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房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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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36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房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1
页码: 285
摘要: 建国初房产管理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负责。1954年,县政府决定成立湖口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接收民政科交来没收部分房屋为公产。
关键词: 湖口县 城乡建设 房产管理

内容

建国初房产管理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负责。1954年,县政府决定成立湖口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接收民政科交来没收部分房屋为公产。县城没收房屋转为公产者共有32户,161栋,面积达6268.29平方米,每年房租收入共计5348元,地租收入1892元,合计7240元。农村没收官僚地主的房屋除当时部分划给乡政权机构使用外,尚存有流泗区2户2栋,面积达639.09平方米;马影区2户2栋,面积达1244.08平方米,合计1883.17平方米,每年房租收入2916元。
  1958年,县房管会对应进行改造的私房进行改造,纳入县房产计划管理的有122户,共122栋,7362.56平方米。这些经租改造的房屋,县房产按原主出租的面积和租金收入,付一部分利息给原主,比例20-40%不等。县房产从这些经租房屋中年收房租4418元。
  1963年,县房产分为县房产和镇房产两个单位。这年对经租改造房屋按上级规定进行全面性复查,对不符合改造条件的,则退回原主,共退回61户,61栋,计2473.19平方米;继续纳入国家改造的房屋共61户,61栋,面积为4889.37平方米,每年房租收入仍有3423元。“文革”时期经租改造付息工作中断,“文革”后撤销镇房产,原管理事宜移交县房产接管。县房产又归为房管组管,与财政、税务、银行、工商(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合署办公,隶属财政金融服务处。
  1973年5单位分开,县房管会仍为独立机构。1978年改为房管所,隶属财政局。1984年后由县建筑委员会领导。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1983年止,共新建和扩建房屋17栋,面积3664.57平方米,建房投资额达284619元。建委改为城镇建设环境保护局后,房管所改为房地产公司。
  1988年属县房地产公司管理的房屋面积为11900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的6700平方米,砖混结构的5200平方米,全部租赁出去,住宅占9000平方米,营业用房占2900平方米,年租金收入5万元。
   由于本县房地产公司一直是实行福利型房租制,收不保支,更谈不上以租养房,1988年对非住宅公房租金进行了调整。

知识出处

湖口县志

《湖口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湖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丰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真实反映湖口县的历史和现状。湖口县志由概述、大事记和各专志组成。计19卷88章347节。采用志、记、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湖口县志详今略古,取事主要从南唐建县起,下限大体至1988年,有些重大事件适当上溯和下延。湖口县志横排门类,纵写史实,同类归并,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的限制。大事记以编年体与记事本末相结合,以编年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简称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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