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4424 |
颗粒名称: | 资费 |
分类号: | F626.116 |
页数: | 2 |
摘要: | 电报资费 1986年,电报资费以字数计算,每字为0. 07元,加急加倍。1988年1月6日,根据邮电部收费标准,礼仪电报资费由电报费和特别处理费两部分组成。电报费收费标准及计字计费办法,均与当年公众电报费相同;特别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暂定为人民币2元。礼仪电报去报特制发电报纸,每张售价人民币0. 03元。1992年12月16日,邮电部将邮政业务使用电报办理查询、撤回、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电报费,自同月20日起由每件1元调整为每件2元。同时,电报费调整为天气、水情、公益、政务、普通电报、银行系统汇款以及礼仪等电报,每字收费0. 13元,加急加倍。并规定每份电报以10个字为起码数字,不足10个字按10个字计算。2005年,县局仍执行这一标准。 |
关键词: | 电话费 电信资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