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7625 |
颗粒名称: | 都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从简办婚事若干试行办法 |
分类号: | D035.5 |
页数: | 2 |
摘要: |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将文明办婚事作为对干部考察的依据之一,对于模范执行本《试行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单位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第八条本县公民负有对违反本《试行办法》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批评、劝导、检举、揭发、反映情况的权利和责任。对违反本《试行办法》拒不交纳罚款的个人,由单位负责代扣,对拒不交纳罚款的单位,凭有关部门发出的罚款通知单,经过有关部门审查,由银行无承付划拨。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县政府授予都昌县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办公室。第《二条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
关键词: | 婚事制度 试行办法 都昌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