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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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浔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403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
页数: 10
摘要: 历朝赋税、钱粮、贡品,由县征纳,尽收尽解。县知事等官员、役吏俸禄及县衙所需开支均有成规。清同治元年后,丁漕折收制钱,由官易银,除解部、充省,悉留县用。同治七年始,改收银两,按石米折银1两9钱,其中解部l两3钱,提充省公款2钱7分,留县支用3钱3分。宣统元年颁布《府厅州县自治章程》,始有自治财政之名。民国地方财政,初以省为主体,县附庸于省。丁漕、正杂税仍“尽征尽解”,县财政收支由省核定。因九江关税权操之外人,其他税捐多为地方军阀截留,故地方财政混乱,人不敷出,苛捐及附加日增。至此,县财政有固定税收来源。此外,尚有特赋收入、惩罚与赔偿收入、规费收入、代管项下收入以及县依法应具有其他收入等16项。
关键词: 财政金融 国家财政

内容

历朝赋税、钱粮、贡品,由县征纳,尽收尽解。县知事等官员、役吏俸禄及县衙所需开支均有成规。清同治元年(1862)后,丁漕折收制钱,由官易银,除解部、充省,悉留县用。同治七年(1868)始,改收银两,按石米折银1两9钱,其中解部l两3钱,提充省公款2钱7分,留县支用3钱3分。宣统元年(1909)颁布《府厅州县自治章程》,始有自治财政之名。
  民国地方财政,初以省为主体,县附庸于省。丁漕、正杂税仍“尽征尽解”,县财政收支由省核定。因九江关税权操之外人,其他税捐多为地方军阀截留,故地方财政混乱,人不敷出,苛捐及附加日增。1922年,确定地方各种附加及杂捐为各项经费来源。1934年,确定县为自治单位,将土地税(田赋附加)、土地呈报后正附溢额田赋、印花税三成、房捐、屠宰税及其他依法许可税捐,划分为县级财政收入。至此,县财政有固定税收来源。
  1935年7月,《财政收支系统法》规定实施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县财政体制在法律卜才得到确认。1938年,《财政收支系统法施行条例》规定,县税收入范围有土地税、房产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行为取缔税、由中央分给纯收入20 - 30%所得税、由中央分给纯收入25%遗产税、山中央分给纯收入30%营业税。此外,尚有特赋收入、惩罚与赔偿收入、规费收入、代管项下收入以及县依法应具有其他收入等16项。支出项目有政权行使、行政、立法、教育与文化、经济建设、卫牛与治疗、保育及救济、营业投资与维持、保安、财务、债务、公务员退休抚恤、损失、信托保管、普通协助及补助与其他支出等16项。
  1942年,取消省级财政,将全国财政收支范围划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自治财政以县为单位,包括县、乡镇一切收支。县财政收入项目和分成比例有所变动。支出部分与1938年规定同。
  1946年,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田赋由省主管,县负责征解;地方税捐由中央制定通则,省订实施细则,县负责征管。
  1949年6月至1952年12月,财政体制高度集中,实行统收统支(财权集中在中央和省级)。市(县)财政收入全额上交,支出照开支标准向九江专署领拨、结报。
  1953年全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中央、省、县三级)管理,市(县)才成为独立一级财政,执行“划分收支,收入分类分成,支出包干”体制。农业税和工商税等主要税收全额上缴中央和省金库;市(县)属企事业收入、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筵席税等地方税以及公产等其他收入,列为市(县)固定收入。1954年,实行收入分类分成,一年一定体制,农业税和工商税等大宗按比例大部上解,留市(县)支配的只占总额25%以下。1958年,扩大地方财政,市(县)财政收入分成比例,由1957年的12. 9%提高到94%。1959年,财政管理体制再次集中统一,根据“总额分成,收支挂钩,一年一定”原则,实行按预算正常支出占财政总收入比重确定分成比例,市(县)分成比例为上解60%,留市(县)40%,支出不足由上级补拨,此体制延至1970年。融后,市(县)财政体制屡有变更,1971 - 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包上交,包补助)”;1974 - 1975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1976年亦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等等。1978年后,国家对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市(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新体制,发挥“分灶吃饭”优越性,扩大市(县)级财政自主权,促进全市(县)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1981 - 1984年,市财政对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将收入划为固定收入、按比例收入和调剂收入3大块。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即“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力和责任。1989年,原定“总额分成”财政体制执行期5年期满,国家对江西及江西对地市预算管理体制延期执行,区预算管理体制因之延期执行。
  1994年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第二节财政收支财政收入历朝以来,奉行中央集权制度,县令负有为朝廷办输纳钱粮赋税之责。延至清代,县财政收入以田赋为主,辅以契税、牙当税、芦课、湖课、鱼苗税课等。据同治《德化县志》载,属县财政年总收人银26 932. 88两,其中田赋收入银24 126. 11两(内带征九江卫和南昌左卫屯丁、屯田赋役银9115. 57两),占总收入89. 58%;各种课税银2 806.77两(内牙当税、契税等银96.49两,芦课、湖课、鱼苗税课等银2 710. 28两),占总收入10. 42%。
