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工作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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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7621
颗粒名称: 都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工作的通告
分类号: D035.5
页数: 2
摘要: 为保护水产资源,保障国营、集体水产单位和水产养殖专业户、重点户以及外湖捕捞渔民的合法权益,加速水产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特作如下通告: 一、为了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各级组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重”的渔政工作指示精神,自觉地遵守各项渔业法规,做好渔政管理工作,确保水产资源增殖,促进渔业生产发展。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私藏上述物品。2.领有渔业许可证、渔船牌照,但未履行本年度检验手续者。
关键词: 渔业管理制度 渔政管理工作 都昌县

内容

为保护水产资源,保障国营、集体水产单位和水产养殖专业户、重点户以及外湖捕捞渔民的合法权益,加速水产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特作如下通告: 一、为了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各级组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重”的渔政工作指示精神,自觉地遵守各项渔业法规,做好渔政管理工作,确保水产资源增殖,促进渔业生产发展。
  二、一切水产养殖单位(包括国营、集体以及联合体、重点户、专业户等)的合法权益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他人承包的养殖水面捕鱼、偷鱼、钓鱼、毒鱼、炸鱼和破坏渔业生产设施;更不准哄抢起水成鱼、冬片和越冬河蚌及其他养殖水产品。
  三、为了保护产卵亲鱼和各种幼体鱼、蚌的繁殖生长,不准偷窃和哄抢培育的亲鱼;不准在外湖使用定置网、迷魂阵;不准装春毫、堑春湖;不准使用机动糙蚌;从每年三月一日到八月三十日不准使用密眼网下湖捕捞。
  四、严禁在一切水域内使用对水产资源有严重危害的捕捞工具、方法,如电捕鱼、毒鱼、炸鱼等。凡使用雷管、炸药和灭螺药物的单位,必须严加管理,不得任意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私藏上述物品。
  五、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准从事捕捞。
  1.没有渔业许可证、渔船牌照者。
  2.领有渔业许可证、渔船牌照,但未履行本年度检验手续者。
  3.未经省、县渔政部门许可的外省、市渔民。 六、违反上述条款的单位和个人,除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外,并视其情节,按江西省人民政府(1983)94号文件和1 72号布告规定,予以经济惩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检举揭发不法行为有功者,给予表扬和经济奖励。
  特此通告。
  一九八五年五月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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