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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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浔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194
颗粒名称: 附录
分类号: K921
页数: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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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附录

内容

附录九江英租界临时管理委员会致英领事函迳启者:案奉国民政府外交部令开,兹没立九江英租界临时管理委员会委员,等因奉此,遵即于本月二十日在租界巡捕房,将委贝会组织成立。
  召集原有巡捕,照常输租界内应办各事,并商同就地军警,保护界内中外人民安全。现秩序如常,所仃原住外侨,大可返其故居。相应函达贵领事,清烦查照为荷顺颂日祉委员赵畸、周雍能一月十一日 (原载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1月l6日第一张第二页) 九江英租界管理委员会布告 (一)案奉国民政府外交部命令,组织委员会管理九江英租界,所有界内治安及外人生命财产,均由本委员会会同军警负责,切实保护,合行布告界内各外侨,一体智悉,此布。
  (二)案奉国民政府外交部命令保护外人财产生命等因,合行布告旅居牯岭外侨,一体知悉,务各安居乐业,毋门惊疑,切切此布。
  委员赵畸周雍能 (原载《申报》1927年1月18日第六版)九江市民对英外交行动委员会公电申报转各报馆,各团体钧鉴:英帝国主义本其在上海、沙面、武汉之余威,又无端大炮攻击,惊扰我九江市面,惨杀我九江工友,全市民众,愤怒填膺。该英人自如公理难违,随迁入军舰对我戒备甚严。租界秩序一时混乱,现由民众团体联合组织九江市民对英外交行动委员会,业于九日成立,代表人民,力争外交胜利,维护租界治安。为此,通电全国同胞,对新九江惨案,群起力争,以彰公理,而保困权。现英人虽离租界,秩序井然,谨此电闻。
  (原载《申报》1927年1月11日第六版)九江市民对英外交行动员会宣言中国不幸,内有军阀及一切反革命派之对民众肆行压迫屠杀,剥削榨取,外有商国主义——尤其是英帝国主义的政治、经济及文化侵略,结果使社会呈不安之象,民众有倒悬之危,加以外货充斥,货源外溢,因之人民生计愈益困难,而尤以工人为最甚,他们有的每天做十二时以上的工作,虽榨尽血汗,还是终日不得一饱,所以不得不有罢工自卫的举动,这次九江码头工人的罢工自然也是出于不得已的,他们饔飧不继的生活,简直是牛马的生活,非人的生活,所以前月下旬九江日清、太古、怡和三公司码头工人,为维持生计起见,不得已向各该公司提出要求。日清公司当即采纳,独太古、怡和两公司坚决拒绝,希望继续施行剥削中国工人的伎俩,于是码头工人为促其觉司起见,则宣布罢工,不料于本月六日,竞有九江税务司职员硬令雇工搬行李卜船,借此挑衅,码头工人李大生等以其破坏罢工,遂上前干涉,而英舰水兵突于此时上岸,围殴工人,拳脚交加,致重伤工人数名,又任意开炮,意欲效轰击万县之故事,这种野蛮无理的行为,乃竞出自自号文明国者之手,不惜将其平日亲善的假面完全丢下,实可浩叹,彼狡猾的英人自知理屈,遂一面断绝租界交通,以便掩护一切杀人的证据,一面嗾英国妇孺登船,以便嫁祸我方,其阴谋狡计灼灼可见,幸我方应付得法,一面向英领事提出抗议,严重交涉,一方面派兵保护租界,以维持前英水兵所扰乱的秩序,始未酿成事端。查码头工人,这次提出要求,直接受生计压迫所致,间接实是英商国主义八十年来侵略压迫屠杀的结果,彼英人宜如何憬然觉悟,毅然容纳码头工人的正当要求,以自赎过去的罪恶,今乃不独不知出此,且公然嗾使走狗破坏罢工,惨杀工友,至于开炮示威,断绝交通,扰乱秩序,状其余事,此而可忍,孰不可忍。再者,这次惨案,从表面看来,似乎仅仅是偶然发生的事实,实则英人处心积虑,酝酿已非一日,致英人故意酿成这次事端,实有三大阴谋: (一)这次九江惨案不发生于前,而独发生于汉口惨案之后,所以这次九江惨案实于汉口惨案有连带关系,也可以说是九江英帝国主义者对汉口英帝国主义者的一种声援和响应,其故设圈套,有意挑衅,于此可见。
  (二)罢工若久不解决,罢工的工人生汁必难以支持,而少数不良的工人及民众日将谓居在中间地位的政府调解不得力,使民众和政府间无形中发生纠纷及恶感,所以英人这次横暴的行为,其第二目的实为延长罢工,以挑拨民众和政府间的感情。
  (三)帝国主义自从失了孙、吴二个工具,使他在长江一带的势力大受打击后,遂又扶持张作霖做他的走狗,他除助张逆五百万英镑借款及其天津引渡本党同志不惜违反公法外,当此张、孙、吴等军阀联合向革命势力进攻的时候,又在九江、汉口一带任意屠杀,死伤者以数百计,意图扰乱国民革命军的军心,扰乱赣鄂诸省的革命新根据地。英人在九江、汉口一带的行为的残暴既如上所述,其居心叵测,阴谋诡计又如此,所以九江的事件不是仅仅内部的问题,也不是九江一市、江西一省的问题,而全国的问题,我们对于这个问题,决不能用一种割肉补疮的方法来救济,我们所要求是一种根本总解决,这个总解决是什么?便是废除中英间一切不平等条约,禁止英兵舰在中国的内河航行权,收回租界,换一句话说,就是打倒英帝国主义。至于道歉赔偿,当然是不待言的,但我们要想总解决,非全国民众联合起来共同奋斗不可,非站在国民党指导之下,用革命的力量,打倒英帝国主义的走狗,统一全中国不可,非一口奋斗到底,不达目的不止不可。此外尚有两点,应向国内外被压迫的民众报告的,第一,罢工风潮和这次九江惨案是两件事,不可并为一谈,便是将来罢工问题解决,而九江惨案尚未完全解决时,我们依旧要进行我们反英运动的,便是各地惨案都已完全解决时,我们为预防将来再发生惨案起见,我们工作还是不能停止的;第二,我们反英是反对帝国主义,并且应该打倒的,但我们并不是反对和打倒帝国主义任何个人,因为这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革命势力和反革命势力消长的问题,所以我们反英运动,并不是仇视一切英人,当然更不是仇视一切英人,当然更不是仇视一切外人,外人凡非帝国主义的一切英人,都可以安心罢。
  (原载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1月21日第一张第一页) 九江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交字第一号案奉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电信总局电令,内开:关于部队机关发报发话及装机收费办法暂规定如下: 甲、电报:一、野战军用盖有印章之电底因公发电,暂照寻常电话半收费。二、省市级以上机关用盖有印章之电底,因公发电,不论明密暂照寻常明语电收费。三、公共企业机关各减行公司商店照寻常电收费。
  乙、电话:一、长话照章付费惟登记长途由当地酌情先缴预存费并为提前接通。二、市银照机关用户收费需用紧急可先行查装,然后补收装机押机等费等因奉此除通令外,仰各机关部队遵照执行为要! 主任范式人副主任杨石人张同钰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六月十三日九江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政字第一号本会已于五月三十一日奉命成立,并已开始办公,原九江县政各交通企业部门,各工厂、商店、学校,在警备司令部及人民办事处的努力工作及市民的维护支持下,均已先后复课复业及准备复职,市面秩序良好。今特再行布告,凡原伪政府及公营企业市政企业各部门之供职人员,均应照常供职,解放当时离职者均应复职,并将过去所有资产卷宗档案表册等向本会办理交代。
  切切此布! 主任范式人副主任杨石人张同钰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六月十三日九江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人民政府布告财字第1号为布告事,查国民党伪政府统治时期,所参与人民苛捐杂税繁多,人民政府为发展工商业,并使其减轻负担,对国民党伪政府所颁布之苛捐杂税则将有统一的修正与新的规定,在新税则未颁布前,本会府决定,将伪政府所订征收之反共自卫捐税等苛杂予废除外,其余希各商民遵照办理为要。
  切切此布主任范式人副主任杨石人张同钰市长张同钰副市长冯国安九江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金字第三号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之人民币,为全国解放区统一流通之法定货币,业经本会布告周知。惟近日仍有少数奸商与蒋匪特务破坏分子,暗中行使银元,拒用人民币,高抬银元价值,捣乱金融,直接危害广大人民利益,其中不仅有奸商操纵,非法渔利,且有少数特务分子,有计划阴谋破坏,本会为保护广大人民利益与正当工商业,特再申人民币为唯一流通法币,对于银元、铜元一律禁止使用。一切金、银、银元、铜元,均不得计价使用与私相买卖,只许人民保存,愿出售者,可到人民银行按牌价兑换。如有违反者定予严办,其甘为蒋匪张目,阴谋破坏者,则坚决镇压。凡我军民,皆可公开与秘密检举告发,查明属实,当酌情奖励。仰我全体军民切实遵行。
  此布主任范式人副主任杨石人张同钰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布告秘字第65号查本市解放十个多月以来,由于我全体干部及各界人民共同努力,现各种工作及群众组织已初具规模,彻底废除旧保甲制度,建设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形式条件业已成熟。兹为适应城市集中特点,便利政府直接联系群众与统一集中领导,对改变本市区政权组织,特作如下决定:(一)废除国民党反动基层政权的保甲制度,自即日起全市的保甲人员均应向各公安派出所及各该保甲内人民办清移交手续,并停止执行职务,其有压榨行为者,人民得向本府检举之。(二)、撤销区公所,加强与增设公安派出所,各区公所自即日起,分别向本府各科办理移交手续,并协助新设之公安派出所迅速成立之,俾便开始工作,(三)为便利政府对居民的直接领导,每50 - 70户得设立居民小组,组长由人民民主选举之。(四)各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小组工作职责附后(略),除分令遵照外,合亟布告周知此布市长冯安国 1950年4月1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布告 [1952]府法字l号查本市三反斗争,已开始进入追赃、退赃阶段,这是对贪污分子的一场决战,必须进一步发动和依靠群众,来完成这一艰巨的任务。因此,号召一切贪污分子对所贪污的赃款赃物,必须限期缴出,同时亦必须坚决追缴;并号召一切为贪污分子隐藏和保存赃款赃物者,必须迅速向政府自动报告,但如有胆敢抗拒施延不缴者,或企图隐匿不报及吞没者,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为了有领导有组织的进行这一运动,特作如下公布: 一、凡贪污分子,承认贪污罪行,又能自动吐出贪污之款物,并表示真诚悔过者,可酌情减免从宽处理。凡故意隐瞒,抗拒不交,或分散、破坏贪污款物者,必加重处理。已坦白认罪,又用“翻案”办法来逃避处理与追赃者,经检查属实,以“拒不坦白”加重处罚。
