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97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城建管理
分类号: D912.297
页数: 6
页码: 216-221
摘要: 县内城镇建设,长期缺乏规划指导,建筑各行其是,布局杂乱无章。 1969年9月,成立县城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率先将新城镇的规划列为县施政重要内容。1971年7月改设镇革委会建设规划办公室,1973年7月升格为县革委会新城建设规划办公室,进行县城规划设计和规划实施管理。1974年9月,撤销县规划办公室,成立县城市建设局,内设规划组;1984年4月机构改革,改为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内设规划股,将规划、建设与管理统一起来。 县城总体规划草案编制于1971年,因受国家大型铁路编组站和新火车客、货运站选址的制约,1974~1984年相继修订6次,1985年3月获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名山大川为依托,以发达交通为纽带,充分发挥地理资源优势,本着集中紧凑、功能分区明确和节约用地原则,为把县城建设成为优美、文明的城郊型的经济、文化综合开发区提供依据。建设规模是近期1990年北起骆驼山,南至柳林埂,西起东风村,东北至杨家岭,东南至刘八碗,用地面积控制在4平方公里以内,人口不超过4万;远期2000年北起铜鼓山,南至履天坡,西起广老山,东至石门村,用地面积控制在6~7平方公里,人口6-8万,同时留有向东南扩展的余地。
关键词: 城市建设 城市规划

内容

第一节规划管理
   县内城镇建设,长期缺乏规划指导,建筑各行其是,布局杂乱无章。
  1969年9月,成立县城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率先将新城镇的规划列为县施政重要内容。1971年7月改设镇革委会建设规划办公室,1973年7月升格为县革委会新城建设规划办公室,进行县城规划设计和规划实施管理。1974年9月,撤销县规划办公室,成立县城市建设局,内设规划组;1984年4月机构改革,改为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内设规划股,将规划、建设与管理统一起来。
  县城总体规划草案编制于1971年,因受国家大型铁路编组站和新火车客、货运站选址的制约,1974~1984年相继修订6次,1985年3月获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名山大川为依托,以发达交通为纽带,充分发挥地理资源优势,本着集中紧凑、功能分区明确和节约用地原则,为把县城建设成为优美、文明的城郊型的经济、文化综合开发区提供依据。建设规模是近期1990年北起骆驼山,南至柳林埂,西起东风村,东北至杨家岭,东南至刘八碗,用地面积控制在4平方公里以内,人口不超过4万;远期2000年北起铜鼓山,南至履天坡,西起广老山,东至石门村,用地面积控制在6~7平方公里,人口6-8万,同时留有向东南扩展的余地。
  为了确保规划付诸实施,县革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先后颁发《九江县新城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九江县城镇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凡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均应向城建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许可证,并经规划人员现场放线,方可施工;临街建筑事前收取保证金,以促进建筑位置、造型和层次按图施工。但违章建筑时有发生,一经发现便及时制止,或责令停工。1985年,下达违章通知书14起,其中沙河乡石门基建队有个干部违章占地建私房,严重影响规划,经多次劝阻无效,县人民政府即下令强行拆除,维护了规划严肃性。
  1982年10月始,县内还通过多次训干、试点,然后分五批进行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截至1985年底,19个乡(镇、场)的村镇规划,有11个已经市检查验收和县人民政府批准,7个正待审批;17个集镇规划有11个编制完毕,5个完成现状图。并建立了乡(镇、场)、村(分场)、村民小组三级规划管理组织和房建申报、审批制度,对合理布局村镇建设、控制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节房地产管理
  民国时期,县内无系统的房地产管理资料。1946年(民国35年)后,县城公产房和基地先后由县财政整理委员会、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主管,租金由县税捐稽征处代收,村镇公有房地产多为乡绅、地主把持,私宅修建、买卖、租赁自由处理。建国后,逐步建立专门机构,不断加强土地征用和房产管理工作。
