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浔阳区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4039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工商诸税 |
分类号: | F810.42 |
页数: | 7 |
摘要: | 税制沿革清代,田赋之外统称杂税。有规定的常额和无规定的派额,有从量计征,亦有从价计征。境内先后开征的有田房契税、当税、牛税、牙税、鱼苗税等。乾隆四年,九江海关“常关”开征盐捐、货厘、船钞。咸丰五年,创厘金制,设卡征收厘金。同治二年,九江“新关”征收输入税、输出税、沿岸贸易税、吨税、通过税。民国时期,境内工商税除部分承袭清制外,陆续开征的税捐和附加多达数十种,分国税和地方税两大类。国税主要包括厘金、货物税、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地方税主要包括契税、牙当税、屠宰税、筵席娱乐税等。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征收率调整为4%。1915年实行烟酒分卖,其分卖费概由分栈、支栈代征汇解。 |
关键词: | 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