  二、各工商业户与市民,为贪污分子所保存之款物(包括现金、股份和各种财产)如据实承认、自动交出,则免予任何处分。如检举有功,则给予表扬。凡隐匿不报,企图吞没者,一经查明,则以盗窃国家财产论处,与贪污分子同科。
  三、各国家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与各公营企业、合作社,如查明本单位贪污分子之赃款赃物存放或投资于私营企业,则应持正式介绍信,经本市“五反”指挥部(地址市工商局)之介绍和协助,查对清楚,由私人企业负责人填写承认书(三份),归指挥部统一负责处理。凡属贪污之赃款赃物,存于市民手中者,须持本单位正式介绍信,经区人民政府介绍,并取得公安局派出所的协助,查对清楚,可将款物取回,如有坏分子趁机敲诈勒索,一经查明,必予严惩不贷。
  四、号召工人、店员与各界同胞对隐藏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分子,进行大胆的检举。对检举人将酌情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凡为贪污分子保存赃款赃物,而能自动向政府(责成各区人民政府授理)或贪污分子所在机关,或“五反”指挥部进行自动报告或自动检举者,可免予处罚。
  保存无罪,检举有功,自动缴出便免予处罚。如隐匿不报,企图吞没者,则必严惩不贷。
  切切此布市长冯安国 1950年4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同意九江市设立庐山区浔阳区和郊区建制的批复赣政发[1980)120号九江市革命委员会: 《关于九江市辖行政区划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第十八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九江市设立庐山区、浔阳区、郊区三个县级区。庐山区的机构从简设置。
  此复江西省人民政府 1980年5月20日九江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九江市辖行政区划请示报告市革发[19801002号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980)80号文件,加强九江市行政区划的建制,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经研究拟定:九江市下设三个区级行政单位。
  …、九江市郊区,包括新港、前进、大桥、周岭、工农兵、水产、东风、高垅、登庐、红旗、向阳等十一个公社和向阳、赛阳、赛城湖、青山垦殖场、以及红旗林场、茶场、水产场、园艺场、奶牛场、种羊场、农科所、马铃薯育种站等十二个国营农业、农垦企业单位。共有人口十四万五千五百八十三人,耕地面积十三万亩,山林面积三十三万四千亩,湖泊面积七万五千亩。
  二、九江市庐山区,包括牯岭镇、中央和省属驻山单位,以及外事接待、疗养部门,城建管辖的风景区,现有风景林六千亩,人口九千八百余人,今后逐渐精简到五到六千人。
  三、九江市浔阳区。包括甘棠、湓浦、滨兴、十里铺、白水湖等五个街道办事处,现有人口十九万七千五百六十三人。
  四、为了精得机构,加强区一级的领导,庐山区拟设少而精的班子,主管旅游、接待、疗休养和风景区建设以及物资供应工作。郊区和浔阳区,不设重叠机构。市革委的农业和城建的职能各局,即是郊区和浔陈区的职能各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郊区主要负责农业、林业、水产、蔬菜生产。办好副食品基地。浔阳区主要负责城市建设、待业人员安置,管理街道卫生、企业、社会治安等工作。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1980年4月30日中共九江市浔阳区委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加强城区管理的意见浔发(1982)029号浔政发(1982)040号各街道办事处党委、区直各单位党组织,区委、政府各部门: “全区文明礼貌月”刚过,城区管理工作,尤其是执行“城管规定二十四条”抓了一段时间,今后怎么办?干部和群众担心这次运动“一阵风”过去,不能持久。这一点应当引起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同志充分注意。如果松下来,不能持久地抓下去,势必挫伤群众的积极性,增加今后工作的困难。按照市委的部署,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就五至十月“五讲四美”活动和城区管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的要求: 在市委、市革委的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巩固和发展“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成果,以“月”促“年”,使“五讲四美”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加速四好城区建设步伐。这次活动的主要内容以治乱为重点,以治差为基础,继续搞好治“脏”,达到社会治安的稳定明显好转,市容面貌和社会风气的明显改观,以适应旅游开放的需要,保障和促进物质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主要任务: 一、广泛教育,依靠职能,发动群众、狠抓治安防范,坚持值班巡逻,切实解决一个“乱”字。要求做到确保城区车站、码头、公共场所、主要街道秩序良好,无重大治安事故,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多了,女同志上夜班不要人接送,职工上班家里没有人也放心,尤其要充分保证游览参观的内外宾的安全。
  1.全面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各单位要全面检查一下,遵守法纪的情况和各类人员执行守则的情况,联系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表扬好的,批评差的,树立正气,打击歪风,做到人人知法、守法、不违法,对坏人坏事敢揭、敢批、敢斗争。
  2.要全面落实综合治理的措施,立即全面开展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活动。对重点人要坚决看住,必要时由公安部门负责办集体学习班,进行教育。同时要积极搞好待业安置,并注意抓好经过帮教确实正在向好的方面转化的失足青年的安置工作,巩固帮教成果。
  3.认真搞好打防结合,要大幅度地提高破案率,降低发案率。同时要切实组织好夏季治安巡逻(包括武装民警夜间巡逻)。根据犯罪活动规律,采取公开与隐蔽相结合,巡逻与堵口相结合,追击与守候相结合的方法与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
  4.定期不定期地由公安部门组织,各街道各有关局密切配合,进行治安大清查,着重清查冲击赌场、地下舞场、窝赃点和其他一切犯罪分子作案隐蔽处所。
  5.按照《城管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搞好交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整顿。坚决杜绝乱设路障乱摆摊设点。各种车辆做到按照规定行车、停车。乘车做到文明乘车,顺序上下,照顾老弱。市领导意见,在一菜场,地区邮电局门口和庐山路口三个公共汽车站,由市城建局组织人员维持好秩序。区属和驻区各单位都要注意教育好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在影剧院、体育场(馆)及其他公共场所不起哄、不打闹。对外宾不围观尾随,不得有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同时,要协助市民政部门,做好疯、呆、外流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二、坚持制度,依靠职能,发动群众,消灭卫生死角难点,继续解决一个“脏”字。要求基本做到:车站、码头等主要公共场所、街道无甘蔗渣,无冰棒纸,无瓜皮果壳。环境卫生做到六无(无垃圾、污泥、污水、粪便、蚊蝇孳生地、路障、碎砖瓦片),室内要求六面光。
  1.继续大造舆论,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把治“脏”作为“五讲四美”活动突破口的重要意义,向广大群众宣传讲解讲文明讲卫生的知识,制订卫生公约和卫生须知,要求人人明白,自觉遵守。
  2.坚持制度,明确任务。所有单位和住户要坚持每天上班和清晨打扫门前卫生的制度,真正做到门户自管(即自扫门前垃圾、自管门前树木,自排门前污水);坚持一月一上阵的清除路障和打扫地段卫生的制度,并进行考查登记,检查验收。对车站、码头、影剧院门前路面或广场以及其他主要公共场所,专业队伍应加强保洁,做到随脏随扫。
  3.深入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当前,要发动群众集中力量大搞一到二次灭蛹灭蝇,消灭一切蚊蝇孳生地。还要注意消灭老鼠和蟑螂、臭虫,防止传染病的流行。
  4.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搞好饮食食品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配合市防疫部门搞好饮食食品卫生的检查。对严重违反城管有关规定的摊店,采取坚决措施严肃处理。把好病从口入这一关。
  5.环卫专业队伍进一步加强清扫保洁,坚持“四定一包”(即定人、定时间、定地段、定任务,包干负责),全面清扫坚持在0-7时进行。将白天下午的一次大扫,改为先洒水后清扫,或用小扫帚随脏随扫,坚决改变那种清扫了路面,污染了空气,严重影响保洁人员和行人卫生的状况。
  6.有计划地进行卫生治本建设。要增建扩建公共厕所,同时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增设痰盂、果皮箱等卫生设施。搞好小区建设,与主要街道交接的土路,交接处要铺10 - 20米的水泥路面。
  (三)开展创文明,创优秀,创五好家庭,学雷锋树新风,送温暖等活动,认真解决一个“差”字。
  要求营业员、服务员、司机、售票员、医护人员、民警等在树立文明礼貌新风中起表率作用。不断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坚决刹住婚丧事大操大办和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等歪风邪气。
  1.在学习和讨论宪法修改草案中,结合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政策教育,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念,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政策观念。
