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财政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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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413
颗粒名称: 卷九 财政 金融
分类号: F810.7;F832.7
页数: 52
页码: 345-394
摘要: 清代知县直接掌握财政,向朝廷负责,在都、图设钱粮柜。民国初年设财政科主管财政。民国十五年(1926年),改财政科为财政局,二十四年裁局改科,直至解放前夕。
关键词: 湖口县 财政 金融

内容

第三十八章财政
   第一节机构设置
   清代知县直接掌握财政,向朝廷负责,在都、图设钱粮柜。
  民国初年设财政科主管财政。民国十五年(1926年),改财政科为财政局,二十四年裁局改科,直至解放前夕。
  1949年,县人民政府设财粮科.1950年改为财政税务局。1961年财税分开,恢复财政局。1968年该局并入财政金融服务处,在县革委抓促部内设有财贸组。1971年成立财政金融局,1973年恢复财政局,至今未变。
   第二节管理体制 财政乃理财之枢纽,为历代政府所重视。在清代,湖门县财政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的办法。管理范围主要是征收田赋,以地丁银为主,还有屯粮屯丁银、漕粮、租课(包括地租、籍田租、学田租等)。湖口县还特收芦课、渔课、湖课等。 民国伊始,仍循旧制征收。正杂各税一律改由财政科征收。在民国十五年之前战乱频仍,社会极不安定,虽有机构,但无法开展工作,实际是放任自流。民国十七年春,省财政厅公布县政府财政局组织条例,规定财政局为全县地方财务行政机关,负责办理全县地-方财政事宜。十九年省财政厅又规定县级财政局的职责范围是掌握征税、募债、管理公产及其它地方财政事项。二十年十一月问,遵照中央法规,一切税款统由县财政局接管。二十七年口军入侵,湖口县城沦陷,国民党县政府退避武山一带。县城已为日伪政权控制,彭湖抗日游击队在流泗棠山一带成立了湖口棠山军民联合办事处。这三个方面都各自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征收田赋杂税。
  1949年湖口解放后,地方组织负责筹借粮食柴草以支援解放战争,并酌情征收公粮。
  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县级财政直接由省统收统支,集中管理。
  1951-1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体制。1953年县级财政分国家预算和地方预算两部分。1957年11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依照此决定,从1958年起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后改为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1959年起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1971年起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简称财政收支包干。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1976-1979年,再次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和试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体制。
  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并对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这一年起,烟草专卖局、九江滨湖大队等单位税源全部划归省级财政收入。工商税种也有调整,除保留原来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外,增加了城市维护税、土地使用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1986年起建立了乡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减收分担,支出下拨,超收不补,结余留用”的一定一年的乡级财政管理体制。
  1988年对全县各乡全面实行了“划分收支,收支包干,定额补助或比例分成,一定三年不变”的乡级财政管理体制,并制订了乡‘级财政目标管理责任制,使乡级财政有职、有权、有责。这年乡级财政收入共完成278万元,比1987年增收44.1万元,增长了18.8%。
   近几年来,除改革工商税制外,还对其它方面的财政管理实行了改革。
  1987年开始,对贡献大的和完成了县政府指定性计划的企业,其超过部分全部返还给该企业(返还县农机公司1.6万元,县自来水公司1.8万元,县印刷厂0.5万元);对没有完成指定性任务的企业采取自有资金补足上缴财政的办法。
  1985年,有步骤地、适当地提高企业综合折旧率,由原来平均4.2%提高到5%;1987年又改为分类折旧率,平均提高折旧率2.5%;县办工业由于折旧率的提高,一年就多摊成本25万元,相应的财政少收所得税10万元。与此同时,还对企业设立原材料节约奖,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1987年起对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每年集中的资金均在70万元。
   对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完善了“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
   改革发展生产资金的投放方式,实行变无偿为有偿以及贴息贷款的方法。
  1986年起,对公费医疗实行“统一标准,分季拨款,单位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当年全县公费医疗支出由1984年的35.4万元下降到30.2万元,人平医疗费由104元下降到78元。1987年又将公费医疗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划分工龄档次,确定指标,门诊药费指标到人,凭据报销,超支不补,节约归已。
  改革农业税征收办法,由实物征收改为钱、物结合兼收;由季节性征收改为长年征收;由坐站征收改为按产品、品种多渠道征收。第三节财政收入
  清朝湖口县财政收入主要是依靠田赋、厘金和杂税等。晚清时期,封建政权每年向全县人民征收的地丁银达19546两,计征的依据是按全县的田、地、山、塘亩数和人丁数。同治十年(1871年)全县田地山塘为278851亩,男女大小人口计201318人,其中大小男丁数为116949人,人丁的标准是16-60岁者。除田赋之外;还共征收税银178两,租课银994两,加上田赋银共计20718两。光绪年间,田赋、漕粮、杂税、、差徭等的征收基本上沿袭旧制。根据清《爵秩全函》的有关记载,光绪期问征收湖口县的地丁银是16050两、兵粮1266两、杂税银1569两、仓谷12100石、养廉银1200两、驴马16匹。
  湖口县当时有军屯和民屯,共屯田47.8696顷,屯地为2.9542顷;屯粮额征银407.65两,屯丁额征银11.171两。丁余租始于康熙九年(1670年),乾隆二十四年于加赋之外,每亩分则加一钱六分、八分不等,谓之余租。湖口余租额征数为1027.668两。
  宣统三年(1911年)财政收入的方式与光绪年间无异。当时的赋税由地方直接向中央负责缴纳和呈报。光绪十四(1888年)、十六年,湖口县知县徐允升由于征收不得力曾被清廷罚俸六个月。
  民国伊始,军阀混战,地方政权极不稳定。民国十六年(1927年),江西省财政厅改地丁银每两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改征银元4元。屯粮亦照地丁银办理,所有税串费及兵加兵折商税等一并革除,其应征之地方附税,在正税百分之十五的范围内酌定数目。规定每亩一石科征银一两九钱八分七厘,米一斗一升七合。当时湖口丁米额征数:丁额定为19470.257两(银),米额定为1167.0667石,丁米共折银元63079.042元,每亩平均税额3.196角。
  民国二十三年之后,县财政岁入项目计有田赋附加、契税、牙当税、屠宰税、营业税、留县营业税、杂收入以及烟酒牌照税等。民国后期,国民党加紧反共活动,财力枯竭,除收田赋正税之外,又另立地检税,即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人征税。民国三十六年就征收地价税额78145.36元(当时货币)。 民国二十六年设立“非常概算收入”,其中包括二十五年超收的田赋税5123.10元,节减二十七年岁出经费2058.33元,富户乐捐为10000元,共计17181.43元。所谓“非常”是指当时的人民革命活动,国民党列此项目,其目的是用来镇压人民革命活动。
  总之,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赋税年复一年的增加。以民国三十五年为例,当年县地方财政收支预算为163562236元(法币,下同。当时400元约合今人民币1元),而且实际征收数大大超过,如光屠宰税一项,采取包税的办法,就能征收到1.2-1.5亿元。为了搜刮民财,国民党政府挖空心思,巧立税目竟达200余种。民国时期部分年份财政岁月预算情况表
  湖口解放时,百废待兴,财政工作处于初创时期,故只征rI殳一部分公粮和工商税收,其中公粮占99.6%,工商税占0.34%,其它占0.060/0。1950年3月中央发布了统一国家财政工作决定,县地方财政收支由省统筹统支,集中管理。当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企业收入、工商税收、农业税、公债以及其它收入等。1952年工商税收占总收入的38.45%,企业收入只占总收入的0.07%,其它收入占总收入的5.18%,农业税占总收入的56.3%。
  1958年工商税收占总收入的44.8%,一企业收入占总收入的9.84%,公债占总收入的5.78%,其它收入占总收入的0.45%,农业税占总收入的39.13%。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国民经济恢复期间,湖口县农业税不断减少,工商税收在不断丘升。
  由于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而地方财政收入有限,自1956年开始,上级财政部门给予湖口县各种财政补助。1987年所得上级财政补助收入达895.2万元,是补助收入最高的一年。
