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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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974
颗粒名称: 卷十 城乡建设
分类号: F303.3
页数: 21
页码: 208-228
摘要: 九江县城,原设今九江市浔阳区。始建于唐,屡有兴废。据史料记载,明代中叶,城区内、外主要街道有8条,即城内十字东街通福星门,十字西北街通九江门,十字南街通德化县(九江县前身)治,十字西街通湓浦门,十字西南街通迎恩门;城外丁字东街通湓浦门,丁字西街通钞关,南市街通龙开河。清同治年间,主要街道有18条,即城内东大街、棋盘街、西大街、县前街、南门街、时雍街、书院街、实政街、兴隆街、长福街,城外清平街、揽秀街、通惠街、福寿街、康宁街、湓浦街、新街、关部街。1928年(民国17年),随着九江口岸开放,南浔铁路通车,城区相继改造与扩建,城墙拆除殆尽。至1932年,街区外延西达官牌夹,南至女儿街。龙开河以东最早形成的一条主干街道,分段称大码头、张官巷、西门口、四码头、六角市、八角市,扩建后统称大中路,两翼中、小于道有庐山路、湓浦路、湖亭路,交通路、环城路、丁官路、梅绽坡路、濂溪路、延支路、市府路、柴桑路、庾亮路、甘棠路、双峰路、塔岭路、南司路、北司路等,最大的居民区是西园路;龙开河以西新辟大、北、南经路,一、二、三马路,前、中、后纬路和通江路,纵横交织火车站周围;沿江还有西起龙开河口、东至龙王岭的滨江路,因其曾为“租界”,俗称“外洋街”。九江沦陷,市井遭到严重摧残。战后未复元气。解放后,城区设市,市、县分治,县委、县人民政府驻庾亮南路和甘棠南路相交处。1968年9月,县级机关迁沙河街,使之成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街道、房屋和公共设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关键词: 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

内容

第一章建设概况
   第一节县城建设
  九江县城,原设今九江市浔阳区。始建于唐,屡有兴废。据史料记载,明代中叶,城区内、外主要街道有8条,即城内十字东街通福星门,十字西北街通九江门,十字南街通德化县(九江县前身)治,十字西街通湓浦门,十字西南街通迎恩门;城外丁字东街通湓浦门,丁字西街通钞关,南市街通龙开河。清同治年间,主要街道有18条,即城内东大街、棋盘街、西大街、县前街、南门街、时雍街、书院街、实政街、兴隆街、长福街,城外清平街、揽秀街、通惠街、福寿街、康宁街、湓浦街、新街、关部街。1928年(民国17年),随着九江口岸开放,南浔铁路通车,城区相继改造与扩建,城墙拆除殆尽。至1932年,街区外延西达官牌夹,南至女儿街。龙开河以东最早形成的一条主干街道,分段称大码头、张官巷、西门口、四码头、六角市、八角市,扩建后统称大中路,两翼中、小于道有庐山路、湓浦路、湖亭路,交通路、环城路、丁官路、梅绽坡路、濂溪路、延支路、市府路、柴桑路、庾亮路、甘棠路、双峰路、塔岭路、南司路、北司路等,最大的居民区是西园路;龙开河以西新辟大、北、南经路,一、二、三马路,前、中、后纬路和通江路,纵横交织火车站周围;沿江还有西起龙开河口、东至龙王岭的滨江路,因其曾为“租界”,俗称“外洋街”。九江沦陷,市井遭到严重摧残。战后未复元气。解放后,城区设市,市、县分治,县委、县人民政府驻庾亮南路和甘棠南路相交处。1968年9月,县级机关迁沙河街,使之成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街道、房屋和公共设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街道清乾隆年间,沙河下游东北岸临近蔡家门水码头处,率先形成百余米半边街。同治年间,街道渐向河西南岸伸延。南浔铁路通车后,逐步建成一条南北走向的主街,分上、中、下三个街段,全长450米、宽3米余,今称沙河老街。中街口向西有运输通道至火车站,向东有巷道至美国教堂。迄解放前夕,街区面积共0.12平方公里,为县境南半部的重要集镇。
  建国后,先后在此设县人民武装部、税务分局、邮电支局和县属第二中学、文化馆、人民医院、血防站、农科所,兴办机米厂、轧花厂和食品加工厂,建筑物渐向双瑞公路和赛沙公路两侧扩展。1966年,街区面积增至0.37平方公里。
  1968年9月后,街道建设发展迅速。1977年冬,全县万名劳动大军参加县城改河修路工程,将昔日蜿蜒狭浅的沙河,裁直拓宽成长4.8公里、宽60米、深4米的新河,跨河架设新城、沙河公路桥2座和育新等人行便桥4座。沿河两岸辟有柴桑路和沙河路主干街道(路名前后有改动,兹按此后政府统一命名记述,中、次干道同)2条,全长3000米、宽30米,两路中段相交成“+”字形,联接中干道5条、全长7480米和次干道11条、全长3820米,初步形成新城街道网络。1985年,街区面积扩大到2.49平方公里。城区控制线为6.25平方公里。
  1985年沙河街区道路分布概况房屋建国前,沙河街的房屋以私有店铺和住宅为主,多系砖木结构平房,间有少量二层楼房和部分棚舍。到1949年5月,有房屋建筑面积5993平方米,其中瓦房4158平方米,棚舍1835平方米。
  50年代,先后新建一批厂房、仓库、学校和办公用房,多为砖木结构平房和二层楼房,增建面积7287平方米。
  60年代始,尤其是县级机关迁入后,各项用房需求量剧增,建房速度适当加快,到1979年将近20年中,新建房屋面积2028万平方米,并向三、四层砖混、混合结构过渡。主要公共建筑有:人民影剧院,三层砖混结构,观众厅有座位1649个(其中楼座352个),总面积1956余平方米,1970年10月建成。新城饭店,四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4592.7平方米,1972年建成。百货商场,三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677平方米,1973年建成。副食品大楼,三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1977年建成。
  1980~1985年,新建房屋面积16.22万平方米,占50年代以来新建面积43.57%.不仅房建速度快,且结构多样。主要公共建筑有:县织布厂织布车间,钢混预应力薄腹梁,建筑面积4569平方米,1982年建成。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三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140平方米;工人文化宫,四层钢混结构,建筑面积1564.5平方米;县统建综合大楼,四层,底层钢混结构,二层以上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同于1983年建成。还有1985年竣工的仿古建筑陶渊明纪念馆和三层混合结构的县人大、政协办公楼以及六层混合结构的县第二统建综合大楼,均为这一时期代表性的建筑。在此期间,曾出现居民建私房热,街区周围的刘八碗、张家湾、后河刘、汪家畈、许家巷、大畈李村等处,分别建成大片住宅区,多为二层砖混结构,少数三层混合结构,六年新增私房面积共49697平方米。
  1985年,沙河街区共有房屋建筑面移374744平方米,按产权分,房产部门直管7977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244257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36123平方米,私有86387平方米;按结构分,砖木结构占49.4%,混合结构占46.81%,钢混结构占0.88%,其他结构占2.9l%;按层位分,平房占47.22%,二至三层占48.13%,四至六层占4.65%;按建成年代分,1950年以后新建372292平方米,保留1949年以前2452平方米;按用途分,工交、仓库用房59799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22902平方米,教科文卫体用房39598平方米,办公用房34789平方米,其它用房5194平方米,住宅212462平方米。按1985年县城实有人口计算,人均住房面积10.2平方米。