  2.全面开展创文明,创优秀,创五好家庭活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认真学习讨论区委区政府下发的创文明创优秀创五好家庭的条件,并联系实际制订本单位和个人创文明、创优秀、创五好家庭的规划,积极自觉地投入这一活动中去。在普遍开展学习创优的基础上,每个单位都应掌握一定数量的集体和个人典型,指导全面,使这一活动既有声势又扎扎实实向前发展。
  5 -10月解决“乱、脏、差”主要步骤,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1日- 15日):搞好“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的总结评比工作,配合市委开好表彰大会。继续巩固“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的成果。同时,搞好调查摸底,制定规划措施和做好进一步开展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个阶段(5月15日- 10月上旬):具体实施各项任务,分二个战役进行。第一战役,5月下半月至6月初掀起治乱的高潮,继续治脏治差。第二战役6月初至9月掀起创文明、创优秀、创五好家庭的高潮,继续治乱治脏。
  第三个阶段(10月中旬一月底):在各单位先进行全面总结、评比、验收并搞好补课的基础上,区委组织全面性的检查验收,表彰先进。
  (三)主要措施 1.提高认识,下定决心。首先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各级领导一定要“两手抓”,要用组织“文明礼貌月”的认识和决心去抓“五讲四美”、城管工作的经常活动。
  2.突出重点,抓好其他。就全区工作来说,既要抓住“五讲四美”和城区管理这一重点,同时又要抓好打击经济犯罪、人口普查、整顿加强基层基础等各项工作;就“五讲四美”和城市管理工作来说,既要抓住治乱和思想教育这个重点,同时又要抓好治脏治差;就各个阶段来说既要抓住每个阶段的重点,同时又要交叉做好其他工作,不能单打一。总之,既要抓住重点,又要兼顾一般,防止顾此失彼。
  3.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通力协作,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各单位领导成员,要明确分工,一部分人抓“五讲四美”、城市管理,一部分人抓生产安置,工作不能松,人不能随便换,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4.恢复公安、工商、城管、卫生等有关局和街道办事处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工作的制度,暂定为两周汇报一次(每隔一周的星期五上午)。
  1982年5月8日中共浔阳区委浔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控制人口增长的若干暂行规定浔发(1988)第018号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十三大报告强调指出:“我国人口基数大,现在又正值生育高峰,计划生育工作丝毫不能放松,否则势必影响既定奋斗目标的实现”。为此,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凡辖区内区属、驻区各单位,城乡居民及外来长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悉应遵守。
  第一条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是现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
  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女性二十三周岁九个月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晚育年龄以女方为准。
  第二条积极采取综合避孕方法(上环、结扎、使用药械具),避孕失败妊娠者采取人流或引产,是现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
  已生一孩的育龄妇女要上环,已生二孩及二孩以上的育龄夫妇要有一方实行结扎,计划外怀孕的(含符合省政府规定可再生一孩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要实行人流或引产。有禁忌症,不能采取上环、结扎措施者,须经区计生委指定的医院检查鉴定后,方可采取其他避孕措施。但无论采取哪种节育措施,都应以杜绝计划外怀孕及生育为目的。如因手术失败或错误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孕妇应主动尽早采取措施,终止妊娠,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计划外生育。
  第三条对响应党和政府号召,积极实行计划生育者,分别情况给予下列优待和奖励: 1.初婚夫妇双方都是晚婚者,干部、职工各增加婚假十五天。所在单位有条件的,优先给予安排住房;实行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三十四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考勤、评奖。
  2.只有一个孩子(十四岁以内)的夫妇。经双方共同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自发证之月起,至小孩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 -7元,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者由所在街道)各发一半。如一方亡故,亡故一方原单位(街道)继续发给,交抚养子女的一方使用;如一方因触犯刑律被捕、判刑等原因不能继续抚养孩子,由另一方所在单位(街道)发给全数;夫妇离婚,由抚养子女一方发给全数,如再婚生育则停发。对领证的独生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就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城市分配住房,农村批准宅基地,一律不按两个孩子的标准,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3.对已婚育龄夫妇免费发送避孕药具,施行节育技术。施行节育手术后按《手术常规》给予休息假日。男性结扎休息十天,女性结扎休息三十天;上环休息三天,取环休息一天;女性施行绝育手术,男方单位给予照顾假一周。假日期间,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的工资照发,不影响考勤、评奖。对结扎手术者,发给营养费不少于30元。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一、第二条,经过多次教育仍不纠正者,视情节予以以下限制和处罚: 1.对已到法定婚龄但未到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的男女青年,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要签订晚育合同并交保证金200元。非婚生育或未婚先孕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对干部、职工停发产假工资,一切生育费用处理,并从小孩出生之日起,在一年内处以男女双方基本工资各百分之十的罚款;无工作单位者或农民,处以罚款160 - 200元。不到晚育年龄生第一胎的,不退还保证金。
  2.按本规定第二条应上环而在孩子出生六个月后不上环者,干部、职工按月扣发夫妇双方工资各10元(县一级医院证明不宜上环者除外);年龄在四十周岁以内应结扎不结扎者(指1983年元月份以来计划外生育的育龄夫妇),按月扣发夫妇双方工资各20元。如节育措施失败怀孕,已生一胎的,作人流手术不应超过两次;已生二胎的,人流不应超过一次。否则,费用自理,误工按事假处理(带环怀孕除外)。
  3.计划外怀孕不采取措施终止妊娠者,干部、职工停工停薪或不停工但只发双方生活费各30元。直至采取措施终止妊娠为止。
  个体生产经营户应上环不上环,应结扎不结扎或计划外怀孕者,停工停业直至上环、结扎或终止妊娠为止。
  4.凡干部、职工(包括有一方吃农业粮的干部、职工)强生计划外第二胎的,夫妇双方一律开除公职,临时工、合同工、代课教师、民办教师及其他各类临时聘用人员一律辞退或终止合同;强生第三胎的,加处停供夫妇双方及超生子女商品粮改吃议价粮,各种生活票证及现金补贴停发,原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商品粮的夫妇及子女,注销城镇商品粮户口转为农村户口。
  农村、无工作单位的纯居民,强生计划外第二胎的,征收超生子女费1000元,个体工商及运输业者,加处吊销各种营业执照;强生三胎以上者(含第三胎),加倍征收超生子女费并比照干部、职工加入停供商品粮,改吃议价粮或注销城镇商品粮户口。
  符合政策生第二胎,但未到间隔年限或孩子出生日期在准生通知签发日期之后不足九个月(早产除外)的,处以罚款100 - 150元。
  5.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领取了各种优待款和资金后,又按政策规定申请生育第二胎的,应退回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才能发给第二胎生育准生证;强生计划外二胎的,除收回《独生子女证》,取消和追回已享受的各种优待、奖励外,按上述各条款同样处理。
  6.各单位都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评选先进和入党、入团、晋级及入学深造的重要条件。党员、团员、干部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应给以必要的党(团)纪、政纪处分,强生计划外二胎以上的(含二胎),一律开除党(团)籍,撤销一切行政职务。 7.外来个体劳动者计划外怀孕,生育的,除比照上述各条处罚外,并限期返回原籍。
