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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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47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选举
分类号: D621.4
页数: 4
页码: 465-468
摘要: 国民党统治后期出现选举制。那是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抗日战争时期湖口属沦陷区,首届选举延至日军投降后的民国三十五年开始施行。选举机构:县有选举事务所:成立于民国三十五年三月,办理全县选举事务。各职业团体,如农会、商会、教育会等也设立选举事务所,负责该职团选举事宜。县下还有乡(镇)民代表会和保民大会,既是乡(镇)、保的选举机构,又是基层民意机构。保民大会于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以前普遍建立,乡(镇)民代表大会于同年三月以前召开完毕。
关键词: 湖口县 民政工作 选举工作

内容

一、竞选
  国民党统治后期出现选举制。那是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抗日战争时期湖口属沦陷区,首届选举延至日军投降后的民国三十五年开始施行。选举机构:县有选举事务所:成立于民国三十五年三月,办理全县选举事务。各职业团体,如农会、商会、教育会等也设立选举事务所,负责该职团选举事宜。县下还有乡(镇)民代表会和保民大会,既是乡(镇)、保的选举机构,又是基层民意机构。保民大会于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以前普遍建立,乡(镇)民代表大会于同年三月以前召开完毕。
   选举程序:
  第一步,公民宣誓登记及甲、乙种公职候选人检核。于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办理完毕。当时湖口县总人口94394人,选民共计58264人。甲种公职候选人340人,乙种公职候选人720人。乙种公职候选人只有当选乡(镇)民代表的资格,甲种公职候选人才有当选县议员以上的资格。
   第二步,开保民大会,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乡(镇)民代表。当时颁发了乡(镇)民代表选举规则,共17条,其中有: “第二条:凡中华民国人民无论男女,居住本保六个月以上或任所连一年以上,年满二十,咸经公民宣誓登记者,有选举乡(镇)民代表之资格”。
   “第三条:有前条选举权之公民,年满二十五岁,具有左(下)列资格之一者得被选为乡(镇)民代表会代表。
   一、经乙种公职候选人登记,在职及格者;
   二、曾在高级小学以上毕业者;
   三、具肴国民学校毕业程度并出席保民大会三次以上者;
   四、曾任甲长或保办公处干事以上职务者;
   五、曾受自治训练者;六、曾办地方公益事务一年以上者;
   七、曾任职业团体或其他人民团体职务一年以上者。
   第四条:左(下)列各款人员停止其被选举权;
   一、现任选举本乡(镇)区域内之公职人员,但学校教职员不在此限;
   二、现役军人或警察;
   三、现在学校之肄业生。……”
   第三步,各乡(镇)民代表会选举县议员、候补议员各一人,各职团选举议员一人组织县参议会。
  在选举文件里还对投票选举制订了法规。如“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单记法行之。选举手续公开办理。选举人应至投票所亲自投票,如有残废或不识字者得当场委托他人代写,仍由选举人捺印右大指模发凭”。
  “投票管理员于投票完毕后应即会同投票监察员将投票匦当众严密封锁,非经开票管理员会同开票监察员于开票时当众验明封识,不得启封。……
   大选投票及开票时期不肖之徒聚众滋事,主管选所,须立即派军警驰行弹压。”
   实际上这些都成了一纸空文,根本未予实行。
  档案里有一份当时坚山乡民曹浩曾等就选举问题控告乡长的案卷,里面揭露:“该乡长竟于分保选举乡民代表以前,擅行变更选举大法,每户发给公民证一张,不特全部妇女公民权悉被剥夺,就是中央及省称核定之甲乙种公职候选及格者,应享公民权,(除身为户长者外)亦横遭非法剥夺。其次包办选之各保乡民代表均为未达半数之公民所选出。复查每户一公民之选举票,大部分为渠派员所包写,第六保临时集合保民二十余人,该乡长竟制造有两百余票。其违法包办选举自属铁的事实。”这份控告状就是对国民党选举的一个绝妙讽刺。
   二、普选
  建国后,人民当家作主,通过普选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本县于1953年5月筹备首届基层普选工作。全县共分三期进行:是年6月5日至7月21日为第一期,在三乡一镇搞普选试点;8月26日至10月上旬为第二期,铺开27个乡;次年一月底完成第三期。县、乡(镇)均成立选举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领导本级选举工作;还以区为单位成立选举法庭,保障选举顺利进行,选举委员会主席由卜一级人民政府任命。
   这次选举工作的步骤:
   (一)人口普查 (二)选民资格审查和登记。按选举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地主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业经依法逮捕,判处徒刑、宣布管制以及其他依法剥夺了政治权的人员,均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经宣布剥夺政治权者和未决犯,在监禁和羁押中,均停止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层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选民资格。选民登记时,凡属公认或经当场评}义确定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当场填发选民证;凡属公认或当场评议确定其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则当场予以说明,不发选民证,并告以如不同意,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凡当场不能确定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则由审查小组提到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选民登记工作全部完毕后,即由选举委员会将审查合格的选民名单张贴公布。
  (三)蕴酿、提出基层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依照选举法四十七条规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出。在乡村一般由选举委员会邀集共产党组织及各人民团体的代表进行协商,等额提出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于选举前向选民张榜公布,反复听取意见。
  (四)大会选举。基层选举划选区进行,一般以二百左右选民划一选区,按一比一百选代表。选民需持选民证进入选举场,选举由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由三人组成。选举委员会所派代表为当然主席,其余二人依法由大会推选。选举大会在选民已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进行。选举的程序是:①报告事项,由主席报告选区共多少人、多少选民,应选代表几人,实到选民多少、等等;②宣布代表候选人名单;⑧推出计票人员;进行选举、计票、核对,选举以举手表决或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④宣布当选代表名单。当选代表由同级选举委员会发给当选证书。
  普选结束后,各乡(镇)紧接着召开了各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乡(镇)首届人民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县里召开首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十七条规定:“直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我县于1956、1958、1961、1963、1965年分别在全县进行了第二、三、四、五、六次换届选举,选举原则和程序与首届普选基本相同。但自1958年以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改为公社人民代表大会。“十年内乱”期间停止普选活动。
  1980年恢复普选,为第七次换届选举。1984,1987年进行了第八届和第九届选举,这几次选举有三个特点:一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四类分子绝大多数摘了帽子,纠正了大批冤假错案,包括错划的右派分子,故选民的范围扩大;二是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三是差额选举。
  湖口县历次普选情况表

知识出处

湖口县志

《湖口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湖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丰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真实反映湖口县的历史和现状。湖口县志由概述、大事记和各专志组成。计19卷88章347节。采用志、记、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湖口县志详今略古,取事主要从南唐建县起,下限大体至1988年,有些重大事件适当上溯和下延。湖口县志横排门类,纵写史实,同类归并,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的限制。大事记以编年体与记事本末相结合,以编年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简称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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