  排水建国前,沙河街无排水设施,街面雨水和居民生活余水随地流淌,就近人沟、池或直流河中。50~60年代,结合建房、修路,采用砖石砌明沟或暗沟,但短小狭浅,排水能力差。70年代初,制定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同时规划排水系统,确定以沙河为界,分南北两个排水区,逐年修建下水道,将污水引入蛟滩湖围垦区。1977年修筑柴桑路下水道1577.8米,1979年修筑沙河路下水道1605.7米,1984年又完成沿河南、北路下水道1098.6米,均系砖石浆砌,孔径分别为1.1xl和0.5×0.5米,上盖砼板。到1985年,双瑞、德化、三中路和沙河老街下水道先后建成,加上主干下水道延伸,全城新建下水道6470.6米(不含居民区简易下水道),受益面积约2平方公里,但配套设施未跟上,目前污水仍汇入沙河。
  供水建国前,沙河街居民多饮用河水,少数人家饮用井水,水质较好又不易干涸的有上街头井、董家井、殷家井。50~60年代,新设立的区人民政府、轧花厂、机米厂、食品厂、县人民医院和沙河中、小学均凿井取水,干部、‘职工以饮井水为主。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有公共食堂和生产需要用水的单位共凿井40余口,有的自建小型泵房、水塔,自成供水系统。
  1972~1976年,筹资59万余元,在城区北缘骆驼山下(沙河与干家河汇合处)取水,引至街区东北隅二老窑高地,建成县城第一座自来水厂。1974年,管道铺设南至冷水路中段,西接新桥头铺至县医院,给援建单位建工部第一施工大队和六机部安装公司优先送水。自后逐年分段铺设,1978年东至粮食局、西抵沙河桥至干家河桥一线,1979年经轴承厂至县一中,1982年由粮食局延至二中路,初步形成全城供水管道网络。至1985年,拥有供水主管道7903米,其中直径10.15公分铸铁管4231米,20~25公分铸铁管2652米,8公分镀锌管750米,20公分自应力水泥压力管270米;进水20公分铸铁管1200米。是年,又投资28万元,对制水设备进行系列改造,并将进水管更新为40公分预应力水泥压力管1300米,使制水能力由原每小时120吨提高到300吨。全年供水量为141万吨,其中工业用水94万吨,生活用水47万吨。城镇居民供水普及率85%,其中独户用水1898户,占居民总户数73.1%。
  供电建国前,沙河街居民照明多用植物油灯;建国初,渐为煤油灯所取代。1963年9月,在上街头建成小型火力发电站,用60马力柴油机作动力,每小时发电40千瓦,同时在老街和中街口至火车站一线安装路灯27盏,每晚供电5~6小时。1969年,在许家塘建成输变电站,装机容量2800千伏安,进线10千伏,接庐山二级水电站转九江电网供电,路灯延至干家河桥头(时为县革委驻地)。此后不断改进设备,扩大容量,增加路灯。1985年,输电线路并人南昌电网,进线35千伏,装机容量5000千伏安,有10千伏出线5条,柴桑路、沙河路、双瑞路、公园南路、沿河北路、沿河南路、公园北路、一中路、三中路、土城路、冷水路安装路灯共98盏,其中钠灯27盏、汞灯5l盏、白炽灯20盏,并装置了光电控制器,以调控路灯和公共场所灯光亮度。目前,全城工业用电量已达4500千伏安,照明用电500~700千瓦。
  园林绿化街道绿化:建国前,沙河街道狭小,无法植树。1958年春,沙河公社动员集镇居民沿沙河桥头至粮站(即双瑞路段)和小学至轧花厂(即德化路段)道路两旁栽植法国梧桐、枫杨和泡桐,但成活率不高。70年代中期始,植树绿化与街道建设同步进行。1976~1978年,先后在柴桑路、沙河路栽植法梧,1980年分别补植香樟、冬青、棕榈,改变单一落叶树种。1981年后,相继绿化双瑞路、沿河南北路、渊明路、公园南路、一中路、三中路、塔南路、土城路,树种以法梧、香樟为主,兼植塔柏、冬青、棕榈、垂柳、刺槐、水杉、白玉兰等。至1985年,有行道树4949株,砌花池、花坛145个,初步形成高、中、矮和点、面、线及常青与落叶三结合的街道绿化格局。
  庭院绿化:70年代初,城区机关、工厂、学校已于院内植树,然以防风蔽日为主。80年代始,大多注重美化装饰,种植具有观赏价值的花木,或辅以假山、喷泉、花坛、绿篱。职工宿舍和私人住宅区也都利用四周隙地广种花木,或在阳台植盆花。至1985年,公私庭院有风景树木16619株、花卉90余种,建大型山水综合盆景5组、假山11座、大小花坛826个,植盆花万余株。县委大院有花木110余种、树2500余株,引种的本国特产金钱松、日本冷杉和柳杉以及俄国香柏、细叶花柏、浅柏等名木正茁壮成长,绿化覆盖率和浓荫率分别达到55%和31%。粮食局绿化动手早,亭、廊、曲径、花坛、山石盆景组合得好,现有树木、花卉50余种,乔、灌、果木400余株,其中塔、龙、侧、桧、千头柏114株,绿化覆盖率达70%。环境优美、绿化率高的还有城建局、自来水厂、公路段等单位。
  公共绿地绿化:主要是中心公园和桥头、街心小景。中心公园规划在街区东北隅叫家山一带,这里乃葱茏黛绿丘陵带,山顶苍松、翠柏簇拥县革命烈士纪念塔,山洼菊圃,柳巷掩映陶祠、陶馆,茶园、鱼池错落其间,拟建成靖节公园。新城桥两端东西两侧辟有绿坪,坪内修曲径,造假山,设喷泉,植花木,已成为行人小憩和工余散步场所。加上德化路等处街心隙地,公共绿地共植风景树木万余株。
  1985年,街区绿化总面积为70.5万平方米,其中街道绿化15万平方米、占21.28%,庭院绿化20.47万平方米、占29.03%,公共绿地绿化35.03万平方米、占49.69%,绿化覆盖率为33.05%,人均占有绿地面积10.7平方米,初步形成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园林式的小城镇。
  环卫设施建国前,沙河街无环卫设施。50年代,先后建有公共厕所4座(不含单位自建),利用板车清运垃圾,日清扫面积1575平方米。60年代,增建公共厕所2座、简易垃圾箱4个,清扫面积增至2000平方米。1968年9月后,新建的街道、大型的公共场所和有院落的单位,均统筹安排公共厕所和砖砌垃圾箱,主要街道分段设置立式铁皮垃圾箱和水泥熊猫果皮箱。1981年起,清运垃圾工具改以机动小四轮车为主,板车为辅。1985年,街区有公共厕所50座(其中单位自建40座),垃圾箱46个,果皮箱10个;有机动小四轮车2部、板车11部,日清扫街面10万余平方米,年清运垃圾2550吨。
   第二节集镇建设
  据《元丰九域志》载,宋元丰年间,境内有楚城、丁田、马头三镇。至明嘉靖年间,沿水路交通便捷处,逐渐形成城子镇、龙开河镇、南湖嘴镇和杨家穴市、小江市、女儿港市。清乾隆至同治年间,先后兴起的市镇水路有小池口、大姑塘,陆路有沙河、蓝桥、通远、马回岭。光绪年间,全县发展成为5镇、15市,即城子镇、小池口镇、二套口镇、大姑塘镇、通远镇和小港(即小江)市、杨家穴市、八里江市、安仁市、崇德市、灰山市、女儿港市、石塘市、沙河市、南昌街市、蓝桥市、黄老门市、詹家巷市、马回岭市、黄蛹市。民国时期,随着南浔铁路和几条干线公路建成通车,原有集镇不少被淘汰,至解放前夕,剔除江北划出的市镇,仅保留新港、姑塘、十里铺、港口、沙河街、黄老门、马回岭。
  建国后,县内集镇起落,多以区、乡机关驻地变迁为转移。到1985年,除十里铺、新港、大桥、周岭等划出的地区外,保留、恢复和新增的集镇有下九号、城子镇、大树下、港口、刘家塘、李家铺、新塘铺、易家埂、住岭、塘岸铺、黄老门、马回岭等12个。其建设概况是:
  街道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以老街为基础,逐渐拓宽加长,形成新老结合街道,如马回岭,黄老门、城子镇、新塘铺;二因水患或交通线路变迁,在老街或旧墟附近营建新街道,如港口、李家铺、住岭、塘岸铺;三则围绕新的行政建置,兴建粮站、商店、旅社、饮食店、营业所、邮电所、学校、医院、电影院等设施,开辟新街道,如下九号、大树下、刘家塘、易家埂。1985年,全县12个集镇共有街道23条,全长6719米,最长是马回岭5条1200米,最短是刘家塘1条200米;宽度多为6-8米,住岭、易家埂新街最宽18米;街面初铺砂石,马回岭、黄老门、下九号、大树下、港口后改铺水泥。此外,赛城湖水产场、新洲垦殖场、棉花原种场、岷山林场和县农科所以及城门乡,因建置时间短,聚居人口少,或因机关迁徙频繁,公共建筑分散,迄今尚未形成主体街道。
