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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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浔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041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金融
分类号: F8
页数: 13
摘要: 清、民国金融业典当清康熙三年,境内即有典当业,然以小押店为主。1913年,恒裕典改组为惠元典,后又告停业。1926年,由富商集资20万元开设厚生公典,规模较大,后因遭火灾而收歇。1935年夏,士绅马小眉等集资20万元,在湓浦路59号开设惠农典当,并与中国农民银行九江分行订立透支合同,由银行供给透支贷款。典当对于质押物品是有选择的,如军装、西服、礼袍、戏装、古玩玉器、钟表器械不当。典当期限一般为9个月,超过期限为满当,但在满当前经客户申请的可适当延期。各家典当利率不尽相同。惠农典当为月息l 6%0,外加保管费3%0,略低于1928年财政部公布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月息20%0的规定。
关键词: 财政金融 金融业

内容

清、民国金融业典当清康熙三年(1864),境内即有典当业,然以小押店为主。持有“当帖”的此开被停,至同治十一年(1872),持有当帖的当铺仅张家巷和大码头2家。光绪二十年(1894)设有同兴典。光绪二十九年(1903),在大码头曾设孟庆典,后又有泰昌典和浮梁朱氏开设的恒裕典,后因业务清淡而歇业。1913年,恒裕典改组为惠元典,后又告停业。1926年,由富商集资20万元开设厚生公典,规模较大,后因遭火灾而收歇。1935年夏,士绅马小眉等集资20万元,在湓浦路59号开设惠农典当,并与中国农民银行九江分行订立透支合同,由银行供给透支贷款。由于资金雄厚,业务较为兴旺。典当对于质押物品是有选择的,如军装、西服、礼袍、戏装、古玩玉器、钟表器械不当。典当期限一般为9个月,超过期限为满当,但在满当前经客户申请的可适当延期。各家典当利率不尽相同。惠农典当为月息l 6%0,外加保管费3%0,略低于1928年财政部公布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月息20%0的规定。
  银楼清乾隆末年,境内有涂茂兴银楼,久操银业,所制金银器皿曾获美国赛会奖和江西物产总会一等奖。1932年有银楼15家,有的既加工出售金银首饰,又兼金银兑换。九江沦陷,银楼凋落,战后渐次复兴。1948年,开业银楼有老庆云、涂茂兴、元华、天宝、宝成、皮泰兴、老万年、同丰、同庆、新宝成、老同丰、新凤祥、涂庆祥、老天宝、祥和、老宝庆、老宝盛、老凤祥18家,至九江解放歇业。
  光绪三十年(1904),江西始建江西官银号,主要发行官票。三十二年在浔开办江西官银号九江分号,辛亥革命后停业。1923年,由蔡成勋发起恢复江西官银号,1925年停业。
  钱庄清光绪年间,境内有钱庄10余家,多数经营兑换,亦有兼营汇兑业务。民国时期,钱庄组织逐渐完备,初30余家,后增至40余家。按资本和营业范围分一、二、三等,在竞争中形成徽州、广潮、南昌、九江4帮。徽帮初势强,清末有立大、成大两钱庄,民国初又开慎昌、丰泰、瑞庆裕、源通裕、老和、茂降泰钱庄。1916年,因发生倒账事件,被迫收歇和倒闭6家,唯长和(立大改组)、慎昌幸存。后几经挣扎,终一蹶不振。
  广潮帮原只几家钱土店,清末民初先后开成怡成、钧裕、宝泰、阜通、仁丰、玉成、协成、顺泰、崇余等钱庄,多数资金雄厚,钧裕竟至南昌钱庄放款,仁丰兼营蜡烛、肥皂;怡成创办固本国货股份公司以抵制补货,余亦为一、二等钱庄,取代徽帮地位。
  南昌帮清末有结纳官府财势大的方永成钱庄和汇通源钱庄,辛亥革命时停业。此后又相继开办吴三泰、恒源永、慎丰、罗福成、庆余、友余、昌记、三和、友成等钱庄,多数兼营大米出口或经销天津精盐,友成代收存放交通银行海关税收,罗福成铸造本街通用银元宝,三和用银钱兑换上海外国银行支票售与划汇钱庄,无论钱庄数量还是经营活动均居4帮之首。
  九江帮实力最弱,清末民初仅开永昌恒、裕康、同丰、谦泰、钧和、元丰等几家钱店,俱居二、三等之列,经营门市兑换及本街存放业务,不兼他业。
  1931年,境内钱界组织同业工会,入会钱庄25家,其中南帮13家、广帮5家、徽帮3家、九江帮4家。1933年3月,国民政府改革币制,金银收归国有,金融业逐步转移到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商业银行,境内钱庄由此剧衰,翌年仅存14家。抗日战争爆发,钱庄渐告消失,战后复业唯九江帮钧和1家。
  [=此处为表格(1931 - 1932年驻浔停业钱庄一览)=] [=此处为表格(1933年年底驻浔钱庄一览)=] [=此处为表格=] 银行清光绪五年(1879),英国首开汇丰银行九江分行。1927年收回英租界关闭。
  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政府户部银行派赵练卿到浔开设户部银行九江分行,此为江西建立的首家国家银行。三十四年七月一日,户部银行改名大清银行九江分行,同年十一月改名大清银行九江分号,由南昌分行管辖。
  1912年,江西民国银行在浔设有九江分行。1921 - 1923年亦成立官商合办的江西银行和赣省银行九江分行,之后两行合并为江西地方银行九江分行,由于滥发钞票于1926年自行关闭。
  1916年,国民政府在大清银行进行清理的同时组建中国银行九江分行。相继在浔开设的银行还有交通银行九江办事处、中央银行九江分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裕民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由于社会经济起伏不定,银行经营情况不稳定,部分银行相继歇业倒闭。至1934年仅保留中央、中国、交通、农民、上海商业储蓄、裕民6家银行。
  [=此处为表格(1933年年底以前停业驻浔银行一览)=] [=此处为表格(1934年驻浔银行一览)=] 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日军入侵中国,在浔各家银行先后内迁宁都、赣州等地。是时境内金融业有汪伪政府的中央储备银行、日商台湾银行、中江实业银行、升记竟成钱庄。1945年后,迁至外地的各家银行相继迁回浔营业。1946年9月,裕民银行改组为江西省银行九江分行。1949年年初,境内银行有中央银行九江分行、中国银行九江分行、交通银行九江支行、中国农民银行九江支行、邮政储金汇业局九江办事处,江西省银行九江分行。在浔解放前夕,除中国银行办事处外,其他银行相继转移或停业。
  附:民国驻浔阳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简介中央银行九江分行:1929年11月成立,属中央财政部之国家银行。主要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及代收国税、代解军费等业务。
