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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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浔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12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管理
分类号: C931
页数: 5
摘要: 第三章管理第一节医政药政医政医疗管理制度:1932年,九江市、县卫生行政由警察局兼理。1949年1月,将各卫生院按甲、乙、丙三级编制核定调整为甲、乙、丙、丁、戊五级。卫生院均设院长1人,兼任保健主任,另设1名医务主任。属县卫生院列入丁级。
关键词: 管理工作 医疗管理

内容

第三章管理第一节医政药政医政医疗管理制度:1932年,九江市、县卫生行政由警察局兼理。1949年1月,将各卫生院按甲、乙、丙三级编制核定调整为甲、乙、丙、丁、戊五级。卫生院均设院长1人,兼任保健主任,另设1名医务主任。属县卫生院列入丁级。
  新中国成立后,开始规范建立医疗管理制度。1953年市医院废除一些限制病人、推卸责任的不合理制度,如手术志愿书、住院保证书、自动出院志愿书等。修订健全挂号、收费、门诊、住院、探视病人、诊疗、护理等工作制度。1953年11月,在内科重点试行科主任负责制以及医疗保护制度,提出“一好二快三互四找五轻六细”等医务人员行为准则。1958年4月,市医院门诊改为全日应诊,同时开展“五好四认真”活动。1960年8月,颁布《江西省九江市城市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市区成立卫生所管理委员会,各街道设卫生所,行政上受街道办和市卫生局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市一级医院指导。保健室一级受居委会、街道办和市卫生局领导,业务上受街道一级医院指导。床位数和人员编制问题,按人口、区域大小和离城市远近确定等级。“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医院陷于混乱状态。1976年10月以后,“文化大革命”前行之有效的医院管理制度逐步恢复。1978年各医院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和《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83年起,执行《江西省城市医院示范病区(病房)试行标准》,实行科学性、计划性、严密规范性管理。1984年3月,各医院实行首诊医院、首诊科室、首诊医生负责制。同时,为接受社会监督,向群众公开各项医疗收费制度。1990年年初区内医院在交叉感染上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制度,均达到≤8%的要求。2006年年底各医院又制定“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等。
  医疗质量管理:1949年11月九江市政府民政科颁布《九江市医务人员管理规则》,从医工作者必须由市医务人员审考委员会考试核定合格,发证后才能从事医疗工作。1953年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市区各医院健全临床及医疗辅助科室设置,添加医疗设备,增强隔离和消毒措施,预防院内交叉感染。1953年采取大医院帮小医院办法,由街道卫生院抽调医生、护士及助产人员到专区医院或妇幼保健院专科实习3 -6个月,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1963年市区医院诊断符合率达到93.6%,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达到86%。
  1983年开始贯彻《江西省城市医院示范病区(病房)试行标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1984年3月,各医院充实门诊力量,医院门诊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达90%以上,急诊科建设达标。1984年始,开展创“六好医院”活动,实行挂牌服务,接受病人监督。1988年10月九江市制定《市直医院医疗工作定额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暂行规定》,按各项指标评比分数,提取奖金。20世纪80年代末,医院均建立病案室,专人负责管理,回收整理病历,制订病历回收、借阅制度、管理人员职责,甲级病历达90%以上。2006年区人民医院开展“群众满意医院”、“医院管理年”活动,成立医疗质量管理、病历管理、药事管理、设备管理、医院感染管理、输血管理专业委员会。区卫生局进行2次医疗质量专项检查。2007年,区人民医院获省卫生厅“人民群众满意医院”称号。
  从2010年起,通过开展“三好一满意”、“平安医院”创建、“医疗质量万里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专项整治”等活动,不断提升医疗机构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2011年始,全区9家民营医院开展为期3年“规范化服务”活动,是年已初见成效。
  医疗事故管理:1949年前,市区公立或私立医院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给病人造成损害,一般由病人或病人家属与医院交涉解决。1955年9月2日,市政府卫生科发布《九江市事故处理办法》。1966 - 1976年,经卫生行政处理的医疗事件20起,其中医疗纠纷5起,医疗差错4起,医疗技术事故5起,医疗责任事故6起。1981年年初,市卫生局成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1983年1月17日市卫生局召开市直医院医政工作会议,加强医疗事故防范工作。区属医院也按市直医院医疗事故相关条例执行。1990年3月9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立,下设内科、外科、妇儿科、护理、基础及其他临床科,共5个专业组。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区卫生局从2002年9月起,负责区行政范围内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委托鉴定工作。至2011年,共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1l起,并按规定委托省、市医学会进行鉴定。
  药政1949年九江专署卫生科医政科管理全区药政。同年12月,对市区医务人员进行登记,有药剂生6名。1950年4月市区医务人员经审查考核,及格者中药剂人员4人。1973年7月九江市药品检验所成立,有所长1名,药师2名,办公室设于市卫生局内,主要任务是监督。随着资金和人员增加,1977年下设办公室、化学室、生物测试室、中药室等。
