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浔阳区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4033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财政体制 |
分类号: | F810 |
页数: | 2 |
摘要: | 历朝赋税、钱粮、贡品,由县征纳,尽收尽解。县知事等官员、役吏俸禄及县衙所需开支均有成规。清同治元年后,丁漕折收制钱,由官易银,除解部、充省,悉留县用。同治七年始,改收银两,按石米折银1两9钱,其中解部l两3钱,提充省公款2钱7分,留县支用3钱3分。宣统元年颁布《府厅州县自治章程》,始有自治财政之名。民国地方财政,初以省为主体,县附庸于省。至此,县财政有固定税收来源。1935年7月,《财政收支系统法》规定实施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县财政体制在法律卜才得到确认。此外,尚有特赋收入、惩罚与赔偿收入、规费收入、代管项下收入以及县依法应具有其他收入等16项。 |
关键词: | 国家财政 财政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