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渔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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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31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渔政管理
分类号: C931
页数: 3
摘要: 管理机构1986年,县水产局内设人秘纪检股、水产技术推广站、渔政监督管理站。1987年,遵照省政府《关于健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成立九江县渔政管理局,与县水产局合署办公;内设的渔政监督管理站更名为县渔政管理局渔政监督管理站。1991年,按渔政管理职能要求,将赛城湖渔政管理站更名为九江县渔政管理局赛城湖渔政管理站,受县渔政管理局和赛城湖水产场双重领导。1997年,国家实行公务员制度,按“三定”(定机构、定职能、定人员)方案要求,县水产局内设人秘股、生产管理股、渔政管理股,直属机构为县水产局生产技术推广站、县渔政管理局渔政监督管理站。2002年,县乡机构改革,县水产局与县农牧局合署办公,保留人员和县水产局牌子,撤销人秘股,保留生产管理股、渔政管理股。
关键词: 管理 技术

内容

管理机构1986年,县水产局内设人秘纪检股、水产技术推广站、渔政监督管理站。1987年,遵照省政府《关于健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成立九江县渔政管理局,与县水产局合署办公;内设的渔政监督管理站更名为县渔政管理局渔政监督管理站。1991年,按渔政管理职能要求,将赛城湖渔政管理站更名为九江县渔政管理局赛城湖渔政管理站,受县渔政管理局和赛城湖水产场双重领导。1997年,国家实行公务员制度,按“三定”(定机构、定职能、定人员)方案要求,县水产局内设人秘股、生产管理股、渔政管理股,直属机构为县水产局生产技术推广站、县渔政管理局渔政监督管理站。2002年,县乡机构改革,县水产局与县农牧局合署办公,保留人员和县水产局牌子,撤销人秘股,保留生产管理股、渔政管理股。
  1986年,县水产局下属机构有县水产供销公司、县水产建筑公司、县水产养殖试验场、县水产饲料厂。1987年,水产建筑公司因承包人经营不善而撤销;水产饲料厂租给赛城湖五峰村村民经营了3个月停产而撤销。水产养殖试验场租赁赛城湖五峰村菱角湖26. 67公顷水面,签订10年经营合同,养殖3年,连续亏本,1988年转包给九江市水产科学研究所养殖经营3年,1990年终止合同,撤销水产养殖试验场。水产供销公司原为商业局副食品公司水产收购组,1984年商业体制改革从副食品公司分离划归县水产局,成立水产供销公司,属县水产局直管国有企业,有正式职工20人,公司驻九江市区大中路148号,租用市天主教堂房产办公和开展水产经营业务,在县城柴桑市场内设有100多平方米水产经营门市部。1989年,国家清理整顿公司,降为县水产供销经理部。2004年6月,企业改制,职工买断工龄,全员进行社会安置。
  养殖水面规范管理1993年,县政府按照省农业厅文件要求,印发《关于核发水面养殖(种植)使用证的通知》,在全县建立水域养殖使用证制度,规范管理养殖水面。因条件制约,仅在部分地区试行。1997年4月,县水产局为全面明晰水面使用权,按上级水产部门部署要求,再次在全县推广养殖水面使用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水面使用权。国有水面由县人民政府核准,集体水面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县渔政局统一编号、登记、发证、存档,初步建立比较完善养殖水面使用证制度。2002年7月,县政府按照农业部、江西省农业厅文件精神要求,制订《九江县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工作方案》。7月17日,县政府在县城良友宾馆召开全县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动员大会,在全县全面实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制度。分别在省棉科所、新合镇开展全民水域和集体水域养殖证核发工作试点,8月中旬全面铺开。至10月底,全县全民水域和集体水域发证率分别达100%、56.8%。2002年8月27日,农业部渔业局水产养殖处副处长樊祥国、省水产局局长官少飞和市水产局领导一行7人莅临九江县检查和指导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工作;2004年9月15日,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路明率全国人大农业委员会渔业执法检查组,检查指导九江县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对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工作进行执法调研。2004年12月,《九江县养殖水域规划》完成初稿,2005年2月经过省、市水产主管部门领导、专家和县计委、水利局、土管局相关单位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评审、论证,并先后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反复修改后完成终审稿。2005年6月,县政府批准实施《九江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全县水域养殖正式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捕捞许可证核发20世纪80年代,省渔政管理部门为加强长江捕捞管理,对长江水域实行限额捕捞,限制一定的作业人员、时间、地点、渔船、网具等,严格禁止滥捕和违法捕捞,对专(副)业渔民核发专业捕捞许可证和临时捕捞许可证,委托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对渔业船舶进检验,核发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同时,为照顾县内历史捕捞习惯,核准进入鄱阳湖捕捞水域及捕捞渔船21艘。
  1990年始,每年10月10日至11月9日是长江中华绒螯回游期,沿江地区渔民组织大型专用渔船在长江捕捞天然中华绒螯蟹。经县申请由农业部东海分局核定“长江中下游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指标4个、捕蟹船4艘,县分配给江洲、新洲渔民进行专业特许捕捞,捕捞地点集中在江新洲以北江段。1998年,长江中华绒螯蟹资源枯竭,特许捕捞告停。
