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解放后金融事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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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83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解放后金融事业
分类号: F832.3
页数: 5
页码: 443-447
摘要: 1949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武宁县办事处成立,设在老县城新官巷。1950年1月1日,升格为武宁县支行,迁解放西路原同丰商店。1951年1月1日,设箬溪营业所;9月增设浬溪营业所。1952年8月,先后在郊区、巾口、大桥、横路、船滩、石渡、石门、罗溪、斜滩等地建立10个营业所。同年成立中国保险公司武宁支公司。1955年11月,设立古艾镇储蓄所。1951年下半年,县人民银行开办保险代理业务,设立兼职代办员,开展国家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火灾保险。1952年8月,成立县保险支公司,1953年撤销公司,成立保险组。至1957年,共收保险12.2万元,赔金支出12.1万元。
关键词: 武宁县 金融事业

内容

一、金融机构
  1949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武宁县办事处成立,设在老县城新官巷。1950年1月1日,升格为武宁县支行,迁解放西路原同丰商店。1951年1月1日,设箬溪营业所;9月增设浬溪营业所。1952年8月,先后在郊区、巾口、大桥、横路、船滩、石渡、石门、罗溪、斜滩等地建立10个营业所。同年成立中国保险公司武宁支公司。1955年11月,设立古艾镇储蓄所。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全县成立56个营业所,下半年小社并大社,营业所合并为25个,并成立古艾镇民办银行。1964年1月1日,成立中国农业银行武宁县支行,管理农村金融业务。下设箬溪、大桥、月田、浬溪、船滩、石渡、罗溪、路口8个营业所和横路、石门、巾口3个分所。1965年冬,人、农两行合并,下属机构统称人民银行营业所。1976年,中国建设银行在我县成立办事处。1979年11月1日,恢复中国农业银行武宁县支行。1981年,建设银行办事处升格为武宁县支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组织与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县于1953年3月,在浬溪区上菁乡进行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试点工作。同年8月,又在大桥区荷州乡和甫田区棠厦乡组建信用合作社。取得成功,由点到面,全县推开。1955年底,建成129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占当时131个乡的98.5%。随着行政区划的变更,农村信用合作社亦几经波折。1956年小乡并大乡,信用社由129个合并为57个。1958年人民公社化,信用社下放到大队,改为270个信用社分部。1962年设区分社,51个公社设51个信用社。1969年撤区并社,农村信用社由51个合并为22个,一直稳定至今。 三十多年来,金融机构经历多次分、合、撤、并,近年间才基本稳定,初步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业务领导,工商、农业、建设等专业银行为主体,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为辅的金融格局。
   二、货币发行与管理 解放初期,市场流通的人民币(旧币)有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五万元等十一种。1955年3月1日,实行币制改革,发行新人民币,新币兑换旧币,折合率为一元比一万元。商品价值随比率改变。此后,先后发行十一种面额的票币与硬币。到1981年底,市场流通的面额有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十元等十种。 解放初期,货币斗争是银行的主要任务。由于受国民党政府“关金”、“金圆券”恶性贬值的影响,人民币市场流通有一定的阻力,金银黑市活动猖獗。为了稳定经济,安定人心,九江金融工作队来我县,大张旗鼓地开展禁用银元,取缔金银黑市交易的宣传工作。组织与发动城镇工商业者成立禁用银元委员会,家家户户订立禁用银元公约。进行银元缉私工作,开展金银收兑业务,到1981年止,共收兑黄金48770克,白银1240807克,银元159543块。 (一)现金管理。建行以来,认真贯彻政务院1950年4月7日发出“关于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对机关、部队、合作社及时核准一部分现金库存;对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一切交易往来实行转帐结算(小额零星款在外),使银行成为现金出纳和结算中心,集中一切可能集中的资金,作有计划的运用。1977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
  (二)组织货币回笼。五十年代初期,银行举办折实储蓄,按折实单位计算,‘实行保本保值,并以月息二分的利率,广泛吸收工商业存款。同时,大力开展内地汇兑业务。此后,随着形势发展,货币管理措施更多。对贷款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周转使用”的原则;对农副产品收购,采用非现金结算的办法,以减少货币流通量和流转过程。 (三)加强工资基金管理。1972年7月份,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对国家干部、职工的工资发放,以1971年1月份的实际职工总数和工资总数为基数,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严格控制各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增减。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必须转移工资关系,并向银行办理工资基金增减手续,否则,不能领发工资。这一措施对滥用人员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
   三、存款贷款 (一)农业贷款。土改以后,主要扶助贫雇农,适当帮助中农,解决生产生活上的资金困难。贷款原则是多缺多贷,少缺少贷,不缺不贷。1953年以支持互助组、初级社发展生产为主,适当照顾个体农民。贷款项目有:一年期的生产贷款,月息一分;三年期的设备贷款,月息七厘七毫;半年期的生活贷款,月息一分五厘。1955年国家专拨一批贫下中农合作资金贷款,限期五年,月息四厘。还有五至十年期的无息贷款。1962年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停止收回贫下中农合作资金贷款和1961年以前旧农贷的通知”,全面清理旧农贷。1964年和1965年,结合“四清”运动豁免28万元(其中信用社豁免农贷3万元)。1978年以来,先后发放无息农机贷款和小水电贷款330多万元,支持农村社队水电建设,先后修建中小型水电站35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银行自主权,推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勾,差额包干”的金融工作管理体制,有效地调动各级金融机构组织存款,管理贷款的积极性,在搞活资金、支援农业生产和社队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个时期,累计放出农款3267万元。