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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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419
颗粒名称: 第三十九章 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9
页码: 354-372
摘要: 纳税鉴定制度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单位的纳税事项作出书面鉴定,正确结算和及时收缴纳税款,防止错缴、漏缴和拖缴税款的现象。纳税鉴定确定后,遇到税法规定有变化时,则及时通知纳税单位,重新进行纳税鉴定。1981年县玻璃厂生产玻璃产品,税率由15%减为10%,随之便调整了玻璃厂的纳税鉴定。县水泥厂生产水泥的税率也由15%减为5%,纳税鉴定也得到调整。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有变化时,也要立即通知税务机关修改鉴定内容。
关键词: 湖口县 税务

内容

第一节机构设置
  湖口税厂属湖关。向路经湖口水道客商征税。始设于明嘉庆四十二年(1563年),隆庆元年(1567)撤。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由御马监(太监)李道重建,厂址在下石钟山麓,在文昌洑、武曲港、驮鹅洲、八里江均设卡,万历四十三年撤。清初复设,厂址移至利涉门,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移武曲港,后撤。 湖口厘金卡属湖关,清咸丰九年(1862年)设。向路经湖口水路客商抽厘。初址梅家洲。同治二年(1863年)移至长虹堤,七年,湖口永为定卡,由省委员办理,并兼理二套口、龙开河二卡。光绪八年(1882年)改为湖口厘金分局,由候补知府朱以鉴督办,并下设李家渡卡,由候补县丞王正辉督办。民国元年(1912年)沿清旧制,复置湖口厘金卡,兼理二套口、龙开河二卡。 湖口镇守关卡太平天国时黄文金设。对来往客商征收关税,船钞,以补军用,于咸丰五年(1855年)七月二十八日清将李元度攻城抢劫后被烧毁。
  江西牙厘总局湖口卡属湖关。光绪五年设。由知府衔许善良督办。光绪十一年改为江西牙厘总局湖口总卡,由知府许承家督办。另有江西牙厘总局湖口帮卡和湖口掣验所,由道衔何敦五督办。
   湖口总盐卡光绪八年设,由补用道台涂春年督办。十一年改为江西淮盐总局湖口总卡,由补用知府汪世泽督办。
  湖口经征署光绪二十二年设,由补用知县邢景彬督办。二十八年改保商局和进口统税局,征收进口货物税。保商局和统税局沿至民国十八年八月一日裁撤。
   湖口统税征收局光绪二十九年设进口赣州稽查统税二分局,三十年改设湖口统税征收局。
   江西特税掣验局民国十八年设。并设有分机关东门旱道查验所。
   江西特种消费赣北分局民国十八年八月一日始设。
   屠宰税湖口分局民国十九年增设。
   湖口特种物品清“匪”善后捐稽征所民国二十一年六月开办。
  江西省第七区征收分局湖口分征所民国二十四年设,二十六年改设湖口税捐稽征处。新四军湖口棠山军民办事处税务所民国三十年设,随新四军撤离湖口而停办。在流泗新洲、沙洲收税,对来往长江靠岸客商征收皮花、表纸、瓷器等货物税。
   江西区货物税局湖口办公处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设立税务机关,由九江分局管辖。
   湖口税捐稽征处民国三十年设,至三十七年有职员18人。由县长汪岭梅兼处长,下设流泗稽征所。
  湖口县税务局人民政府税权统管,全县只设一税务机关。1949年接收国民党的税捐稽征处,并将该处并入土产公司,9月间成立税务局。1950年在税务局内设水上检查站,负责检查鄱阳湖出口商品偷、漏税收工作,1955年底撤销。1986年恢复水上检查站,并增设汽车轮渡检查站,负责检查农、林、牧、渔及手工业产品出口偷、漏税收工作。1958年财政、税务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62年分开,恢复税务局。1967年“文革”中,成立“三结合”的税务局革命临时领导小组。1968年又与财政、银行、房产、合并成立湖口县财政金融服务处,内设财税组。在原税务局办公。1970年改为财政金融局。1973年元月又分开,恢复税务局,至今未变。
   第二节税收管理
   建国后税收一直很顺利,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纳税登记制度根据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通过纳税人的申请登记掌握税源,加强征收管理,监督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198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后,湖口县组织了一次普遍的纳税普查,恢复和健全了纳税登记制度。该年全县共有纳税户926户,其中全民企业70户,集体企业467户(其中农村407户),个体约389户(其中农村289户),大、小队经营的砖瓦窑126座。1988年全县共有纳税户1294户,其中全民企业114户,集体企业272户,个体908户。
  纳税鉴定制度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单位的纳税事项作出书面鉴定,正确结算和及时收缴纳税款,防止错缴、漏缴和拖缴税款的现象。纳税鉴定确定后,遇到税法规定有变化时,则及时通知纳税单位,重新进行纳税鉴定。1981年县玻璃厂生产玻璃产品,税率由15%减为10%,随之便调整了玻璃厂的纳税鉴定。县水泥厂生产水泥的税率也由15%减为5%,纳税鉴定也得到调整。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有变化时,也要立即通知税务机关修改鉴定内容。
