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政权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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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461
颗粒名称: 卷十二 政权政事
分类号: D035
页数: 65
页码: 441-503
摘要: 国民党时期的县临时参议会是县参议会未建立前的一种临时性的地方议会,属于议政机构。始建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八月,依照“江西省游击战区县分行政调整办法”之规定“湖口等十四县,设立县临时参议会”而建立。其职权是:①审议县政府施政计划;②决定地方经费筹措事项;③建议县政兴革事项;④审议人民请愿事项;⑤审议县长提议事项。
关键词: 湖口县 政权 政事

内容

第四十七章权力议政机构
   第一节县临时参议会
  国民党时期的县临时参议会是县参议会未建立前的一种临时性的地方议会,属于议政机构。始建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八月,依照“江西省游击战区县分行政调整办法”之规定“湖口等十四县,设立县临时参议会”而建立。其职权是:①审议县政府施政计划;②决定地方经费筹措事项;③建议县政兴革事项;④审议人民请愿事项;⑤审议县长提议事项。
  临时参议会议员的产生办法,“由县长就籍隶本县年满二十五岁之成人,且在地方著有信望,具抗战救国热忱者,加倍遴选,呈报省政府决定”。县临时参议会由参议员15-23人组成;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省政府就参议员中指定;并设秘书长1人,事务员、雇员各1人,由议长遴派。各参议员人事变迁时也应依照决定程序,呈报省政府决定。
   湖口县第一届临时参议会于民国二十九年八月成立。有参议员21人,正、副参议长各1人,参议长为杨赓笙(号咽冰,另有传)。
   民国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成立第二届,参议长孙庭坚(号萃谦)。
   民国三十三年成立第三届,参议长仍为孙庭坚。
  临时参议会规定每三个月开一次常会。第一届临时参议会共开了十一次常会。第二届开了二次。第三届决定设置驻会委员,即在议长、副议长之外,每次会议公推三名参议员轮流充任驻会委员。以每次会议闭幕之日起,至下次会议开会之日止为一任期。驻会委员会议每隔一星期举行一次,处理经常会务。这一届共召开了十二次驻会委员常会。
   第二节县参议会
  县参议会是地方正式权力机构。《中华民国宪法》第124条规定:“属于县之立法权利,由县参议会行之。”参议员是由各乡(镇)民代表会和县级各职业团体代表会选举产生。每乡(镇)选举1名议员,1名候补议员,各职业团体选举1名议员组成县参议会。尔后在参议员中选举正、副议长各1人,再由县长报省民政厅核准,并发当选证书。
  湖口县第一届参议会于民国三十五年八月成立。正、副议长各1人,参议员13人:候补参议员12,参议长蔡漱芳(另有传)。民国三十八年元月二日至五日,蔡漱芳以年老体衰辞职,改选傅元(字子亨)为参议长。 县参议会自成立至民国三十八年湖口解放停止活动止,共开常会十次。会议内容一般是例行公事,讨论一些提案,也议决过一些兴革事项。但它和临时参议会一样,是县政府的御用机构,起点缀作用,他们有些提案和决议皆为“官样”文章,无法执行。据县参议会第一届第二次记录载:“查本会第一次会议所提各案均关重要,迄今数月多未执行,似此决而不行,不但徒负代表民意之虚名,亦且影响今后会议之价值。”这次常会议案有“严禁保甲摊派,以轻人民负担”,“严禁任何机关团队对人民任意摊派款项或征取物资”等项。不但这些提案都未实行,而且国民党县政府的苛捐杂税有增无减。
   第三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作主。本县从解放初到1954年普选为止,共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5次。代表产生的方式均为推选。
  1952年9月召开的第十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了常务委员会,由27人组成,主席杨士杰(县委书记兼)。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的事务由常务委员会处理。
  1952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这次会议审查了县人民政府的施政工作报告及财政预算,制定了县人民政府组织条例和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选举了本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和委员,选举了正、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
  湖口县历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四节县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制订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湖口县人民代表大会是本县最高权力机关,其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本县1954年1月首次普选后,同年3月12日至17日召开湖口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但二届至六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都未产生常务委员会。七届以后又恢复。
  湖口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 湖口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主席)、副主任(主席)
  第一届主席孔子仁(1954.3~5)
   副主席苗国寅(1954.3~1955.2)
  第七届主任朱嵩山(兼)
  1980.7~1984.7副主任邹仕谈段锦霞白连升周和观
  第八届主任朱嵩山
  1984.7~1987.6副主任邹仕谈蔡国篱宋子荣白连升揭锐
  第九届主任朱蒿山
  1987.6~1990.3副主任邹仕谈蔡国篱宋子荣
  第十届主任蔡国篱
  1990.3副主任余建华朱石生余建平周江丹
  +第二——六届县人大均未设常委会。第五节县政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口县委员会按照《人民政协章程》进行筹备。1984年经与各界协商,推荐79名委员,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第一届委员会。选举主席1名,副主席5名,秘书长1名,常委10名。
  委员79名,其中共产党15人,农工民主党1人,共青团2人,总工会4人,社会科学界3人,农民5人,妇女2人,商业4人,少数民族1人,教育界12人,医药界8人,体育界1人,台胞台属3人,归侨1人,宗教界1人,特邀6人,科技界7人,文艺界3人。
  县政协设办公室、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经济咨询委员会;还分别组成科学技术组、医药卫生组、文化教育组、祖国统一组、群团工作组。
  1985年4月和1986年3月先后召开了一届二次、三次会议。
  1987年6月9日召开了第二届第一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99名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听取和审议了上届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和文史资料研究工作报告;通过会议决议。1988年4月召开了二届二次会议。
  1984年政协湖口县委员会成立以来,共召开常务委员会28次,专题座谈会19次;组织在县的省、市政协委员和部分县政协委员先后9次分赴30多个单位进行视察;收到政协委员提案200多件。政协委员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积极参政议政。1987年,县政协召开农业开发专题座谈会,先后三次进行农业开发问题的调查,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发展以柑桔为主的果木生产的建议被采纳并付诸实施。
  政协委员提案对促进全县各方面的工作起到一定的作用。如县办短途客车临街上下旅客的问题很久没有解决,造成行人拥挤,人身安全问题受到威胁。政协委员对此提交提案,引起了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问题很快得到解决。政协每年还接待科技、医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者数百人,已征集文史资料380余篇,约120余万字,现已编印《湖口文史资料选辑》4辑,收入资料80余篇。
   湖、口县政协历届主席、副主席
   第一届主席何支礼
  1984.7~1987.6副主席周群蔡树滋段锦霞严汉杰龚火南
   第二届主席何支礼
  1987.6~1990.3副主席周群蔡树滋柳直云龚火南杨桂莲彭松如(1989.3补)
   第三届主席徐海星
  1990.3~ 副主席柳直云吴建中龚火南杨桂莲彭松如王柏华第四十八章行政机构
   第一节县衙 清沿明制,县衙为县里最高行政单位,主官知县,统县治兼理刑狱,政法合一。属官有县丞,主管军戎,初置,旋裁;有主簿,主管财赋。但据同治版县志载:“国初天下主簿尽裁,其后稍复,未及湖口。”即清代湖口无主簿。有典史,有驿丞,主管邮传。学职有教谕和训导。康熙三年(1664年)裁教谕,存训导;康熙十九年(1680年)复设教谕。下隶星、医、僧、道各司。 清末知县居县署,正七品;教谕为正八品,居教谕廨;训导为从八品,居训导廨。教官直接由学政统辖。举行考试时,事务方面由地方官办理,而考核生员的学行则须根据教官的报告。教官介于官与非官之间,虽不管行政,而有关学校等事,地方官仍须会同办理。 典史居典史廨。典史品未人流,但执掌事务颇多,特别是湖口在清代无主簿,“其粮,归典史”,故典史辅佐知县,典领文书,办理征收,仓储,缉捕,监狱之事务。
  湖口县历代县官沿袭表(晋-清) 第二节县政府(县公署)
  民国初年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县行政机构称公署。设知事一人为行政长官,科长、科员为辅助官吏,分科治事。民国三年(1914年)起,县内重要之地,并设置县佐,但县佐不得与知事同城。民国十五年北伐胜利,克复湖口,改县公署为县政府,设县长1人为主要行政长官,改科为局,设公安、财政、教育、建设4局,各置局长、科员。民政由县政府直接管理。民国二十四年七月裁局改科,合署办公、分科治事,设置一科(管民政)、二科(管财政)、三科(管教育、建设)。县长襄佐人员设秘书1人,科长1人,警佐1人,技工1人,督学1人,附置科员4人,事务员2人,雇员5人,政警16人,杂役6人。县佐治人员,概由县长遴选,经省政府审查,分别核委或备案。
