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房地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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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22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房地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4
页数: 12
摘要: 1986年,全县房地产管理归口县城建局,下设房产管理所,为股级事业单位。1993年10月23日,县房产管理所升格成立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房地产管理职能由县城建局划归县房管局。局内设人秘股、房地产开发管理股、综合股(后改为产权产籍管理股)。负责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城镇白蚁预防与灭治管理、……
关键词: 房地产管理 经营管理

内容

1986年,全县房地产管理归口县城建局,下设房产管理所,为股级事业单位。1993年10月23日,县房产管理所升格成立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房地产管理职能由县城建局划归县房管局。局内设人秘股、房地产开发管理股、综合股(后改为产权产籍管理股)。负责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城镇白蚁预防与灭治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等。
  住房制度改革1991年7月,成立九江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初设城建局办公;1993年10月,改设房管局办公。
  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县内住房制度改革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逐步增加个人在住房建设中投资比重;坚持租、售、建、管并举的原则,提租促售,以售促建;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改革低租金、无偿分配住房的旧制度,建立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货币分配住房新的运行机制;坚持多住房、住好房多拿钱的原则,纠正住房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除军队、铁路系统外,其余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按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实施。县驻九江市单位房改工作由县组织,按市房改方案操作。
  住房制度改革分为全面提高住房租金、优惠出售公有住房、鼓励集资合作建房、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等步骤进行。
  提高租金1991年房改前,在福利分配住房旧的体制下,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为0. 03 -0. 05元。1991年7月1日,根据县政府《关于颁发九江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三个单项实施细则的通知》(县府发(1991)15号]的规定,公有住房按混合、砖木、简易三种不同结构,在住房标准内,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分别提高为0. 13元、0.11元、0. 08元;同时,实行租住公房保证金制度,一次性租赁保证金每平方米旧房分别为5元、4元、3元,1991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新房为20元。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九江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府字(1993) 169号],每月每平方米租金提高到0. 26元、0.22元、0.16元;一次性租赁保证金1991年7月1日后,每平方米腾空旧房提高到10元、8元、6元。从1995年6月1日起租金提高到0. 39元、0.33元、0.24元。1996年,住房租金按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计算,以后逐年增加2%。是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分别为0. 52元、0.44元、0.32元。从2000年1月1日起,租金提高到1. 30元、1.10元、0.80元。租金调整后,对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内,提租后净增部分,离休干部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同,分别减收100%、75%、50%;退休职工减收25%;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职工的优抚对象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最低生活水平线的职工免交。 定额住房使用面积标准(加弹性面积)一般职工53平方米;科级干部、中级职称和有25年以上工龄的职工68平方米;县级干部、高级职称78平方米;地厅级干部98平方米。超标准面积部分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均加收1倍。
  出售住房 1994年1月1日,实施县府字[1993 1169号文件规定,县属行政、事业、企业和中央、省、市驻县单位的所有住房,除直管公房的平房外,一律按房改政策,优先出售给现住户,实行标准价售房。凡1991年7月1日后竣工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180元,其他为170元,超标准部分加价5%。单家独院(户)住房和平房在规定出售价格的基础上,不共墙的+ 10%,共墙的+8%。
  售价= 170元或180元×[1-折旧率一三项因素(22%)+地段、楼层差、不配套] 折旧率:按房屋竣工时间计算,20世纪60年代以前- 30%,1970年1月1日至1974年12月31日- 25%,1975年1月1日至1979年12月31日- 20%,1980年1月1日至1984年12月31日- 15%.1985年1月1日至1990年6月14日一lO%,1990年6月15日至1991年6月30日一5%。
  三项因素:指完损程度(包括自然损坏、维修养护、设计、用料、施工质量、使用情况)- 10%;环境因素(包括道路、交通、绿化、噪音、废气、微波等)-7%;城市基础综合设施不配套因素一5%。以上简称三项因素共- 22%。