  中国银行九江分行:1916年1月3日成立,官商合办。主要从事推行上海中国银行发行的钞票,择殷实钱庄、商店开户往来,兼揽汇款业务,存户甚多。并在琵琶亭外建堆栈,设牯岭办事处,便利商客。
  交通银行九江支行:1913年9月成立办事处,1918年改支行,系官办。办理存款、放款、贴现、储蓄和兑换、信托等业务;经政府特许发行兑换券和代理发行公共实业机关债票。有推行总行发行的钞票权利和代收九江海关税银专利。
  中国农民银行九江支行:1934年12月,成立豫鄂皖赣4省农民银行九江办事处、系官办,经营汇兑、押汇、放款、贴现业务,并发行农民流通券,限于4省流通。1935年改称九江支行,主要经营一般农民存款、放款、汇兑及发行该行之兑换券等业务。
  邮政储金汇业局九江办事处:1946年7月成立,除办理储金汇兑业务外,还允许购置政府债券,办理押汇、票据贴现、抵押放款、仓库业务和简易人寿保险等。
  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联合办事处九江支处(四联九江支处):1947年2月1日成立,日常工作任务主要是研究贷款、利率及地方捐款等,同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利率。1948年撤销。
  江西省银行九江分行:1928年3月成立,业务以证券买卖为主,其次为放款和汇兑。1946年9月11日,裕民银行和建设银行合并改称江西省银行,同时九江分行也改名为江西省银行九江分行,仍经办存款、放款和汇兑业务,经理省金库及地方公债。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九江分行:1929年10月1日成立,系商办。除办理存款、放款、汇兑等业务外,还兼营中国旅行社招揽旅浔游客。储蓄业务开户起点低,1元即可立摺。为支持工商界发展生产振兴商业,在放款业务上较为灵活。
  中国实业银行九江分行:1915年7月设办事处,1931年成立分行。开办汇兑、押汇、放款、贴现等业务。1933年6月结束业务。
  裕浔银行:1925年筹建,后由于政局变动,中途停办。
  中央储备银行九江办事处:1942年11月成立,以存款为主,其中大量的是同业存款以及政府部门存款和金库款,放款以存放同业为主。1947年停业。
  台湾银行九江分行:1913年建立,日本人开办,此为江西首家外商银行。资金较雄厚,放款较灵活,后因无法追索的倒账达百万元,以至于1923年歇业。日军占领九江时期,台湾银行再次在浔建立机构,办理业务。
  九江钱业公所: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设立,订钱业公所章程30条。1912年重订约规15条。1931年改称九江银钱业公会,原有章程不变。时人会的有裕民银行、新安银行和钱庄等25家。钱业公所设专柜,进行同行票据交换。
  华洋众商公估局:清同治二年(1863)十二月设立,业务为鉴定元宝,用墨批在元宝中心,方可在通商交易中使用。1933年,国民政府废两改元,实行币制改革,公估局的鉴定业务逐渐停止。 保险清同治十年(1871),华商保险公司在浔英茂洋行设立保险业务代理处。光绪元年(1875)保险招商局在浔设立业务代理处。之后外商保险公开相继在浔设立代理处。光绪二十年(1894),有协和、太古等5家洋行为11家外商保险公司代理业务,其中多为英商。
  附:民国驻浔阳保险机构简介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经理处:1932年3月成立,由九江中国银行兼办。时承保火险50户,水险70户。
  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代理处:1931年设立于大中路256号,时投保火险的商店280户。
  宝丰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代理处:1932年,由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与英商太古洋行联合创办,时承保火险60户。1938年日军入侵时停业。1945年后,在浔保险业务由上海银行南昌分行代理,后又由南昌上海银行委托九江中国旅游社代理。
  华安合群人寿保险公司九江代理处:1932年11月设于庾亮南路,时投保仅40余户。
  宁绍人寿保险公司九江代理处:1932年设立。
  除以上保险机构处,还有新大陆水火保险公司,普益、天祥以及外商太古、怡和、信孚等保险公司代理处。
  第二节新国金融机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驻区金融机构。1949年5月17日九江解放,月底,由军管会派人接管九江金融系统的人员和财产。当时因旧银行人员大多已撤离,故只接收l家中国银行及职员14人。
  1949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支行正式成立,行址在滨江路34号,有工作人员67人,经营九江专区的金融机构和业务。1957年年底,根据一地一行的原则,九江市支行并入专区人行。1962年又将市支行划出,市支行负责市区金融业务。内部设置有计划科、会计科、信贷科、储蓄科、人事秘书科。1980年,地辖九江市升格为省辖市,人行九江市支行相应升格由省人行领导。1984年12月,九江市人行与工商银行正式分开。1985年4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九江市支行改为二级分行,称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11月,根据省政府批准,成立外汇局九江分局,由市人行行长兼局长。
  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支行:驻区金融机构。1983年,人民银行办理的存贷款、结算等业务全部划给工商银行办理。当时,工行与人行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内部资金和会计报表分开统计和核算。1984年12月8日,根据省人民政府通知,九江市工商银行正式与人民银行分设。工商银行是工商信用和城镇储蓄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金融政策,筹集社会资金,支持工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强信贷管理。1987年7月,开办外汇存款、贷款、汇款等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九江市支行:驻区金融机构。1955年7月,建立农业银行九江专区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九江支行划出农村金融业务。1957年精简机构,仍并入专区人民银行。1963年10月23日再次划出,成立农业银行九江专区中心支行。1965年II月15日,再次撤销,并人人行。1979年9月10日第三次成立。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金融政策,统一管理支农资金、办理农村信贷结算、主管社队会计辅导、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更好地为农村现代化服务。1980年,九江市农行由地区农行分出,直接由省农行领导。1983年8月,撤地设市,九江地、市农行于9月1日合并。
