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初级检察厅司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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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49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初级检察厅司法处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500-501
摘要: 清代司法权委于知县,即知县同时执掌行政和司法。到光绪后期,成立初级审检厅,执掌司法权。
关键词: 湖口县 检察厅

内容

清代司法权委于知县,即知县同时执掌行政和司法。到光绪后期,成立初级审检厅,执掌司法权。
  民国初,县知事兼理司法,另设一承审员协助办理民刑诉讼。民国六年(1917年)县设审判官,掌理民刑案件审判权,县知事只兼管检察事务。民国十五年十月北伐军克复湖口后,县成立司法委员公署,掌理司法。民国十六年十月,由县长兼理司法事务,另设承审员一人协助工作。民国二十五年四月,设立县司法处,由审判官掌理民、刑案件审判权,其司法行政及检察事务由县长兼理。民国二十七年七月日军入侵,县司法处停止活动。这时在“国统区”由县长兼理司法事务,承审员协助工作;在沦陷区,先在日伪湖口县政府筹备处内设有司法科,有科长、科员各一人,掌管司法;民国二十九年四月日伪湖口县政府成立后,改设司法处,独立于县政府之外,直接归省司法处管辖,有承审员一人,法官若干人,执掌司法。
  民国三十四年下半年,恢复县司法处,设主任审判一员,掌理审判权,后成立湖口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直延续至湖口解放。旧社会的法官、检察官多是贪赃枉法之徒。地方上的劣绅,讼棍也常从“打官司”中大发横财。民国三十六年吴庆河村(今凰村乡辖)和沈贵村(今张青乡辖)抗旱时为争荫塘一事发生械斗,吴村死亡一人,重伤一人,官司从县里打到省里,两村用钱如流水,贪官污吏两面受贿,双方敷衍,官司打了多年,谁是谁非毫无着落。 又,民国三十七年黄元村(今属张青乡)李氏伙同奸夫杀死亲夫,县长到现场验尸。李氏事先用钱买通县长,验尸时故意装糊涂,不予肯定。围观的群众愤愤不平,抡起耙锄、土锹要将县长打下马,县长才被迫认定事实,将凶手捉拿归案,但仍未予严惩,不了了之。

知识出处

湖口县志

《湖口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湖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丰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真实反映湖口县的历史和现状。湖口县志由概述、大事记和各专志组成。计19卷88章347节。采用志、记、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湖口县志详今略古,取事主要从南唐建县起,下限大体至1988年,有些重大事件适当上溯和下延。湖口县志横排门类,纵写史实,同类归并,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的限制。大事记以编年体与记事本末相结合,以编年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简称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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