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湖口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20000657 |
颗粒名称: | 第八十五章 吉利与禁忌 |
分类号: | K892 |
页数: | 2 |
页码: | 770-771 |
摘要: | 好事逢双,以偶数为吉。办喜事总喜选择带八的日期,如初八、十八、二十八。桌面忌用两块板,因为厕缸板是两块,所以吃饭用的桌面不能用两块板。餐桌上忌放三道菜,供奉神鬼用三道,活人不能与之等同。卖东西忌七斤半,俗谓人头重七斤半,售货人员遇此数量一定会或增或减。对屠户称猪肝为“猪叶子”。人家亲属病故,不能说“死”,应说“辞世”、“故身”。只有对仇人才用“死”这个字眼。因“史”与“死”谐音,不吉利。死人用白缟、黑纱、孝子、孝女、孝媳穿白衣、白鞋,家中有人病故,翌年春联为白色纸,次年用黄色纸,再次年用蓝色纸。丧事借用别人的东西需待三日后送回。孝子、孝女、孝媳在守孝头七之内不得进别人家的门。 |
关键词: | 风俗习惯 禁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