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湖口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20000419 |
颗粒名称: | 第三十九章 税务 |
分类号: | F810.42 |
页数: | 19 |
页码: | 354-372 |
摘要: | 纳税鉴定制度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单位的纳税事项作出书面鉴定,正确结算和及时收缴纳税款,防止错缴、漏缴和拖缴税款的现象。纳税鉴定确定后,遇到税法规定有变化时,则及时通知纳税单位,重新进行纳税鉴定。1981年县玻璃厂生产玻璃产品,税率由15%减为10%,随之便调整了玻璃厂的纳税鉴定。县水泥厂生产水泥的税率也由15%减为5%,纳税鉴定也得到调整。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有变化时,也要立即通知税务机关修改鉴定内容。 |
关键词: | 湖口县 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