  1985年实行利改税之后.工商税收大幅度增加,当年达406万元,比1984年增加59.2%。1988年工商税收达669.2万元,占全年地方财政收入的88%。
  1988年地方财政总收入为759.3万元,比1987年增加23.04%。上级下拨的各项补助收入为814,9万元,比1987年减少3.96%。第四节财政支出
  封建时代所征收的赋税,除E解朝廷外,余下的则由地方官吏开支。晚清时期的财政开支大致有俸食银、养廉银、祭祀银、县学银、驿站银、起运银、驿盐银等项。据同治版县志记载:支付九江府知府项下俸食银共计464.9两;支付九江府同知项下俸食银251.1两;支付湖口县知县项下俸食银452.6两;支付湖口典史项下俸食银67.52两;支付湖口县儒学项下俸食银130.4两。通共开支经费银计1368.12两。应上缴的各项裁减、水驿工食经费共汁689.2两。其它支出还有:县学廪生二十名廪银40两;各种庙宇、柯堂等春秋祭祀银计173.47两;岁贡酒礼银2.5两;考尝、恩选贡生银2.4两;孤贫十二名口粮,冬布银43.2两;湖口、茭石二镇巡榆裁归典史弓兵六名银18.6两;吹鼓手六名银29.5两;驿站走递夫丁三十八名银410.4两;差马四匹工料银115.2两;马夫二名工食银21.6两;存铺司兵二十五名银135两;应付廪给口粮银10两,以上各项杂支共计1691.07两。当然,如遇特殊情况,还要增加开支,如咸丰七年(1857)后,为财付太平军,曾国藩奏准修复湖口县城城垣,共开支工料银121230两。
  民同时期的财政开支项目有自治费、公安费、财务费、教育费、建设费、救恤费、卫生费、杂支费、预备费等。民国二十六年“非常概算”支出项目计有:壮丁常备队军费8338.80元,修装电话及材料、无线电等费1080元,防空事业费2040元,预备费5672.63元,合计17181.43元(均当时货币数)。民国二卜七年之后,财政开支大部分用于行政机构的管理和组织反共反人民活动。民国三十五年,湖口县财政支出中,实际上没有包括为数庞人的保甲经费,司法系统、国民党党务系统的公开和不公开的经费开支,该年直接用于维护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国家机器经费占90%。至于经济建设的投资,只占预算的1.67%,而这笔款项都拨给了电话室、电讯队、递进哨等为县政府官员服务的机构。
  民国部分年份财政岁出预算情况表建国后,湖口县财政状况不断好转,经过数年的努力,逐渐走上了正轨,开始有计划地进行地方财政预算。财政支出的重点是用于支援农业生产、经济建设和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事业以及抚恤和社会救济、行政管理等。
  1979年之后,文教卫生事业费不断增加,1988年达574.2万元,是历史以来文教卫生支出最多的一年,比1987年增加44.56%。
  1986年地方财政支出增加了城市维护费和财政价格补贴支出,当年城市维护费21.2万元,财政价格补贴支出达380万元。1987年财政价格补贴支出达477.1万元,比上年增加了25.55%,比1988年多支出11.94%。
  1987年还增加了城镇青年就业经费,当年支出4.6万元。 用于支援农业的投资在1978年至1982年的5年中的支出数是解放以来的此项支出的最高额,其中1979年为237.8万元,1982年为242.6万元。自1983年之后,支援农业支出开始下降,至1988年,平均每年只有67万元,只占1982年支援农业支出的36.1%。
  建国后湖口县历年财政收入情况表建国后湖口县历年财政支出情况表
  第三十九章税务
   第一节机构设置
  湖口税厂属湖关。向路经湖口水道客商征税。始设于明嘉庆四十二年(1563年),隆庆元年(1567)撤。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由御马监(太监)李道重建,厂址在下石钟山麓,在文昌洑、武曲港、驮鹅洲、八里江均设卡,万历四十三年撤。清初复设,厂址移至利涉门,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移武曲港,后撤。 湖口厘金卡属湖关,清咸丰九年(1862年)设。向路经湖口水路客商抽厘。初址梅家洲。同治二年(1863年)移至长虹堤,七年,湖口永为定卡,由省委员办理,并兼理二套口、龙开河二卡。光绪八年(1882年)改为湖口厘金分局,由候补知府朱以鉴督办,并下设李家渡卡,由候补县丞王正辉督办。民国元年(1912年)沿清旧制,复置湖口厘金卡,兼理二套口、龙开河二卡。 湖口镇守关卡太平天国时黄文金设。对来往客商征收关税,船钞,以补军用,于咸丰五年(1855年)七月二十八日清将李元度攻城抢劫后被烧毁。
  江西牙厘总局湖口卡属湖关。光绪五年设。由知府衔许善良督办。光绪十一年改为江西牙厘总局湖口总卡,由知府许承家督办。另有江西牙厘总局湖口帮卡和湖口掣验所,由道衔何敦五督办。
   湖口总盐卡光绪八年设,由补用道台涂春年督办。十一年改为江西淮盐总局湖口总卡,由补用知府汪世泽督办。
  湖口经征署光绪二十二年设,由补用知县邢景彬督办。二十八年改保商局和进口统税局,征收进口货物税。保商局和统税局沿至民国十八年八月一日裁撤。
   湖口统税征收局光绪二十九年设进口赣州稽查统税二分局,三十年改设湖口统税征收局。
   江西特税掣验局民国十八年设。并设有分机关东门旱道查验所。
   江西特种消费赣北分局民国十八年八月一日始设。
   屠宰税湖口分局民国十九年增设。
   湖口特种物品清“匪”善后捐稽征所民国二十一年六月开办。
  江西省第七区征收分局湖口分征所民国二十四年设,二十六年改设湖口税捐稽征处。新四军湖口棠山军民办事处税务所民国三十年设,随新四军撤离湖口而停办。在流泗新洲、沙洲收税,对来往长江靠岸客商征收皮花、表纸、瓷器等货物税。
   江西区货物税局湖口办公处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设立税务机关,由九江分局管辖。
   湖口税捐稽征处民国三十年设,至三十七年有职员18人。由县长汪岭梅兼处长,下设流泗稽征所。
  湖口县税务局人民政府税权统管,全县只设一税务机关。1949年接收国民党的税捐稽征处,并将该处并入土产公司,9月间成立税务局。1950年在税务局内设水上检查站,负责检查鄱阳湖出口商品偷、漏税收工作,1955年底撤销。1986年恢复水上检查站,并增设汽车轮渡检查站,负责检查农、林、牧、渔及手工业产品出口偷、漏税收工作。1958年财政、税务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62年分开,恢复税务局。1967年“文革”中,成立“三结合”的税务局革命临时领导小组。1968年又与财政、银行、房产、合并成立湖口县财政金融服务处,内设财税组。在原税务局办公。1970年改为财政金融局。1973年元月又分开,恢复税务局,至今未变。
   第二节税收管理
   建国后税收一直很顺利,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纳税登记制度根据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通过纳税人的申请登记掌握税源,加强征收管理,监督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198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后,湖口县组织了一次普遍的纳税普查,恢复和健全了纳税登记制度。该年全县共有纳税户926户,其中全民企业70户,集体企业467户(其中农村407户),个体约389户(其中农村289户),大、小队经营的砖瓦窑126座。1988年全县共有纳税户1294户,其中全民企业114户,集体企业272户,个体908户。
  纳税鉴定制度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单位的纳税事项作出书面鉴定,正确结算和及时收缴纳税款,防止错缴、漏缴和拖缴税款的现象。纳税鉴定确定后,遇到税法规定有变化时,则及时通知纳税单位,重新进行纳税鉴定。1981年县玻璃厂生产玻璃产品,税率由15%减为10%,随之便调整了玻璃厂的纳税鉴定。县水泥厂生产水泥的税率也由15%减为5%,纳税鉴定也得到调整。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有变化时,也要立即通知税务机关修改鉴定内容。
  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企业逐项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征收机关,根据填开税收票证进行课征。企业还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月、季、年财务报表。个体工商业和农村砖瓦窑,则自行申报,由税务机关根据经营情况及容量核定营业额的大小和应纳的税款进行征收。
  纳税检查制度是对纳税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所进行的监督措施。检查形式有企业自查、互查和税务机关重点查。全县一般采取税务机关重点查,平时由各专管员分组进行重点检查,每年检查1-2次。1987、1988年均在全县进行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发货票管理制度发货票是财会人员凭以记帐的根据,是销货单位核算销售收入的原始凭证,是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重要依据。一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人民公社及其附属单位。凡购进物品、委托加工和进行其它业务活动等在发生财务支出时,都必须取得对方开出的统一发货票,方可付款人账。为此,县政府1982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发货票管理的通知,并规定发货票由县税务局统一制订、统一管理、统一印制、统一发售。企业单位需要发货票,应按规定手续向税务机关申请购用印刷,并规定只准在本企业单位使用,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不准互相借用,不准私印、重用、转让、倒卖、涂改、弄虚作假和代开发货票。对违犯者除追补偷漏税款外,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征税管理规定双钟税务所负担县城所在地和县级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并根据上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宣传贯彻,组织税收入库,如对集体商业的所得税从1980年起取消加成征税;改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并从1982年起(以1980年的利润为基数)增长利润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从1980年起对二轻企业(以1980年利润为基数)的增长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各种涉税贷款可以用贷款项目所新增加的工商税利润归还货款。