  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企业逐项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征收机关,根据填开税收票证进行课征。企业还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月、季、年财务报表。个体工商业和农村砖瓦窑,则自行申报,由税务机关根据经营情况及容量核定营业额的大小和应纳的税款进行征收。
  纳税检查制度是对纳税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所进行的监督措施。检查形式有企业自查、互查和税务机关重点查。全县一般采取税务机关重点查,平时由各专管员分组进行重点检查,每年检查1-2次。1987、1988年均在全县进行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发货票管理制度发货票是财会人员凭以记帐的根据,是销货单位核算销售收入的原始凭证,是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重要依据。一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人民公社及其附属单位。凡购进物品、委托加工和进行其它业务活动等在发生财务支出时,都必须取得对方开出的统一发货票,方可付款人账。为此,县政府1982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发货票管理的通知,并规定发货票由县税务局统一制订、统一管理、统一印制、统一发售。企业单位需要发货票,应按规定手续向税务机关申请购用印刷,并规定只准在本企业单位使用,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不准互相借用,不准私印、重用、转让、倒卖、涂改、弄虚作假和代开发货票。对违犯者除追补偷漏税款外,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征税管理规定双钟税务所负担县城所在地和县级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并根据上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宣传贯彻,组织税收入库,如对集体商业的所得税从1980年起取消加成征税;改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并从1982年起(以1980年的利润为基数)增长利润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从1980年起对二轻企业(以1980年利润为基数)的增长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各种涉税贷款可以用贷款项目所新增加的工商税利润归还货款。
  农村税收由农村基层所划片分人管理,宣传贯彻税收政策,负责组织税款入库,如对基层供销社的利润从1973年起按39%比例税率计征;从1979年起对供销社所属饮食服务行业的利润划开改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农村乡村企业基本上采取低税免税政策,对支农产品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其全年实现的利润,首先给予三千元的免征照顾(1972年照顾1200元;1978年照顾2400元),对超过三千元的部分,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从1980年起,改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计征。 从1978年起,对农村新办社队企业免征二年工商所得税。1982年取消免征规定,对原来支农产品的免征规定亦同时取消,对社队外的产品和业务收入则一律征税。
  水上检查为了防止水上的偷、漏税,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1986年元月成立了湖口水上税务检查站(隶属县税务局),负责检查途经鄱阳湖口水运应税的农、林、牧、水产品和生产分散不易控制管理的鞭炮、焰火、夏布、土纸、废品、毛笔、钨矿和锡金矿等产品。当年查补偷、漏税收12.5万元。1987年查补偷、漏税收11.9万元。1988年查补偷、漏税收7.5万元。
   该站现有税务人员5人,稽查船1艘。
   第三节田赋钱粮
  田赋是历代最重要的地方财政收入。清末田赋大致包括地丁粮、漕粮、租课(包括余租、芦课、渔课、湖课)、屯粮丁、差徭等项,其中主要是地丁银。
   地丁银是按照土地的亩数和成丁(16-20岁的男性)人数来计算的一种土地税,自清代“摊丁入亩”之后,田赋和丁粮合在一起,统称地丁,或者叫地丁钱粮。
  同治志记载:嘉庆二十四年(1819)至同治十年,湖口县有47861户,男女大小人口共计201318人,其中大小男丁116949人。顺治十三年(1656)刊定的《赋役全书》则规定,每丁编银九分一厘九毫一丝二忽三纤,其中成丁每丁编银一钱八分九厘九毫七丝九忽八微七纤。土地税是按土地的肥瘦划分科则等级后计征的。湖口县当时应征的官民田地山塘共计278851亩。划分科则如下:
  田分为三则,共197353亩,应征银14446两,应征米969石;地分为三则,共38691亩,应征银1490两,应征米95石。一则山24994亩,应征银78两,应征米5.4石。一则塘17813亩,应征银1405两,应征米97石。总共征银19281两,征米9979石(其中香花银17两,不入民米摊征)。除正赋之外,还征杂赋银265.7两。实际全县田赋每年应征银为19546.87两。
   雍正元年(1723),清朝又规定每年每粮银一两外加一钱,以充官属养廉之资。