  民国二十六年,建设、教育分科,县政府设秘书室和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四科。每科(室)设科长(秘书),1人负责,科员2人协助,共置雇员4-5人。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五月,日军大举进犯,全县沦陷,仅剩敌扰区之凰山、武山仍保留基层行政组织。县政府流亡到都昌县石埠涧办公。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县政府迁回县城,恢复对全县政权控制。 民国前期,县下行政机构为区公所,下辖乡、镇、闾、邻。
   民国二十一年上半年,区公所改为区办事处,下辖联保。民国二十四年七月改区办事处为区署,设区长1人,区员2-4人,附设书记1人,录事2人,区丁2-3人。区下辖联保(后改为乡),设联保办公处(乡公所),置联保主任(乡长)1人,乡队副1人,录事1人,乡丁数人。
  民国三十五年,全县十一乡(镇)分丙、丁两等。丙等乡设乡长1人,副乡长1人,干事5人(分管民政、经济、文化、警卫、户籍),书记1人,乡丁4人;丁等乡设乡长1人,干事4人(分管民政、经济、文化、警卫),书记1人,乡丁4人。民国三十七年十月乡(镇)公所编制均定为乡长1人,副乡长1人,干事4人,书记1人,乡丁4人。
   乡辖保、甲,设保、甲长。
  民国时期湖口县知事、县长沿袭表(1912-1949年) 附:日伪政权
  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春,日军在湖口搜罗汉奸组成傀儡政权一一湖口县自治委员会(即县维持会),由主任委员统辖,另有常委7人。设秘书科、交通科、财政科、总务科、庶务室。各科(室)有科长(主任)各1人,乡镇成立维持会,设会长、干事。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下半年,成立湖口县政府筹备处。设处长1人。由安徽省管辖。设秘书科(含秘书室):秘书1人,科员2人,会计1人,庶务、保管1人,征收员3-4人,管食盐调运分配3人;内政科:科长1人,科员2人;建设科:科长1人,科员1人;教育科:科长1人,科员1人;宣传股:股长1人,科员1人;司法科:科长1人,科员1人;总务科:科长1人,科员1人,戒烟所主任1人。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上半年成立县政府,由日伪江西省九江专员公署管辖,设县长1人,设秘书室、一科(内政)、二科(财政)、三科(建设)、四科(教育)及宣传股,并设司法处、地方税务局、县田赋经征处,改原保安队为警察局。同年,县下设区公署;有第一区(三里)、第二区(张青)、第三区(江桥)公署,区下设乡、保、村,原乡维持会改乡公所。
  附:日伪县政权头目表第三节县苏维埃
  民国十八年(1929年)九月二十六日,成立赣东北革命委员会,会址在城山高石树村,设主席1人,委员7人。民国十九年(1930年)四月,改赣东北革命委员会为湖口县革命委员会,会址初在高石树村;后迁王冕村附近大仙庙,设主席1人,委员6人,同年十月底成立县苏维埃政府,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驻地在曹李司垮,下设一、二、三区苏维埃政府。一区辖武山西洋桥、春桥(现属都昌县)一带。驻长岭;二区辖流芳、屏峰一带。驻流芳市;三区辖哲桥、舜德一带,驻牛角坟。十一月底,国民党都、湖、彭、波四县地方武装“会剿”湖口苏区,苏维埃政权遭破坏,后未恢复活动。
  湖口县苏维埃主要负责人第四节县人民政府(县人民委员会,县革命委员会)
  1949年4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流泗桥,即以湖口县人民政府县长王陛山的名义发布文告。至5月13日正式组成湖口县人民政府,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司法科、公安局、邮政局、电信局、粮食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延至1955年,历有增减。
  1955年县人民政府改为县人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财政经济委员会、民政局、公安局、工商科、财政科、税务局、供销社、粮食局、农林水利局、交通科、邮电局、文教科、卫生科、人事科、人民银行、手工业联社、手管科。后历有增、减、分、并,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止。
  1967年3月6日,成立湖口县革命生产临时委员会,实行军管。
  1968年3月成立湖口县临时领导小组,6月成立湖口县革命委员会(党政合一)。有主任1人,副主任、常委、委员若干人,下设办公室、政治部、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简称抓促部)、保卫部。政治部下设秘书组(后归办公室)、宣传组、组织组、群运组、直政组、教育组;抓促部下设综合组、农业组、工交组、财贸组,至1980年其间稍有增减。
  1980年7月恢复湖口县人民政府,有县长1人,副县长4人,下属行政机构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编制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农林水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外事办公室(1982年成立)、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统计局、物价局、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局、交通局、二轻局、农牧局、水电局、林业局、水产局、社队企业局、农机局、商业局、物资局、外贸局、粮食局、文教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计划生育办公室、气象局(1983年撤局,恢复站)、波湖管理分局,档案局。
  1984年7月机构调整,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4人。原下属行政机构有变动,撤消农林水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工业局并入经济委员会,人事局、劳动局并为劳动人事局,建委改为城建局,社队企业局改为乡镇企业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农机局改为农机站,档案局改为档案馆,文教局分出教育局,文化与广播电视合并为文化广播电视局,外贸局改为外贸公司,增设审计局、体制改革办公室、烟草专卖局。其它如旧。
   区、乡(社)机构
  1949年下半年,县下设区公所,有区长、副区长,生产、文教、民政、财政和公安助理、文书、会计。
  1950年,区下设乡公所,有乡长、副乡长、文书。乡下辖村,设村长1人。
  1957年撤区并乡后,各乡设乡长、副乡长、助理员、干事、会计。
  1958年改乡为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管理委员会为公社行政机构,设社长1人,副社长若干人,秘书、助理员、干事等。公社下辖生产大队,其行政机构为大队管理委员会,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若干人,治安主任、会计、出纳等。大队下辖生产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和队委若干人。
  1968年各人民公社成立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干事等。
  1984年改公社为乡,其行政机构称乡人民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秘书、干事、助理员等。乡辖村民委员会,设主任、会计、出纳。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
  湖口县历任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名单表(1949-1984)第四十九章民政
   第一节机构设置
  清朝民政由知县执掌,无专门机构。民国时期在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以前也无专门机构,民政先后由县公署知事、县政府县长直接管理。至是年七月才在县政府内设置一科,分管民政事务。民国二十六年改一科为民政科。民国三十五年增设社会科,分理协管民团及救恤工作。
  湖口县人民政府成立后,于1949年10月就设置了民政科,1956年3月改为民政局。“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被废掉,后于1969年1月在县革命委员会抓促部内设内务组分管民政工作。1973年3月恢复民政局建制至今。
  湖口县民政机构执掌事务范围历代不一,据档案所载,民国期间主要是八大项:保甲事项;地方保卫事项;公安事项;禁烟(鸦片)事项;卫生事项;社会救济事项;礼俗宗教事项;保存古物事项。
  县人民政府内的民政机关主管选举、行政区划、地政、户政、国籍、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优抚、救济等。随着机构的变更工作范围也有所变化。
   第二节选举
   一、竞选
  国民党统治后期出现选举制。那是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抗日战争时期湖口属沦陷区,首届选举延至日军投降后的民国三十五年开始施行。选举机构:县有选举事务所:成立于民国三十五年三月,办理全县选举事务。各职业团体,如农会、商会、教育会等也设立选举事务所,负责该职团选举事宜。县下还有乡(镇)民代表会和保民大会,既是乡(镇)、保的选举机构,又是基层民意机构。保民大会于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以前普遍建立,乡(镇)民代表大会于同年三月以前召开完毕。
   选举程序:
  第一步,公民宣誓登记及甲、乙种公职候选人检核。于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办理完毕。当时湖口县总人口94394人,选民共计58264人。甲种公职候选人340人,乙种公职候选人720人。乙种公职候选人只有当选乡(镇)民代表的资格,甲种公职候选人才有当选县议员以上的资格。
   第二步,开保民大会,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乡(镇)民代表。当时颁发了乡(镇)民代表选举规则,共17条,其中有: “第二条:凡中华民国人民无论男女,居住本保六个月以上或任所连一年以上,年满二十,咸经公民宣誓登记者,有选举乡(镇)民代表之资格”。
   “第三条:有前条选举权之公民,年满二十五岁,具有左(下)列资格之一者得被选为乡(镇)民代表会代表。
   一、经乙种公职候选人登记,在职及格者;
   二、曾在高级小学以上毕业者;
