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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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752
颗粒名称: 第八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234-235
摘要: 检察机关的设置,清朝以前不详。清末设有总检察厅及高等、地方初级检察厅,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解放后,1955年1月18日成立“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设有检察长,副检察长各一名,检察员四名。
关键词: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监督检查

内容

检察机关的设置,清朝以前不详。清末设有总检察厅及高等、地方初级检察厅,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民国初期,县一级未设检察机构。民国后期,在司法处设检察官或检察职员。按法律规定:检察官应由本县县长兼任。我县于民国35年(公元1946年)4月开始设立以县长潘世伦兼任检察官,是项兼职一直沿至解放。 有关检察案件方面,民国35年(公元1946年)从4月开始,受理案件113起,处理情况不详;民国37年(公元1948年),受理案件352起,终结140起;民国38年(公元1949年)1至3月,受理案件93起,终结59起。 解放后,1955年1月18日成立“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设有检察长,副检察长各一名,检察员四名。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_火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理,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56年9月10日,中共武宁县委批准县检察院聘请检察通讯员60名(其中区、乡及高级农业社45名,县直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15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7月,县检察院实行“军管”。1968年8月,检察机构撤销,人员调离,检察工作停顿。
  1979年5月1日,根据全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重新恢复各级人民检察机构的决定,重新设立武宁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检察院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配干警18名。 “文化大革命”前,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免。1979年后,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县人民检察长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81年3月,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一任检察长。同年5月15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提名七人组成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增设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 解放后自1955年至“文化大革命”前,在受理的各种案件中,经过侦查向法院起诉的占95.6%;免予起诉的占0.5%;不起诉的占3.9%。
  1979年至1981年,受理各种案件经过侦查向法院起诉的占90.7%,人犯占84.4%;决定免予起诉的占4.2%。人犯占4.8%;移送上级分院的占3.4%,人犯占9.2%;不起诉与积存1.7%,人犯占1.6%。

知识出处

武宁县志

《武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武宁,商属艾地,汉名西安,晋称豫宁,至唐始用今名。以接壤楚尾,屡遭兵燹。宋元以往,典志荡然无存。明、清曾纂修县志十六次,今仅存明嘉清壬戌志一部,清代志六部。自同治癸酉志以后百余年,其间历史兴替,已英雄和业绩纷呈,而志籍未修,必史迹与时间流逝。是以党和人民政府决定重修县志,使承前而昭后。 武宁,处江西西北边境,全县面积为三千六百平方公里。南有九岭流脉,北有幕阜延绵,中部柳峰秀出,联群山以多娇;西来修江奔流,纳百川而东注。万山资源丰富,原野四季流青,盛产粮油、竹木、茶叶。人口滋蕃,现有三十万人,为赣西北望县之一。县城凡四迁治地:由西安而新县,而玉枕山麓,而南市岭。 全志材料,取自省、地、县档案资料、县各部门编写的史料及历代县志等历史文献。一部分取自有关报章杂志及回忆录、座谈记录等,为节省篇幅,均未注明出处。本志各章节篇幅或长或短,或繁或简,主要依据材料多寡所定。有关“附录”,是为辑录有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以补充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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