  农村税收由农村基层所划片分人管理,宣传贯彻税收政策,负责组织税款入库,如对基层供销社的利润从1973年起按39%比例税率计征;从1979年起对供销社所属饮食服务行业的利润划开改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农村乡村企业基本上采取低税免税政策,对支农产品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其全年实现的利润,首先给予三千元的免征照顾(1972年照顾1200元;1978年照顾2400元),对超过三千元的部分,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从1980年起,改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计征。 从1978年起,对农村新办社队企业免征二年工商所得税。1982年取消免征规定,对原来支农产品的免征规定亦同时取消,对社队外的产品和业务收入则一律征税。
  水上检查为了防止水上的偷、漏税,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1986年元月成立了湖口水上税务检查站(隶属县税务局),负责检查途经鄱阳湖口水运应税的农、林、牧、水产品和生产分散不易控制管理的鞭炮、焰火、夏布、土纸、废品、毛笔、钨矿和锡金矿等产品。当年查补偷、漏税收12.5万元。1987年查补偷、漏税收11.9万元。1988年查补偷、漏税收7.5万元。
   该站现有税务人员5人,稽查船1艘。
   第三节田赋钱粮
  田赋是历代最重要的地方财政收入。清末田赋大致包括地丁粮、漕粮、租课(包括余租、芦课、渔课、湖课)、屯粮丁、差徭等项,其中主要是地丁银。
   地丁银是按照土地的亩数和成丁(16-20岁的男性)人数来计算的一种土地税,自清代“摊丁入亩”之后,田赋和丁粮合在一起,统称地丁,或者叫地丁钱粮。
  同治志记载:嘉庆二十四年(1819)至同治十年,湖口县有47861户,男女大小人口共计201318人,其中大小男丁116949人。顺治十三年(1656)刊定的《赋役全书》则规定,每丁编银九分一厘九毫一丝二忽三纤,其中成丁每丁编银一钱八分九厘九毫七丝九忽八微七纤。土地税是按土地的肥瘦划分科则等级后计征的。湖口县当时应征的官民田地山塘共计278851亩。划分科则如下:
  田分为三则,共197353亩,应征银14446两,应征米969石;地分为三则,共38691亩,应征银1490两,应征米95石。一则山24994亩,应征银78两,应征米5.4石。一则塘17813亩,应征银1405两,应征米97石。总共征银19281两,征米9979石(其中香花银17两,不入民米摊征)。除正赋之外,还征杂赋银265.7两。实际全县田赋每年应征银为19546.87两。
   雍正元年(1723),清朝又规定每年每粮银一两外加一钱,以充官属养廉之资。
   光绪年间,湖口县田赋地丁银固定为16050两,兵粮1166石、养廉银1200两,除此之外,还征收杂税银1569两,驴马16匹。
  芦课是指滨临江湖边的芦洲土地应征的赋税。乾隆十九年(1754)之前,湖口滨江芦洲地共20059亩,共征芦课银300.4两;乾隆十九年丈量芦洲地共45582亩,共征课银619.7两。嘉庆二十二年(1817)丈量湖口县洲地共35757亩,应征课银498两。征收的办法是分则起科,上等地每亩银三分(密芦同);中等地每亩银二分(稀芦同);下等地每亩银一分(草地同),草滩、泥滩、水荡则不起征。
  渔课自明代起就开始起征。以实物交纳赋税称本色,另有折色(应交纳的实物可以折合银两代替。明洪武二十八年始,正统元年确立)以代替赋额,并连同地丁银一起征解。据同治志记载,明洪武年间湖口县有渔课额户148家,后只存50余家。渔民除要缴纳渔税之外,还要增加鲥鱼、螃蟹等额外之征,供统治阶级吃喝。渔课所征起运至户部,具体额征数不详。
  湖课由于湖口县处于鄱阳湖畔,居民有依赖湖中所产为生者,于是自清代开始有湖课之征。折征手续与渔课相差无几。雍正九年之后,湖口县奉文带征渔课,额征数为银72两,与地丁银一同征解,并照数批解给南康府(南康当时设有杨林河泊所),以后又解交藩库。
  屯粮丁清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和税粮,利用兵士和农民垦种荒废田地,名之曰“屯田”,所征之税称屯粮丁。这种屯田归卫所管,湖口县当时属九江府九卫。屯田有4787亩,屯地有295亩,应征屯粮银407.6两,屯丁银11.2两,丁粮合计418.8两。光绪二十八年,清政府下令裁撤屯卫弁丁,并令屯户所占地亩缴纳地价,报官契税,听其管业,原征屯饷改为丁粮,这样,湖口县屯田实为民屯。
   余租乾隆二年查明上、中、下科则,又于屯粮正赋外,加征余租,额银每年1027.7两。
  地租清末之地租是指官基隙地附近居民垦为田园或营造房屋,每年必须向官方交纳最低之税,由县征收解司。这笔租用于各处官渡、巡哨、船夫及赞礼生等工食开支。籍田租籍田租始于雍正五年,湖口县照规定额设田四亩九分,每年除作粢盛耕种,并定纳钱粮外,余谷按三年一届,照奉文之价,变粜解司,为先农坛祭祀之用费。
  学田租原为清末设,其收入是补充书院膏火费用。科举废止后拨为学堂经费。民同初年学租项目尚列预算收入,只是过于微薄,年约117元而已。
  粮捐光绪二十七年清廷为了筹集对外的赔款银两,加收亩捐钱二百文;漕米一石,加收亩捐钱三百文。兵加屯粮征如地丁粮,兵米征如漕米数,每钱千文,折银七钱六分。光绪三十三年将此项附加税正式名为“粮捐”。
   三饷明崇祯时为了对付李自成、张献忠等农民起义,正赋之外又加“助饷”、“练饷”、“剿饷”,合称三饷。
  钱粮民国时田赋亦称钱粮。民国初年沿清旧制,田赋内容包括地丁、米折、屯粮、芦课、渔课、湖课、余租六种。民国四年,查照光绪十年所修《赋役全书》之规定,制订了湖口县田地科则:
   一则田地共113491亩,每亩征收地丁银0:0818两,米折0.0054石,共征地丁银9283.6两,米折612.9石。
   二则田地共44076亩,每亩征收地丁银0.0696两,米折0.0046石。共征地丁银3067.7两,共征米折202.7石。
   三则田地共39786亩,每亩征收地丁银0.0522两,米折0.0035石。共征地丁银2076.8两,共征米折139.3石。
   总共计征田地亩数为197353亩,地丁银14428.1两,米折954.9石。
   屯粮丁、余租、芦课、渔课、湖课等基本上沿袭旧制征收。
   民国十六年至二十年之间,田赋附加名目繁多,又复按亩摊捐,漫无限制。
   [=此处为表格(湖口县民国部分年份钱、粮赋额征情况表)=]民国四年湖口县田地科则表
  民国二十一年九卫(湖口)屯粮科则表抗日战争时期,县城被日寇占领,国民党政府退驻武山一带,其时所征田赋随征随用,亦无资料可查。
  民国三十一年,新四军领导下的湖口棠山军民联合办事处征收爱国公粮,规定每亩田征收谷10斤,加上原定田捐税15斤,共计每亩征收公粮25斤,支援抗日。当时设立了征收专员,进行了土地登记、造册工作,并为此开展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
  民国三十五年之后,国民党横征暴敛,乱加田赋名目,如随赋征借、带征加罚、带征省县公粮等,并另立地价税。民国三十五年共征地价税及滞纳罚款1600927元(法币),三十六军共征地价税2357232元(法币)。民国三十五年、三十六年田赋都超征、三十五年征实数为11263石,征借6256石,公粮3441石;中央赋谷征实三成,征借全部,征借罚谷16石,粮1193石。同年支出超征留县185石,就地补给军粮1193石,借用租谷民粮垫拨军粮78石,运耗37石,仓耗59石,支出1547石,结存142石。三十六年征实11900石,征借7933石,公粮5950石。当年还因“滞纳”而罚谷,征实346石,征借230石,公粮173石。中央赋谷征实三成,征借全部,滞纳加罚230石。同年支出超征留县420石,民夫口粮552石,运耗46石,仓耗52石,补给军粮240石,结存44石,这年全县收购军粮5700石。
  民国三十五年以后,国民党政府为催收田赋杂税,还专门设有粮警、税警。这些人为虎作伥,荷枪实弹,下乡骚扰百姓。贫苦农民不仅要招待他们,还要送烟茶钱或农副产品、熟食品,希望能得到暂时的缓缴。没有钱还税更无钱招待他们的贫苦农民,被罚坐“法警篷”,每年坐“法警篷”的竟多达三、四十人。
   国民党钱粮弊政:国民党统治时期,农民除受田赋的压榨之外,还要饱受征赋差役的舞弊之苦。当时在湖口有如下几种弊政:
  1、征收田赋的差役叫“户书”,户书之中又没有户总一职,实操征收之权。有将某户之粮暗中分派在其他各户之中,名之日“飞洒”。农民不知其奸,一次受其蒙混,以后永远照例定纳。而该项“飞”出的某户之粮,就永为户总所有。
  另一种是立诡图于正甲正图之外,即以有着之粮,寄于无着之户,日“诡寄”。因为征册串票,年年由户书所造,所以逐渐被其侵吞,官府无从察觉。
  2、粮差侵蚀。凡乡民无力完粮者,粮差则故意假托上方催逼紧急,对征户说:你现在完不起粮,我帮你借钱代完。乡民无奈,只好答应。于是粮差便从中盘剥重利,每借银元一元,必取一至二角利息。由是间月必往取息,如不按月交息,则又息上加息,及至次年,息已过于应交之粮,而粮尚未完清。
  3、劣绅包揽。乡村劣绅,恃有势力,或包一村、或包一族,与户书联络一气,互相利用,对农民巧立名目,农民但求完纳方便,又畏惧劣绅势力,无不隐忍照其数额完纳。
  4、刁民趋避。乡间有些恶棍,将瘠瘦之田卖与客籍或外地游民,却暗中将肥腴之田的额征粮数拨在瘦田名上,一遇灾荒之年,客籍、游民弃田逃亡不完粮,于是出现有田无粮,这样官册之粮户,不得不列为逃亡绝户,予以蠲免,刁民恶棍遂避免了完粮。第四节农业税
   一、农业税征收
  建国后,田赋、钱粮串改为征收农业税。江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奖励生产、合理负担、简单易行的原则,于1949年9月颁发了当年征收公粮的办法,规定公粮征收面不超过80%(灾区不得少于60-70%),负担总数不得超过农业收入的20%,人均农业收入在150斤粮食以下者免征。各阶层公粮负担占农业收入的比例当时是:贫农5-8%;中农12-18%;富农20-30%;地主-30-50%,按级分配,民主评议。
  1950年9月8日,中央公布了新的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采取免征点以上(即每人平均粮食收入在150斤以上)的急进的金额累进税制,分40个税级,税率3-42%。租、佃田地负担加二或减二的办法。
  1952年,中央、中南局、江西省均相应发布了土地改革区的农业税暂行条例,修改了税率,采取了有免征点的、比较缓慢的金额累进税制,规定20种税级,税率6-25%。这一年的秋天,经过查田定产后,全县共有应纳税的耕地面积280331亩,比1951年实际纳税耕地面积增长了19.88%;应计税产量为84503827斤,比1951年实征计税产量增加了89.26%01953年秋征前,又在原来未定产时有偏高偏低的十二个乡进行了调整产量工作,调整后全县计税产量共79784624斤,比1952年降低5.58%01953年以后每年征收的税额都基本稳定在这个水平上。
