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稽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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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528
颗粒名称: 税收稽征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5
摘要: 1986年,全县农业税平均税率定在12%左右,地方附加10%。同时,为改善农村办学条件,优化学习环境,逐步提高民办教师待遇,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按农业税额征收5%的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掌握使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一般采取征收代金的办法,少数继续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依质论价,多退少补”的办法。
关键词: 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

内容

1986年,全县农业税平均税率定在12%左右,地方附加10%。同时,为改善农村办学条件,优化学习环境,逐步提高民办教师待遇,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按农业税额征收5%的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掌握使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一般采取征收代金的办法,少数继续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依质论价,多退少补”的办法。2002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政策有较大调整,新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全县核定农业税计税面积17343公顷。后因国家建设、区域调整等因素,农业税计税面积调减为16658公顷。新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 -1998年五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稻谷为计算单位,全县核定平均产量为10507.5千克/公顷,其中乡镇10455千克/公顷。新的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率税率,乡镇农业税税率为7%,全民农业单位平均税率2. 1%,其中赛城湖水产场全民1.8%、新洲垦殖场2.7%、岷山林场7%、赤湖水产场3%、县农科所4%。原乡镇“三提五统”等费用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按正税20%征收,农垦单位不征收农业税附加。2004年,省政府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粮食生产,对农业税实行降低税率3个百分点,全县对所有农户按税改所确定的农业税及附加调减43%重新核定。2005年,根据省财政厅赣财农业税[2005]2号文件《关于免征农业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征收。
  农业特产税1988年,原农林特产税从农业税中划出改为农林特产税。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将农林特产税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税统一税中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主要有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牲畜产品收入;实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对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等7大类16个品目的特产品执行全国统一税率,其他特产品税率执行省政府在5% - 20%幅度内规定的税率,农业特产税的地方附加为10%,随正税一并征收。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特产税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征收农业税;原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调整后,除烟叶、牲畜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税率除烟叶产品20%、猪皮、牛皮、羊皮5%,羊毛、兔毛、羊绒、羽绒、驼绒10%外,其他品目税率为8%。各乡镇(除农垦单位外)农业特产税征收附加比例为正税的20%,随同正税一同征收。2003年,除烟叶继续按原政策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其他农业特产税均改农业税。2005年,取消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1日开征,凡在县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建房或从事其他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均属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耕地占用税按实际占用每平方米耕地面积计算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和经济状况实行地区差别税率,各地具体标准为沙河乡、沙河街镇、狮子镇、新合镇、涌泉乡、岷山林场、赤湖、市农科所4.8元/平方米,永安乡、港口街镇、城子镇、新塘乡、城门乡、赛城湖4.5元/平方米,江洲镇、岷山乡、马回岭镇、新洲、县农科所、省棉科所4.2元/平方米。
  契税1990年,县内开始恢复征收契税。契税税率分别为买契税,按买价6%;赠与契税,按当年价值6%。1998年,根据《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全县契税适用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应交纳的契税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 工商各税1986 - 1994年,税务机关执行的是国家制定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体制,先后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房产税、契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以及筵席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粮食专项基金(1993年停征)。
  1994年,国家实行新的税制改革,建立两套独立的税制和税收体系,实行分税、分权、分征、分管的税收管理体制。设立县国家税务局和县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对中央和地方税实行分别征收和管理。新的税收体制形成后,县国税系统先后开征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2003年停征)、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征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能源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县地税系统开征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1月暂停征收,保留税种)、屠宰税( 2002年取消)等地方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产品税原工商税中绝大部分工业产品和部分农林牧水产品划出,改征产品税,1984年10月起开征。按产品分别确定不同税率,按销售收入或支付金额征收。全县对纸张、毛线、棉织品、水泥、化工产品、电力等均采取按月申报入库,按季查帐核实办法征收;对鲜鱼、木材、原竹、茶叶及小部分在市场销售的应税农林牧产品,则采取在收购商店或收购人处按次查账或查实的办法征收。1994年,取消产品税,并人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以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1986年,税目主要有铜、啤酒、水泥、棉麻、商业批零等。同年6月,棉纺、毛纺等企业生产的棉纱、棉布、毛线等产品改征增值税,均采取扣税法计税,按定率年终结算的方法征收,设有6%- 16%五档税率。