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4317 |
颗粒名称: | 渔业资源与野生水生动物保护 |
分类号: | S917 |
页数: | 2 |
摘要: | 渔业资源与野生水生动物保护1997年3月,县政府为保护境内水产资源和珍稀野生水生动物,印发《关于加强保护水产资源和珍稀野生水生动物的通知》,对水产资源和珍稀野生水生动物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凡从事收购、贩运、销售水产品和水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渔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贩运、经营水产品许可证”;苗种及特种水产品的收购、贩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须办理“江西省水生野生动物特种经营许可证”;严格水产品上市标准:青、草、鲢、鳙500克以下,鲂、鲤、鲌、鳊、鳜、鳡250克以下,鲫鱼、黄鳝、河鳗100克以下,上述标准的水产品不得上市;保护珍稀水生野生动物,中华鲟、白鳍豚、胭脂鱼、大鲵、水獭等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水生动物未经特许,严禁捕杀、收购、贩运、销售,严禁捕捉、贩运、销售野生鱼鹰、水鸭等水禽、青蛙,经营贩运中华鳖、棘胸蛙(石鸡)等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水生动物亲体,须经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办理特许证和准运证;严禁炸鱼、电鱼、毒鱼,严禁销售电鱼机、七厘米以下网目渔网、迷魂阵等有害渔具,禁止印刷、宣传、传授禁止使用的捕鱼方法;凡从事捕捞、养殖、收购、贩运、销售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江西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缴纳资源增殖保护费。 |
关键词: | 水产生物 水生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