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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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52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务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9
摘要: 1986年,县税务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股、监察审计股、税政股、征管股、计划会计股和发票管理所、稽查分局。下设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沙河分局和江洲、永安、港口、新塘、新合、狮子、马回岭税务所。1989年,国家开征能源交通建设等基金,增设基金所(1993年撤销)。
关键词: 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

内容

1986年,县税务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股、监察审计股、税政股、征管股、计划会计股和发票管理所、稽查分局。下设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沙河分局和江洲、永安、港口、新塘、新合、狮子、马回岭税务所。1989年,国家开征能源交通建设等基金,增设基金所(1993年撤销)。
  1994年9月,国家实行分税制,县税务局分设县国家税务局和县地方税务局。县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内设办公室、监察室、人事教育股、综合业务股、计划财务股、信息中心、发票管理所、稽查分局;下设江洲、港口、新合、马回岭、驻市区、城区、赤湖分局和新塘、狮子征收站。1998年,稽查分局更名为九江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1999年,马回岭分局更名为黄老门分局。2003年6月机构改革,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税政法规股、人事教育股、监察室、征收管理股、计划征收股、信息中心、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稽查局;下设赛城湖分局、新合分局,撤销江洲、黄老门、港口、驻市区、城区分局。2004年10月,计划征收股更名为计划财务股,税源管理一股、二股改为税源管理一科、二科,并升格为副科级单位。同时,将征收管理股的办税大厅单独划出,设立办税服务厅,为副科级单位。
  1994年9月,县地方税务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股、监察审计股、征收管理股、税收管理股、计划财务股,定编75人;下设沙河、直属、稽查、永安、港口、新合、马回岭、驻市区8个副科级税务分局及发票管理所,其中新合分局下辖新塘、狮子税务所。1997年2月,撤销沙河、直属分局,设立城区分局。1999年2月,撤销永安分局,设立赛城湖分局。2000年地方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2001年1月,成立城门分局。2002年4月,撤销城区分局、稽查分局,设立城区管理局、城区征收局、稽查局,6月,局内增设信息中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地方税务局重新对县地税局机构编制进行核定,局内设人秘股、税政管理股、征收管理股、计划财务股、监察室、法制办和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发票所;下设稽查局、城区征收局、城区管理局、驻市区分局、赛城湖分局、港口分局、江洲分局、城门分局、新合分局、马回岭分局,定编75人(行政编63人,事业编12人)。2003年12月,收缩港口、江洲、城门分局,次年1月1日起停止运行。2004年6月,城区征收局更名为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与计划财务股合署办公;城区管理局更名为沙河分局。
  税收稽征农业税农业税包括农业税及附加费、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征管。
  农业税及附加费 1986年,全县农业税平均税率定在12%左右,地方附加10%。同时,为改善农村办学条件,优化学习环境,逐步提高民办教师待遇,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按农业税额征收5%的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掌握使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一般采取征收代金的办法,少数继续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依质论价,多退少补”的办法。2002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政策有较大调整,新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全县核定农业税计税面积17343公顷。后因国家建设、区域调整等因素,农业税计税面积调减为16658公顷。新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 -1998年五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稻谷为计算单位,全县核定平均产量为10507.5千克/公顷,其中乡镇10455千克/公顷。新的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率税率,乡镇农业税税率为7%,全民农业单位平均税率2. 1%,其中赛城湖水产场全民1.8%、新洲垦殖场2.7%、岷山林场7%、赤湖水产场3%、县农科所4%。原乡镇“三提五统”等费用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按正税20%征收,农垦单位不征收农业税附加。2004年,省政府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粮食生产,对农业税实行降低税率3个百分点,全县对所有农户按税改所确定的农业税及附加调减43%重新核定。2005年,根据省财政厅赣财农业税[2005]2号文件《关于免征农业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征收。
  农业特产税1988年,原农林特产税从农业税中划出改为农林特产税。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将农林特产税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税统一税中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主要有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牲畜产品收入;实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对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等7大类16个品目的特产品执行全国统一税率,其他特产品税率执行省政府在5% - 20%幅度内规定的税率,农业特产税的地方附加为10%,随正税一并征收。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特产税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征收农业税;原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调整后,除烟叶、牲畜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税率除烟叶产品20%、猪皮、牛皮、羊皮5%,羊毛、兔毛、羊绒、羽绒、驼绒10%外,其他品目税率为8%。各乡镇(除农垦单位外)农业特产税征收附加比例为正税的20%,随同正税一同征收。2003年,除烟叶继续按原政策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其他农业特产税均改农业税。2005年,取消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1日开征,凡在县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建房或从事其他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均属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耕地占用税按实际占用每平方米耕地面积计算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和经济状况实行地区差别税率,各地具体标准为沙河乡、沙河街镇、狮子镇、新合镇、涌泉乡、岷山林场、赤湖、市农科所4.8元/平方米,永安乡、港口街镇、城子镇、新塘乡、城门乡、赛城湖4.5元/平方米,江洲镇、岷山乡、马回岭镇、新洲、县农科所、省棉科所4.2元/平方米。