   三、具肴国民学校毕业程度并出席保民大会三次以上者;
   四、曾任甲长或保办公处干事以上职务者;
   五、曾受自治训练者;六、曾办地方公益事务一年以上者;
   七、曾任职业团体或其他人民团体职务一年以上者。
   第四条:左(下)列各款人员停止其被选举权;
   一、现任选举本乡(镇)区域内之公职人员,但学校教职员不在此限;
   二、现役军人或警察;
   三、现在学校之肄业生。……”
   第三步,各乡(镇)民代表会选举县议员、候补议员各一人,各职团选举议员一人组织县参议会。
  在选举文件里还对投票选举制订了法规。如“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单记法行之。选举手续公开办理。选举人应至投票所亲自投票,如有残废或不识字者得当场委托他人代写,仍由选举人捺印右大指模发凭”。
  “投票管理员于投票完毕后应即会同投票监察员将投票匦当众严密封锁,非经开票管理员会同开票监察员于开票时当众验明封识,不得启封。……
   大选投票及开票时期不肖之徒聚众滋事,主管选所,须立即派军警驰行弹压。”
   实际上这些都成了一纸空文,根本未予实行。
  档案里有一份当时坚山乡民曹浩曾等就选举问题控告乡长的案卷,里面揭露:“该乡长竟于分保选举乡民代表以前,擅行变更选举大法,每户发给公民证一张,不特全部妇女公民权悉被剥夺,就是中央及省称核定之甲乙种公职候选及格者,应享公民权,(除身为户长者外)亦横遭非法剥夺。其次包办选之各保乡民代表均为未达半数之公民所选出。复查每户一公民之选举票,大部分为渠派员所包写,第六保临时集合保民二十余人,该乡长竟制造有两百余票。其违法包办选举自属铁的事实。”这份控告状就是对国民党选举的一个绝妙讽刺。
   二、普选
  建国后,人民当家作主,通过普选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本县于1953年5月筹备首届基层普选工作。全县共分三期进行:是年6月5日至7月21日为第一期,在三乡一镇搞普选试点;8月26日至10月上旬为第二期,铺开27个乡;次年一月底完成第三期。县、乡(镇)均成立选举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领导本级选举工作;还以区为单位成立选举法庭,保障选举顺利进行,选举委员会主席由卜一级人民政府任命。
   这次选举工作的步骤:
   (一)人口普查 (二)选民资格审查和登记。按选举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地主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业经依法逮捕,判处徒刑、宣布管制以及其他依法剥夺了政治权的人员,均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经宣布剥夺政治权者和未决犯,在监禁和羁押中,均停止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层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选民资格。选民登记时,凡属公认或经当场评}义确定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当场填发选民证;凡属公认或当场评议确定其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则当场予以说明,不发选民证,并告以如不同意,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凡当场不能确定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则由审查小组提到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选民登记工作全部完毕后,即由选举委员会将审查合格的选民名单张贴公布。
  (三)蕴酿、提出基层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依照选举法四十七条规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出。在乡村一般由选举委员会邀集共产党组织及各人民团体的代表进行协商,等额提出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于选举前向选民张榜公布,反复听取意见。
  (四)大会选举。基层选举划选区进行,一般以二百左右选民划一选区,按一比一百选代表。选民需持选民证进入选举场,选举由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由三人组成。选举委员会所派代表为当然主席,其余二人依法由大会推选。选举大会在选民已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进行。选举的程序是:①报告事项,由主席报告选区共多少人、多少选民,应选代表几人,实到选民多少、等等;②宣布代表候选人名单;⑧推出计票人员;进行选举、计票、核对,选举以举手表决或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④宣布当选代表名单。当选代表由同级选举委员会发给当选证书。
  普选结束后,各乡(镇)紧接着召开了各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乡(镇)首届人民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县里召开首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十七条规定:“直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我县于1956、1958、1961、1963、1965年分别在全县进行了第二、三、四、五、六次换届选举,选举原则和程序与首届普选基本相同。但自1958年以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改为公社人民代表大会。“十年内乱”期间停止普选活动。
  1980年恢复普选,为第七次换届选举。1984,1987年进行了第八届和第九届选举,这几次选举有三个特点:一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四类分子绝大多数摘了帽子,纠正了大批冤假错案,包括错划的右派分子,故选民的范围扩大;二是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三是差额选举。
  湖口县历次普选情况表 第三节优抚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县府奉令转饬各乡镇执行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征抗敌人因作战阵亡或受重伤致成残废时,除以法令呈请抚恤及褒扬外,其家属得以在列次年继续享受之条例所规定之优待,其中有子女者至其子女成年为止;配偶至死亡为止。”
  国民党海军布雷游击队谍报员、核心组组长陈植楷(有传),经国民党军总司令部呈奉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准予表扬事迹,以优给恤。民国三十五年下半年,湖口县政府发起全县一户一升米运动,以救助陈植楷遗属,但历时一载,陈妻饶氏仅收到本保保长交来大米四斗。后饶氏屡次叩求乡保收集,均无结果。饶氏母子终年为人雇工,倍尝饥寒。
   附:饶氏给县长李治华的信(摘录)
  “窃民夫陈植楷在抗战期中任海军游击部总谍报员,三十年四月(应为二十八年二月)间潜入湖口工作,被敌海军杀害,为国殉难,死事之惨亘古未有。曾经国民党政府军事委员会表忠烈,从优议恤。有案……初闻民夫壮烈殉难,志所嘉。遗族孤苦无依,情殊可悯,承长发起一户一升米运动,以表彰忠烈,抚恤遗孤……一年来,虽经县政府饬令各乡长收集转交,终以青黄不接或收集困难,未获结果。实则闻各乡、保长已按户收集者有之,但民仅得到本保保长四斗米外,其余均未领到,我母子三人平日以雇工砍柴度日,乡里或知其困苦,实难言状。现米价高,每日一粥一饭竟不可得”。
   (民国三十六年十月)
  建国后,优抚工作成为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包括褒扬烈士、抚恤烈属、优抚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办好优抚事业单位和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等工作。
  建国以来至1988年止,全县共有复员军人605人,退伍军人3387人。其中,残废军人78人(其中在职的55人,在乡的23人),带病回乡的266人(其中精神病9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有101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每年金额共10752元。未享受定补的,在临时救济中给予一定的照顾。605名复员军人中:安置在农村的519人,分配工作的67人,复工复职的19人。3387名退伍军人中,安置在农村的2281人,国家安置的882人,复工复职的224人。1984年起,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经过调查核实,参加中原突围人员40人,全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每年补助款共5540元。对烈士的父母和子女,国家给予定期抚恤优待,而且优待标准较高,全年人平在250—300元左右。
  优待工作实行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群众优待的方法是:1950年至1955年由群众给烈、军属、残废军人代耕土地;1956年以后由社、队或乡、村按他们生活困难的不同情况,评定优待劳动工分和劳动日。1984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对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视其家庭生活情况而定,困难的多优待,困难小的少优待,不困难的不优待,一般优待标准偏低。采取优待现金的办法,以村为单位提留支付。1984年以后由乡统筹,以乡统一标准,在元旦或春节前兑现优待金。对现役军人家属实行全部优待,标准在280-350元之间。据1988年统计,全县772户现役军人家属,共兑现群众优待款230160元。1950年至1988年,全县共发放抚恤事业费200.3万元。
  1950-1988年湖口县复退军人安置情况统计表 第四节社会福利
   救生船为清代所设,共三只,一在沙沱河,一在老鸦矾,一在屏峰湖。雍正间每船舵工一名,水手五名。
  据《江西各项财政说明书》载:“按因江西省德化(今九江县)、湖口、彭泽、星子等县,或临大江,或临鄱阳湖,每遇风涛,时有覆舟之患,故制造红船,雇募水手,遇风出巡,此项经费原系动用耗羡及星子县田租。嗣因不敷支用,并动拨司库二万九千八百两(白银)存放各典及官号,年息一分,即将其息银发给星子、德化、湖口、彭泽等县具领,以充救生船舵工、水手工食及岁修,并救全人命奖赏等项之用”。
   养济院救济院敬老院清末,本县设养济院,收养、接济少数孤寡。