  房屋建国前,马回岭、黄老门、港口开设店铺30~50家不等,城子镇、新塘铺各有店铺10余家,铺面房屋多为一层砖木瓦房,两层楼房极少,并有少量板棚。现有集镇房屋绝大多数是建国后建造的,半数是70年代以来新建的。临街面多为二层砖木结构,也有少数三层砖混结构,底层主要用于营业或生产车间,二、三层用于办公、住宿或作软件物品仓库。每个集镇建有大礼堂,开会、放电影两用,其中马回岭、港口、大树下、下九号还建成影剧院,各有座位900个左右,可供中、小型剧团演出。1985年,全县12个集镇共有房屋建筑面积30.13万平方米,按产权分,公房15.83刀平方米,私房14.3万平方米;按用途分,办公、生产、营业和服务性用房14.72万平方米,居住用房15.41万平方米。
  饮用水建国前,县内集镇居民饮用水,平原地区以江湖水为主,丘陵地区以河塘水为主,少数住户饮用井水。建国后,县委、县人民政府多次号召改善饮水卫生,集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凿井取水;70年代开始,驻李家铺、新塘铺、易家埂、住岭、塘岸铺、马回岭部分单位或住户陆续打机井取水;80年代初,大树下、港口、刘家溏、住岭、马回岭先后动员驻地单位和居民集资安装自来水,饮用江湖、河塘水人数逐年减少。据调查统计,1985年,全县l2个集镇2589户中,饮用自来水496户,占住户总数19.16%;机井水392户,占15.14%;井水982户,占37.93%;江湖河塘水719户,占27.77%。
  1985年全县集镇建设概况供电县内集镇最早使用电灯是塘岸铺,1958年11月国营岷山综合垦殖场设总场于此,利用柴油机发电供机关及附近居民照明。60年代初,港口、新塘、黄老门、马回岭等公社农机厂,每晚发电3~4小时,供所在集镇照明,马回岭街还安装路灯9盏。60年代中、后期,先后建立长岭、港口、沙河变电站,分别向附近集镇供电;70年代中,马回岭、黄老门、岷山和新塘、涌泉等地,又分别接通机场变电所和昌九变电所输电线路,至此全县集镇用电全由九江—一南昌电网供电。1985年,12个集镇用电总量为117.4万度,其中生活用电73.3万度。
   第三节村庄建设
  村居建国前,县境北和东北江湖平原常遭水患,房屋多为木架、芦壁、草顶,砖瓦构筑少,但集中连片,排列较有层次。西南山区人烟稀疏,房屋依山就势,墙壁多用片石、土坯筑成,也有泥糊篱壁作隔墙,上盖青瓦或巴茅。东南、中、西部丘陵村庄大小不一,布局零乱,有的座落垅畈中间,土砖瓦房多,青砖瓦房少,还有部分茅草房。清末至民国时期,先后被血吸虫毁灭村庄16个,接近毁灭12个;土地革命时期,国民政府军烧毁岷山、赤湖等根据地大批民居;日军侵占期间,焚毁或拆毁城乡民房13213栋。迄解放前夕,全县农房面积为63.85万平方米(剔除行政区划变更划出地区),每个农户平均占有20.09平方米,人平4.86平方米。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大力扶持农村改善居住条件。1949和1954年,境内发生两次大水灾,沿江滨湖农房大多被洪水吞噬,省、地、县有关部门及时拨出救灾物资,发放房屋贷款,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江洲、永安、港口等水乡现有房屋,几乎全是50年代后新建的。50年代末至70年代初,为了开发荒山、荒水和开展农业科学实验,先后创办国营赛城湖水产场、岷山林场、新洲垦殖场和农科所,新建片村26个。1951-1984年,因国防、水利建设拆迁,或安置灾民、移民和进行村居规划试点,全县兴建新村33个,安居村民648户、3313人。
  60~70年代,原有农房得到逐步改造和更新,不少“土砖变青砖,茅屋变瓦屋,平房变楼房”,一些低矮、阴暗的旧宅已为宽敞、明亮的新居所取代。据1982年统计,全县有农房面积270.24万平方米,户平58.44平方米,人平11.07平方米,比1949年分别增长3.23倍、1.91倍、1.28倍。在农房总面积中,土砖土瓦房143.41万平方米,占53.07%;青砖青瓦房112.52万平方米,占41.64%;砖混结构14.31万平方米,占5.29%。
  1983年以来,县内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农民收入逐年增加,部分地区出现“建房热”,且建筑结构大有改现。1985年末,全县拥有农房面积417.52万平方米,户平87.9平方米,人平16.73平方米,比1949年分别增长5.54倍、3.38倍、2.44倍。在农房总面积中,有砖瓦房(土砖土瓦房极少)349.77万平方米,占83.770-/0;砖混楼房67.75万平方米,占16.23%。
  饮水建国前,县内农村绝大多数居民饮用江湖、河塘水,少数村庄饮用山泉、井水。建国后,县委、县人民政府多次发动群众“三移三改”,掘井取水。岷山公社金盘八队黄家岭,地处九、德、瑞三县交界半山腰,下距河沟200余米,且坡陡路窄,1980年冬县革委拨款5000元,帮助村民打井,解决吃水困难。截至是年底,全县共掘井1433口。70年代后期始,靠近县城的东方红、新城、东风大队和沙河农科所部分农户及大树下、港口、刘家塘、住岭、马回岭等集镇附近农户,陆续饮用自来水。1951~1984年全县新建村庄概况
  1981—1984年,国营新洲垦殖场自筹资
  金120余万元,建成日供水500~600吨自来水厂一座,使全场78%的人口用上自来水。1985年,全县农村饮用自来水约1万人,占农业人口4%;饮用井水近10万人,占农业人口40%。
   照明县内农村历来使用植物油灯照明,清末至民国初年,少数富裕家庭开始用煤油灯。50-60年代,以煤油灯照明为主,少数靠近集镇农户陆续使用电灯。到70年代末,农村普遍接通变电站(所)输电线路,由九江——南昌电网供电。1985年,全县农村有1680个自然村、41329户通电,分别占村庄总数98.2%和农户总数87%。年用电总量1099.27万度,其中生活用电252.61万度,每个农户平均用电53.18度,人均10.12度。
   第二章城建管理
   第一节规划管理
   县内城镇建设,长期缺乏规划指导,建筑各行其是,布局杂乱无章。
  1969年9月,成立县城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率先将新城镇的规划列为县施政重要内容。1971年7月改设镇革委会建设规划办公室,1973年7月升格为县革委会新城建设规划办公室,进行县城规划设计和规划实施管理。1974年9月,撤销县规划办公室,成立县城市建设局,内设规划组;1984年4月机构改革,改为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内设规划股,将规划、建设与管理统一起来。
  县城总体规划草案编制于1971年,因受国家大型铁路编组站和新火车客、货运站选址的制约,1974~1984年相继修订6次,1985年3月获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名山大川为依托,以发达交通为纽带,充分发挥地理资源优势,本着集中紧凑、功能分区明确和节约用地原则,为把县城建设成为优美、文明的城郊型的经济、文化综合开发区提供依据。建设规模是近期1990年北起骆驼山,南至柳林埂,西起东风村,东北至杨家岭,东南至刘八碗,用地面积控制在4平方公里以内,人口不超过4万;远期2000年北起铜鼓山,南至履天坡,西起广老山,东至石门村,用地面积控制在6~7平方公里,人口6-8万,同时留有向东南扩展的余地。
  为了确保规划付诸实施,县革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先后颁发《九江县新城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九江县城镇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凡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均应向城建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许可证,并经规划人员现场放线,方可施工;临街建筑事前收取保证金,以促进建筑位置、造型和层次按图施工。但违章建筑时有发生,一经发现便及时制止,或责令停工。1985年,下达违章通知书14起,其中沙河乡石门基建队有个干部违章占地建私房,严重影响规划,经多次劝阻无效,县人民政府即下令强行拆除,维护了规划严肃性。