   光绪年间,湖口县田赋地丁银固定为16050两,兵粮1166石、养廉银1200两,除此之外,还征收杂税银1569两,驴马16匹。
  芦课是指滨临江湖边的芦洲土地应征的赋税。乾隆十九年(1754)之前,湖口滨江芦洲地共20059亩,共征芦课银300.4两;乾隆十九年丈量芦洲地共45582亩,共征课银619.7两。嘉庆二十二年(1817)丈量湖口县洲地共35757亩,应征课银498两。征收的办法是分则起科,上等地每亩银三分(密芦同);中等地每亩银二分(稀芦同);下等地每亩银一分(草地同),草滩、泥滩、水荡则不起征。
  渔课自明代起就开始起征。以实物交纳赋税称本色,另有折色(应交纳的实物可以折合银两代替。明洪武二十八年始,正统元年确立)以代替赋额,并连同地丁银一起征解。据同治志记载,明洪武年间湖口县有渔课额户148家,后只存50余家。渔民除要缴纳渔税之外,还要增加鲥鱼、螃蟹等额外之征,供统治阶级吃喝。渔课所征起运至户部,具体额征数不详。
  湖课由于湖口县处于鄱阳湖畔,居民有依赖湖中所产为生者,于是自清代开始有湖课之征。折征手续与渔课相差无几。雍正九年之后,湖口县奉文带征渔课,额征数为银72两,与地丁银一同征解,并照数批解给南康府(南康当时设有杨林河泊所),以后又解交藩库。
  屯粮丁清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和税粮,利用兵士和农民垦种荒废田地,名之曰“屯田”,所征之税称屯粮丁。这种屯田归卫所管,湖口县当时属九江府九卫。屯田有4787亩,屯地有295亩,应征屯粮银407.6两,屯丁银11.2两,丁粮合计418.8两。光绪二十八年,清政府下令裁撤屯卫弁丁,并令屯户所占地亩缴纳地价,报官契税,听其管业,原征屯饷改为丁粮,这样,湖口县屯田实为民屯。
   余租乾隆二年查明上、中、下科则,又于屯粮正赋外,加征余租,额银每年1027.7两。
  地租清末之地租是指官基隙地附近居民垦为田园或营造房屋,每年必须向官方交纳最低之税,由县征收解司。这笔租用于各处官渡、巡哨、船夫及赞礼生等工食开支。籍田租籍田租始于雍正五年,湖口县照规定额设田四亩九分,每年除作粢盛耕种,并定纳钱粮外,余谷按三年一届,照奉文之价,变粜解司,为先农坛祭祀之用费。
  学田租原为清末设,其收入是补充书院膏火费用。科举废止后拨为学堂经费。民同初年学租项目尚列预算收入,只是过于微薄,年约117元而已。
  粮捐光绪二十七年清廷为了筹集对外的赔款银两,加收亩捐钱二百文;漕米一石,加收亩捐钱三百文。兵加屯粮征如地丁粮,兵米征如漕米数,每钱千文,折银七钱六分。光绪三十三年将此项附加税正式名为“粮捐”。
   三饷明崇祯时为了对付李自成、张献忠等农民起义,正赋之外又加“助饷”、“练饷”、“剿饷”,合称三饷。
  钱粮民国时田赋亦称钱粮。民国初年沿清旧制,田赋内容包括地丁、米折、屯粮、芦课、渔课、湖课、余租六种。民国四年,查照光绪十年所修《赋役全书》之规定,制订了湖口县田地科则:
   一则田地共113491亩,每亩征收地丁银0:0818两,米折0.0054石,共征地丁银9283.6两,米折612.9石。
   二则田地共44076亩,每亩征收地丁银0.0696两,米折0.0046石。共征地丁银3067.7两,共征米折202.7石。
   三则田地共39786亩,每亩征收地丁银0.0522两,米折0.0035石。共征地丁银2076.8两,共征米折139.3石。
   总共计征田地亩数为197353亩,地丁银14428.1两,米折954.9石。
   屯粮丁、余租、芦课、渔课、湖课等基本上沿袭旧制征收。
   民国十六年至二十年之间,田赋附加名目繁多,又复按亩摊捐,漫无限制。
   [=此处为表格(湖口县民国部分年份钱、粮赋额征情况表)=]民国四年湖口县田地科则表
  民国二十一年九卫(湖口)屯粮科则表抗日战争时期,县城被日寇占领,国民党政府退驻武山一带,其时所征田赋随征随用,亦无资料可查。
  民国三十一年,新四军领导下的湖口棠山军民联合办事处征收爱国公粮,规定每亩田征收谷10斤,加上原定田捐税15斤,共计每亩征收公粮25斤,支援抗日。当时设立了征收专员,进行了土地登记、造册工作,并为此开展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
  民国三十五年之后,国民党横征暴敛,乱加田赋名目,如随赋征借、带征加罚、带征省县公粮等,并另立地价税。民国三十五年共征地价税及滞纳罚款1600927元(法币),三十六军共征地价税2357232元(法币)。民国三十五年、三十六年田赋都超征、三十五年征实数为11263石,征借6256石,公粮3441石;中央赋谷征实三成,征借全部,征借罚谷16石,粮1193石。同年支出超征留县185石,就地补给军粮1193石,借用租谷民粮垫拨军粮78石,运耗37石,仓耗59石,支出1547石,结存142石。三十六年征实11900石,征借7933石,公粮5950石。当年还因“滞纳”而罚谷,征实346石,征借230石,公粮173石。中央赋谷征实三成,征借全部,滞纳加罚230石。同年支出超征留县420石,民夫口粮552石,运耗46石,仓耗52石,补给军粮240石,结存44石,这年全县收购军粮5700石。
  民国三十五年以后,国民党政府为催收田赋杂税,还专门设有粮警、税警。这些人为虎作伥,荷枪实弹,下乡骚扰百姓。贫苦农民不仅要招待他们,还要送烟茶钱或农副产品、熟食品,希望能得到暂时的缓缴。没有钱还税更无钱招待他们的贫苦农民,被罚坐“法警篷”,每年坐“法警篷”的竟多达三、四十人。
   国民党钱粮弊政:国民党统治时期,农民除受田赋的压榨之外,还要饱受征赋差役的舞弊之苦。当时在湖口有如下几种弊政:
  1、征收田赋的差役叫“户书”,户书之中又没有户总一职,实操征收之权。有将某户之粮暗中分派在其他各户之中,名之日“飞洒”。农民不知其奸,一次受其蒙混,以后永远照例定纳。而该项“飞”出的某户之粮,就永为户总所有。
  另一种是立诡图于正甲正图之外,即以有着之粮,寄于无着之户,日“诡寄”。因为征册串票,年年由户书所造,所以逐渐被其侵吞,官府无从察觉。
  2、粮差侵蚀。凡乡民无力完粮者,粮差则故意假托上方催逼紧急,对征户说:你现在完不起粮,我帮你借钱代完。乡民无奈,只好答应。于是粮差便从中盘剥重利,每借银元一元,必取一至二角利息。由是间月必往取息,如不按月交息,则又息上加息,及至次年,息已过于应交之粮,而粮尚未完清。