  中国银行九江支行:驻区金融机构。1979年冬筹建中国银行九江办事处。1980年1月21日对外营业。其基本职能是组织、运用、积累和管理外汇资金;办理国家外汇收支;经营各种外汇业务及人民币业务。办理外汇外贸信贷及相应配套的人民币贷款;办理贸易和非结算;出口信贷;进口设备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办理侨汇;收兑外币及办理外币存款及人民币存款等业务。6月,更名为中国银行九江支行,业务由中国银行南昌分行直接领导,行政由中国人民银行九江支行代管。7月,中国银行九江支行升格为处级机构,由中国银行南昌分行系统直接领导和管理。1986年增办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下辖信用卡中心,分理处及储蓄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驻区金融机构。1954年10月1日,在交通银行九江专区支行的基础上组建成立。1958年7月,建行九江专区支行并人地方财政部门,对外仍保留建设银行名称。1960年精简机构,部分职工调出或下放,1962年恢复建设银行九江地区支行。建设银行实行企业管理,从单一管理财政资金,办理国家基本建设拨款的银行,逐步成为以经营中长期投资业务为主,既经营国家财政建设投资,又经营信贷业务,既办理人民币业务,又办理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
  交通银行九江专区支行:驻区金融机构。1952年4月12日成立,交通银行九江办事处主要业务是清理官僚资本,受理公私合营企业资本和办理小量基本建设拨款。同年5月,划归地方财政部门领导,分支机构受上级行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1953年根据交通银行总管理处通知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九江办事处于同年5月1日改为交通银行九江专区支行。1954年10月1日,在原有基础上组建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九江专区支行,业务全部交由建行办理,人员大部分转入建行。1955年9月15日,又成立交通银行九江办事处,机构设在建设银行内,负责办理公私合营企业财务监督工作。1956年,将办事处改为交通银行九江专区支行。1957年,交通银行保留名称,其业务由财政部门管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九江市支行:驻区金融机构。1986年3月,邮电部门先后在全市各邮政支局建立邮政储蓄服务点,办理定期和活期储蓄业务,到年底已有储蓄专柜12个,储蓄余额237万元。邮政储蓄业务种类和有关政策同银行一样,吸收的储蓄存款全部缴存人民银行统一使用。1987年以后,业务不断扩大,1990年已有储蓄机构68个,2010年,代理金融业务收入8 366. 74万元。
  九江银行:驻区金融机构。原名九江市商业银行,前身为城区8家城市信用社,于2000年11月18日合并成立,注册资金30 196万股,其中市财政6 300万股,民营企业2 290 252万股,自然入股189 165万股。截至2008年年底,总股本达51096万股,总资产超百亿。全行人均资产、人均存款、人均利润、资产质量、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拨备率、不良资产拨备率等财务指标,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中位居一流水平。在九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位居前茅。2006 - 2008年连续3年被国际权威杂志英国《银行家》评定为中国银行业100强。2008年3月被中国银监会评级名列全国125家城市商业银行第14名。2010年上升为第十二名。
  其他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局九江分局:驻区金融机构。1985年11月,成立外汇管理局九江分局,主要任务是对外宣传贯彻外汇管理政策,管理地方用汇指标和外汇额度,对进口用汇进行初审,办理外汇调剂和外汇查处,注意外汇收支平衡,为国家制定外汇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三资”企业的发展。
  九江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驻区金融机构。1985年2月成立,是经营国内信托业务金融企业。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8年2月,面向社会实行股份制经营,注册资本金2400万元,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办理信托存入款业务,委托代理存、放款、金融租赁、代理业务等。1990年起开始办理证券业务。
  九江市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驻区金融机构。1984年10月市农行成立信托部,办理信托贷款业务。1987年2月并入农行浔阳办事处。同年3月,成立中国农业银行九江市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业务主要有信托存、贷款、投资,委托存、贷款,有价证券、租赁等。
  九江市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驻区金融机构。1984年12月6日成立。同年,国务院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和业务进行清理整顿,有关信托并入同级建行正常业务内核算。1988年7月1日经省批准,九江市建行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并对外营业。
  九江市城市信用合作社:驻区金融机构。1985年5月,九江市农行与浔阳区滨兴街道办事处联合组成江西省首家城市信用合作社。1987年7月,市工行又组建大中路和白水湖两个城市信用合作社。1988年7月,九江市劳动服务公司和市建行分别组建劳动城市信用社和建设城市信用社。信用社均为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保险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驻区金融机构。前身为20世纪50年代成立的九江保险公司,1959年停办,1979年重新开办。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九江分公司,1996年10月财险、寿险分设,受理财险部分改成现名,主司财产保险业务。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九江分公司:驻区金融机构。1996年10月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九江分公司分离单设,主司人寿保险业务。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九江支公司:驻区金融机构。九江支公司位于浔阳东路161号。19年设立,20年财险、寿险分设为两个独立机构。 天安保险有限公司九江营销部:驻区金融机构。19年设立,位于九龙街龙翔国贸大厦。20年财险、寿险分设为两个独立机构。