  8.违反本规定,如早婚,不采取节育措施和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夫妇,都应如实反映情况并自觉接受单位领导和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指导,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对单位领导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漫骂、侮辱和行凶。否则,视情节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帮助违犯本规定者抵制、逃避处罚,更不得以牟利或其他目的徇私舞弊。如开假证明,作假手术,偷取节育环等,违者以200 - 300元罚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上列各种罚款及超生子女费的收缴,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执行,个体户由工商局、个体劳协执行,无工作的或农民,由所在街道执行。所收款项由收款单位专立账目,只能用于计划生育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干部、职工开除,临时工、合同工的辞退、解聘,由单位决定,按管理权限审批。吊销营业执照、停供商品粮、注销城镇商品粮户口及改办临时户口均由单位提出,报各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转报市、区工商、车船监理和粮食、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执行。对违反本规定受限制和处罚者,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应包庇或降格处理,确有从轻情节须按低于本规定的标准处罚的,须经街道和区计划生育部门同意。驻区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计划生育规定中,奖励优待标准高于本规定或处罚、限制严于本规定的,可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六条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除按上述规定予以限制、处罚外,并分别情况对所在单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一胎100 - 500元,计划外二胎500 - 2000元,计划外三胎以上2000 - 5000元,此款在资金和福利费中列支,由街道征收。凡有计划外生育的单位,一般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
  第七条为加强计划生育的管理,凡育龄妇女办理“农转非”或由外地来辖区内长期从事生产、经营者,都应携带原所在地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生育情况的证明,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登记后,方可办理落户及营业手续。工商局、个体劳协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的管理,采取综合措施,杜绝计划外妊娠和生育。
  第八条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妇或因违反本规定被限制和处罚尚未结束的夫妇,调动工作或迁居时,由原单位或迁出地的街道,将所享受优待、奖励或被限制、处罚的标准介绍至新调入单位或新迁入地继续执行,以确保奖惩完全兑现。 第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以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为准。本规定的解释,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本规定自1988年10月20日起执行。本区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同时废止。
  中共浔阳区委浔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荐外资项目奖励办法浔发[1992)第11号第一条为了积极鼓励各团体、个人以及社会各界为我区引荐外资项目,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兄弟城区的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台湾和港澳同胞,不论个人或团体(参与项目投资的外方法人代表除外)以及境外投资者,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三条凡协助中外双方建立联系,提供外商投资意向和咨询,在项目促成后正式向浔阳区有关部门办理引荐外资项目手续的引荐项目者,均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引荐外资、台资和港澳资金(以下简称外资)来我区兴办生产性合资、合作项目,按项目总投资进资金额(按当时国家外汇兑换标准拆成人民币计算,下同)的7‰ - 11‰给予奖励,且奖金经验资后一个月内由引资单位一次性付清。其中: 1、进资金额在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第一次实际进的资奖7‰,第二次进的资奖4‰。
  2、进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第一次实际进的资奖7‰,第二次进的资奖4.5‰。
  3、进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至700万元以内(含700万元),第一次实际进的资奖9‰,第二次进的资奖5 ‰。
  4、进资金额在7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第一次实际进的资奖10 ‰,第二次进的资奖5.5‰。
  5、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次实际进的资奖11‰的,第二次进的资奖6‰。
  第五条引荐外资来我区兴办第三产业合资、合作项目,按项目总投资进资6‰ - 8‰给予奖励。其中: 1、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第一次实际进的资奖6‰,第二次进的资奖3.5‰。
  2、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第一次实际进的资奖7‰,第二次进的资奖4‰。
  3、1000万元以上,第一次实际进的资奖8‰,第二次进的资奖4.5‰。
  第六条引荐外资来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的,按总投资进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第一次实际进的资奖4 ‰,第二次进的资奖2‰。
  第七条引荐无偿援助项目按援助实际金额的20‰给予奖励,且资金在援助金额(实物)到账后一个月内由受援助单位一次性付清。
  第八条引荐生产型项目,经有关审批机关确认属“技术先进”或产品全部出口的,产值达1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相应奖励外,加发奖金3000元。
  第九条投资者在项目到资后可享受如下奖励: 1、境内投资者投资金额达50万美元以上者,其亲属可优先解决一个农转非户口,符合招工条件的优先招工。投资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者除享受该条款外,还可获得一套三室一厅住房的奖励,产权归个人所有。
  2、境外投资者投资金额达50万元美元以上,或在土地成片开发投资额达300万美元以上,对其基本符合条件的亲属,区有关部门可优先协助办理审批出境定居手续。
  3、来我区投资办企业的港、澳、台侨胞除享受相应的奖励外,可优先、优惠在区属范围内选购商品房。
  第十条上述奖励金额,可在费用项下列支,也可进入企业成本。按市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免缴奖金税,个人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浔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 992年1 0月26日浔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浔阳区建筑余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浔府发[1994)第5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驻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区建设,修缮工程的建筑余土管理,确保良好市容、市貌,经区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九江市浔阳区建筑余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1年10月7日浔府发(1991)第25号通知印发的《浔阳区建筑余土管理办法》即日起停止执行。
  1994年3月28日九江市浔阳区建筑余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加强城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建筑余土管理,美化城区环境,确保良好市容市貌,结合九江市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城区和城乡结合范围(简称辖区内)的各类建筑修缮工程,凡需排放、清运、调剂、填埋、堆放、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山坡砌除余土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在建筑用地许可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余土的单位或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交警)、规划、环保、土管、建管和各街道,应协助余土管理部门,搞好城区建筑余土管理,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四条余土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修缮时产生的建筑弃土和工程残土,以及山坡砌除的弃土和坑槽、低洼地带的填充材料,包括废砂石、碎砖、石灰渣、煤渣(灰)、瓷渣、污泥(以下简称余土)。