  1982年10月始,县内还通过多次训干、试点,然后分五批进行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截至1985年底,19个乡(镇、场)的村镇规划,有11个已经市检查验收和县人民政府批准,7个正待审批;17个集镇规划有11个编制完毕,5个完成现状图。并建立了乡(镇、场)、村(分场)、村民小组三级规划管理组织和房建申报、审批制度,对合理布局村镇建设、控制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节房地产管理
   民国时期,县内无系统的房地产管理资料。1946年(民国35年)后,县城公产房和基地先后由县财政整理委员会、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主管,租金由县税捐稽征处代收,村镇公有房地产多为乡绅、地主把持,私宅修建、买卖、租赁自由处理。建国后,逐步建立专门机构,不断加强土地征用和房产管理工作。
  土地征用50年代起,县内土地征用一直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办理。1984年4月,成立县土地利用管理站,隶属县农业局,负责管理全县土地和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1954年初,开始贯彻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凡国家单位建设需在县内征地,必须提交申请书、协议书和被批准的文件(含建筑项目、面积、投资)及平面图纸,征用水田3亩以下、旱地(包括林地、鱼塘)5亩以下和荒山、荒地10亩以下,由县民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规定则上报专署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村镇住宅用地,由当地区、乡人民政府批准。“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农田水利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多由生产大队自行决定,农民住宅用地只需生产队批准,造成大批耕地浪费或被任意侵占。1973年5月,县革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城镇建设管理的通知》,重申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贯彻省革委《关于严格控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强调任何单位不得少征多用、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更不能先用后征或擅自占用;暂时不用的余基空地,由规划管理部门收回重新安排,或交农民代耕。80年代以来,县人民政府多次发文,如1981年10月《全县农村建房工作会议记要>、1982年1月《关于修改农村建房审批权限的通知>、1983年6月《九江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1985年11月<九江县土地和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等,具体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办法、条例和规定。
  征地审批权限:凡国家单位建设在县内征用耕地、园地2亩以下(不含2亩),鱼塘、藕塘、林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建设需占用耕地、园地2亩以下,水域、林地、荒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7亩以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县土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规定则上报市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国营农场、林场、水产场建设需占用本场耕地、园地,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按审批权限报批。城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利用余基空场建房,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如需占用耕地、园地则参照国家单位建设征地办法办理,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农民和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干部、职工、军人或回乡定居的华侨利用空基薄地建房,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如需占用耕地、园地则由县土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5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坡亦不得超过200平方米。1984~1985年,全县共征用土地1401.16亩,其中工交1231.97亩,农林水4.25亩,财贸23.18亩,教科文卫72.19亩,党政部门34.79亩,住宅34.78亩。
  征用费管理:凡在县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标准是征用耕地、园地按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征用鱼塘、藕塘、林地按有收益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征用宅基地参照临近的土地补偿办法补偿;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如青苗、林木、房屋、水井或其他设施的补偿费,则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但临时抢种的苗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是征用耕地、园地按被征前人均占有耕地(含自留地)比例计算,人均2亩以上(含2亩)为年产值的2~3倍,人均l亩以上(含1亩)为年产值的3~4倍,人均1亩以下、5分以上为年产值的5~6倍,人均5分以下(不含5分)为年产值的7~8倍;征用鱼塘、藕塘、林地为有收益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1985年起,县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集中统一管理,专户存入银行,所有权不变,使用须报批,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和兴办企业,俾便剩余劳动力就业。同时,所有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土地管理费,国家、集体单位建设和城镇居民建房用地为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临时用地补偿费总额的3%;农村个人建房占用耕地、园地每平方米为0.3元,利用山地、荒坡、荒滩每平方米为0.1元,分别由县土管站和乡(镇)人民政府收取,主要用于开展土地管理工作。