  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生产合作社成了农业税的负担者。从1957年起,全县实行地区差别的比例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和原有税负担情况,确定有差别的税率以征收农业税,贯彻了“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方针。农业税的征收绝对数(以稻谷计算),1957年比1952年增长8.74%,占当年农业收入的13.63%。
  人民公社化后,农业税征收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鼓励增产”的纳税政策,在征收税额时,原则上以征收实物(粮食)为主,但在个别经济地区也用现金折算入库,在数额上一直保持相对的稳定。
  1985-1988年,全县农业税任务(稻谷数)没有变化,但计税金额随着粮食调价后的中等牌价的变化而有所增加,并坚持执行“先征后购,先税后贷”的征收原则。
  1986年开征了农林特产税。1987年开征了耕地占用税。
   二、农业税减免
  清同治末年以前的蠲免在旧志恤政志中已有评述。光绪元年,蠲免同治十三年以前民欠钱粮;光绪十年,蠲免本年地丁钱粮;民国元年,蠲免宣统二年以前民欠钱粮;民国十八年,蠲免民国十五年以前民欠丁银、米折。
  建国后,党和政府一向关心农民的生活和所存在的实际困难,不但减除了过去那些名目繁多的田赋杂税,而且也制订了在特殊情况下农业税减免的若干规定。
  1978-1984年,为扶助贫困生产队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对生产队人均收入40元、口粮400斤以下的实行起征点减免;对于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等,给予社会减免;如遇各种自然灾害,则给予灾情减免;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幼牛给予幼牛减免,每头每年免收稻谷22斤。
   全县减免指标有机动数35万斤,如遇特殊情况,上级财政部门还会核定增加。减免项目中有一项特困乡减免,本县东庄、舜德两特困乡1985-1988年均受到特困乡减免的照顾,实征为应征的30-50%。
  湖口县1965年后农业税减免表 第五节税制税种
   一、税制
  明、清,湖口县虽有收税机构对行商、手工业进行征税,但并无明确的税制。清咸丰九年(1859)后,厘金税制在湖口推行,对通过湖口的货物和出口的货物实行抽厘,抽收百分之一的税款。咸丰十年,曾国藩以本省厘金全数给军,改总局为牙厘总局,后因军饷太缺,改厘金制为“二护两验制”。规定凡客商经过四局乃征完全税,其中二为保护之局,二为查验之局。首局初获,征厘三分,二局初验,征厘两分,三局二获,征厘三分,四局二验,征厘二分。“二护两验制”弊窦日滋,层层加重,而湖口的局、卡愈增愈多,税吏乘机勒索,百姓怨声载道。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乃改行“一税制”,在统税局将四局所完之全税仍按原税率于首局一次完清税额。
   民国伊始仍沿用清光绪之统税制。民国十六年(1927)制订卷烟统税,并明确规定烟酒税为中央税。
   民国十七年之后,统税制的花样不断翻新,各种新的税收条例层出不穷。民国三十年底,湖口推行了十一种《货物统税暂行条例》。
  民国三十一年以后,为适应战时情势,国民党政府不断改换税制,当时举办了茶类统税,试办了烟酒、火柴、糖专卖。抗战后,棉纱、糖类等项取消征实,回征法币。
  1949年湖口县人民政府遵照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苛捐杂税和见货就征的税制,取缔了旧税法中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服务的特殊规定。
  1950年至1952年,全国统一了税政,建立了新税制。湖口县是遵照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收实施细则》进行征收的。
  1951年12月中央财政部公布了货物税等七个税种之后,湖口县实行了多种税、多次征的税收制度。1953年修正了税制,1958年税制进行了改革,湖口县税种简化为七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于1959年取消)、文化娱乐税、车船牌照税。税种变化由繁到简,便商利民,同时保证国家收入。
  1956年对资本家的利润征收金额累进所得税,实行“四马分肥”的政策,贯彻了“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方针。这一时期全县国营企业和合作化经济日益壮大发展,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相对缩小,各种经济成分缴纳的税款在税收总收人中的比重发生重大变化,国营经济和合作化经济由1952年的18.39%上升到1958年的80.74%。其中国营经济缴纳税收占总税收的比重1952年是16.01%;1957年是31.31%;1958年则跃到54.44%。合作化经济缴纳税收占总税收的比重由1952年的7.78%上升到1957年的55.42%;1958年有所下降,只占总收入的26.25%。主要原因是基层供销社由集体性质转为国营商业。私人资本和个体经济缴纳的税收则年年下降,1952年是64%;1958年是7.4%。
  由于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同国家计划管理和社会主义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的要求之间存在着矛盾,以及产销见面、商品流转环节大为减少,出现了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不正常现象。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保证税收,简化税制,1953年改变了多种税制,多次征的税制,修正了原来的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工商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文化娱乐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把棉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人商品流通税,把粮食交易税改为货物税,把摊贩营业牌照税并入营业税。
  1956年以前,全县税收除完成财政收入任务外,还遵循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精神,扶持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打击私人资本主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活动。对私营工商业者偷税、漏税等“五毒”行为,轻者进行罚款、补税,重者予以法办。
  当时征收的方法有查帐、民主评议和定期定额三种。对屠宰税和植物油的自产自食予以免税照顾;对手工业合作组给予减税、免税照顾;对农业社经营的纳税工业产品只征3%的营业税,不征所得税;对个体农民则征8%的行商税。这些措施都促进了合作经济的发展。
   全县三大改造完成之后,税收除了继续执行调剂各阶层收入,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的任务外,还进行了扶助生产、培养财源的工作。
  1958年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把原来的销售额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1973年国家财政部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简化成工商税。从1973年起,农村税收单独分项统计上报。
  1982年,湖口县税务局在全县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管理的补充规定》,将社队企业不应生产的烟、酒、糖、棉纱、钟表等20种产品一律按统一的规定征收工商税,不予减免;同年7月对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企业试行增值税。
  1983年,在全县推行了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规定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保险组织)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凡有利润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这年10月设立了“建筑税”。
  1984年10月,在全县推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规定国营企业将应该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纳税,即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缴纳的零售环节工商税,则由批发部门代扣代缴。
  1986年1月1日起,生猪屠宰税由原来的每头3元,调整为4元;菜牛每头3元,调整为4元;羊每只0.3元,调整为0.5元。1月7日起,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开始按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四个加减征收。2月4日起,纺织产品由缴纳产品税改为缴纳增值税04月28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庭和单位进行集资。9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等。
  1987年3月20日,将现行的各种增值税的计征方法加以综合,适当简并,统一了扣税法。
  1988年,各种增值税已发展到30个税目,征税范围扩大到了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
   二、税种
   清代税种:
  田房契税是一种对典、买田宅契价征收的捐税。原无定额,尽收尽解。康熙五十七年颁契尾,雍正四年停,雍正七年复颁行,十二年又停,乾隆二年复颁行,十五年新颁一联契尾,以前颁行的三联契尾一律停止。光绪三十一年酌定契税之契价每一两共收六分五厘,次年刊发售契纸,买契加征二分五厘,共征九分。之后,官契纸每张征银五角。以四角五分为纸价,五分为印刷费,最高每张契纸征九角。清末买契征百分之九,典契征百分之六。旧时县官常从契税中敲榨勒索,浮收税款,中饱私囊。
   当税同治十三年前,全县每年征收银十两。
   牛税同治十三年前,全县每年约征收银二两四分五厘。
  牙税是旧政府向牙行或牙商(旧时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并抽收佣金的商行)所征收的税。清牙税有营业牌照税性质的帖费和按年缴纳营业税性质的常年税。同治十三年,县有行帖九十八张,除缴销外,实存九十一张。帖分注上下口岸,税分上、中、下,以三两为上,二两为中,一两为下。全年可征牙税银一百六十四两。
   茶课每年均征银二两八钱五分,另有纸价银六分三厘。
  厘金税咸丰三年始创,当时只向日用必需品抽收百分之一的税款,名日抽厘,亦称“厘捐”。咸丰六年规定逢卡抽收,不立定限。坐贾则有门厘,更定抽分法,改首卡捐,次卡捐二而止。凡抽厘五,以一养军,四助饷。定首卡抽厘三分,次卡收厘二分,三四卡同。两护两验,它卡免捐。同治五年江西巡抚刘坤一议减厘金,于是停免坐贾。裁并分卡,仍留湖口厘卡,以为湖‘口镇水师经费。光绪九年裁减米谷厘金,湖口厘金卡分局及牙厘总局所收税额(湖口厘金卡含二套口,龙开河卡),所征厘金,每年除去兵饷之外,要向江宁盐道交纳银一十六万两。水师兵饷如有结余,则归江西财政。该卡清末几个年份收税情况,列举如下:
   同治十三年收解厘金银钱数为:银135621.23两(上半年为8637381两,下半年49247.42两);钱205735串零1493文(上半年82175串852文,下半年123560串641文)。
  光绪元年收解厘金银钱数为:银96652.68两(上半年49421.75两,下半年47230.93两);钱210493串665文(上半年101535串446文,下半年108958串219文)。当年解长江水师8万两银。
  光绪二年收解厘金银钱为:银103509.244两(上半年59499.189两,下半年44010.55两);钱207482串1342文(上半年110284串567文,下半年97198串775文)。
   光绪十七年1-6月货厘银46728.631两;土药厘税银34.83两;茶厘银157.794两。货厘钱88010串1685文;茶厘钱3190串2597文。这年另收商贩出口米谷厘金钱15155串,随时按照湖口市价以半年均匀牵算。每足钱一串,易换库平银6钱5分3厘9毫,共易库平银9911两;下半年收商贩出口米谷厘金钱15028串,按湖口市价每足串换库平银6钱4分4厘3毫。共易银9683两。全年共收出口米谷厘金19594两。此银解存藩库,以备本省赈济等项之用(以上见江西巡抚德馨光结十七年奏折)。
  厘金本是临时性筹款,不算正税。但太平天国失败后,清政府并未撤销,继续利用厘金制盘剥湖口人民达五、’六十年之久。至于厘捐的弊政,清光绪三年二月初九,四品衔江西道监察御史邓华熙在其《为厘务日久弊生请旨饬行整顿以裕饷便民》的奏折中有所描述,他说:“窃以抽厘之设,原属不得已之方。既于饷需有裨,正宜设法以杜其弊。一一闻去年厘项比前减收百万有奇,固因丁役骚扰所驱,商贾多行海外。一一今已肃清海宇,仍然不免抽收。一一弊在假手丁役也。一一商船到卡,报税若未满丁役之欲,则百计留难,有向日不放行者。商贾趋市,物价数日不同,小民每苦赔累,改而他适,势所必然。至于士民行旅往来,明非货载,不甘向丁役使费者,则多方搜索、稽留、讹勒,不令移船。动辄发炮追击,故往往酿成事端。一一一弊在章程太繁也。繁则有所藉端,作弊尤易,即一物也,而有上、中、下等之分,当抽收之时,以下等之物,抽上等之厘,则商民亏损;及详报之日,以上等之厘,报下等之数,则藉饱私囊。一卡而有上关收厘,下关销票之烦,收厘有外费,销票又有费,且收厘时权物之衡重,销票时衡物之权轻,先重后轻,分两必溢,所溢分两,指为匿私,抑勒之炎,殆不可问。故有厘之境,人皆视为畏途,而收款日形短绌矣!”由此可见,当时厘金税对人民的危害。
   统捐凡应定捐之货,一道在首局按原税率抽足之后,粘贴印花,经过下卡,只许验查,不准补抽;如有漏捐,货物全数充公。
   民国税种:
  统税,沿清代统捐旧制,至民国十七年。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所辖厘税调查表》所载,湖口县民国十四年统税局征收的厘税为478625018元(当时货币),比景德镇统税局(418730824元)、九江保商税务局(153161950元)所征税捐还多,为全省之冠。
  由于湖口县为赣省出口总汇之区,国民党江西省财政厅对湖口统税局抓得很紧,经常对该局进行询问和查核征收情况。现摘录民国十八年一月十八日《湖口统税局呈送调查产销大宗货物表》如下:“一一十五年内正值军阀出走,所有文卷散失不全,业经陈前局长维沂呈报有案可稽,应请邀免填载。谨将十六、十七两年收入木植、瓷器、夏布、纸张、茶叶五种,分别照案查填,所有各种货物经过税数、件数以及收入最旺时间,均详注于表。兹奉饬查合,将查明缘由造具出口大宗货物数目表一纸,依据备文呈请钧署俯赐核办,谨呈。
   调查说明:
  1、一查木植一项产于赣南,春水未发以前,不能下驶;秋水巳落之后,输运渐次减少一一其收数最旺时间约在六、七、八等月;
  2、一查瓷器一项产于景镇,逐月收数之多寡,视外来采办为标准,十七年分以九、十两月为旺时期;
  3、一查表纸一项,产于江西省广信、上高、万载等县,诸多逐月经过,收数不相上下,最旺之时约在七、八月间;
  4、一查夏布一项,产于江西省万载、上高等县,自南浔通车以来,收数甚属寥寥;
  5、一查茶叶一项,产于江西省义宁、武陵等县,收数亦属无几,以六、七、八月为旺月。”
   (原文载江西省图书馆《江西特税纪要》) 特种消费税民国十八年立所订原则有:①以裁厘而改办特种消费税者,重税额不得高于原有之税额,但奢侈品不在此限;②改办特种消费税时应力避节节设卡,不得再有重征留难等弊;③改办特种消费税之征收方法,财政当局须先询咨商业团体之意见;④民生日常必需之品,如米、麦、杂粮、土布、柴、草、木炭等必须免税。
   还规定了有关手工制造品,机制货品,以及农用肥料、农业工业所用各种机器、教育文化用品、出产不多之零星物品免税。
  征收特种消费税之特种物品有:糖类税、织物税、出厂税、油类、茶类、纸类、锡箔、海味、木植、陶瓷、牲畜(耕种所用牲畜及家畜除外)、药材、漆、皮毛(限皮革、皮裘、毛羽)、大宗矿产物(只准就矿征税)、茧(收丝税时退还茧税)、丝(收绸税时退还丝税)、黄豆(收油税时退还黄豆税)、棉花(收纱税时退还棉花税)。以上凡十九种类物品,概在收税之列。
   特种消费税的税率规定如下:
   奢侈品按其价值抽12.5-17.5%;
   半奢侈品按其价值抽7.5-10%;
   日用品按其价值抽2.5-5%。
   在上列规定之外,不得带征任何附税。
   江西特种物品“清匪善后捐” 民国二十一年二月,江西省长熊式辉召集“清匪”会议,通过了《江西特种物品清匪善后捐》案,湖口于六月开办。特种物品捐课税内容依物品来源分别为产捐、销捐。本省为产捐,外省输入为销捐。二十三年七月停征产捐,只征销捐。课税物品可分为糖、织物、出厂品、油、茶、纸、海味、木植、陶瓷、药材、漆、皮货、黄豆等十三种。此捐开办后还制订了各征收局、所应遵守事项,其中第四条规定:“由水路从湖口运入应行完捐之整批货物或集中在吴城尚须转运或分销之物品,应仿照第三项办法(由九江、南昌两局、所分别补征捐项一道),由湖口稽征所完捐款,但已过湖口未完捐者,由吴城征收局补征”。又制订了特种物品捐管理局视察员章程。划全省为四区,湖口县稽征所属于第二区(赣北南浔路及修水鄱阳湖流域),据当时记载,湖口稽征所全年稽征额在十万元以上。该所行政开支每月定为1901元。全年22812元。湖口稽征所当时还负责征收邮包捐、消费类捐。
  消费类捐包括:进口捐,指外产由湖口输入之货物;出口捐,指本产除木、瓷、纸、夏布、药、油、豆七类以外,由湖口输出之货物以及由湖口输出之本产茶类。当时征收捐税的手续是颇为严厉的。有复验截呈丙联捐单的规定:
  1、吴城征捐填单行经湖口之货物;
  2、已经指定复验机关而漏未复验之货物;
  3、行经湖口之货物;
  4、本机关征捐在湖口附近行销就此出口不再经过其他机关之货物。
   凡上列货物捐单,湖口稽征所都有权复验截呈:
  1、他机关征捐在湖口行销或就此出口不再经过他机关之货物;
  2、本机关征捐在湖口附近行销或就此出口不再经过他机关之货物;
  3、本机关课征七类以外之货物。
   凡以上货物捐单,湖口稽征所有权截销其乙联。
  总之,他机关征捐之本产七类物品,不论巳未经过一征一验,如行经湖口出口,应重行掣验是否相符,否则,不得放行出湖口。特种物品“清匪”善后捐的捐率与民国十八年所订立特种消费税税率无变异。
  国民党省政府为了确保“清匪”善后捐如数上解,规定如期未解款者,分别惩戒之:五日以上者记过一次;十日以上者记大过一次;十五日以上者罚俸两个月;二十日以上者免职。
  民国二十二年,国民党江西省政府在《剿匪期中江西各县地方之苛捐杂税》中供认:“过去承军阀之割据,县自为政,即县辖之区,区辖之村,亦复各自独立,在上既以敲剥为能事,在下则益肆其掊克,以致县有税,而区复有捐,甚至小学校长、公安局长,亦复可以巧立名目,自由勒派,今日一税,明日一捐,结果则名目繁杂,莫知所向,改成见物即税,无人不捐之现象。税杂则流于苛细,目繁则形为重叠,又加以征无定额,派无定时,叠床架屋,追求无巳,以至今日,各县人民对地方所负担之捐税,不但省政府财政厅无案可稽,即县政府财政局亦不能悉举其目。至于区村地方机关团体之隐瞒擅征,又比比皆是,其庞杂程度,可谓尽租税之奇观。”
   民国三十五年,开始征化妆品等税,三十六年又公布《矿产税条例》,民国三十七年制订了货物税的税率。
  国民党统治湖口县时期到底有多少税种,无从查核。仅民国二十三年时,省政府就曾裁减过各种苛捐杂税三百余种。湖口当时也撤销了豆捐(1000元).油捐(1000元)、竹木捐(145元)、油榨捐(320元)、戏捐(400元)、鱼捐(120元)、轧车捐(326元)、肉案捐(240元)、棉花捐(3600元)等,可知国民党的苛捐杂税实为社会之一大弊政。杂税国民党时期的主要杂税有:①契税,是一种登录税。民国二年始收。二十二年湖口契税达245336元;②屠宰税,民国四年开始征收。民国十九年湖口设分局专收。屠猪每头征税三角,牛一元,羊二角。民国六年免屠牛税,猪每头改征四角,并加经征税二分,由县代征解库。二十四年湖口征收屠宰税达4800元;⑧特种物品“清匪”善后捐;④船捐,此捐开办于民国初年,本县滨临江湖,渔船、商船、客船必经之地,自然捐税繁重;⑤瓷类营业税;⑥烟酒牌照税,民国二十四年湖口征收税额1100元;⑦牙当税,民国二十年湖口征收税额1010元;⑧营业税,民国二十四年湖口征收税额10000元;⑨盐附捐,江西省之食盐,在民国二十二年时,除国税每担抽收三元四角六分外,又加省附加捐四元五角,并筑路经费一元五角。到县又非法征收地方附捐,虽屡经取缔,但置若罔闻,苦了盐商,加重了人民生活的负担。当时加在盐上的附税名目有:盐附捐、盐业公益捐、盐业防务捐、食盐附捐、盐斤加价、善后盐捐、食盐救济捐、盐捐、盐斤附加捐、食盐带借等。国民党政府说以上捐税款是“以充县团队清乡善后用”。湖口县当时行销淮盐,根据国民党省政府“食盐火油管理局”调查,湖口食盐每斤单价560文。