  第五条辖区内的建筑单位对建筑余土实行自运的,必须按指定地点、时间、路线排放并办理有关保证手续。施工工地临街面要设临时围墙或临时门面,车轮进出工地要有防范措施,排放工地出口处要采取必要的清洗措施,对车辆的轮胎和车箱外的泥尘要进行清扫处理,确保道路整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七条浔阳区建筑余土管理办公室是对辖区内建筑余土的排放、受纳、统一清运、填埋职能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和权限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建筑余土管理,对辖区内的余土外运、堆放、施工材料进出工地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负责统一印制石灰、砂石等污染道路的建筑材料运输许可证、余土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准运证、受纳余土场地证、处置证,并负责核发和进行检查。
  (三)对辖区内的施工工地和临街建筑工地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事务,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四)按照九江市物价局文件批准项目,收取建筑施工卫生费、代运费(含管理费)、装卸力资费、调剂费。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八条余土管理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时,应在受理之日起七天内签发或说明不签发的理由。 第九条管理工作人员上岗执勤着装,佩戴统一的城建监察工作标志。
  第三章排放管理第十条凡辖区范围内的各单位和个人进行建房、门面装修、房屋拆迁和修缮工程、土方工程、自产外运或调入余土,施工前应向余土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的运输单位或个人运输余土、砂石材料的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必须向余土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手续,领取或交验证照,方可承担专项运输任务。
  第十二条余土外运和调剂的数量,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具体按拆迁、挖掘、修缮计划计算,没有计划的可现场核量。
  第十三条居民装修住房或修缮炉灶、门面改建、安装管道等产生的零星余土,必须向余土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由余土办指定临时余土排放地点。委托当地环卫所负责清运的,按规定收取垃圾代运费。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开挖破路、余土建材运输污染路面的,必须向余土管理部门缴纳卫生费。施工不设围墙作业或泥浆泼洒漫延路面而未按“门面三包”责任制要求做好防范措施的,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把余土倒进生活垃圾桶(箱)内、湖边、堤边、沟渠、内街空旷地、绿化带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
  第十六条自有消纳余土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如对余土进行异地调剂,应报余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监督受纳场地证,搞好场地管理,并按规定缴纳余土调剂费。
  第十七条单位自有场地或征用的低洼地、废水塘、滩涂等。如需回填余土的,可与余土管理部门签订合同,依合同的规定组织回填。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以及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环保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未办理的准运证、场地受纳证等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清运余土的,除责令立即停止清运,并视其情节按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市镇建设管理条例》和《九江市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凡在非指定场地乱堆乱卸和泼洒的余土,除责令立即清除所卸堆放泼洒的余土外,可罚处清除其他乱卸(泼)余土,并视其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对直接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的,由余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出具处罚通知书,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按处罚通知书规定接受处理。有关收据由浔阳区财政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办理。逾期不申请复议、起诉,又不执行处罚规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人员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可向浔阳区城建局举报,由所在单位报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凡借故无理取闹、妨碍公务、围攻、谩骂、殴打管理人员造成后果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一切责任。情况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九江市浔阳区城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浔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医疗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浔府发(1998)第20号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个体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医疗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11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医疗机构管理的买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个体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对个体诊所实行“控制总量,调节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使之建立起既符合《浔阳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又能满足社会成员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的医疗市场机制,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省、市卫生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浔阳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个体医疗机构的登记、审批、发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本着控制医疗机构数量,保证医疗机构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浔阳区1995 - 2000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个体诊所的设置和审批发证。
  三、卫生部门对新申请开办诊所采取滚动式方法进行审批,即:在设置规划数范围内,有空缺数,才予批准。原则上每年的6月和12月份为集中审批发证时间。
  四、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需要,对个体医疗机构网点将合理调整布局,在城区中心地段医疗机构密集的地带,严格控制增设新的诊所。对离市区较远且医疗力量薄弱的居民区或村民聚居地,可适量增设诊所。
  五、不论是已开办诊所或申请开办诊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浔阳区常住城市户口一年以上的医务人员; 2.企、事业单位下岗的医务人员或无工作单位,仅靠从医来维持生活的医务人员。
  3.经医师执业技术考试、考核,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取得医师职称以上,以及省卫生厅执业考试取得相应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医务人员; 4.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其中:西医、中西医结合诊所至少要设有诊察室、处置室、治疗室);口腔诊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5.注册资金如数到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开办诊所: 1.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医疗单位开除的医务人员;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退养或者停薪留职人员; 七、对退离休医务人员申请开诊所的,原则上不再审批发证。经卫生行政部门准许,可受聘于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对于确有一技之长,社会名望高,市民又有需求,已有的诊所,经核准,可予以何留。
  八、个体医疗机构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执业活动。
  1.个体诊所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个体诊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带徒、私自带教。