  地段:一类地段县城为0,其他二类地段区域为-6%。
  楼层差:指综合住宅楼按层次百分比增减,即1-2层分别为-1、+1;1-3层分别为-1、+2、-1;1 -4层分别为-2、+1、+2、-1;1-5层分别为-2、+1、+2、+1、一2;1-6层分别为-2、+1、+1、+1、+1、-2。
  不配套:系按无卫生间、无厨房、无水、无电等不配套,每项各-1%。
  房改实施的第一年购房,按住宅售价优惠150-/0,优惠比例逐年递减5%;购房者一次性付清房款,给予20%的利息补贴;分期付款首付不少于总额的30%,每多付10%给予应付房款总额的2%的补贴。
  实付购房款=售价×[1-优惠率(15%)一利息补贴率( 20%)]×标准内建筑面积+超标准售价×[1-利息补贴率(20%)]×超标准面积。 离休干部购房除享受一般职工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一次性减免优惠,1937年7月6日(含)前参加革命的减免20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减免15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减免1000元。
  1993 - 1997年,共出售公房3300套,建筑面积139863平方米,回收资金2890万元。其中单家独院(户)95套,建筑面积15408平方米,与总数比,套数占3%,面积占11%;平房735套,建筑面积50728平方米,与总数比,套数占26%,面积占36%。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资金中,10%为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储备金,全额预算单位45%,差额预算单位25%为县住房基金,其余均为单位住房基金。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比例,个人占40%;单位占60%。
  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县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县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县府字(1997)106号],实行成本价售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456元,超标准部分按市场价515元,单家独院(户)和非单家独院平房加价10%。
  实付购房款=[成本价(456元)一工龄折扣额一现住房折扣额(456 x5%)]×[1-年折旧率×使用年数]“l+地段、楼层差、结构、环境因素(- 100-/0)]×[1一一次性付款折扣(200-/0)]×标准内建筑面积+市场价( 515)元×[1-年折旧率×使用年数]×[1+地段、楼层差、结构、环境因素(2000年清房时按折扣额补交)]×[1 -次性付款折扣(2000年清房时按折扣额补交)]×超标准建筑面积。
  工龄折扣:每年工龄3. 65元,算至1996年。户折扣额为夫妻工龄之和,配偶无工作的按对方一半工龄计算。
  年折旧率:按房屋建筑时间每年折旧2%,最多30年,算至1996年。
  结构:框架结构+ 10%,铝合金窗+10%,斗墙承重- 10%,无空心板的底层-5%。
  标准内建筑面积:为货币化分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成本价、市场价由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测定一次,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根据县府发[ 2001)17号文件批准,2001年出售成套新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456元,市场价550元,取消现住房折扣,每年工龄折扣2. 74元。
  1998 - 2005年,共办理成本价购房手续3995套,216145平方米。其中按成本价出售公房1498套,78532平方米,与总数之比分别占37. 50%、36. 33%;差额集资建房按成本价套改322套,24677平方米,与总数之比分别占8.06%、11. 42%;标准价补足成本价2175套,1 12936平方米,与总数之比分别占54. 44%、52.25%。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个人享有全部产权。
  集资建房 1991年7月1日,实施县府(1991)15号文件,首倡集资合作建房。1994年1月1日,实施县府字(1993 1169号文件,具体规定集资建房由单位组织,个人出资不得低于建房总价的50%,产权归单位所有,个人拥有使用权、可以转租;合作建房(后称全额集资建房)单位提供土地并在室外设施给予支持,个人出资建设,产权为个人所有;同时,禁止单位包建无偿分配住房。是年,根据县委决定,从县住房基金中拨款40万元,从教育附加费中拨款10万元,由房管局组织,按集资建房政策在庐山西路23号(房管局办公楼后面),占地0. 35公顷,建住宅楼3栋6单元共72套,总建筑面积5818平方米,总投资220万元。除安排50户县一中缺房教师外,其余22套安排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财政局、县房管局的缺房职工。
  1995年10月4日,县委办发[1995]15号文件规定,禁止建单家独院。1996年1月8日,县党发[1996)1号文件规定,禁止单位组织集资合作建房,缺房的由房产部门兴建住宅解决。是年始,房管局在沿河南路(县二中西面)征地1. 15公顷,建设桥头新村安居工程小区。至2001年4月,分四期共建住房10栋11个单元132套,总建筑面积12066平方米,总投资480万元。所竣工的住房,以物价部门核准的成本价出售给单位中低收入的城镇居民,四期销售平均价分别为498元/平方米、480元/平方米、516元/平方米、526元/平方米。
  1998年1月1日实施的县府字[1997]106号文件规定,差额集资建房可以按成本价和折扣办法购买。集资款抵交购房款,超过的资金一律不退。发放全部产权证书。全额集资建房个人享有全部产权,已发个人“房屋所有权证”270份,26578平方米。根据1999年5月31日县府发[1999)8号文件规定,启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共集资1792万元,建房590套,面积55986平方米。2005年又批准城门山铜矿全额集资建房110套,12000平方米,总投资600万元。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均为个人所有,存人个人公积金账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清,退还职工本人。在职职工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公积金本息余额。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1995年6月1日,县党发[1995]17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起职工个人及所有单位缴交比例分别为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交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998年,有人保、稽征所2个单位17名职工,缴交1. 02万元。
