓贮830.357石,甘泉乡仓贮933.458石,封郭乡仓贮433.249石,南昌乡仓贮415.177石,白鹤乡仓贮433.249石,桑落乡仓贮216.859石(后崩塌人江)。社仓贮谷春借秋还,随交加l息谷,3升作耗,7升归仓,额数岁增。又据旧志载,乾隆四十四年,奉文将乾隆四年至四十三年所收息谷7314.3298石,于来年青黄不接照时价出粜解司报部,留作地方农田水利工作势不可缓时奏明动用,并规定嗣后借放所收息谷积至5万石以上,再行酌情奏明核办。
   民国时期,无系统积谷资料。据省建设厅编<江西省谷米概况>载,1936年,九江县有积谷29166石,其中区仓1748石,乡镇仓27418石。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动员群众节约用粮,余粮自储,以备灾荒。人民公社化后,以生产队为单位,储存“三留”粮和备用粮。1962年,转以公社为主,社、队两级均储备机动粮,当年全县共储21.3吨(原粮,下同)。自后,丰年多储,歉年少储,受灾社、队不储,1965年全县新增储备粮818.9吨。60年代后期,开始实行“国代民储”制度,1971年末代储库存7250.5吨,1980年末代储库存9878吨,1983年末代储库存3465.7吨。1984年起,国家不再代储,原有储粮改作征购或退还处理。
   保管建国前,县内粮仓简陋,有的只是民房铺上草垫或竹垫便贮谷,霉烂、虫蛀、鼠雀为害异常严重。
   建国初期,在逐步扩大仓容、改善设施的同时,主要采取倒仓、翻晒、过风、扒沟等方法,以减少虫害和霉烂。
  1955年,开展创“四无”(无虫蛀、无霉烂、无鼠害、无事故)粮仓活动。60年代,各粮库均配备专职防化员,坚持以药剂薰蒸、渗透粮层杀虫,严格做好防潮、降温工作。70年代以来,库房大都安置通风设备和电子测温仪,采用尼龙薄膜封闭粮食,控制使用化学药剂,确保食用安全。由此”四无”粮仓不断涌现,1981年实现“四无”粮仓县。
   第二节调运
  明、清时期,县内粮赋一般先集并县常平仓,再由九江卫漕船上解,谓之“漕粮”。据清同治<德化县志>载,康熙年间,漕屯改归县属,签办漕船146只,县赋实征江南仓正副米652.6952石,皆由漕运。后江南仓米改抵本省兵粮,县赋坐给九江营兵丁月米652.4225石,毋须漕办。
  1941年(民国30年),田赋改征实物(稻谷),然县境沦陷,国民政府军、游击队、日伪三方要粮,互禁粮运。1946年起,国民政府为了内战军需,连年征购、征借,并令县政府督饬乡镇,发动民夫,自带工具,组成队班,将收纳仓库粮食运至指定地点集并,然后用汽轮从长江抢运出境。据<江西田粮统计>载,截至1948年6月底,九江县先后调运出1946年度暨1947年度中央粮18384.165石,减除再度集中耗谷和其他支出2449.216石(其中1946年度运耗34.266石,民夫口粮126.544石,仓耗79.259石,其他支出1361.077石;1947年度超征留县218.06石,运耗44.467石,民夫口粮533.814石,仓耗51.729石),尚应外调2565.099石,暂留县仓待运。
  建国后,县内粮油调运,坚持由县粮食局统一实施,在及时、准确、安全、节约方针的指导下,合理布局网点,酌情安排流向。50年代前期,县内征购粮一般由农民肩挑送交本地或邻近粮站集中入库,或边收边运,随征外调。靠近鄱阳湖、长江、九瑞长河的乡村,应水运之便向老马渡县粮库集并;靠近南浔铁路的粮库,则依调拨方向实行车运。1953年,在市区老马渡设中心储运站,组建粮油搬运队,以大板车为运载工具,办理县库粮油中转及储存业务。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征购粮油开始转由社、队集体组织输送,每届秋征高峰期,为方便群众,实行跨界交售,即新港区的高山、游岭,大桥区的女儿、十里、妙智,沙河区的双塔、杨花,城门区的城门、徽州、金兰,