  民国时期,抗日战争前即成立了救济院,抗战胜利后于民国三十五年重新恢复,收养本县部分孤寡。属慈善机构,为县政府附属单位,由县地方经费拨款开支。内设院长,并招若干办事员。 建国后,于1959年创办敬老院。全县目前有敬老院15所,其中张青村敬老院系1984年创办。舜德乡敬老院称光荣敬老院,多收留烈属、革命老人。15个乡除屏峰乡因五保户太少尚不具备办院条件外,其余乡乡都有敬老院。
  敬老院的主要收养对象是无依无靠的“五保”孤寡老人和孤儿。对他们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由乡统筹五保金,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助,对入院的五保老人实行供养,使其生活得到保障。据1988年底统计,全县在院收养的五保孤寡老人104人,五保孤儿12人,应保未保对象16人,自费收养3人,合计135人。收养的五保老人和孤儿占全县五保人数的20.9%。办院三十年来,在院死亡的五保老人有128人,抚育成人后出院的孤儿有27人。
   经过逐年的巩固发展,各敬老院已具有相当的规模和较好的收养条件。15所敬老院共有房屋307问,建筑面积4462平方米。住房每人一间,8-10平方米。照明有电灯,吃喝有井水和自来水,看听有电视机、收音机。近年来,人平消费300-400元。湖口县农村敬老院情况统计表 难民收容所难民工厂民国二十七年七月日军入侵本县,大量难民流亡。国民党县政府先后设立难民收容所7所,收容本县自沦陷区逃出的老弱残废难民。民国二十八年八月在武山乡沈祜村设立难民工厂,收容男女难民四百余人为工人,进行纺纱、织布、织袜、织毛巾等手工业劳动,每月生产棉纱三千余斤,棉布六百余匹,纱袜一百余打。厂内开办了难童教育班和工人托儿所。
  福利工厂1975年1月为安置双钟镇部分有势动能力的盲、聋、哑和肢体残缺人员以及部分安排不了的优抚救济对象就业,在双钟镇创办了一所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湖口县双钟镇福利厂,1979年改为湖口县民政局福利厂,1988年1月又改为福利饭店。全店现有职工44人,其中生产人员29人,内有盲、聋、哑、残人员21人。生产经营项目有旅社、饮食、照相、花圈制作等。1975-1988年总产值为677521元,纯利润103733元,向国家交纳税金10095元。创建时,一无厂房,二无设备,靠租借双钟镇一间不到50平方米的民房生产,自带工具自带凳,如今已新建营业楼房二栋,计1361平方米,造价21万余元。这些资金一是上级民政部门拨款和本厂贷款;二是厂内积累(占总投资的一半左右)。
  湖口县民政局福利饭店历年生产收入、支出情况统计表
  农村福利厂本县农村办福利厂始于1985年,这一年办起文桥、张青、凰村乡和马影乡海山村四个农村福利厂。尔后,逐年增加,截至1988年底止,全县已有福利厂9个(其中包括两个村办福利厂),职工总数125人,其中四残人员52人,占生产人员的51%。四年来完成产值112.45万元,获利润8.54万元。湖口县农村福利厂生产情况统计表 湖口县福利院福利院位于县人民礼堂背后的月亮山上,1984年8月开始筹建,1985年9月竣工。建筑面积410平方米,水泥结构二层楼房,基建投资6万余元。福利院主要收养对象是城镇五保户。从1985年10月老人人院以来,到目前为止共接纳12人(含自费收养1人),其中男性5人,女性7人,最大年龄83岁,最小年龄58岁。福利院内有40平方米的大晒台和会议室、图书室等活动场所,有18时进口彩电和双缸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每人有14平方米的单间住房。房内均有高低床、两斗贴面桌、藤椅等生活用具,被褥、枕头、热水瓶、脸盆等都添置一新。供养老人生活费每人每月18元。每餐有两菜一汤,逢年过节都要聚餐,每月每人还发零用钱5元。院内现有管理人员2名,服务人员2名,还设有卫生保健箱。
   第五节救济
  救济,古称赈济,或称散赈。唐武后长寿元年,狄仁杰被贬为彭泽县令。“七月至县,值年大旱,民罹饥馑。即抗疏乞免民租。武后嘉公忧民,特降制江州,蠲免民问租税。”这就是灾情赈济。
  清乾隆二十八年(1818年)始兴煮散赈粥,各地设粥厂。“每年冬间开办三个月。……先系动用全谷并地丁耗羡、月城官租三款。嗣因军兴停lE,至同治十一年复议举办。惟因仓谷无存,官租无收,耗羡又已尽放养廉故,于司库间款内提出银五万两存放各典及官号,年息六厘至一分不等。查(宣德)元年提回成本银一万二千一百两。近年庶政殷繁,需款甚急,前拟将此款拨充他项需要,有停止煮粥之议。嗣以百余年善举一旦废止,恐至冬,贫民失哺、别滋事端,故近年仍旧照办”(《江西各项财政说明书》)。封建王朝散赈是畏民“别滋事端”,缓和阶级矛盾,以巩固封建统治。但这微乎其微的赈济实属杯水车薪,而贪官污吏往往乘机大发横财。有的豪富用赈捐(俗称捐监)加官进爵,谋取功名。光绪十三年(1887年)湖口知县徐允升在晋赈(赈济山西大旱)捐局加捐同知升衔,后以知州升用。
   民国初期本县赈务由县政府赈捐办理。民国十九年,江西省赈务会拨给本县赈款500元,次年拨赈款8628元。
   民国二十四年四月江西赈务会湖口赈务分会成立。设委员六人,办理收容、工赈、农贷等事务。是年,本县救济孤贫18人,经费657元。
   民国二十七年水灾,八、九月县赈会相继向省赈务会领急赈费及修圩费四次。
  民国二十八年,县赈务会工作因经费无着落而停顿,难民救济则归非常时期(抗日战争时期)难民救济会江西分会湖口县支会(民国二十六年成立)办理。四月县赈务分会和救济支会合并为赈济会,进行难民收容等工作,设立难民收容所,动用县乡镇仓谷,规定日发难民大人米八合,小孩减半。
  民国三十五年四月善后救济总署江西分署第二工作队视察团发给本县救济物品四箱。五月,本县散发一次救济面粉。善后救济第二工作队奉拨衣服90包,布鞋30包,于是月11日抵湖口对面扁担峡时,风暴将船打沉,仅捞获衣服16包,鞋29包。八月,本县领取“救工五队”救济物资面粉27袋,旧衣12袋,旧鞋54袋,锄头300把,犁壁300具,蔬菜种100包。11月,善后救济第五工作队奉令分配本县罐头132箱,旧衣13袋和24小箱,又发给各作物种籽计代金法币15万元,由县政府代购种。12月7日,第五工作队奉令分配本县面粉500小袋,现款200美元,县第六次审议会决定现款拨为修街工赈之用。12月12日第五工作队奉令分配本县白豆3780袋,旧鞋18双。同一天,善后救济总署江西分署湖口县救济协会成立,下设审议委员会,经湖口的“三老”(即杨咽冰,高蘧夫、蔡艺圃)出面请求,12月,江西省水利局补助培修湖口县圩堤及涵闸物资计:双斗圩至永和圩闸面粉9000斤;南港圩堤面粉1000袋,粟子1000袋;武山东西涧水库面粉500袋,其它小型水利500袋。言以工代赈,然上述工程全未果,赈款被掌权者所贪墨。
  民国三十六年第五工作队配发本县救济物品及分配情况表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江西省社会处以水灾急赈,配定本县款额九亿五千五百万元(金元券)。县急赈委员会决议分甲、乙、丙、丁四等配发各乡(镇):
  民国三十七年湖口县配发赈款数目表
  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江西省主席王陵基的一项训令中云:“查难民良莠不齐,战时其行止因局势动荡固难锢禁,兹值善后其间,为维治地方治安起见i今后对于难民行动应加以限制,藉以防微杜渐,反肃奸究,订定难民救济及遣送实施办法。……令仰遵照办理。”他们所发丁点救济物,被层层贪官污吏中饱私囊。民国三十七年八月十二日,流芳乡第三保公民余式达等十五人联名告发保长贪污救济物资状:“窃查本保保长余式雍自卅六年三月将本保奉发救济物资面粉十袋全部吞食,变卖肥已。” 另有人告梅荣汉状:……侵吞救济物资:该梅荣汉以附属小学名义,于三十五年四月问在善救湖口第五工作队领得法币100万元,面粉100袋(当时值法币100万元),又于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得省政府教育厅教三字第423号令于分配善后分署一亿元各校修建校舍款内领法币100万元为附小校舍修建费。查该附小校舍系(日)伪县中及(日)伪小学校舍,房屋均为(日)伪政权时代之建筑物,收复时为湖口县党部接收。由湖口县长陈鉴阳商得书记长曹文超同意,以一部分拨为附小校舍,仅由泥木工谢万礼包工,于三十五年七月间修理,共费30余万元,该梅荣汉将该校门楼(系民国二十年谢万礼经手建筑者,战时并未损坏,门楼上尚生三尺高小葛树一株),粉刷后贴一纸条,书为:“善救分署拨款补助修建”字样,摄影朦报。摄影后即将此条撕下,剩余之270余万元尽入私囊”。
  民国三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湖口县妇女运动委员会欧阳祜之呼吁书云:“查妇女同胞占人口总额二分之一,抗战与建国均不能否认其应有之力量。……此项发给供应物资亦多虚有其名之机构列入。……大批救济物品中诸各系妇女适用之件,而本县妇女界竟无一人享受一物,宁非奇异事件。……”
  建国后,社会救济、救灾工作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民政部门办理,帮助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废人员和困难户解决生活困难问题。从1950年至1984年,上述人员除集体帮助外,国家还发放社会救济款4735126元。本县历年来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农作物受到不少损失。全县各级党组织贯彻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需的救济之方针,在组织群众搞好生产自救的基础上,帮助灾区群众解决生活困难,从1950年至1988年,本县共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2116197元,其中仅1978年大旱,国家就发救济款66万元。(详见表)
  湖口县社会救济优抚事业费发放使用情况表农村扶贫工作是社会救济工作的发展,贯彻“自力更生为主,社队和国家帮助为辅”的扶贫方针,扶持那些因劳动力死亡或主要劳动力病残,或遭到意外不幸事故和人多劳力少,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户发展生产,改变贫困面貌。1980年至1984年共用出扶贫经费289506元,主要是添置大牲口,购置农具,发展多种经营。1985-1988年,扶持化肥2970吨,服装3728件,棉被91床,粮票870斤,科技图书2370册。
   省市挂钩扶贫单位详见下表。
  省、市挂钩扶贫单位
  县直各单位农村扶贫联系点详见下表。
  县直各单位农村扶贫联系点情况表
  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1982年冬,省民政厅在波阳、丰城、临川三个县选择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六个公社七个生产队进行试点,建立了“自然灾害储金会”。它的功能逐渐扩大,由单纯的救灾发展为救灾与扶贫相结合,于1984年秋省、地、市民政工作改革座谈会决定将其名改为“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以下简称储金会)。” 储金会是农民自办自治,互助互济的经济组织,一般以村为单位,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人会自愿,退会自由,民主管理,群众监督。资金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群众集资;二是集体资助,主要是乡(镇)村集体经济的赞助和资助;三是国家救灾救济款的有偿部分转到储金会。资金用途分三大部分,一是帮助会员解决生活方面的临时困难;二是用于会员发展生产;三是储存应急,救灾备荒。本县1984年在马影乡海山村试点,办起了全县第一个储金会。下半年张青乡的八方村、文桥乡的象山村等22个行政村也办了会。至1988年底止,垒县148个行政村中己办会134个,办会率占村委会总数的90.5%,入会农户30310户,占全县总农户的68.6%,集资总额72.50万元,其中群众集资33.4万元,集体集资9.23万元,国家扶持16.40万元,其它方面集资12.63万元,增殖8400元。投放户数6394户,金额54.10万元,用于扶贫14.13万元,办经济实体6个。
