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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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59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5
摘要: 1986年,县物价局内设办公室、物价管理股,下设物价检查所、农产品成本调查队,有在册行政管理人员8人、事业管理人员7人。1988年,成立江西省价格信息中心九江县服务站,负责搜集、传递、整理价格信息,为生产、经营、决策者提供信息服务。1992年,成立九江县价格事务所。2001年,价格事务所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
关键词: 物价管理 物价监督

内容

1986年,县物价局内设办公室、物价管理股,下设物价检查所、农产品成本调查队,有在册行政管理人员8人、事业管理人员7人。1988年,成立江西省价格信息中心九江县服务站,负责搜集、传递、整理价格信息,为生产、经营、决策者提供信息服务。1992年,成立九江县价格事务所。2001年,价格事务所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2003年,县物价局与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合并,其机构、职能、人员不变。同时,将局内设的办公室和物价管理股合并称综合股。2005年,县局内设机构为综合股,下设机构有物价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农产品成本调查队等事业单位,共有物价管理人员29人,其中行政机关12人,事业单位17人。
  物价改革物价改革实质内容就是由计划价格体制向市场价格体制转换,核心是要让价值规律起作用。1986年,县内流通领域已逐渐形成以计划价格为主的由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组成的价格形式。早在1982年县内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首批放开6大类177个品种的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1984年全部放开三类日用工业品(包括中、小型农具)价格;1985年,先后放开国产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收录机、黑白电视机、电风扇、家用电冰箱和洗衣机、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布等商品价格。同时,猪肉、牛肉、家禽、鲜蛋、水产品销售价格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农村返销粮价格有所提高,城镇吃商品粮人口定量供应粮油价格不变,议购议销粮油价格略有提高。县物价部门主要是巩固、完善已实施的改革措施,加强指导和监管。对少数私营户、个体商户乱涨价和变相涨价进行检查、处罚。
  1988年,根据国务院提出“坚持改革,稳步前进、保持稳定”的物价工作指导方针和全国、全省统一部署,继续推进价格体系改革,放开行业用粮、食油、食糖及生猪、名烟名酒价格。1990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物价改革力度较大,县内彩色电视机、花布、色织布、维棉布、粘纤布、帆布、卫生衫、卫生裤、麻纺织品、合纤织物,各种毛绒、各种鞋帽、生活用煤、猪肉、白酒、肥皂、火柴等商品价格全部放开。1992年,又将粮油、粮油副产品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表演门票及各类理发(含染烫、拉丝)洗涤、零星修理、浴池行业等价格放开。1995年,放开农药、化肥价格。同时,做好市场价格监控,保持市场价格相对稳定。
  2002年6月,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的《江西省定价目录》之规定,县物价局定价范围为水利工程供水到户价格,竞争不充分的经营性培训收费标准,县、乡城镇供水价格,城市公交票价,出租车收费,游览参观门点费,环卫、教育、卫生等公益性服务收费等。至此,绝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市场调节价格比例超过95%,基本形成市场价格体制。
  价格调控 1986年,县局对县产桂花酒、饲料、豆腐、纸张4种产品和理发、轮渡、旅社3种非商品收费进行调整。对已放开的缝纫机、国产手表、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等日用工业品和部分香烟、酒类小商品价格实行调控,调整某些商品长期形成的地区差率和城乡差率。核定县生产资料公司江氨尿素出厂价450元/吨、公司批发价500元/吨、基层供销社零售价523元/吨,新城建材厂机砖一级品允许在500元/万块的15%幅度以内向上浮动,县饲料公司肉禽配合饲料由每50千克25. 80元调为26元、蛋禽配合饲料由每50千克19元调为21. 20元;核定县内粮油议购议销价,粮油中等以上议购价每50千克早谷19. 43元、晚谷19. 95元、杂优晚谷20. 55元、长粒糯谷24元、黄豆53元、菜油160元、精棉油140元、茶油165元;议销价每50千克早谷21.8元、晚谷22.3元、杂优晚谷23元、长粒糯谷26.9元、黄豆60元、菜油175元、精棉油155元、茶油180元。是年,县内全社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上年为100,下同)104. 6%,零售物价指数104. 3%,集市贸易总指数97.8%。