  契税1990年,县内开始恢复征收契税。契税税率分别为买契税,按买价6%;赠与契税,按当年价值6%。1998年,根据《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全县契税适用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应交纳的契税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
  [=此处为表格(1986—2005年全县农业税征收情况)=] 工商各税1986 - 1994年,税务机关执行的是国家制定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体制,先后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房产税、契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以及筵席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粮食专项基金(1993年停征)。
  1994年,国家实行新的税制改革,建立两套独立的税制和税收体系,实行分税、分权、分征、分管的税收管理体制。设立县国家税务局和县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对中央和地方税实行分别征收和管理。新的税收体制形成后,县国税系统先后开征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2003年停征)、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征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能源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县地税系统开征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1月暂停征收,保留税种)、屠宰税( 2002年取消)等地方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产品税原工商税中绝大部分工业产品和部分农林牧水产品划出,改征产品税,1984年10月起开征。按产品分别确定不同税率,按销售收入或支付金额征收。全县对纸张、毛线、棉织品、水泥、化工产品、电力等均采取按月申报入库,按季查帐核实办法征收;对鲜鱼、木材、原竹、茶叶及小部分在市场销售的应税农林牧产品,则采取在收购商店或收购人处按次查账或查实的办法征收。1994年,取消产品税,并人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以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1986年,税目主要有铜、啤酒、水泥、棉麻、商业批零等。同年6月,棉纺、毛纺等企业生产的棉纱、棉布、毛线等产品改征增值税,均采取扣税法计税,按定率年终结算的方法征收,设有6%- 16%五档税率。1987年7月,造纸、印刷、食品、陶瓷、电扇、机器、机械等企业生产的产品,均改征增值税。其征收方法为账制健全者采取定率征收,年终结算或分期核实稽征;账制不健全者,则采取定率或定期定率办法征收,并自1987年1月1日起一律按扣税法计税。1988年1月,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改征增值税。至1993年,增值税的税目有30个,税率增加到12档,基本税率为14%。199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对增值税进行全面改革,扩大了征收范围,对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对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新的流转税制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简称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废除工商统一税,统一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征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同时,简化增值税税率档次,采取基本税率17%、再加一档低税率13%和零税率。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办法和根据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对年销售额较少,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按销售收入全额及规定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的简便办法,增值税纳税人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消费税是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据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主要是以啤酒和粮食类、白酒为税目,税率为3%、5%、9%、10%、12%、20%。1994年,原来征收产品税的产品全部改征增值税后,有些产品税负大幅度降低。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原则,同时考虑对某些产品进行特殊调节,选择少数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品目县内主要涉及酒、烟、化妆品、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摩托车、金银贵重首饰等。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征收办法,为价内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企业其征收办法为按月申报入库,次月调整,年终汇算清缴;集体企业为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个体户则按“双定”办法征收,所科税率每年调整两次,按月随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并入库。1991年7月1日起,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合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和税收优惠待遇,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税收负担的稳定性,税率为10%。1994年1月1日起,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合并为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标准,改变过去交所得税的确定从属于企业财会制度的状况。同时,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同年,实行分税制后,国税负责征收驻县的金融、保险、烟草、石油、邮政、电信等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地税负责县内国有、集体、私营、个人行业,根据纳税人年应纳所得税的不同,分别实行18%、27%、33%的比例税率。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缴纳的营业税。其征税范围包括金融业的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公司及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经营的保险业务。税率为8%,1994年分税制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其中5%部分由地税局负责征收,3%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起,全县开征储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计税适用税率为200-/0的比例税率,实行代扣代缴,以给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实行比例税率,分别为3%、5%、5% - 20%。
  资源税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固体盐等。实行的是幅度定额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征税项目不同,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 - 350-/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定为每月800元人民币。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房产税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按余值计征和按租金计征分别为1. 2%、12%。