  第三节货币流通币种铁钱:南朝梁普通四年(523),有铁铸“五铢”钱流入。清咸丰四年(1854),铸有面额当制钱5文、10文以至1000文铁钱多种,境内流通至咸丰九年渐停。
  制钱:历朝官铸铜钱,外圆内方,由“秦半两”沿袭至清,为流通时间最长的货币。但钱式屡变,1996年3月于古柴桑县城遗址发现一处古钱窑藏,出土秦、西汉、新莽、东汉、三国、西晋至南北朝古钱币品种即达2 280余类品种。北宋至道年间(995 - 997)至南宋绍熙年间(1190 - 1194)宋朝廷还在区境今市二中处设立铸币机构广宁监,铸币时间之长近200年,品种亦极繁杂。此后及清,境内所流通制钱品种已无法准确统计。
  铜圆:清末市面辅币短缺,广东省先用机器铸造铜圆,式样新颖,圆形中间无孔,又名铜板或称“铜角”。境内流通的有湖北、广东、江西、湖南等省所造。品种繁多,有一文、二文、十文、二十文数种,当十铜元流通最广。光绪三十一年(1905)规定,铜圆“当十”的重量库平2钱,“当二十”重量库平4钱。铜圆成色规定紫铜95%,白铅5%。清政府规定铜圆作为银圆辅币流通,以铜圆百枚兑银圆1元。光绪年间,铜圆信用较好,使用时还可升水,铜圆80枚可兑银元1元。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也曾铸造铜圆,并铸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1912年铜圆价值下跌,120至130枚兑银圆1元,到1928年又跌到280枚兑银圆1元,后又跌至360枚兑银圆1元。铜圆主要是零星交易和找零补尾的辅币,广为流通的铜圆一再下跌,市民受害甚大。
  银两: 银两是中国旧时以银锭为主要形式的一种称量货币。始于汉,盛于明清。清末有实银两和虚银两之分。实银两指实际流通的白银,有元宝(俗称银元宝,又名“宝银”,每只重约五十两)、中锭(外形多作锤形,俗称“小元宝”,每只重约十两)、锞子(外形不尽相同,多作馒头形,重量从一、二两至三、五两不等)、散碎银(重量在一两以下,其中小粒银称“福珠”、“滴珠”或“宝珠”)。明清时,银锭自由铸造,官民皆铸。其重量和成色,各地不同,需经官方或钱业同业组织认可的“公估局”鉴定,批明重量成色,方可流通市面。境内流通的宝银,悉经九江华洋众商公估局鉴定,中外商人均照该局估码高升低补,银色以每两含银八钱起估,以杜低银弊端,一切铜锡伪银低假一概不准使用。虚银两是一种记账货币,有一定的含银量,并无实物。如上海的“规元”、汉口的“洋例”等。虚银两只用于记账,实际支付时,则须折算为实银(一千两上海规元含九百八十两纹银)。
  称量宝锭,需用天平。境内通用的平砝有估平、漕平、关平、库平。漕平是征收漕粮的银两计算单位,关平系海关征进出口税的标准平,库平是清政府收支的银两计算单位。
  银两是使用最不方便的一种货币,种类多,规格、成色不一,称量换算不方便。在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币制则例》和1914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国币条例》中,均规定银圆为本位币。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市场上仍是银元与银两同时流通,直到1933年国民政府实行废两改元,公布《银本位铸造条例》后,银两才不再使用。
  银圆:清朝时期,外国银圆流人中国,境内市面流通的有墨西哥鹰洋、英国站人洋、日本龙洋,均为机器铸造,式样精美,深受市民欢迎,在市面广为流通。在日常生活中银圆显示出其流通的优势。由于铸造银圆有利可图,以后各省相继铸造。民国时期铸造和流通市场的银圆以袁世凯头像和孙中山头像2种为主。袁世凯头像银圆,俗称“袁大头”,1914 - 1921年间造;孙中山头像银圆,1927年铸造,俗称“小头”,又因其背面为帆船图案,故又称“船洋”。
  花票:花票为地方政府、公团、商号等非银行机构所发行的银元票或铜元票。清光绪九年(1883)二月《申报》报道说:“九江钱店均出花票,城乡通用,票发大钱一串,认票不认人,凡客之持银换钱者,兑现钱少,而竞花票者多,以便携带。然店与客虽有利而亦有害,利在通用钱票生意活动,害在钱店亏闭,则花票落空。此九江历年之积弊也”。
  1933年九江商会发行铜圆花票多达3020万枚,江西地方政府于1934年10月1日禁令取缔花票,限令两月内收回,否则以扰乱金融妨碍币制论处。从此花票逐渐绝迹。
  法币: 1935年1 1月国民政府颁布紧急法令,宣布币制改革,实行法币政策,禁止银元流通,规定发行权归中央、中国、交通3家银行,1942年加上中国农民银行。中央银行发行的钞票,票面有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5种,但市面流通者以一元、五元、十元居多,五十元、一百元少见。初发行时法币与银元的比例为1:1,市面情况稳定,法币信誉尚好。中国银行钞票,以江西券上盖有九江字样者,市上最为乐用。交通银行钞票以汉口券上盖有九江通用字样者最为通用。但实行新货币政策以后,发行虽集中而未统一,1942年3月国民政府由限制4行发行钞票,改由中央统一发行。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统一发行办法,自7月1日起,所有法币的发行归中央银行统一办理。但这时,物价上涨,法币币值开始下跌。
  日本军用票和伪中央储备银行券: 1938年九江沦陷后,法币受日伪当局限制和排挤,不久遂以日本军用手票所取代。1941年伪中央储备银行成立,发行中储券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货币及一分、一角、二角、五角辅币券,后又增发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货币流通市面。
  关金券: 1942年,中央银行又发行“关金券”,以关金一元折合法币二十元的比率,投入市场,作为纸币的一种,与法币并行通用,其面额有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1945年抗战胜利后,法币重新在市场流通。不久,恶性通货膨胀,法币贬值。国民政府扩大“关金券”面额,增发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五万元、二十五万元币种,从而更加剧通货膨胀.使法币和关金券等于废纸。
