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生产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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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262
颗粒名称: 第十章 生产力水平
分类号: F304.7
页数: 11
页码: 102-112
摘要: 民国二十五年全县从事农业的户数21366户,占总户数28219户的75.7%;农业人口95855人,占总人口123112人的77.9%0在农户中素以男耕女织、男田女地、男外女内分工,劳动力以男性为主。建国后,广大妇女随着政治、家庭地位的提高,参加社会活动和田间劳动增多;且人口急剧增长,农业劳力逐年增加。平均每个劳力负担耕地2.68亩,比1949年的6.07亩减少3.39亩,富余劳力较多。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2周岁及12周岁以上识些字和不识字的减少到57153人。
关键词: 农业生产力 生产力水平

内容

数量民国二十五年全县从事农业的户数21366户,占总户数28219户的75.7%;农业人口95855人,占总人口123112人的77.9%0在农户中素以男耕女织、男田女地、男外女内分工,劳动力以男性为主。建国后,广大妇女随着政治、家庭地位的提高,参加社会活动和田间劳动增多;且人口急剧增长,农业劳力逐年增加。1988年末,全县农村总劳力94431人,比1949年增长115.41%,其中妇女劳力47117人,占总劳力的49.9%。平均每个劳力负担耕地2.68亩,比1949年的6.07亩减少3.39亩,富余劳力较多。
  素质建国前,农村劳力素质普遍不高,文盲、半文盲占劳力总数95%,农业科学知识极为贫乏,体力也不够强。建国后,由于不断开展扫盲工作,迅速发展青少年和成年人教育事业,农业劳动力的文化水平不断提高。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2周岁及12周岁以上识些字和不识字的减少到57153人。小学以上文化程度58080人,减去8000名干部、职工等非农业劳力,属于农业劳力的有50000万人,占农业总劳力的78.5%。1985年以后,由于农业的比较利益偏低,一部分农民务农兴趣淡化,主要劳力从事工、副、商较多。在有些乡村的劳力中,出现了老年化、妇女化、低文化化的趋势。种植业的劳动生产率由1978--1984年平均递增7.6%,1985年和1986年平均递增2.35%和0.5%。
   [=此处为表格(湖口县劳动力情况统计表)=][=此处为表格=]第二节农业机具
   一、传统农具
  田间作业农具一般有木犁、耙、耖、扒锄、挖锄、铁锹、挖扒、锄头、耘田扒、镰刀、禾斛、水车(有手车、脚车两种)。这些农具直至80年代仍继续使用。
  农副产品加工工具全县通用的有加工米的泥竹砻子、石碓、石碾、米筛、簸箕、扇柜;有磨粉用的手推石磨(有大、小两种)、箩筛;有榨油用的手撞木油榨。
   运输工具主要是扁担、箩筐、木杠、手推独轮车。方式是肩挑背驮。
  畜力牛是农民从事耕耙的唯一动力。民国二十六年(1937)全县有牛14800头,黄牛居多,至三十八年(1949)仅有10602头,平均每个农户合0.34头,平均每头耕牛负担耕地25.1亩。建国后,由于注重了耕牛良种繁殖和疫病防治,数量有所发展。1978年全县耕牛存栏数14289头,比1949年增长34.77%,其中水牛增长68.87%。1988年,全县年末耕牛存栏数14550头,比1949年增长37.24%,比1978年增长1.83%。耕牛数量的发展曾一度出现停滞和倒退,主要是1959年至1963年。五年中,1959年和1960年维持在1949年的水平,1961年、1962年和1963年倒退到民国以前的水平。
   [=此处为表格(湖口县建国后耕牛发展情况表)=][=此处为表格=][=此处为表格=]
   二、农业机具
  耕作机具自1955年起,先后引进和制造了双轮双铧犁、江西水田犁、切土耙、平土耙、双轮压草耙、圆盘两用耙、水田窄幅挖扒、旱地短柄小锄头、五齿牛拉中耕器、黄豆播种器、棉花两用播种器、单行播种箱、双筒营养钵器、棉花移栽器、水田划行器等。1957年武山垦殖场购进全县第一台法国产35马力中型拖拉机、嗣后,大型、小型拖拉机连年增加,部分农田进行机耕。全县机耕面积最高年1980年共达52491亩,占耕地面积20.4%。1988年虽有大中型拖拉机166台,小型及手扶拖拉机525台,但绝大部分用作运输,机耕面积仅1560亩,占耕地总面积0.62%。
   插秧机1959年在有的社队进行试用,因质量不好,停止使用。
  人力脱粒机从1960年开始试用,当时只有11部。1970年增加到264部。由于脱粒净,工效高,且劳动强度低,推广面逐步扩大。至1988年全县有人力脱粒机8309部,以粮区乡居多,机脱面积达77000亩,为稻田总面积的64.16%。
  排灌机具1956年全县第一次购进3台抽水机,在马影、石山、流芳村安装使用。继之在水利设施较差,旱情严重地区逐步建立抽水机站。至1988年,全县排灌动力共1442台,15395马力,其中柴油机1364台,12803马力;电动机53台,2527马力;有农用水泵1705台,喷灌机械323套。
   植保机具1956年引进人力单管喷雾器229部,1973年推广压缩喷雾器,1982年以后,推广工农-14型、工农-15型背负式喷雾器。至1983年全县有各种喷雾器17566台,1988年增加到27711台,其中动力喷雾器178台,210马力。
