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章 司法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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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491
颗粒名称: 第五十二章 司法检察
分类号: D916.1
页数: 4
页码: 500-503
摘要: 清代司法权委于知县,即知县同时执掌行政和司法。到光绪后期,成立初级审检厅,执掌司法权。
关键词: 湖口县 司法检察

内容

第一节初级检察厅司法处
   清代司法权委于知县,即知县同时执掌行政和司法。到光绪后期,成立初级审检厅,执掌司法权。
  民国初,县知事兼理司法,另设一承审员协助办理民刑诉讼。民国六年(1917年)县设审判官,掌理民刑案件审判权,县知事只兼管检察事务。民国十五年十月北伐军克复湖口后,县成立司法委员公署,掌理司法。民国十六年十月,由县长兼理司法事务,另设承审员一人协助工作。民国二十五年四月,设立县司法处,由审判官掌理民、刑案件审判权,其司法行政及检察事务由县长兼理。民国二十七年七月日军入侵,县司法处停止活动。这时在“国统区”由县长兼理司法事务,承审员协助工作;在沦陷区,先在日伪湖口县政府筹备处内设有司法科,有科长、科员各一人,掌管司法;民国二十九年四月日伪湖口县政府成立后,改设司法处,独立于县政府之外,直接归省司法处管辖,有承审员一人,法官若干人,执掌司法。
  民国三十四年下半年,恢复县司法处,设主任审判一员,掌理审判权,后成立湖口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直延续至湖口解放。旧社会的法官、检察官多是贪赃枉法之徒。地方上的劣绅,讼棍也常从“打官司”中大发横财。民国三十六年吴庆河村(今凰村乡辖)和沈贵村(今张青乡辖)抗旱时为争荫塘一事发生械斗,吴村死亡一人,重伤一人,官司从县里打到省里,两村用钱如流水,贪官污吏两面受贿,双方敷衍,官司打了多年,谁是谁非毫无着落。 又,民国三十七年黄元村(今属张青乡)李氏伙同奸夫杀死亲夫,县长到现场验尸。李氏事先用钱买通县长,验尸时故意装糊涂,不予肯定。围观的群众愤愤不平,抡起耙锄、土锹要将县长打下马,县长才被迫认定事实,将凶手捉拿归案,但仍未予严惩,不了了之。
   第二节县人民法院
  1950年5月成立县人民法院,县长兼院长,下设专职副院长,代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1953年起才设置专职院长。
  1950年下半年,县人民法院设立两个农村巡回法庭,分别就地审判一、二、六和三、四、五区的案件,至1953年撤销。
  1953年始,法院内分设民事庭、刑事庭和秘书室,正式任命审判员。
  1954年始,正式选举人民陪审员,会同审理有关案件。
  1955年,在江桥(后迁均桥,再迁文桥)、凰村(后迁流泗)、舜德设立农村人民法庭。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及所属机构被“砸烂”,由县革委保卫部行使审判权。
  1973年元月恢复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民事庭、刑事庭。1981年增设经济庭,配备办公室主任、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
  1976年恢复舜德、文桥、凰村农村人民法庭,1982年设立双钟人民法庭。
  1978年各农村人民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1984年建乡后各乡亦配备司法助理员。1982年全县设有调解委员会205个,配备调解员1739人。
  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刑事犯罪分子及时判决。“文革”期间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造成法制混乱,出现过冤假错案,根据中央(1978)78号、(1979)96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文革”中判处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1966—1976年,全县共判处反革命案34件52人。通过复查,维持原判5件22人,改判28件29人,其中宣告无罪25人,转公安机关复查1人。1977~1979年共判反革命案22件24人,维持原判1件3人,改判21件21人,其中宣告无罪19人。1965年~1979年共判各类刑事案251件290人。复查后,维持原判193件204人,改判5件5人。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制健全,办案有法可依,手续齐备,按程序办事,很少出现错判,更无冤案。
   第三节县人民检察院
  1953年县公安局内设检察署,负责批捕、起诉,由公安局长兼检察长。l955年4月,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成立,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检察长,下设办公室,配备有秘书、检察员、书记员。1956年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成立,为本院的行政集体领导。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院被“砸烂”,由县革委保卫部行使检察权。1979年5月15日恢复,18日成立检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刑事检察股、法纪经济检察股,配备秘书、股长、检察员、书记员、法警。1980年股改科。
   检察院主要工作分四大项,即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和监所检察。1979—1988年共办理10件经济案件。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人犯中,批准逮捕的占95%,在受理起诉人犯中,决定起诉的占90%,报市院起诉的占2.3%,免于起诉的占8.3%。在受理法纪案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占41%,在受理经济案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占35%。1988年,在受理各种经济案件中,调查后立案侦察的占71%,其中贪污案占21%、行贿受贿案占7%,依法逮捕了犯罪分子的案件占7%,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2万元。
   第四节司法行政与律师制度
   司法科,1949年5月建立,1950年撤销。
   司法局,1981年1月建立,负责司法行政和法制宣传工作。
  旧社会湖口已有律师,一般是业余的,代人办理诉讼,俗称“军师”。多数律师朝中有人,靠山硬,包揽诉讼,从中大发横财,成为“讼棍”,横行乡里,但也有少数律师主持公道,为民伸冤,清乾隆年间蔡春游就为湖口人民所传颂。1954~1957年湖口已有律师出庭为被告辨护,不久消失。1980年恢复,1981年9月建立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5人,其中取得律师资格的3人:兼职律师6人。至1988年止,受聘担任机关团体法律顾问的55家,专业户4个;接受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的205件,刑事辨护人的234件,刑事自诉代理人40件,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11件,非诉讼事件50件,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挽回经济损失135万元。同时,还解答法律咨询1818件,接待人民来访620人(次),处理人民来信310件,代写法律文书683件,进行法律宣讲144次。

知识出处

湖口县志

《湖口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湖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丰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真实反映湖口县的历史和现状。湖口县志由概述、大事记和各专志组成。计19卷88章347节。采用志、记、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湖口县志详今略古,取事主要从南唐建县起,下限大体至1988年,有些重大事件适当上溯和下延。湖口县志横排门类,纵写史实,同类归并,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的限制。大事记以编年体与记事本末相结合,以编年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简称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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