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县参议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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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46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县参议会
分类号: D693.22
页数: 2
页码: 441-442
摘要: 湖口县参议会是地方正式权力机构。《中华民国宪法》第124条规定:“属于县之立法权利,由县参议会行之。”参议员是由各乡(镇)民代表会和县级各职业团体代表会选举产生。每乡(镇)选举1名议员,1名候补议员,各职业团体选举1名议员组成县参议会。尔后在参议员中选举正、副议长各1人,再由县长报省民政厅核准,并发当选证书。
关键词: 湖口县 参议会

内容

县参议会是地方正式权力机构。《中华民国宪法》第124条规定:“属于县之立法权利,由县参议会行之。”参议员是由各乡(镇)民代表会和县级各职业团体代表会选举产生。每乡(镇)选举1名议员,1名候补议员,各职业团体选举1名议员组成县参议会。尔后在参议员中选举正、副议长各1人,再由县长报省民政厅核准,并发当选证书。
  湖口县第一届参议会于民国三十五年八月成立。正、副议长各1人,参议员13人:候补参议员12,参议长蔡漱芳(另有传)。民国三十八年元月二日至五日,蔡漱芳以年老体衰辞职,改选傅元(字子亨)为参议长。 县参议会自成立至民国三十八年湖口解放停止活动止,共开常会十次。会议内容一般是例行公事,讨论一些提案,也议决过一些兴革事项。但它和临时参议会一样,是县政府的御用机构,起点缀作用,他们有些提案和决议皆为“官样”文章,无法执行。据县参议会第一届第二次记录载:“查本会第一次会议所提各案均关重要,迄今数月多未执行,似此决而不行,不但徒负代表民意之虚名,亦且影响今后会议之价值。”这次常会议案有“严禁保甲摊派,以轻人民负担”,“严禁任何机关团队对人民任意摊派款项或征取物资”等项。不但这些提案都未实行,而且国民党县政府的苛捐杂税有增无减。

知识出处

湖口县志

《湖口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湖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丰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真实反映湖口县的历史和现状。湖口县志由概述、大事记和各专志组成。计19卷88章347节。采用志、记、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湖口县志详今略古,取事主要从南唐建县起,下限大体至1988年,有些重大事件适当上溯和下延。湖口县志横排门类,纵写史实,同类归并,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的限制。大事记以编年体与记事本末相结合,以编年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简称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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