  土地征用50年代起,县内土地征用一直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办理。1984年4月,成立县土地利用管理站,隶属县农业局,负责管理全县土地和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1954年初,开始贯彻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凡国家单位建设需在县内征地,必须提交申请书、协议书和被批准的文件(含建筑项目、面积、投资)及平面图纸,征用水田3亩以下、旱地(包括林地、鱼塘)5亩以下和荒山、荒地10亩以下,由县民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规定则上报专署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村镇住宅用地,由当地区、乡人民政府批准。“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农田水利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多由生产大队自行决定,农民住宅用地只需生产队批准,造成大批耕地浪费或被任意侵占。1973年5月,县革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城镇建设管理的通知》,重申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贯彻省革委《关于严格控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强调任何单位不得少征多用、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更不能先用后征或擅自占用;暂时不用的余基空地,由规划管理部门收回重新安排,或交农民代耕。80年代以来,县人民政府多次发文,如1981年10月《全县农村建房工作会议记要>、1982年1月《关于修改农村建房审批权限的通知>、1983年6月《九江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1985年11月<九江县土地和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等,具体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办法、条例和规定。
  征地审批权限:凡国家单位建设在县内征用耕地、园地2亩以下(不含2亩),鱼塘、藕塘、林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建设需占用耕地、园地2亩以下,水域、林地、荒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7亩以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县土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规定则上报市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国营农场、林场、水产场建设需占用本场耕地、园地,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按审批权限报批。城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利用余基空场建房,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如需占用耕地、园地则参照国家单位建设征地办法办理,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农民和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干部、职工、军人或回乡定居的华侨利用空基薄地建房,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如需占用耕地、园地则由县土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5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坡亦不得超过200平方米。1984~1985年,全县共征用土地1401.16亩,其中工交1231.97亩,农林水4.25亩,财贸23.18亩,教科文卫72.19亩,党政部门34.79亩,住宅34.78亩。
  征用费管理:凡在县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标准是征用耕地、园地按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征用鱼塘、藕塘、林地按有收益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征用宅基地参照临近的土地补偿办法补偿;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如青苗、林木、房屋、水井或其他设施的补偿费,则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但临时抢种的苗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是征用耕地、园地按被征前人均占有耕地(含自留地)比例计算,人均2亩以上(含2亩)为年产值的2~3倍,人均l亩以上(含1亩)为年产值的3~4倍,人均1亩以下、5分以上为年产值的5~6倍,人均5分以下(不含5分)为年产值的7~8倍;征用鱼塘、藕塘、林地为有收益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1985年起,县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集中统一管理,专户存入银行,所有权不变,使用须报批,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和兴办企业,俾便剩余劳动力就业。同时,所有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土地管理费,国家、集体单位建设和城镇居民建房用地为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临时用地补偿费总额的3%;农村个人建房占用耕地、园地每平方米为0.3元,利用山地、荒坡、荒滩每平方米为0.1元,分别由县土管站和乡(镇)人民政府收取,主要用于开展土地管理工作。