  2002年,按农业部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在长江和鄱阳湖实行禁渔期制度,农业部印发《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省政府印发《关于在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知》,九江县属重点春禁县之一。长江禁渔期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渔范围为县辖长江水域:第一段上起城子镇边山电站下至赛城湖闸口,第二段上起江洲洲头经八里江至新洲洲尾,即江新洲北水道,第三段上起江洲洲头至新洲洲尾,即江新洲南水道。在禁渔期间,禁止一切渔船、渔网下江作业。禁渔期后才能恢复正常捕捞秩序。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1992年11月,县政府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实施渔业法的办法》和《江西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精神,印发《九江县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在全县全面开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但由于农业各方面收费种类繁多,农业各项费用压力大,渔业资源费很难征收到位,每年收费总额不足l万元。1997年3月,县政府再次印发《关于全面开征渔业资源保护费的通知》,重申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各地也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改进措施,确保收费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征收标准按水面类型划分,大湖每公顷征收15元,一般养殖水面每公顷征收45元,精养鱼池每公顷征收75元;收购、贩运、销售特种水产品单位和个人按交易总额5%比例计征;从事全县捕捞作业的按1% -3%的比例征收,兼业捕捞的按3% - 5%比例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县级渔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一部分资金用于长江和湖泊人工放流和增殖,另一部分用于渔业设施建设和保护。
  渔业资源与野生水生动物保护1997年3月,县政府为保护境内水产资源和珍稀野生水生动物,印发《关于加强保护水产资源和珍稀野生水生动物的通知》,对水产资源和珍稀野生水生动物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凡从事收购、贩运、销售水产品和水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渔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贩运、经营水产品许可证”;苗种及特种水产品的收购、贩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须办理“江西省水生野生动物特种经营许可证”;严格水产品上市标准:青、草、鲢、鳙500克以下,鲂、鲤、鲌、鳊、鳜、鳡250克以下,鲫鱼、黄鳝、河鳗100克以下,上述标准的水产品不得上市;保护珍稀水生野生动物,中华鲟、白鳍豚、胭脂鱼、大鲵、水獭等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水生动物未经特许,严禁捕杀、收购、贩运、销售,严禁捕捉、贩运、销售野生鱼鹰、水鸭等水禽、青蛙,经营贩运中华鳖、棘胸蛙(石鸡)等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水生动物亲体,须经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办理特许证和准运证;严禁炸鱼、电鱼、毒鱼,严禁销售电鱼机、七厘米以下网目渔网、迷魂阵等有害渔具,禁止印刷、宣传、传授禁止使用的捕鱼方法;凡从事捕捞、养殖、收购、贩运、销售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江西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缴纳资源增殖保护费。
  2001年7月,县渔政管理局开展保护青蛙的专项整治,县渔政监督检查人员深入市场、酒店、饭庄,进行专项宣传、检查,张贴发送《关于保护青蛙的通告》、《关于严格水产品上市标准的通知》150份,检查水产品经营户88户,查处违规经营9户。
  渔业纠纷调处五里长河水域权属1986年3月,洗心桥乡港口村组织群众在五里长河南岸滩地围堤脚挖池养鱼,与县棉花原种场引发水域权属纠纷。3月16日,县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实地调查,经与双方协商作出处理意见,责令港口村停止在围堤脚挖池,对已挑土方由县按土方量拨付资金予以弥补,并允许港口村群众继续在滩地种菜或栽树,使矛盾得到缓解。1987年2月,港口村民在原地继续修建鱼池,再次引起水域纠纷。为公正处理化解矛盾,县政府于3月派出以渔政站为主的工作组,对纠纷案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向县人民政府呈送专题调查报告,经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对五里长河水域纠纷作出处理。五里长河水域(含沿河两岸滩地)权属归棉花原种场所有;尊重群众历史习惯,在不影响大堤安全前提下,允许当地村民挑土筑基、挖土烧砖、造护堤林及季节性种植活动;对已开挖的2公顷鱼池,交由棉花原种场经营管理,开挖鱼池费用按实际土方量和工价每立方米土0.6元计算付给港口村,从而平息了争端。
  江新洲夹套围垦水面权属 1994年,由江洲、新洲共同投资投劳修建的夹套口灭螺围垦工程,存在着水面所有权属争议。1995年,县政府为解决争端,利于水面养殖开发利用,主持召开协调会,就水面权属和管理问题达成协议。江新洲夹套围垦后的水面属江洲镇和新洲垦殖场共同所有,夹套间的荒滩、荒水,属江洲镇和新洲垦殖场本行政区划内的,各自都有开发利用权;为便于管理,江新洲夹套围垦后的整个水面由江洲镇一家开发和管理,从1995年起由江洲镇每年无偿供应新洲垦殖场成鱼1750千克,给新洲垦殖场的水面补偿;围堤土方量分别分摊为江洲54万立方米,新洲4万立方米,江、新洲夹套围垦后的耕地维持现状不变;夹套围垦前江洲镇、新洲垦殖场各自防汛的堤段不变,新洲场改变为从下堵口的闸口以南的211米堤,上堵口归江洲镇管理,水费按江新洲各自受益面积分摊。
  赛城湖沿湖圩堤工程权属 1990年前,赛城湖沿湖围垦的23座圩堤工程,涉及6个乡镇,面积达2066. 67公顷,其中用于渔业的有384.8公顷。1992年,为了明确赛城湖圩堤工程权属,减少赛城湖与周围各乡的纠纷,本着尊重历史,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稳定管理的原则,经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实地调查核实,县政府第二十八次县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赛城湖沿湖目前围垦的圩堤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属于围垦单位。
  赤湖水面养殖纠纷调处2002年,港口街镇刘仓村村民与瑞昌市白杨乡赤锋村村民为养鱼、采集芡实,在赤湖发生水面群体性纠纷,市政府及时派遣由市渔政局、赤湖场、九江县、瑞昌市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纠纷调处工作组,深入湖区现场调处,经多方协商达成协议,将赤湖水面划分为赤湖场、瑞昌市、九江县分别管理的三大责任区,其中九江县责任区水面面积1893. 34公顷。通过责任区的划分,从而化解了矛盾,稳定了湖区渔业生产秩序。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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