  3、劣绅包揽。乡村劣绅,恃有势力,或包一村、或包一族,与户书联络一气,互相利用,对农民巧立名目,农民但求完纳方便,又畏惧劣绅势力,无不隐忍照其数额完纳。
  4、刁民趋避。乡间有些恶棍,将瘠瘦之田卖与客籍或外地游民,却暗中将肥腴之田的额征粮数拨在瘦田名上,一遇灾荒之年,客籍、游民弃田逃亡不完粮,于是出现有田无粮,这样官册之粮户,不得不列为逃亡绝户,予以蠲免,刁民恶棍遂避免了完粮。第四节农业税
   一、农业税征收
  建国后,田赋、钱粮串改为征收农业税。江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奖励生产、合理负担、简单易行的原则,于1949年9月颁发了当年征收公粮的办法,规定公粮征收面不超过80%(灾区不得少于60-70%),负担总数不得超过农业收入的20%,人均农业收入在150斤粮食以下者免征。各阶层公粮负担占农业收入的比例当时是:贫农5-8%;中农12-18%;富农20-30%;地主-30-50%,按级分配,民主评议。
  1950年9月8日,中央公布了新的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采取免征点以上(即每人平均粮食收入在150斤以上)的急进的金额累进税制,分40个税级,税率3-42%。租、佃田地负担加二或减二的办法。
  1952年,中央、中南局、江西省均相应发布了土地改革区的农业税暂行条例,修改了税率,采取了有免征点的、比较缓慢的金额累进税制,规定20种税级,税率6-25%。这一年的秋天,经过查田定产后,全县共有应纳税的耕地面积280331亩,比1951年实际纳税耕地面积增长了19.88%;应计税产量为84503827斤,比1951年实征计税产量增加了89.26%01953年秋征前,又在原来未定产时有偏高偏低的十二个乡进行了调整产量工作,调整后全县计税产量共79784624斤,比1952年降低5.58%01953年以后每年征收的税额都基本稳定在这个水平上。
  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生产合作社成了农业税的负担者。从1957年起,全县实行地区差别的比例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和原有税负担情况,确定有差别的税率以征收农业税,贯彻了“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方针。农业税的征收绝对数(以稻谷计算),1957年比1952年增长8.74%,占当年农业收入的13.63%。
  人民公社化后,农业税征收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鼓励增产”的纳税政策,在征收税额时,原则上以征收实物(粮食)为主,但在个别经济地区也用现金折算入库,在数额上一直保持相对的稳定。
  1985-1988年,全县农业税任务(稻谷数)没有变化,但计税金额随着粮食调价后的中等牌价的变化而有所增加,并坚持执行“先征后购,先税后贷”的征收原则。
  1986年开征了农林特产税。1987年开征了耕地占用税。
   二、农业税减免
  清同治末年以前的蠲免在旧志恤政志中已有评述。光绪元年,蠲免同治十三年以前民欠钱粮;光绪十年,蠲免本年地丁钱粮;民国元年,蠲免宣统二年以前民欠钱粮;民国十八年,蠲免民国十五年以前民欠丁银、米折。
  建国后,党和政府一向关心农民的生活和所存在的实际困难,不但减除了过去那些名目繁多的田赋杂税,而且也制订了在特殊情况下农业税减免的若干规定。
  1978-1984年,为扶助贫困生产队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对生产队人均收入40元、口粮400斤以下的实行起征点减免;对于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等,给予社会减免;如遇各种自然灾害,则给予灾情减免;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幼牛给予幼牛减免,每头每年免收稻谷22斤。
   全县减免指标有机动数35万斤,如遇特殊情况,上级财政部门还会核定增加。减免项目中有一项特困乡减免,本县东庄、舜德两特困乡1985-1988年均受到特困乡减免的照顾,实征为应征的30-50%。
  湖口县1965年后农业税减免表 第五节税制税种
   一、税制
  明、清,湖口县虽有收税机构对行商、手工业进行征税,但并无明确的税制。清咸丰九年(1859)后,厘金税制在湖口推行,对通过湖口的货物和出口的货物实行抽厘,抽收百分之一的税款。咸丰十年,曾国藩以本省厘金全数给军,改总局为牙厘总局,后因军饷太缺,改厘金制为“二护两验制”。规定凡客商经过四局乃征完全税,其中二为保护之局,二为查验之局。首局初获,征厘三分,二局初验,征厘两分,三局二获,征厘三分,四局二验,征厘二分。“二护两验制”弊窦日滋,层层加重,而湖口的局、卡愈增愈多,税吏乘机勒索,百姓怨声载道。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乃改行“一税制”,在统税局将四局所完之全税仍按原税率于首局一次完清税额。
   民国伊始仍沿用清光绪之统税制。民国十六年(1927)制订卷烟统税,并明确规定烟酒税为中央税。
   民国十七年之后,统税制的花样不断翻新,各种新的税收条例层出不穷。民国三十年底,湖口推行了十一种《货物统税暂行条例》。
  民国三十一年以后,为适应战时情势,国民党政府不断改换税制,当时举办了茶类统税,试办了烟酒、火柴、糖专卖。抗战后,棉纱、糖类等项取消征实,回征法币。
  1949年湖口县人民政府遵照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苛捐杂税和见货就征的税制,取缔了旧税法中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服务的特殊规定。
