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浔阳区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4038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农业(赋)税 |
分类号: | F810.42 |
页数: | 2 |
摘要: | 赋税之名,古已有之,夏日“分田定税,十一而赋”。周日“关市之征”“山泽之赋”。以后各朝或沿旧制,或作变革,其名日赋、日役、日厘、日税、日捐。输纳之物有钱钞、有特产(贡品)、有徭役。明隆庆二年,境内实行一条鞭法,“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拆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后施行不彻底,丁银和田赋仍为两种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亦称公粮。公粮以不超过农民总收入20%的标准征收。境内平均税率16.1%,地方附加占应征正税额7%。1961年,大幅度减轻农业税,境内平均税率调整为11%,地方附加5%。2004年,区内取消农业税并进行种粮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
关键词: | 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