  金圆券: 1948年由于物价暴涨,国民政府又发行“金圆券”,停止使用法币和关金券(金圆券与法币比率为1:300万元)。金圆券发行面额为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5种,辅币券为一角、二角2种。以后虽增发一万元、五万元、十万元大钞,因价值猛跌,发行不到10个月即停止使用。
  兑换券钱票:源于宋代,是一种古老的纸币,以“文”或“贯”为单位,清末常见的钱票为“大清宝钞”,私营钱庄或较大商号也发行。限在境内市面流通的钱票数量甚少。
  银票:宋代称“银会子”,银票面额较小,最初仅有白银1钱和半钱两种,清代多为户部发行,清末时钱庄也发行本地流通的银票,故又称庄票。
  铜元票:亦称大小钱票,江西民国银行成立后,先后发行有大小钱票,兑换制钱一千文或铜元百枚的叫大票,兑换制钱一百文或铜元十枚叫小票。流通市面,后因币值跌落,折价行使,1919年即停止流通。
  银行兑换券:19世纪末,中国近代银行兴起,银行兑换券开始盛行,被批准发行兑换券的银行为数甚多,有国家经营的,有地方经营的,还有商业性质的。流通于境内的有大清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南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银行、江西银行等发行的纸币。群众最为欢迎的是中央、中国银行的纸币,其次是交通、中国农民银行的纸币,再次是其他银行及地方银行钞票。同时与银元在市面并行流通,尔后纸币在市面使用时贴水,其行情视其流通多寡而定。
  人民币纸币:1949年解放初期,九江军事管制委员会宣布取缔银圆买卖,一切收支交易均以人民币为计算本位,原以金圆券记账的以10万元折合人民币1元作为换算比率,金圆券不得兑换和流通。人民银行建立后,积极进行货币斗争,并通过各种渠道发行人民币,在短时间内实现了人民币占领市场。人民币面额为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五万元等。
  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新人民币一元折合旧人民币一万元,银行存款按新币计算。这次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的措施,主要是提高币值单位,并不影响人民生活和物价。不久旧人民币基本收回。
  新人民币面额有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5种,辅币有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6种。三元、五元、十元券系苏联印刷,各种版面印有汉、藏、蒙古、维吾尔4种文字。
  1964年4月14日,国务院命令收回苏版三、五、十元券人民币。收回工作分为两步进行,先于1963年12月1日从银行内部开始通过各项业务收回3种票券,一律不再投放市场,后于1964年4月14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限期收回3种人民币的通告》,即开始公开收兑。收兑期限规定为30天,即从1964年4月15日起到5月14日止,上述3种人民币从4月15日起停止在市场流通使用,只能到收兑处按照面额全额换取可以流通使用的人民币。5月15日起停止兑换3种票券。九江专区从内部收回到公开兑换,前后经过6个月,基本结束。在整个收兑过程中,群众思想稳定,市场情况正常。
  1989年,根据市场流通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又发行五十元和一百元两种人民币。 金属币:1957年12月1日开始发行铝镁合金的硬分币,面额为一分、二分、五分3种,与纸辅币同时流通。硬分币发行后,投放多,回笼少,满足不了市场需要,后来重新印制纸分币投入市场。1980年又发行一角、二角、五角3种铜锌合金辅币和一元镍铜合金主币,进人流通领域。
  纪念币:1984年10月1日纪念建国35周年,发行面额一元币3种,正面为国徽,背面分别为开国大典、民族大团结和祖国万岁。1985年9月1日,纪念西藏自治区成立20周年,发行1元币,正面为国徽,背面为布达拉宫。同年10月1,纪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30周年,发行一元币,正面为新疆人民会堂,背面为丰收图。1986年9月20日,纪念国际和平年,发行一元币,正面为国徽,背面为和平雕像。1987年7月30日,纪念内蒙古自治区成立40周年,发行一元币,正面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楼景,背面为放牧图。同年11月20日,纪念第六届全运会,发行一角币3种,正面为六运会会徽,背面分别为足球、排球、体操运动员图像。1988年9月20日,纪念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发行一元币,正面为同心清真寺,背面为采摘枸杞图。同年12月1日,纪念中国人民银行成立40周年,发行一元币,正面为国徽,背面为中国人民银行楼景。同时,纪念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发行一元币,正面为桂林山水,背面为民族歌舞图。1989年9月28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发行一元币,正面为国徽、人民大会堂,背面为光辉40年标记。1990年8月22日,纪念第十一届亚运会,发行一元币2种,正面为北京工人体育场,背面分别为武术和射箭运动员图像。
  货币流通境内货币流通关口多,渠道变化复杂,各地农副产品输入区内,构成货币流出因素;区内工业品输出,构成货币流人因素,但历年流人大于流出。
  1950年政务院要求一切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城市供销社及商业部门等国营单位所收现金,当日一律全部送存银行,一切支出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不得擅自“坐支”现金。各单位必须按月向银行填报货币管理现金收支计划,银行按开户单位设置分户登记、对现金收付逐笔记载,控制到户,如遇超计划现金支出,不办追加,不予付现。
  1960年,人民银行试行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实行工资基金管理,配合劳动部门采取“工资基金专户管理”,每年下指标,按总额控制。
