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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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浔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03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商诸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7
摘要: 税制沿革清代,田赋之外统称杂税。有规定的常额和无规定的派额,有从量计征,亦有从价计征。境内先后开征的有田房契税、当税、牛税、牙税、鱼苗税等。乾隆四年,九江海关“常关”开征盐捐、货厘、船钞。咸丰五年,创厘金制,设卡征收厘金。同治二年,九江“新关”征收输入税、输出税、沿岸贸易税、吨税、通过税。民国时期,境内工商税除部分承袭清制外,陆续开征的税捐和附加多达数十种,分国税和地方税两大类。国税主要包括厘金、货物税、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地方税主要包括契税、牙当税、屠宰税、筵席娱乐税等。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征收率调整为4%。1915年实行烟酒分卖,其分卖费概由分栈、支栈代征汇解。
关键词: 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

内容

税制沿革清代,田赋之外统称杂税。有规定的常额和无规定的派额,有从量计征,亦有从价计征。境内先后开征的有田房契税、当税、牛税、牙税、鱼苗税等。乾隆四年(1739),九江海关“常关”开征盐捐、货厘、船钞。咸丰五年(1855),创厘金制,设卡征收厘金。同治二年(1863),九江“新关”征收输入税、输出税、沿岸贸易税、吨税、通过税。
  民国时期,境内工商税除部分承袭清制外,陆续开征的税捐和附加多达数十种,分国税和地方税两大类。国税主要包括厘金、货物税、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地方税主要包括契税、牙当税、屠宰税、筵席娱乐税等。
  1950年,按照政务院颁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税收体制,除农业税外,设工商各税14种,境内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8种。1953年,国家对工商税制作修正,设税12种,境内开征的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8种。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的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简化征税办法,全国统一税收合并为8种,境内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4种。1983年,增开牲畜交易税、增值税、建筑税,同时对预算内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对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在合理拟定产品税税率的同时,适当增加税种,恢复和新开征的税种计11种,境内开征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调节税等,企业按章纳税后,剩余利润归企业支配,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1985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筑税。1986年开征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同时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恢复和开征印花税、筵席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1989年对彩电和小轿车开征特别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由只对部分工业产品征收,扩大到对整个工业生产、商业批发、零售、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等,采取17%基本税率,再加130-/0低税率和零税率的税率模式,对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率征收。对征收产品税的产品全部改为增值税后,少数需要进行特殊调节产品和改革后税率降低较多产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次消费税。征收消费税的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花、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11个税目,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取消按国营、集体、私营经济性质分立税种的制度,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部分盈利水平低的企业另设27%和18%两档过渡性照顾税率,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是年,根据分税制体制,地方税包括营业(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地税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征收率调整为4%。2000年1月1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
  国税税种税率厘金:(包括统捐)亦称厘捐,也称厘金税,属流转税类。是清朝末期对货物通过和交易征收的一种税。清末咸丰五年(1855)开征,税率为2% - 10%。光绪二十八年(1902)起,改办统捐,境内征收的主要品种有百货、米谷、茶叶、木植、麻筋、瓷土、橘饼、香料、瓜子、麻石等。
  牙税:对从事买卖双方说合交易、提供栈店,并抽收“佃金”的“牙行”征收的一种营业税,属流转税类。始自唐,盛行于清。在清朝,牙行营业须领部贴,名“牙贴”。领贴之时,每年应缴纳的牙贴税银,谓之“牙税”。清咸丰六年(1856),牙税征收标准是:税额按业户上、中、下而定,收银1 -3两,后多有变更。1912年,牙税分登录税、营业税、经征费3种。1942年牙税被裁撤,登录税并入营业牌照税。
  当税:对当铺征收的一种营业税,亦称典税,属流转税类。时期不同当税征收税额不同。清顺治九年(1652)至民国元年(1912),税额为收银2两5钱至200两不等。1912年,当税分为3类:登录税、营业税、经征费。登录税分甲、乙两等,税额每年300 - 240元、80 - 50元。1942年,当税中的登录税并入营业牌照税,营业税改称特种营业税。
  营业牌照税:由“贴指”、“登录税”演绎而来,是对经营戏馆、舞场、酒馆、旅馆、球房、屠宰户及其应取缔之营业的业户征收的一种税,属流转税类。1915年,境内对于店铺,除贩卖烟、酒的店铺及牙行当铺另立章则征税外,其余普遍征收普通营业牌照税,税额分8等,由1元至26元不等。1942年征收营业牌照税,课税标准分为6个等级,10 - 750元不等。营业牌照换照税按年一次征收,半年以后开业者,减半征收。1944年,营业牌照税扩大征收范围,凡经营娱乐业、奢侈品、化妆装饰品、玩具业、迷信品业、婚姻、仪仗、盐竹业、参茸、燕桂、银耳业、烟酒售卖业、饮食、调味糖食果业、拍卖业、牙行、典当、理发浴室、茶馆等均应征收营业牌照税,税率按资本额分3等15级。1946年2月19日起,对榨糖业、磨坊、磷户、豆豉坊、酱园业免征营业牌照税,1947年,税率调整为3等10级。1950年,营业牌照税归并在工商业税中。
  烟、酒牌照税:对经营烟酒者征税,归营业税范围,属流转税类。境内于1914年开征。牌照分整卖、零卖两种,整卖每期20元,零卖分甲、乙、丙3等,税额每期2-8元,税率后多作调整。1941年,并人营业牌照税。
  特种消费税:简称特税,是民国时期举办的一种新税,属流转税类。特税的征收范围有19类货品,如糖类、织物等,全部采用从量定额计征。1942年4月2日,开征战时消费税,特税取消征收范围有棉、麻、药材、化妆品等34个品目,税率为5% - 25%。抗战胜利后,战时消费税随之裁撤。
  货物税:以货物为课征对象,属流转税类。货物税即清季之厘金。1941年,制定《货物统税暂行条例》规范货物税。1958年9月,货物税并人工商统一税。
  棉纱统税:属流转税类。境内于1931年2月开征,初税率采取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1941年9月1日起,取消从量征收,一律改从价征收,税率为3. 5%,1946年,棉纱统税列入货物税,1953年并人商品流通税。
  火柴统税:属流转税类。1931年开征,税率初为从量征收,1940年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20%。1946年火柴统税列入货物税中一个栏目,税率不变。
  烟酒税:属流转税类。1915年实行烟酒分卖,其分卖费概由分栈、支栈代征汇解。1929年,公卖费率为20%,1933年7月1日起,举办土烟特税,征收标准就未抽筋之烟叶每百斤征4. 15元,同时对土烧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新中国建立后烟酒税并入货物税。