  在储金会创办发展过程中,屏峰乡等已经跃入省市的先进行列。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县有三个乡被评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优乡,有20个村被评为双优村,得到市、县奖金3.6万元。
  湖口县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发展情况一览表
  第六节老区建设
   江西省政府1985年10月批准湖口县为一般老区县。批准舜德、东庄、屏峰、流芳、城山、江桥、武山、文桥、傅垅为老区乡;
   凰村、大垅、流泗为游击乡;
   东庄、舜德为老区特困乡(1981—1983年三年人平收入不到120元的老区乡可定为老区特困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对老区特困乡税收减免,信贷优惠,减轻群众负担、发展横向经济联系等十项优惠政策。上级下拨湖口县老区建设资金建设项目
   第七节信访
  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为了加强与群众的联系,1968年在县革委内成立人民来信来访接待组(简称信访组)。1981年经县委研究决定撤销信访组,由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联合成立信访办公窒,隶属县委办公室。1984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确定信访办为局级单位。
  1979至1988年以来,县通过信访渠道受理人民来信6864件,接待群众来访13280人次,承办了888起。其中政治上平反昭雪、恢复名誉的27人,复工复职的179人,回城落户277人,安排“文革”中冤假错案致死的国家干部、职工的子女就业的76人,补发工资99人,计179483.01元,解决下乡知青回城就业21人,解决因“文革”前冤假错案造成工资明显偏低的42人,收回“文革”中下放的临时合同工54人。落实私房14户,27间。纠正党纪政纪处分的3人。退还“文革”期间查抄私人财物9起,74件。其他案件87件。中央、省、市交办的案件都及时处理、上报结果,县办的案件也基本上没有积案。
   除县信访办外,各乡、局都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信访工作,并配备一名干部承办具体工作。有的乡也成立了信访办。
   第五十章人事劳动工资
   第一节官吏任免
  清朝凡实缺知县必经总督或巡抚奏请朝廷,吏部选补,皇上引见后方能任职,但事实上督、抚仍可斟酌就候补人员中委署或委代知县,先到职视事,后再补办手续。如知县冯由于光绪三十一年六月钦命调署湖口知县;但石钟山石刻记载,光绪三十年冯已为湖口知县,可在钦命前已由督、抚委代视事。
   清朝湖口知县中,资格最优者为进士出身;其次举人会试不中就大挑而得;贡生由考而得;其他由保举而得;最劣者由捐纳而得。
  清朝对官吏有回避制度:知县不得由本县人或五百里内的邻县人充任。如光绪二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到任的知县倪廷庆,原籍安徽桐城县,后江西巡抚得知桐城离湖口仅三百八十里,照例应于回避,便于光绪二十七年三月上疏朝廷,奏明情况,钦令与安福知县陆善格对调。
  民国时期,县长由省政府委派,各科(局)长初期由省主管厅委署,后改县长推荐省政府委任。科员、督学、区长一级官吏均由省委任职公务员诠叙委记审查委员会任用,实际新县长任职都带心腹来充任部属。
   第二节干部管理
  建国后实行党管干部,分级管理。干部的任免分选举制和任命制两种。县委正、副书记、常委,纪委正、副书记和常委由县党代会选举。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县长,法院和检察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政协正、副主席由政协委员选举。各群团组织负责人由各群团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乡党委成员和正、副乡长,分别由乡党代会、人代会选举和罢免。凡属选举制任免的干部,其候选人均由党委提出建议名单;属于任命的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所属部门负责人、法院副院长、庭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科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均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
  “文化大革命”中,绝大部分领导干部都被扣上“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帽子,被批斗,靠边站和“罢官”。1969年大批干部下放农村劳动,按军事编制,统称“五七”大军,全县计15个连,60个排,121个班,到1972年,在下放干部(含教师、医生)785人中有200名被正式调用安排,212人被机关借用。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干部使用强调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逐步趋向合理。1984年机构改革后的县委、县政府主要成员共12人,50岁以上1人,45岁至50岁3人,45岁以下6人;大专文化程度以上7人,高中1人,初中4人。
  1984年以后,为解决干部新老交替问题,县级、科级干部中年龄较大的(以53岁为限)逐渐退居二线,担任调研员。1988年底有正、副局级调研员66名。
   第三节编制
  清朝县署有知县、典史、教谕、训导等官吏。另有役杂。知县手下备门子2人。皂隶14人,仵作1人,学习仵作2人,马快8人,民壮15人,禁卒8人,轿伞扇夫7人,库子4人,斗级4人。以上统称县役,计65名。
   教谕、训导二廨共学役15名,计斋夫6人,膳夫2人,门子5人,学夫1人,车夫1人。
   典史廨配门子1人,皂隶4人,书办1人,车夫1人。
   民国时期,县政府公务员额前后变更较大。
  民国三十六年湖口县政府编制情况表建国后干部按工作性质分有党、政、群、团机关干部、事业干部和企业行政管理干部;按级别分有县级、科级和一般干部。1950年全县仅有干部211人,其中县级4人,区级32人,一般于部175人,1951年增加到510人。70年代干部队伍发展到二千多人,其中:1971年2282人,1972年2266人.1973年2230人,1974年2303人,,1975年2303人,1976年2308人,1977年2296人,1978年2336人,1979年2274人。80年代初一直在这一水平上徘徊。到1988年,共有干部3472人,其中党、政、群团机关于部1008人,企事业管理干部411人,专业技术干部2053人。党政群团机关于部编制历有增减。附1988年湖口县干部编制表:
  1988年湖口县党政群团机关干部编制1988年湖口县政府及下属机构编制表1988年湖口县人大、政协、政法系统编制表
   第四节劳动管理
  建国前历代无劳动管理机构。农村地主、富农雇有长工、短工,城镇工商资本家雇有工人、店员,其生活待遇由劳资双方面议,政府不予过问。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把安排劳动就业作为重要工作,设置劳动局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解决城镇劳动人民就业问题。
  本县国营企业(或称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1957年以前只有一、二干人。1958年大发展,有5092人,三年困难时期逐年压缩,至1962年仅有2873人。到文化大革命前的1965年回升到5921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间几无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发展较快,1985年末全县职工总数7973人,其中全民制职工3852人,集体工3163人、农林工836人,长’临工(1971年前顶编长期临时工)122人。1986年职工总数7576人,其中全民制职工3557人,集体工3011人,农林工886人,长临工122人。1987年职工总数7647人,其中全民制职工3542人,集体工3137人,农林工846人,长临工122人。1988年职工总数7705人,其中全民制职工3617人,集体工3125人,农林工841人,长临工122人。1983年后新招全民制职工均实行合同制,故称全民制合同工人。
  县办集体企业职工1957年前全县仅一、二百人。1958年大跃进,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全民所有制企业,无集体制职工。1959年恢复集体制,至1962年有较大发展,全县有3407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把集体企业全部冲垮,其职工下放农村劳动,留下少数人归全民企业。1972年落实政策,恢复集体所有制企业,1973年职工达到1463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又有大发展,1988年底集体(不含乡办)职工3125人。
  乡(镇)办集体企业职工,一般实行亦工亦农,不够固定,无确切统计数字。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乡(镇)办企业发展幅度大,故这部分职工人数有显著的增加。
  安排城镇待业知识青年就业:“文化大革命”中的1968年将城镇知青全部下放农村劳动,全县共下放955人,后逐步收回城镇安排。1980年中央对城镇待业知识青年的安置问题有明确指示,对这部分人的就业问题,除国营企业、县办集体企业逐年招收一部分职工外,主要靠两条渠道解决:一是自谋职业,一是自愿组合。各个单位对这些待业知识青年都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劳动人事局下设劳动服务公司主管这方面工作。1981年全县待业总人数684人,全年安置619人,其中全民32人,城镇集体75人,劳动服务公司6人,个体10人,其他493人。1985年待业总人数794人,全年安置688人,其中全民203人,集体418人,个体11人,其他56人。1986年待业总人数781人,全年安置695人,其中全民303人,集体264人,个体8人,其他120人。1987年待业总人数867人,全年安置743人,其中全民316人,集体330人,个体71人,其他26人。1988年待业总人数713人,全年安置675人,其中全民275人,集体330人,个体13人,其他57人。为了解决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各级兴办了劳动服务公司,1985年公司30个,总网点63个;1986年公司46个,网点66个;1987年公司34个,网点47个;1988年公司28个,网点65个。