  侵地查处:1985年冬,为了贯彻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牧渔业厅关于处理买卖、租赁、违法侵占土地的暂行规定>,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清查小组,对县城近期规划区及其毗连乡村建房用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违法侵地建房993起,占地面积197.62亩,其中耕地103.95亩。在侵地总面积中,买卖土地390起,占地84.27亩,其中耕地44.79亩;租赁土地5起,占地1.09亩,其中耕地0.44亩;违章占地598起,占地112.26亩,其中耕地58.72亩。同年12月,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农牧局、城建局关于处理买卖、租赁、违法侵占土地的规定>,然后对所有违法侵地行为,分别照章作出处理,并补办征地手续。
  房产管理建国初,县人民政府接管的旧县、乡政权公房和城镇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家、地主、反革命罪犯房产等县属公产房,由县财委主管;座落集镇的部分公产房,委托当地区人民政府代管。1954~1956年,在对资改造运动中,用赎买方式取得的私营工商业者店铺,则划归各企业主管单位。此后一个时期,城镇公产房多由使用部门自管。1965年1月起,县属公产房管工作归口县工交局,1966年10月改属县财政局。1969年7月,县城公产房转交新城镇革委会代管。1971年4月,在县财政金融局设房产管理组,统一管理县属公产房。1975年9月,公产房管理移交县城建局,内设房产管理所。1981年1月,改房管所为房地产公司,隶属关系不变。总之,自60年代中期以来,不断加强了房管工作。房产清理:对原有城镇公产房进行两次较大的清理,逐渐理顺产权关系,避免公房的任意拆、扩、改和租金流失。据1966年秋第一次清理统计,属房产部门直管面积共7110平方米,其中市区1494平方米,农村集镇5614平方米,查出漏收房租面积3596平方米。1985年初第二次清理,是在行政区划变更、政策调整、旧房部分被改造或变卖,致使公产房大量减少情况下进行的。经清理登记,房产部门直管仅平房4栋、楼房9栋,均砖木结构,面积1372平方米,其中沙河街楼房3栋,面积424平方米;黄老门平房1栋、楼房2栋,面积372平方米;马回岭平房3栋、楼房4栋,面积576平方米;清查中,发现单位出钱搭建、产权无人过问的面积372.86平方米,均收归房产部门管理,月增房租收入13.05元。
  新房建设:县级机关迁入沙河街后,各方面用房空前紧张,县房产部门把兴建干部、职工宿舍摆上重要的位置,采取以房养房、多方筹资办法,新建住宅7553平方米。其中1969~1976年建成平房11栋(砖木结构10栋、土木结构1栋)、192间,多为一室一厅,共计面积2603平方米,安排80户;1977~1985年建成混合结构楼房7栋(二层3栋、三层3栋、四层1栋),其中两室一厅33套、三室一厅21套,共计面积4950平方米,安排54户。
  公房租赁:经过两次清理整顿,公房租赁制度日臻完善。凡需租用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房产部门书面申请,获准后方迁入,并按月缴纳房租;正常房屋维修由房产部门负责,如住户要求改建、添建或装饰,必须征得房产部门同意和费用自理,否则应负责复原和承担经济损失;房屋停租,必须向房产部门办理退房手续,不得擅自转让、转借或长期关锁,住户所属单位亦无权调剂使用。房租是区分房屋的结构、层数、建筑年代和用途,按平方米分等计价、分月收取。1966年10月起,县属公产房月租分为三等,一等每平方米0.2元,二等0.15元,三等0.1元。1969年4月,县城改按四个等级计价,每平方米分别为0.2元、0.16元、0.12元、0.08元。1974年6月,个人租用公产房月租适当调低,钢混或砖木、土瓦或机瓦结构,水泥或木楼板地面,每平方米0.08元;砖木、土瓦结构,三合土或素土地面,每平方米0.07元;土砖、土瓦和木结构,素土地面,每平方米0.06元;老式房屋下层和楼高2米以上,每平方米0.05元,楼高2米以下和厨房折半。1985年,再次调整县属公产房月租,即租作住宅用,每平方米分别为0.12元、0.08元、0.07元、0.06元;租作营业用,按房屋不同结构的五项因素(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费、保险费)分等计价,每平方米分别为1.04元、0.99元、0.93元、0.88元、0.69元;租作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按1969年定价不变。
  房屋普查1985年6月,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普查的统一部署,成立县城镇房屋普查办公室,各自查单位设立房屋普查小组,接着举办两期培训班,培训普查员190人次。8月上旬,开始对县城近期规划区内(含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及毗邻插花农户)和县属驻市单位的公私房产进行普查登记,至12月31日结束,共有房屋面积465426平方米。其分类情况是:
  按产权分,县房产部门直管的公房7977平方米,占普查总面积1.71%;全民单位自管房317116平方米,占68.13qo;集体单位自管房53508平方米,占11.5%;私有房86825平方米,占18.66%。
  按结构分。钢与钢混结合3714平方米,占普查总面积0.8%;钢混结构5686平方米,占1.22%;混合结构231199平方米,占49.67%;砖木结构213938平方米,占45.97%;其他结构10889平方米,占2.34%。
  按层位分,平房215881平方米,占普查总面积46.38%;二至三层223465平方米,占48.01%;四至六层19964平方米,占4.29%;七至十层6116平方米,占1.32%。
  按建成年代分,1949年以前4479平方米,占普查总面积0.96%;50年代12548’平方米,占2.7%;60年代34860平方米,占7.49%;70年代209004平方米,占44.91%;80年代204535平方米,占43.94%。
  按用途分,住宅249062平方米,占普查总面积53.51%;工业、交通、仓库用房91401平方米,占19.64%;商业服务用房44854平方‘米,占9.64%;教育、医疗、科研用房34516平方米,占7.42qo;文化、体育、娱乐用房5169平方米,占l.11%;办公用房35230平方米,占7.57%;其他用房5194平方米,占1.11%。
   在城镇房屋普查总面积中,有县属驻市单位公私房面积90682平方米。其分类情况是:
   按产权分,全民单位自管房72859平方米,占驻市房产总面积80.35%;集体单位自管房17385平方米,占19.17%;私有房438平方米,占0.48%。
   按结构分,钢混结构6116平方米,占驻市房产总面积6.74%;混合结构55766平方米,占61.5%;砖木结构28800平方米,占31.76%。
  按层位分,平房27912平方米,占驻市房产总面积30.78%;二至三层42076平方米,占46.4%;四至六层14578平方米,占16.08%;七至十层6116平方米,占6.74%。
  按建成年代分,1949年以前2027平方米,占驻市房产总面积2.24%;50年代5261平方米,占5.8%;60年代8142平方米.占8.98%;70年代32927平方米,占36.3lqo;80年代42325平方米,占46.67%。
   按用途分,住宅36600平方米,占驻市房产总面积40.360-/0;工业、交通、仓库用房31602平方米,占34.85%;商业服条用房21952平方米,占24.2l%;教育、医疗、科研用房87平方米,占0.09%;办公用房441平方米,占0.49%。
   第三节公共设施管理