  1980年5月区卫生局成立,设药政股,有专职人员负责药政、药物工作。负责区属医疗机构、驻区厂矿企事业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及药品经营企业药政、药物管理和药贩监督检查。同年5月市区药剂人员有233人,其中药师30人、药士120人、其他83人。分别属轻化局及市经委领导。198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市、区卫生局对药品生产厂家产品质量全面检查。浔阳区设市级专职药品监督员1名,兼职3名。区属医院及驻区厂矿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均设1名区级兼职药品监督员。1990年,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检查单位百余家,查出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药品150余种,中药饮片达200公斤,价值近万元,或就地销毁,或集中销毁。1994年6月进行一次检查,没收假熊胆百余只,并及时销毁。1996年9月,区卫生局药政股与市局药政科、市药检所和森林公安局对贩卖假虎骨进行监督检查、清理整顿。1998年以后,开展创建“放心药房”活动。2002年以后,药品市场(主要是药品经营企业和流动药贩)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管,区卫生局只管理区发证医疗机构中药品购入和药品使用情况,2008年市将药品市场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权下放到区。同年6月,对全区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进行管理登记和申请办理,并对药品处方权专业知识进行考试,有56人合格。
  2010年12月始,在全区6家政府办医疗机构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第二节卫生经费 1949年,市区卫生经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配。1950年年初,市人民政府卫生科成立,财务管理正式纳入其工作范围。1952年起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同年九江地区行政督察公署卫生科成立。全地区卫生系统的财务管理由该科负责。是年,市区卫生经费为19. 488832亿元(旧币)。
  1980年区卫生局成立。卫生事业经费均按区财政下达的预算计划安排进行,计划执行参照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全区卫生事业经费分为全额与差额2种:全额拨款单位是卫生局、防疫站、妇幼保健站、血防站、结核所,分别由区财政直接拨人单位,人员工资不通过卫生局转账,直接按预算拨给,实行独立核算。差额拨款单位是区医院、各医疗单位,其经费由区财政拨给卫生局,再由卫生局按预算每月拔人医院,职工工资由区财政差额拨款60%,除此之外,各医疗单位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医院门诊、住院、医疗、检查、药品及其他收费。区人民医院未成立之前,卫生系统下属4个街道卫生院,均属集中差额拨款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000年,区卫生经费为528万元,占年预算98. 3%;2006年区卫生经费增至l 290万元,占全年预算100%;2008年,全区卫生支出达4 074万元,占预算95. 3%。
  第三节医疗制度公费医疗民国时期市内政府职员享受免费医疗,极少数患大病贫困民众亦能得到免费医治。但由于每年政府核拨经费严重不足,公立卫生院亦无力承担,免费医疗者实际受益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国家工作人员医疗费由单位定额报销。1952年10月,贯彻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标》,实行公费医疗。
  1980年建区时,公费医疗归区卫生局财务代管。1982年7月6日区卫生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实行分级包干的通知》规定,区级公费医疗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包干,一年一度节余留用等七项规定。即公费医疗第一次改革,在职人员就诊药费10%,定点医院负担5%,公费医疗单位负担95%。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在公费医疗管理范围内,实报实销,直至1987年,公费医疗享受对象,在指定医疗单位记账就医,由医疗单位汇总后,报区卫生局审核,按审核数下拨医疗经费,列入国民经济计划。1986年12月,区公费医疗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
  1989年公费医疗第二次改革。按工龄分3个档次核定公费医疗经费(15年以下每人每年60元;16 - 25年每人每年80元;26年以上每人每年100元)。公费医疗经费由享受单位定额包干,统一使用。
  1990年公费医疗第三次改革。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由工龄档次改为按年龄档次预算,分3个档次(35岁以下每人每年医疗费60元,36 - 50岁每人每年84元,51岁以上及退休人员费用为108元)。经费由享受单位包干管理使用,禁止直接包干到个人,费用支出超支部分由单位及个人共同负担。享受人员就诊(门诊、住院)由原记账改为直接用现金结算。医疗费回本单位报销。报销比例和具体实施办法,由享受单位根据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自行而制定。离休、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及副处级以上者,经费由公费由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统一管理。就诊由记账改为现金结算,持证到公医办报销。其中副处以上保健对象就诊需自付20%医疗费用。特殊病种(癌症、精神病)医疗费,实行从确诊之日起免费医疗,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后持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单据,到公医办报销。
  医疗保险 1995年1月,取消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同年2月,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局成立,隶属区卫生局,全区建立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为职工年工资及退休费总额11%,其中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1%,退休人员不缴纳个人保险费。
  年龄在45岁以下职工,以本人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4%比例计算加之个人缴纳1%,一同记人个人医疗账户。年龄在45岁以上职工(含退休人员)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5. 50-/0比例计算加之个人缴l%,一同记人个人账户。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进入社会医疗统筹,统筹支出用分段累加计算方法。在职人员进入社会医疗统筹支付的起付线为年工资总额5%,低于5%医疗费不予支付。退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支付时,可直接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以内部分,原则上采用记账方式结算,以方便患者就诊。进入社会统筹支付资金一律采用现金方式结算(可对医患双方起到制约作用,控制费用浪费)。实行定点医疗、逐级转诊、急诊就近治疗及规范用药医疗管理办法。患国家认定特殊病种职工,或经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职工,治疗所需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在医保范围内实行费用全费。