1987年7月,造纸、印刷、食品、陶瓷、电扇、机器、机械等企业生产的产品,均改征增值税。其征收方法为账制健全者采取定率征收,年终结算或分期核实稽征;账制不健全者,则采取定率或定期定率办法征收,并自1987年1月1日起一律按扣税法计税。1988年1月,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改征增值税。至1993年,增值税的税目有30个,税率增加到12档,基本税率为14%。199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对增值税进行全面改革,扩大了征收范围,对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对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新的流转税制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简称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废除工商统一税,统一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征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同时,简化增值税税率档次,采取基本税率17%、再加一档低税率13%和零税率。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办法和根据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对年销售额较少,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按销售收入全额及规定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的简便办法,增值税纳税人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消费税是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据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主要是以啤酒和粮食类、白酒为税目,税率为3%、5%、9%、10%、12%、20%。1994年,原来征收产品税的产品全部改征增值税后,有些产品税负大幅度降低。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原则,同时考虑对某些产品进行特殊调节,选择少数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品目县内主要涉及酒、烟、化妆品、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摩托车、金银贵重首饰等。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征收办法,为价内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企业其征收办法为按月申报入库,次月调整,年终汇算清缴;集体企业为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个体户则按“双定”办法征收,所科税率每年调整两次,按月随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并入库。1991年7月1日起,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合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和税收优惠待遇,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税收负担的稳定性,税率为10%。1994年1月1日起,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合并为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标准,改变过去交所得税的确定从属于企业财会制度的状况。同时,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同年,实行分税制后,国税负责征收驻县的金融、保险、烟草、石油、邮政、电信等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地税负责县内国有、集体、私营、个人行业,根据纳税人年应纳所得税的不同,分别实行18%、27%、33%的比例税率。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缴纳的营业税。其征税范围包括金融业的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公司及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经营的保险业务。税率为8%,1994年分税制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其中5%部分由地税局负责征收,3%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起,全县开征储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计税适用税率为200-/0的比例税率,实行代扣代缴,以给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实行比例税率,分别为3%、5%、5% - 20%。
  资源税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固体盐等。实行的是幅度定额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征税项目不同,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 - 350-/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定为每月800元人民币。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房产税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按余值计征和按租金计征分别为1. 2%、12%。
  印花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征收范围有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及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征收的一种税。2000年停征,税种保留。
  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征的一种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分别执行7%、5%、1%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的一种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60%。
  屠宰税对经营生猪的单位和个人所征的一种税。该税种2002年取消。
  1986年,县税务局共征收(代征)入库各类工商税收926.9万元,其中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入库772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总额83. 37%,为全县工商税收主要税源。1994年,全县工商税收入库3093.3万元,其中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入库2365.4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总额76. 47%。工商税收总额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比1984年分别增长233%和206%。
  实行分税制后,国税以增值税为主要税源。1995年,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各类工商税收共2476.3万元,其中增值税1849.7万元,占国税各类工商税收总额74.7%。2005年,国税征收各类工商税收5571万元,其中增值税5066.7万元,占各类工商税收总额90. 95%。国税工商各税总额和增值税比1995年分别增长125%和174%。
  实行分税制后,地税以营业税为主要税源。1995年,地方税务局征收各类工商税收共1403万元,其中营业税558万元,占各类工商税收总额39. 77%。2005年,地税征收各类工商税收5407万元,其中营业税2858万元,占各类工商税收总额52. 56%。地税工商各税总额和营业税比1995年分别增长285. 39%和412. 19%。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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