  至2005年12月,已有人行、建行、新华书店、农发行、中行、道路服务站、烟草局、稽查征费所、人保、财保、城门山铜矿、电信局、银监办、中心办事处、房管局、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民政局、国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地税局、福利院等22个单位1000名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累计总额915万元,其中2005年缴262万元。累计为204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368.5万元,仅2005年为76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266.5万元。
  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县政府房改政策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新建的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行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未租住公房,未按成本价、标准价购公房,未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未达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按差额面积发放。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般职工76平方米,科级、中级职称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职工98平方米,处级和副高级职称的职工112平方米,地厅级和正高级职称的职工140平方米。
  住房补贴=(基准补贴+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面积经测定2002年住房基准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0元,工龄补贴为2. 74元。200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采取按月工资1.8%比例,补贴25年,逐月发放,存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职工购房时提取使用。
  产权产籍1985年,全县开展城镇房屋普查工作,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全面启动奠定基础。1988年得到逐步加强。
  产权登记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主要分别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1987年8月17日,成立九江县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8年1月1日起,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式运行。按照规定,城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均应向县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后,由登记发证部门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后,易分割的,房屋共有权人提出申请,可按分割后的产权,分别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不易分割的,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并发给各户共有人“房屋共有权证”一份,按份共有的即在“房屋共有权证”上注明房屋所有权的份额。城镇房屋他项权利的设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经审查确认,发给他项权利人(抵押权人或典权人)“房屋他项权证”,并在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他项权利的内容。“房屋他项权证”随着他项权利的消失而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权属证书,以县政府名义印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产权人、权利人权益的唯一合法凭证。
  1998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房[1997]178号文件规定,开始启用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旧证始起停止使用。新证由建设部统一编号、统一监制,采用防伪技术,套印“九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印章,九江县建房注册号为36007。房屋测绘工作在2003年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有资质等级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2004年12月,成立九江县房产测绘队,经省测绘局核定为丁级资质等级,凡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和需要进行测绘的其他权属登记,均由县房产测绘队进行房屋勘测、绘制的图纸计算面积,作为办理权属登记的合法依据。
  198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县房屋登记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计16009份,登记房屋建筑面积3227968. 13平方米,其中:驻市公房54份,建筑面积146516.4平方米;市区商品房1172份,建筑面积243187. 15平方米;建制镇1222份,建筑面积244312. 44平方米;县城国有公房2457份,建筑面积1130558. 72平方米;县城工业用房345份,建筑面积242344. 56平方米;私人建房2774份,建筑面积674232. 13平方米;县城商品房2250份,建筑面积262325. 40平方米;房改发证5735份,建筑面积284492. 23平方米。颁发“房屋他项权证”2496份,其中单位377份,个人2119份。