  工商业税:属流转税类。对一般营利单位(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的营业税收入,收益利润分别征收的一种税。一是依据营业额(包括收益额)计征的营业税;二是依据所得额(利润)计征的所得税,两者合起来统称“工商业税”。设有营业税、所得税、摊派营业牌照税、临时商业税4个税目。1958年9月,工商业税一分为二,为“工商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
  营业税:属流转税类。1934年开征。税率分两种:以营业收入额为计税标准,按2% - 10‰征收;以资本额为计税标准,按4% - 20‰征收。1935年,对进口棉纱一律征收10%的营业税。1936年,营业税税率作了调整,对贩卖业以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按不同行业取3级税率征收,税率为5‰、8‰、10‰;对制造业以资本额为课税依据者,按不同行业取4级税率征收,税率为5‰、10‰、15‰、20‰。1947年,奉令对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进口商营利事业、国际和省交通事业等单位开征特种营业税,税率为1.5% - 6%不等。1950年至1984年9月,营业税不是一个独立税种,是工商业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等税种的组成部分,以税目形式出现。1984年9月8日至1993年12月,营业税恢复成为一个独立税种,有税目14个,税率采用比例税率,由30-/0 -15%不等。1994年1月1日起,除对非金融企业征收的营业税外,对其他行业征收的营业税全部划归地方税种。
  商品流通税:属流转税类。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简化纳税手续的原则下,吸收苏联周转税的经验建立起来的一个税种。境内1953年1月1日起形成,税率为66% - 5%。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时,并人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属流转税类。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印花税加以合并改革而成的一种税,于195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3年并人工商税。从此,工商统一税仅对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征收。1993年12月取消。
  工商税:属流转税类。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品经营、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业务、收入、业务收入或采购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税率按不同行业和不同时期进行了调整。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将工商税一分为四,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
  产品税:属流转税类。以工业产品和税法列举的一部分农、林、牧业产品及水产品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从价计征,浔阳税务分局从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1993年12月取消,并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属流转税类。以商品法定增值额为课征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浔阳税务分局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初税率为6% - 16%;自1986年增值税征税范围先后四次扩大,到1993年年底止,增值税税目扩大到30个,税率为12档,8% -45%不等;1994年1月1日起,对整个工业生产、商业批发、零售、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全部征收增值税,税率分3档,17%、13%、零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征收率征收(1998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为4%)。
  消费税:属流转税类。以特定消费品为征收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消费税税率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此处为表格(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一览)=] 所得税:就应税者的纯收入课征的税,属收益税类。1936年10月1日起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及公债存款利息所得税。民国期间还开征了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出场所得税、一时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过分利得税等。新中国成立后有的予以取消,有的并人工商业所得税中。
  工商所得税: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济单位和个人,就其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属收益税类。1950年下半年起开征工商所得税,初为工商业税中的一部分。1958年税制改革时,从工商业税中划出,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税率在工商业税期间是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初为14级5% - 30%,1950年12月改为21级全额累进税率5% - 30%。1958年起,双定的合营企业停征工商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从此,工商所得税主要是对集体企业征收。1963年,税率采取按经济性质和主要行业分别设计,对个体经济采取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80年10月1日起,改按手工业初8级超额累进税率执行,并同时取消加成征收办法);对合作商店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0年10月1日起,改按手工业社8级超额累进税率执行,手工业和运输合作社采取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基层供销社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1979年起改按20%税率征收),1985年工商所得税停征。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分别于1986年1月和1988年6月,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于1993年12月全部并入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以商事、产权等行为发生时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属收益税类。1914年开征,税率为1分至1元。1958年印花税并人工商统一税,同年10月停征。1988年10月1日恢复开征,税率实行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比例税率分为5档,有l‰、5/万、3/万、0.5/万、0.3/万,定额税率为每件定额贴花5元,1994年1月1日起划归地方税种。
  车船使用税: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家内河、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属收益税类。1915年开征船捐,分照费、注册费、旗费3种征收,1973年实行工商税后,该税并人工商税,仅对个人和外侨征收,1979年停征,1986年10月恢复开征并更名车船使用税,1994年1月1日划归地方税种。
  房产税:以城镇和工矿基地的房产为征收对象,按照房价房租向所有权人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属收益税类。1950年,房地产税一分为二,分为房产税和地产税两种,1950年7月,又合并为一,1951年8月,列名城市房地产税,1952年5月,房地产税税率调整为按标准价征1%,地产税按地价征1. 5%,1973年并人工商税,1986年再次单独成为一个税种,1994年1月1日起划归地方税种。