  3.个体诊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外聘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在职、退职、退离体、退养、停薪留职人员)。
  4.个体诊所一律不得从事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及性病的诊治活动。
  5.个体诊所必须持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大输液许可证》,方可开展静脉输液。
  6.个体诊所必须严格按照《药口管理法》,加强药品的管理、使用,所需药品必须从具有“三证”主渠道购买。
  7.个体诊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收费规定,并将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张贴公布。
  8.个体诊所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必须坚持就诊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报告制度。
  9.个体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10.个体诊所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注册费、工本费、评审费和管理费。
  II.凡违反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规定的个体诊所,区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如遇有些内容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抵触,则以《执业医师法》为准。
  十、本办法解释权属区卫生行政部门。
  浔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意见浔府发(2002)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区最具活力、最具潜力的经济,是我区扩张经济总量的重要方面、财政增收的重要来源、就业安置的重要渠道,事关我区经济发展全局。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我区个私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主攻六大工程,建设新的载体载体是发展个私企业的依托。今年,我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新载体,一是建好金鸡石化工业园区,年内完成首期420亩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三通一平”,并以丁业园区为载体,面向港台地区,组织一次招商活动,使之成为调整我区个私经济产业结构的基地;二是加快浔阳特色饮食文化一条街的建设,年内建成4栋综合大楼,全街实施亮化、美化,为全国各地特色风味餐饮业主提供一个高档次的经营场所;三是完成蔬菜批发市场二期扩建工程,使之成为浔阳特色饮食文化一条街的重要组成部分,扩大蔬菜批发市场的经营范围;四是京九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四期工程,年内完成主体工程的30%,扩大京九中心批发大市场的经营领域;五是花卉市场二期工程年底建成投入使用,尽快形成全市花卉批发中心;六是建立花卉基地,总体规划500亩,今年完成60亩大棚建设任务。
  二、采取五项措施,优化经济环境环境就是生产力。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今年要继续采取以下五项措施;一是由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京九大市场的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整顿,重点打击欺行霸市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京九大市场的内部管理和物业服务,以维护京九大市场的整体信誉和形象,提升大市场的聚集辐射能力。二是采取治本措施,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收费、罚款不按规定开具统一票据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三是继续由区整治办组织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在行政执法部门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对连续两次被评为留评的单位将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区,以严惩促优化,对搞“三乱”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区整治办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四是由物价和监察部门为个私企业增发“企业交费明白卡”,同时,对个私企业的收费项目再次进行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个私企业的负担。五是由个私办牵头,继续对重点个私纳税大户给予挂牌保护,并由个私办向个私企业发放“浔阳区经济发展环境征求意见书”,每月分类收集整理一次,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或领导答复处理。
  三、做好十项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政府就是服务。今年要切实做好以下十项服务工作:一是区个私经济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分析全区个私经济发展情况,从宏观上提出加快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区个私办要坚持组织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为区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做到每月收集一次资料信息,每季组织一次情况调查,每年组织召开两次个私业主的座谈会。对个私业主的来信、来访、来电,一周之内区整治办或个私办要给予明确答复。二是调整完善区领导挂点帮扶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挂点领导做到每季到挂点企业了解一次情况或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今年要重点加大对五金电器市场和水产批发市场的帮扶培育力度。三是办好中国·九江农副产品精品展,并以此为契机,由政府搭台组织一次适当规模的招商活动。四是增强街道税源经济意识,街道经济工作的重点要由只服务街道企业逐步转变到既服务街道企业又服务个私经济上来,对重点个私企业要实行帮扶制度,拓宽培植财源的渠道。五是转变服务模式,组建行业协会。由个私办配合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今年在市区先组建2-3个行业协会,然后逐步展开,以此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私业主的桥梁和纽带,提高我区个私企业团队作战能力。六是以区信息处理中心为基础,今年由各方筹资再投入80万元,完成区内局域网建设、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为个私企业招商融资提供新的渠道。七是由个私办与区委党校合作,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组织一次培训,更新经营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同时,个私办要配合区党群组织,在全区私营企业中逐步组建党、团、工会组织。八是由个私办牵头组织部分个私业主到沿海发达地区和境外学习考察,开阔眼界、拓宽思路、促进联谊与合作。九是建立“两回”制度,即回访制度,每季由帮扶领导带队到个私企业回访一次,与企业主沟通对话,联络感情,并通过企业以商招商,扩大合作渠道。回执制度,对待个私业主的意见和要求,要像对待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政协委员的提案一样。做到件件有着落,并由个私办以书面回执形式及时作出答复。十是坚持对个私企业纳税大户年度总结表彰制度。今年除了给予特质和精神奖励以外,还给予部分农转非的奖励。
  今年,我区发展个私经济工作的目标仍然是继续保持在全市的领先地位。这个目标不能动摇,全区各单位、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工程。要继续按照“上项目,抓财源,做环境”这一整体工作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真抓实干,确保我区个私经济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002年4月8日中共浔阳区委浔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浔发[2004)8号随着国民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区的流动人口变动频繁,呈现出多元化、快节奏的趋势和特点,给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压力,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难题。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建设浔阳小康城区的战略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原则,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进一步做好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科普教育和生殖保健服务,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的工作格局,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1.