  权属登记收费标准,从1988年1月1日始,测丈、绘图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 08元,复核费0. 03元,工本费每证2元。1996年8月,登记工本费每证为20元。1997年7月始,登记手续费:初始登记按建购房价0. 16%计收,房改购房按购进价的0. 1%计收,变更登记按建购房价的0. 12%计收,转移登记按建购房价0.140-/0计收,他项权利登记按房屋抵押、典当价0. 120-/0计收,注销登记不收费;房屋勘丈测绘按勘丈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4元计收。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登记费额,最低收费限价每证不少于40元,最高收费限价每证5000元。转移登记收工本费10元。2002年6月起,房屋权属登记收费调整为每证80元,每增加一证收工本费10元;勘丈测绘按建筑面积0.4元/平方米计收。2005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 94号和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精神,房屋勘丈测绘按建筑面积计收,一类房屋(住宅用房)1. 36元/平方米,二类房屋(商业楼)2.04元/平方米,三类房屋(多功能综合楼)2. 72元/平方米。
  产籍归档城市房屋产籍,是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账册、表卡及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全县房屋产籍档案统一由县房管局管理。城镇房屋档案,一般以产权人为宗立卷,一幢房屋为一个产权人所有立一卷,一幢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则分别产权人立卷,相邻多门牌或一门牌内多幢房屋为一个产权人的立一卷,共有房屋作为一户产权对待。
  2000年12月,县房管局被省档案局授予“江西省三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单位”。
  至2005年12月31日,全县汇集整理产籍档案17094卷,其中永久档案16667卷,长期档案292卷,短期135卷。并存有与产权产籍管理相关的文书档案376卷,科技档案38卷,业务档案6169卷,资料34册。同时,按照产权产籍管理达标要求,房管局组建专门的档案室,2002年配备较先进的档案储存设备,安装五列密集架,购置电脑及扫描仪,使硬件建设有很大改善。
  直管公房据1985年6月全县第一次房屋普查资料显示,由县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房为7977平方米。1986 - 1990年,先后新建公有住宅6090平方米,全县直管公房面积达14067平方米。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日城改造工程实施和宗教政策落实,全县直管公房面积减少10951. 85平方米。其中,房改出售住房137套、建筑面积8846. 77平方米;三中路以东、县三中以北地段旧危房改造先后拆除平房计1948. 49平方米用于商品房开发经营;落实政策归还宗教原主156. 59平方米。至2005年12月,全县直管公房面积3115. 15平方米,主要分布在德化路北原县一小斜对面三排出租房计1062. 41平方米,沙河老街上街头出租房161.4平方米,沙河老街原文化馆209. 70平方米,沙河老街建房门市部220. 45平方米,沙河统建大楼底层门面447. 91平方米,马回岭严昌繁租房65. 50平方米,马回岭食品站租用72平方米,马回岭供销社租用503. 94平方米,黄老门供销社租用371. 84平方米。
  1986年,直管房住房租金每月每平方米分别为0. 12元、0.08元、0.07元、0.06元,营业性房租金按房屋不同结构的5项因素(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保险费)分等计价,每月每平方米分别1. 04元、0.99元、0.93元、0.88元、0.69元。1991年7月1日后,住房租金提高与住房制度改革同步。从1993年1月1日起直管房非住宅月租金,按照一类房屋砖混结构2. 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 50元/平方米,二类房屋砖混结构2. 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3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2. 00元/平方米。2005年直管公房中的非住宅用房的租金基本上进人市场化运作,实行协议价。
  房地产交易1991年2月,成立县房地产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同时,成立县房地产交易所,与房管所合署办公。凡属县城镇、工矿区房地产交易,包括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兼并、转让、判决、拍卖、抵押、典当、租赁及其他在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均经房地产交易所进行评价,办理有关手续,领取相关权证并按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和契税。1993年,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3%缴纳,契税按6%,1997年契税降至4%。2003年,交易手续费改为住宅每平方米6元、二手商品房3元,其他房屋按成交价的2%、商品房0. 5%,契税按成交价的4%,普通住宅减半。
  房产买卖私房买卖:1992年,办理私房买卖手续起步,当年办理31宗,建筑面积4614. 07平方米,2005年办理174宗21707. 82平方米,分别增长4. 61倍、3.7倍。1992 - 2005年,全县办理私房买卖手续987宗,建筑面积113668. 38平方米,成交金额4522万元。其中:县城700宗84926. 89平方米,成交金额2863万元;九江市区249宗21456. 06平方米,成交金额1483万元;镇、工矿区38宗7285. 43平方米,成交金额176万元。1994年,成交平均价县城每平方米149元,市区902元,镇111元;2005年,县城每平方米507元,市区793元,镇269元。办理私房继承23宗1277. 79平方米;赠与29宗5813. 92平方米,析产5宗1092. 64平方米,交换3宗903. 11平方米,判决3宗298. 90平方米。
  公房买卖:1993年,办理公产房买卖手续5宗2088. 07平方米,2005年31宗36039. 05平方米,分别增长5.2倍、16. 26倍。1993 - 2005年,共办理公产房买卖手续223宗,面积179195. 46平方米,成交金额12443万元。其中县城129宗,面积139272. 30平方米,成交金额8019万元;九江市区66宗24697. 40平方米,成交金额3941万元;镇、工矿区28宗15225. 76平方米,成交金额483万元。成交平均价每平方米1993年县城1 85元,1995年市区338元,1997年县城448元、市区1535元、镇118元,2005年县城445元、市区3784元、镇163元。办理公产房赠与1宗109. 91平方米,划拨1宗477. 80平方米,判决1宗3061. 26平方米,转让20宗25638. 65平方米。
