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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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47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4
页码: 468-471
摘要: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县府奉令转饬各乡镇执行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征抗敌人因作战阵亡或受重伤致成残废时,除以法令呈请抚恤及褒扬外,其家属得以在列次年继续享受之条例所规定之优待,其中有子女者至其子女成年为止;配偶至死亡为止。”
关键词: 湖口县 优抚工作

内容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县府奉令转饬各乡镇执行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征抗敌人因作战阵亡或受重伤致成残废时,除以法令呈请抚恤及褒扬外,其家属得以在列次年继续享受之条例所规定之优待,其中有子女者至其子女成年为止;配偶至死亡为止。”
  国民党海军布雷游击队谍报员、核心组组长陈植楷(有传),经国民党军总司令部呈奉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准予表扬事迹,以优给恤。民国三十五年下半年,湖口县政府发起全县一户一升米运动,以救助陈植楷遗属,但历时一载,陈妻饶氏仅收到本保保长交来大米四斗。后饶氏屡次叩求乡保收集,均无结果。饶氏母子终年为人雇工,倍尝饥寒。
   附:饶氏给县长李治华的信(摘录)
  “窃民夫陈植楷在抗战期中任海军游击部总谍报员,三十年四月(应为二十八年二月)间潜入湖口工作,被敌海军杀害,为国殉难,死事之惨亘古未有。曾经国民党政府军事委员会表忠烈,从优议恤。有案……初闻民夫壮烈殉难,志所嘉。遗族孤苦无依,情殊可悯,承长发起一户一升米运动,以表彰忠烈,抚恤遗孤……一年来,虽经县政府饬令各乡长收集转交,终以青黄不接或收集困难,未获结果。实则闻各乡、保长已按户收集者有之,但民仅得到本保保长四斗米外,其余均未领到,我母子三人平日以雇工砍柴度日,乡里或知其困苦,实难言状。现米价高,每日一粥一饭竟不可得”。
   (民国三十六年十月)
  建国后,优抚工作成为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包括褒扬烈士、抚恤烈属、优抚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办好优抚事业单位和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等工作。
  建国以来至1988年止,全县共有复员军人605人,退伍军人3387人。其中,残废军人78人(其中在职的55人,在乡的23人),带病回乡的266人(其中精神病9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有101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每年金额共10752元。未享受定补的,在临时救济中给予一定的照顾。605名复员军人中:安置在农村的519人,分配工作的67人,复工复职的19人。3387名退伍军人中,安置在农村的2281人,国家安置的882人,复工复职的224人。1984年起,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经过调查核实,参加中原突围人员40人,全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每年补助款共5540元。对烈士的父母和子女,国家给予定期抚恤优待,而且优待标准较高,全年人平在250—300元左右。
  优待工作实行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群众优待的方法是:1950年至1955年由群众给烈、军属、残废军人代耕土地;1956年以后由社、队或乡、村按他们生活困难的不同情况,评定优待劳动工分和劳动日。1984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对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视其家庭生活情况而定,困难的多优待,困难小的少优待,不困难的不优待,一般优待标准偏低。采取优待现金的办法,以村为单位提留支付。1984年以后由乡统筹,以乡统一标准,在元旦或春节前兑现优待金。对现役军人家属实行全部优待,标准在280-350元之间。据1988年统计,全县772户现役军人家属,共兑现群众优待款230160元。1950年至1988年,全县共发放抚恤事业费200.3万元。
  1950-1988年湖口县复退军人安置情况统计表

知识出处

湖口县志

《湖口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湖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丰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真实反映湖口县的历史和现状。湖口县志由概述、大事记和各专志组成。计19卷88章347节。采用志、记、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湖口县志详今略古,取事主要从南唐建县起,下限大体至1988年,有些重大事件适当上溯和下延。湖口县志横排门类,纵写史实,同类归并,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的限制。大事记以编年体与记事本末相结合,以编年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简称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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