  1950年至1952年,全国统一了税政,建立了新税制。湖口县是遵照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收实施细则》进行征收的。
  1951年12月中央财政部公布了货物税等七个税种之后,湖口县实行了多种税、多次征的税收制度。1953年修正了税制,1958年税制进行了改革,湖口县税种简化为七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于1959年取消)、文化娱乐税、车船牌照税。税种变化由繁到简,便商利民,同时保证国家收入。
  1956年对资本家的利润征收金额累进所得税,实行“四马分肥”的政策,贯彻了“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方针。这一时期全县国营企业和合作化经济日益壮大发展,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相对缩小,各种经济成分缴纳的税款在税收总收人中的比重发生重大变化,国营经济和合作化经济由1952年的18.39%上升到1958年的80.74%。其中国营经济缴纳税收占总税收的比重1952年是16.01%;1957年是31.31%;1958年则跃到54.44%。合作化经济缴纳税收占总税收的比重由1952年的7.78%上升到1957年的55.42%;1958年有所下降,只占总收入的26.25%。主要原因是基层供销社由集体性质转为国营商业。私人资本和个体经济缴纳的税收则年年下降,1952年是64%;1958年是7.4%。
  由于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同国家计划管理和社会主义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的要求之间存在着矛盾,以及产销见面、商品流转环节大为减少,出现了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不正常现象。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保证税收,简化税制,1953年改变了多种税制,多次征的税制,修正了原来的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工商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文化娱乐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把棉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人商品流通税,把粮食交易税改为货物税,把摊贩营业牌照税并入营业税。
  1956年以前,全县税收除完成财政收入任务外,还遵循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精神,扶持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打击私人资本主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活动。对私营工商业者偷税、漏税等“五毒”行为,轻者进行罚款、补税,重者予以法办。
  当时征收的方法有查帐、民主评议和定期定额三种。对屠宰税和植物油的自产自食予以免税照顾;对手工业合作组给予减税、免税照顾;对农业社经营的纳税工业产品只征3%的营业税,不征所得税;对个体农民则征8%的行商税。这些措施都促进了合作经济的发展。
   全县三大改造完成之后,税收除了继续执行调剂各阶层收入,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的任务外,还进行了扶助生产、培养财源的工作。
  1958年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把原来的销售额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1973年国家财政部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简化成工商税。从1973年起,农村税收单独分项统计上报。
  1982年,湖口县税务局在全县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管理的补充规定》,将社队企业不应生产的烟、酒、糖、棉纱、钟表等20种产品一律按统一的规定征收工商税,不予减免;同年7月对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企业试行增值税。
  1983年,在全县推行了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规定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保险组织)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凡有利润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这年10月设立了“建筑税”。
  1984年10月,在全县推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规定国营企业将应该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纳税,即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缴纳的零售环节工商税,则由批发部门代扣代缴。