  商品房买卖:1997年,办理商品房买卖手续11宗2557. 59平方米,2005年办理414宗56774. 36平方米,分别增长36. 64倍、21.2倍。1997 - 2005年,共办理商品房买卖手续1667宗,面积189482. 66平方米,成交金额18807万元。其中县城办理1561宗177026. 86平方米,成交金额17469万元;九江市区办理106宗12455. 82平方米,成交金额1338万元。县城成交平均价每平方米1998年830元,2004年978元,2005年1362元。
  公房拍卖:2004年,办理市区公产房拍卖手续14宗,面积3032. 10平方米,成交金额453. 49万元,成交平均价每平方米1496元。
  [=此处为表格(1992~ 2005全县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情况)=] [=此处为表格=] 抵押房屋所有权人用房产抵押贷款,须经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属转移手续,方能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分单位和个人两种形式。单位抵押贷款,从1995年20宗、贷款1409.3万元,2005年109宗、贷款10166万元。个人抵押贷款,从1994年340宗、贷款1267. 54万元到2005年287宗、贷款3268万元。1994 - 2005年,共办理抵押贷款业务2496宗,贷款58075. 013万元。其中单位抵押贷款377宗43123. 413万元,个人2119宗14951.6万元。
  租赁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在房管部门进行租赁登记、发证。手续费、工本费1991年2月起按租金额0. 3%向出租方收取,1999年10月起按租金总额的2%(租赁双方各50%)收取。
  1993年,租赁管理业务开始起步,只对单位商铺出租进行登记,发放“租赁许可证”,1999年改为“房屋租赁证”。2003年,开始对个人商铺出租进行登记发证。2005年,受理160宗,发证183份,面积11060平方米,成交租金233.6万元。2003 - 2005年,共办理登记发证197宗,发证263份,面积20930平方米,成交租金363.2万元。其中:单位房71宗,发证90份,面积11100平方米,成交租金177.6万元;个人房123宗,发证123份,面积7200平方米,成交租金147.6万元;开发商自存房3宗,发证50份,面积2630平方米,成交租金38万元。
  评估有房地产拍卖、转让、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清算或租赁,资产抵押、典当或其他担保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1996年前,评估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所内分派专人负责开展工作。1997年,县房产局配备2名专业资质评估员持证上岗。1998年,成立九江县利群评估公司,2003年改为九江市科艺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县分公司。2005年,有房地产评估师3人,评估员5人。评估取费价值百万元以下按0. 5%收取;百万元以上按0. 25%至0.01%收取。
  1998 - 2005年,共评估404宗、1113栋房屋,面积522652. 37平方米,价值32595万元。其中:公产房104宗592栋,面积200616平方米,价值25915万元;私产房299宗509栋,面积111406. 37平方米,价值6010万元;开发拆迁1宗12栋,面积210630平方米,价值670万元。平均评估价格每平方米1998年公房为356元,私房为450元,2005年公房441元,私房为625元。业务量1998年评估22宗、40栋10150平方米,价值392.8万元,2005年评估111宗218栋58302平方米,价值18083万元,分别增长4. 05、4.45、4. 74、45. 04倍。
  房地产开发县房管局房地产开发管理股负责县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办理商品房销售登记,对住宅小区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进行综合验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1992年4月,成立九江县光华开发公司,为正科级全民所有制企业。1993年12月,该公司与香港佳能投资有限公司联营,成立中外合资九江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94年4月,成立九江县柴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年,该公司将县房管局原房管所办公室进行开发,建三室一厅住房10套,其中5套职工住房,5套商品房对外销售,平均价按建筑面积450元/平方米。取得经验后,又在三中路直管公房进行危旧房改造,正式拉开县城房地产开发序幕。至2005年,先后有县内及来自南昌、余江、吉安、鹰潭、福建、北京等地23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县城及县驻九江市区地盘进行开发,既有商住楼、综合楼,又有商贸中心、大酒店、办公楼等,开发建筑面积30. 62万平方米。
  [=此处为表格(1993-2005年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览)=] [=此处为表格=] 房屋拆迁1997年,随着县城旧城改造攻坚战的打响,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初设城建局办公。2005年,改设房管局,与开发管理股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收集研究拆迁政策资料,为制定本县拆迁规章提供依据;审查、呈报、核发、年检拆迁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审查拆迁房屋的单位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等,发放拆迁许可证;审批拆迁方案,发布拆迁公告;协同有关部门向县政府提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建议,按规定制定拆迁有关价格和取费标准;指导、监督、检查拆迁的实施;仲裁拆迁纠纷;实施限期搬迁或强制拆迁;对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按赣价费字[2002]122号文件规定,房屋拆迁管理费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 42%。