  1958~1985年全县粮油调入调出统计港口区的建设等乡送交老马渡粮库,港口区的生机乡送交瑞昌县湓城粮库代收,马回岭区的六祖乡送交德安县高塘粮库代收,余按区或邻区就近入库。
  60年代后期起,县内粮油集并形成以沙河为中心,并于1971年成立县粮食局汽车运输队。1985年,有汽车6辆,载重27.5吨,基本上能满足县内粮油转输之需。九江向属缺粮县,粮食以调入为主,流向一般是从湖口、彭泽、波阳调入的通过水运至老马渡,从修水、武宁调入的经德安中转至沙河。油脂向以调出为主,除按计划上调国家外,余或外销、或互换。面粉则直接从地区粮食局调拨进货。1958~1985年,全县共调入贸易粮322149.6吨,调出121477.9吨,纯调入200671.7吨,年均7166.85吨;调入食用植物油863.85吨,调出13340.55吨,纯调出12476.7吨,年均445.6吨。
  第四章粮油加工
   第一节粮食加工
  建国前,县内农村粮食加工,大都沿用古老的土木砻、石碓、石磨、石碾等工具,劳动强度大,生产效率低,一小时仅能加工成品大米6一16斤。靠近庐山西麓石门涧、报国寺一带,也有利用山谷水力资源,安装水碓、水磨,舂米、磨粉,节约劳力。
  民国时期,城乡兴办一批小型私营粮食加工企业。解放前夕,县城九江有协成、年丰、建亚、中外等四家加工米厂和两家面粉厂,马回岭有大有、大成、裕生制米厂,沙河街有大同制米厂,各厂一般均有内燃机(烧木炭)、木砻、铁砂砻、铁米斗等设备,以加工军米和外销粮为主,日产齐米40一80担不等。
  建国后,逐步发展城镇粮食加工业。1949年秋,在市区庐山路口利用没收官僚资本的产业创办九江县人民政府机米厂,装有12匹马力卧式木炭机l部、铁砂砻2部、铁米斗l部,班产成米2~2.5吨。1953年由九江专署粮食处接管。
  1952年,马回岭裕生米厂与大有米厂联营,仍称大有米厂,接受县粮食局委托加工。1954年,大同米厂歇业,大有米厂在沙河街设分厂。1956年,大有米厂转为公私合营九江县沙河加工米厂,马回岭设分厂,全厂共有从业人员20人,其中职工14人,资方代表6人;有旧式木炭引擎机2部共20匹马力、铁砂砻2部、2号铁米斗3部、木质小型升降机6部,日产标准米10.2吨,1958年沙河加工米厂转为国营企业,属粮食局领导,1965年并人县粮油综合加工厂。
  1958年,公私合营沙河加工米厂马回岭分厂改为国营九江县马回岭制米厂,后不断扩大规模,更新设备,并兼营榨油和饲料加工。1985年,有职工25人,厂区占地面积1666平方米,生产用建筑面积752平方米,年末拥有固定资产原值18.2万元,机械总动力164千瓦,年加工大米3553吨、油脂10吨、混合饲料1259吨,总产值140.9万元,实现利润3.8万元。
  1961年11月,在市区老马渡创办县粮食局综合加工厂,以加工大米和面条为主。1965年,省、县粮食部门投资在沙河土城建成九江县粮油综合加工厂,1968年9月老马渡综合加工厂并入。1972年,实行电动机械作业,日产单机米50吨。1980年,进一步改造技术,更新设备,提高现代化生产水平。1985年,有职工45人,厂区占地面积6848平方米,生产用建筑面积1418平方米,年末拥有固定资产原值26.6万元,机械总动力214千瓦,年加工大米6601吨、挂面511吨、油脂61吨、混合饲料3303吨,总产值325.9万元,实现利润14.3万元。