  自来水管理1973年12月,正式成立县自来水厂,隶属县建委,1974年9月改属县城建局,内设政保、生产、水质检验、财务科和安装队,负责县城自来水生产与管理。凡需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厂申请,经勘察同意后即行安装,如需扩、改管道亦应报经厂方派员施工。生产定岗定责,确保机械正常运转,倘主管道发生故障,24小时内抢修完毕。水源区设专人警戒,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厂部采取措施。水质检验设23个项目,坚持每小时常规分析一次,每周细菌分析一次,每月全面分析一次。同时要求用户爱护供水设备,按月缴纳水费。每吨水定价0.23元,初为上门收取,后改定点交纳,1985年共收水费12.1万元。
  电灯管理1969年6月,成立新城镇供电站,隶属镇革委,负责管理城区供电事宜。1970年2月,改设沙河供电所,隶属县水电局,1974年4月由九江供电局接管。1976年6月,路灯管理移交县城建局,内设电工组具体负责。1979年3月,县革委发布加强县城路灯管理《通告》,严禁用皮弓、气枪、石子射击灯泡和擅自将路灯、桥梁灯拆除或接线盗电,违者除赔偿损失并处以10-30元的罚款,检举有功者奖励罚款的40%。1983年,改设路灯管理所,进一步严格岗位责任制,坚持每晚值班巡查,每月全面检查一次,确保全城路灯亮度率达85%,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达100%。
  道路、管线管理70年代中期以来,县人民政府先后对县城范围的道路、桥涵、堤坝、地面、地下各种管线、交通、消防、环卫设施以及测量标志等的保护与管理,发出一系列文件,作出明确规定,日常监管工作由县城建局建管股负责。规定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道路和下水道,不得在街道堆放砂石等杂物,不得在水泥路上行驶有害路面的车辆和在新城桥面试刹车,不得随意移动或毁环业已架(敷)设的管、线、器物和标志。如因建设确需临时堆放建筑材料、挖掘路面、拆迁或移动其他构件、建筑物时,必须报经城建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现场察看、发照,并预付压金,待恢复原状退还。违犯上述规定,分别处以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园林绿化管理新城绿化工作,初由镇、县规划部门统一管理。1974年9月,县城建局内设绿化组,1984年4月改设园林绿化股,1985年股下分设绿化组和苗圃组,专事园林绿化管理工作。70年代中期以来,县城建主管部门每年都有绿化新部署。1979年3月县革委发布加强县城绿化管理《通知》(与加强路灯管理同文),1982年8月县人民政府又在<城镇管理暂行规定>中设“园林绿化管理”章,反复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侵占城镇公共绿地,不得随意砍伐树木和攀枝折花,不得在树上牵绳挂物或钉钉拉铁丝,严禁在树旁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杂物,违者经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造成损失的则照价处以三倍以下的罚款。如因建房或架设电灯、电话及其他公共设施确需砍伐、移植或修整树枝时,必须报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作破坏论处。并要求各驻镇单位对所在院落和临街地段的树木实行“三包”(包栽、包活、包管),由园林部门分别造册登记,管理单位签名盖章,来年三月检查兑现,每损坏一棵即按原树种、规格补植一棵。对保护树木和其他公共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的个人,亦按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章建筑业
   第一节施工
   队伍建国前,境内农村无专门建筑企业,民房建造系由半农半工的个体泥、木匠临时组班承建。
  50年代中期,在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少数集镇组成泥、木工生产合作社或小组。1956年,以新港建筑社为基础,组建县建筑合作社,有职工40余人,集体所有制,隶属县手工业管理局。1957年,县木器厂并人,改名县建筑工程队。1959年1月至1961年9月,并人市建筑工程公司。1962年,压缩城镇人口,精简职工40%。1964年后,规模复扩大,有职工百余人。1966年10月,更名县建筑工程公司,内设工程技术、财务会计股和建材厂。1973年,撤销县建公司,改建材厂为县油毡厂,保留县建筑工程队,为厂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1968年秋,为了适应县级机关迁入沙河街对饮水的需求,由沙河公社选拔15名泥木工组成打井队,1969年春转为社属建筑工程队,当年有职工58人。翌年5月,撤社并镇,改属新城镇。1971年4月,镇、社分设,分成新城、沙河两个建筑队,是年镇建由15人增至42人,沙建由43人增至85人,是为县内乡镇建筑业两支劲旅。
  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县内建筑施工队伍有较大的发展。1979年3月,成立新洲、江洲、新塘、城门建筑队,改薪城、沙河建筑队为建筑公司;10月,成立马回岭建筑队。1980年5月,恢复县建筑公司及其县办大集体性质;8月,成立新合建筑队。1982年2月,县粮食局根据仓储工作需要,成立局属基建维修队;7月,成立团结、涌泉、狮子建筑队。1983年5月,为利于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成立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属县劳动局领导,接受县劳动服务公司业务指导;5~12月,先后成立赛城湖建筑公司、长山和赤湖水产场建筑队。1984年,是施工企业办得最多的一年,3一12月,除永安、黄老门乡和县二轻局、砖瓦厂成立建筑队,省棉科所成立建筑公司外,县城两侧的土局、石门村也兴办建筑队。1985年l。4月,沙河街镇青锋、新城、东方红村建筑队接踵而起;5月,又开办岷山、洗心桥建筑队和县水产局建筑公司。同年8月至次年5月,江洲、新洲、城门、马回岭、城子镇(前称团结)建筑队和粮建维修队陆续改为建筑公司。1985年,全县共有建筑工程公司、队29个(长山建筑队停办未计入),职工3918人,其中县办1个,191人;乡、镇、场办16个,2769人;村办5个,459人;县和驻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办7个,499人,除省棉科所、市赤湖水产场和县新洲垦殖场、赛城湖水产场所属施工企业为全民所有制外,均为集体所有制。农村尚有大批个体泥、木匠,坚持农闲务工,农房建筑与维修大都由他们承担。
  技术水平县内建筑工程技术的延续与流传,历来采用师傅带徒弟的办法。50年代后期,县建筑工程队亦招徒工,袭以师承,但工作调配和工资分配权属企业。进入80年代,随着施工队伍迅速壮大和建筑质量要求日高,则通过请进来和派出去、在职函授与脱产进修等多种途径,不断更新技术。1982年,先后三次派员进南昌建筑学校参加全省施工员学习班;同年6月,组织部分专业骨干对湖南长沙、湘潭和广东广州、茂名、新会等市、县进行为期15天的考察,学习有关城建规划,建筑造型和施工等新经验、新技术。1985年,参加省、市建筑技术培训40人,其中出省2人、本省11人、本市27人;参加县施工员培训56人。
  通过学习与实践,县内施工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绝大多数技工都能看懂图纸,按图施工。1985年,全县有建筑施工专业技术人员88人,其中工程师2人,助理工程师6人;技师1人、助理技师5人;技术员11人,技士38人,其他技术人员25人。经过资质评审并报省、市核准,有房建三级企业1个、四级5个、准四级8个、五级15个。