综合治理原则: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全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三级网络新体制之中,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居(村)民自治组织和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治理,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对象,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3.待遇同等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本地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之中,实行L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向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就学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和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区、街、居三级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组织网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新体制之中,实行网络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一是成立浔阳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兼任,其工作人员从公安、计生、劳动、卫生等部门抽调组成;二是建立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与街道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原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分站人员兼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街道综治办专职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街道计生办主任和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以及相关人员担任,配有专职工作人员6 - 10人;三是设立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站。站长由社区民警副主任担任,副站长由社区综治副主任和计生副主任担任,社区综治专干兼任流动人口协管服务员。通过加强机构网络建设,使城区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
  四、工作职责 1.区计生委:认真贯彻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考评制度;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综合决策,综合管理;检查、指导、督促街道、社区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并督促街道向流动人口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做好省际流人人口的上报工作,协调各地网上个案调查反馈协调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2.街道办事处: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组织环孕检,指导流动人口知情选择避孕方法,及时提供随访服务;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建立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和节育状况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受区计生委委托依法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
  3.计划生育相关部门:区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要按照《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管理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区公安、工商、卫生、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证照》、《务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医疗执业许可证》等证照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
  4.居(村)委会:建立由居(村)小组长、楼栋长和计划生育信息员组成的信息网络队伍,及时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动态信息;以人口学校为载体为流动人口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及时向街道报告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做好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网上个案和省际流动人口的上报工作;督促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的,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五、保障措施 1.进一步加强领导。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下,逐步形成各司其职、条块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机制,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信息化、法制化。
  2.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区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在给各街道、区相关部门下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任务通知书》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作为考核指标之一,实行目标责任制。
  3.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制度、督察考核制度、政务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目标考评细则》,确保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层层有落实,事事有实效。
  4.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帮助流动人口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5.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投入,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区、街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支出项目所必需的经费和有关管理经费的落实。
  2004年4月29日浔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浔阳区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浔府发[2009)6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浔阳区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6月23日浔阳区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对象及办理程序 (一)本方案所指失地农民,是指在浔阳区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依法征收,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家庭全部承包耕地或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的在册农业人口(含农转非户口)。
  (二)凡16周岁(含)以上的失地农民,根据本人自愿,均可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个人申请,户口所在地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街道核实并予以公示,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备案。对符合参保条件对象,以村委会为单位统一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失地农民,根据本人自愿选择以下两种参保方式。