  1986年1月1日起,生猪屠宰税由原来的每头3元,调整为4元;菜牛每头3元,调整为4元;羊每只0.3元,调整为0.5元。1月7日起,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开始按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四个加减征收。2月4日起,纺织产品由缴纳产品税改为缴纳增值税04月28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庭和单位进行集资。9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等。
  1987年3月20日,将现行的各种增值税的计征方法加以综合,适当简并,统一了扣税法。
  1988年,各种增值税已发展到30个税目,征税范围扩大到了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
   二、税种
   清代税种:
  田房契税是一种对典、买田宅契价征收的捐税。原无定额,尽收尽解。康熙五十七年颁契尾,雍正四年停,雍正七年复颁行,十二年又停,乾隆二年复颁行,十五年新颁一联契尾,以前颁行的三联契尾一律停止。光绪三十一年酌定契税之契价每一两共收六分五厘,次年刊发售契纸,买契加征二分五厘,共征九分。之后,官契纸每张征银五角。以四角五分为纸价,五分为印刷费,最高每张契纸征九角。清末买契征百分之九,典契征百分之六。旧时县官常从契税中敲榨勒索,浮收税款,中饱私囊。
   当税同治十三年前,全县每年征收银十两。
   牛税同治十三年前,全县每年约征收银二两四分五厘。
  牙税是旧政府向牙行或牙商(旧时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并抽收佣金的商行)所征收的税。清牙税有营业牌照税性质的帖费和按年缴纳营业税性质的常年税。同治十三年,县有行帖九十八张,除缴销外,实存九十一张。帖分注上下口岸,税分上、中、下,以三两为上,二两为中,一两为下。全年可征牙税银一百六十四两。
   茶课每年均征银二两八钱五分,另有纸价银六分三厘。
  厘金税咸丰三年始创,当时只向日用必需品抽收百分之一的税款,名日抽厘,亦称“厘捐”。咸丰六年规定逢卡抽收,不立定限。坐贾则有门厘,更定抽分法,改首卡捐,次卡捐二而止。凡抽厘五,以一养军,四助饷。定首卡抽厘三分,次卡收厘二分,三四卡同。两护两验,它卡免捐。同治五年江西巡抚刘坤一议减厘金,于是停免坐贾。裁并分卡,仍留湖口厘卡,以为湖‘口镇水师经费。光绪九年裁减米谷厘金,湖口厘金卡分局及牙厘总局所收税额(湖口厘金卡含二套口,龙开河卡),所征厘金,每年除去兵饷之外,要向江宁盐道交纳银一十六万两。水师兵饷如有结余,则归江西财政。该卡清末几个年份收税情况,列举如下:
  同治十三年收解厘金银钱数为:银135621.23两(上半年为8637381两,下半年49247.42两);钱205735串零1493文(上半年82175串852文,下半年123560串641文)。
  光绪元年收解厘金银钱数为:银96652.68两(上半年49421.75两,下半年47230.93两);钱210493串665文(上半年101535串446文,下半年108958串219文)。当年解长江水师8万两银。
  光绪二年收解厘金银钱为:银103509.244两(上半年59499.189两,下半年44010.55两);钱207482串1342文(上半年110284串567文,下半年97198串775文)。
   光绪十七年1-6月货厘银46728.631两;土药厘税银34.83两;茶厘银157.794两。货厘钱88010串1685文;茶厘钱3190串2597文。这年另收商贩出口米谷厘金钱15155串,随时按照湖口市价以半年均匀牵算。每足钱一串,易换库平银6钱5分3厘9毫,共易库平银9911两;下半年收商贩出口米谷厘金钱15028串,按湖口市价每足串换库平银6钱4分4厘3毫。共易银9683两。全年共收出口米谷厘金19594两。此银解存藩库,以备本省赈济等项之用(以上见江西巡抚德馨光结十七年奏折)。
  厘金本是临时性筹款,不算正税。但太平天国失败后,清政府并未撤销,继续利用厘金制盘剥湖口人民达五、’六十年之久。至于厘捐的弊政,清光绪三年二月初九,四品衔江西道监察御史邓华熙在其《为厘务日久弊生请旨饬行整顿以裕饷便民》的奏折中有所描述,他说:“窃以抽厘之设,原属不得已之方。既于饷需有裨,正宜设法以杜其弊。……闻去年厘项比前减收百万有奇,固因丁役骚扰所驱,商贾多行海外。……今已肃清海宇,仍然不免抽收。……弊在假手丁役也。……商船到卡,报税若未满丁役之欲,则百计留难,有向日不放行者。商贾趋市,物价数日不同,小民每苦赔累,改而他适,势所必然。至于士民行旅往来,明非货载,不甘向丁役使费者,则多方搜索、稽留、讹勒,不令移船。动辄发炮追击,故往往酿成事端。……一弊在章程太繁也。繁则有所藉端,作弊尤易,即一物也,而有上、中、下等之分,当抽收之时,以下等之物,抽上等之厘,则商民亏损;及详报之日,以上等之厘,报下等之数,则藉饱私囊。一卡而有上关收厘,下关销票之烦,收厘有外费,销票又有费,且收厘时权物之衡重,销票时衡物之权轻,先重后轻,分两必溢,所溢分两,指为匿私,抑勒之炎,殆不可问。故有厘之境,人皆视为畏途,而收款日形短绌矣!”由此可见,当时厘金税对人民的危害。
   统捐凡应定捐之货,一道在首局按原税率抽足之后,粘贴印花,经过下卡,只许验查,不准补抽;如有漏捐,货物全数充公。
   民国税种:
  统税,沿清代统捐旧制,至民国十七年。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所辖厘税调查表》所载,湖口县民国十四年统税局征收的厘税为478625018元(当时货币),比景德镇统税局(418730824元)、九江保商税务局(153161950元)所征税捐还多,为全省之冠。
  由于湖口县为赣省出口总汇之区,国民党江西省财政厅对湖口统税局抓得很紧,经常对该局进行询问和查核征收情况。现摘录民国十八年一月十八日《湖口统税局呈送调查产销大宗货物表》如下:“……十五年内正值军阀出走,所有文卷散失不全,业经陈前局长维沂呈报有案可稽,应请邀免填载。谨将十六、十七两年收入木植、瓷器、夏布、纸张、茶叶五种,分别照案查填,所有各种货物经过税数、件数以及收入最旺时间,均详注于表。兹奉饬查合,将查明缘由造具出口大宗货物数目表一纸,依据备文呈请钧署俯赐核办,谨呈。