  1983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原有的管理办法已不适应,人民银行下达《工资监督十条变通办法》,规定工资(包括奖金)仍应通过劳动部门审批,对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浮动工资的企业,由银行建立“浮动工资管理卡”进行记载,年终兑现时,由承包单位签证,开户银行凭此支付现金,对企业职工收入进行控制,核定的年终奖金不得突破。1 984年停止使用工资管理手册,银行只凭“工资支付明细表”统计工资发放数。1989年3月恢复执行“工资管理手册”制度,由各银行监督支付工资。1989年5月起开办厂长(经理)存款专户,对发放职工工资、奖金、交水电费和应缴税款等。先入专户,然后支付,既保证企业存款专款专用,又较好地执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1987年对区内217个单位进行统一现金管理大检查,共查出超留库存现金52万元,坐支现金321万元。1990年1月起实行现金结算卡制度,凭人民银行签发的“现金结算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无卡单位银行一律拒绝办理现金支付。此办法实施后,多头开户套收现金现象有所改变。 第四节存款贷款存款从1949年人民银行成立起,境内开展储蓄存款业务。1950年举办折实储蓄和保本保值储蓄。1952年,总行制定存款章程,储蓄种类增多,除活期和定期外,还有整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定额有奖储蓄等,在境内设立储蓄所,方便储户存款。1956年开办零存整取业务,规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先后在境内13个单位设立储蓄代办所,1957年年底,储蓄余额达227万元。1958年,银行储蓄部门深入街道、工厂开展揽储工作,1962年储蓄存款曾一度下降,1963年经储蓄工作交流会,推广储蓄工作经验.到1 965年年底,储蓄余额增至610万元。1967 - 1969又下降,1970年后缓缓回升,至1975年底,储蓄余额达l 972万元。1985年年底,储蓄余额24 1 17万元。1986年6月,成立九江市人民储蓄促进委员会,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储蓄,至1990年年底储蓄余额达105 479万元(包括邮政储蓄)。
  至1997年年末,驻区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132.11亿元,比1978年增加130. 32亿元。2008年年底,社会资金回流银行增加,驻区市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638. 19亿元,其中人民币存款余额384.2亿元,企业存款余额154.9亿元。
  贷款1950年,境内只有少数私营工商企业及公私合营工商企业同人民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951年起,驻区银行加大对国有公私合营工商企业的贷款比重,对私放款有所控制。1953 - 1955年先后推行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国营工业短期放款。工业贷款按不同用途分为计划内超定额、结算、大修理和特种贷款4种。商业贷款分为定额、季节性大修理、结算和临时贷款等5种。到1957年底,工商贷款余额比1952年年底猛增22.6倍,商业贷款则占全部贷款93. 5%。1958年,各项贷款合并为工业和商业贷款两种,贷款采取“存贷合一”的透支方法,即要钱就借、有钱就还。1959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全额信贷”办法,原来规定的各种贷款办法被取消。1961年起取消“全额信贷”原先转为银行贷款的流动资金又转回原来企业。1962 - 1966年,恢复和健全各项信贷规章制度,加强信贷管理,取消原来国营企业的“存贷合一”,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办法。1966 - 1972年,工业贷款平均年增长97%,远远高于工业总产值平均年增长28. 7%的增长速度。1973年,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相继恢复原有机构以后,各级银行开始充实信贷力量,恢复正常工作。1975年底,工商贷款余额比1970年增长100%。1976 - 1978年对以前工商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检查,共查出企业抽调、挪用流动资金和信贷资金2 327万元。到1977年底,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仍达1 395万元。1979年9月,恢复成立农业银行,与农业直接相关的国营企业(如农机公司等)、供销合作,预购定金贷款业务划归农行承办。1981年,扩大对集体工业、个体手工业、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修理、交通运输、文化艺术、旅游、卫生等行业的贷款范围,对知青店、厂、个体工商户累计发放贷款215万元,并使这些贷款实现产值179万元,销售收入317万元,利税18万元。1984年由于专业银行开展业务交叉竞争,为争客户和争年底贷款额,以致放宽贷款条件,对一些“皮包公司”也发放较多的贷款,造成部分贷款流失难以收回。1985年国家紧缩银根,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投放。1986年试办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1988年实行抵押贷款,全面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全年共承兑54笔,金额1 925万元,贴现197笔,金额3 755万元。1989年,工商银行实行信贷“先压后调”办法,共压回工商贷款1亿多元。1990年上半年,工业生产出现滑坡现象,银行及时向大中型骨干企业发放贷款8 000多万元,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对市区二级批发企业购进群众生活必需品和省内、本地产工业品,先后发放贷款4 190万元。到年底,全市工行、农行、建行的贷款余额突破20亿元。1997年底,各项贷款余额194. 12亿元,比1978年增加189. 54亿元,增长41. 38倍。2008年年底,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有保有压,保持信贷投放的快速增长,人民币及外币各项贷款余额352. 53亿元。
  第五节金融管理金银管理 1949年解放初,境内群众对纸币存有戒心,受国民政府时期通货膨胀影响,迷信金银,以致金银买卖活跃,使人民币发行和流通工作受阻。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支行成立后,依据军管会及中南区有关“禁止流通,允许人民持有”的金银管理政策,于1949年l1月组建九江专区金融工作大队,深入城乡,宣传人民币,打击金银黑市买卖活动,开展货币斗争,此后,人民币在市场流通逐渐扩大,金银买卖活动基本制止。