  印花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征收范围有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及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征收的一种税。2000年停征,税种保留。
  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征的一种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分别执行7%、5%、1%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的一种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60%。
  屠宰税对经营生猪的单位和个人所征的一种税。该税种2002年取消。
  1986年,县税务局共征收(代征)入库各类工商税收926.9万元,其中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入库772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总额83. 37%,为全县工商税收主要税源。1994年,全县工商税收入库3093.3万元,其中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入库2365.4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总额76. 47%。工商税收总额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比1984年分别增长233%和206%。
  实行分税制后,国税以增值税为主要税源。1995年,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各类工商税收共2476.3万元,其中增值税1849.7万元,占国税各类工商税收总额74.7%。2005年,国税征收各类工商税收5571万元,其中增值税5066.7万元,占各类工商税收总额90. 95%。国税工商各税总额和增值税比1995年分别增长125%和174%。
  实行分税制后,地税以营业税为主要税源。1995年,地方税务局征收各类工商税收共1403万元,其中营业税558万元,占各类工商税收总额39. 77%。2005年,地税征收各类工商税收5407万元,其中营业税2858万元,占各类工商税收总额52. 56%。地税工商各税总额和营业税比1995年分别增长285. 39%和412. 19%。
  [=此处为表格(1986 ~1994年全县工商税收征收入库情况)=] [=此处为表格(1995—2005年全县工商税收国家税收征收入库情况)=] [=此处为表格(1994—2005年全县工商税收地方税收征收入库情况)=] 税收减免农业税减免分起征点减免、灾歉减免、社会减免、幼牛减免及鼓励发展农业生产的减免。1986年后,全县农业税减免主要是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歉收的,按以下规定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歉收六成或以上的免征;歉收五成或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七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六成;歉收二成不到三成的减征二成;歉收二成以下的不减征。农村特困户、烈军属、伤残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实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1986 -1999年,全县农业税各种减免共计223313元。2000年后,全县无农业税减免。
  [=此处为表格(1986 ~1999年全县农业税减免情况)=] 工商各税减免 1986 - 1994年,县税务局对全县在农村新办的乡镇集体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开办初期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给予1年以内的产品税和所得税的减免;对学校办工厂生产的产品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产品,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产品税;对福利生产单位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如发生亏损或微利的,可免产品税;对新产品的开发,区别列入不同部门的试制计划,相应减免税1-3年。对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农林牧水产品以及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种苗、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饲料免征营业税。
  1995年起,个体户销售货物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城镇800元、农村6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城镇300元、农村2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对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货物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2001年起,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所得税;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1月起,个体户销售货物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城镇2800元、农村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城镇2200元、农村15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5年7月起,个体户销售货物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986 - 1994年,县税务局累计减免税收377.7万元。1995 - 2005年,国税局累计减免税收985万元;地税局累计减免税收489万元。地税减免主要是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户减免税收150万元,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减免税收260万元,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收20万元,对残疾人就业减免税收10万元等。
  [=此处为表格(1986 - 2005年全县工商各税减免情况)=] 税收征管1986年,县税务部门继续推行专管员责任制、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票管理、纳税检查等征管制度。1987年,改变过去税务专管员“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征管模式,逐步推行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建立相互制约机制。随着199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实施,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县税务部门积极推进征管制度改革,取消专管户制度,将征管工作分为征收和稽查两大块,调整内部分工,形成登记申报、登记、稽查的税收征管格局。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变化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1986年,县税务局对全县纳税户进行全面登记工作,并进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全县登记的纳税户共1543户,其中国有企业151户、集体企业355户、个体工商业户1037户。1993年,按照省税务局通知精神,对全县已核发税务登记证户进行全面换证工作。至1994年,全县税务登记户为2593户,其中国有企业232户、集体企业336户、私营企业7户、股份制经济9户、外商投资企业3户、港澳台商投资企业5户、个体工商户2001户。