  1995年,全区64个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医保,参保人数2 923人,缴纳医疗保险基金108.7万元。
  1996年,全区61个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医保,参保人数2 923人,缴纳医保基金130.7万元,医疗总支出172. 98万元。
  1997年1月,对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的比例进行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职工基本医疗得到保障,企业负担减轻。
  1998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增至71个,参保率达1 005,参保人数增加到3 243人,缴纳医保基金172. 98万元。同年12月,执行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启用医保制度。
  1999年7月13日,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对职工基本医保制度适度调整,实行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医疗基金互不透支挤占,分别估算原则。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用于门诊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用于大病、疑难病及传染病费用。在职人员进入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起伏线,为年工资总额10%,低于10%医疗费不予支付。进入社统医基金支付实行封顶制,原则为职工年收入8%,其中单位缴纳6%,职工个人缴2%。老红军、抗日干部、享受副地级以上的离休干部、伤残军人支付金全免,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单例管理。
  2000年8月,对医保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区内离休干部、老红军医药费单独统筹,职工个人参保和读保、职工大病统筹、参保职工慢性疾病、参保职工个人负担过重补助均作规定,适当调整,遵循简化参保手续,降低参保门槛,提高医疗待遇,确保基金安全原则。2007年8月区工伤保险正式启动运作。当年参保单位83个,参保人数1 781人,收缴金额3万元。2008年参保单位137个,参保人数6 084人,收缴金额47万元,支付工伤保险金额16万元。
  2009年参保单位158个,参保人数12 157人,收缴金额92万元,支付基金13万元。
  2009年4月,按照《关于对“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的通知》,把《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中“中断缴费3个月上再次参保的,自再次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调整为“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再缴费的,视同重新参保,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此处为表格(1995 - 2010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情况)=] 劳保医疗 1953年始,根据国家颁布的劳保条例,参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市区国营和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实行劳动保护医疗预防。医疗经费按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5%从经营管理费中提取,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医疗方式有3种:厂医院或医务所(室),职工免费就诊;持本单位医疗记账单到指定的医院就诊,由医院记账定期同患者单位结算;疑难危重病者需到非指定医院治,自付现金,凭医院发票经单位审核据实报销。1980年以前,固定职工直系亲属治病医疗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据实报销5%。此后,少数单位按职工本人医药费定额基数50%报销,多数单位是对治病确有困难者,酌情给予补助。
  1980年后,实行医药费包干到人,一般每人每月5元左右,随工资一起发放。节约归己,超支不补;重病住院医药费,根据不同情况报销50 -90%。对患职工病或因公负伤,其检查、治疗和住院费全额报销。1995年,劳保医疗制度取消,至2010年基本由医疗保险制度所取代。
  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是农村实行的一种互助性质医疗保健制度。1969年在市郊农村采取三级筹资和二级筹资方式,即社员每人每年交1-2元,生产队、生产大队各负责一部分;或社员每人每年交2 -5元,大队予以补足。轻病者,到大队医务所就诊,重病者,医生上门,难治者转院,由大队适当报销。实行就医全包、半包或包医不包药等方式。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合作医疗经费难筹集,合作医疗相继解体。1980年后,合作医疗形式逐步转变。进入90年代,区内乡村经济发展较快,合作医疗制度恢复。乡村村民一般在村医务所就医,免收一切费用,重病外出就医,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2000年后直至2010年,为解决农村村民“看病难、看病贵”M题,按照中央重新提出农村的“新合作医疗”制度,推行“新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知识出处

浔阳区志

《浔阳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从实事求是原则出发,广泛采集资料,慎重取舍,去伪存真,精心编纂而成。志书涉及内容广博,包含丰富的历史资料,记载了浔阳千百年来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不仅为浔阳今后的发展进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也为九江人及各方有识之士了解浔阳、认识浔阳、投资浔阳、传承历史提供真实与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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