1981年年末放款余额554万元,同期农村存款年末余额655万元。 (二)、工商信贷。解放初期,有个体商业放款、贸易放款、合作社(组)放款、商业透支放款。1955年,为适应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控制地发放质押贷款。改革银行信贷资金供应办法,改革信贷结算制度,明确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分工,划分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的范围,贯彻放款与物资相结合的原则,工商信贷的基本原则“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和使用,贷款必须有物资保证,贷款必须按期归还”。积极支持商业部门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实行短期放款和下贷上转的粮食放款办法。1979年,我县对国营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核定流动资金总额264万元,其中核定的定额贷款70万元。 现行的有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物资供销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城镇集体工商业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社队工业企业、国营商业、粮食外贸、其他商业、供销合作社、粮办工业、商办工业、商办农业企业和合作商业等。信贷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资金、分配资金、调剂资金和监督。通过工商信贷政策、原则、计划的贯彻执行。从而达到信贷资金的合理分配和节约使用,促进和监督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加强企业经济核算,繁荣经济,稳定市场物价的目的。
  1980年4月1日起,执行国家对几种贷款加收利息制的规定:逾期贷款在原有四厘二利率基础上加百分之三十利息,挪用挤占资金加收百分之五十利息。
   信贷资金主要来自储蓄存款,1981年自有信贷资金余额848万元。存款余额达2468万元。 (三)、城乡储蓄。解放以来,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1951年国家根据当时市场物价尚未稳定的实际情况,银行举办普通定、活期储蓄和折实定、活期储蓄两种。1955年,根据上级通知,结合增产节约运动,发起长期储蓄及“红五月”储蓄突击运动;10月又在全县城镇范围内,举办“社会主义建设储蓄”,期限为一年、两年两种。还有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和有奖储蓄。1981年底,城镇储蓄余额442万元,农村储蓄余额326万元,人平储蓄余额25元。 (四)信用合作。农村信用社首先对社队财务进行辅导,重点帮助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其次是帮助穷队和贫困户脱贫致富,资金上予以支持,寻找副业门路,开展多种经营。公社化后主要是生产费用贷款,解决社队集体生产的资金短缺。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放款重点转为个体承包户和专业户,项目有集体生产、乡镇企业、承包户和专业户等贷款。各项贷款从1967年的71万元至1981年增至120万元。信用社多种存款逐年增加,由1967年的117万元至1981年增釜635万元,增长四倍。 (五)管理基建资金。建设银行负有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职责。兼负财政、银行双重任务,既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资金分配和供应;又管理基本建设财务和经济核算,还办理建设拨款、结算、放款等业务。并对基建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1976年7月至1981年12月,全县投资计划为904.59万,完成893.21万元,占98.7%,其中:国家基本建设564.11万元,挖革改资金171.6万元,贷款90万元,自筹资金50.3万元,其他17.2万元。
   四、保险事业 保险事业,是近代新兴的一种社会福利事业,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天灾人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死亡、伤残给予补偿的一种方法。解放前,我县无保险机构,亦未开展保险业务。解放后,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它的业务经营方针是:“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经营范围在国内主要险种有:企业财产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船舶保险、各种人身保险及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等。1951年下半年,县人民银行开办保险代理业务,设立兼职代办员,开展国家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火灾保险。1952年8月,成立县保险支公司,1953年撤销公司,成立保险组。至1957年,共收保险12.2万元,赔金支出12.1万元。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国内各项保险业务全部停办,县保险组的人员和资产全部交县财政局接管处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重新估价保险事业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自1980年起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1981年我县在人民、农业两行建立代办处,开办企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企业35户,投保车船93辆(艘),投保金额2356.5万元,保费收入7.33万元,理赔案62件,赔金1.47万元,赔件率20%。[=此处为表格(银行各项存款余额表)=]

知识出处

武宁县志

《武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武宁,商属艾地,汉名西安,晋称豫宁,至唐始用今名。以接壤楚尾,屡遭兵燹。宋元以往,典志荡然无存。明、清曾纂修县志十六次,今仅存明嘉清壬戌志一部,清代志六部。自同治癸酉志以后百余年,其间历史兴替,已英雄和业绩纷呈,而志籍未修,必史迹与时间流逝。是以党和人民政府决定重修县志,使承前而昭后。 武宁,处江西西北边境,全县面积为三千六百平方公里。南有九岭流脉,北有幕阜延绵,中部柳峰秀出,联群山以多娇;西来修江奔流,纳百川而东注。万山资源丰富,原野四季流青,盛产粮油、竹木、茶叶。人口滋蕃,现有三十万人,为赣西北望县之一。县城凡四迁治地:由西安而新县,而玉枕山麓,而南市岭。 全志材料,取自省、地、县档案资料、县各部门编写的史料及历代县志等历史文献。一部分取自有关报章杂志及回忆录、座谈记录等,为节省篇幅,均未注明出处。本志各章节篇幅或长或短,或繁或简,主要依据材料多寡所定。有关“附录”,是为辑录有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以补充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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