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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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浔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13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医疗制度
分类号: R197
页数: 3
摘要: 公费医疗民国时期市内政府职员享受免费医疗,极少数患大病贫困民众亦能得到免费医治。但由于每年政府核拨经费严重不足,公立卫生院亦无力承担,免费医疗者实际受益有限。
关键词: 公费医疗 医疗制度

内容

公费医疗民国时期市内政府职员享受免费医疗,极少数患大病贫困民众亦能得到免费医治。但由于每年政府核拨经费严重不足,公立卫生院亦无力承担,免费医疗者实际受益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国家工作人员医疗费由单位定额报销。1952年10月,贯彻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标》,实行公费医疗。
   1980年建区时,公费医疗归区卫生局财务代管。1982年7月6日区卫生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实行分级包干的通知》规定,区级公费医疗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包干,一年一度节余留用等七项规定。即公费医疗第一次改革,在职人员就诊药费10%,定点医院负担5%,公费医疗单位负担95%。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在公费医疗管理范围内,实报实销,直至1987年,公费医疗享受对象,在指定医疗单位记账就医,由医疗单位汇总后,报区卫生局审核,按审核数下拨医疗经费,列入国民经济计划。1986年12月,区公费医疗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
   1989年公费医疗第二次改革。按工龄分3个档次核定公费医疗经费(15年以下每人每年60元;16 - 25年每人每年80元;26年以上每人每年100元)。公费医疗经费由享受单位定额包干,统一使用。
   1990年公费医疗第三次改革。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由工龄档次改为按年龄档次预算,分3个档次(35岁以下每人每年医疗费60元,36 - 50岁每人每年84元,51岁以上及退休人员费用为108元)。经费由享受单位包干管理使用,禁止直接包干到个人,费用支出超支部分由单位及个人共同负担。享受人员就诊(门诊、住院)由原记账改为直接用现金结算。医疗费回本单位报销。报销比例和具体实施办法,由享受单位根据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自行而制定。离休、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及副处级以上者,经费由公费由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统一管理。就诊由记账改为现金结算,持证到公医办报销。其中副处以上保健对象就诊需自付20%医疗费用。特殊病种(癌症、精神病)医疗费,实行从确诊之日起免费医疗,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后持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单据,到公医办报销。
   医疗保险 1995年1月,取消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同年2月,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局成立,隶属区卫生局,全区建立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为职工年工资及退休费总额11%,其中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1%,退休人员不缴纳个人保险费。
   年龄在45岁以下职工,以本人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4%比例计算加之个人缴纳1%,一同记人个人医疗账户。年龄在45岁以上职工(含退休人员)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5. 50-/0比例计算加之个人缴l%,一同记人个人账户。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进入社会医疗统筹,统筹支出用分段累加计算方法。在职人员进入社会医疗统筹支付的起付线为年工资总额5%,低于5%医疗费不予支付。退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支付时,可直接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以内部分,原则上采用记账方式结算,以方便患者就诊。进入社会统筹支付资金一律采用现金方式结算(可对医患双方起到制约作用,控制费用浪费)。实行定点医疗、逐级转诊、急诊就近治疗及规范用药医疗管理办法。患国家认定特殊病种职工,或经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职工,治疗所需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在医保范围内实行费用全费。
   1995年,全区64个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医保,参保人数2 923人,缴纳医疗保险基金108.7万元。
   1996年,全区61个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医保,参保人数2 923人,缴纳医保基金130.7万元,医疗总支出172. 98万元。
   1997年1月,对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的比例进行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职工基本医疗得到保障,企业负担减轻。
   1998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增至71个,参保率达1 005,参保人数增加到3 243人,缴纳医保基金172. 98万元。同年12月,执行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启用医保制度。
   1999年7月13日,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对职工基本医保制度适度调整,实行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医疗基金互不透支挤占,分别估算原则。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用于门诊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用于大病、疑难病及传染病费用。在职人员进入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起伏线,为年工资总额10%,低于10%医疗费不予支付。进入社统医基金支付实行封顶制,原则为职工年收入8%,其中单位缴纳6%,职工个人缴2%。老红军、抗日干部、享受副地级以上的离休干部、伤残军人支付金全免,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单例管理。
   2000年8月,对医保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区内离休干部、老红军医药费单独统筹,职工个人参保和读保、职工大病统筹、参保职工慢性疾病、参保职工个人负担过重补助均作规定,适当调整,遵循简化参保手续,降低参保门槛,提高医疗待遇,确保基金安全原则。2007年8月区工伤保险正式启动运作。当年参保单位83个,参保人数1 781人,收缴金额3万元。2008年参保单位137个,参保人数6 084人,收缴金额47万元,支付工伤保险金额16万元。
   2009年参保单位158个,参保人数12 157人,收缴金额92万元,支付基金13万元。
   2009年4月,按照《关于对“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的通知》,把《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中“中断缴费3个月上再次参保的,自再次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调整为“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再缴费的,视同重新参保,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此处为表格(1995 - 2010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情况)=] 劳保医疗 1953年始,根据国家颁布的劳保条例,参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市区国营和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实行劳动保护医疗预防。医疗经费按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5%从经营管理费中提取,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医疗方式有3种:厂医院或医务所(室),职工免费就诊;持本单位医疗记账单到指定的医院就诊,由医院记账定期同患者单位结算;疑难危重病者需到非指定医院治,自付现金,凭医院发票经单位审核据实报销。1980年以前,固定职工直系亲属治病医疗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据实报销5%。此后,少数单位按职工本人医药费定额基数50%报销,多数单位是对治病确有困难者,酌情给予补助。
   1980年后,实行医药费包干到人,一般每人每月5元左右,随工资一起发放。节约归己,超支不补;重病住院医药费,根据不同情况报销50 -90%。对患职工病或因公负伤,其检查、治疗和住院费全额报销。1995年,劳保医疗制度取消,至2010年基本由医疗保险制度所取代。
   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是农村实行的一种互助性质医疗保健制度。1969年在市郊农村采取三级筹资和二级筹资方式,即社员每人每年交1-2元,生产队、生产大队各负责一部分;或社员每人每年交2 -5元,大队予以补足。轻病者,到大队医务所就诊,重病者,医生上门,难治者转院,由大队适当报销。实行就医全包、半包或包医不包药等方式。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合作医疗经费难筹集,合作医疗相继解体。1980年后,合作医疗形式逐步转变。进入90年代,区内乡村经济发展较快,合作医疗制度恢复。乡村村民一般在村医务所就医,免收一切费用,重病外出就医,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2000年后直至2010年,为解决农村村民“看病难、看病贵”M题,按照中央重新提出农村的“新合作医疗”制度,推行“新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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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志

《浔阳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从实事求是原则出发,广泛采集资料,慎重取舍,去伪存真,精心编纂而成。志书涉及内容广博,包含丰富的历史资料,记载了浔阳千百年来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不仅为浔阳今后的发展进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也为九江人及各方有识之士了解浔阳、认识浔阳、投资浔阳、传承历史提供真实与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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