   调查说明:
  1、一查木植一项产于赣南,春水未发以前,不能下驶;秋水巳落之后,输运渐次减少……其收数最旺时间约在六、七、八等月;
  2、一查瓷器一项产于景镇,逐月收数之多寡,视外来采办为标准,十七年分以九、十两月为旺时期;
  3、一查表纸一项,产于江西省广信、上高、万载等县,诸多逐月经过,收数不相上下,最旺之时约在七、八月间;
  4、一查夏布一项,产于江西省万载、上高等县,自南浔通车以来,收数甚属寥寥;
  5、一查茶叶一项,产于江西省义宁、武陵等县,收数亦属无几,以六、七、八月为旺月。”
   (原文载江西省图书馆《江西特税纪要》) 特种消费税民国十八年立所订原则有:①以裁厘而改办特种消费税者,重税额不得高于原有之税额,但奢侈品不在此限;②改办特种消费税时应力避节节设卡,不得再有重征留难等弊;③改办特种消费税之征收方法,财政当局须先询咨商业团体之意见;④民生日常必需之品,如米、麦、杂粮、土布、柴、草、木炭等必须免税。
   还规定了有关手工制造品,机制货品,以及农用肥料、农业工业所用各种机器、教育文化用品、出产不多之零星物品免税。
  征收特种消费税之特种物品有:糖类税、织物税、出厂税、油类、茶类、纸类、锡箔、海味、木植、陶瓷、牲畜(耕种所用牲畜及家畜除外)、药材、漆、皮毛(限皮革、皮裘、毛羽)、大宗矿产物(只准就矿征税)、茧(收丝税时退还茧税)、丝(收绸税时退还丝税)、黄豆(收油税时退还黄豆税)、棉花(收纱税时退还棉花税)。以上凡十九种类物品,概在收税之列。
   特种消费税的税率规定如下:
   奢侈品按其价值抽12.5-17.5%;
   半奢侈品按其价值抽7.5-10%;
   日用品按其价值抽2.5-5%。
   在上列规定之外,不得带征任何附税。
   江西特种物品“清匪善后捐” 民国二十一年二月,江西省长熊式辉召集“清匪”会议,通过了《江西特种物品清匪善后捐》案,湖口于六月开办。特种物品捐课税内容依物品来源分别为产捐、销捐。本省为产捐,外省输入为销捐。二十三年七月停征产捐,只征销捐。课税物品可分为糖、织物、出厂品、油、茶、纸、海味、木植、陶瓷、药材、漆、皮货、黄豆等十三种。此捐开办后还制订了各征收局、所应遵守事项,其中第四条规定:“由水路从湖口运入应行完捐之整批货物或集中在吴城尚须转运或分销之物品,应仿照第三项办法(由九江、南昌两局、所分别补征捐项一道),由湖口稽征所完捐款,但已过湖口未完捐者,由吴城征收局补征”。又制订了特种物品捐管理局视察员章程。划全省为四区,湖口县稽征所属于第二区(赣北南浔路及修水鄱阳湖流域),据当时记载,湖口稽征所全年稽征额在十万元以上。该所行政开支每月定为1901元。全年22812元。湖口稽征所当时还负责征收邮包捐、消费类捐。
  消费类捐包括:进口捐,指外产由湖口输入之货物;出口捐,指本产除木、瓷、纸、夏布、药、油、豆七类以外,由湖口输出之货物以及由湖口输出之本产茶类。当时征收捐税的手续是颇为严厉的。有复验截呈丙联捐单的规定:
  1、吴城征捐填单行经湖口之货物;
  2、已经指定复验机关而漏未复验之货物;
  3、行经湖口之货物;
  4、本机关征捐在湖口附近行销就此出口不再经过其他机关之货物。
   凡上列货物捐单,湖口稽征所都有权复验截呈:
  1、他机关征捐在湖口行销或就此出口不再经过他机关之货物;
  2、本机关征捐在湖口附近行销或就此出口不再经过他机关之货物;
  3、本机关课征七类以外之货物。
   凡以上货物捐单,湖口稽征所有权截销其乙联。
  总之,他机关征捐之本产七类物品,不论巳未经过一征一验,如行经湖口出口,应重行掣验是否相符,否则,不得放行出湖口。特种物品“清匪”善后捐的捐率与民国十八年所订立特种消费税税率无变异。
  国民党省政府为了确保“清匪”善后捐如数上解,规定如期未解款者,分别惩戒之:五日以上者记过一次;十日以上者记大过一次;十五日以上者罚俸两个月;二十日以上者免职。
  民国二十二年,国民党江西省政府在《剿匪期中江西各县地方之苛捐杂税》中供认:“过去承军阀之割据,县自为政,即县辖之区,区辖之村,亦复各自独立,在上既以敲剥为能事,在下则益肆其掊克,以致县有税,而区复有捐,甚至小学校长、公安局长,亦复可以巧立名目,自由勒派,今日一税,明日一捐,结果则名目繁杂,莫知所向,改成见物即税,无人不捐之现象。税杂则流于苛细,目繁则形为重叠,又加以征无定额,派无定时,叠床架屋,追求无巳,以至今日,各县人民对地方所负担之捐税,不但省政府财政厅无案可稽,即县政府财政局亦不能悉举其目。至于区村地方机关团体之隐瞒擅征,又比比皆是,其庞杂程度,可谓尽租税之奇观。”
   民国三十五年,开始征化妆品等税,三十六年又公布《矿产税条例》,民国三十七年制订了货物税的税率。
  国民党统治湖口县时期到底有多少税种,无从查核。仅民国二十三年时,省政府就曾裁减过各种苛捐杂税三百余种。湖口当时也撤销了豆捐(1000元).油捐(1000元)、竹木捐(145元)、油榨捐(320元)、戏捐(400元)、鱼捐(120元)、轧车捐(326元)、肉案捐(240元)、棉花捐(3600元)等,可知国民党的苛捐杂税实为社会之一大弊政。杂税国民党时期的主要杂税有:①契税,是一种登录税。民国二年始收。二十二年湖口契税达245336元;②屠宰税,民国四年开始征收。民国十九年湖口设分局专收。屠猪每头征税三角,牛一元,羊二角。民国六年免屠牛税,猪每头改征四角,并加经征税二分,由县代征解库。二十四年湖口征收屠宰税达4800元;⑧特种物品“清匪”善后捐;④船捐,此捐开办于民国初年,本县滨临江湖,渔船、商船、客船必经之地,自然捐税繁重;⑤瓷类营业税;⑥烟酒牌照税,民国二十四年湖口征收税额1100元;⑦牙当税,民国二十年湖口征收税额1010元;⑧营业税,民国二十四年湖口征收税额10000元;⑨盐附捐,江西省之食盐,在民国二十二年时,除国税每担抽收三元四角六分外,又加省附加捐四元五角,并筑路经费一元五角。到县又非法征收地方附捐,虽屡经取缔,但置若罔闻,苦了盐商,加重了人民生活的负担。当时加在盐上的附税名目有:盐附捐、盐业公益捐、盐业防务捐、食盐附捐、盐斤加价、善后盐捐、食盐救济捐、盐捐、盐斤附加捐、食盐带借等。国民党政府说以上捐税款是“以充县团队清乡善后用”。湖口县当时行销淮盐,根据国民党省政府“食盐火油管理局”调查,湖口食盐每斤单价560文。