   第五节工资管理
   一、官吏年俸
   清朝时本县官吏、杂役有额定年俸。
  知县年俸银45两。其门下杂役年俸为:门子2名,共银11两8钱;皂隶14名,共银82两6钱;仵作1名,学习仵2名,共银11两8钱;马快8名,共银47两2钱;民壮15名,共银118两5钱;看监禁卒8名、共银47两2钱;轿伞扇夫7名,共银41两3钱;库子4名,共银23两6钱;斗级4名,共银23两6钱。
   典史年俸银31两5钱2分,其门下杂役年俸为:门子11名,银6两;皂隶4名,银24两;马夫1名,银6两。
   儒学项下教谕、训导各1员,年俸薪共银80两,其门下杂役年俸为:斋夫3名,银36两,门子2名,银14两4钱。
   湖口、茭石二镇巡检弓兵6名,共银18两6钱,遇闰年加银1两5钱4分9厘8毫。
   吹鼓手6名,共银29两5钱,遇闰年加银2两4钱9分9厘6毫。
   一驿站项下走递夫丁38名,共银410两4钱,遇闰年加银34两2钱。
   马夫2名,共工食银11两6钱,遇闰年加银1两8钱。
   另外知县每年有养廉银1200两,典史每年有养廉银60两。
   二、官吏薪俸
  民国时期实行货币工资,以官等定俸。官等分特任、简任、荐任、委任4阶,阶下又分级:特分3级,简分8级,荐分12级,委分16级,雇员以下无等级,乡公所员、役有薪无级,保甲长为无给职,但得斟酌地方财力给予办公费。下列诸表反映了民国后期湖口县官吏、职员及杂役的工资情况。湖口县政府民国三十五年一月至六月薪俸一览表
  湖口县警察局民国三十五年八月薪饷表湖口县民国三十五年丙等乡公所薪俸一览表国民党官吏经常以虚报公务员额、多领薪饷进行贪污,俗谓“吃缺”。有一份公民年小峰告发当时警察局长徐家瑶的诉状可见一斑: “警察局长徐家瑶任职以来行将六月,对于长警一、二月份追加公粮每名一石(计一百四十余石),颗粒未付。以七月份价售每石七万元(法币),约计壹千万元。三月份空留警额三十余名之多,警饷约计五十八万元,价购谷三十余石售买数目,扣价贰百数十万元。四、五、六、七月每月截留警额六名,除四月份无公粮外,合计警饷四十六万元、公粮18石,计法币一百二十六万元。”
   三、工资改革 建国后,根据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工资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建国初,工作人员工资为战时供给制,不久实行包干制(党、政、军、群团)和少部分薪金制和薪粮制。薪金制是以工分计值。薪粮制是按月发定额大米。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下达(55)国秘字第171号文件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职工全部实行工资制,改行货币工资。此后又进行了七次较大范围1YJ工资调整。1963年,按职工总人数的40%升级,1972年低工资(行政二十三级以下)调整。1977年按职工总人数的40%调资。1978年按职工总人数的2%调资。1979年按职工总数的40%调资,1981年、1982年、1983年分别对文教卫生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进行工资普调,即普遍调一级、中年知识分子按规定可调二级。
  1985年开始改革不合理的工资制度,逐步理顺工资关系,建立新的工资秩序,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产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企业主要实行等级工资制,管理干部1-17级,工人1--8级。有131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3852名职工(其中干部2440人)参加工改。工改后月工资为307773元,人均月工资79.90元,分别比工改前增加73705元和19.13元。在月增资额中工龄津贴为30679元,教、护龄津贴为6043元。参加企业工改的单位71个(其中全民企业32个),职工5746人(其中管理干部383人),工改后月工资为409334元,人均月工资71.23元,分别比工改前增加116977元和20.35元。
  1987年后对副县级以上、正科级以下国家干部进行工资平抬,有966人按规定增加一级工资,另有798名受聘的专业科技人员进入本职务的最低档。1988年有1860名中、小学教师提高10%的工资性补贴。在企业中,按1986年底在册人数人均增1.80元,安排2036人工资升级,自1983年开始,每年厂长(经理)晋级权指标累计10%,给予1107人工资晋级。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干部职工工资逐年提高。国家干部和全民所有制职工人均年工资额:1949年为140元,1984年(工资普调后)为792元,比1949年提高5.65倍;1988年为1306.10元,是1949年的近10倍。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人均年工资额;1951年(开始有集体编)为149.68元,1984年为613.45元,是1951年的4倍;1988年为963.67元,是1951年的6.4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有的搞承包经营,有的搞计件工资,其工资可上下浮动,一般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
  湖口县国家干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统计表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人员与工资(不含乡办) 第六节离休退休
  我国古代已有致仕(致事)制,相当于现在的退休制度。明代规定:“文武官六十以上者,皆听致仕”。清代致仕年龄比较繁杂,根据不同官职有不同年龄限制,最高的年龄65岁,最低的年龄45岁,一般文官60岁上下。湖口县明宣德间周南(贡生)任四川通江知县,引年致仕;柯茂(岁贡)任韶州乐昌令,后致仕归;清乾隆间彭锡璜(进士),于罗定直隶州州牧任后以年当致仕,乞解组归乡。
  建国后,1958年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开始实施工人退休制度,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可以申请退休。如果确实身体不好,丧失工作能力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也可以申请退休。
  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党、政、群、团、企事业单位干部退休规定后,本县比照工人退休条件开始办理干部退休工作。至1988年底止,全县共有796名干部职工退休。自1978年起,凡退休人员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子女补员当工人。1986年以后除特殊工种工人退休可以补员外,其他一律不得补员。
  1982年4月起,本县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干部离休规定,至1988年底,全县有106人办理了离休手续,其中驻县代管单位13人。离休老干部中,老红军1人,抗战干部15人,其余均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享受副地(师)级待遇的1人,享受县级(含副县级)待遇的44人,其他均享受科级(含副科级)待遇。
  1984年成立老干部科(后改局),负责离休老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全县还创办了6个老干部活动室,开展图书阅览和文化娱乐等项活动。
   第五十一章社会治安
   第一节巡警与警察局
   清光绪年间湖口即有警察之设置,它为除暴安良而设,欲使民“谨守法度,毋敢非为”(光绪三十二年第八期《江西官报》)。 民国初,县警务多有变革,至民国十五年(1926)十月北伐军克复湖口之后,始置公安局。后县公安警察复趋繁杂,改设县警察巡官办事处,编制为官佐二人,长警15人,夫役3人。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裁撤办事处,仅在县政府内设警佐,受第一科指导,承县长令,督办全县公安事务。各区署设巡官,向乡(镇)派驻警长、警士、执行警察事务,并训练保甲壮丁。尔后,成立县警察队,设置队长,下辖巡官。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改县警察队为警察局。按三十五年(1946年)编制有局长1人、督察长1人、科长2人、训练员1人、督导员2人、科员2人、巡官3人,还有警长12人、警士62人、传令警察3人和勤杂夫役等,共105人。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七月三日由县长曹军直签署的湖口县政府一一民字第1728号代电中命令全县:“急告清查户口,肃清奸党,业经本府于上月二十八日以——民字第1704号代电饬遵在案。兹为根绝匪患及绥靖地方起见,特再规定办法于次:
   一、凡匪类余党潜伏各地者应即由各该乡长缉送本府核办; 二、如寄居本地之客籍及流落分子其居住在六个月以上并无为匪、通匪、窝匪嫌疑者应由所在地之保甲长及住民出具五家连坐切结,再由乡公所另造清册,连结呈送本府核备;
   三、凡本地居壮丁及妇女如有附匪、为匪、通匪、窝匪嫌疑者着由各该乡长按其情节分别呈报本府核办,取具五家联保,并严加管训”。 湖口县奉令于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整理全县户籍。县府在实施计划中声称:“欲巩固地方治安,防御奸匪混迹起见,须先整理户籍,严密保甲”。又,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三月湖口县警察局长杜字在工作报告中声称对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活动“自应严密侦缉与防范,就局内调选实有侦缉技能警士十名至二十名,成立侦缉组,并利用义务警察,组织情报网,……并与乡保甲长密切联络,互换消息,以便检举不法,而增强警备,预防危害”。这年,周振(大垅乡)、黄振彬(张青乡)等参加新四军,在中原突围中掉队回原籍,县政府即将他们逮捕入狱,幸喜得救。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司法废弛,以人代法,草菅人命。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县长王运琴被委兼军法官的第二天就擅自枪毙一名伤兵。那时抓人,关人只凭乡(镇)、保长一句话。公民的人身自由根本没有保障,社会极不安宁。盗匪横行:在旧社会的湖口,可说是“夜夜有盗、出门遭劫”。武山涧、东涧、屏峰涧、梧桐岭和马迹岭成了土匪窝,行人至此如过“鬼门关”,还有国民党正规部队所谓“哗变的土匪”,如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三月川军148师约1000余人,自称“和平军”,由外号叫“缺一门”的匪首率领,从都昌边境窜来,大规模劫掠居民、强奸妇女,无恶不作,民称“兵匪一家”。赌博盛行:旧社会赌博合法化,官吏带头聚赌。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流芳乡民代表联名告发区长王书诰云:“王区长以其搜刮财源甚易,腰缠万金,又在区署附近沈村,设一最大规模的赌厂,门岗派武装自卫,日夜抽头数在千元(法币)以上,……附郭村民诚实者被受麻醉,坠入深渊,轻者倾家败产,或为匪盗,或变作汉奸。……”