  1998年,随着物价改革的深入发展,小商品价格、日用工业品价格、居民生活消费价格、部份生产资料价格等逐步放开,主要农副产品(粮棉在完成国家定购后)价格均实行随行就市,县内物价迅速上涨。是年,全社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22.5%,零售物价指数增21. 5%,集市贸易总指数增13.5%,其中消费价格增29.9%、农业生产资料增67.1%。为遏制市场物价上涨过快,县物价局制定商品提价审批制度,计划外化肥、农药、农膜、石油和耐用消费品彩电、自行车等,则采取“批量作价、一批一价”,议价粮油则根据市场行情慎重作价。对县内砖瓦、水泥、油毡和山区汽车运价、渡船收费、非居宅租金等进行调整。同时,建立主要商品价格张榜公布制度,市场猪肉零售价坚持按收购价顺加毛肉差率,每月进行3次核算,下达猪肉定价标准。1989年,有计划地调整粮食、棉花收购价格和油料收购价,每50千克早稻定购价由18. 25元调为23.4元、棉花由180元调为248元,油料收购价由51. 50元调为54.6元。集市贸易主要副食品每千克猪肉调为5. 649元、牛肉7.562元、活鸡6.726元、活鸭4. 635元、鸡蛋5.009元、草鱼4.461元。同时,在全县建立群众义务物价监督站23个,由人民群众监督各类物品价格。县局建立“物价指数控制目标责任制”和工业消费品提价申报制度,对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价格实行限价、定价,使物品价格上涨受到制约。1990年,全社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控制在102.1%、零售物价指数100.5%,集市贸易价格总指数98.5%。
  1991年,提高城镇居民粮食和食油销售价格,6种粮食(早籼米、晚籼米、杂优晚米、粳米、糯米、面粉)中等质量标准,平均每千克提价0. 23元,4种食用植物油(花生油、芝麻油、菜籽油、棉油)平均每千克提价2.71元。是年,全社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105.7%,消费品价格指数为105. 9%。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持平,服务项目价格指数为104. 2%。
  1994年,县物价部门根据全县市场价格秩序较乱、零售物价指数偏高的实际,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的提价申报、备案、差率控制、最高限价等各项制度,建立商品台账,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全县统一零售价,执法人员深入市场监督检查,使价格调控起到应有作用。是年,市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25. 6%,零售物价指数127.3%。
  1997年,为稳定人民群众的“菜篮子”、“米袋子”的价格,在加大对涉农收费、农电收费、农资价格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和相关收费的监控力度,坚持粮、棉、油等25种农副产品和米、麦面、鱼、肉等65种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每月进行采集分析,提出调控限价措施。1998年,特大洪灾后,县局对集贸市场的粮食、油料、蔬菜及农药、农肥、农膜等下达调控价格通知;对灾后重建的机砖、钢材等建筑材料,上报政府,制定最高限价,违者予以查处;对全县20个乡镇(场)农村用电价格进行调查,提出管理意见,参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测算成本,下达价格调控意见,保障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商品价格稳定。同时,粮食按保护价敞开收购,顺价销售,保护价略低于定购价,每50千克籼稻定购价为60元,保护价为53元,晚籼稻定购为68元,保护价为62元,对按保护价收购的议价粮和定价收购的定购粮,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执行最低零售价格,标一米500克零售在1.00元至1.20元之间。
  2000年,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县物价部门每月通过传真发布的调价信息,及时准确地上报政府和通知执行单位。同时,建立市场粮食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在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中,深入农村调查摸底,提出降低农电价格的措施。
  2004年,县政府印发《九江县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以平抑市场物价和对城市低保进行价格补贴,至2005年底,计征价格调节基金513710元,补贴低保102000元。
  2005年,县物价部门加强对各类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和零售物价的监测分析,先后3次提出调控措施,下达价格调控指数。“11·26”地震后,对20余种居民生活必需品及灾后重建物资价格,采取每天监测,当月上报,形成监管高压态势,确保灾后市场价格水平基本稳定。是年,集贸市场每500克标一米1. 20 -1.35元、食用菜油3.8-4.2元、猪肉6-6.5元、草鱼4-4.5元、鸡蛋3.6 -4元、鸭蛋4元左右、鸡肉5.2-5.5元、鸭肉5.4 -5.8元。全社会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和零售物价指数增长幅度均控制在10%以内。
  [=此处为表格(1986 ~1996年全县居民生活费用和零售物价指数)=] 注:1994、1996年为城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零售物价指数;1995年缺资料。