  侵地查处:1985年冬,为了贯彻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牧渔业厅关于处理买卖、租赁、违法侵占土地的暂行规定>,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清查小组,对县城近期规划区及其毗连乡村建房用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违法侵地建房993起,占地面积197.62亩,其中耕地103.95亩。在侵地总面积中,买卖土地390起,占地84.27亩,其中耕地44.79亩;租赁土地5起,占地1.09亩,其中耕地0.44亩;违章占地598起,占地112.26亩,其中耕地58.72亩。同年12月,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农牧局、城建局关于处理买卖、租赁、违法侵占土地的规定>,然后对所有违法侵地行为,分别照章作出处理,并补办征地手续。
  房产管理建国初,县人民政府接管的旧县、乡政权公房和城镇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家、地主、反革命罪犯房产等县属公产房,由县财委主管;座落集镇的部分公产房,委托当地区人民政府代管。1954~1956年,在对资改造运动中,用赎买方式取得的私营工商业者店铺,则划归各企业主管单位。此后一个时期,城镇公产房多由使用部门自管。1965年1月起,县属公产房管工作归口县工交局,1966年10月改属县财政局。1969年7月,县城公产房转交新城镇革委会代管。1971年4月,在县财政金融局设房产管理组,统一管理县属公产房。1975年9月,公产房管理移交县城建局,内设房产管理所。1981年1月,改房管所为房地产公司,隶属关系不变。总之,自60年代中期以来,不断加强了房管工作。房产清理:对原有城镇公产房进行两次较大的清理,逐渐理顺产权关系,避免公房的任意拆、扩、改和租金流失。据1966年秋第一次清理统计,属房产部门直管面积共7110平方米,其中市区1494平方米,农村集镇5614平方米,查出漏收房租面积3596平方米。1985年初第二次清理,是在行政区划变更、政策调整、旧房部分被改造或变卖,致使公产房大量减少情况下进行的。经清理登记,房产部门直管仅平房4栋、楼房9栋,均砖木结构,面积1372平方米,其中沙河街楼房3栋,面积424平方米;黄老门平房1栋、楼房2栋,面积372平方米;马回岭平房3栋、楼房4栋,面积576平方米;清查中,发现单位出钱搭建、产权无人过问的面积372.86平方米,均收归房产部门管理,月增房租收入13.05元。
  新房建设:县级机关迁入沙河街后,各方面用房空前紧张,县房产部门把兴建干部、职工宿舍摆上重要的位置,采取以房养房、多方筹资办法,新建住宅7553平方米。其中1969~1976年建成平房11栋(砖木结构10栋、土木结构1栋)、192间,多为一室一厅,共计面积2603平方米,安排80户;1977~1985年建成混合结构楼房7栋(二层3栋、三层3栋、四层1栋),其中两室一厅33套、三室一厅21套,共计面积4950平方米,安排54户。
  公房租赁:经过两次清理整顿,公房租赁制度日臻完善。凡需租用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房产部门书面申请,获准后方迁入,并按月缴纳房租;正常房屋维修由房产部门负责,如住户要求改建、添建或装饰,必须征得房产部门同意和费用自理,否则应负责复原和承担经济损失;房屋停租,必须向房产部门办理退房手续,不得擅自转让、转借或长期关锁,住户所属单位亦无权调剂使用。房租是区分房屋的结构、层数、建筑年代和用途,按平方米分等计价、分月收取。1966年10月起,县属公产房月租分为三等,一等每平方米0.2元,二等0.15元,三等0.1元。1969年4月,县城改按四个等级计价,每平方米分别为0.2元、0.16元、0.12元、0.08元。1974年6月,个人租用公产房月租适当调低,钢混或砖木、土瓦或机瓦结构,水泥或木楼板地面,每平方米0.08元;砖木、土瓦结构,三合土或素土地面,每平方米0.07元;土砖、土瓦和木结构,素土地面,每平方米0.06元;老式房屋下层和楼高2米以上,每平方米0.05元,楼高2米以下和厨房折半。1985年,再次调整县属公产房月租,即租作住宅用,每平方米分别为0.12元、0.08元、0.07元、0.06元;租作营业用,按房屋不同结构的五项因素(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费、保险费)分等计价,每平方米分别为1.04元、0.99元、0.93元、0.88元、0.69元;租作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按1969年定价不变。
  房屋普查1985年6月,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普查的统一部署,成立县城镇房屋普查办公室,各自查单位设立房屋普查小组,接着举办两期培训班,培训普查员190人次。8月上旬,开始对县城近期规划区内(含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及毗邻插花农户)和县属驻市单位的公私房产进行普查登记,至12月31日结束,共有房屋面积465426平方米。其分类情况是:
  按产权分,县房产部门直管的公房7977平方米,占普查总面积1.71%;全民单位自管房317116平方米,占68.13qo;集体单位自管房53508平方米,占11.5%;私有房86825平方米,占18.66%。
  按结构分。钢与钢混结合3714平方米,占普查总面积0.8%;钢混结构5686平方米,占1.22%;混合结构231199平方米,占49.67%;砖木结构213938平方米,占45.97%;其他结构10889平方米,占2.34%。
  按层位分,平房215881平方米,占普查总面积46.38%;二至三层223465平方米,占48.01%;四至六层19964平方米,占4.29%;七至十层6116平方米,占1.32%。
  按建成年代分,1949年以前4479平方米,占普查总面积0.96%;50年代12548’平方米,占2.7%;60年代34860平方米,占7.49%;70年代209004平方米,占44.91%;80年代204535平方米,占43.94%。
