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县人民法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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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49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县人民法院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501-502
摘要: 1950年5月成立县人民法院,县长兼院长,下设专职副院长,代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1953年起才设置专职院长。
关键词: 湖口县 人民法院

内容

1950年5月成立县人民法院,县长兼院长,下设专职副院长,代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1953年起才设置专职院长。
  1950年下半年,县人民法院设立两个农村巡回法庭,分别就地审判一、二、六和三、四、五区的案件,至1953年撤销。
  1953年始,法院内分设民事庭、刑事庭和秘书室,正式任命审判员。
  1954年始,正式选举人民陪审员,会同审理有关案件。
  1955年,在江桥(后迁均桥,再迁文桥)、凰村(后迁流泗)、舜德设立农村人民法庭。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及所属机构被“砸烂”,由县革委保卫部行使审判权。
  1973年元月恢复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民事庭、刑事庭。1981年增设经济庭,配备办公室主任、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
  1976年恢复舜德、文桥、凰村农村人民法庭,1982年设立双钟人民法庭。
  1978年各农村人民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1984年建乡后各乡亦配备司法助理员。1982年全县设有调解委员会205个,配备调解员1739人。
  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刑事犯罪分子及时判决。“文革”期间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造成法制混乱,出现过冤假错案,根据中央(1978)78号、(1979)96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文革”中判处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1966—1976年,全县共判处反革命案34件52人。通过复查,维持原判5件22人,改判28件29人,其中宣告无罪25人,转公安机关复查1人。1977~1979年共判反革命案22件24人,维持原判1件3人,改判21件21人,其中宣告无罪19人。1965年~1979年共判各类刑事案251件290人。复查后,维持原判193件204人,改判5件5人。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制健全,办案有法可依,手续齐备,按程序办事,很少出现错判,更无冤案。

知识出处

湖口县志

《湖口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湖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丰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真实反映湖口县的历史和现状。湖口县志由概述、大事记和各专志组成。计19卷88章347节。采用志、记、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湖口县志详今略古,取事主要从南唐建县起,下限大体至1988年,有些重大事件适当上溯和下延。湖口县志横排门类,纵写史实,同类归并,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的限制。大事记以编年体与记事本末相结合,以编年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简称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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