  承建能力日渐增强。50年代一般只能建土木、砖木结构平房或两层楼房,60~70年代多为二至三层砖木或砖混结构,80年代开始向深基础、大跨度、高层次和多种结构类型进军。1982年,县建公司承建县织布厂的预应力装配式织布车间,跨度26米。1984年,城门建筑公司承建赣北木材厂的框架式轻工业品综合大楼,高10层。1984-1985年,各施工企业营建的房屋中,有3—6层混合结构27159平方米,3~10层框架结构12312平方米,且涌现一批优良工程。沙河建筑公司1984年施工的县二中三层砖混宿舍和1985年施工的县教育局三层砖混宿舍,评为优质工程。1985年,县建施工的市工商银行桥西办事处六层框架综合楼、镇建施工的县人大、政协三层混合办公楼和沙建施工的沙河乡三层砖混宿舍、沙河信用社三层砖混办公楼、县二中三层砖混实验楼,均评为良好工程。
  工具设备县内传统建筑施工工具,泥工主要是砌刀、泥刮、灰线、准砣、水平仪,木工主要是斧、锯、刨、凿、锥、刮刀、墨斗、五尺、曲尺,运输多用扁担、绳索、泥桶、土箕。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城镇建筑队开始使用锯板机、平刨机、磨石机、平板震动器、电动滑轮和胶轮车。80年代以来,机械设备逐年增加。1985年,全县共有主要机械设备20种、371台,其中吊车和垂直运输机19台、砂浆和混凝土搅拌机24台、锯板机52台、电焊和磨石机各17台、各类震动器182台、潜水泵13台、汽车32部、拖拉机4台、其他机械II台。沙建有设备64台,居数量之冠;镇建有机械15种,种类较全;县建有汽车7部、吊车l台、搅拌机和提升机各5台,大型设备占优势。
  工程效益1979年以来,县内建筑施工工程量和经济效益逐年上升,七年累计竣工面积47.73万平方米,完成产值5158.25万元,上交积累91.24万元,上缴税金73.13万元。其中1985年竣工面积10.84万平方米,完成产值1353.65万元,上交积累30.43万元,上缴税金27.83万元,比1979年分别增长3.24、3.67、8.3、9.19倍。1979—1985年全县建筑工程效益
  1985年全县建筑施工企业概况第二节设计
  建国前,县内无专门建筑设计机构,建房多无完整的施工图纸。少数有图的也只凭掌作师傅经验或按建房人设想,把尺寸规格画在平面样稿上,然后照样稿施工。建筑模式多为平房横排三间、五间,或两进、三进中开天井、两边设厢房,旁搭披厦作厨房或柴草间,房屋通风、采光差。
  60年代中至70年代初,县建筑公司和新城、沙河建筑队先后配备专职设计人员,县内建筑工程开始按现代建筑设计程序进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设计能力渐次提高。如县建设计的九江钢厂九梁18.5米跨度车间和县人民影剧院18.5米跨度观众厅,宽宏壮观,结构性能好;镇建为地区生资公司、供销社设计的五至六层框架式宿舍楼,坚美适用;沙建为市培训中心旅社等单位设计的四至六层建筑物,也都符合现代装饰的技术要求。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新办的不少施工企业亦选择既有实践经验又有基本绘图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设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有个别施工企业和技术人员,不顾主客观条件,任意承揽设计,致使有的图纸偏离技术标准和规范,造成建筑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差,甚至出现质量事故。
  1981年10月,成立县建筑设计室;次年,经省建委批准为丙级设计单位,下辖县建、镇建两个设计组(镇建设计组1984年撤销),承担县内建筑工程设计及设计图纸规范管理。1982年以来,县设计室共完成建筑工程设计92项,其中不乏深基础、大跨度、高层次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和特种结构工程,并综合考虑平立面造型与内外装饰多功能造型,初步改变以往造型简单、色彩单调、公民用不分的建筑体型,主要成果有赣北木材厂十层框架轻工产品综合大楼、市血防研究所六层混合住宅楼和县第二统建六层混合营业住宅楼等。1985年,全室有工作人员14人,其中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3人,技术员2人,全年完成民用建筑设计22项,施工图纸(折合一号图)168张,建筑面积2.55万平方米,基建投资总额328.69万元,实现工程预算投资153.72万元。
   第三节质量监督
   建国前,县内房屋建筑质量向由建房人与承建人口头商议,自行验收。
  建国后至70年代,县内建房一般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商质量条款,签订合同,然后互派代表监督实施。1979年2月,成立县基本建设管理小组,归口县计委;1980年10月,升格为县基本建设委员会,与县计委合署办公;1984年4月机构改革,于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内设建管股,先后对全县施工队伍和建筑质量实行统一管理,禁止无证和超资格施工,取缔地下黑包工,把住队伍质量关。1982年1月起,规定县内所有建筑工程设计均由县建筑设计室承担,未经设计权威机关审核的图纸概不准用,把住设计质量关。1985年5月,成立县建筑质量监督站,归口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依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全县所有建筑、构件生产和建筑材料的质量实行全面监督,县内施工的工业和民用建筑质量必须委托监督站监督,对不能直接监督的则由监督站委托其他单位代理监督,把好工程质量关。
  1982年以来,各施工企业亦不断加强质量管理,分别建立质量检查小组或配备质量检查员,并安排一名经理或队长主管工程质量,每月作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做到“三不放过”: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提不出改进措施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末接受教训不放过。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县建管部门每年还组织l~2次检查评比,兑现奖惩。1982年4月,检查发现地区储运公司宿舍地梁浇搅出现模板鼓涨,属木工偏离技术要求,当即处以当事人赔偿损失10%;发现县百货公司住宅天沟出现蜂窝狗洞,挑梁夹有杂草,除批评教育外,并责成有关班组采取补强措施。1983年7月,检查发现振兴食品厂饼干车间空斗墙体松散,护墙柱空斗又与墙体连结不紧,窗头钢筋砖带眠砖少于规定块数,则决定全部返工,墙体拆齐窗台,墙柱拆止勒脚;发现县水电局宿舍楼有一承重墙垂直偏差50毫米,与部分内隔墙未搭接,墙体已砌1.76米,亦要求推倒重砌。1985年秋,县建筑质量监督站检查发现涌泉洞“三部一室”工程,由于主梁支座刚度不足,引起墙体发裂,立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研究解决办法,消除一起严重质量隐患事故。
  第四章环境保护
   第一节污染状况
  建国后,县内随着工业、交通、城镇建设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和农业化学程度的提高,向自然排放的各类污染物亦不断增加,逐渐超越环境的容量和自净能力。
   废水从地表水接纳废水的监测数据看,全县水体已不同程度地受到污染,沙河、赤湖、赛城湖日趋严重。
  沙河,上游有庐山电镀厂等工业废水和牯岭、赛阳生活污水流入,流经县境又有县城下水管道污水排进,加上沿途化肥、农药的施用和垃圾不合理的倾倒,使城区饮用水的水源线受到污染。
  赤湖,县境水域有九江赤湖啤酒厂、赤湖羽绒厂、赤湖板鸭厂污水流入。严重的污染源来自瑞昌境内武山铜矿的黄桥、南桥、尾砂库等口排放的金属离子,按国家渔业水质标准检测,锌元素超标为黄桥南334倍、北52.1倍,南桥外28.2倍;镉超标为黄桥南151倍、北91倍,南桥外18.6倍;铜超标为黄桥南6312倍、北1315倍,南桥外263倍。暴雨过后,湖中常有大量鱼类死亡。
