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务决策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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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修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41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政务决策与执行
分类号: D6
页数: 4
摘要: 第一节政务决策 分工协作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副县长按照分工协助县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副调研员、县长助理按照分工协助县长或副县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部门之间需要协助的,由主办部门协调。否则,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县政府向县委请示报告的事项有:县政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新制订的重要政策性规定;全县性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
关键词: 人民政府 政府决策

内容

[=此处为表格=] 第二章 政务决策与执行 1986 - 2008年,历届县政府在日常政务中,注重转换职能,逐步建立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运转、高效务实的政务决策与执行机制。
   第一节政务决策 分工协作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副县长按照分工协助县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副调研员、县长助理按照分工协助县长或副县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县政府重大、重要工作由县长安排布置和统筹调度;县政府日常工作,属于各副县长、副调研员、县长助理分管范围的,由各自负责;对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请示的问题,凡有原则规定的,分管副县长及副调研员、县长助理及时负责处理;对重大原则性问题,调查研究后,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县长、副调研员、县长助理分管的工作,会同商量决定。
   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按部门职能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门之间需要协助的,由主办部门协调。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综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综合部门协调解决不了的,向县政府报综合协商意见和方案,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分管副县长协调决定不了的,再报请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各部门下达文件时,有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范围的事项,须事前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事前没有同有关部rJ协商一致的,不得自行下达有争议的文件。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或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不允许借故积压,拖延不办。否则,追究其领导人责任。
   民主决策 县政府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逐步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其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确定全县经济及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决策和重大综合性开发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时,事先由县科技经济决策咨询委员会论证。
   会议制度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制度。
   全体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副调研员、县长助理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必要时,吸收县政府工作部门、县直单位正职或副职,乡镇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或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可根据会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县领导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和县委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等;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通报全县政治经济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1986 - 2008年,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51次。
   常务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副调研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2004 - 2007年吸收县人武部1位主官为会议组成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可吸纳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未涉及本部门工作时,该部门负责同志可退出会议。2004 - 2008年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考评督查办公室主任、经济研究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一般情况下必须有县长和副县长半数以上出席。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讨论报请上级和县委审定的事项;研究贯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分析形势、瓦通情况、总结工作,讨论研究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全局性重大问题;筹备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的重要文件、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的重要事项;听取县政府各部门主管工作的重要情况报告,讨论决定其请示的涉及方针、政策,带全面性的重要事项;讨论其他按规定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议的有关事项。1989年起实行不定期召开,2004年规定原则上每月1次,2007年规定原则上每月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1986 - 2008年,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348次。
   办公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是县政府处理日常工作的行政例会,由县长、分管与会议研究内容有关的副县长、助理调研员、县长助理、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及其他副县长召集,根据会议内容吸纳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乡镇之间、部门之间的重要事项和需要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政务执行与监督 公文处理 政府建立公文审批制度。凡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先经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签发。属于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公室审核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法制办公室承办。属于法律文书,须先由法制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法律顾问审核。凡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工作范畴的,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需要与县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副县长签发;事关全局和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省、市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县长核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须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意见及依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上报县政府协调或裁定。部门、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乡镇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除紧急重要事项外,部门、乡镇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一般不能同时主送多个领导机关,也不能直接送县政府领导审批,更不能同时分别直接送县政府多位领导审批,均应经县政府办公室归口报分管领导,凡经县政府领导审批的文件,县政府办公室逐件登记,按领导批示办理。属县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南部门白行发文,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必须事前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有关部门事前没有协商一致的,不得自行发文,更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县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县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经县政府同意。
   请示报告 县政府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县政府向九江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有:县政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所采取的重大决定和措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县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和乡镇以上行政区的调整、合并、撤销及名称的更改;重大事故的发生和重大涉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报请市政府备案的人事任免;市政府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县政府向县委请示报告的事项有:县政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新制订的重要政策性规定;全县性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金融、劳动等体制改革及对外进行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合作交流的重大方案和重大措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及重大调整,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投资的重大基本建设项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布局、方针、原则;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会议情况和贯彻意见;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名称更改及编制的重大问题;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包括颁布全县性贯彻有关法规的实施办法或措施;涉及全县性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县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决定报请县委审定的事项;县委规定需请示报告的事项。
   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有:县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的制定及重大调整;涉及县政府丁作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根据县情拟订的执行国家法律、法令的地方行政措施;县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按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告的工作和报请审议的事项。
   部门、乡镇政府必须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有:制定和出台全县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添置和处置大宗国有资产(如房产、地产、汽车等)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由财政出资的建设项目;涉及全县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向中央、省、市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县政府规定必须请示报告的事项。同时下列事项须及时报告:突发性事件、群体事件、重大事故;副厅级以上领导或上级重要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客商来县;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情况;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事先向县长报告。
   会议审批 严格会议审批手续,做好会前准备,保证会议质量。1989年,县政府规定: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的由县长碰头审批,重大的会议由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业务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凡涉及乡镇长、副乡镇长参加的会议,需经县政府批准。2004年县政府重新明确: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重大会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业务会议,一般不邀请乡镇长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政务督查 督促检查的事项有:上级和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主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义议决事项,县政府领导召开的协调会议需要抓落实的事项;县政府领导批办件及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办件、查办件。为确保督查事项落实到位,县政府于2004年成立政府督查室,副科级级格,2007年升格为正科级。在承办具体督查事项中,对政府全体会议议决事项,政府督查部门制订专门督查方案,在督查完成后形成汇报材料报告县政府领导。对每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按照责任分工定领导、定责任、定时限、定标准等要求进行梳理、分解,将任务落实到相关单位和人员,并跟踪督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报告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围绕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调研掌握一手资料,总结具体做法和可推广经验,指出存在的缺点和不足,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政务公开 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公开以来,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厂务、校务、院务、村务)公开制度。至2001年,县直各部门均推行“政务公示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详见本志“政治体制改革”卷第三章“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章 主要政务 1986 - 2008年,修水历经7届政府,均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决策和县人大决议,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推动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知识出处

修水县志

《修水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志书上起1986年,下至2008年,跨度23年。在这期间,修水县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社会生产力空前发展、经济总量连续翻番、城乡面貌显著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社会各项事业不断进步的沧桑巨变。志书真实、客观、全面地记述了这些变化,且在服从体例的前提下,突出修水地方特色,如“林业”“水利、电力”“蚕桑、茶叶”“老建扶贫、库区移民”等单独成卷,矿业也在有关卷章用足笔墨,充分体现了修水的产业特色和区域特点。诚传世之信史,一方之全书,对当今及后世将具有重要的启发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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