  民国二十六年,省政府以“抗战军事发动”为名,增派各县筹款。湖口征收特产捐、城镇房铺捐,酌收一般商品战时利得税,酌收田赋附捐、富户乐捐。
  民国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湖口县国民党第二届一次常委会议案中说:“敌寇近日封锁鄱阳湖下游,甚为严重,以致斑竹垮征收税减(在现东庄乡境),兹为维持各种经费起见,拟在郭家口(今凰村乡境)、永和洲(今流泗长江岸边)、杨垅(今凰村乡向阳村)增设收税组、征收使用牌照税、营业牌照税、藉资弥补”。这种强征税收的做法,无疑给人民带来额外的灾难。
  民国三十五年,没有规定的苛捐杂税就更多了,如乡镇警察所经费、招待费、乡镇公所超支办公费、开会伙食费、乡镇保各级吏员津贴费等,这些费用都以捐税形式摊派在老百姓头上。又有供团队“清乡剿匪”的清匪田亩捐、清剿田亩捐、串票捐、串票附加、殷寓捐、绅富捐、清匪商货捐、商界担任剿匪月捐。
  国民党县长李治华提倡“造产”(开荒),以增田赋,但产未造,他就收了税。当时纳税负担极不公平,真正纳税的是贫苦农民,没有势力的工商业者和劳苦的小商贩。农村中的地主、富农有的不完粮,反而转嫁赋税负担于中、贫农头上。湖口县税捐稽征处副主任周少甫和其他官僚所开办的商店,名义上估算了税额,实际上根本不纳税,可见国民党税政之一斑。李治华在三十五年的施政报告中假惺惺地说过:“县之苛杂,实属扰民。”实际上他就是扰民之首,穷苦百姓完不起税,还要捉去坐“法警篷”,游街示众。
  民国三十七年湖口县货物税条例规定之税率湖口县民国四年船捐等级征收情况表
  特种物品“清匪善后捐”征实情况表
   新中国税种:
  建国后,湖口县革除了国民党政府税收的弊政,取缔了强加在劳动人民头上的苛捐杂税。税收的目的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且起经济杠杆作用。税目大减,凡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律不征税。
  1951年只开征了7种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
  1953年增加了商品流动税,牲畜交易税。
  1958年开征了工商统一税,文化娱乐税,取消了评价核税。
  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9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2年停征牲畜交易税。
  1976年之后,全县开征的税目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其中包括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重新开征牲畜交易税。1977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4年税制改革后,全县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增加资源税、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了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6年开征了城市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1987年开征了建筑税。
  1988年开征了私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底止,全县主要税收项目分5种:工商税收、国营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营调节税、教育费附加,其中工商税收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所得税、个体所得税、城建税、地方各税、奖金税、建筑税以及其它税等10种。
   地方各税包括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房产税、私人所得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土地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9种。
  1949-1988年湖口县工商税收情况表第四十章金融
   第一节金融机构
   一、钱庄当铺
  湖口县在光绪年间无金融机构,只有私人钱店(庄),当时双钟镇有10余家,如乾吉、立成、进元、乾顺厚、柳福寿、张福顺、永天祥、大有:秦昌恒等。这些钱店一般都是半商半钱铺的进行营业,兼营米店的钱店较多,资本也较大,当时最大的是乾吉钱店。
   至光绪末年,上述钱店大部分倒闭,只留有永天祥、大有和张福顺3家一直营业到民国。
   民国十五年(1926年)只剩永天祥钱店。该钱店一直经营到民国二十七年日军入侵湖口后才关闭。
   钱店的资本一般都是大商人集资人股的。存款与放款的利率没有固定、统一的,存进二分,放出则三分。
   湖口当铺业始于清咸丰年间,双钟镇当时有当店一家,后倒闭。
  光绪年间,双钟镇有同兴号当店一家,营业颇为兴隆,民国初期倒闭。后有彭泽县一家当铺在湖口双钟镇设恒信当店代理营业,当期为24个月,利率2分,抗日战争爆发后停业。
   二、裕民银行湖口办事处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江西省裕民银行在湖口设分理处,于是年十一月二十日开业,有职员5名(缺助理员)。民国三十六年,分理处改为办事处。
   湖口办事处的营业情况,当时办事处主任沈思湛曾将详情给省行写有一份报告《湖口办事处业务概况》,现节录如下:
  “笔者于三十五年六月奉命来湖,筹设分理处,经数月之部署,于同年十一月二十日开始营业,至去年五月奉命改为湖口办事处,以谋业务之扩大。一一本县特产以棉花与油菜为大宗,上述物品上市时,亦即本县经济活跃之时,本处业务亦随之而忙。兹将本处于十七年上期业务分别简述如后:
  1、存款:存款为银行资金之主要源泉,但近时物价直线上升,商业利润远超过银行存款利息之上,吸收殊非易事。本处存款最高额为三十五亿元(当时货币)。大抵为机关存款,经常约十亿元。本人认为存款利息必须合理提高,以便揽收。2、放款:放款限额初为一千万元,后陆续调整至八亿元,但本处放至六亿余元时,总处以头寸全面告紧,严令停止。并在限额以内,亦须停止。到期放款,只收不转。本遵令陆续收回,截至六月底止,余额近三亿余元。不久当可全部收回。本处放款限额过低,乃本行资金所限,但开放之时间,远较停止之时间为短,故本处放款几陷于停顿状态,对本县金融似未尽协助之责,欲求盈余过难,即维持开支亦非易事。本期虽经同人努力,仍亏八百余万元,希总处明察是幸。
  3、汇兑:本期汇出与汇入,均为一百三十余亿元,但汇出之款,原来甚少,因本县仅百余商店,小本经营,所售食盐、布匹、洋杂货等,均在九江购进,浔湖相距咫尺,莫不携款以去。本处为免领解头寸之风险与耗费,承做短期拆款,汇往九江,半现半拆,七天归还。于是本处头寸,可得平衡,一面增加汇费收入,一面减少汇款风险与耗费。增加行量不少且富于弹性。承做以来,双方称便,颇为顺利。此外如公库业务,本处亦按照规定办理。因限于篇幅,未克多赘,唯望当局,多加指示,有新改进也。”(原文载民国三十七年一月一日《省行通讯》第二卷第一期)。
   湖口解放前夕,裕民银行湖口办事处撤销。
   三、中国人民银行湖口县支行
  1949年9月1日成立。1952年在各区普遍建立了营业所。1970年县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金融服务处。1973年恢复人民银行。
  1984年,根据国务院规定,人民银行专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着重对各专业银行实行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工作,与工商银行分设。
   四、中国工商银行湖口县支行
   成立于1984年12月,主要负责全县工商信贷、储蓄和聚集资金工作,同时代理中国银行外汇业务。下设9个储蓄所、2个分理处。
   五、中国农业银行湖口县支行
  1963年9月成立。基层设有流泗、马影、文桥、江桥、流芳5个中心营业所。1965年9月与人民银行合并,1979年10月间恢复。基层设有流泗、大垅、凰村、马影、张青、文桥、傅垅、五里、江桥、城山、舜德、流芳、高桥营业所。东庄、三里两处的银行业务则由当地信用社代办。还设有九江第二办事处,双钟储蓄所。1979年信用社划归农行管辖。1982年农行在县城东门物资局旁新建办公大楼一栋,占地面积为1100平方米。
   六、中国建设银行湖口县支行
  1976年底筹建,1978年底营业。1979年10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湖口办事处正式挂牌办公。1981年12月办事处升格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西省湖口县支行至今。
   七、信用合作社
  1951年冬,在凰村乡试办了第一个信用合作社一一王庄信用社,1952年相继办起了武山、柯观、凰山、三里6个信用合作社,参加信用社的有1679户,3789名社员,投资股金6600余元。至1955年达到64个,实现乡乡有信用社。公社化后,与银行营业所合并办公,入社户数较前增加17.62倍,人数较前增加12.25倍。
  1956年信用社经过撤并,由64个合并为24个(包括双钟镇渔民信用社),入股农户27364户,社员人数达59443人,实收股金75082元。1958年信用社全部撤销,业务划归公社营业所。
  1962年恢复信用社,并在大队级设信用站,至1980年全县共有信用社16个。1988年社员股金达36.32万元。全县信用社职工90人,其中经济师3人,会计师1人,助理经济师2人,经济员8人,会计员34人。
   第二节借贷
   一、高利贷
  民国时期,湖口县虽有金融机构江西裕民银行湖口办事处,但它主要是为国民党政府和官僚资本服务的,一般工商业者和群众难得与办事处发生往来,更不用说能得其资助。因此,城镇和乡村的资金通融主要靠私人借贷和商业借贷,故高利贷剥削极重。
  当时高利贷年率高达150%,还有的是以日计息,俗称“驴打滚”,日息高达10%,更有甚者,名曰“老鸦嘎”、“荠麦轮”等。所谓“老鸦嘎”,就是晚上借的钱于第二天凌晨乌鸦叫时就要还清本息,否则,利息加倍计算。“荠麦轮”则是以三分之一的借贷数为利息率。旧社会里,农民为了活命,只有向地主们借粮,地主乘机放干租。国民党统治时期,湖口县农村地主上年放给农民一担谷,秋后要收一担半粮;灾荒之年放一担秋后得收两担。武山乡王朝常村地主王伯岐每年约放一百担谷;大地主曹东元放一担收两担。放一桶(四分之一担)米收一担谷;有的地主放一担大麦要收一担谷,一担小麦要收一担大米。有的地主在放谷时,桶(量器)里放一个印子(隔板),但收谷时却不放。