  1995年,县国税局经过清理整顿,全县已纳入税务登记2416户,其中国有企业150户、集体企业215户、私营企业8户、股份制经济5户、外商投资企业2户、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户、个体经营户2033户。2005年,纳税登记户数2087户,其中国有企业110户、集体企业81户、股份合作企业23户、有限责任公司122户、股份有限公司10户、外商投资企业10户、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2户、私营企业54户、其他企业12户、个体经营户1653户。
  1995年,县地税局开展全县范围内纳税户清理整治工作,全县登记纳税户728户,其中企业141户、个体587户。到2005年,纳税登记户数增至2040户,其中企业320户、个体1720户。全县纳税人纳税意识不断提高,正常纳税户的平均纳税申报率达100%,入库率达99%。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实应征税款,填开税票的主要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纳活动都有章可循。实行分税制后,税务机关不断完善纳税申报办法,强化对纳税申报的监督,保障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有效提高征管质量。
  票证管理 1986年,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统一发票管理的通知》,并召开有关部、办、委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会议,检查并落实票证管理执行情况;县税务机关制订发票管理制度,对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并换发发票监制印章(原正方形九江县税务局发票专用章改为圆形九江县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清理原存发票,登记发票字轨号码,对原存发票一律加盖换发的新监制印章。1987年,成立发票管理所,专门负责发票印制、检查、销售管理。从1992年起,国家税务局制订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增印发票联底纹,使发票有统一管理的法定标志和识别真伪的依据。1995年,国税部门面对任务重、税源紧的情况,不断加大征管力度,提高征管质量,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率先在全市应用微机管理发票,全面推行“以票控税”。1998年,进一步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的运行,组织大型纳税企业防伪税控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税控”系统正常运行。对诸多纳税行业全面推行裁剪式发票,实行规范化的控管。1999年,又率先在全市试行对辖管企业实施“户籍式管理”,划分设置,明确职责,真正做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2000年初,县国税局铺设局域网,与市国税局信息中心连接,有效地发挥局域网的功能,为迎接总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行打下坚实基础;县国税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金税工程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对金税工程进行专题部署,要求全局干部从讲政治的高度确保“金税工程”万无一失。2002年,积极推进科技兴税,强化信息化管理,逐步使金税工程各系统软件全面升级,确保“金税工程”畅通无阻。2003年,顺利完成CTAIS(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实现税务与各专业银行之间点对点网络电子化申报业务。
  地税部门根据税收票证具有无偿收取货币资金的特点,加大税收票证的管理力度,在日常管理中重点把握住票证领发、保管、缴销、长短损失的核销等主要环节。建立健全票证领发登记制度,加强对票证印制领发工作的计划性,通过编报“税收票证年度分季领用计划表”,保证按时供应,避免分散积压;税收票证实行专人负责管理,设置专用库户或专用箱柜,妥善保管,建立定期查库制度,按期清查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对已填用的票证,按期办理缴销手续;严格按照票证和税款的长短损失核销审批制度和审批权限办事,发现票证和税款丢失短差,以及积压、挪用、贪污、盗窃税款等问题,及时向上级局报告,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税收稽查1986年,县税务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征收管理力度,加大税法宣传,建立健全稽征管理制度,建立基层政权管税,委托批发单位代扣税款,加强促产增收工作。县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促使各类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县人民检察院驻税务检察室每年积极配合县内开展财、税大检查活动,有效打击偷、抗、欠、漏税行为,至1994年,全县共查处偷、抗税案件167起,收缴滞纳金及补税罚款355.3万元。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先后分别成立稽查局(分局)专门税收稽查机构,并逐步充实稽查力量。实行征、管、查三线分开管理,坚持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对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与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保证各项税款及时、足额入库。1995 - 2005年,县国税稽查局先后共检查纳税户1230户,累计查补税款2153. 23万元,罚款149. 08万元;县地税稽查局在稽查中,累计查补税款1640万元,其中国有企业补税300万元、集体企业补税800万元、个体工商户补税100万元、其他企业补税400万元,罚款、加收滞纳金382万元。
  税务监察税务监察是指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公务行为而进行的一种税务活动。1986年,县税务局设有监察机构,各税务所配备监察通讯员,建立监察通讯网,受理纳税人的日常举报,对来信来访案件进行初查和立案查处,组织开展行风建设,会同其他部门进行执法监察,开展效能监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政务公开活动等。1987年,对江洲、马回岭、新塘税务所执行税务政策、财务收支、票证管理使用、税务报表的情况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发现违纪金额14052. 15元,提出内审意见12条,对内部违法违纪现象进行处理。1988年,查处违法违纪案件2起,其中受留党察看处分1人、记过处分1人。1990年,根据市局的要求,与德安县直属分局开展交叉就地全面审计工作;对新塘所财务收支单项进行就地审计;开展兼职监察员调票核对工作;实行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制度。1991年6月,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各分局、所制定“三亮、四图、五栏、六有”和“五分开、一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办税制度,有的分局、所把公开办税推广到农村,实现90%以上的个体户主动送税上门,亮证经营。1992年,结合执法监察,开展内部审计,对马回岭税务所、直属税务分局经费管理与使用、集贸税收提取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就地审计。1993年6月,对江洲税务所上年度执行税收政策、票证、税款征收等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提出合理化建议,建立廉政卡制度。1994年,对新合所1993年度执行税收政策、票证管理使用的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多条建议,并进行后续审计,使存在的问题全面落实;国地两局分设,部分分局、所领导调动,对调任的分局长、所长离任前进行经费审计。1995年,建立廉政档案制度,对副股级以上干部建立廉政档案,并对其廉政情况随时给予记载,作为考核干部依据。同年6月,对各分局1 -5月预算外资金进行全面清理;9月13日,立案查处一起贪污税款14000多元的案件,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1996年,进一步明确监察工作职责,各分局设立廉政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调整兼职监察员,强化纪检监察工作。至2005年,全县未发现一例违纪违法案件。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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