  2003年,县政府根据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305号令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订《九江县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对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严格市场准入,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及控制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格拆迁程序: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严格执法执纪:严禁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严禁滥用职权、滥用强制手段,严禁无证拆迁和野蛮拆迁,严禁挤占、挪用拆迁补偿金。房屋拆迁管理逐步规范化、法制化。
  至2005年共批准拆迁项目18宗,总建筑面积达60032平方米。其中2002年批准拆迁项目7宗15126平方米,2003年批准拆迁项目5宗7656平方米,2004年批准拆迁项目3宗30350平方米,2005年批准拆迁项目3宗6900平方米。2005年,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下达裁决书9份。
  物业管理2003年3月,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房管局成立九江县物业管理办公室,与开发管理股合署办公。根据国务院2003年6月8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主要负责审查、呈报、核发、年检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和物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培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协同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法查处物业管理经营中的违规行为,维持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归集、存储、审核、拨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维修基金;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新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出售(租)后的公用住房以及拆迁还房等房屋,都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维修基金。在3年保修期内,由开发企业保修,过保修期后方可动用维修基金。自2003年7月始,新建商品房,开发企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购房人按购房款1%缴交物业维修基金。至2005年底,物业维修基金累计146万元,动用1600元。
  物业公司 1997年5月,成立九江县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登记注册。2004年7月改称九江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年10月后,先后接受315个商业门点、461户住宅、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的公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维护,治安维护的物业管理业务。其中万客汇商贸城219个商业门点、88户住宅,香樟花园26个商业门点(其中百家福超市2000余平方米)、124户住宅,庐东花园14个商业门点、134户住宅,广源商贸城56个商业门点、115户住宅。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按商业门点0.4元、住宅0. 15元收取。2005年9月,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泉分公司,从县建设局接纳甘泉移民小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楼梯广场道路保洁服务、绿化维护、民事调解等物业管理业务,共有住宅780户,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道路广场面积7930平方米,绿化面积8181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每月每户按10元收取。同时,成立振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管理人员7人。接受管理业主613户,主要分布在丽都花园、海涛、康鑫、长雄公司等处。2005年底,安泰振辉物业公司共有物业管理人员39人,其中办公室3人、管理人员18人(有经理岗位证书的4人)、保洁员16人、门卫和水电工各1人。
  社区物业2002年,九一六地质大队成立社区物业管理中心,社区有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理发室、餐饮店、招待所、健身活动中心、停车场等服务机构和场所。社区分7个片区,有居民678户、1900人。2005年4月,成立有9人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工会,7个片区居民各有1名代表。在占地18. 53公顷的社区花园范围内,对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社区秩序、治安消防、卫生保洁、民事调解、绿化亮化、社区服务等开展物业管理工作。2005年底,物业管理中心有员工45人,其中行政管理5人、维修养护5人、保卫9人、保洁10人、绿化1人、社区服务15人(幼儿园6人、餐饮5人、招待所2人、理发及看自行车各1人)。曾参加省地矿局和九江市物业管理专业培训3人,取得物业管理经理岗位证书的1人。
  2002年,制订《九一六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实行公平服务收费标准:平房住户4元/月,楼房住户和商业门点6元/月,经营单位30元/月。物业管理中心先后花费60多万元,对5.2万平方米房屋的共用部位进行养护维修;帮扶4户有残疾人的家庭就地开业,使其有固定生活来源,其中为一对残疾人夫妇家庭出资建40平方米的副食店门面,使其生活达到自给有余;免收商业门点租金,安排10户下岗工人自谋职业;安排低保居民临时有偿杂事,以贴补家庭生活开支,社区内有低保户90户200多人,基本上都能得到救助;为20人外出打工穿针引线介绍职业。2002年被评为九江市十佳社区,2004年被评为江西省园林化单位,2005年被评为江西省绿色社区和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
  直管房物业县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物业由房管所兼管。1996 - 2005年,房管所指定专人对桥头新村安居工程小区实施下水道和外墙的维修养护,房管局投资2.3万元新修2个化粪池,更换地下下水道管150多米。同时代收水电费,聘请保洁员等,维护小区居民的生活秩序,保障居民居住安全。