  国营企业所得税:对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的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属收益税类。于1983年1月1日起开征,采用8级超额累计税率,7% - 55%计征,1993年12月停征,并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利润超过国家核定的合理留利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属收益税类。从1985年开始征收,税率按企业税后留利的数额占基期(1983年为基期)利润的比例确定,税率高低不一,1993年12月取消。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属收益税类。1994年1月1日开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33%。另外,还规定两档照顾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 - 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税率征收。
  资源税:对国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因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从1984年10月1日起仅对盐业进行征收,1994年1月1日划归地方税种。
  筵席及娱乐税:对发生高于一般日常生活水平的特种消费行为的享受者所课征的一种行为税。它的前身是“筵席捐、戏剧捐、取缔税”。1942年开征,税率为10% - 50%;1951年1月合并定名为特种消费行为税,税率5%~ 50%;1953年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划分为文化娱乐税以及部分列入营业税中,1988年11月,浔阳税务分局重新开征筵席税,税率按次从价计征为15%。1994年1月1日,划归地方税种,1994年11月7日,将该税分解成筵席税和娱乐税两个独立税种。2008年1月15日,筵席税停征,娱乐税并入地方税种。
  特别消费税:对生产、进口彩色电视机和轿车在销售时连同货物一并向购货方收取的一种税,于1989年2月1日开征,采取价外税形式,从量定额计征,1994年5月1日并人消费税。
  建筑税:对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留用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自筹资金,进行自筹基建投资,更新改造措施基础上的建筑工程投资和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投资征收的一种税,于1983年10月1日开征,税率为10%,1987年7月1日起,改为差别比例税率,10% - 30%不等,1994年1月1日,归并地方税种。
  奖金税:以其发放的奖金所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是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的部分。浔阳税务分局于1984年起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起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1988年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奖金税的税率采取超额累进税率30% - 100%,后予以调整,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20% - 200%。1994年1月1日,归并地方税种。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开征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理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进行处集,征集率为10%。浔阳税务分局于1983年1月1日开征,1994年1月1日停征。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相同,征收率10%。浔阳税务分局于1989年开征,1994年1月1日停征。
  粮食专项基金:为解决全省计划内粮食收支递差所需的“议转平”粮食差价款而向所有的国营、集体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征收的专项基金。以1988年年底统计实有工人数,按每人每月平均缴纳25元,由企业缴纳。1993年12月停征。
  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对企业单位征收的一种费。浔阳税务分局从1986年7月1日开征,征收率由l%提高到3%,于1996年2月1日停征,划归地税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附加税性质。浔阳税务分局于1985年开征,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7%,1994年1月1日划归地方税种。
  地税税种税率营业税:对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属流转税类。
  资源税: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列举应税资源的级差收入从量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征收时须先将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应缴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按照不同的课税对象,适用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上列税种同时计算,征收税率为7%。
  房产税:对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房屋的价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依据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按照税法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区内土地共分为5大类,按照土地等级类别,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分别为:3元、2.5元、2元、1元、0.5元。
  印花税: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的一种税。印花税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比例税率有1 %0、5/万、3/万、0.5/万和0.3/万。按件定额贴花为每件5元。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使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行差别税率,有0.5%、10%、15%、30%等5个档次。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车船使用税: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征税,分别按车船的种类、大小、使用性质,规定不同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根据国有土地、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在转让时的增值,对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税率采用4级超率累进税率。
  屠宰税:对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94年2月2日起,江西省规定在屠宰环节征收屠宰税的,征收定额为生猪每头4元;菜羊每头0.5元;菜牛每头4元;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定额为生猪、菜牛每头12元,菜羊每头2元。2002年6月,该税种在九江全面停征。
  城市房地产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华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的一种房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华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的一种车船使用税。
  地方税滞纳金、罚款: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2‰。罚款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事实性质,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此处为表格(1981 - 1988年区税(费)收入一览)=] [=此处为表格(1989 - 1995年区税(费)收入一览)=] [=此处为表格(1996 - 2011年区税(费)收入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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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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