  1962年1月,执行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银配售管理,制止企业不合理使用,出售金银问题的报告”的批示》规定,所有金银买卖调拨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重申生产单位所需金银,严格按照核定用途使用,如有节余应按配售价格退给银行或计人次年配售计划。对清仓中清理出来的金银,可按原配售价格收购。1983年,国务院重申金银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经营。金银包括砂金、矿金、金银条(块)、金银饰品及含金银的化工产品。国家允许人民群众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及私下买卖。
  外汇管理 1985年以前,境内外汇管理工作由中行承担,1985年9月改由外汇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1986年10月,九江外汇管理局召开第一次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宣传国家外汇管理方针、政策。1990年,协同市外办、旅游局、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对境内非贸易外汇收券单位进行整顿,对不具备接待外宾条件的宾馆、酒店,不允许接受外汇券,对长期没有业务活动的,撤销其账户。对外汇账务、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帮助健全账务和规章制度。经批准,确定区内收取外汇券的单位32家。
  有关外汇留成,按照国务院集中管理原则,外汇由国家统一平衡,在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留一定比例给创汇部门和企业单位。1986年以前,境内创外汇企业的留成外汇额度账户在省外汇管理局开立。1986年2季度,省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外汇额度账户下放给地方局管理。九江外汇管理局及时为创汇企业立户建账,保证创汇企业按规定分得的留成外汇准确、及时进入账户。至同年底,有175个创汇单位开立外汇额度账户,总额达646.5万美元。
  1988年年初,国务院针对外汇管理一度失控,造成国家外汇短缺现象,决定将1986年年底的留成外汇实行挂账冻结,省外汇局下达给九江外汇管理局的挂账冻结任务为7 824 598美元,九江外汇管理局于3月份完成任务。1989年,九江外汇管理局对外汇额度账户进行全面改革,实行借贷记账,在总局设置科目体系下,建立二级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外汇额度账户管理,有效制止了逃汇、套汇案件的发生。1987年6月,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外汇大检查的统一部署,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方法,对100个单位开展外汇大检查。至2010年,共查处外汇违法案件6起,违纪金额646 689. 76美元、3 922. 70港元、外汇券28 467元。
  社会集资管理1980年前,境内为城镇修建街道,农村兴办水利、学校、敬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而开展非生产经营型社会集资现象普遍存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社会集资又有很大发展。为此,市人行于1986年9月对辖区内社会集资进行专门调查,查出有114个单位向社会筹集资金,总额达4 713.5万元。其中单位投资4 605.9万元,占97.7%,个人投资107.6万元,占2.30-/0。集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4 259.3万元,用于流动资金454.2万元。集资的形式有股份集资、补偿贸易、以资带劳、劳动合同押金和无偿摊派5种。集资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
  1987年1月3日,市人行按照《江西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对社会集资提出10条管理意见,并按省人行统一部署,对社会集资单位进行登记。1989年3月5日,市人行组织全市金融管理干部在专业银行信贷部门配合下,对189家企业集资情况进行清查,并对127家企业集资进行补办登记审批和建档,对逾期未补办登记审批手续和不符合集资材件的企业,给予罚款和限期清退集资款的处理。到1990年,经省人行批准,企业累计发行股票50万元,发行债券8 600万元。
  证券交易市场管理 1988年年初,市人行牵头派出人员到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学习金融市场业务,然后协助农行信托投资公司在新桥头、四码头和龙山3个储蓄所设立证券交易专柜,经营有价证券转让业务,开办驻浔各专业银行的金融债券和市农行浔阳办事处发行的1988年第一期有奖存单券转让业务。
  1989年,市人行根据上级通知精神,制定《证券转让管理办法》。5月,市工行、市农行、市建行3家信托投资公司自营买卖、转让各家专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有奖储蓄券业务,并规定:证券买卖价格随行就市,买卖价差为自营利润,各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代理买卖金融债券和有奖储蓄券,价格由委托人指定,信托投资公司向买卖双方收取服务费。同年经市政府批准,于10月24日向社会公布国库券转让市场管理试行办法,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个人持有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基本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债券和金融债券,以及大额可交易定期存单转让业务。
  第六节保险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1950年,按照国家规定,境内国营企业多参加保险,保险费可以摊入产品成本和商品流动费用中。1952年2月,各级保险公司为指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法定机关,1958年,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财产保险同所有保险业务停办精神,从1959年起停办所有保险业务。1979年,保险业务重新开张,九江保险公司在境内开办企业财产保险,投保企业共93户,实收保费73. 92万元。1981年后,企业财产保险有较大发展,1984 - 1986年,企业财产保险范围先后向商业、供销、粮食和林业等部门延伸,到1990年年底,境内企业财产保险费累计收入3 181. 31万元。 家庭财产保险:1950年,开办“职工团体火灾保险”,即承保一些单位团体的职工家庭财产。一般均由本单位工会出面投保。承保对象还包括合作商店、小商贩和公民家庭财产等。因费率低,手续简便,灾后又不受比例分摊赔款的限制而受欢迎。1959年1日起,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停办。1979年始恢复。1983年,开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此险种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双重性质,每份固定1 000元,到1984年底,城乡保险金额达3 701.8万元,实收保费8.6万元。1986 - 1990年,扩大服务领域,制定住房两全保险,自行车盗窃保险等,实收保费31 794元。