  赛城湖,60年代开采城门山铁矿已有金属离子流进,现瑞昌流人长河工业污水和九江铜硫矿流人东湖污水又汇集于此,加上周围农田广泛使用化肥、农药,使水体铜离子含量超过国家渔业水质标准,有机物含量超过国家地面水二级质量标准。九江铜硫矿几因暴雨袭击,污水漫流成灾,1972年污染农田187亩,毒死成鱼5万斤、鱼苗40万尾、河蚌2万只;1982年毁环农作物200余亩,毒死耕牛28头;1984年损环农作物133亩,毒死鱼苗61050尾。
  据1985年工业污染源调查,县内污染水体企业主要有9家,全年废水排放总量为173.4万吨,其中生产废水排放量160.9万吨。废水中含主要有害物质为悬浮物920吨、化学耗氧量2608吨、生物需氧量1324吨、硫化物97.2吨、氰化物0.03吨、挥发酚0.002吨、六价铬0.001吨、镉0.094吨、铜11.4吨。1985年县内部分厂矿废水排放量
  废气县内大气环境中,最大的污染因子是氮氧化物含量颗粒物和降尘,这是因为全县燃料以煤为主,且煤质较差,大多数企、事业单位以往选购的锅炉又无净化装置。据沙河街火车站大气监测点1985年检测,大气中总悬浮微粒含量为0.411千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含量为0.104千克/立方米。用林格曼测试烟尘排放浓度,县城海绵
  1985年县内部分厂矿废气排放量制品厂、泡花碱厂、副食品公司糖厂等单位为5级,九江铜硫矿、九江赤湖啤酒厂、九江造纸厂、赛城湖粉丝厂为4级,县砖瓦厂为3级。据l985年对县内21个厂矿工业污染源的调查,年排放废气总量为42925万标立方米,其中燃料废气排放量11507万标立方米,工艺废气排放量31418万标立方米。废气中含主要有害物质为烟尘601吨、二氧化硫656吨、氮氧化物285吨、一氧化碳43.36吨、硫化氢1.5吨。
  固体废弃物据1985年县内工业污染源的调查,22个厂矿中有工业窑炉17座、锅炉15台;年产生固体废弃物总量为8957吨,其中锅炉渣3834吨、工业垃圾988吨、尾矿3770吨、煤矸石58吨、粉煤灰228吨、化工渣79吨。县城日排放生活垃圾7吨。
  噪声县内噪声污染主要有交通噪声、工厂噪声和施工噪声。据1985年对县城噪声的检测,三种噪声声级均较高,交通噪声最高91分贝,工厂噪声最高104分贝,施工噪声最高92分贝,但不同功能区的声级差异较大,白天平均噪声70分贝左右。
  化肥、农药污染化肥、农药是农村土地、水质的主要污染源。县内施用化肥历来以氮为主,利用率较低,大量氮肥流失水中,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污染;农药使用也以稳定、高毒、高残留的有机杀虫剂为多,造成粮食、油料、肉类的严重污染,为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留下隐患。1985年,全县施用化肥18976吨、农药304吨中,氮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仍占有相当比重。
   第二节保护措施
  机构设置60年代前,县内无环境保护机构。70年代初,始将新城镇的环境治理纳入县城规划建设的整体部署,日常环保工作由县防疫站兼管。1974年1月,成立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管和协调全县环保工作。1982年初,环保工作划归县基本建设委员会领导,内设环保组行使其职能。1984年4月机构改革,在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内设环境保护办公室;翌年7月,增设环境监测站,与环保办合署办公,形成“政事合一”的环保管理格局。
  污源监控1982年以来,通过召开环保工作会议、转发文件、送发资料、开辟街头宣传栏、举办图片展览和广播讲座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保知识;先后两次开展污染源调查,了解和掌握环境现状,并将环保措施写进《九江县城镇管理暂行规定>,发布相应文告,逐步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和保护环境。(一)对布局不合理或污染严重的厂矿,实行关、停、迁、转。1985年,新合涂料化工厂生产无水氟化氢,要排放一种有强烈腐蚀性的废气,因资金短缺无力添置排污设备,环保部门即会同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该项产品投产。(二)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从1984年1月起征收排?亏费,两年共收16.5万元。(三)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先期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坚持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83年,县砖瓦厂新建砖瓦窑时,投资百万元装置引风机,将烟尘回收到烘干室,既避免污染,又变废为用。1984年,县水泥厂在扩建新的生产线时,亦按“三同时”规定,在车间装置脉冲布袋除尘器和高压静电除尘器。(四)建立监测网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1982年,县建委环保组在沙河下游设立8个监测点,对县自来水厂水源线末梢水质检测93次。县政府根据这些检测数据,将水源周围100米划为戒严线,外围1100米划为安全带。1985年,县环保办又在县城设立3个酸雨监测点,测试二氧化硫浓度,发现PH值平均6.3,为治理烟尘提供了依据。(五)配合环卫管理,督促垃圾清运、粪便和污物处理,减轻现有污染程度,杜绝新的污染源产生。
  “三废”治理1982年以来,对已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倘有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赔偿责任。九江铜硫矿因污水危害附近农田和水产养殖,先后三年共向农民赔偿损失6.19万元。1984年以来,县内大多数厂矿采取标本兼治,综合利用,“三废”防治取得积极成果。九江铜硫矿为增强清污分离能力,加高加固3个沉淀池坝面,减少污水排放量,并采用海绵沉淀法,从废水中回收铜。九江造纸厂从粉尘中年回收切料60吨,回收率达54.55qo。为治理废气,有6家工厂共安装12台消烟除尘设备,除尘率在700-/0以上,其中赛城湖粉丝厂改用新的卧式快装锅炉后,除尘率达98%。1985年,全县用于治理废水资金9.72万元,治理废气59.3万元,当年安排治理项目4个,新增处理废气能力129.6标立方米/小时。对于“三渣”和垃圾则采取不同办法处理,煤渣多用于填坑、铺路,有机废弃物多运往农村作肥料,废金属多回收作小商品再生产,不便处置的污染物一律焚毁或深埋。据1985年22个厂矿的统计,年综合利用废渣4500吨,占排放总量50.24%;其他方法处置废渣687吨,占7.67%;目前堆存待处理的仅九江铜硫矿尾矿3770吨,占42.0%。此外,对有粉尘和噪音污染的公共娱乐场所,均要求装置除尘器、吸音墙、隔音板、消音器;对通行繁华街段的交通车,禁止鸣高音喇叭;在铁路与公路交叉区段,植造乔灌木交错绿带,以减轻噪音对城区干扰。
  生态调节70年代中,县内开始禁止使用1605、1059等残留期长、残留量大的剧毒农药,推广使用呋喃丹、杀虫咪、稻脚青、稻瘟净等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强调保护益虫、益鸟和其他益农动物,提倡用生物防治农作物病虫害。1974和1979年,县革委先后发布严禁捕捉青蛙和加强水产养殖管理通告,把捕食、买卖青蛙和毒鱼、炸鱼行为作破坏农业、渔业和生态环境论处。1979年起,提倡多用农家肥,大力推广氮、磷、钾复合肥,化肥施用以穴施或条施为主,减少肥料的流失和污染。并协同园林部门加强绿化管理,加速县城绿化、净化进程。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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