  (一)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凡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35周岁的失地农民,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对年龄偏大人员可采娶“延五补差”的办法参保,即男年满45周岁(含)且未满55周岁、女年满35周岁(含)且未满45周岁的首次参保对象,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五年(仅限本次参保对象),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缴费未满15年的,可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足年限(必须每年缴纳,最长不超过5年),并自其缴费年限满15年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2.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3.缴费基数按每年九江市调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费率为20%。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必须足额缴清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或少缴的,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4.失地农民首次参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金额:当年缴费基数×20% x12×补缴年限。具体补缴基数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确定。
  5.对本次和今后新征地符合参保条件的失地农民,政府自参保年份起连续5年按应缴养老保险费的50%对参保对象给予补助。对当年应保未保的失地农民,如若今后参保,政府将按应保未保的年份缴费基数计算补助。
  6.个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同样享受政府给予补贴费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的,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给予补助。
  (二)对超龄不能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实施生活保障。
  1.对不符合上述年龄段失地农民(称为超龄参保失地农民),按照“低进低保,一次性补缴后即可享受”的原则办理参保缴费,实施生活保障(但不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2007年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确定,按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和男年满60周岁(含)、女年满55周年(含)两个年龄段分别扩满15和13年。对未达到领娶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分段缴费(最长不超过5年),已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缴清总额。
  2.不能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政府一次性按应缴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
  3.对年满75周岁以上失地农民,免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即保即享受”的原则办理,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次月起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100元。如本人原意,可参照男年满60周岁(含)、女年满55周岁(含)的人员进行一次性缴费,自缴清费用后下一个月可享受同等生活保障金。
  三、享受保险待遇条件和发放标准 (一)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同等待遇。
  (二)对男年满60周岁(含)、女年满55周岁(含)超龄参保失地农民,凡在参保时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后,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日起次月即可在区社会保险部门每月领取200元的基本养老金。
  (三)享受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其待遇调整遵循“低进低保”原则,并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四)在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而退休前个人缴过费的,其死亡后凭火化证可一次性领取抚恤金1000元。个人缴纳的费用如有尚未领取完的,一次性退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部分结转到基金专户。
  (五)凡未缴费的失地农民,其死亡后不享受抚恤金待遇。
  四、基金筹集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 2008] 82号]文件要求,自2009年6月1日起,本级政府从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中按每亩提取1500元作为统筹基金。
  (二)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7119号]文件规定,本级政府从国有土地收益中提取8%的标准,作为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隆配套资金,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和补助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
  (三)失地农民个应缴部分可以从征地所得补偿费中一次性抵缴,抵缴不足部分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如征地补偿费已发给失地农民的,则由参保失地农民个人一次性缴清。
  (四)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0万元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
  (五)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行政村可适当补助个人部分。
  (六)对超龄人员参保所享受的生活保障费,由区社保部门按月支付,收不抵支时,从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予以发放。
  五、基金管理 (一)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管理按现行规定办理,纳入省级统筹。
  (二)对超龄人员参保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区级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由区社保部门单独立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三)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前支取。失地农民在未到达退休年龄死亡的,个人缴纳的本金,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部分结转到保障基金。同时,参保的失地农民与区社会保险部门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区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具体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宣传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基金的收缴、发放和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区社保部门作为经办机构负责失地农民参保手续办理,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待遇调整和养老金发放等具体业务。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管理,承担补助资金的筹措。
  (三)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安全运行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以及配合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工作。
  (五)各相关街道、村负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身份认定、申报、统计、审核等工作。
  (六)其他相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共同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七、其他本实施方案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二OO九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原已参加区白水湖街道三里村试点符合本方案的失地农民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今后如遇国家、省、市出台统一规定,按其政策执行。

知识出处

浔阳区志

《浔阳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从实事求是原则出发,广泛采集资料,慎重取舍,去伪存真,精心编纂而成。志书涉及内容广博,包含丰富的历史资料,记载了浔阳千百年来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不仅为浔阳今后的发展进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也为九江人及各方有识之士了解浔阳、认识浔阳、投资浔阳、传承历史提供真实与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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