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田赋钱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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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42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田赋钱粮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5
页码: 356-360
摘要: 田赋是历代最重要的地方财政收入。清末田赋大致包括地丁粮、漕粮、租课(包括余租、芦课、渔课、湖课)、屯粮丁、差徭等项,其中主要是地丁银。
关键词: 湖口县 税收管理 田赋钱粮

内容

田赋是历代最重要的地方财政收入。清末田赋大致包括地丁粮、漕粮、租课(包括余租、芦课、渔课、湖课)、屯粮丁、差徭等项,其中主要是地丁银。
   地丁银是按照土地的亩数和成丁(16-20岁的男性)人数来计算的一种土地税,自清代“摊丁入亩”之后,田赋和丁粮合在一起,统称地丁,或者叫地丁钱粮。
  同治志记载:嘉庆二十四年(1819)至同治十年,湖口县有47861户,男女大小人口共计201318人,其中大小男丁116949人。顺治十三年(1656)刊定的《赋役全书》则规定,每丁编银九分一厘九毫一丝二忽三纤,其中成丁每丁编银一钱八分九厘九毫七丝九忽八微七纤。土地税是按土地的肥瘦划分科则等级后计征的。湖口县当时应征的官民田地山塘共计278851亩。划分科则如下:
  田分为三则,共197353亩,应征银14446两,应征米969石;地分为三则,共38691亩,应征银1490两,应征米95石。一则山24994亩,应征银78两,应征米5.4石。一则塘17813亩,应征银1405两,应征米97石。总共征银19281两,征米9979石(其中香花银17两,不入民米摊征)。除正赋之外,还征杂赋银265.7两。实际全县田赋每年应征银为19546.87两。
   雍正元年(1723),清朝又规定每年每粮银一两外加一钱,以充官属养廉之资。
   光绪年间,湖口县田赋地丁银固定为16050两,兵粮1166石、养廉银1200两,除此之外,还征收杂税银1569两,驴马16匹。
  芦课是指滨临江湖边的芦洲土地应征的赋税。乾隆十九年(1754)之前,湖口滨江芦洲地共20059亩,共征芦课银300.4两;乾隆十九年丈量芦洲地共45582亩,共征课银619.7两。嘉庆二十二年(1817)丈量湖口县洲地共35757亩,应征课银498两。征收的办法是分则起科,上等地每亩银三分(密芦同);中等地每亩银二分(稀芦同);下等地每亩银一分(草地同),草滩、泥滩、水荡则不起征。
  渔课自明代起就开始起征。以实物交纳赋税称本色,另有折色(应交纳的实物可以折合银两代替。明洪武二十八年始,正统元年确立)以代替赋额,并连同地丁银一起征解。据同治志记载,明洪武年间湖口县有渔课额户148家,后只存50余家。渔民除要缴纳渔税之外,还要增加鲥鱼、螃蟹等额外之征,供统治阶级吃喝。渔课所征起运至户部,具体额征数不详。
  湖课由于湖口县处于鄱阳湖畔,居民有依赖湖中所产为生者,于是自清代开始有湖课之征。折征手续与渔课相差无几。雍正九年之后,湖口县奉文带征渔课,额征数为银72两,与地丁银一同征解,并照数批解给南康府(南康当时设有杨林河泊所),以后又解交藩库。
  屯粮丁清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和税粮,利用兵士和农民垦种荒废田地,名之曰“屯田”,所征之税称屯粮丁。这种屯田归卫所管,湖口县当时属九江府九卫。屯田有4787亩,屯地有295亩,应征屯粮银407.6两,屯丁银11.2两,丁粮合计418.8两。光绪二十八年,清政府下令裁撤屯卫弁丁,并令屯户所占地亩缴纳地价,报官契税,听其管业,原征屯饷改为丁粮,这样,湖口县屯田实为民屯。
   余租乾隆二年查明上、中、下科则,又于屯粮正赋外,加征余租,额银每年1027.7两。
  地租清末之地租是指官基隙地附近居民垦为田园或营造房屋,每年必须向官方交纳最低之税,由县征收解司。这笔租用于各处官渡、巡哨、船夫及赞礼生等工食开支。籍田租籍田租始于雍正五年,湖口县照规定额设田四亩九分,每年除作粢盛耕种,并定纳钱粮外,余谷按三年一届,照奉文之价,变粜解司,为先农坛祭祀之用费。
  学田租原为清末设,其收入是补充书院膏火费用。科举废止后拨为学堂经费。民同初年学租项目尚列预算收入,只是过于微薄,年约117元而已。
  粮捐光绪二十七年清廷为了筹集对外的赔款银两,加收亩捐钱二百文;漕米一石,加收亩捐钱三百文。兵加屯粮征如地丁粮,兵米征如漕米数,每钱千文,折银七钱六分。光绪三十三年将此项附加税正式名为“粮捐”。
   三饷明崇祯时为了对付李自成、张献忠等农民起义,正赋之外又加“助饷”、“练饷”、“剿饷”,合称三饷。
  钱粮民国时田赋亦称钱粮。民国初年沿清旧制,田赋内容包括地丁、米折、屯粮、芦课、渔课、湖课、余租六种。民国四年,查照光绪十年所修《赋役全书》之规定,制订了湖口县田地科则:
   一则田地共113491亩,每亩征收地丁银0:0818两,米折0.0054石,共征地丁银9283.6两,米折612.9石。
   二则田地共44076亩,每亩征收地丁银0.0696两,米折0.0046石。共征地丁银3067.7两,共征米折202.7石。
   三则田地共39786亩,每亩征收地丁银0.0522两,米折0.0035石。共征地丁银2076.8两,共征米折139.3石。
   总共计征田地亩数为197353亩,地丁银14428.1两,米折954.9石。
   屯粮丁、余租、芦课、渔课、湖课等基本上沿袭旧制征收。
   民国十六年至二十年之间,田赋附加名目繁多,又复按亩摊捐,漫无限制。
  湖口县民国部分年份钱、粮赋额征情况表
  民国四年湖口县田地科则表
  民国二十一年九卫(湖口)屯粮科则表抗日战争时期,县城被日寇占领,国民党政府退驻武山一带,其时所征田赋随征随用,亦无资料可查。
  民国三十一年,新四军领导下的湖口棠山军民联合办事处征收爱国公粮,规定每亩田征收谷10斤,加上原定田捐税15斤,共计每亩征收公粮25斤,支援抗日。当时设立了征收专员,进行了土地登记、造册工作,并为此开展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
  民国三十五年之后,国民党横征暴敛,乱加田赋名目,如随赋征借、带征加罚、带征省县公粮等,并另立地价税。民国三十五年共征地价税及滞纳罚款1600927元(法币),三十六军共征地价税2357232元(法币)。民国三十五年、三十六年田赋都超征、三十五年征实数为11263石,征借6256石,公粮3441石;中央赋谷征实三成,征借全部,征借罚谷16石,粮1193石。同年支出超征留县185石,就地补给军粮1193石,借用租谷民粮垫拨军粮78石,运耗37石,仓耗59石,支出1547石,结存142石。三十六年征实11900石,征借7933石,公粮5950石。当年还因“滞纳”而罚谷,征实346石,征借230石,公粮173石。中央赋谷征实三成,征借全部,滞纳加罚230石。同年支出超征留县420石,民夫口粮552石,运耗46石,仓耗52石,补给军粮240石,结存44石,这年全县收购军粮5700石。
  民国三十五年以后,国民党政府为催收田赋杂税,还专门设有粮警、税警。这些人为虎作伥,荷枪实弹,下乡骚扰百姓。贫苦农民不仅要招待他们,还要送烟茶钱或农副产品、熟食品,希望能得到暂时的缓缴。没有钱还税更无钱招待他们的贫苦农民,被罚坐“法警篷”,每年坐“法警篷”的竟多达三、四十人。
   国民党钱粮弊政:国民党统治时期,农民除受田赋的压榨之外,还要饱受征赋差役的舞弊之苦。当时在湖口有如下几种弊政:
  1、征收田赋的差役叫“户书”,户书之中又没有户总一职,实操征收之权。有将某户之粮暗中分派在其他各户之中,名之日“飞洒”。农民不知其奸,一次受其蒙混,以后永远照例定纳。而该项“飞”出的某户之粮,就永为户总所有。
  另一种是立诡图于正甲正图之外,即以有着之粮,寄于无着之户,日“诡寄”。因为征册串票,年年由户书所造,所以逐渐被其侵吞,官府无从察觉。
  2、粮差侵蚀。凡乡民无力完粮者,粮差则故意假托上方催逼紧急,对征户说:你现在完不起粮,我帮你借钱代完。乡民无奈,只好答应。于是粮差便从中盘剥重利,每借银元一元,必取一至二角利息。由是间月必往取息,如不按月交息,则又息上加息,及至次年,息已过于应交之粮,而粮尚未完清。
  3、劣绅包揽。乡村劣绅,恃有势力,或包一村、或包一族,与户书联络一气,互相利用,对农民巧立名目,农民但求完纳方便,又畏惧劣绅势力,无不隐忍照其数额完纳。
  4、刁民趋避。乡间有些恶棍,将瘠瘦之田卖与客籍或外地游民,却暗中将肥腴之田的额征粮数拨在瘦田名上,一遇灾荒之年,客籍、游民弃田逃亡不完粮,于是出现有田无粮,这样官册之粮户,不得不列为逃亡绝户,予以蠲免,刁民恶棍遂避免了完粮。

知识出处

湖口县志

《湖口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湖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丰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真实反映湖口县的历史和现状。湖口县志由概述、大事记和各专志组成。计19卷88章347节。采用志、记、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湖口县志详今略古,取事主要从南唐建县起,下限大体至1988年,有些重大事件适当上溯和下延。湖口县志横排门类,纵写史实,同类归并,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的限制。大事记以编年体与记事本末相结合,以编年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简称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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