   吸毒贩毒:湖口县警察局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五、六两月社会治安条件汇报中有鸦片烟馆案和自吸鸦片烟案共六起。
   宿娼卖淫:娼妓活动公开化,挂牌子,政府发营业许可证,收税。民国时期以县城成德岭为多。
   第二节人民公安
   一、治安机构
  1949年5月成立县公安局,1967年由县军管小组接管。1968年“砸烂公检法”,在县革命委员会内设保卫部,行使公、检、法职权,1972年12月撤销保卫部j恢复公安局。1949年7月局内仅设政保股、治安股和秘书股,1972年恢复公安局后,内设政保、内保、治安、交通、消防队、预审、刑侦,秘书等股,1981年5月15日改股为科。
  下属机构:双钟派出所建国初称江西省水上公安局湖口水上公安分局。1951年4月改为江西省水上公安局湖口水上派出所,1954年4月改称湖口县公安局湖口港水上派出所,同年12月改称湖口县公安局水陆派出所,1955年7月改称双钟派出所。
   水上派出所前身是江西省水上公安局湖口水上公安分局,双钟派出所定名后水上派出所自然消失,1974年1月恢复。
   林业派出所1981年4月成立。
   流泗派出所1959年7月成立,1961年5月2日撤销,1982年8月12日恢复。管辖流泗、凰村、大垅乡。
   马影派出所1959年7月成立,1961年5月2日撤销,1982年8月12日。恢复。原管辖马影、张青、三里三乡,三里派出所成立后三里乡被划出。
  文桥派出所1959年7月成立,1961年5月2日撤销,1982年8月12日。恢复,原管辖文桥、武山、傅垅、江桥四乡。江桥派出所成立后江桥乡被划出。 舜德派出所1959年7月成立,1961年5月2日撤销,1982年8月12日恢复。原管辖舜德、流芳、屏峰、东庄、城山乡,江桥派出所成立后,东庄、城山乡被划出。
   江桥派出所1982年8月12日成立,管理江桥、城山、东庄乡。
   三里派出所1986年6月10日成立,管三里乡。 消防队1964年5月设立湖口县公安局消防站,1965年5月撤销,消防民警改为消防队员,划规治安股管理。1966年恢复消防机构,称消防中队。
   看守所1949年下半年利用旧监狱改造而成。1965年1月27日迁建在月亮山凹。 人民警察中队1949年成立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湖口县大队,1950年9月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口县公安队,1955年8月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口县中队,1975年恢复湖口县人民警察中队的称号。
   二、清匪镇反
  1949年5月公安局提出的主要任务和方针是:“发动群众,肃清残匪,反对恶霸,保卫新生政权”。5-9月共捕获残匪6股,计133名,其中迫降75名,缴获长枪40支、短枪15支。
  1950年6月学习镇压反革命文件,11月中旬开展大张旗鼓的镇反运动,至1953年10月基本结束,历时近三年。破获“东南省水上情报总部湖口情报组”、“江西救国团第三大队”、“反共救国团第十一大队”、“同善社”等各种反革命组织和反动会道门,缴获各种枪枝39支,反革命变天契约3900余件、变天账92000余本,其它反动证件410件。本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从犯从宽,首犯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对罪大恶极、死心塌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分子,依法处决一批;对罪行严重,民愤大但愿意从善的分别予以关押、管制和从宽发落。1956年1月开展内部肃反,纯洁革命队伍,历时三年,至1959年4月结束,查清混入革命队伍内部的反革命分子114名,区分情况有的予以判刑,有的开除工作,有的下放劳动,有的留用。
   三、改造“四类分子” 为了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以下简称四类分子)进行改造,1951年9月初,各乡成立了管制委员会,村成立小组,10月又建立治保委员会,对四类分子进行监督改造,并规定四类分子“五要三不许”,即要参加生产劳动改造自己,要服从管理和领导,家里来人要报告,有事外出要经管委会批准,不许乱说乱动和造谣破坏,不许私自与外人秘密来往,不许收买和拉拢干部。
  1955年12月对被管制分子进行评审,根据其表现分一类(好的)、二类(较好)、三类(差的),由区乡治安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局批准,对表现好的按期撤销管制,特别好的提前撤销管制或缩短管制期限,对抗拒改造的延长管制期或依法逮捕。1957年12月又进行了一次评审,其中一类占33.4%,二类占46.7%,三类占19.9%。1959年全县有193名地主分子、249名富农分子和7名坏分子摘了帽子,成为人民公社社员。1979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子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全县95.4%的四类分子摘了帽子,现在已全部摘掉。
   四、治安
  1951年10月在乡(镇)开始筹建治安委员会,翌年12月全部建立,1964年向19个公社派出公安特派员,1978年6月10日又向16个公社派出特派员。从县城各厂(矿)抽调16名民兵组成执勤小分队,在县城日夜巡逻。1983年7月双钟镇组建治安巡逻小分队。1985年5月县城北门街定为警民共建文明街、建立治安联防小组。 赌博是旧社会留下的恶习,建国后予以取缔。1954年1月30日县公安局发布《禁止与取缔赌博》的通告,沿乡张贴。50~70年代赌博现象较少,到80年代又有抬头。1985年11月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全县采取断然措施,查出赌博团伙48个,参赌人员772人,根据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直到依法惩处。 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1954年5月开展声势浩大的打击刑事犯罪宣传,捕一批、管一批,保卫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定了社会秩序。1959年12月按照省公安厅部署,开展江湖水上扫除残余土匪运动,维护水上秩序。1960年3月24日成立湖口县打击流窜犯运动指挥部,在双钟、流泗、舜德等地分别成立指挥所,仅双钟镇就有30余名干部群众参加设卡堵口。1982年4月进行第二次打击流窜犯统一行动,以彭湖、景湖两线公路干线和水上为重点,出动534名民兵、干部和86名公安干警,组成23个捕捉组和4个审查组,抓获了一批流窜犯,缴获了赃款赃物。
  1983年8月至1986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1983年11月-1984年6月为第一战役,1984年6月--1986年4月为第二战役,1986年5月--10月为第三战役,取得明显效果,案件下降,事故减少,人心安定,社会秩序良好。
   刑事案件破案情况见表51-1。1954-1988年湖口县刑事案件统计表
   四、户籍管理
  清末民初,户籍由乡(镇)基层行政组织管理上报。民国二十年冬始,本县实行保甲制度。其后,编组户籍,加强对户口的管理,进而编练壮丁,相互守望,以控制人民活动。
  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本县军警联合稽查处特电请县府饬令乡镇公所在三月内完成户口编查及填发居民身份证,同月,县府选派户政股长、户籍视导员、户籍技士各一人,及各乡镇第一股于事办理户政,每保设户籍员一人(副保长兼),办理全保户籍及人事登记事务,各乡镇巡官、警士协助进行。尔后,县府组织户政督导团、督促各乡镇进行人口总清查,将保甲重新编组。至三十五年三月底,仅完成原定任务一小部。后继续补办,举行户籍宣传和户政讲习会,整编保甲,清查户口,办理户籍登记及暂居户口登记,办理人事登记及暂居户口异动登记,延至六月告一段落。然是年县参议会一提案指出:“以人民不明户籍意义,隐瞒脱漏者甚多”。三十六年又继续办理。
  附:湖口县户口属籍统计表(户政室民国三十五年六月)
  建国后加强户籍管理,1950年初,重点整顿县城的户口和特种行业,据查城里共有763户,2798人,饭店25家、旅社一家;城郊147户,616人,并拟定人口出入报告和户口迁移登记条例。1959年11月13日成立湖口县外来人口收容办公室,负责做好外来人口的收容审查工作。到1982年止,共进行三次人口普查:第一次于1954年,第二次于1966年,第三次于1982年。
  户籍管理工作,县城由双钟派出所和水上派出所负责,农村委托乡政府进行。户口按用粮性质分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按居住时间分有常住户口和临时户口。户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
   黑户口,主要是计划生育中超生子女未上户口,免受处罚,以1981--1988年为甚。
   口袋户口,从农村或外地迁出后,在入户处未上户口册,将迁移证放在口袋内。
   倒挂户口,人已调离县城工作,户籍仍留在县城。
   人户分家,干部、职工在农村的家属上街定居或做临时工,但户口未迁移。
   以上情况的出现,给户籍管理造成混乱,1987年8月开始进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分证,1988年9月完成第一批,计15000人。
   五、消防工作
  清末民国时期,县消防设备简陋。民国二十三年本县警官办事处的消防设备有:手摇水机4件;水枪13支;射水苗头4件,水带4根,挑水桶16只,按水棍4根,火钩45根,斧头4把,钢锯2把,梯子2部。 建国后,加强消防工作,1964年5月成立县消防中队,现重要消防设施有:解放牌消防车2辆,(其中一辆泡沫车,一辆水罐车);水带22根,分水器2个,泡沫管枪2支,水枪6支,泡沫液1吨,火钩1只,两节拉梯2个,单人梯2个,消防扳手3只,灭火机2个,22马力消防机动泵1台等。另在全县重要厂矿和商店大型仓库及公共场所建立了业余消防队(组)。据1980年统计全县共有业余消防队(组)17个,业余消防队员272人。