  按用途分,住宅249062平方米,占普查总面积53.51%;工业、交通、仓库用房91401平方米,占19.64%;商业服务用房44854平方‘米,占9.64%;教育、医疗、科研用房34516平方米,占7.42qo;文化、体育、娱乐用房5169平方米,占l.11%;办公用房35230平方米,占7.57%;其他用房5194平方米,占1.11%。
   在城镇房屋普查总面积中,有县属驻市单位公私房面积90682平方米。其分类情况是:
   按产权分,全民单位自管房72859平方米,占驻市房产总面积80.35%;集体单位自管房17385平方米,占19.17%;私有房438平方米,占0.48%。
   按结构分,钢混结构6116平方米,占驻市房产总面积6.74%;混合结构55766平方米,占61.5%;砖木结构28800平方米,占31.76%。
  按层位分,平房27912平方米,占驻市房产总面积30.78%;二至三层42076平方米,占46.4%;四至六层14578平方米,占16.08%;七至十层6116平方米,占6.74%。
  按建成年代分,1949年以前2027平方米,占驻市房产总面积2.24%;50年代5261平方米,占5.8%;60年代8142平方米.占8.98%;70年代32927平方米,占36.3lqo;80年代42325平方米,占46.67%。
   按用途分,住宅36600平方米,占驻市房产总面积40.360-/0;工业、交通、仓库用房31602平方米,占34.85%;商业服条用房21952平方米,占24.2l%;教育、医疗、科研用房87平方米,占0.09%;办公用房441平方米,占0.49%。
   第三节公共设施管理
  自来水管理1973年12月,正式成立县自来水厂,隶属县建委,1974年9月改属县城建局,内设政保、生产、水质检验、财务科和安装队,负责县城自来水生产与管理。凡需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厂申请,经勘察同意后即行安装,如需扩、改管道亦应报经厂方派员施工。生产定岗定责,确保机械正常运转,倘主管道发生故障,24小时内抢修完毕。水源区设专人警戒,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厂部采取措施。水质检验设23个项目,坚持每小时常规分析一次,每周细菌分析一次,每月全面分析一次。同时要求用户爱护供水设备,按月缴纳水费。每吨水定价0.23元,初为上门收取,后改定点交纳,1985年共收水费12.1万元。
  电灯管理1969年6月,成立新城镇供电站,隶属镇革委,负责管理城区供电事宜。1970年2月,改设沙河供电所,隶属县水电局,1974年4月由九江供电局接管。1976年6月,路灯管理移交县城建局,内设电工组具体负责。1979年3月,县革委发布加强县城路灯管理《通告》,严禁用皮弓、气枪、石子射击灯泡和擅自将路灯、桥梁灯拆除或接线盗电,违者除赔偿损失并处以10-30元的罚款,检举有功者奖励罚款的40%。1983年,改设路灯管理所,进一步严格岗位责任制,坚持每晚值班巡查,每月全面检查一次,确保全城路灯亮度率达85%,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达100%。
  道路、管线管理70年代中期以来,县人民政府先后对县城范围的道路、桥涵、堤坝、地面、地下各种管线、交通、消防、环卫设施以及测量标志等的保护与管理,发出一系列文件,作出明确规定,日常监管工作由县城建局建管股负责。规定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道路和下水道,不得在街道堆放砂石等杂物,不得在水泥路上行驶有害路面的车辆和在新城桥面试刹车,不得随意移动或毁环业已架(敷)设的管、线、器物和标志。如因建设确需临时堆放建筑材料、挖掘路面、拆迁或移动其他构件、建筑物时,必须报经城建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现场察看、发照,并预付压金,待恢复原状退还。违犯上述规定,分别处以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园林绿化管理新城绿化工作,初由镇、县规划部门统一管理。1974年9月,县城建局内设绿化组,1984年4月改设园林绿化股,1985年股下分设绿化组和苗圃组,专事园林绿化管理工作。70年代中期以来,县城建主管部门每年都有绿化新部署。1979年3月县革委发布加强县城绿化管理《通知》(与加强路灯管理同文),1982年8月县人民政府又在<城镇管理暂行规定>中设“园林绿化管理”章,反复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侵占城镇公共绿地,不得随意砍伐树木和攀枝折花,不得在树上牵绳挂物或钉钉拉铁丝,严禁在树旁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杂物,违者经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造成损失的则照价处以三倍以下的罚款。如因建房或架设电灯、电话及其他公共设施确需砍伐、移植或修整树枝时,必须报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作破坏论处。并要求各驻镇单位对所在院落和临街地段的树木实行“三包”(包栽、包活、包管),由园林部门分别造册登记,管理单位签名盖章,来年三月检查兑现,每损坏一棵即按原树种、规格补植一棵。对保护树木和其他公共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的个人,亦按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阅读

相关机构

九江县城市建设
相关机构
九江县人民政府
相关机构
江西省人民政府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九江市
相关地名
江西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