  民国初,财政收入仍以田赋为主。1914年,属县财政总收入银36 053. 51两,其中田赋银28677. 51两,占总收入79.54%;其他课税银7 376两,占20. 46%。后各种苛捐杂税及附加增多,财政收入变动较大。1932年,属县财政总收入323317. 46元,省款收入48 496. 46元,占总收入15%,其中田赋19 763. 02元,契税、牙当税、营业税、登录税和其他杂税28 733. 44元;县款收入274821元,占总收入85%,其中田赋附加5 394元,契税、牙当税、屠宰税附加7 918元,房辅捐等杂捐杂税217 380元,公产、学产44 129元。1937年,属县财政总收入434 497元,省款正税147 693元,占总收入33. 99%,其中田赋34 010元,田赋地价税9 979元,契税17 083元,营业税66 088元,屠宰税20 533元;县款收入286 804元,占66.01%,其中田赋附加23 595元,契税、屠宰税等附加23 130元,房辅捐、花捐、牙帖税、筵席税等杂捐税175 920元,公产、学产64 159元。1947年,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属县财政收入高达263 036. 46万元,其中田赋及田赋地价税4 718万元,营业税、契税、牌照税、屠宰税、筵席娱乐税、遗产税、土地改良物税等课税137 220. 51万元,财产孳息、信托管理、罚款赔价及规费收入19 990. 95万元,其他收入75 402. 37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5 381. 95万元,上年结存322. 68万元。
  1949年5月九江解放,旧县府库空匮,县城划归市。新中国成立后,属地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积极组织财政收入。1950年起,属地本级财政包括农业税、工商各税和其他收入,初以农业税收为主,工商税收比重逐年增加。1958年起,本级财政增加企业上缴利润收入,并转以工商税收为主。1979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街道及驻区企业和个体商业有所发展,国营企业管理得以改善,属地工商税收稳步增长,财政收入逐年上升。
  1981年,建立区级财政,当年收入935万元。至1984年,固定收入有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农业税、其他收入6项,归区财政使用;列入调剂收入的有工商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盐税5项,区财政按12. 75%比例留成。1985年起,实行固定收入和市区财政共享收入,列入区固定收入是区属企业收入,加之工商所得税、城市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企业单位奖金税、建筑税、车船使用税、其他收入等12项;列入市区共享收入是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3项。确定收入基数,以1983年决算为基础,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和“利改税”第二步的收入转移情况,分别计算固定收入基数和共享收入基数。经市财政核定,区收入基数为1 007万元。1985年,工商各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93.1%;农业税仅万元。1988年,中央财政将向地方财政的借款进入基数,市财政将中央借款66万元进入区基数,相应调整区总额留成比例为22. 7%,上解77. 3%。是年,开征农林特产税。1989年,区总额分成留成比例仅为22. 7%,为全省最低(九江市留成比例为92. 4%)。集成企业所得税收交变化较大,1989年为404万元,1992年为169万元,1993年后都在100万元以下。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区固定收入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25%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农林特产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收入。列入区与省、市的共享收入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收分享50%。1996年,其他各项收入(包括罚没收入、教育附加、排污费、耕地占用税和预算调节基金)逾千万元。1998年,全区财政收入达10 935万元;2000年达12 706万元。
  [=此处为表格(1981年- 2011年区财政收入情况)=] [=此处为表格=] 财政支出清代,属县财政支出多为上解户、礼、工部和布政司以及存留解支府、县衙门和驿站各项支出。据同治《德化县志》载,属县年总支出银26 932. 88两,内上解户、礼、工部银6 376. 43两,其中实解部银5 824. 53两,脚耗和起运折色物料银220. 26两,现办本色物料和协济各卫所漕运银331. 64两;解支各衙门银1 184. 68两,其中本府通判项下俸食银231.1两,知县项下俸食银574.9两,典史项下俸食银67. 52两,儒学项下俸食银130. 04两等;解支府、县、驿站项下支给各项银7 449. 43两,其中支给驿站各项银6 672.8两,存留县各项银689. 83两,解本府各项银86.8两;卫所田赋上解9 115. 57两,其中解布政司带征屯丁解部银242.2两,解都司存留屯银内扣解布政司归裁官银398. 28两,解都司存留归并布政司解支银l 353. 92两,解督粮道漕运项下支销银7121. 17两;征解各课税银2 806. 77两。
  民国时期,属县财政支出分省款上解支出和县款留用支出两大项。1932年,财政总支出308223. 46元,其中解省支出48 496. 46元,留县支出259 727元。在留县财政支出中,自治费28 164元,公安费162 776元,财务费18 628元,教育费22 489元,建设费13 894元,救恤费10 890元,卫生费437元,其他支出2 449元,自治费和公安费占73. 51%,教育、卫生、建设费仅占14. 18%。1937年,属县财政总支出434 497元,其中解省支出147 693元,留县支出286 804元;在留县财政支出中,教育、卫生、建设费的比重占36. 59%,自治、公安费占54. 12%。1947年,属县本级财政总支出263 036. 46万元,其中政权行使和行政支出22 145. 08万元,公务员役生活补助支出159 161.2万元,保安警察支出13 511. 23万元,教育支出3759. 66万元,卫生支出l 339. 48万元,经建设支出2 236. 75万元,社会救济和公务员退休及抚恤支出2 787. 44万元,财务支出7 347. 09万元,补助及补助支出24 072. 99万元,其他支出26 508.07万元,结转下年支出107. 47万元。在总支出中,政权行使、公务员役、保安警察支出占74.07%,教育、卫生、经济建设支出仅占2.79%。
