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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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753
颗粒名称: 第九章 司法
分类号: D916.13
页数: 3
页码: 236-238
摘要: 解放后,1950年2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行使审判权。同年7月1日,撤销司法科,成立武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院长1952年前由县长兼任,1953年以后,由县委提名,报经地委批准,上级法院任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后,县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关键词: 武宁县人民法院 审判工作

内容

一、司法机关
   清朝以前,县不设司法机关,由知县总揽其事。 民国25年(公元1936年)冬,江西省高等法院指派吴镜明来县组建武宁县司法处,设县城明伦堂,是我县最早的司法审判机关。司法处设有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录事、检验员、执达员、法警等19人。民国27年(公元1938年)9月5日,司法处遭日机轰炸,迁往南市街。随后因日寇压境,继续南迁黄土段、文仲源、长崔上、球场、罗溪、杨源、锦鸡坳、天平寺、石门楼等地。民国34年(公元1945年)12月,江西省高等法院委派吴镜明任武宁司法处主任审判官,沿至解放。 解放后,1950年2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行使审判权。同年7月1日,撤销司法科,成立武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院长1952年前由县长兼任,1953年以后,由县委提名,报经地委批准,上级法院任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后,县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5年2月,我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第一任法院院长。 为配合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12月2日,县成立人民法庭,由县长兼任庭长,法院院长兼任副庭长。同时在巾口、箬溪、大桥、横路、船滩、浬溪、罗溪、石渡等八个区成立分庭,由各该区区委书记、区长兼任正副庭长。 为了打击阶级敌人的反动气焰,在大批土地改革工作队进村的头天,县人民法庭在县城召开七千人的公审大会,处决我县恶霸地主李丹墀、血债累累的匪首聂健夫,惯匪郭子华和特务兼匪首张恒等四人。在第一期土地改革中,县人民法庭、巾口、箬溪、大桥、横路分庭,处决一批恶霸地主分子和反革命首犯,对一般地主和反革命分子,交群众监督劳动改造。体现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分化瓦解敌人。在整个土地改革与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县人民法庭及各分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作为对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地主的具体量刑标准。实行群众路线,注重调查和证据,不搞逼供信,贯彻“既不放过一个反革命分子,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精神,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充分发挥“镇压敌人、保护人民”的积极作用,保证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顺利进行。
  1953年,法院分设刑事和民事审判庭。同年8月25日,为保证普选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决定成立六个人民普选法庭:
   第一普选法庭,辖一区(城郊)、十一区(斜滩);第二普选法庭,辖二区(巾口)、三区(箬溪);
   第三普选法庭,辖四区(大桥)、五区(横路);
   第四普选法庭,辖六区(浬溪)、七区(船滩);
   第五普选法庭,辖八区(石渡)、十二区(甫田);
   第六普选法庭,辖九区(罗溪)、十区(石门);
   普选法庭庭长,由所在地的区长兼任,审判员由区民政助理或庭长担任。
  1954年5月,撤销普选法庭,设立四个巡回法庭。
   直属巡回法庭,设县法院内。辖一区(城郊)、十一区(斜滩)。 第二巡回法庭,设大桥区公所,辖二区(巾口)、三区(箬溪)、四区(大桥)、五区(横路)。 第三巡回法庭,设潭溪区公所,辖六区(浬溪)、七区(船滩)、八区(石渡)、十二区(甫田)。
   第四巡回法庭,设联村乡人民政府,辖九区(罗溪)、十区(石门)。
  1955年3月巡回法庭撤销,同年3月5日,设浬溪法庭。5月,设巾口法庭。1959年12月,设荷州、船滩和罗溪法庭,全县又恢复五个人民法庭。分别受理各辖区的案件1963年2月,荷州、船滩、罗溪三个法庭又撤销。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先“军管”,1968年后撤并,其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统管。1972年3月,保卫部设审判组,负责审判工作。
  1973年1月4日,恢复县人民法院建制,同年恢复船滩和大桥两个法庭。1979年12月1日,恢复罗溪法庭。
  1981年7月,县法院设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经济案件。
   二、调解组织
  1952年7月,县法院在十二区干楼乡试办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经验,逐步推开。1953年1月先后在坛埠、上菁、斜滩建立调解委员会,并召开全县第一次调解工作会议,后相继在荷州、大堰、箬溪、船滩、石渡、宋溪、儒庄、南冲等乡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箬溪乡调解委员会于1953年2月成立起至年底,不到一年,调处民间纠纷141件(其中婆媳不和20件、婚姻纠纷75件、水利纠纷4件、土地纠纷1件、子女争执8件、伤害20件、山林纠纷1件、债务纠纷5件、退继7件)。1954年11月,召开全县第二次调解工作会议,“文化大革命”中调解组织荡然无存。
  1973年恢复法院建制,同时恢复调解组织。1976年全县有调解组织2684个(公社级25个,大队级295个,生产队级2364个),调解委员8412人,当年调解民事纠纷2840件,1981年调解2569件。
   三、审员、辩护人、律师。
  1954年6月开始实行陪审员制度,配备专业陪审员2名。1955年1月18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建立人民陪审员的通知”,按照陪审员应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规定,全县选出人民陪审员285名。1965年,经民主选举陪审员161人。
  1981年10月底,九江行署司法处组织律师资格考试,我县有三人合格,授予律师资格。在开展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咨询以及担任法律顾问等方面受到社会欢迎。
   四、公证
  1951年7月24日,成立县人民法院公证室,“文化大革命”时期被取消。1981年10月恢复公证工作,设县司法局内。
   五、司法改革
  1952年9月,组成武宁县司法改革委员会,进行司法改革。改革内容是:提高新法思想认识,批判旧法观念,确立新的司法路线;查办案立场,改正办案作风;清理复查积案,纠正错案;整顿司法组织,纯洁司法干部队伍,加强司法干部队伍建设。
   六、案件审判
   解放前案件审判资料无记载。 解放初期,为巩固人民政权,保卫土地改革成果和抗美援朝的胜利,对坚持反动立场,继续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实行镇压,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开展审判工作。随着党的工作着重点的转移,法院认真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积极有效地开展审判工作,1978至1981年年底,共判处刑事案200多件,惩治各类犯罪分子232人,查处民事案671件。
  1979年至1981年,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复查1966年至1976年判处的刑事案件302件,纠正冤假错案41件,76件反革命案改判49件,223件普通刑事案改判12件,在“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者得到平反昭雪。

知识出处

武宁县志

《武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武宁,商属艾地,汉名西安,晋称豫宁,至唐始用今名。以接壤楚尾,屡遭兵燹。宋元以往,典志荡然无存。明、清曾纂修县志十六次,今仅存明嘉清壬戌志一部,清代志六部。自同治癸酉志以后百余年,其间历史兴替,已英雄和业绩纷呈,而志籍未修,必史迹与时间流逝。是以党和人民政府决定重修县志,使承前而昭后。 武宁,处江西西北边境,全县面积为三千六百平方公里。南有九岭流脉,北有幕阜延绵,中部柳峰秀出,联群山以多娇;西来修江奔流,纳百川而东注。万山资源丰富,原野四季流青,盛产粮油、竹木、茶叶。人口滋蕃,现有三十万人,为赣西北望县之一。县城凡四迁治地:由西安而新县,而玉枕山麓,而南市岭。 全志材料,取自省、地、县档案资料、县各部门编写的史料及历代县志等历史文献。一部分取自有关报章杂志及回忆录、座谈记录等,为节省篇幅,均未注明出处。本志各章节篇幅或长或短,或繁或简,主要依据材料多寡所定。有关“附录”,是为辑录有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以补充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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