  [=此处为表格(1988~1994年集市贸易部分副食品价格)=] 物价监督1986年,县局根据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价格管理暂行条例》,对市场上乱涨价、滥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将市民生活必需的食品、日用品价格,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是年,对域内国营商业、集体商店,合作商店、供销门点、供销公司等284个单位进行检查,查出属乱涨价、滥收费单位21个,经济制裁罚没金额5.9万元。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县局加大价格监督力度,重点检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对坑农、伤农的不法商贩进行打击。其中对任意抬高销售价格的3家销售化肥户处以罚款1.2万元。1988年,在检查猪肉、食糖、卷烟、名酒等批发销售价格时,发现一烟草专销企业乘国家放开名烟价格之机,将未放开的红梅牌香烟按规定价开票,再按黑市价收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没收违规收费5. 35万元。
  1990年,开展市场整顿,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参与,物价、商业、供销、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商品批发、生产资料、集市贸易、交通运输、各类专业市场进价整顿。历时12天,涉及部门83个,查处经营乱、渠道乱、价格乱和重利盘刹、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21家次。1992年,县局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配合,对“米袋子”、“菜篮子”、“煤炉子”、“气罐子”、“油瓶子”等项价格、质量以及农村物价和各行业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图谋暴利、实施欺诈等不法行为的8家商户,进行经济处罚。按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商品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对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始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审制度。1994年,重点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物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以及邮电、客运、汽车零配件的价格进行检查,严格控制物资涨价幅度,制止哄抬物价现象。为配合反腐败斗争,对11家行政执法、司法和经济管理部门乱收费、越权定价等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在执法检查中,查处县棉麻公司将计划内棉花转为计划外销售,违价金额101万元,上缴县财政25万元。1995年,对化肥、棉花、粮食、农药、客运车票价等进行专项检查,立案查处违规案49起,查出违价金额200余万元,经济制裁罚款25.6万元。
  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实施,县物价局以“价格法”为武器,依法治价、依法行政。根据政府工作的重心,以减轻企业、农民、城镇居民负担为重点,对农资、粮食、教育、邮电、工商等多行业实施检查。共查处违纪案件75起,查出非法所得24万元,全部上缴国库。2000年,根据省、市物价部门要求,加强“清乱、减负”工作,取消和降低不合理收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查处价格违规案件37起,经济制裁非法所得金额11.5万元。2002年,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收费减免政策未得到全面落实的企业3家,并敦促其严格执行收费减免政策。在对涉农价格进行检查中,纠正4起巧立名目乱收费和3起乱涨价现象。是年,在全县中小学校全面实行教育收费“一费制”,从根本上杜绝教育乱收费。
  2003年,在防“非典”期间,县内曾一度刮起乱涨价歪风,尤以食盐、食用醋和药品板蓝根出现不问价格,狂抢乱购,原为每瓶2元食用醋竞卖到10元。县政府和物价部门既加大宣传力度,制止涨价、抢购歪风,又加强检查和打击力度,处罚不法商户。县城某批发商带头涨价,县物价局处罚现金1000元。从而,使市场上的粮、油、猪肉、鱼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趋于平稳。
  2005年,在继续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和教育收费的同时,对房产、水、电、土地等收费进行专项检查,查处违规案件3件,违规收费金额3800元。11月26日,县内地震发生后,县物价、质监、工商、公安、商业等部门联合组成监督团队,深入灾区实地,加强对市场食品、重要药品和灾后重建建材价格的维护和检查监督,公开价格举报电话,先后受理投诉案件5起,并全部结案,有效维护灾后市场物价稳定。
  价格认证 1992年,县物价事务所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县行政、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体企业开展价格事务咨询、仲裁、评估等服务项目及办理其他委托事项。2001年,物价事务所更名县价格认证中心,主要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价格认证、评估等服务。2001 - 2005年末,全县累计受理涉案价格鉴定818件,鉴定金额533. 08万元;接受认证案件84件,认证金额18109万元。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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