  1949年10月新中国建立后,属地财政支出按照“量入而出,统筹兼顾,节约开支,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原则,有计划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支出项目分为经济建设、社会科教文卫事业、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其中经济建设和社会科教文卫事业费支出的比重较大,且逐年增多。
  1981年建立区级财政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划出支出范围有工交商事业费、农业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城市青年就业费、科教文卫事业费、民政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8大类由区负责,其他由市级财政对区专项拨款。1981年,财政支出271万元,1984年为393万元,至1984年,用于机构和人员的费用为565万元,占总支出45. 6%。1985年,实行“总额分成”财政体制,财政支出730万元,留成比例仅22. 7%。其中城市维护费支出181万元。1993年为1 787万元,其中行政管理费(包括公、检、法、司)支出562万元。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区支出包括支农支出、工交商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环境保护支出、其他支出计10大项。是年财政支出为2 374万元,其中城市维护费支出546万元。1995年为3 381万元,其中各项支出1 056万元。1996年为5 000万元。1998年,为5 371万元,其中,行政管理支出2 052万元,占财政总支出38. 2%;科文卫事业费支出850万元,占财政总支出15. 8%;其他各项支出1 510 [=此处为表格(1981 - 2006年区财政支出一览)=] 说明:2007年起,国家实行收支分类改革,区财政启用全新支出科目。
  [=此处为表格(2007 - 2011年区财政支出一览)=] 第三节财政管理管理机构明、清时期,县衙设户房,掌管田赋、杂税征解。
  民国初期,县署设立粮柜,负责田赋征解,同时设助理员办公处,管理各项税捐和地方附加。1928年,始建县财政局,专司地方款收支。1933年,另设县财务委员会,主管和审核县财政收支,财政局则负责县财政预决算和省款征解,另设田粮经征处,负实际征收之责。1935年,县财政局改为财政科,同时省财政厅在浔设立省金库九江县分金库,主管税收保管和经费发放。1946年,县府仍设财政科,另成立财政整理委员会。
  1950年,属市(县)人民政府设立财政科,主管辖区财政收支预决算。1956年2月,市(县)财政科改称财政贸易局,同年6月,改称市(县)财政局,财政管理渐趋完善。此机构及管理延至1980年建区。建区之后,设区财政局,主管区财政收支预决算。
  预算管理清代末期,始试办省级预算,岁入岁出预算科目分门、类、款3级。民国虽建立预算管理制度,但不健全,岁人岁出分门、类、款、项、目、节6级。至1935年,省政府颁订县地方预算编审章程后,县地方预算管理方初步形成。
  1951年,属市(县)人民政府财政科即参与财政预算设计和管理。1953年,正式建立市(县)级财政后,进一步严格财政预算、决算的请示报告制度和审批程序。每年度预算和决策,均须先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平衡,再提请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再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市(县)直各归口单位负责编造本系统财务预算和收支情况的月报和年报,监督下属单位资金合理使用。各级财政组织,根据“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精神,不编造支大于收的赤字预算,使财政分配得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建区后,2001年起实行工资由银行统发,2006年进行部门财务预算及驻区企业子弟学校剥离工作,对九江发电厂、中铁集团大桥局五公司、中铁集团大桥局七公司3个中央企业子弟学校的资产、人员、经费进行全面审核和清查,并移交到区。同年6月,白水湖街道三里、白水湖村实行“村账乡代理”后,全区“村账乡代理”改革工作面落实。2007年,推行收支分类改革,使上年老科目与当年新科目顺利衔接;制订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方案,实行阳光津贴补贴改革;实行涉农资金“一卡通”,把涉农资金通过专户直接送到农户手中,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到达速度。2008年成立国库股.2009年起,建立街道协税护税激励机制,促进财政收入总量上升。
  2010年,财政对全区各单位津贴进行兜底,减轻单位负担,保障全区职工利益。同时,部门预算改革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开,要求各单位编制2011年预算时使用统一的部门预算软件,使预算编制更加详实。2011年,实现财政信息,综合平台建设,统一平台、统一网络、统一软件。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明清及民国时期,财政支出虽大部用于官吏俸禄和公务费用,行政管理费占主要部分,但财政管理较为简单,未形成制度化的管理模式。
  新中国建立初共用,对市(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采取定员定额,实行“供给制”,各单位收入全部上缴,纳入财政预算,所需支出由财政拨付,在标准范围内按年度计划进行控制。1955年后,供给制改为工资制,仍实行统收统支,全额预算管理。1959年,实行收支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1960年,实行包干报销,结余上缴财政,纳入下年度预算。1979年改按人定额,项目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包干项目为经常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及业务活动所必需的经费,工资部分按上年实支数(其中教育和卫生分别参照师生比例和病床定额标准核定),其余个人部分及公务费按定额标准计算作为包干基数;专项经费包括扶持工业、支援农业和其他各项事业发展的经费,一般按当年事业发展计划工程建设项目所必需的经费作为包干的基数,分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无偿的实行包资金、包事业发展、包效益,有偿的采用合同制,定项目、定效益、定偿还期限,力求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非正常支出经费,包括防汛抗旱、抗灾救灾、防治急性流行病等经费,则采取临时追加办法。