  运输机具1958年武山垦殖场购进全县第一部国产解放牌卡车,1978年卡车增加到18辆,1190马力。至1988年全县有卡车163辆,9361马力。机动运输船190艘,4570吨,3024马力。拖拉机逐年增多。1.5吨以上大拖车135辆,手扶拖拉机小拖车438辆,胶轮手推车2789部,基本上代替了肩挑背驮的笨重劳动。
  加工机具建国后,农副产品加工工具基本实现半机械化或机械化。1988年全县农村拥有碾米机671部,榨油机181部,轧弹花机229部,淀粉加工机175部,压面机163部,饲料粉碎机18部,揉茶机27部。加工动力1440台,15731千瓦。
  至1988年,全县拥有农机总动力54033千瓦,其中柴油机动力38829千瓦,汽油机动力7547千瓦,电动机7256千瓦。总动力中属农户个体所有的31527千瓦,占58.35%。有拖拉机手641人,汽车司机91人。开办培训班4次,培训拖拉机手80人,其中新手50人。
   三、农机管理
  1959年前,无专门农机管理机构。1960年成立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主管农业机械分配、管理、推广使用、维修,农机队伍培训等事宜。1962年7月,撤销县农机局,改称湖口县农机总站。1964年2月,又改称湖口县农机管理站。1968年秋自行销亡。1970年初,在县工业交通局下设农机组。1978年4月,又恢复农业机械管理局,全县16个乡(镇)农机站亦于年底建成,并各配有一名专职农机管理员。1984年7月,县农机局再度撤销,成立县农机管理站。乡镇农机站仅马影、凰村、屏峰尚存。至1988年底,又恢复4个(流泗、三里、江桥、双钟),全县共7个。
  1958年流泗公社建成全县第一个农机厂。县农机厂于1960年建成投产。此后,各公社也相继建立农机厂。1988年全县有农机厂11个,主要承担农业机械的维修和制造,先后试制出农用水泵S195型柴油机曲轴,大、中型拖拉机斗,四轮拖车,脱粒机等配套机具,并对传统的生产工具进行改良,基本实现农机小修不出村,中修不出乡,大修不出县。
   第三节耕地
   一、耕地变化
  民国二十六年(1937)全县耕地面积为284915亩,其中水田181886亩,旱地102219亩。民国三十八年(1949)下降到266368亩,其中水田156605亩,旱地109763亩。
  从1951年起,国家鼓励垦荒扩种,耕地面积逐年增加,1957年达299062亩,人均拥有耕地2.22亩。此后至1966年,耕地屡有增减。但幅度不大,多不超过30万亩,少不低于28万亩。1967年后,由于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兴修水利和私人建房占用,耕地面积逐年减少。1988年全县实有耕地面积253699亩,比1949年减少4.76%,比1957年减少15.17%,人均耕地由1949年的2.26亩减少到1.06亩。[=此处为表格(湖口县耕地变化情况表)=][=此处为表格=]
   二、种类、等级
  耕地有水田旱地之分。“南庄田、北庄地。”水田一般位于塘堰水库下游、江湖沿岸、残丘的夹缝之间以及部分丘坂上。水源条件较好,坡度平缓。旱地多数位于丘顶垅坡,少数在沿江的冲积洲,其水源情况较差。多数年份、水田面积大于旱地面积。1971年到1974年为扩种棉花,施行水田改旱地,旱地面积因此增多。1975年后水旱面积相差无几。
  耕地因土质状况可分为高产田块和低产田块,据1984年统计,全县高产田块有83337亩,占耕地总面积32.74%,其中高产水田47063亩,占水田总面积36.07%;高产旱地36274亩,占旱地总面积29.25%。高产田块大部分分布在县境东北及江湖沿岸。全县的低产田块有82375亩,占耕地总面积32.02%,其中低产水田36967亩,占水田总面积28.59%0低产旱地45408亩,占旱地总面积35.47%。低产田块主要分布在县境东南及中部丘陵地区。三、土地管理
  管理状况建国后,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日趋严重,从1957年至1988年,全县耕地锐减45846亩,平均每年减少1528.2亩。违法占地建房的甚多,征地不报批的普遍。全县487座砖瓦窑中,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只有87座,占17.86%,平均每年烧砖瓦占用的耕地有200多亩。有的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土地,责任田以18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卖,责任山以12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卖,县城有的单位的土地以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卖。
  1987年元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后,加强了土地管理,进行了全县性土地清查,从1986年至1988年,全县共查处违法占用的土地861.48亩,收回土地11.6亩,罚款5.3万元,滥占耕地建房开始得到控制。