  武山、流芳、舜德等地还流行放干租,即放钱收粮。过去农民手里无钱,一遇急事,只得向地主告贷。地主放八块钱一年要还利息一担谷;放十块钱一年收利息除一担谷外,另要两块钱;头年如不还,第二年则利上加利。武山乡佃农王校彭在民国二十二年定亲时,为筹措聘礼,向地主借18.63元,折谷还钱,一担还两担干租,直到民国二十八年才还清,共计还干租利息十二担谷。
   投机商则以钱定青苗,站在塘塍上有水洗脚时(即农历四、五月)来放,秋后收帐,谷价按银元1.50-2元一担算;还有的以货(如红枣、墨鱼、工业品)定青苗,货物作高价,按货价折收米谷。
   解放后高利贷者受到打击,早已销声匿迹。
   二、工商信贷
  1949年以来,对工商企业发放了大量贷款,保证了各项生产、商品流通的正常进行。50年代初贷款重点是支持国营商业,扩大贸易,占领市场,稳定物价,打击投机资本,安定人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贷款对支援社会主义工业化、促进手工业及社会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发挥了作用,促进了综合平衡。第二个五年计划前期间国民经济曾一度出现比例失调现象,由于县银行压缩工商贷款,促进货币回笼,才使物价趋于稳定。第三、四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银行作用被削弱,部分贷款用于财政性、非偿还性开支,造成贷款、生产、流通脱节。1977年后,县银行对资金周转快、产品有销路、还款有信誉的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反之,停止贷款,令其整顿。到1982年,全县银行信贷普及到城镇70余个企业和单位,贷款额达2833万元,对搞活企业起到显著作用。1984每i前后,金融发生宏观失控,风险贷款时有所升,逾期贷款难以收回。1985年改变了过去重放轻收的思想,树立了效益观念,开始进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健全贷款审批责任制,把工作重点放在增加存款、壮大资金来源上。1986年,全系统储蓄代办点由109个增加到140个,上门揽储达8.5万元,开户面达100%,余额较上年增长52.9%,平收储额比1985年翻三番;粮食收购调运旺季向粮食局贷款60万元,解决了该局调运300万斤稻谷的困难,向县工具厂贷款25万元,使该厂及时购回原材料,保证了全年生产计划的完成。1987年,与县水泥厂1签订了目标管理合同,加强了该厂的资金管理,使该厂当乌:实现利税30.2万元;试办小集体商业抵押贷款7千元,减少了贷款风险。1988年,重点扶助了农药厂、羊毛衫厂、织布厂、钟山制药厂、啤酒厂、医药公司等单位,其中农药厂、钟山制药厂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当年归还陈欠贷款78万元和利息25万元;全面清理和依法清收风险贷款及呆帐贷款,共收回到期风险贷款64.8万元,对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重新办理合同4笔,金额27.4万元,向法院起诉25起,金额202.3万元;全年共开办2700笔票汇业务,金额达350.8万元,承兑业务34笔,金额达457.2万元,贴现10笔,金额达39.2万元。
   三、农业信贷
  1980年农、林、水、供销社等农业性质单位的信贷业务划归农业银行,至这年底县农行共开立帐户9471户,办理业务达34.5万项,现金收付总额3691万元。
  农行是农村信贷活动中心。农业贷款的主要项目有:社队生产费用、社队生产设备、社队企业、社员口粮、扶持信用社等贷款。从1980年到1982年底,共发放农业贷款(包括给信用社发放的支持款)914万元,当年收回了750万元。
  县农行还负有对带农业性质的企业、为农业服务的部门进行贷款的责任。特别是发放对供销社的贷款和对集体商业的贷款,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1983年还开始对个体户的贷款。1987年共发放各项贷款1011.2万元,其中发放老区特困乡专项贷款114.5万元、个体工商贷款36万元。帮助农户购买耕牛585头、化肥9000吨、农药15000公斤、农膜470吨,“三油”230吨,种子8万公斤。同年向流泅内燃机配件厂投放贷款90万元,使该厂新增产值64.8万元。为完成出口把斧的数量,对文桥、东庄、城山、流芳等乡农机厂给予17万元贷款支持,使其在短期内生产把斧26万张,保证了县把斧出口的任务,增加产值44.2万元,增创外汇32万元。由于1983~1984农业贷款在宏观上的失控,农行于1987年狠抓了逾期贷款的收回工作,共收回各种沉淀逾期贷款323万元,重新办理公证合同手续的有421户,共52.8万元,将已经关停的28个乡镇企业未落实转移的逾期贷款44.3万元全部落实并分期限订出了还款计划,还收回了工商旧欠贷款65万元,其中收回个体工商贷款42万元。
  1988年发放农户贷款442万元,使全县农户购买耕牛720头、化肥14550吨、农膜64.5吨、种子90吨、农药86吨、农用器械1071部;发放水产养殖业贷款43万元购进蟹苗,当年外贸收购螃蟹15万斤,创汇300万元;为支持畜牧良种场瘦肉型生猪生产,向县食品公司投放贷款4.5万元,当年该公司向外贸提供出口瘦肉型生猪600头,获利6.1万元,一举扭转了连续3年亏损的局面。是年农行全年收回关、停企业债务15万元,收回1982年前旧欠贷款9万元,逾期贷款71万元。对全县跨地区个体工商和信托贷款的348户中收清39户,共收回沉淀贷款本息4.8万元。
   四、建设投资
  1976-1982年,县建行各种拨款合计1011.47万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823.87万元,挖潜改造拨款82.6万元,自筹资金拨款105万元。支持建设的项目有:北港良种场的围垦造田;种子基地建设;护、育、造林11329亩;新建城山、流泗两座35千伏输变电工程;马迹岭、殷山两座水库的收尾配套;南北港和皂湖的水产养殖场等;水泥厂和县砖瓦厂的技术改造;钟“l制药厂和织布r的扩建及其产晶的更新换代;湖口中学、东庄中学和胜利小学的扩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流洒卫生院的住院病房、门诊部修建;湖口县轮渡码头、新修县航运站、汽车站的站房、605车队、渡口船舶大队的房建工程;新建湖口饭店、两座化肥中级仓库、500万斤战备粮库。
  1985年共经办基建投资331.7万元,其中计划内基建项目17个,金额151.4万元;县批零星土建项目31个,金额180.3万元。重点投资的基建项目和单位有殷山水库大坝加固工程,县教育局小学建设工程、流泗内燃机配件厂、县羊毛衫厂。
  1986年共经办基建投资921万元,其中计划内基建单位23个,项目36个,金额404.5万元;县批零星土建项目46个,金额413.5万元;发放更改和周转贷款103万元,改造项目8个。重点投资的基建项目和单位有4.2万吨玻璃厂扩建工程、石钟山宾馆基建工程、县啤酒厂。这一年共收回各种贷款115.9万元。
  1987年共经办基建投资706.19万元,基建项目共23个。重点投资的基建项目和单位有湖口玻璃厂4.2万吨扩建工程、县织布厂、水泥厂、钢锉厂,其中钢锉厂当年实现产值破百万元的大关,相当1986年的2:5倍。这年共收回旧欠贷款20万元。
  1988年共经办基建投资574.25万元,基建项目14个;全年共利用信贷资金发放贷款314.7万元、回收贷款147.8万元:重点投资的基建项目和单位有南北港水产场、湖口造船厂、县织布厂、湖口钟山玻璃厂4.2万吨扩建工程。
  1980年县建行开始发放贷款,贷款数仅73.5万元,但效果较好。如县服装厂通过贷款的支持建厂房一栋,新增生产线两条,生产效率提高一倍多。流泗砖瓦厂得到建行7.4万元的贷款后扩建厂房,现年产机砖877.6万块,并提前半年多还清贷款。
  建行加强了对贷款工程经济管理,登记发照、开户管理的有县建筑公司、双钟镇建筑公司、县水电施工队等单位。凡建行投资基建项目,其工程预决算必须经其审查方可定案,对滥收乱要、高估多算者则削减经费。近几年削减经费31.22万元,如县轮渡码头原计划款为84万元,后经审查认定为65万元。
   五、信用贷款 信用社是在银行统一管理下的独立核算的集体性质的金融机构,其人员和信贷收支计划均由银行统一调配和安排。1952年吸收各种存款0.19万元,发放各种生产、生活贷款0.56万元,水灾后的1955年发放贷款22.6万元,其中生产性的占80%。
   信用社的利率较低,且逐年下降,其利息(月息):1952年为2.1‰;1954年1.8%0;1955年1.35%0;1958年0.999‰。
  农业银行恢复后,加强了对信用合作社的领导,充分发挥了信用社的作用。至1984年底,信用社共吸收存款606万元;发放各种贷款620万元。
  1987年,全县共有信用社16个,各项存款余额已跨过1千万元大关,信用社资金自给率由1986年的97.7%提高到121%,信用社职工人均创利2162元,全县社社盈余,盈利是1986年的3倍,为前十年创利润的总和,第一次跨进了二类信用社行列,年末各项贷款余额达826万元。
  1988年全县信用社实行了主任承包责任制,开展生产基金存款和贴水存款,至年末全县信用社各项存款922万元,收回各项旧欠贷款312万元,归还拆借资金274万元,归还支持款21万元,实现利润3.28万元。
   全县各信用社累放贷款689万元,累计收回573万元,贷款回收率达83.2%。
  建国后湖口县历年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统计表湖口县1950年至1988年农业贷款统计表
  六、储蓄
   建国初期,湖口县仅有双钟储蓄所一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进一步鼓励群众储蓄,三次调整储蓄利率。1978—1982年城镇储蓄净增242万元,比1977年以前的27年总和还多177万元。1983年城镇储蓄额达141.6万元。
   农村储蓄包括社员储蓄和公社集镇居民储蓄。1980-1982年平均每年递增50.6%。
  近几年来,储蓄事业迅猛发展。1988年全县共有储蓄所21个,其中人民银行1个(委托县邮电局代办)、工商银行9个、农业银行7个、建设银行4个;农村储蓄则由各乡营业所和信用社办理。
  储蓄方式也较前大有改进,工商银行储蓄所办有自摇中奖储蓄、趣味性有奖储蓄、贴水有奖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和大额定期储蓄等8种,1988年吸收储蓄80万元。
   农业银行储蓄所开办了生产基金储蓄、贴水储蓄、摸奖储蓄等,1988年吸收储蓄817万元。
  建设银行储蓄所开办了房屋有奖有息储蓄、好当家有奖储蓄、大面额定期优惠储蓄、有奖保本趣味性储蓄、金首饰优惠储蓄、保值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大额短期高息储蓄等十余种,1988年吸收储蓄79.6万元。