  1980年建区后,管理方式有全额预算管理、差额管理、自收自支管理3种。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所需经费全由预算拨款,实行包干,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差额管理:即以单位的业务收入抵补部分支出、差额由财政拨款;自收自支管理:指一些事业单位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所组织的收入大于支出,单位所需支出全部在收入中开支,不纳入财政预算。
  财务管理内容主要有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管理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人员经费按预算核定数按月拨付;公用经费,年初审定经费预算下达指标,由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如发生临时性特殊情况,需在年度预算之外追加专项支出。千元以上的,由单位申请报告,财政部门在10天内签出调查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办公会决定;万元以上的专项追加需经区委常委会决定。1989年起,建立单项5 000元以上支出反馈制度,实行跟踪问效,逐件检查落实,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1992 - 1993年,为平衡预算,减少赤字,对有收入的单位逐步实行脱钩自养;对部分单位降低公用经费标准或少拨,直至不拨,1993年压缩行政事业单位经费125.5万元,同年6月起,改“给付费用”为“分别等级,划定标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2000年,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各单位领取的票据实行微机化管理,以票管费。2003年,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全区有41个单位纳入会计集中核算。2007年,做好部门预算试点扩面工作,试点单位8个,部门预算的收支进度保持平衡;同时推行收支分类改革工作,使上年度的科目与当年科目顺利衔接。2008年,建立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资金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办法等机关管理制度和限时办结制等服务管理制度;加强上级下拨资金、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2009年,加大财务检查力度,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进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发通告、中国浔阳网、浔阳财政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提高治理活动的知晓率、参与率,防止私设“小金库”现象。2010年5月,制定《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举办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知识业务培训,各单位配备电子化票据打印机、电脑、软件,全区电子化票据运行率达100%。
  2011年,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和每家商业银行只能1个网点代理财政业务的原则,对所有财政专户进行清理,对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的专户予以撤并,对没有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撤销,财政账户由原来79个清理合并到20个,清理合并财政帐户59个,清理率达到74.79%。
  预算外资金管理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无预算内外之分,仅街道、乡(镇)财政不列入预算。1952年,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整顿,部分收入纳入预算管理;1955年,将行政事业单位一些零星分散收入列预算外自收自支,如养路费、育林费、中小学杂费等;1957年,又增加公产房租、中学报名费、机关房屋家具租金3项。1958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企业4项费用由预算内划为预算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亦划在预算外,专项用于城市维护。1961年,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整顿,采取“纳、减、管”办法,即有的纳入预算,有的减去数额,进一步加强管理,调低企业利润留成比例。1962年,对地方财政的一切预算外资金,均纳入各级财政总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仍是地方机动财力,但资金的使用,按国家政策和当年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1978年后,实行对外开放,财政体制深化改革,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权,进行第一、二步利改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开展有偿服务,陆续开征教育附加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1980年建区后,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表格、科目,自下而上逐级编报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情况。1984年7月起,凡省预算外资金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均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结余留用”,即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作“特种资金”管理,支出按计划使用;收支均单独做账,按月编制财务报表。1985年,采取“核定收入指标,实行全额分成或超额分成”办法,调动组织收入积极性。1986年后,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收费、集资、罚款和没收钱物进行清理、整顿。