  民国二十六年,省政府以“抗战军事发动”为名,增派各县筹款。湖口征收特产捐、城镇房铺捐,酌收一般商品战时利得税,酌收田赋附捐、富户乐捐。
  民国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湖口县国民党第二届一次常委会议案中说:“敌寇近日封锁鄱阳湖下游,甚为严重,以致斑竹垮征收税减(在现东庄乡境),兹为维持各种经费起见,拟在郭家口(今凰村乡境)、永和洲(今流泗长江岸边)、杨垅(今凰村乡向阳村)增设收税组、征收使用牌照税、营业牌照税、藉资弥补”。这种强征税收的做法,无疑给人民带来额外的灾难。
  民国三十五年,没有规定的苛捐杂税就更多了,如乡镇警察所经费、招待费、乡镇公所超支办公费、开会伙食费、乡镇保各级吏员津贴费等,这些费用都以捐税形式摊派在老百姓头上。又有供团队“清乡剿匪”的清匪田亩捐、清剿田亩捐、串票捐、串票附加、殷寓捐、绅富捐、清匪商货捐、商界担任剿匪月捐。
  国民党县长李治华提倡“造产”(开荒),以增田赋,但产未造,他就收了税。当时纳税负担极不公平,真正纳税的是贫苦农民,没有势力的工商业者和劳苦的小商贩。农村中的地主、富农有的不完粮,反而转嫁赋税负担于中、贫农头上。湖口县税捐稽征处副主任周少甫和其他官僚所开办的商店,名义上估算了税额,实际上根本不纳税,可见国民党税政之一斑。李治华在三十五年的施政报告中假惺惺地说过:“县之苛杂,实属扰民。”实际上他就是扰民之首,穷苦百姓完不起税,还要捉去坐“法警篷”,游街示众。
  民国三十七年湖口县货物税条例规定之税率湖口县民国四年船捐等级征收情况表
  特种物品“清匪善后捐”征实情况表
   新中国税种:
  建国后,湖口县革除了国民党政府税收的弊政,取缔了强加在劳动人民头上的苛捐杂税。税收的目的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且起经济杠杆作用。税目大减,凡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律不征税。
  1951年只开征了7种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
  1953年增加了商品流动税,牲畜交易税。
  1958年开征了工商统一税,文化娱乐税,取消了评价核税。
  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9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2年停征牲畜交易税。
  1976年之后,全县开征的税目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其中包括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重新开征牲畜交易税。1977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4年税制改革后,全县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增加资源税、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了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6年开征了城市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1987年开征了建筑税。
  1988年开征了私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底止,全县主要税收项目分5种:工商税收、国营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营调节税、教育费附加,其中工商税收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所得税、个体所得税、城建税、地方各税、奖金税、建筑税以及其它税等10种。
   地方各税包括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房产税、私人所得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土地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9种。
  1949-1988年湖口县工商税收情况表

知识出处

湖口县志

《湖口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湖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丰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真实反映湖口县的历史和现状。湖口县志由概述、大事记和各专志组成。计19卷88章347节。采用志、记、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湖口县志详今略古,取事主要从南唐建县起,下限大体至1988年,有些重大事件适当上溯和下延。湖口县志横排门类,纵写史实,同类归并,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的限制。大事记以编年体与记事本末相结合,以编年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简称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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