  1988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储蓄所全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村信用社储蓄业务也全部推行了经营承包,农业银行储蓄所还率先实行了三级承包。建设银行储蓄所试行定余额承包,余额与工资挂钩,并且把揽储任务落实到储蓄人员和全体干部。全年,工商银行实现利润64.8万元,比1987年增长20%;农业银行实现利润40万元,比1987年增长25%;建设银行实现利润54.8万元,比1987年增长26.93%。
  湖口县历年银行各项存款统计表湖口县农业银行成立十年来吸收储蓄存款统计表
  第三节流通货币
  清时湖口县流通的货币以银两为主,纸币和铜钞作为辅币。光绪十六年,市场上开始流通省造币局铸造的银元一一龙洋,辅助钱币称为“角子”;光绪二十八年,“大清铜币”开始在本县启用;二十九年有纸币——钱票、官票两种发行,市面较少用。
  民国四年北洋军阀时期的银币“袁大头”开始在本县通用。民国二十二年,国民党政府对银两实行“废两改元”,即规定元(含纯银23.493448克)为单位。二十四年发行纸币,以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等四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币在市上流通,并以纸币收兑银元。
   抗战时期湖口主要流通的货币是日伪政府的储币,但法币和银元在暗中仍有流通。日本投降前夕伪储币一万元仅折法币一百元。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通货膨胀,法币贬值几成废纸。民国三十一年发行一种纸币叫“关金”,1关金券折合银币1元或法币20元。后来亦成废纸。三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国民党政府对币制进行改革,发行金元券,1元折合法币300万元,规定每元金元券的含金量为0.22217克,但不能兑现,并强制兑收民间金、银、外币。当时还规定300万元法币兑东北币30元,200元金元券折黄金一市两(16两为一斤),3元折白银一市两,2元折银元一块,4元折美币券1元,其它按外汇率兑换。不久金元券即告贬值。在本县流通的货币还有江西、湖北两省官票以及私商、钱店自己发行的市票。本县流泗镇商业发达,抗日战争以前,一些较大的商贾,以不动产为抵押或请几家殷实富户担保方式,通过国民党政府批准大量发行纸钞,票面分一吊和一百钱两种,发行多的上万吊钱,少的也有五百吊。全镇百十家店铺中发行纸币的就有31家,象曹生茂、洪顺和等几家大店的钞票,可用至武穴、九江、彭泽、安庆等地,有的仅限于本县境内或本镇周围使用。民国二十年,县政府禁令私人发行纸币,对已发的饬令回收。劣绅欧阳卓午开设的太和祥药店发行了上千吊钱的纸币,回收时无现金兑付,宣告破产。
   解放前夕市面上仍有法币、银元及辅币在流通。
  1949年5、6月间湖口县开始废除旧货币,使用人民币。当时票面大,基本单位为万元,辅币为千、百元。1955年2月国家发行新人民币,基本单位为元,辅助单位为角、分。现行人民币的面额是: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等六种主币;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等六种辅币。分币有镍、纸两种。
  1980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一角、二角、五角及一元四种币值的金属币,但市上流通较少。
  湖口县历年市场货币量分布状况表第四节发放债券
  一、公债民国十一年(1922年)一月,北洋军阀政府以偿还内外短期借款为名,在湖口发行银元和白金两种债券,称作“九六公债”,年息五厘,九折发行,定期7年归还,次年又发行“一四库券”,两项债券本息均未还清,不了了之。
  民国二十六年九月,国民党政府在全县发行“救国公债”;三十年十月二十一日发行“战时公债”;三十一年元月派“同盟胜利公债”,湖口县县长陈鉴阳奉令筹派139400元,三十二年实际派足168000元,其金额解送乐平县点收。三十四年又派“同盟胜利公债”。
   建国后,人民政府也曾发行过公债,但人民政府是讲信义的,规定什么时候本息还清就决不拖欠。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为支援人民解放战争,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6年还清本息,湖口县人民政府购买了2750分(折实公债的单位为“分”,每分包含6斤大米、1.5斤面粉、4尺白细布、16斤煤炭。每一单位应折金额,按照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的批发价平均计算,因为发行时币值仍不稳定,为使承购人的利益有实物保障,所以推销、还本都折实物)。
  1954至1958年发行经济建设公债,10年还清本息(1954年的公债8年还清本息)。解放初期湖口县购买的公债数为:
  1954年57354元;
  1955年43803元;
  1956年62565元;
  1957年82580元;
  1958年107752元。
  二、国库券1981年发行国库券。推销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982年以后,国库券推销对象除1981年所定的外,增加了农村富裕社队和城乡居民个人,并规定单位购买的年息为4%,个人购买为年息8%。
  1988年全县购买国库券104万元,购买建设债券75万元。
   在购买国库券的活动中,县饮食服务公司职工邹克培个人一次购买了1000元;购买额100元以上的有23人。1981-1988年湖口县认购债券数统计表
  湖口县人民银行近几年金银兑换情况表第五节保险事业
   一、管理机构
  湖口县保险事业筹办于1949年下半年,1950年在县人民银行设保险代办处。1953年3月正式成立湖口县保险公司,10月兼理都昌、彭泽两县保险业务,1955年4月将此任务上交九江中心公司。1958年保险公司与财政、税务合并成立财政税务局,公社化后,保险业务停办。
  1981年5月恢复保险公司湖口代理处,并先后由人行、农行代管,1982年从银行分出,独立办公;1983年3月31日正式成立九江保险公司湖口县支公司。
   为使退休职工生活有所保障,1987年10月成立湖口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隶属于县劳动人事局,该所现有职工7人。
   二、险种、额度
  1949年下半年只办理强制保险、火灾保险及运输保险3种。
  1951年7月县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办耕牛保险,并在流泗、马影两乡开设棉花保险。
  1952年开办人身保险,1953年停办农村的保险业务。
  1956年10月在马影、柯观两大队试办耕牛保险,1958年与农业兽医部门合作开展生猪、耕牛“三包”保险业务。
  1982年后保险业务扩大,险种增加了企业财产保险,车辆、船舶保险,货运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养鸭保险以及养老金保险等,险期有一年期的,也有多年期的。
  1985年开始在全县推行多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投保人数逐年增多,至1988年,投保人数为10326人,保费额达26.83万元。
  1988年全县各种一年期的保费额达64.58万元。
   三、救灾理赔
   湖口县保险公司自成立以来对于投保单位和个人在保险期中所发生的灾情损失和人身意外伤害,均按规定酌情给予理赔。
  1985年8月,县第一航运公司一艘船在星子县境内水面沉没,保险公司理赔损失3.43万元;
  1983年7月,九江红旗造船厂(今九江造船厂,厂址在县境北门码头)受洪水灾害,保险公司理赔损失1.93万元;
  1985年1月,流泗内燃机配件厂的汽车发生碰车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损失1.64万元;
  1987年4月,县第一航运公司一艘船在江苏省境内水面发生碰撞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损失3.36万元;
  1988年8月,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汽车发生碰撞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损失3.14万元。四、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由湖口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开办,该所成立以来,开展了积累式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社会保险,全县投保单位有157个,投保人数为1028人,占应投保的百分之百。累计收集养老保险基金40余万元。还开展了现支现付式的职工退休费统筹。国营企业(含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有68个,参加了统筹的职工6174人,退休职工1410人,每月统筹资金15.16万元;县以上集体单位有27个亦参加了统筹,在职职工1853人,退休职工513人,每月统筹资金3.51万元。
   由于社会保险事业蓬勃开展,职T4在失去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劳动机会时,生活有了保障。
  湖口县近几年保险情况统计表

知识出处

湖口县志

《湖口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湖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丰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真实反映湖口县的历史和现状。湖口县志由概述、大事记和各专志组成。计19卷88章347节。采用志、记、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湖口县志详今略古,取事主要从南唐建县起,下限大体至1988年,有些重大事件适当上溯和下延。湖口县志横排门类,纵写史实,同类归并,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的限制。大事记以编年体与记事本末相结合,以编年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简称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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