  机动车辆保险:1950试办汽车保险,对象以个体私营户为主,1953年起重点转向国营交通运输部门和厂矿。1980年9月,市保险公司与交警支队及车辆监理站,联合推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开展,年底,有298辆投保,实收保费74 293元。1981 - 1984年,汽车保险改称机动车辆保险,市保险公司扩大城乡机动车辆保险业务,1984年年底,投保车辆5 865辆,实收保费152. 98万元。1986年,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办法,承保车辆占社会机动车总量的90%。1987年,对机动车辆险费率调整范围限定在车辆损失险部分,按车辆所有权的性质,划分公车和私车两档。1988年,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办法。1990年,境内累计承保机动车辆87 319车次,实收保费达3 873. 73万元。占财产险保费总收入的43. 25%。累计爱鼯事故赔案15 617件,赔付金额2 179. 76万元。赔付率为56. 27%。
  货物运输保险:20世纪50年代,境内先后开办轮船、木船、驿运等5种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959年1月起停办。1981年3月,市保险公司先后开办各种货运保险业务,年底共承保业务4笔。保险金额153.1万元,实收保费6 924元。1985年2月,开办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并委托铁路部门代办,以此带动公路、水路和水陆联运货物运输保险的迅速发展,年底,境内各种货运险单3 935件,实收保费11. 25万元。1986年- 1990年年底,各种货运险累计签单11. 59万件,实收保费830. 52万元,累计受理各种货损案757件,赔付金额189.6万元。赔付率为22. 83%。
  产品质量责任(信誉)保险:1986年开办,承保九江家用电器总厂产品“双峰牌”电热毯3 000件的信誉及责任保险,实收保费1.5万元。
  至1990年,全市各种财产累计实收保费(储金)8 936万元,累计受理各种财产险事故赔案85119件,赔付金额4 479. 96万元,赔付率50. g%。 2008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全年签单保费收入1.773亿元,实收保费1. 669亿元,完成计划93. 42%,应收保费l 044万元,应收保费率5. 89%。其中车险保费收入1.249亿元,非车险保费收入0.524亿元。赔付支出1.277亿元,简单赔付率72. 01%。
  人身保险1951年,贯彻政务院颁布火车、汽车、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5月区境始办简易人身保险,承保对象为14 - 60岁男女,每份50 000元(旧币),1人可保多份,保险期分为5年、10年、20年,近月交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死亡或生存到期满,均可领取保险金。6月,省保险公司制定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每人1 000万元(旧币),保费按车价2%计算。1959年简易人身保险及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均停办。
  1982年,重新开办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每位乘客保额3 000元,每个每天收0. 05分,只承担因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的赔付。1983年开办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对象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主,每人每年保额1 000元,最高不超过3 000元,费率按不同工种,危险程度分为三档计算。1984年增加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同年8月开办轮渡船乘客安全保险,每位乘客保额2 000元,保费按船票面额2. 5%收取。1986年市保险公司开办“母婴安康保险”,保险对象为在医院接受入院的临产产妇,期限为自投保人缴纳保费之时起至出院时止,如有意外给付保险金额为产妇l 800元,婴儿200元。同年开办中小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由所在学校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期1年,每人保额2 000元,保费2元。6月始,区开办城镇集体组织职工养老保险,1987年6月普遍推广,在册人数全部参加,保险费按事先约定的标准交纳,被保险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经组织批准退休后,从退休日起向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此种保险后转入社会保障局负责。1989年6月对中小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作出修改,规定保险金额最低1 000元,最高为5 000元。

知识出处

浔阳区志

《浔阳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从实事求是原则出发,广泛采集资料,慎重取舍,去伪存真,精心编纂而成。志书涉及内容广博,包含丰富的历史资料,记载了浔阳千百年来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不仅为浔阳今后的发展进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也为九江人及各方有识之士了解浔阳、认识浔阳、投资浔阳、传承历史提供真实与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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