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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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337
颗粒名称: 水费征收
分类号: DF
页数: 1
摘要: 1991年,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实行供水工程有偿供水制度,使用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统一执行全县用水价格标准,并改以币计收为以稻谷实物计收。
关键词: 征收 水费

内容

1991年,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实行供水工程有偿供水制度,使用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统一执行全县用水价格标准,并改以币计收为以稻谷实物计收。1997年,进一步规范全县水费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分灌溉水费和基本水费两项,灌溉水费中的中型水库每亩(666. 67平方米,下同)年征收稻谷10千克(含水稻、棉花、果木和其他经济作物),小(一)型水库每亩年征收稻谷7千克,小(二)型水库每亩年征收稻谷5千克;基本水费即进行农田机电排灌的所有耕地面积每亩年征收稻谷3千克,各类大小圩堤保护费每亩年征收稻谷5千克,水利工程养殖水面每亩年征收稻谷1千克。征收办法按全县排灌面积由乡统一落实到村、组、户,列入年度农户承包合同,农户按照核定的数额在夏粮及棉花入库时一次交清,由乡财政在粮站、收花站代收,上交县水电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国有水利工程水费85%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作为工程维修管理费用,10%上交县水电局,5%返回代收单位;集体水利工程水费60%用于当地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35%留乡镇水管站,5%上交县水电局。按比例返回的水费使用由各乡镇水管站和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上报县水电局审批后,从专项账户直接拨付到工程项目,不得任意改作他用。2003年后,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等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水费收取率逐年下降。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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