  室内装饰管理1997年2月,成立九江县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隶属县二轻局。2003年5月划人建设局。2004年5月划人县房管局。2005年5月,更名为九江县房屋安全和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
  1997年8月22日,县政府印发《九江县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本县辖区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所有单位和个体户,不分外地和本县,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均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装饰办公室主要负责审查、呈报、核发年检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审查、核发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许可证;监督、验收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对销售装饰材料、用品的经营单位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颁发许可证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审核装饰设计、施工工程的预算定额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组织培训装饰设计、施工专业人员,组织本行业评优活动,依法查处装饰设计、施工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维护装饰市场秩序和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1998年4月27日,县政府下发《关于室内装饰建设单位实行工程通报的通知》[县府字(1998)38号],同时,成立九江县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装饰行业管理力度,规定室内装饰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必须依据《九江县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由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单位,报经县装饰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和县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进行招标、投标或议标,择优选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
  2005年3月,随着全县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不断加强,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较快,经县民政局批准成立九江县室内装饰协会,形成一个有会员单位3个、会员65人的行业社团。至年底,全县具有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已达17家,设计单位l家。其中丁级资质企业14家、丙级资质企业2家、乙级资质企业1家。从事装饰装修人员达405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6人,中级技术职称30人,初级技术职称80人,技术工人155人。全县累计培训装饰装修人员150人次,发放结业证和上岗证150份。1997年、1998年县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被省二轻工业厅授予“江西省室内装饰行业先进单位”。
  白蚁防治1986 - 1992年,全县白蚁防治工作未设专门的防治单位和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员,灭治工作基本靠外请灭治人员或蚁户自购药物灭治。1993年10月县房管局设立白蚁防治机构,配专职人员,并派员到市白蚁防治研究所进行业务培训,聘请专家到现场进行灭蚁指导。2001年9月,为加强全县白蚁防治,成立县房管局白蚁防治所,经省建设厅批准为三级资质等级白蚁防治单位。同年11月13日,县人民政府以县府发(2001)14号文件,转发九江市人民政府《九江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同时规定,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外合资、独资、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管理。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若发现出具假合同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处以2-3万元以下罚款。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白蚁防治规定,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开发企业1 -3万元以下罚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05年底,全县白蚁预防面积达74657平方米,白蚁灭治面积达16785平方米。白蚁灭治除县城外,还有新合、城门、马回岭、赛城湖、港口、城子镇、新塘、黄老门、永安、沙河、沙河街镇等农村地区。并与相关单位建立白蚁预防和灭治合同制度,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不低于15年,白蚁灭治合同包治期限不低于3年,在合同规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机构进行无偿灭治。同时实行跟踪服务,定期回访。
  根据赣价房字[1999]1号、赣财综字[1999]31号文件规定,白蚁预防收费标准为砖木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2.0元/平方米,钢混结构房屋1.5元/平方米。白蚁灭治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经九江县志全体编撰人员辛勤工作,历时六年,《九江县志(1986~2005)》终于付梓了。该志全面、忠实地记录了九江县二十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是九江县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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