1987年,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代管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并采取分单位核定基数,比例分成,超收有奖的办法,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在规定范围内组织收入。1988年,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收费,否则交款单位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1996年,制订《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成立预算外资金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有预算外收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重新制定管理办法,纳入“专户存储、政府调控、财政管理、银行监督”的单位达51个,当年预算外资金达333万元。1997年为967万元,1998年1 159万元。
  1999年,对全区各单位预算外账户进行清理,预算外收入全部交人财政专户,区政府按lO% - 30%的比例进行调控。2003年,对有收费项目的单位票据进行清理,以票核收。2007年,按中央、省、市财政改革要求,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统一编制区财政预决算。并于7月实行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2009年,为扩大内需,实行家电下乡、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和“以旧换新”。
  2010年,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启动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街道财政管理 1993年3月,区辖6个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街道财政所,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减少零星税收的“跑、冒、滴、漏”。当年,通过区政府印发“通告”,电视广播、居委会(社区)干部上门宣传、调查,对私房出租和无证摊点开展税收代征工作,3 -12月,代征零星税收71万元。1994年,实现代征税收84万元。1996年,对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只代征部分税收,收入任务与区财政收入脱节的状况,对街道财政所实行“划分收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欠收抵拨”管理体制,将各街道的财政收入与街道的行政事业费支出挂钩,把财政所收入的计划数与街道相应的地税所的收入计划统一起来,使原有的两个积极性(财政、税务)变为多个积极性。1998年,针对辖区个体、集贸税收点多面广,容易发生跑、漏税收现象,将街道财政所同地方税务所合署办公,密切街道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财政收入有较大增加,当年财政所收入达247.7万元,比财政所成立之初的1993年增加176.7万元,增长2.5倍。2002年,为调动街道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实施“目标管理,超收分成”新一轮的街道财政体制。2006年,推进“村(社区)账乡(街道)代理”改革,6月,白水湖街道三里村、白水湖村实行“村账乡代理”,至此全区落实“账乡代理”。2009年,建立街道协税护税激励机制,投入2 086万元用于街道发展经济和协税护税;继续落实“乡(街道)财政县(区)代管,村(社区)账乡(街道)代理”工作,对涉村街道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区资产来源复杂,性质多元,既有原九江市政府移交的资产,亦有1984年区划调整时从庐山区转交的资产及因社会公益事业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资产。1998年,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区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登记,落实账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999年,制订《浔阳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通过清查,区行政事业单位总资产达9 000万元。2005年9 -11月,对区84个行政事业单位及24个区属国有(含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研究制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措施。2006年,落实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精神,对区行政事业单位门面及租金收入进行摸底统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管理作准备。2007年,建立全区国有资产档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门面实行公开招租试点。2008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划转,改革经营体制,由各单位分散自主经营转为政府集中经营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翌年,区财政、房产、城建等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的办理手续。2010年7月,启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先后制订《浔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浔阳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浔阳区管理国有资产公开租赁操作意见》等制度和文件,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至2011年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值5. 78亿元。其中,土地资产28处,面积276亩;房屋92栋,面积22.1万平方米。土地资产中属国有划拨26处,面积266亩,价值0.65亿元;属集体2处,面积10亩,价值0. 08亿元。
