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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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509
颗粒名称: 优惠政策
分类号: D035-01
页数: 2
摘要: 2000年6月,为鼓励外商来域内投资,县政府制定外商投资若干规定,凡8条20项,内容涉及投资方式,产业重点,税收、规费减免,土地等,在各项政策上为民营企业投资提供优惠。
关键词: 优惠政策 方针政策

内容

2000年6月,为鼓励外商来域内投资,县政府制定外商投资若干规定,凡8条20项,内容涉及投资方式,产业重点,税收、规费减免,土地等,在各项政策上为民营企业投资提供优惠。同年10月,县委、县政府为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步伐,着力整治投资环境,向外来投资者及其创办的企业颁发“九江县外来投资者证”、“九江县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及“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卡”,凡持有证、卡、牌者均列入重点保护对象,各行政执法、经济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准”,即不准到外资企业进行各种检查(财税部门正常工作除外);不准对外商进行人身、住宿检查;外商车辆一般性违章,以教育为主,不准罚款、扣车、扣证;不准向外商乱摊派报刊、杂志征订,乱要赞助、捐赠;对侵犯外商人身安全案件,公安司法部门,应从严、从重、从快限时处理,不准无故拖延;不准对外商及外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恶意刁难,敲诈勒索,吃拿卡要;不准查封外资企业的财产和账目;外资企业在基建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干预;不准干扰、破坏外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外资企业发生矛盾,应由招商局提交县政府协调解决,任何单位不准激化矛盾和自行处理。对违反“十不准”者,轻者罚款,重者新闻曝光.单位主要领导要接受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002年7月,县委、县政府为让利惠商,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土地政策:凡外商固定资产在100万元工业项目,县政府无偿提供土地0. 33公顷(5亩);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无偿提供土地0. 67公顷(10亩);超过2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超额部分每100万元无偿提供土地0. 13公顷(2亩)。税收政策:年纳增值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计算,第一、第二、第三年内分别按地方分成部分的60%、40%、20%奖励给企业;凡进园区工业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算起,5年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县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扩大规模再发展;凡外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 - 3000万元之间(含3000万元),其所缴增值税在原3年内分别按地方分成部分比例奖励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享受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20%比例奖励政策,其企业所得税在原减免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县享部分全额奖励政策;凡外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者,其企业增值税再延长3年享受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20%比例奖励政策,其企业所得税再延长3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县享部分全额奖励政策;凡进入工业区的境外投资生产性企业自用的车辆6年内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凡属高科技产品的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土地占用税、房产占用税全额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其他政策:凡在工业园区内新办的企业所有证照办理只收取成本费,生产期间国家已经开征的环保费及资源性规费按国家最低标准30%收取,其他各种规费一律免征5年,免征期满后按最低限额减半征收。凡进人工业园企业申请用电、用水及通信的有关部门须优先受理,并免收增电增容补贴费、供水增容费。凡在工业园区投资者及其家属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办理时只收取工本费,其子女入托、上学、就业、就医等,享受县城居民同等待遇。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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