  1958年以来,县内农村部分社、队或较大的村庄,陆续办起粮食加工作坊,据1981年普查统计,全县拥有机米机700台、磨粉机236台、轧薯机217台。1985年有各种农副产品加工机械1176台、1.81万匹马力,其中制米基本实现机械化,结束了手工制作的历史。
   第二节油脂加工
  建国前,县内城乡食用植物油,均靠土榨加工。榨坊大都由殷实农户集资合办,也有少数地主、富农独资经营。经营方式多为出租榨具,收取榨租,每榨租金折油4斤;也有榨坊自购(换)油料,加工油脂出售。加工程序大体是炒籽碾籽,蒸粉包饼,装榨榨油,卸榨取饼。每打一榨油须费时一日,可加工油菜籽250斤或芝麻300斤,出油率分别为32%和40%。
   建国初,仍以土榨榨油为主。1951年,全县有土榨坊171个,从业190人。土改时,没(征)收地主、富农所有榨坊,归乡农会所有。农业合作化后,榨坊全部由农业社集体经营。1957年,全县有土榨坊158个,其中新港区47个,大桥区19个,港口区3个,新塘区34个,城门区17个,沙河区10个,马回岭区28个。
  1950年,县财委在十里铺创办九江县榨油厂,开始使用机器榨油。次年迁新港,称九江县新港机器榨油厂,有职工25人,装有木炭引擎压籽机、磨籽机、榨油机各l部和卧式木质榨油机3部,年加工油料约300吨。1957年,新装卧式35匹马力内燃机1部,人力螺旋压榨机2部,从而刷新生产能力,年加工油料581.4吨。1966年,厂址由新港迁江洲,改称九江县江州油脂厂,1969年更名九江县油脂加工厂。1985年,有职工94人,厂区占地15187平方米,生产用建筑面积6894平方米,年末拥有固定资产原值115.7万元,机械总动力469千瓦,年产油脂836吨,总产值151.5万元,实现利润63.8万元。县粮油综合加工厂和马回岭制米厂也有成套机器设备,从事油脂加工。
  70年代始,农村部分社队先后兴办机器榨油厂、坊。80年代初,出现联户办油坊。据1981年普查统计,全县共有机器榨油厂、坊27个,大多实行来料加工,土榨榨油渐被淘汰。
   第三节饲料加工
   建国前,县内畜禽饲养,多以青粗饲料、馊食为主,兼用少量杂粮,无饲料加工企业。
   饲料作为商品进入加工,肇自建国后。50年代初,各加工米厂均以加工大米的副产品——粃糠供应于市。1958年,县沙河加工米厂开展综合利用,将谷壳粉碎后,加入一定比例的米糠、油饼或下脚料生产统糠,供养猪之需。县马回岭制米厂和县粮油综合加工厂建成后,均设有混合饲料生产车间,年产混合饲料3500吨左右。1981年,县粮油综合加工厂实行科学配方,开始生产1、2、3号配合饲料,畅销于市。
  1983年,省投资27万元,在沙河街新建九江配合饲料加工厂,有职工16人,拥有机械总动力120千瓦,应用玉米、麦麸、碎米、三七混合糠、糠饼、棉饼、鱼粉、骨粉、抗菌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为原料,实行电脑科学配方,生产猪、禽、鱼三类18个品种饲料,年产能力6000吨。1984年正式投产,两年分别生产配合饲料1607吨和混合饲料2499吨,共实现利润5.6万元。
  60年代末,县内农村部分社、队开始兴办饲料粉碎企业。70年代初,全县有饲料粉碎机120台。80年代初,随着混、配合饲料生产的发展,粉碎饲料作坊相应减少。1985年,全县有县、乡、户办混、配饲料加工厂12个,年产饲料12909吨,其中混合饲料5248吨、配合饲料7661吨。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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