  土地征用解放以来,土地征用只局限在县城规划范围内进行,农村是以行政划拨。1984年后逐步实行全面征用。据统计,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手续的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用地面积,有非耕地438.79亩,耕地74.7亩,其中办理国家建设用地的25项,乡(镇)村集体建设的11项。
   [=此处为表格(湖口县部分年份征占用土地统计表)=]
  审批权限:1984年前,县城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是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协商,报兼管部门批准。农村范围内征(占)用土地,是以行政划拨。1985年后,逐渐走上正轨,县级以上征用土地按土管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农村占用耕地每户控制在100-140平方米之内,用其它土地每户控制在130-180平方米之内。城市居民占用耕地每户不得超过7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每户控制在70-90平方米之内,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收费标准:1981年以前,征(占)土地是无偿划拨,从1982年开始收费,1986年后实现正规化。从1982年至1988年,收费标准作三次调整:1982-1984年,只收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等三项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1985-1986年,国家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征用土地收费标准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费三大项。
  1987-1988年,国家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征用土地的收费标准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费和耕地占用税四大项。农村居民占用土地建住宅,属耕地、园地,按年产值的二至五倍向集体支付土地补偿费,占用其他土地只收管理费。城镇非农户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除征收土地管理费外,其它收费标准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收费标准相同。
   管理机构
  农村土地管理1984年前,未设专管机构,全由公社或生产大队兼管。1984年8月成立湖口县土地利用管理站,编制属县农牧局,负责全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
   县城土地管理1978年8月以前由双钟镇和县房地产公司管理;1978年9月至1984年5月由县革命委员会计划组和基建办兼管,1985年至198-6年由县城建局房地产公司代管。
  为了加强对全县土地的统一管理,1987年3月25日成立湖口县土地管理局,配备了16名国家工作人员。各乡(镇)、共大、南北港共配备19名兼职土地管理员,负责全县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征用,土地调查统计、登记、地籍管理,发证,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相应成立了4-7人组成的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调查、土地征(占)拨用手续的呈报、土地纠纷调处等工作。
   土地征用审批权限,按《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的《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知识出处

湖口县志

《湖口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湖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丰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真实反映湖口县的历史和现状。湖口县志由概述、大事记和各专志组成。计19卷88章347节。采用志、记、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湖口县志详今略古,取事主要从南唐建县起,下限大体至1988年,有些重大事件适当上溯和下延。湖口县志横排门类,纵写史实,同类归并,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的限制。大事记以编年体与记事本末相结合,以编年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简称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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