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湖口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20000393 |
颗粒名称: | 第三十四章 粮油收购 |
分类号: | F717.5 |
页数: | 9 |
页码: | 329-337 |
摘要: | 清代官府对农民征收田赋,交纳田赋的形式主要是征收钱粮。在县署设有钱粮柜,“设柜征银,开仓量米”。除征收赋粮之外,还要征收漕粮供京官、军用。光绪年间湖口每年要向上交纳兵粮1166石,仓谷12100石(光绪二十三年《大清播绅全书》)。民国三十年(1941年)之前,粮食的征购办法是:,①学田、公产、祠产、庙产所收租谷尽先征购。②私人照各户余粮多寡累进征购。⑧如照前项标准征购不能足额,则照田亩数量摊征,征购数量属省方需要,由省规定;属县方需要,由县规定。 |
关键词: | 湖口县 粮油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