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从简办婚事若干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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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7625
颗粒名称: 都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从简办婚事若干试行办法
分类号: D035.5
页数: 2
摘要: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将文明办婚事作为对干部考察的依据之一,对于模范执行本《试行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单位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第八条本县公民负有对违反本《试行办法》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批评、劝导、检举、揭发、反映情况的权利和责任。对违反本《试行办法》拒不交纳罚款的个人,由单位负责代扣,对拒不交纳罚款的单位,凭有关部门发出的罚款通知单,经过有关部门审查,由银行无承付划拨。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县政府授予都昌县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办公室。第《二条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关键词: 婚事制度 试行办法 都昌县

内容

为了树立文明办婚事的社会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省、市有关婚事新办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城乡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改变目前婚礼陋习的强烈愿望,彻底扫除婚事大操大办的旧习,促进我县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婚事新办。凡办婚事必须坚持“消费从节,婚事从简,喜事新办”的原则,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严禁以操办婚事为名索取钱、财、物。违者,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单位除令责任人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公开点名批评外,还应将所收彩礼如数退还对方。
  第三条大力提倡举办集体婚礼。各乡(镇)政府、街道居委会,机关、团体、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都要成立文明办婚事理事会,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从简办婚事,并为举办集体婚礼提供方便和条件,对参加集体婚礼的新婚夫妇可延长婚假十天。
  第四条严格控制婚宴,不准大摆酒宴,凡承办婚宴酒席的招待所、餐厅、饭店,对超出规定的酒席,要按有关规定加收宴席税。
  第五条严禁动用公家车辆嫁接新娘新郎和运送礼物,办婚事限租用一至二辆私人的出租汽车,不准集结婚礼车队,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招摇过市,妨碍交通,污染社会风气。违者,吊销司机驾驶执照半年以上,对司机个人处以30-50元罚款(不准报销),对提供车辆的单位以每辆车处以100-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小汽车定编证和行车执照并追究派车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把从简、文明办婚事当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来抓,列入创建文明城镇,文明单位和“五好”文明家庭评选的条件。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移风易俗,争做婚事新办的表率,做到:不送礼、不受礼;不设宴、不赴宴;并做好家属子女思想和劝导工作。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将文明办婚事作为对干部考察的依据之一,对于模范执行本《试行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单位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由于大操大办婚事,造成极坏影响的,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的,有关部门应从严处理。一定要在社会上造成一种文明、节简办婚事为荣,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办婚事为耻的新风尚。
  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在办理婚事中的风俗习惯,在不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前提下,对自愿参加婚事新办的个人应热情欢迎,予以支持。
  第八条本县公民负有对违反本《试行办法》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批评、劝导、检举、揭发、反映情况的权利和责任。
  对违反本《试行办法》拒不交纳罚款的个人,由单位负责代扣,对拒不交纳罚款的单位,凭有关部门发出的罚款通知单,经过有关部门审查,由银行无承付划拨。
  第九条新闻单位都要注意经常宣传报道从简办婚事的好人好事,揭露、批评违反本《试行办法》的典型,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文明办婚事的组织、指导工作,齐抓共管。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由街道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翻印,和结婚证一起发给结婚登记的新婚夫妇各一份且动员新婚夫妇各自做父母亲朋的工作,务必按此《试行办法》行事,否则,后果自负。公安、工商、银行、民政、商业、城管部门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能进行执法;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必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有关车辆、招待所、餐厅、饭店和单位的管理要做到宣传上门,违者处罚从严。
  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县政府授予都昌县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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