   建国前火灾无考。建国后大的火灾有:1953年2月4日,县轧花厂收花站失火,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当场捕2人,查明事故原因后释放。
  1954年2月7日,武山山林发火,烧五天五夜,毁林20万亩,肇事者被依法惩处。
  1958年3月28日,武山发生火灾,毁山林100余亩。
  1960年1月8日晚5时40分,县粮油加工厂发生大火,被干部、群众3000余人扑灭,但损失大:机房、砻房、仓库及加工机器均被烧毁,并烧毁粮食八万余斤,损失折币83335元。当班人员受到刑事处理,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1961年5月10日23时40分,县商业局炸药仓库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整个仓库被炸毁,损失炸药22357斤,黄硝炸药1016斤,黑硝12136斤,折币41523.35元。事故原因是天气热,库房温度升高。
  1963年1月22日上午,武山发生重大火灾,烧了34天,烧毁山林7522亩,损失折币31902元。县委书记亲临现场指挥灭火,邻县都昌、彭泽亦成立灭火指挥部。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1964年10月3日,大垅公社联丰大队八小队发生火灾,烧毁房屋43间,粮食万余斤,棉花1195斤,受灾户21户。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1966年2月28日下午6时,县供销社北门棉花简易仓库发生火灾,千余名干部、群众参加灭火。九江地区党委书记王书枫、公安处长苏震等领导赴现场指挥灭火。共烧毁皮棉976担,计币91226.72元,加上其它财产损失,总计损失97326.72元。是一起责任事故,领导和当事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年9月15日7时,武山发生山林火灾,干部、群众、学生3000余人上山灭山,于17日7时扑灭,共毁山林6560亩,烧死1名灭火者,重伤5人。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年12月12日南北港围堤工程工地工棚失火,烧死5名民工,烧伤19人,损失7000余元。
  1973年10月2日城山公社牌楼大队和高桥公社兰新大队同时发生火灾。前者烧毁房屋5栋,后者4栋,损失均万元。
   第五十二章司法检察
   第一节初级检察厅司法处
   清代司法权委于知县,即知县同时执掌行政和司法。到光绪后期,成立初级审检厅,执掌司法权。
  民国初,县知事兼理司法,另设一承审员协助办理民刑诉讼。民国六年(1917年)县设审判官,掌理民刑案件审判权,县知事只兼管检察事务。民国十五年十月北伐军克复湖口后,县成立司法委员公署,掌理司法。民国十六年十月,由县长兼理司法事务,另设承审员一人协助工作。民国二十五年四月,设立县司法处,由审判官掌理民、刑案件审判权,其司法行政及检察事务由县长兼理。民国二十七年七月日军入侵,县司法处停止活动。这时在“国统区”由县长兼理司法事务,承审员协助工作;在沦陷区,先在日伪湖口县政府筹备处内设有司法科,有科长、科员各一人,掌管司法;民国二十九年四月日伪湖口县政府成立后,改设司法处,独立于县政府之外,直接归省司法处管辖,有承审员一人,法官若干人,执掌司法。
  民国三十四年下半年,恢复县司法处,设主任审判一员,掌理审判权,后成立湖口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直延续至湖口解放。旧社会的法官、检察官多是贪赃枉法之徒。地方上的劣绅,讼棍也常从“打官司”中大发横财。民国三十六年吴庆河村(今凰村乡辖)和沈贵村(今张青乡辖)抗旱时为争荫塘一事发生械斗,吴村死亡一人,重伤一人,官司从县里打到省里,两村用钱如流水,贪官污吏两面受贿,双方敷衍,官司打了多年,谁是谁非毫无着落。 又,民国三十七年黄元村(今属张青乡)李氏伙同奸夫杀死亲夫,县长到现场验尸。李氏事先用钱买通县长,验尸时故意装糊涂,不予肯定。围观的群众愤愤不平,抡起耙锄、土锹要将县长打下马,县长才被迫认定事实,将凶手捉拿归案,但仍未予严惩,不了了之。
   第二节县人民法院
  1950年5月成立县人民法院,县长兼院长,下设专职副院长,代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1953年起才设置专职院长。
  1950年下半年,县人民法院设立两个农村巡回法庭,分别就地审判一、二、六和三、四、五区的案件,至1953年撤销。
  1953年始,法院内分设民事庭、刑事庭和秘书室,正式任命审判员。
  1954年始,正式选举人民陪审员,会同审理有关案件。
  1955年,在江桥(后迁均桥,再迁文桥)、凰村(后迁流泗)、舜德设立农村人民法庭。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及所属机构被“砸烂”,由县革委保卫部行使审判权。
  1973年元月恢复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民事庭、刑事庭。1981年增设经济庭,配备办公室主任、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
  1976年恢复舜德、文桥、凰村农村人民法庭,1982年设立双钟人民法庭。
  1978年各农村人民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1984年建乡后各乡亦配备司法助理员。1982年全县设有调解委员会205个,配备调解员1739人。
  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刑事犯罪分子及时判决。“文革”期间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造成法制混乱,出现过冤假错案,根据中央(1978)78号、(1979)96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文革”中判处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1966—1976年,全县共判处反革命案34件52人。通过复查,维持原判5件22人,改判28件29人,其中宣告无罪25人,转公安机关复查1人。1977~1979年共判反革命案22件24人,维持原判1件3人,改判21件21人,其中宣告无罪19人。1965年~1979年共判各类刑事案251件290人。复查后,维持原判193件204人,改判5件5人。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制健全,办案有法可依,手续齐备,按程序办事,很少出现错判,更无冤案。
   第三节县人民检察院
  1953年县公安局内设检察署,负责批捕、起诉,由公安局长兼检察长。l955年4月,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成立,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检察长,下设办公室,配备有秘书、检察员、书记员。1956年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成立,为本院的行政集体领导。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院被“砸烂”,由县革委保卫部行使检察权。1979年5月15日恢复,18日成立检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刑事检察股、法纪经济检察股,配备秘书、股长、检察员、书记员、法警。1980年股改科。
   检察院主要工作分四大项,即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和监所检察。1979—1988年共办理10件经济案件。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人犯中,批准逮捕的占95%,在受理起诉人犯中,决定起诉的占90%,报市院起诉的占2.3%,免于起诉的占8.3%。在受理法纪案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占41%,在受理经济案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占35%。1988年,在受理各种经济案件中,调查后立案侦察的占71%,其中贪污案占21%、行贿受贿案占7%,依法逮捕了犯罪分子的案件占7%,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2万元。
   第四节司法行政与律师制度
   司法科,1949年5月建立,1950年撤销。
   司法局,1981年1月建立,负责司法行政和法制宣传工作。
  旧社会湖口已有律师,一般是业余的,代人办理诉讼,俗称“军师”。多数律师朝中有人,靠山硬,包揽诉讼,从中大发横财,成为“讼棍”,横行乡里,但也有少数律师主持公道,为民伸冤,清乾隆年间蔡春游就为湖口人民所传颂。1954~1957年湖口已有律师出庭为被告辨护,不久消失。1980年恢复,1981年9月建立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5人,其中取得律师资格的3人:兼职律师6人。至1988年止,受聘担任机关团体法律顾问的55家,专业户4个;接受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的205件,刑事辨护人的234件,刑事自诉代理人40件,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11件,非诉讼事件50件,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挽回经济损失135万元。同时,还解答法律咨询1818件,接待人民来访620人(次),处理人民来信310件,代写法律文书683件,进行法律宣讲144次。

知识出处

湖口县志

《湖口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湖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丰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真实反映湖口县的历史和现状。湖口县志由概述、大事记和各专志组成。计19卷88章347节。采用志、记、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湖口县志详今略古,取事主要从南唐建县起,下限大体至1988年,有些重大事件适当上溯和下延。湖口县志横排门类,纵写史实,同类归并,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的限制。大事记以编年体与记事本末相结合,以编年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简称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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