  政府采购管理2000年9月,成立区政府采购中心,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为宗旨,建立规章制度规范运作,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采购质量,先后制定《浔阳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浔阳区政府采购中心人员岗位职责》《浔阳区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浔阳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实践中依法规范采购。至2009年,采购金额累计逾8千万元,节约资金1 200万元,平均节约率15%。采购物覆盖货物、服务2大类,包括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空调、公务用车、专用设备、信息化项目建设,以及定点加油、定点加险等。2010年,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货物及服务类采购429次,节约预算资金149万元;同时制订工作流程、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打击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做到阳光采购。
  2010年,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改革,建立“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衡,规范操作”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推进政府采购阳光工程,将区政府采购中心管理职能和人员划入区社会服务中心。
  国库集中收付管理2003年4月,成立区会计核算中心,本着“四统一、五不变”原则,对区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报账制。2008年6月,更名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制定《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工作职责》等制度。全区128个预算单位(包括二级预算单位)的账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中心设置核算账套147个。2009年,文教系统、各街道(包括环卫所)先后脱离中心。至2010年9月,在中心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76个,核算的账套93个,共办理收付业务12 898笔,累计金额3. 97亿元,其中收1. 99亿元、支1.98亿元。
  2010年,完善国库集中收付会计核算,对纳入统一核算的预算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支出科目核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截止2011年底,纳入集中核算行政事业单位71个,共设置核算账套93个,共办理各项报账业务9 876笔,累计办理收入业务2. 43亿元,支出业务2. 49亿元。
  第四节债券清代债券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为支付中日《马关条约》第四期赔款,发行“昭信股票”,定额为白银1亿两。辖地派额及认购数不详。
  民国时期债券国民政府先后发行公债50余种,至1936年2月,有30余种未偿还,遂借口清理旧债发行“统一公债”,后又发行“复兴公债”“救国公债”“战时公债”等债券,辖地派额及认购数不详。1942年,发行“同盟胜利折实公债”,辖地派额国币17. 41万元,美金1.04万元。1943年,“同盟胜利公债”派额国币34. 46万元,实募19万元。
  新中国债券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1月开始在境内发行。规定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以“分”为计算单位,年息5厘,分5年还清。发行对象主要是公教人员和城镇工商业者,认购数不详。此项公债至1955年全部还清。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 - 1958年,城乡普遍发行。年息4厘,每年抽签还本、付息一次,分8年还清。属市(县)认购额分别为:1954年15. 56万元,占分配额43.1%;1955年6.26万元,占分配额118. 70%;1956年60.2万元,占分配额77. 35%;1957年3. 37万元;1958年9.73万元。此公债至1968年全部还本付息。
  国库券:1981年开始发行,对象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982年人大到城乡人民个人;1986年扩大到个体工商户,1988年扩大到私营企业,1989年起,发行对象缩小到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1992年扩大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特种国债:1989年开始发行,至1992年停止发行。发行对象,1989年为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部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1990年发行对象扩大到部队和机关。
  保值公债:1989年发行,1990年停止发行。发行对象为城乡职工、居民、个体工商户、各种基金会、保险公司及有条件的公司。
  特种定向债券:1994年发行,对象为社会待业和养老保险基金。

知识出处

浔阳区志

《浔阳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从实事求是原则出发,广泛采集资料,慎重取舍,去伪存真,精心编纂而成。志书涉及内容广博,包含丰富的历史资料,记载了浔阳千百年来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不仅为浔阳今后的发展进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也为九江人及各方有识之士了解浔阳、认识浔阳、投资浔阳、传承历史提供真实与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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